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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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丽惠为漳州小学生溺亡事件致函龙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加大信访调处力度,多举措解决信访问题

漳州市龙海区人大常委会蔡国荣主任:我是贵区辖下的浮宫镇海山村村民张旺祥、张幼凤,因其子张永超于2019年6月5日在“海山小学学生游泳溺水事故”中不幸遇难身亡一事,特别授权委托的系列法律事务代理人、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丽惠。四年前,我曾在一次龙海市市委、市政F领导接待人民群众信访日,代表张旺祥、张幼凤夫妇就此事向您信访,由您将信访事项批转给龙海市教育局处理。但四年多时间过去了,由于龙海市教育局时任副局长陈昌安等人,勾结时任龙海市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苏诚斌,企图侵吞因前述事故应当支付给张旺祥、张幼凤的一笔高达60万元的校方责任险保险金,利用职务便利和职务影响力,指使、操纵原龙海市公安局海门海防派出所拒不依法提供介入事故调查制作和收集获取的证据材料,不依法如实出具张永超的死亡证明书,并串通漳州市教育局、漳州市人民政F和原龙海市人民法院、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机关,对张旺祥、张幼凤因此提出的系列信访事项、系列诉讼案件作违法处理和枉法裁判,导致事故的后续处理问题至今未依法、合理解决,张永超尸体仍冷藏在龙海殡仪馆未能依法火化,尸体冷藏费已经高达30多万元,并引发了注销张永超户口的一系列争议案件,也影响了死难学生家长的依法索赔。今对漳州市龙海区教育局就贵委第二次转办的信访事项作出的答复向贵委申请信访复查。从网络上查知,您已于2021年12月由原中共龙海市(后龙海区)委组织部部长调任龙海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主任,特向您致函并附上向贵委申请信访复查的材料,恳望得到贵委和您的重视、依法复查,支持我的复查请求!顺致康祺!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丽惠二0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信访复查申请书申请人:邹丽惠,女195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执业律师,通信地址:闽侯县上街镇闽都大庄园体育馆西侧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漳州市龙海区教育局,住所地漳州市龙海区榜山镇紫星路2号,联系电话:0596-6563195;0596-6522909。法定代表人:蔡毅勇,该局局长请求事项一、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8日作出的无文号的《关于漳州市龙海区人大常委会信访转办单办理答复》,在贵委的组织协调下,对申请人在2023年9月8日向贵委提交的《对漳州市龙海区教育局的反驳意见书》中提出的问题,采取听证方式进行调查处理,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二、将被申请人拒不依法查处信访事项,蓄意包庇原龙海市教育局分管学校安全管理、审计、财务、信访(含扫黑除恶),兼沟联公安、法院等工作的副局长陈昌安违法并涉嫌犯罪的问题,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委员会立案监察,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纪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接受因2019年6月5日在原龙海市浮宫镇海山小学“学生游泳溺亡事故”中不幸遇难身亡的学生张永超的家长——张旺祥、张幼凤的特别授权委托,帮助他们对被申请人时任副局长陈昌安(分管学校安全管理、审计、财务、信访(含扫黑除恶),兼沟联公安、法院等工作,掌控了张永超不幸遇难身亡引起的校方责任险索赔各环节大权)等人蓄意推卸因前述事故引致的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勾结原龙海市副市长兼公安局长苏诚斌,企图侵吞一笔高达60万元的保险金,利用职务便利和职务影响力,串通原龙海市人民法院、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枉法裁判,致使这起简单、明了的意外事故的理赔问题历经四年多时间,至今不能依法解决,以及被申请人原局长杜人江带病提拔漳州市教育局副局长等问题,多次向漳州市人大常委会和贵委提出信访,贵委两次将申请人代理的信访事项转给被申请人办理。​​​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5日第一次就贵委依法转办的信访事项作出无文号的《关于漳州市龙海区人大常委会信访转办单办理答复》后,申请人于2023年9月8日向贵委提交了《对漳州市龙海区教育局的反驳意见书》,以被申请人“就张旺祥、张幼凤的两次举报和申请事项,向本律师作了歪曲事实、漏洞百出,且明显有别于向贵委作出的反馈件内容的答复”为由提出异议,认为“漳州市龙海区教育局向本律师出具的《关于漳州市龙海区人大常委会信访转办单办理答复》,构成《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所禁止的‘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和第(四)项规定所禁止的‘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请求贵委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本律师反馈。日前,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8日再次作出的无文号的《关于漳州市龙海区人大常委会信访转办单办理答复》。该答复函文曰:“漳州市龙海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来函《漳州市龙海区人大常委会信访转办单》(龙人大[2023]转字第35号)我局已收悉,现就相关事项回复如下:《漳州市龙海区人大常委会信访转办单》(龙人大[2023]转字第35号)的附件《对漳州市龙海区教育局〈关于漳州市龙海区人大常委会信访转办单办理答复〉的反驳意见书》(简称“反驳意见书”),该反驳意见书认为我局于2022年7月8日、2023年5月29日两次作出信访事项不再重复受理的告知书和
1月25日 上午 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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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丽惠回复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同意调解,但切忌刁奸耍滑走过场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对邹丽惠律师单独起诉福州市人民政F不受理其因福州市司法局、福州市律师协会不予其办理2021年度律师执业考核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争议;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及其设立人兼执业律师邹丽惠,与李性浩律师(后转所并退出诉讼)共同起诉福州市人民政F不予受理他们因福州市司法局、福州市律师协会不予办理2022年度律所年检、律师年考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争议,暗箱操作裁定驳回起诉而提出上诉的两个案件,责令一审法院进行二审立案前的调解。邹丽惠律师和她的个人律所分别回复福州铁路运输法院两个案件的经办人杨声凎、陈敏旻二法官,表示同意调解。希望杨、陈二法官转变思想、端正态度,真心实意地作好调解工作,努力实现调解目的——做到案结事了,让当事人在此次调解中真正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切忌刁奸耍滑走过场,继续袒护包庇被告福州市人民政F和两第三人福州市司法局、律师协会的违法犯罪行为,搭上自己的乌纱帽!​​​
1月24日 上午 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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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丽惠律师:为毕节中院不予两位年逾七十的老人取保侯审,致函赵君院长申请复议

取保候审复议申请书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赵君院长:我是贵院尚在审理的被指“故意伤害致死侄女婿邓忠良”一案被告人姜召玉的辩护人、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丽惠,现就昨日收到的贵院无文号的通知书告知的“对姜召玉不予取保候审”的决定提出以下异议,请给予复议:一、本辩护人与同案被告人姜召松的辩护人、福建雅厚律师事务所李性浩律师在本案于2023年12月22日开庭审理,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辩论,公诉机关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被辩方以“纳雍县公安局没有依法立案(《立案决定书》不装订在2000年的案卷中,且格式、内容显然不是2000年的文本;案发第三天即2000年10月20日,纳雍县公安局就对本案进行了民事调解,邓、姜两家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由姜家给予邓家一定补偿后,本案就此了结,双方均不得再生枝节,为难对方和公安机关。因此,纳雍县公安局不可能于同年11月21日进行立案侦查,由此推定该《立案决定书》系事后伪造),本案侦查活动违法,由此获取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依法应予以全部排除”;“《起诉书》认定的姜召玉、姜召松殴打邓忠良的部位和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二被告人殴打行为致死邓忠良;本案有多名证人证明邓忠良被姜氏兄弟殴打之前,曾因采摘他人的板栗从板栗树上掉下来摔到石旮旯里,其中邓家证人王运相(绰号王小船)证明邓忠良从树上摔下后,有两节腰椎塌陷一指深,是他帮忙复位的,因此不能排除邓忠良自己摔伤腰部导致右肾挫伤,因没有及时医治导致伤情恶化而死,与被姜家兄弟殴打纯属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等为由予以抗辩,出庭公诉人石帮成检察官除了按照庭前准备的公诉词照本宣科外,不能对辩护人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意见进行任何实质性的反驳的情况下,以“姜召玉、姜召松二人的《入所体检表》显示纳雍县看守所驻所医生的意见:此二人均‘年龄超过70周岁(姜召玉已年近80岁),且患有心、肺等器质性疾病,不符合羁押条件’”为由,当庭建议对姜召玉、姜召松二人改变刑事强制措施,给予取保候审。庭后,本辩护人又就先对两位老人解除羁押,给予取保候审的问题,多次与审判长兼主审法官谢健庭长进行沟通,谢健庭长均推说取保候审须由院长决定。因此,辩护人想知道,贵院在本案开庭审理22天后,经多次催促于2024年1月12日作出的无文号《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告知的决定,是否经过赵院长您决定或批准作出的?二、贵院在无文号《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中告知:“经我院审查认为:姜召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决定对姜召玉不予取保候审”,但没有说明具体的事实根据和理由。请问:根据以上案件事实,姜召玉、姜召松两位老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规定的哪一项取保候审条件?还是明明符合该法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贵院因为徇私徇情,不愿得罪公诉机关和本案侦查机关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监督机关纳雍县人民检察院(后两者已经被投诉、控告)而违法不予取保候审?!以上异议,望贵院和赵院长您慎重考虑、仔细掂量、依法复议,撤销贵院无文号《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告知的错误决定,批准辩护人的建议,撤销对姜召玉、姜召松两位老人的羁押措施,给予取保候审,这样对贵、我双方都有利。以上意见恳望依法采纳。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丽惠二0二四年一月十九日附有关材料:1、邹丽惠律师与谢健庭长沟通变更姜召玉、姜召松刑事强制措施,给予取保候审的微信截图;2、《今日质疑网》刊发家属来信的文章《贵州省纳雍县姜召玉、姜召松两老人不符合羁押条件,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成立,家属强烈呼吁立即释放!》的二维码、长截图及其文档;3、被告人家属对不予姜召玉、姜召松取保候审决定的反应和辩护人预测意见的截图。​​​相关阅读:贵州纳雍
1月22日 上午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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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龙海 | 学生溺亡案的律师对被告浮宫派出所的答辩提出质疑

对被告漳州市公安局浮宫派出所答辩的反驳意见书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昨日收到贵院转达的被告漳州市公安局浮宫派出所的答辩状,现提出以下异议:一、被告的答辩状落款时间为2024年1月3日,但贵院转达该答辩状的法院专递显示2024年1月15日才寄出,请核实被告以何种方式向贵院提交答辩状;贵院何时收到其答辩状?二、被告只提交答辩状,未同时提交证据材料和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第六十七条:“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的规定,被告没有在提交答辩状的同时向贵院提交有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依法视为其被诉行政不作为没有证据和依据。三、被告在答辩状中明确其答辩的目的就是“驳回原告起诉”,说明其对原告诉请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心虚气短、理屈词穷,非常害怕开庭审理,公开举证、质证、辩论。本代理人早就预料到被告会在其上级机关即本案第三人漳州市公安局及其龙海分局的违法操纵下来这一手,故已先行于2024年1月2日以邮政特快专递,向本案审判长陈炎锋庭长寄出《调取证据并传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询申请书》、原告方举证的《证据清单》及其列明的证据材料,本案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组织诉讼各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公开审判!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七十条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由此可见,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并不必然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已生效裁判文书的,应当以当事人提供的相反证据证明的事实为准。1、被告在答辩状中再次承认:“2019年6月5日,原告儿子张永超与同学到龙海区浮宫镇海鹏村阳明山庄东南侧“底海”水域游泳时溺水死亡”,即再次确认张永超的死因为生前溺水死亡。而原龙海市人民法院(2020)闽0681行初9号《行政判决书》、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6行终172号《行政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闽行申496号《行政裁定书》却公然违背案件客观事实,非说原龙海市公安局海门边防派出所片面根据原龙海市公安局内部机构“物证鉴定室”暗中向其出具的张永超死因倒退说明书,违背其自行调查获取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于2020年1月7日向原告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将张永超的死因倒退认定为“初步分析推断为生前溺水死亡可能”是正确的,显然均系枉法裁判,依法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明确张永超的死因为生前溺水死亡,重新出具张永超的死亡证明书,合法合情合理,应予以支持!2、鉴于前述事实和理由,原龙海市公安局及其海门边防派出所故意制造张永超死因悬念,引致行政争议,并串通原龙海市现龙海区、漳州市和福建省三级法院枉法裁判,是造成张永超尸体至今不能火化,产生巨额尸体冷藏费损失的根本原因,故张永超尸体冷藏费损失依法、依情、依理都必须由本案所涉三级公安机关承担。何况,原龙海市人民法院(2019)闽0681行赔初14号《行政赔偿裁定书》、(2020)闽0681行赔初4号《行政赔偿裁定书》;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6行赔终7号《行政赔偿裁定书》、(2021)闽06行赔终1号《行政赔偿裁定书》,都是暗箱操作,从程序上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没有依法开庭进行实体审理判决,不能对抗原告关于张永超尸体冷藏费损失的赔偿请求。3、《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依法如实签发、出具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所需的证件、证明文件或者鉴定文书。公民因申报户口登记事项,需要有关部门出具或者换发、补发有关证件、证明文件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鉴于前述1、2两点理由,造成张永超尸体至今不能火化,原告不同意注销张永超户口的原因,是原龙海市公安局海门边防派出所拒不依法如实向原告出具张永超的《死亡证明书》,因此造成的张永超尸体冷藏费损失没有得到依法赔偿,只要这两个问题解决了,原告自然会依法办理张永超的户口注销登记。因此,本案不存在被告引用的福建省公安厅发布的《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当户主、监护人、亲属、抚养人、赡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时,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的情形,被告答辩适用规范性文件错误!至于被告辩称的“根据该条规定,申报义务人不能是委托律师”,纯属被告的故意曲解或者对原告法律行为的认识错误。无论是向被告申请附条件注销张永超户口,还是提出本案诉讼,都是以张旺祥、张幼凤的名义作出的,本律师只是接受他们的特别授权委托,代为办理而已。代理人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如果被告的负责人周文峰所长和他派出的几位民警连这点法律常识都不懂,真的不配穿着那身警服到处耀武扬威!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丽惠二0二四年一月十七日​往期文章回顾:我不是在传播焦虑,我是在告诉你真相|关于器官移植必须要知道的五个真相中国为什么出不了马斯克|他的遭遇就是中国民营企业家的命运官宣|胡海峰出任民政部副部长警惕!警惕!警惕!缅北电诈集团和嘎腰子集团转移到新阵地了内蒙古|正当防卫警察二十八年后被追责涉嫌故意杀人判处无期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培训网正式上线意味着什么学生体检后神秘失踪,签约器官捐献协议后突发脑死亡,咋回事邹丽惠律师:《民法典》明文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人体器官买卖标枪|他们最想要孩子们的器官标枪锐评
1月17日 下午 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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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丽惠律师谈朱令投毒案:北京警方为何终结侦查且不公开信息

29年前,我在福建永泰县执业,消息闭塞,对清华大学学子朱令铊中毒案一无所知,也有可能是当时封锁消息所致。2023年12月22日朱令去世后,从媒体上才知道了这个案件,了解了一些相关信息。《朱令刚去世,百度百科就开始修改孙维词条》的文章目前已被删除,不知何故。几天来,我分别与法律界、新闻界朋友探讨朱令案件,谈了两点看法:一、2007年,有Z协委员给中Y办公厅写信建议重启此案调查,公A部也在复函中解释了原因:“公A机关前期做了大量工作,鉴于直接证据不足,案件继续侦查难度大”,因此才终结调查。我认为直接证据不足、继续侦查难度大,不是终结调查的理由;二、北京警方曾于2013年5月8日在官微披露:​但在2008年5月,朱令母亲向北京市公A局申请朱令案侦查情况的信息公开时,被北京市公A局予以否决。​我认为根据以上已知信息,仅仅根据怀疑,要定孙维(孙释颜)毒害或者同室三个室友共同毒害朱令,确实证据不足。但公A机关以“不能破案”为由宣告终止侦查,又不向朱令父母公开有关信息,肯定有问题。朱令父母及其委托代理律师应当对公A机关终结侦查的决定提出异议,申请检察机关进行侦查监督,如果当时没有提,是一大失误!朱令一家遭遇非常悲惨,两个姐妹,姐姐坠崖死了,是意外还是被害不明;朱令被害但不能破案……我很同情朱令一家的遭遇,自认也有办法可望重启侦查程序或者让公A机关公开信息,可是苦于没有渠道介入该案件。相关阅读:朱令去世,真相被永远封存?律师解读:本案可不受追诉时效限制十二亿怒汉!不能裁决清华朱令铊中毒案的嫌疑人孙某有罪?往期文章回顾:澳洲华人联合请愿:要求政府将朱令投毒案嫌疑人孙维驱逐出境关注朱令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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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纳雍 | 两老农被构陷故意伤害致死侄女婿,邹丽惠律师辩护纪实

2023年12月2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在纳雍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23年前发生的刑事案件:该市纳雍县居仁街道路尾社区(原王家寨镇路尾村)下寨组村民姜召玉、姜召松两兄弟,被指于2000年10月18日,因替长期被家暴的侄女姜远飞打抱不平,受其长兄姜召宽召集前往侄女婿邓忠良家讨说法,其间殴打了邓忠良致其当晚死亡,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由纳雍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向毕节市中院提起公诉。毕节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石帮成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官助理张志朋协助工作;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邹丽惠律师接受被告人姜召玉的儿子姜远禄委托,出庭为姜召玉辩护;福建雅厚律师事务所李性浩律师接受被告人姜召松的儿子姜浦委托,出庭为姜召松辩护。​庭审中,邹丽惠律师先后与自己的搭档李性浩律师因拍照留存公诉人补充的证据材料、是否启动专门的“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和对有关控诉证据的质证发生冲突。又对公诉人在经过本案庭审举证、质证、辩论后发表的公诉词,表示遗憾和羞耻。在本案当事人羁押场所纳雍县看守所要求于下午5点之前将两位老人押回看守所服药,审判长多次催促的情况下,坚持宣读修正后的致毕节市检察院的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书;在姜召玉老人发表了“请法庭从宽处理”的最后陈述后,提示老人“你不能要求从宽处理,应该要求判决宣告无罪”,被审判长制止后又以“当事人没有文化,不懂法律,不能正确表达”为由,要求代替姜召玉老人陈述,或者由姜召玉老人重新陈述,被审判长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不予准许;因在庭审笔录末尾签注“因庭审笔录篇幅太长,庭审结束后时间已晚,明天又是周末休息日,故无法核对笔录,以同步录音录像为准,并要求复制庭审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或单独复制庭审录音”,以及提供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朱法官的联系电话号码,让本案合议庭向该院学习“将庭审录音从同步录音录像中剥离出来的技术”而惹恼了本案审判长、毕节市中院刑三庭谢健庭长,两人发生了激烈的言语冲突,使得本案的辩护既别具一格、别开生面又险象环生!​当晚19时47分许,谢健庭长给邹丽惠律师打来电话,表示“我回想了一下,觉得您说的有道理”,并承诺先给邹丽惠律师邮寄庭审笔录,复制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待研究后决定。邹丽惠律师立即回应,我正在吃晚饭,本想吃完饭跟您联系解释一下,既然您主动打电话给我,我们就算和解了,吃完饭我再通过微信跟您详聊。吃完晚饭后,邹丽惠律师先给谢健庭长发了一条题为《法医学鉴定意见不被采信的10种情形:从24个无罪裁判要旨梳理》的链接(https://www.scxsls.com/column/publishInfo/548),表示改天再具体沟通。谢健庭长也表示“对于你们提出的相关意见,正如我之前所说,我们会认真研究,慎重处理”。第二天,邹丽惠律师通过微信给谢健庭长发了前面的图片,作为对昨天庭审中发生冲突的解释说明,谢庭长表示责任不在邹律师。之后,两人又对有关案情和诉求进行了如下一系列的沟通。​在本案一审开庭前,李性浩律师的委托人、姜召松老人的儿子姜浦接到了毕节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的《来信回复函》,函称:“你来信反映姜召玉、姜召松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存在问题的材料我部已收悉。经审查,未发现该案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况,本案案发时间为2000年10月18日,纳雍县公安局于2000年11月21日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该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为此,邹丽惠律师以同案被告人姜召玉的辩护人之身份,以向毕节市检察院提供其与姜召松的辩护人李性浩律师共同签署的、致毕节市中院的《关于本案追诉时效问题的法律意见书》,并附《浙江法制报》刊发的普法典型案例的方式,对该院第四检察部作出的前述来信回复函提出异议。提示毕节市检察院收到异议书后认真研究、慎重考虑,重新审查处理姜召玉、姜召松老人的儿子们对纳雍县公安局提出的举报,以及邹丽惠、李性浩律师反映的纳雍县检察院与纳雍县公安局互相串通,违法批捕姜召玉、姜召松老人且拒不纠正的问题,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不可为了袒护、包庇下级检察机关和公安部门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胡乱答复,损害了该院的声誉,搭上有关检察人员的政治前程!一审庭审中,邹丽惠律师全文宣读了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致毕节市检察院的辩护意见书,从本案的侦查活动和移送审查起诉均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纳雍县公安局、检察院涉嫌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依法应立案侦查予以追诉;指控姜召玉、姜召松犯故意伤害罪致死邓忠良,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且超过20年最长追诉时效,依法应不予起诉两个方面,全面阐述、充分论证了毕节市检察院对姜召玉、姜召松两位老人提起公诉属违法起诉。针对出庭支持公诉的石帮成检察官对本案侦查、起诉的违法性和本案追诉超过时效两个问题的抗辩,李性浩律师全文宣读了与邹丽惠律师联署的致毕节市中院的《关于本案追诉时效问题的法律意见书》。​​​至此,公诉人未对邹丽惠、李性浩律师的辩护观点提出反对意见。邹丽惠律师认为,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控辩式庭审中,控辩双方互相制衡对抗,法官居中裁判,辩护律师不应把法官作为抗辩的对象,而应尽可能地与法官友善沟通,以诚取信,最大限度地争取法官对自己观点的认同和支持。反过来,法官应当平等地对待控辩双方,防止控方以国家公诉的强势压制辩方,形成一强一弱,出现有控难辩、重控轻辩的局面,使得法官中立难以保持而向强势的控方倾斜,甚至偏袒控方,最终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往期文章回顾:原发性脑干死亡撞击机的用途是什么?是否用来脑死亡活摘器官王桂义律师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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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 | 律师年检卡脖子,行政复议不受理,行政诉讼被驳回,上诉追责市政府

​【编者按】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及其设立人兼执业律师邹丽惠,因对福州市司法局、律师协会不给予办理2022年度律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违法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起诉福州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争议,不服福州铁路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提岀上诉并追责!​​​​​​行政上诉状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闽侯县上街镇闽都大庄园(体育馆西侧)。负责人:邹丽惠,律所设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邹丽惠,女,195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执业律师,通讯地址:闽侯县上街镇闽都大庄园体育馆西侧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人民政F,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路96号。法定代表人:吴贤德,市长原审第三人:福州市司法局,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G、H栋6-7层。法定代表人:唐新文,局长原审第三人:福州市律师协会,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长汀街23号升龙环球中心(ICC)18层。法定代表人:许明,会长上诉请求一、依法开庭审理,撤销福州铁路运输法院(2023)闽8601行初115号(含115-1号)行政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限期作出行政判决;或者由贵院提级审理,秉公判决,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二、将原审法院故意违反法定程序,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对上诉人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进行枉法裁定,蓄意逃避履行司法审判监督行政权之法定职责的问题,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委员会立案监察,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审判人员的法纪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因对《福州市2022年度第一批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结果公示》中未公示邹丽惠、李性浩两律师的年度考核结果提出异议,不服第三人福州市律师协会作出的榕律复字〔2023〕1号复核告知,与李性浩律师联名,向被上诉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请求:一、采取听证方式进行复议,撤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邹丽惠、李性浩作出的榕律复字〔2023〕1号复核告知,责令被申请人立即为两申请人办理2022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定考核等级,报福州市司法局在其律师执业证上给予备案盖章。二、将被申请人滥用职权,借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之机,强行搭车收取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涉嫌抢劫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公私财物的问题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委员会立案监察,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的法纪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三、对《福建省律师协会会费收取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确认该办法第十条等条款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等国家部委规定而无效,不能作为福建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的依据。又因不服被上诉人违法作出的榕政行复[2023]96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以行政复议机关福州市人民政F为被告,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兼福州市人民政F的行政复议机构福州市司法局、另一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福州市律师协会为第三人,与李性浩律师联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一、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榕政行复[2023]96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判令被告立即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限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二、将被告和第三人福州市司法局拒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违法犯罪问题;第三人福州市律师协会借违法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之机,强行搭车收取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搜刮、抢劫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公私财物,用于挥霍、浪费等犯罪问题,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委员会立案监察,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的法纪责任和刑事责任。诉讼过程中,李性浩律师向福州市律师协会交纳了个人会费,但因受其执业机构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烨阳律所)未交纳团体会费的影响,福州市律协仍违法拒绝给予其办理2022年度律师考核确定考核结果并报福州市司法局备案盖章,严重影响其执业,迫于生计考虑只得与福州市律协达成妥协,接受福州市律协的安排转到福建雅厚律师事务所执业,并出具了退出诉讼声明书。上诉人烨阳律所的负责人邹丽惠则代表律所及其本人,于2023年11月22日针对被上诉人福州市人民政F和第三人福州市律师协会的原审答辩和举证意图,提出了调取证据的申请并提交了4组反驳证据(其中第2组证据又分为42项并刻录光盘)、进行了详细的举证说明,采用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给本案审判长杨声淦和主审法官陈敏旻。原审法院于2023年11月23日收到上诉人的《申请调取证据暨举证说明书》,于12月7日作出(2023)闽8601行初11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李性浩撤回起诉”;作出(2023)闽8601行初115-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邹丽惠的起诉”。以上裁定书于2023年12月13日送达俩上诉人。原审裁定明显存在以下徇私徇情枉法裁判的情形:第一,原审法院在上诉人向其提出了调取证据的申请并提交了4组反驳证据,用以反驳被上诉人和第三人福州市律师协会的原审答辩和举证意图,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况下,未经开庭审理,也没有进行调查询问,以(2023)闽8601行初11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李性浩撤回起诉,且没有告知共同原告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邹丽惠有上诉的权利;以(2023)闽8601行初115-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邹丽惠的起诉”,颠倒了本案诉讼主体的主次关系,且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第四十一条:“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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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铁头女律师”邹丽惠的初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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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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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律师“怼”法官、“怼”自己的当事人 被行业处分、行政处罚事件背后的是与非?!

故无论是宁化县法院的司法罚款,还是福州市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和福州市司法局的行政处罚,均存在严重的违反法定程序和适用法律、规范错误的情形,所作处罚决定应为违法无效之行为。
2020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