一人撒谎整座酒店清空,深圳两天查了三起瞒报案,故意传播病毒可判死刑
连日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情况牵动人心。为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我们看到无数人奔赴防疫第一线,舍小家为大家。
然而,就在大家众志成城之时,有些人却背道而驰。深圳公安连续两天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三起确诊病例瞒报行踪的案件。这些人的行为让人既痛心也寒心。
梳理这三起案件有不少共通之处,来深后不居家隔离,对社区工作人员隐瞒从疫情发生地来的事实,甚至多次出入公共场所。等自身出现症状前往医院治疗时,有人还对医生撒谎。最后东窗事发。亲人不仅要被隔离观察,最终还安危难测。
有媒体报道,更有甚者,来深瞒报行踪居住酒店,结果导致酒店被清空,所有居住人员被转移到定点隔离医学观察场所进行隔离观察。
福田区
64岁女子多次隐瞒从疫情发生地来深事实
龙岗区
38岁男子拒绝居家隔离 隐瞒行程瞒报症状
南山区
女子多次隐瞒行程入住酒店出入公共场所
隔离病毒不隔离人心。在深圳,无论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还是疑似患者都可得到免费治疗。按理说,患者本已没有后顾之忧。
但是,在防疫关键时刻,却依然有人如此行事,置公共安全于不顾。这样不负责任的做法,不仅殃及了无辜的市民,还为疫情防控埋下祸端。
让人痛心的是,确诊病患瞒报事件并非个例。
福建晋江英林镇嘉排村村民张某某从武汉归来后,隐瞒行程参加当地民俗活动及宴会聚餐,致使当地3000多名同乡被隔离观察。
河北一医生隐瞒病情致百余人密切接触,最后医院门诊不得不关闭,浪费大量医疗资源。
瞒报疫情发生地行程,将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瞒报疫情发生地行程、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若因此造成严重后果,涉嫌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003年非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出台司法解释,对于疫情期间涉及的20类30个罪名进行严厉打击。本次疫情同样适用该司法解释,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如行为人本身携带病毒而拒绝隔离,虽主观上没有传播的故意,但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造成了不特定人受感染,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个人举报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有法律依据么?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警方呼吁,请大家积极按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要求,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切勿以身试法。
深晚君特选(戳下方标题)
超硬核!这一波波操作太秀了,看着看着不禁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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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 | 深圳晚报记者 高灵灵 伊宵鸿
编辑 | 罗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