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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栏 | 大兴区永定河灌渠旁违法倾倒建筑垃圾,各责任主体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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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榆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对石垡村村民王某罚款3000元,大兴区公安局环食药旅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石垡村村民王某及倾倒垃圾大车司机王某等5人依法行政拘留5日。
大兴区榆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对运输单位北京昊悦兴诚实业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大兴区城市管理委撤销该公司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并撤销该公司21部车辆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许可。
大兴区天宫院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针对北京粮油应急保障中心配套设施项目施工单位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该单位罚款5万元。
市城市管理委、市城管执法局提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2.《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产废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3.《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建筑垃圾及相关设施设备,并恢复场地原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接收、消纳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破坏环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社会公众可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往期热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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