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荐书 | 法官摔一跤,白宫抖三抖,大法官之于美国究竟意味着什么?

麦读君 麦读 2019-04-27



北京时间2018年11月8日晚,美国各大媒体发布 Breaking News,内容只有一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为资深的自由派联席大法官鲁斯·巴德·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在办公室摔倒了,摔断了左侧的三根肋骨。


金斯伯格大法官这一摔,可谓振动美国三司。毕竟「如果金斯伯格因为身体原因被迫离职,对于民主党的影响(或者说打击)要远超他们刚刚得到的那二十多个众议院议席优势。」郭烁丨金斯伯格摔倒了,美国司法界的蝴蝶扇动起翅膀


《华盛顿邮报》最新的文章标题赫然为:《金斯伯格住院 特朗普形塑最高法院的日子到了》(Ginsburg’s hospitalization a reminder of Trump’s power to shape Supreme Court)。


其实类似的事情,在美国上演过不止一次。最惊心动魄的,还包括2000年总统大选中的布什诉戈尔案,基本上是九位大法官一锤定音了美国总统人选。


那么,大法官之于美国究竟意味着什么?首先我们看看法官为民主做了什么。


答案摘自《大法官说了算》:

 

法官、民主与实用主义

 ——《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译者序,2012年

 

 

每年年初,美国总统会在国会发表国情咨文演说,总结内外形势,畅谈执政方针。两院议员、内阁高官、最高法院大法官、参谋长联席会议成员皆会到场。但是,为宣示政治中立,总统演说时,法官、军人通常神情肃穆,很少起立鼓掌。用现任大法官塞缪尔·阿利托的话说,大法官多数时间得像“盆景”那样面无表情呆坐着,“地位非常尴尬”。

 

一直以来,许多大法官因为与总统政见不同,或者嫌麻烦、怕尴尬,对这类重大政治活动向来“能躲就躲”。据统计,近三十年来,大法官出席总统国情咨文演说的比率,一直呈下降趋势。1980年代,出席率还维持在84%,1990年代则跌落到53%。2000年后,干脆降至32%。保守派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从1997年之后,就再未给任何总统捧过场。自由派大法官露丝·巴德·金斯伯格,也从未出席过小布什总统的国情咨文演说。

 

有特立独行、从不到场的,也有注重团结、大局为重的。比尔·克林顿总统1994年任命的斯蒂芬·布雷耶大法官,无论总统是谁,几乎次次到场。克林顿时代,最高法院与白宫关系紧张。有三年时间,他是惟一出席总统国情咨文演说的大法官。2000年,由于布雷耶患感冒在家,居然出现了9个大法官集体缺席的场面。

 

现任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相对重视最高法院与国会、白宫的关系,自2005年上任后,每年都会出席国情咨文发布会。2010年1月21日,最高法院就“公民联盟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作出判决,宣布解除对企业资金介入政治选举的限制,这一结果对民主党极为不利。三天后,新任总统巴拉克·奥巴马发表首次国情咨文演说时,公开谴责了此案判决。在场的民主党人士纷纷鼓掌叫好,大法官们则低头不语,场面十分难堪。事后,罗伯茨、塞缪尔·阿利托大法官先后在公开场合表示,奥巴马此举是对最高司法机关的公开冒犯,是“极不妥当”的行为。观察人士据此推断,为抗议奥巴马的无礼之举,最高法院成员可能集体缺席2011年的国情咨文发布会。

 

众说纷纭之际,第一个表态明年将继续参会的大法官,仍是斯蒂芬·布雷耶。2010年11月,布雷耶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表示将出席第二年的国情咨文演说,而且只要自己在位,今后每年都会坚持参加。在他看来,大法官出席这一场合,是一项“非常、非常、非常重要的举动”。因为这是联邦政府的一次集体亮相。人民会在现场看到总统、议员、内阁、军人,身着黑色法袍的法官当然不能缺位。他们的出现将表明,法院也是民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记者追问:“哪怕在座的只有您一位法官,您也会到场么?”布雷耶回答:“对,即使只有我一个人,我也会坐在那里,证明司法机关不会缺席。”

 

不过,2011年1月27日,奥巴马发表第二次国情咨文演说时,约翰·罗伯茨并没有缺席,随他到场的,有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金斯伯格、索尼娅·索托马约尔、艾琳娜·卡根,以及——最不出人意料的布雷耶。作为首席大法官,罗伯茨的一举一动都代表着最高法院形象,他的“顾全大局”之举,并不令人感到意外。可是,布雷耶大法官为什么会如此注重与行政、立法分支的关系,以及最高法院在联邦政府中的地位呢?从他的个人经历,以及2010年出版的这本《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Making Our Democracy WorkA Judge's View)中,我们或许能找到答案。


 

一个人的政治立场或司法理念,与他的早年从业经历有很大关系。最高法院现任9位大法官中,只有艾琳娜·卡根是从首席政府律师任上被提名为大法官,其余8人进入最高法院之前,都在上诉法院担任法官。对此现象,政学两界都曾有人提出批评,认为单纯从法官群体中选拔大法官,会导致最高法院成员职业背景单一,思维僵化,难以洞悉世间冷暖、民间疾苦。

 

这样的说法当然有失公允,因为另外8位大法官到法院工作前,都曾在不同部门任职。例如,罗伯茨、斯卡利亚在司法部工作过,阿利托、索托马约尔当过检察官,金斯伯格做过人权组织“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首席法律顾问,罗伯茨曾是美国最好的出庭律师之一,肯尼迪、卡根都在高校教过书,后者还担任过哈佛法学院院长。但是,同时在行政、立法、司法三大分支工作过,又有大学执教经历的,只有布雷耶大法官一人。

 

斯蒂芬·布雷耶,1938年出生在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一个中产阶级犹太家庭。他先后毕业于斯坦福大学、牛津大学和哈佛大学法学院,做过《哈佛法学评论》编辑,给最高法院大法官阿瑟·古德伯格当过法官助理。1967年,在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做了两年特别助理后,他返回母校哈佛法学院任教。1970年,因为在反托拉斯法、行政法、经济规制研究方面的精深造诣,布雷耶被哈佛聘为全职教授。

 

1974年,布雷耶受朋友邀请,出任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在那里,他遇到自己生命中的贵人,时任司法委员会主席爱德华·肯尼迪。当时,肯尼迪正谋划着竞选总统,但苦于没有亮眼政绩吸引公众眼球。而布雷耶是研究政府规制的高手,相信法律足以打破政府管制,完善自由市场。他向肯尼迪指出下一步的改革路径:解除对航空业、货车运输业及天然气业的贸易管制。

 

肯尼迪采纳了上述建议。在推进上述改革过程中,布雷耶显示出深厚的法学功底、娴熟的沟通技巧,受到两党参议员的一致好评,并于1979年被任命为司法委员会的首席法律顾问。当然,对布雷耶来说,最大的收获,是赢得肯尼迪参议员的青睐,他的人生轨迹,也因此而改变。

 

1980年,肯尼迪向吉米·卡特总统推荐了布雷耶,希望总统能提名他出任联邦第一巡回上诉法院法官。卡特答应了这一请求。为保证提名不受共和党阻击,肯尼迪亲自去做共和党党内大佬的工作,终于使布雷耶成功通过参议院确认。

 

进入上诉法院后,虽然要应付繁重的审判工作,但布雷耶并未放弃学术研究。1983年,他的专著《规制及其改革》(Regulation and Its Reform)出版。在这本书里,布雷耶结合自己在国会的工作经验,对民航、货运、天然气、环境、电信规制领域进行了实证研究,并提出了未来改革的方向。根据《法学研究杂志》的一项统计,美国1978年以来出版的诸多法学著作中,《规制及其改革》一书的引用率位居第17位。1993年,他又在自己给哈佛法学院兼职授课的讲义基础上,推出《打破恶性循环:政府如何有效规制风险》(Breaking the Vicious Circle:Toward Effective Risk Regulation)一书,受到业界高度认可。

 

审判工作方面,布雷耶也以稳健风格、渊博学识,赢得了同事的尊敬。1985年到1989年,他以法官身份加入联邦量刑委员会,参与了量刑程序的改革工作,是《联邦量刑指南》的主要执笔人之一。由于管理能力出色,擅于沟通协调,布雷耶在1990年被提升为联邦第一巡回上诉法院首席法官。

 

1994年4月6日,哈里·布莱克门大法官宣布退休。惜才如命的肯尼迪极力向时任总统比尔·克林顿举荐布雷耶。5月13日,克林顿正式提名布雷耶出任最高法院大法官。6月29日,参议院以87票对9票批准了这一提名。布雷耶继金斯伯格之后,成为民主党总统克林顿任命的第二位大法官,也是美国第108位大法官。

                  

 

成为大法官前,布雷耶的主要研究领域是行政法,很少就宪法议题发言。进入最高法院后,他在一系列案件中,逐步表露出自己的宪法立场。他支持种族平权措施,赞同严格限制死刑,注重刑事被告人权益,认为应当将妇女堕胎权纳入宪法隐私权范畴。在许多重大问题上,布雷耶与约翰·保罗·斯蒂文斯(2010年退休,继任者为卡根)、戴维·苏特(2009年退休,继任者为索托马约尔)、金斯伯格持相似立场,组成稳定的自由派组合。但是,在处理具体个案时,布雷耶并不纯粹以意识形态划线,相反,他格外注重案件事实之间的差异,试图结合个案情形,寻找最佳处理方案。

 

布雷耶非常在意自己的法官身份,即使不开庭,也常身披法袍在办公室工作。别人问他这么做的原因,他会笑着说:“穿上法袍就与政治绝缘了!”但是,与其他同事不同的是,布雷耶对国会一直持信任、尊敬态度,认为他们是人民的代表,为人民的利益而工作,“始终在尽力做正确的事”。他承认,这是自己在那里工作时的真实体会,更是肺腑之言。有人甚至打趣说,在美国,如果还剩一个人相信国会那帮政客靠得住,这个人就是布雷耶大法官。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布雷耶并不像威廉·布伦南、瑟古德·马歇尔等传统自由派大法官那样,热衷于通过重要案件的判决,推动社会变革。在他看来,这些事应该交给人民用选票选出的国会议员来操心,法院最好不要越俎代庖,动辄推翻立法。

 

布雷耶进入最高法院之初,正赶上时任首席大法官威廉·伦奎斯特发起“联邦主义革命”。为遏制联邦政府的“大政府主义”倾向,伦奎斯特联合几名保守派大法官,向涉嫌干预州权的国会立法发起挑战。1995年4月26日,最高法院在“美国诉洛佩斯案”(United States v. Lppez)中,以5票对4票判定国会制定的《校区禁枪法》违宪。这也是最高法院自1935年来,首次宣布国会立法因违反宪法“贸易条款”而无效。

 

“洛佩斯案”的判决,完全违背了布雷耶的司法理念,他为此发表了语气强硬的异议意见书,认为最高法院的判决“将对整个法制领域产生威胁”。近年来,美国的保守派团体常爱攻击自由派大法官,说他们都是“穿着法袍的立法者”,推崇司法能动主义,靠心血来潮的司法观点治国。

 

然而,布雷耶却令这种说法不攻自破。根据耶鲁法学院葛维宝教授的统计,从1994年到2005年,最高法院动用司法审查权,推翻国会立法的判决中,布雷耶只在28%的案子中投了赞成票,是最不情愿推翻国会立法的大法官。而保守派大法官托马斯则在66%的案子里投了赞成票,远远超过其他同僚。                                                                                                                                 

布雷耶的思想灵活、开放、务实,不大受传统教条和陈旧观念束缚,更注重解决现实问题,是一名典型的专家治国论者(technocrat)。在2005年出版的《积极自由:美国宪法的民主解释论》(Active Liberty: Interpreting Our Democratic Constitution)一书中,他首次系统阐述了自己的宪法理念。 “我们的宪法历史,”他写道,“追求的是一个切实可行的政府,一个切实可行的民主政府,一个切实可行的民主政府对公民个人自由的切实保护。”有意思的是,《积极自由》中多次出现“切实可行”(workable)和“实用主义”(Pragmatism)二词。用布雷耶自己的话说,这是最能说明他的司法理念的两个词汇。

 

按照理查德•波斯纳法官的说法,在今日美国,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政客、法官,不管口头上声称自己信奉什么主义或哲学,但他们实际上都是天生的实用主义者,都有一种天然的实用主义倾向。实用主义是一种弥散在美国全部日常生活中的美式哲学。而布雷耶正是司法实用主义在最高法院的代表人物。

 

其实,布雷耶这本《积极自由》,主要针对的是同事斯卡利亚大法官1997年出版的一本小书:《解释问题:联邦法院和法律》(A Matter of Interpretation :Federal Courts and the Law)。这本书收录了斯卡利亚一篇名为《大陆法系中的普通法法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和法律中的作用》的长文,并附有戈登•伍德、劳伦斯•却伯、罗纳德•德沃金等大牌学者对该文的评述,以及斯卡利亚大法官的回应文章。

 

通过主文与回应,斯卡利亚全面阐述了自己的“宪法原旨主义”(Originalism)思想,即:法官应当根据制宪者当年的立法意图,严格按照文本含义解释宪法,不必考虑时代、社会的变迁。当然,这也是他一以贯之的司法理念。不过,必须说明的是,即使是斯卡利亚这样的原旨主义者,也并不反对社会进步。比如,他不反对性别平等,只是反对从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条文中,直接推导出性别平等的含义。在他看来,与其从宪法里推导出超越制宪者原意的含义,还不如直接修宪。他曾在加州一次演讲中说:“如果现代人想宣布性别歧视违法,可以去找立法机关啊!”

 

布雷耶则认为,现代人根本无法从宪法条文中,推测出制宪者们的想法,更别说了解他们会如何适用这些条文了。但是,法官可以结合立法意图与预期后果,灵活解释法律。如果像斯卡利亚那样解读宪法,审判席上坐的应该是九个历史学教授,而不是九位大法官,因为历史学家可能比法律人更擅长探究制宪者们当年的所思所想。

 

逐项批驳斯卡利亚的主要观点后,布雷耶总结道,死扣宪法条文,只会“破坏宪法创设的民主政府框架——这个政府,不仅保护基本个人自由,还允许公民自治,最终实现有效自治。”这里的“民主政府”形式,正符合他对“积极自由”的界定——一部宪法不仅应保障公民免遭政府的胁迫与侵害,更应当赋予公民自治的权利;政府的存在价值,就在于赋予每个人平等参与政治生活的机会。

 

现任大法官出书坦陈自己的宪法立场,并公开批评另一位大法官的司法理念,即使在崇尚学术自由的美国,也是非常罕见的。《积极自由》出版后,在司法界、学术界引起很大反响,不少法官、学者撰文支持,也有很多人提出批评。不过,就连布雷耶自己也承认,他根本不指望说服那些信奉宪法原旨主义的同僚。事实也的确如此,从2005年至今,在许多重要案件中,他都位于少数方,只能在异议意见书中发言。毕竟,决定案件胜负的,不是谁的司法理念更先进,谁的法学造诣更精深,而是谁能够争取到关键性的一票。

 

2008年,在举世瞩目的“赫勒诉哥伦比亚特区案”(Heller v. District of Columbia)中,布雷耶与斯卡利亚以笔为刀,就宪法第二修正案是否限制普通公民持枪,各抒己见,展开了精彩绝伦的正面交锋。最终,由于中间派大法官肯尼迪站在保守派一方,自由派阵营以一票之差败北。可以说,在日趋保守的最高法院,布雷耶的见解再有道理,也无法上升为多数意见。历史上,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路易斯·布兰代斯这样的大法官,无论身后声誉多么卓著,在任时也只能扮演“伟大的异议者”角色。布雷耶曾告诉《纽约客》专栏作家杰弗里·图宾,如果可能,自己当然更愿意成为多数方的一员,因为所有的异议意见书,终究只是失败者的意见。与撰写异议意见书相比,著书立说或许更能传播自己的司法理念。

                  

 

2010年10月,布雷耶又推出新书《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与以往不同的是,大法官这一次选择的目标读者,不再是圈内同道,而是普通的美国民众。在本书结论部分,他解释了这么做的原因。布雷耶认为,宪法已经创设了一个民主政府,但民主政制的有效运作、垂范久远,取决于政府不同分支的协作配合,以及广大人民广泛、积极的参与。如果人民对政治生活完全没兴趣,对司法机关的作用完全没认识,那么,当政府借多数人名义,侵犯少数人权益,甚至干涉司法独立时,民众可能会置若罔闻、无动于衷。

 

为了说明问题的严重性,布雷耶忧心忡忡地指出,在今日美国,三分之二的人可以说出《美国偶像》三个评委的名字,却只有三分之一的美国人可以说出三大政府分支的名称,四分之三的美国人连法官与议员的区别都不知道。所以,当务之急,是普及常识,开启民智,向广大人民介绍司法机关在当代民主政治中应当具备的功能、地位和作用。

 

为了能让更多人读到,并且读懂此书,布雷耶尽可能化繁为简,用平实、直白、浅显的文字语言阐述观点,并辅之以生动、翔实的史实和案例。大概因为受到过身边人的善意“提醒”,斯卡利亚大法官的姓名,这次并没有出现在本书正文内,而是笼统以“有些法官”代替之。不过,就算没有指名道姓,布雷耶批判起“宪法原旨主义”来,仍然毫不手软。他结合最高法院最近五年审理的重要案件,尤其是“赫勒案”、“关塔那摩系列案件”,认真讨论了法官应当如何解释法律,推动实现切实可行的民主。

 

布雷耶首先提出的,是最高法院在现代民主政治中的合法性问题。在法庭上,布雷耶是一位“设问大师”,经常通过层层设问,逼得庭辩律师自曝逻辑漏洞,然后抽丝剥茧,逐步展现自己的立场。在本书第Ⅰ部分,他借一位非洲国家的首席大法官之口,抛出一个疑问:“为什么法院说什么,美国人都会照办?”随后,他以时间为线,分别梳理了“切诺基印第安人迁徙案”、“德雷德•斯科特案”和“小石城事件”的经过。布雷耶试图说明,最高法院并非民选机构,它在美国宪政体制中的无上权威,并非一朝一夕确立。历史上,大法官们也会犯糊涂、做错事,而且,当法院判决不被主流民意接受,甚至遭遇总统、国会抵制时,司法的作用将无从发挥。

 

经过几代大法官的孜孜努力,美国的官员和人民,才将遵从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视为一种公共习惯,司法至上的观念,才真正得以确立。2000年,尽管有一半美国人不认同“布什诉戈尔案”(Bush v. Gore)的结果,但还是选择尊重最高法院的判决。不过,布雷耶之所以要回顾历史,也是为了提醒自己的同事:绝不能滥用人民对最高法院的信任,否则,司法权威荡然无存的历史,仍然可能重演。

 

在本书的第Ⅱ和第Ⅲ部分,布雷耶开始探讨:法官到底该如何裁判,才能维系人民的信任,实现切实可行的民主。他反对死扣条文的宪法原旨主义,也不赞成法院唯我独尊,过度自信,盲目搞司法能动主义。在他看来,对于国会通过的法律,法官应合理推断立法意图,评估预期后果,审慎进行解释;对行政分支的决策,法官在思考其合法性时,也应适当考虑专业部门的相对专长;最高法院应尊重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民意基础,注重下级法院在认定事实、案件管理上的优势,维护司法先例的稳定性;此外,法官在解释与个人基本权利相关的法律时,应灵活运用价值观判断与比例原则,尤其当国家安全面临严重威胁时,法院更应竭尽全力,令总统和国会恪遵依循宪法之责,避免出现“宪政独裁”的局面。

 

许多美国学者的著作提到“三权分立”时,往往谈分权制约多,讲分工协作少。而布雷耶则认为,最高法院与白宫、国会、各州、下级法院之间,或许存在紧张关系,但绝非截然对立,法官必须认可并尊重其他政府机构的职能。只有统筹考虑自身及其他机构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最高法院才能使司法工作更加有效,才更有利于实现创制一个切实可行的民主政府的宪法基本目标。读到这些内容,恐怕就不难理解,布雷耶大法官为何会十几年如一日,一直坚持参加总统的国情咨文演说了。


 

近些年,我利用业余时间,翻译过不少美国法政著作。常有朋友问我,中美两国政制、国情、文化存在很大差异,制度上的复制、移植,几乎没有可能,这样的译介工作,除了多些见闻、增添谈资,现实意义何在?

 

其实,无论在哪个国家,定分止争都是法院的主要职能。小到街巷市井内的斤斤计较,大至政府内部、中央地方间的权力纷争,都可能诉诸法院,靠法官裁断定夺。虽然法院在不同国家的地位、权威有所不同,但所遵循的司法规律,却有许多共通之处。比如:法院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构、团体或个人的干涉;司法工作具有被动性、中立性、权威性、终局性,不能沦为政治工具,更不能超越法律,另立一套“不按法理出牌”的纠纷解决系统。所以,我一直相信,外国的司法实践与经验,对我们了解与完善本国司法,始终是有借鉴意义的。

 

尽管中美两国存在很大差异,但无论是制度借鉴、判例研讨,还是法学研究,人们还是喜欢与美国做比较。这其中,难免会有些“一厢情愿”的误读。比如,许多人喜欢援引托克维尔在《美国的民主》中的一段话:“在美国,几乎所有的政治问题,迟早都会变成司法问题。”但事实上,美国最高法院一直秉持“政治问题不受理”原则,尤其在涉及立法、行政分支之间的权力冲突,以及军事、外交政策时,法院从来不愿直接介入。即便是传统上应当由法院审理的争议,如果条件不够成熟,最高法院也不轻易接手,如持枪、堕胎、同性恋等议题。用金斯伯格大法官的话说,法院不应该只关注于某一天的“天气”(weather),还应该留意特定时代的“气候”(climate)。所谓“气候”,其实就关系到整个社会和民意对司法裁判的接受程度。如果条件尚未成熟,法院就匆匆下判,最终效果如何,恐怕是个问号。

 

另外,关于司法政治化的问题、政党、意识形态对最高法院的影响问题,也是被国内一些研究者忽略或刻意回避的。许多读者对“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和“《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等自由派大法官促成的“伟大判例”津津乐道,但对保守派倡导的“联邦主义革命”和“宪法原旨主义”却缺乏深入了解,甚至未加分析,就将保守派划入抱残守缺、冥顽不灵的“反动派”行列,这种以偏概全的态度,并不利于全面、完整地认识美国司法生态。

 

作为一名法官,翻译此书是一个充满愉悦、挑战和启发的过程。布雷耶大法官的许多思考和论断,常让我联想到自己的本职工作。必须承认,中美最高法院在政治地位、司法职能、案件类型、人员构成上,存在很大不同。美国是“三权分立”国家,联邦最高法院作为司法分支,享有司法审查权,审理的绝大多数是与宪法有关的案件,有权推翻违宪的国会立法、行政规章。尽管每年都有7000-8000起案件申请由最高法院审理,但由于有完全的选案自主权,大法官们每个司法年度审理的案件数量,稳定在70-80起。相比之下,我国的国家权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一府两院”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依照现行诉讼法,死刑复核案件、部分民商事再审案件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由此导致的结果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要远高于世界其他国家的最高法院。更重要的是,我国的释宪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院无权解释宪法,也不得援引宪法作为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在2009年发文强调,法院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换言之,法院并没有违宪审查权。

 

但这并不意味着布雷耶的分析和结论,对我们思考“中国问题”没有启发。比如,布雷耶提到了法官应如何理性、务实地处理好司法与民意的关系的问题。想想近几年,微博等“自媒体”对社会舆论、高层决策、司法审判的影响作用,再想想“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的处理过程,中国法院或许应认真思考,如何在坚持依法独立审判的前提下,合理疏导、应对民意,最大程度上争取人民对判决的认可,这对法官裁判的时机、方法和技巧,都是很大的考验。

 

布雷耶强调,法官在解释法律时,应特别注重探究立法意图与预期后果,充分考虑司法决策在现实世界中可能导致的后果。这与我国提倡的法官判案要注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究竟有什么联系和区别?也颇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美国法官常喜欢说:“我们的工作就是解释法律。”但很少有中国法官如此描述自己的工作。在与英美国家一些法官交流过程中,他们对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享有的“准立法权”——司法解释权,不仅很感兴趣,而且非常羡慕。因为他们几乎不能脱离具体个案,对法律进行解释。那么,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指导性判例制度的同时,我们的最高人民法院,是否应该首先珍惜,并思考如何真正用好手头的司法解释权呢?

 

布雷耶还提到,最高法院处理疑难案件时,必须认可并尊重其他政府机构的职能,统筹考虑自身及其他机构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换言之,就是处理好与国会、总统、内阁、各州政府、下级法院的关系。对最高人民法院来说,这些问题同样不容忽视。比如,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什么情况下应尊重行政部门的专业经验和信息优势?最高人民法院应如何准确定位自身职能,争取成为智慧型、研究型、专家型的最高上诉法院,同时,尊重下级法院在发现事实上的优势,不再将主要精力消耗在“纠错”上,而是致力于统一法律适用、对下监督指导?尽管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些重大案件时,如何处理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的关系,也值得我们重视。此外,还有一个美国人无须考虑,但具有中国特色的问题:法院如何在坚持独立审判的同时,接受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

 

其实,上述所有问题的解决,都涉及布雷耶大法官最后提到的一个终极性问题:如何向公众宣传法院的作用、职能和特殊性,如何令人民认识到,一个强大而独立的司法机关,对建设一个民主社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因为,如果没有最广大人民的理解和认可,无论法院与党政领导、人大政协、各大部委、地方政府的关系处理的再好,不管法官的福利、待遇能否真正提高,这个职业仍无法获取其应有的地位和尊荣,司法机关的作用也不可能得到充分发挥。

 

在法院功能的社会传播方面,美国的大法官们已经开始反思,并付出诸多努力。从2009年开始,最高法院突破常规,同意电视台入院采访。布雷耶的好友、美国第一位女性大法官桑德拉·戴·奥康纳2005年退休后,一直致力于向公众宣传司法机关的功能与运作。为进一步宣传法院职能,布雷耶大法官也开出了自己的“药方”,如:安排更多民众参观法院、让法官定期与社会各界交流、开发更多的法制教育资源、进一步开放庭审,以及——为普通民众写作这本《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

 

而中国的法院和法官,也一定会有所作为。




关注「麦读」公号回复以下关键词查看经典文章:

精要目录  集成目录 微课  公共课  栏目精选

回复 实务书单 给你 30 份良心书单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