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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 陈瑞华:《企业合规基本理论》精编题记

法律出版社 法学学术前沿 2023-03-26


企业合规基本理论



有方家品评陈瑞华教授所著的《企业合规基本理论》是「中国学者的第一本企业合规著作」,而法律出版社更愿意将其定义为:「此书面向学界、企业界与法律服务界,对企业合规的基本概念与理论做出正本清源的梳理;揭示出企业合规架构的三大激励机制;提出律师合规业务的基本框架以及律师合规业务本土化的设想。」

2020年8月14日19点30,陈瑞华教授将在线上为广大对合规业务感兴趣的朋友,做一次精品课,主题是《企业合规的中国化问题》,同时,新书《企业合规基本理论》也将在课上第一时间与读者见面。

新书发布



精编题记







第一章 企业合规制度的四个维度



起诉一家企业,相当于宣告企业“死刑”。对企业而言,即便被罚得“倾家荡产”,也不是致命的,甚至有可能转化为企业违法经营的成本。其实,最严厉的惩罚是“资格剥夺”,也就是因违法而被取消特许经营资格,被取消上市资格,甚至被吊销营业执照。所谓企业合规,就是迫使企业在被剥夺资格与建立风险防范体系之间做出选择。

——题记


一、企业合规的概念

二、作为公司治理方式的合规

三、作为行政监管激励机制的合规

四、作为刑法激励机制的合规

五、作为解除国际组织制裁之依据的合规

六、企业合规的多元视角



第二章 企业合规的中国化问题



企业合规是企业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行整改的一种公司治理方式。但是,建立合规体系是要付出很多成本和代价的。假如不在行政监管、刑事司法领域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没有任何企业愿意展开合规治理。

——题记


一、行政主导下的合规管理体系建设问题

二、企业合规中国化的动力机制

三、实施有效合规计划的难题

四、行政监管激励机制的出现

五、企业合规的刑法激励机制

六、企业合规中国化的主要课题



第三章 企业合规的基本价值



对于大型企业而言,企业合规机制的实施,可以督促企业对员工、子公司、第三方、被并购方实施严格的合规管理。这一方面可以将企业责任与上述利益相关方的责任加以有效切割,另一方面在客观上产生了督促这些利益相关方依法依规经营、防控合规风险的效果。企业合规机制已经超越了正式的法律制度,替代了传统的执法方式,成为企业自我监管、自我整改和自我治理的一种方式。

——题记


一、有关企业合规价值的主要理论

二、企业合规的内在价值

三、企业合规的外在价值(1)

         ——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企业合规的外在价值(2)

         ——政府对企业的有效监管

五、企业合规的外在价值(3)

         ——利益相关方的保护

六、超越法律的自我治理



第四章 有效合规计划的基本要素



对于企业来说,仅仅有一套纸面上的合规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合规的生命在于行之有效。一套有效的合规计划,至少包含四个要素:一是制定一部《合规宪章》;二是建立独立、权威和有资源保障的合规组织体系;三是针对特定合规风险制定合规政策和员工行为指南;四是针对合规风险建立预防、监控和应对等三大合规实施程序。

——题记


一、有效合规计划的性质和功能

二、有效合规计划的基本要素

三、刑事合规计划的有效性

四、行政监管合规计划的有效性

五、世界银行诚信合规计划的标准



第五章 专项合规计划的个案分析



经验表明,那种“一揽子”的综合合规计划通常是无效的。让企业合规行之有效的前提条件是,针对特定合规风险,量身打造专项合规计划。其中,反商业贿赂合规、数据保护合规、反洗钱合规、出口管制合规,就属于国际公认的专项合规计划。

——题记


一、什么是专项合规计划

二、中兴公司的专项合规计划

三、出口管制合规计划

四、反商业贿赂合规计划

五、数据保护合规计划

六、反洗钱合规计划

七、诚信合规计划



第六章 企业合规与行政和解制度



放弃“严刑峻罚”的行政管理思维,将协商、对话和妥协的理念引入行政监管之中,全面确立行政执法机关与相对人的行政和解制度,这是合规机制进入行政监管领域的必由之路。

——题记


一、行政监管合规机制的引入

二、比较法的考察

       ——以美国行政和解协议制度为范例

三、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基本框架

四、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的实施效果

五、在行政和解中全面引入合规机制的设想



第七章 合规与企业刑事归责问题



不能仅根据内部员工的行为来认定企业刑事责任,而应将企业视为一个独立的生命有机体,根据企业的整体意志和行为来确定企业的刑事责任。这是建立刑事合规机制的前提。

——题记


一、“企业合规无罪抗辩第一案”

二、企业刑事归责原则的比较考察

三、我国单位犯罪的归责方式

四、“企业独立意志理论”的提出

五、企业合规视野下单位犯罪制度的重构



第八章 合规与企业责任切割问题



确立企业严格责任,使企业承担证明存在有效合规体系的举证责任,将合规作为无罪抗辩事由,这是将企业责任与员工责任、子公司责任、第三方责任和被并购企业责任加以有效切割的制度保障。

——题记


一、作为企业责任切割依据的合规

二、企业责任与员工责任的分割

三、母公司责任与子公司责任的分割

四、企业责任与第三方责任的分割

五、企业投资并购领域的责任分割

六、企业合规风险的“防火墙”



第九章 企业合规与暂缓起诉协议制度



“尽可能放过企业,但要严惩自然人。”这是企业合规的内在奥秘。企业合规不等于企业家的风险防控,更不等于企业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在一定程度上,企业合规就是企业以建立合规体系为代价来换取执法部门的宽大处理。而对违规行为展开自查自纠并对责任人进行及时惩戒,恰恰是企业建立有效合规体系的重要标志。

——题记


一、问题的提出

二、暂缓起诉协议的两种模式

三、暂缓起诉协议与企业合规的关系

四、暂缓起诉协议制度的理论基础

五、中国的暂缓起诉协议制度?



第十章 律师合规业务的基本框架



那些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的律所,在合规业务的开展上基本保持了与国际同步的态势。而对于大多数从事国内法律服务的律所而言,既要认真研究“原汁原味”的合规业务,也要注重律师业务的本土化。尤其是在执法调查的应对方面,需要考虑中国法律制度的特征,注重在行政监管与刑事立案的空隙中探求合规业务的空间,帮助企业尽早改造商业模式,消除其中的法律风险,实现在行政监管环节的“软着陆”,将案件阻止在刑事立案的大门之外。这是中国律师合规业务走向本土化的关键所在。

——题记


一、作为律师业务的合规

二、合规计划的打造

三、合规尽职调查

四、合规内部调查

五、执法调查的应对

六、企业刑事风险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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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各位关注:企业合规的中国化问题——陈瑞华教授企业合规讲座暨《企业合规基本理论》新书发布会。直播开始之前,先用《企业合规中国化的基本课题》一睹为快。


从适应进一步对外开放政策和帮助中国企业应对海外监管的角度出发,我国政府监管部门对于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给予高度的重视,在各个领域都出台了企业合规管理指南或者指引,甚至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向企业推行强制合规制度。从形式上看,我国行政监管部门已经确立了企业合规的中国标准,一些大型涉外企业也开始了建立合规计划的尝试。但是,要使这些合规管理体系在中国落地生根,发挥有效防控法律风险的效用,就需要认真对待企业合规的中国化和本土化的问题。


目前,我国行政监管部门采取了一种行政主导型合规推进方式,以行政指南、指引或者行政规章的形式要求企业建立合规机制,并在此过程中接受源自西方的公司治理理念。这种推进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方式,在短时间内将是十分有效的,对于合规机制的快速普及也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从长远来看,行政主导型合规推进机制具有一些难以克服的缺憾,如何将行政监管部门的压力真正转化为企业建立合规计划的内在动力,这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毕竟,行政监管部门要对相关企业实施普遍的合规考核、评估、认证乃至对建立合规机制不力的企业进行监管调查乃至行政处罚,这种行政管理成本无疑是现行行政监管体系所无力承受的。退一步讲,即便企业按照行政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书本上的合规计划,如何确保合规计划的有效实施,也将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抑或其他企业,在书本上确立一种合规管理机制,并不存在很大的困难。甚至就连在全公司建立自上而下的合规团队,也不是什么难事。但是,企业拥有形式上的合规机制是一回事,而真正建立有效的合规机制却是另一回事。如何将书本上的合规计划予以激活,如何确保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发挥防控法律风险的作用,这又是一个需要认真面对的研究课题。在这方面,我国尽管已经有多部书本上的合规指南或者合规指引,但真正成功建立有效合规体系并被国际评估达到合格的企业还不多见。或许,企业建立有效合规计划的最佳时机恰恰是企业遭受监管调查和严厉处罚之后。对于中兴公司这样遭受美国监管部门多次监管调查和检察机关多次严厉处罚的中国企业来说,向西门子公司借鉴经验,借此机会全面转变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一套有效的合规计划,并得到美国监管部门的评估认可,这或许可以为其他中国企业树立一个难得的样本。


在行政监管领域建立企业合规的激励机制,这是激发企业建立合规机制的内在动力的重要制度安排。我国在行政监管领域已经有了合规激励机制的萌芽和尝试,我们完全可以继续观察这种合规激励机制的试点效果,经过科学评估,总结经验和教训,为在行政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合规激励机制做好必要的准备。在笔者看来,行政监管部门全面推行合规激励机制,实属大势所趋,也是中国全面推行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必由之路。未来,行政监管部门采取一种“严厉惩处直接责任人,宽大处理单位”的做法,与涉案企业达成行政和解协议,督促其缴纳和解金,建立健全合规机制,甚至委派合规监督官员来督促企业完善合规计划。这对于企业堵塞制度漏洞,避免再次出现行政不法行为,将是不可替代的合规管理方式。而行政监管部门如何转变公司治理方式和企业监管方式,以合规作为行政监管手段,以风险防控弥补行政处罚的不足,这将是无法绕开的改革课题。


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领域引入合规激励机制,这是企业合规中国化所面临的最大难题。在刑法领域,我们面临的主要挑战在于如何克服貌似严谨但实则僵化保守的刑法观念障碍,在单位犯罪中引入组织责任理论,承认单位既可以独立于其内部员工而承担刑事责任,也可以因其在预防员工违法行为方面的不作为,而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引入严格责任制度,对犯罪单位确立较之行政处罚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并在此基础上将企业合规确立为企业无罪抗辩事由和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由此在定罪量刑环节将合规激励机制予以激活。


而在刑事诉讼法领域,在那些认罪认罚案件中已经引入量刑协商机制的基础上,对涉嫌犯罪的单位引入暂缓起诉协议制度,允许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与涉嫌犯罪的企业达成这种协议,设置考验期,在考验期之内责令企业缴纳和解金,承诺建立或者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并委派合规监督官员进驻企业,督促其履行协议所约定的建立健全合规计划。在考验期结束后,经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评估验收,认为涉嫌犯罪的企业已经建立有效合规计划的,就可以不再提起公诉。假如这种暂缓起诉协议制度最终得到确立,那么,这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继确立刑事和解制度、量刑协商机制之后,所建立的第三种协商性刑事司法制度。


当然,在企业合规制度建设上,并不存在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国际标准”。我国对源自西方的合规管理体系引进的过程,必然伴随对合规管理体系的重新塑造和本土化改造,最终确立的合规管理体系肯定会有别于西方国家的合规计划。但无论如何,确保合规计划发挥其防控法律风险的作用,推动中国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使这些企业真正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维护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推进中国法治的健全发展,这才是企业合规制度的最终归宿。这也应当成为企业合规中国化的终极目标。


——本文节选自《企业合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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