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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丽惠为漳州小学生溺亡事件致函龙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加大信访调处力度,多举措解决信访问题

邹丽惠 邹律师说案 2024-04-27


漳州市龙海区人大常委会蔡国荣主任:

我是贵区辖下的浮宫镇海山村村民张旺祥、张幼凤,因其子张永超于2019年6月5日在“海山小学学生游泳溺水事故”中不幸遇难身亡一事,特别授权委托的系列法律事务代理人、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丽惠。


四年前,我曾在一次龙海市市委、市政F领导接待人民群众信访日,代表张旺祥、张幼凤夫妇就此事向您信访,由您将信访事项批转给龙海市教育局处理。


但四年多时间过去了,由于龙海市教育局时任副局长陈昌安等人,勾结时任龙海市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苏诚斌,企图侵吞因前述事故应当支付给张旺祥、张幼凤的一笔高达60万元的校方责任险保险金,利用职务便利和职务影响力,指使、操纵原龙海市公安局海门海防派出所拒不依法提供介入事故调查制作和收集获取的证据材料,不依法如实出具张永超的死亡证明书,并串通漳州市教育局、漳州市人民政F和原龙海市人民法院、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机关,对张旺祥、张幼凤因此提出的系列信访事项、系列诉讼案件作违法处理和枉法裁判,导致事故的后续处理问题至今未依法、合理解决,张永超尸体仍冷藏在龙海殡仪馆未能依法火化,尸体冷藏费已经高达30多万元,并引发了注销张永超户口的一系列争议案件,也影响了死难学生家长的依法索赔。


今对漳州市龙海区教育局就贵委第二次转办的信访事项作出的答复向贵委申请信访复查。从网络上查知,您已于2021年12月由原中共龙海市(后龙海区)委组织部部长调任龙海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主任,特向您致函并附上向贵委申请信访复查的材料,恳望得到贵委和您的重视、依法复查,支持我的复查请求!


顺致康祺!


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丽惠

二0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信访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邹丽惠,女195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执业律师,通信地址:闽侯县上街镇闽都大庄园体育馆西侧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漳州市龙海区教育局,住所地漳州市龙海区榜山镇紫星路2号,联系电话:0596-6563195;0596-6522909。法定代表人:蔡毅勇,该局局长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8日作出的无文号的《关于漳州市龙海区人大常委会信访转办单办理答复》,在贵委的组织协调下,对申请人在2023年9月8日向贵委提交的《对漳州市龙海区教育局<关于漳州市龙海区人大常委会信访转办单办理答复>的反驳意见书》中提出的问题,采取听证方式进行调查处理,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二、将被申请人拒不依法查处信访事项,蓄意包庇原龙海市教育局分管学校安全管理、审计、财务、信访(含扫黑除恶),兼沟联公安、法院等工作的副局长陈昌安违法并涉嫌犯罪的问题,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委员会立案监察,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纪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接受因2019年6月5日在原龙海市浮宫镇海山小学“学生游泳溺亡事故”中不幸遇难身亡的学生张永超的家长——张旺祥、张幼凤的特别授权委托,帮助他们对被申请人时任副局长陈昌安(分管学校安全管理、审计、财务、信访(含扫黑除恶),兼沟联公安、法院等工作,掌控了张永超不幸遇难身亡引起的校方责任险索赔各环节大权)等人蓄意推卸因前述事故引致的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勾结原龙海市副市长兼公安局长苏诚斌,企图侵吞一笔高达60万元的保险金,利用职务便利和职务影响力,串通原龙海市人民法院、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枉法裁判,致使这起简单、明了的意外事故的理赔问题历经四年多时间,至今不能依法解决,以及被申请人原局长杜人江带病提拔漳州市教育局副局长等问题,多次向漳州市人大常委会和贵委提出信访,贵委两次将申请人代理的信访事项转给被申请人办理。


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5日第一次就贵委依法转办的信访事项作出无文号的《关于漳州市龙海区人大常委会信访转办单办理答复》后,申请人于2023年9月8日向贵委提交了《对漳州市龙海区教育局<关于漳州市龙海区人大常委会信访转办单办理答复>的反驳意见书》,以被申请人“就张旺祥、张幼凤的两次举报和申请事项,向本律师作了歪曲事实、漏洞百出,且明显有别于向贵委作出的反馈件内容的答复”为由提出异议,认为“漳州市龙海区教育局向本律师出具的《关于漳州市龙海区人大常委会信访转办单办理答复》,构成《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所禁止的‘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和第(四)项规定所禁止的‘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请求贵委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本律师反馈。


日前,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8日再次作出的无文号的《关于漳州市龙海区人大常委会信访转办单办理答复》。该答复函文曰:“漳州市龙海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来函《漳州市龙海区人大常委会信访转办单》(龙人大[2023]转字第35号)我局已收悉,现就相关事项回复如下:《漳州市龙海区人大常委会信访转办单》(龙人大[2023]转字第35号)的附件《对漳州市龙海区教育局〈关于漳州市龙海区人大常委会信访转办单办理答复〉的反驳意见书》(简称“反驳意见书”),该反驳意见书认为我局于2022年7月8日、2023年5月29日两次作出信访事项不再重复受理的告知书和 2023年7月5日的信访答复存在:一是漳州市龙海区教育局两次对上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和人大转办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构成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违法行为。二是漳州市龙海区教育局无文号的信访转办单办理答复严重歪曲事实、蓄意推卸责任,构成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和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行为。其实质是不服我局于2022年7月8日、2023年5月29日两次作出信访事项不再重复受理的告知书和2023年7月5日的信访答复。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据此,我局对反驳意见书无权处理”。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作前述答复,存在以下违法情形:一是严重超过了信访答复的法定时限,说明被申请人作出该答复很艰难,系挖空心思、抓头挠耳想出来的推托卸责之词;二是没有文号,不符合行政机关公文写作的要求,说明不是经过合法程序研究决定作出的;三是公然对抗贵委的信访事项转办指令,顽固地坚持拒不履行信访事项查处职责的违法犯罪立场。为此,申请人特向贵委提出本信访复查申请,恳望贵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第五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第三十三条:“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坚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等法条的规定,进行复查处理,支持申请人的复查请求!


此致

漳州市龙海区人大常委会


申请人:邹丽惠

二0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漳州市龙海区教育局第二份《关于漳州市龙海区人大常委会信访转办单办理答复》,本信访复查申请事项的复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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