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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栏丨严厉打击跨区域倾倒建筑垃圾

管城理市 202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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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房山区城市管理委收到转移线索,在阎村镇肖庄村法医鉴定中心南侧西200米发现一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偷倒点位,现场未发现运输车辆。


经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大兴区城市管理委、大兴区城管执法局现场核实,确定垃圾来源为大兴区西红门兴创国际中心。经查,该项目运输公司为北京中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管理不严导致垃圾违规处置。


经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等实际情况,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情况如下:


房山区阎村镇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规定,于2022年9月8日对北京中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共计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元整(43万元)。


房山区城市管理委要求相关镇要举一反三,加强辖区巡查检查频次,避免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全区各街道(乡镇)要落实属地责任,严格按照《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严查建筑垃圾“产运消”环节,切实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下一步,将继续加强巡查检查力度,发现偷倒乱倒垃圾违法行为,将依法严查相关责任人,并开展溯源追查,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城市管理委、市城管执法局提醒建筑垃圾产废单位、运输单位、受纳单位及个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2.《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产废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3.《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建筑垃圾及相关设施设备,并恢复场地原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接收、消纳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破坏环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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