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斯远:通过案例教学,引导读者学会阅读王泽鉴老师的著作
作者=方斯远 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微信公公众号 | 法与思
方斯远老师在民法方法论和民法教学方法论方面的研究颇有建树,麦读之前刊发过方老师的几篇文章,很受读者欢迎。他对案例教学方法的探索,在民法学界、民法教学界也引发了诸多的关注和讨论。(延伸阅读:方斯远:法学院学子,请停止用高中学习方法研习法律;方斯远:法科生文献综述能力训练课)
2019年9月浙江大学法学院举办了「第二届民法教学新探索研讨会——教学案例与案例教学」,方斯远老师演示的课程名为《民法总则课的案例遴选与研习——请求权基础、法教义学与要件事实》,下文为方老师的课程设计思路,目标重在带领学生读懂王泽鉴老师著作,以及通过训练案例分析思维方法习得法律人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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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律新鲜人来说,民法第一课往往是从法感到法技术转型的重要阶段。因此,在案例的遴选上需要特别慎重。通过第一课的案例讲解,我希望达到以下几个目标。
一是明确法律条文区分“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意义所在。就我本人而言,在法学院读了很多年书,但一直不了解这一区分的必要性,因此多年以来,对法条的解读都停留在浅层次,似懂非懂,禁不起追问。如能及早掌握,想必学习效率会大大提高。
二是了解法条的分类以及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式。主要是考虑到在学生初步理解法条构造之后,如能进一步了解法条的分类,有利于他们在未来的学习中,养成精细阅读法条的意识。而在区分完全法条和不完全法条的基础上,进一步理解何谓请求权基础,为什么要掌握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式,以便学生能够尽早自主养成民法的思维方式。
三是结合邹碧华法官所创设的要件审判九步法,初步了解民事法官审判的流程,并与近年来日益受到重视的鉴定式解题法相结合。葛云松老师在《法学教育的理想》一文中曾经强调,在有限的时间内,本科法学教育的重心应当是“法官能力”的养成(延伸阅读:中国法学教育的第一目标:培养法官能力),而要件审判九步法则提供了较为清晰的思路,有助于学生在起步阶段,就学会按照一个相对固定的思维对案例进行分析,而不会沉溺在光怪陆离的案情中。另外,我在教学过程中也发现,本科生普遍存在“法学不需做练习,考前背多分”的心理,而即便有同学沿袭高中习惯,想找些练习来做,也无法在市面上找到合适的习题。相对积极的同学会将目光投向司法考试练习题,尽管这些题目有利于巩固基础知识,但对于法律思维乃至科研能力的养成,效用有限。如以九步法为基础,向学生阐明法学解题的鉴定式方式应当如何开展,有利于他们在日后面对案例素材时,有意识地养成良好的思维习惯。
最后,是在相应的地方配合王泽鉴教授的相应论述,籍此引导学生自主阅读王老师的著作。我在学习法律多年后重新阅读王泽鉴教授的《民法总则》,发现前述问题,他在一开始就已有所强调。如对于法条的解读,他提出“民法的条文构造主要系采取抽象、一般化的风格,借着精确的概念形成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此项立法技术有助于促进法律的安定及预见性,唯必须建立在高度抽象化思考方法及概念体系形成的法学之上”;对于鉴定式的解题法,他指出“在鉴定体裁,其结论在后,先提出大前提,分析其要件,再就案例事实为涵摄,以认定是否该当于其要件,而获致甲得/不得向乙请求的结论。”就民法基础法理的阐释和法学思维的养成而言,王老师的专著可谓上佳。尽管对新鲜人来说有一定的阅读门槛,但如果引导得当,学生能否潜心阅读,效果应当很好。
对应前述目标,我在案例遴选上侧重以下几点:
对于引导学生从朴素法感情逐渐过渡到专业法律思维,且能初步掌握法条的解读方式与分类,我从正反选择了三个案例:
通过本案,新鲜人会意识到,对法条的解读并不是一个高中语文阅读理解的工作,而有自身独特的要求和思维方式。而在此基础上,即可进一步论述立法目的解读、法条构造(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的意义,法条分类(完全法条与不完全法条,以及不完全法条的二级分类)等问题。
对于要件审判九步法和鉴定式解题法,我选取了“劝阻吸烟案”。本案的一审判决书未公开,但相关信息在二审中均有体现。本案的特点在于,案情并不复杂,但能够完整地呈现出要件审判九步法的几个主要步骤,如识别诉讼请求与固定权利请求,确定请求权基础规范,对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予以分解,要件事实证明等步骤,其中最重要的是一二审对于是否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争议,特别是“因果关系”要件的发现,集中展现出“构成要件分解”这一步骤的困难与必要性,而新鲜人亦可籍此更深地领会王泽鉴老师“分解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系法律人的基本能力,涉及法律上的利益衡量及价值判断,不能徒事记忆,需要理解,始能于具体案例加以适用”的论断。另外在这一部分,我也初步介绍了鉴定式解题法的基本框架,实际上其与要件审判九步法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融通。
对于司法的限度,我选取了“亲吻权案件”,并辅以王泽鉴老师“如翻遍所有现行法,穷尽解释方法,仍然找不到一个可以支持当事人的请求权的法律规范时,原则上应认定原告的请求为无理由”的论断,为贯彻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协同意识,避免新鲜人在起步阶段人为割裂,我也在此提示新鲜人查阅王亚新老师《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相关部分,思考实体法上的“无理由”在程序法上如何处理。
对于要件事实认定,我选取了一个彩礼返还案件,结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引导新鲜人理解王泽鉴老师“一方面,须从法律规范去认定事实,另一方面,亦须从案例事实去探求法律规范,剖析要件,来回穿梭于二者之间,须至完全确信,案例事实完全该当于所有的法律规范要件时,涵摄的工作始告完成,可进而适用法律,以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论断。
在早期我也担心这样对新鲜人是否太难,但实际上德国最新翻译的几本教材在导论部分亦有类似的介绍。我觉得法学本身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学科,本身就有一定门槛,传统教学模式可能会侧重从概念和法理入手,尽管这是民法课的核心内容,但如果在一开始就向他们展示这种方法的运用,或许有助于日后的事半功倍。
昨天的文章:王泽鉴:读案例是法律人的日课,有读者留言问有什么案例图书推荐,现开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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