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颜注王莽令“分田劫假”条辨析
《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为唐长孺先生晚年所著,[1]为唐氏毕生所从事的魏晋南北朝隋唐史研究的一个总结,突出地体现了其深厚的学术底蕴和素养,同时为研究该领域构建起了学术典范,成为传之名山、嘉惠学林的不朽名著。前辈时贤,论及该书者甚多,唐先生的学问更非愚钝如鄙人者能置喙其间。然治学之道永无止境,笔者在极大地受教于《三论》的同时,发现绪论中对《汉书》卷二十四上《食货志上》载王莽诏令条颜注所释似有不妥之处,现就教于方家。
《食货志上》“平帝崩,王莽居摄”文下,所载王莽令:“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实什税五也。”[2]同书王莽本传亦原文记载了该诏令。[3]此处颜师古作注:“分田,谓贫者无田而取富人田耕种,共分其所收也。假亦谓贫人赁富人之田也。劫者,富人劫夺其税,侵欺之也。”[4]该条诏令连同颜师古的注文,学者多有争议。
众所周知,古代的农业生产不仅形式多样,种类繁多,且各地域同地区之间更是有着很大的差异。但长期以来,自耕农为主体的农业生产形态始终占据着主导。除自耕农小土地经营之外,还存在大量的大土地所有者,即通常指的地主阶层。他们采取了不同的土地经营形式,主要是雇佣经营和租佃经营。这两类不同的土地经营模式,影响着对社会性质和土地所有制形态的考察。雇佣方式,通过支付佣金来雇佣短期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租佃方式,将土地租赁给佃农,通过分益比率来获取利益。但由于秦汉时期的史籍中对这类问题的相关记载不仅匮乏,且多含混不清,释义起来颇有难度。
上述所引,唐氏首先认同颜注对该令的解释,认为“王莽令中所说的被‘分田劫假’的农民当然是佃农无疑”[5],又列举颜师古另于同书卷九十《宁成传》里的注进行对比说明,重点分析了令文“分田劫假”的含义,并总结说“很清楚,在这里师古也认为‘假’是贫人租赁富人之田,‘分田劫假’即地主剥削佃农的手段。假就是假借,并无异义”。[6]
按,“分田”颜注“贫者无田而取富人田耕种,共分其所收也”,贫农租赁富人的田地,共同利益分成。但颜注对“假”的解释“亦谓贫人赁富人之田”,即“假”与“分田”之意相同,同样都是贫农租赁富人之地,如此则显得文义重复。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问题,表面上似乎只是文字释注的疏忽,实际反映出对租佃土地经营模式及地租观念尚缺乏理论上的认知。同时,笔者认为这也是颜注存在争议的问题所在。
此诏令中,“假”并不是颜师古所注与“分田”相同之义以及唐氏认为“假就是假借”,而是动词作名词,意为地租、地税。“劫假”连缀起来即为按一定比率,获取佃户的一部分劳动成果,也就是地租。佃主通过“分田”给佃农,实现“劫假”即其应得之利,构成了租佃关系的事实过程,这样才符合租佃经营的完整利益分配形式。而诏令中的“劫”则更多地强调了王莽痛恨当时的大量土地拥有者,认为这种将土地租赁给无田的贫农从而获取地租的行为,如同趁火打劫一般,属于土地非法经营行为。同时,此亦为王莽该令颁布的背景和动因。事实上,自西汉晚期至东汉以后,土地兼并问题并未得以有效地遏制,反而这种租佃经营模式大为兴盛起来,表明整个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上述唐氏采纳颜注观点的同时,未曾指出其注中释义的不当之处,而这一点关乎着对土地所有权者以何种模式来经营土地以及人身依附关系等相关问题的判断,故在此略作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