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新出台的《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解读。办法重新调整了补差金额、无劳动能力标准、子女赡养费标准,规范了全市低保核查、核算标准。
重要!呼和浩特新出台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快看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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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志民介绍说,今年首府城市低保标准670元/月人;农村低保标准5616元/年人(468元/月人)。截止到8月份,全市保障城乡低保对象69118户、114383人, 其中,城市低保对象10035户、16009人,农村低保对象59083户、98374人。
办法提高了补差金额,明确了低保及兜底扶贫工作中应坚持的原则是“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按户施保、差额救助、动态管理”。将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差金额低于120元的按120元给予补助,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差金额低于100元的按100元给予补助。
办法规定,低保对象必须是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市户籍的困难家庭,其他盟市迁入的低保家庭需重新认定。凡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家庭,需向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异地不能申请。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但困难家庭中,靠家庭供养的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未婚重病、重度残疾子女视为单独立户,可以单独申请低保。
办法重新调整了无劳动能力标准,指出个人劳动力系数,依据年龄、残疾程度、患病情况等综合因素确定, 18周岁以下及在校学生,年满65周岁无固定收入的视为无劳动能力。而此前,需年满70周岁才视为无劳动能力。
办法改变了子女赡养费的核算标准,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减少了子女赡养费的比重。
办法规定,子女中有固定收入的,每一名子女按年工资总额的5%计入父母赡养费;子女中有外出务工的累计600元/年、全为务农的累计500元/年计入赡养费。独生子女有固定收入的按年工资总额的2.5%计算赡养费,外出务工的按300元,务农的按200元计入赡养费。子女是低保户、现役军人(义务兵)、宗教教职人员、监狱服刑人员、家庭中有患重特大疾病或重残人员、有在校大学生、年满60周岁及未满18周岁均不计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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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杜绝骗保、养懒汉等行为,办法规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家庭,旗县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部门将根据申请人家庭全部成员授权委托,对家庭财产进行信息比对,并出具核对报告,财产状况不符合规定的终止认定。
同时规定,存在“有劳动能力而不自食其力,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显示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低保标准的;夫妻双方劳动力系数为A1,且子女身体健康的。”等等十种情况将不予认定低保。
对于骗保行为,办法明确:采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及子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或转移财产的,一经查实,立即给予停保,并纳入个人征信系统,2年内不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内容来源:北方新报(记者 刘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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