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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丽惠律师:为毕节中院不予两位年逾七十的老人取保侯审,致函赵君院长申请复议

邹丽惠 邹律师说案 2024-04-27


取保候审复议申请书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赵君院长:


我是贵院尚在审理的被指“故意伤害致死侄女婿邓忠良”一案被告人姜召玉的辩护人、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丽惠,现就昨日收到的贵院无文号的通知书告知的“对姜召玉不予取保候审”的决定提出以下异议,请给予复议:


一、本辩护人与同案被告人姜召松的辩护人、福建雅厚律师事务所李性浩律师在本案于2023年12月22日开庭审理,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辩论,公诉机关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被辩方以“纳雍县公安局没有依法立案(《立案决定书》不装订在2000年的案卷中,且格式、内容显然不是2000年的文本;案发第三天即2000年10月20日,纳雍县公安局就对本案进行了民事调解,邓、姜两家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由姜家给予邓家一定补偿后,本案就此了结,双方均不得再生枝节,为难对方和公安机关。因此,纳雍县公安局不可能于同年11月21日进行立案侦查,由此推定该《立案决定书》系事后伪造),本案侦查活动违法,由此获取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依法应予以全部排除”;“《起诉书》认定的姜召玉、姜召松殴打邓忠良的部位和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二被告人殴打行为致死邓忠良;本案有多名证人证明邓忠良被姜氏兄弟殴打之前,曾因采摘他人的板栗从板栗树上掉下来摔到石旮旯里,其中邓家证人王运相(绰号王小船)证明邓忠良从树上摔下后,有两节腰椎塌陷一指深,是他帮忙复位的,因此不能排除邓忠良自己摔伤腰部导致右肾挫伤,因没有及时医治导致伤情恶化而死,与被姜家兄弟殴打纯属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等为由予以抗辩,出庭公诉人石帮成检察官除了按照庭前准备的公诉词照本宣科外,不能对辩护人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意见进行任何实质性的反驳的情况下,以“姜召玉、姜召松二人的《入所体检表》显示纳雍县看守所驻所医生的意见:此二人均‘年龄超过70周岁(姜召玉已年近80岁),且患有心、肺等器质性疾病,不符合羁押条件’”为由,当庭建议对姜召玉、姜召松二人改变刑事强制措施,给予取保候审。


庭后,本辩护人又就先对两位老人解除羁押,给予取保候审的问题,多次与审判长兼主审法官谢健庭长进行沟通,谢健庭长均推说取保候审须由院长决定。因此,辩护人想知道,贵院在本案开庭审理22天后,经多次催促于2024年1月12日作出的无文号《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告知的决定,是否经过赵院长您决定或批准作出的?



二、贵院在无文号《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中告知:“经我院审查认为:姜召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决定对姜召玉不予取保候审”,但没有说明具体的事实根据和理由。请问:根据以上案件事实,姜召玉、姜召松两位老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规定的哪一项取保候审条件?还是明明符合该法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贵院因为徇私徇情,不愿得罪公诉机关和本案侦查机关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监督机关纳雍县人民检察院(后两者已经被投诉、控告)而违法不予取保候审?!


以上异议,望贵院和赵院长您慎重考虑、仔细掂量、依法复议,撤销贵院无文号《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告知的错误决定,批准辩护人的建议,撤销对姜召玉、姜召松两位老人的羁押措施,给予取保候审,这样对贵、我双方都有利。


以上意见恳望依法采纳。


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丽惠

二0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附有关材料:


1、邹丽惠律师与谢健庭长沟通变更姜召玉、姜召松刑事强制措施,给予取保候审的微信截图;


2、《今日质疑网》刊发家属来信的文章《贵州省纳雍县姜召玉、姜召松两老人不符合羁押条件,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成立,家属强烈呼吁立即释放!》的二维码、长截图及其文档;


3、被告人家属对不予姜召玉、姜召松取保候审决定的反应和辩护人预测意见的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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