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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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令
第7号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市(中、省)直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10号令,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下达命令如下:
一、全面落实主动报告制度。凡有下列情形的,要立即向工作单位和社区(村)主动报告:
1、从国内重点地区返回的本地居民;
2、从国内重点地区到辽阳复工复产、就学就业的外来人员;
3、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有接触史的人员;
4、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的人员。
故意隐瞒、谎报人员,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二、全面落实社区(村)排查管控责任。对重点地区返(来)辽阳人员、境外返回解除隔离人员进行排查登记,实名制管理,按规定开展健康监测服务。
三、全面落实药店特定药物实名销售和报告规定。所有药房、药店均要严格落实发热、咳嗽药物实名制销售规定,每日向所在地街道(乡镇)或社区(村)上报上述药物销售情况,违反规定的将严肃处理。
四、全面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全面掌握本单位人员的出行情况、身体状况;有国内重点地区、境外返回人员的,要立即报告。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防疫措施。
五、所有发热人员必须到指定发热门诊就医。各发热门诊要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及时上报接诊情况。
六、要全面落实公共场所防控措施。开复工企业要做到少聚集、少流动;已开业(开放)的公共场所要按要求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国内重点地区返(来)辽阳人员到达14天内、境外返回人员解除隔离14天内要减少不必要的出行,自觉不到公共场所,不参加聚集活动;公众要继续保持勤洗手、戴口罩等良好卫生习惯,全面提升全社会的防疫水平。
此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市指挥部命令及相关政策措施与此令不一致的,按此令执行。
辽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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