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人,社保五险将变“六险”!明年10月开始征缴
为构建高水平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近日经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条例》明确,要构建多层次、全覆盖、高效便捷的养老服务网络,各区至少建设一家区级公办养老机构,每个街道至少建设一家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公办养老院要优先接收困难失能老人。《条例》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首先明确了参保范围,《条例》扩大了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范围,除用人单位职工外,进一步将年满十八周岁且未在校就读的非在职医疗保障参保人员也纳入其中,并与我市现行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相衔接,让更多人群能够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保障。
为了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尽快实施,《条例》还规定,长期护理保险费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征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条例》规范了公办养老机构的保障对象,要求其坚持公益性。《条例》规定,本市户籍特困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群体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民政部门应当保障其在一个月内入住,其他本市户籍重度失能老年人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民政部门原则上应当保障其在三个月内入住。
《条例》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投资建设公办养老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同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多层次、多类型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受托管理、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或者承接运营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
此外,要建立统一的老年人健康综合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老年人的失能等级、服务类型和照护等级,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接受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入住养老机构或者医疗机构等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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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 | 深圳晚报记者 周倩
编辑 | 肖芷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