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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公开卖官信息 信阳中院应发回重审

付爱玲、何伟民 何光伟v 2022-11-20

                                  二 审 代 理 词
                      (2020)豫15行终21、22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何光伟委托,指派付爱玲、何伟民律师作为其与被上诉人信阳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两案的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作为庭审意见及两案上诉状、一审代理词的补充:
一、原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本案应当在查明审判长王剑法官资格的情况下,决定是否发回重审。
上诉人何光伟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当庭指出,由于浉河区法院审理的(2019)豫1502行初96、97号两案(简称“原审两案”),没有依法提前三天送达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导致上诉人无法申请回避。庭后上诉人经查询获悉,原审两案的审判长王剑不是法官,其没有审理原审两案的资格。因此,代理认为,贵院应当立即查明原审两案的审判长王剑是否具备法官及审判长资格,如经调查上诉人所述属实,贵院应当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公开上诉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既有利于提高政府干部任命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也是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精神,属于主动公开内容。
1.上诉人在浏览中国裁判文书网过程中发现,漯河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15)漯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下称《27号判决书》)称:2008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李某1、杨某1等31人钱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309533.88元。被告人李长根在其任内受贿钱物皆为向行贿者卖官所得,其中30余行贿犯罪嫌疑人向被告人李长根行贿买卖的职位,不乏为信阳市公安系统的局长、副局长、政委、支队长等职位。
代理人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条例》)的规定及上诉人统计仍盘踞在信阳市公安系统20余名买官者的名单,“《27号判决书》提及的李长根事件中买官人数和姓名及‘任职’”等信息,需要为公众广泛知晓,以监督、保障政府干部任命的透明度,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被上诉人应当依法向上诉人公开案涉政府信息。
2、贵院应当将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及当庭提交的“买官名单”中涉嫌构成“行贿罪”及同时涉嫌“行贿罪”与“贪污罪”等犯罪线索,依法移交监察委、纪委。
自开天辟地以来,官员贪腐以“买官卖官”为首,而本案不仅出现涉嫌“行贿罪”的大量“买官者”,而且在“买官名单”中竟出有7人将巨额“买官”款项在公安机关报销的海外奇谈(有7位“买官者”涉嫌同时构成“行贿罪”与“贪污罪”)。上诉人作为一名信阳人、举报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人,不仅在本案中已依法将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及当庭提交的“买官名单”中同时涉嫌构成“行贿罪”、“贪污罪”等犯罪线索移交贵院,同时也在原审庭审过程中,将“买官名单”等犯罪线索当庭递交浉河法院及代表被告人出庭的市纪委监察委驻信阳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长高文明,并要求人民法院与纪委监察委依法告知控告人犯罪线索移送情况及案件的进展。

往期回顾:
宿
我已核对完你们的名单
信阳市公安局前局长李长根卖官名录
怀念信阳前市委书记王铁同志
给你们买个局长的面子?
查处信阳公安系统31名买官者的好处
我会传信阳市公安局局长过个堂
你们赶紧去投案自首吧
信阳公安系统的买官者跑不了
李长根卖官鬻爵  你们管不管?


800


我们应该向声援者表示感谢

三、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96号案判决对政府信息的认知与被上诉人雷同,系为被上诉人背书的结果
1、浉河法院作出的(2019)豫1502行初96号行政判决 (简称96号案)“本院认为段”称,“原告何光伟申请公开《27号刑事判决书》提及的李长根卖官者人数及姓名,系判决书记载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与被上诉人的认知雷同,其行为已涉嫌为被上诉人拒绝公开案涉政府信息的行为背书。事实上,上诉人引用刑事判决书所记载的内容,仅系依法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供检索的线索而已,是为了方便被上诉人查找上诉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浉河法院及被上诉人以公安机关或检察、监察机关所侦办的案件卷宗及司法文书不是政府信息为由,拒绝公开上诉人申请内容或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的实质是,为买官者,为涉嫌行贿、贪污的犯罪份子掩盖犯罪线索。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上诉人自2019年11月19日向浉河法院,向被上诉人提出控告并递交犯罪线索至今未得到任何回复的原因。
2、《条例》第5条明确“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第13条规定“除本条第14条(“国家秘密、三安全一稳定”)、第15条(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16条(内部、过程性信息)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因此,上诉人申请的内容只要符合《条例》第2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上诉人就应当依法予以公开。
3、被上诉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已获取上诉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并且一定形式记录、保存。首先,2017年中旬以来,被上诉人在履行其主要职责“(二) 组织领导全市公安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和警务督察工作,负责全市公安民警队伍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工作”中,多次召开各种会议,均有以李长根案件作为典型案例对公安队伍进行管理、教育和培训,其中李长根买官者名单等亦有在会议上作为进行剖析警示教育的反面教材。因此,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上诉人不仅保存,而且是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或保存的。其次,被上诉人在原审庭审过程中辩称“涉案信息是党委文件”,也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已经获取了上诉人申请公开并以一定形式记录(载体形式为任免信息)、保存的政府信息。
综上,代理人认为,上诉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是被上诉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被上诉人应当依法予以公开。
四、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违法作出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的97号案判决,拟达到支持被上诉人掩盖犯罪线索之目的。
1.将诉讼请求“逾期答复”变更为“拒绝公开”是基于客观事实发生变化导致。
2019年11月19日,在浉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9)豫1502行初97号案(简称97号案)过程中,上诉人因存在数字书写笔误,当庭补正将邮寄被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4变更为表3,并询问被上诉人是否公开上诉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的内容,遭拒。因此,上诉人基于该事实当庭将诉讼请求“逾期答复”明确为“拒绝公开”并无不妥。原审法院偏袒被上诉人的行径已昭然若揭,其无法承担公平、客观审理本案的神圣职责。
2.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作出不予准许上诉人提出新的诉讼请求错误。
浉河区法院在“本院认为”称:“原告并未向被告递交过‘公开《27号判决书》中买官者中至今仍在原岗位不予处理的依据’的申请”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有收到上诉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上诉人是当庭将诉讼请求明确为:责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递交“‘公开《27号判决书》中买官者中至今仍在原岗位不予处理的依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而不是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3.“公开买官者至今仍在原岗位任职法律依据”的公开主体,仍应当是被上诉人
   根据原《条例》第17条、现《条例》第10条规定“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可知,非被上诉人制作,但由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保存的信息,只要制作方不是行政机关,则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被上诉人公开。事实上,公安机关的官网也有公开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故,即使按照原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买官者至今仍在原岗位任职法律依据”,上诉人所申请的信息不仅是政府信息,也是由被上诉人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贵院应当依法责令被上诉人公开上述两案政府信息。
综上所述,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提高信阳市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并落实从制度上、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代理人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并将犯罪线索移交监察委、纪委。
此致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何伟民、付爱玲律师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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