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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岛台湾:台湾的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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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立法会议员的选举,采取的是个人选区加党派选区的办法。具体说,个人选区情况是,按照行政区划,把168名立法会席位按照各行政区划人口分配给各行政区,每个竞选人以个人身份参选,每个选区按照简单多数取胜的方式,选出得票前几名(跟选区总名额相等)的成为立法会议员。党派选区情况是,整个台湾区域为一个选区,选民每人一票对党派投票,然后各党派按照得票占比瓜分41个立法会议员席位,但是,得票率低于5%及以下的党派无权参与瓜分。

台湾立法会总共有225个席位,个人选区用了168个席位,党派选区用了41个席位,还有海外侨民选区占8个席位,平原原住民选区占4个席位,高山原住民选区占4个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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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立法会的选举,是德国议员选举制度的翻版。日本也基本上采取这个方法,但是,党派选区就取消了5%的限制,显得更加注重尊重小党派。德国的议员选举制度还有一个弊病,就是个人选区与党派选区的数额问题,德国的方法是保证议会里面党派的比例跟选票占比相同,为了保证这个比例相同,德国议会的席位会发生变化。而日本和台湾的议会席位不会发生变化。

台湾的总统和各级行政长官是台湾人民一人一票选出来的。选民一人一票,以台湾总人数计票选举总统,取简单多数胜选。各级行政长官在各行政区划内也是这个选法。

一人一票的方式选举行政长官,世界很多国家是反对的,反对的理由就是一人一票容易选出“白左”总统。什么是“白左”呢?就是过份鼓励平等和自由、倡导高税收和高福利的政客,这些政客容易取得基层人民(他们的数量是国民的80%左右)的好感,容易获得大数量的选票。美国的民主党人、法国的马克龙都属于“白左”。“白左”们的高税收政策最终将导致国家陷入经济增长缓慢周期,从而导致失业率上升,从而让国民的生活水平下降。

台湾选举制度的历史沿革

台湾选举制度的历史沿革

  1.日占时期:

  日本占台(1895)40年后,迫于国际形势和各方压力,于1935年举行了第一届市议员和街庄“协议员”的选举。而且是限制在“交税的25岁男子有选举和被选举权”范围内,民主的意义不大,最多是为日本殖民政府的“民主”一种点缀。

  2.解放战争时期:

  二战结束,日本归还台湾。国民党当局重新划分台湾行政区为8县9市。直接选举用于最基层村、里长以及乡、镇(区)民意代表的遴选;间接选举用于省参议员和高层工职的选拔。

  3.“地方自治”全面落实时期(1950-1969)

  国民党当局开放了省、县、市议员以及县、市、乡、镇长的地方公职选举。

  4.“法统”危机后的民主恢复期

  1969年台湾进行的“中央民意代表”换届选举中,国民党当局对“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监察委员”进行了增选和补选。1972年制定《动员勘乱时期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额选举办法》,1980年5月14日公布《动员勘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简称《选罢法》),1983年7月8日修正《选罢法》。

  5.全面选战时期

  20世纪90年代李登辉上台后,大力推行“宪政”改革,台湾公职选举基本全部开放,并且在1996年实现了“总统”的直选。

所谓“选举制度”主要是指通过选举机制将选票转换成公职的方式,根据投票方式、选区大小(当选名额多寡)以及换算公式等层面又可将选举制度分为各种不同的种类。台现行各级行政首长(主要指“总统”与县市长)的产生方式采“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各级“民意代表”(包括区域“立法委员”及县市议员)采“复数选区单记不可让渡制”,“全国不分区及侨选立委”采“一票制的政党比例代表制”,现将以上三种选举制度以及目前台湾各界呼吁改采的“单一选区两票制”作一个概述。

  (一)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主要指每个选区只能选出一名代表,每位选民投1票,由选区内得票最高的人当选,不需要获得过半数选民的支持。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主要有两大特色:一是容易走向两党竞争及两党制,一者,在“赢者全拿”的规则下,小党在先天上就不容易生存;二者,选民为了不浪费选票,一般都会把票投给当选机会较大的党,以防止自己最不喜欢的政党上台,在后天上不利于第三党的生存。故台湾县市长选举到最后一般都呈两个主要政党对决的趋势,虽然也不乏无党籍候选人出线,但一般都有政党的背后支持或礼让。二是政见诉求比较温和,为争取绝大多数而非特定选民的支持,政党或候选人如欲获胜,在政见诉求上就不能太偏激或太保守,而趋向以多数选民较关切的公共政策、福利政策作为主要选举诉求。如在台湾历届县市长选举中,统独矛盾等具高度争议性的话题经常被淡化,大多数选民关心的公共政策反成热门话题。

  (二)复数选区单记不可让渡制(single--nontransferable vote,简称SNTV)。即每个选区都可产生1名以上的“立委”,每个选区的名额视人口多寡而定,每位选民只能投一票且选票不能在候选人之间转移,由得票数最高的几个人当选。这种选制过去主要有日本、南韩、台湾三个地方使用,但自南韩、日本分别于1998年、1994年废除后,目前只有台湾仍保有这种选举方式。SNTV制的主要特点是:一是采复数选区,意指选区应选名额大于1,通常习惯上将应选2-5名的选区称为中选区,而将应选6名或6名以上的选区称为大选区;二是选票进行“单记”,即不论选区应名额为多少,每位选民只享有投一票的权利,必须从自己中意的几个候选人里选出一个人来,每个候选人的得票都单独计算;三是选票“不可让渡”,就是指不管当选者超过当选所需票数的多余选票还是落选者所赢得的选票,并不能转移给同党或同联盟的其他候选人,形同废票。


  (三)政党比例代表制。意指根据各个政党的总得票率来分配国会席次的制度,除以色列和荷兰以全国为一选区外,大多数施行此制的国家都会依其历史、政治、种族、地理环境等条件,将全国划分为数个复数选区。该选制的主要特色是:一是小党的生存空间比较大,只要在选举中得到一定的选票,它便有可能在“国会”分得若干席位,但也容易导致小党林立;二是在竞选活动中,候选人个人的声望与魅力比较淡化,政党所代表的意识形态、政纲政见是选民投票时的主要考虑因素。

台湾在1991年进行“修宪”后,为维护其所谓代表全中国的“法统地位”,开始在“立法委员”选举部分增加“全国不分区及侨选代表”席次,并采“一票制的政党比例代表制”产生。所谓“一票制”,就是指政党比例代表的产生,并非选民在区域“立委”选举部分之外再对政党另行投票,而是将政党比例代表附挂在区域“立委”的选票上,凡区域“立委”选举总得票率超过5%的政党,即可分配一定的“全国不分区及侨选立委”名额。

  (四)单一选区两票制。自德国于1949年开始实施兼采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制与政党比例代表制混合的“单一选区两票制”后,这种选制成为许多国家仿效的对象,台湾各界近年来也一直呼吁废除SNTV制改采“单一选区两票制”。所谓“单一选区两票制”,即区域选票与政党选票分别投票,两者间的比例由各国自定;每位选民投两票,一票投给区域立委,一票投给政党。但在席次换算上,又分德式的“联立式两票制”和日式的“分立式两票制”两种,所谓“联立式两票制”,就是在一张选票上,同时有区域候选人及政党两个选项,选民投区域候选人一票,投政党一票;但在分配席位时,先依政党得票数分配各党的总席次,扣掉区域当选席次后,剩下的再由政党名单来补足。例如甲党在某邦按政党得票率分得30席,但该党已赢得16个区域席次,则甲党在该邦实际只能分得14个政党名额。所谓“分立式两票制”就是选民真的拿到两张选票,且区域席次与政党席次分开计算,如一党在区域中得到30席,按政党比例分得20席,则总席次为50席。“单一选区两票制”的最大特色就是融合了比例代表制与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的主要优点,尤其是“联立式两票制”备受外界称道,而“分立式”却对大党较为有利,如日本在1996年的国会选举中,自民党即以34%得票率,取得48%席次,引来民众的强烈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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