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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佑勇 王禄生等:《智能时代的法律变革》| 焦聚法律人工智能研究真问题
智能时代的法律变革
法律出版社
202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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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当今时代,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已逐步应用到社会各个细分领域并日益成为重塑社会生活的重要力量。在医疗领域,IBM Waston系统将辅助诊疗作为人工智能深层次应用的核心场景,已经在全球范围内数千家医院上线运营,而由于人工智能对图像处理、类案识别的固有优势以及数据量的支持,AI诊断在部分领域获得了比人类医师更高的精准度;在体育竞技领域,2017年,智能围棋机器人AlphaGo成功击败了包括柯洁在内的人类围棋选手;在艺术领域,基于深度学习的人工智能编曲的成果已经在视频网站上获得了数以万计的点赞支持;在司法领域,以COMPAS为代表的再犯风险预警系统已经在美国相当部分州的刑事司法中实际适用。可以说,随着数据的不断累积达到质变的奇点,“大数据智能时代”已经到来。与前一阶段人工智能强调通过逻辑推理获得知识的方式不同,本轮人工智能技术中大放异彩的深度学习技术以大数据为基础。其背后是数以千万级的算力支持与亿万级的数据支撑。这种由“逻辑”到“统计”的转变极大地释放了人工智能潜力并为人类社会的生产与发展方式带来显著的改变。如果把资本和机械动力作为以大航海时代为开端的近代化的核心推动力的话,那么数据与算法将必然成为下一次改变世界变革的核心动力。
面对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的发展的重要机遇,党和国家不断制定政策,推动技术与理论的发展。从2015年开始,国务院陆续颁布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十三五信息规划纲要》《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明确将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视为引领创新和驱动转型的先导力量。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建设“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可以预见,在顶层设计和国家政策的大力推动下,以智能技术为代表的科学技术必将深度嵌入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的全领域、全流程、全场景,成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关键要素。
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同时,也因其技术属性给社会带来不同程度的潜在风险。2019年,因为“换脸视频”走入公众视野的“深度伪造”(deepfake)技术就引发了各界对其侵犯公民隐私以及可能被运用于色情视频制作的普遍担忧;无人驾驶技术在算法上至今还面临“电车难题”(Trolley Problem)的拷问;司法领域的智能化技术应用也带来了法官主体性削弱、司法仪式感淡化的担忧;更进一步,“大数据智能”对于算法的高度依赖也引发了算法歧视、算法黑箱、社会分选等诸多质疑。也正是因为智能技术在技术风险的潜在性与适用结果的不确定性,其发展的每一步都对传统社会管理体系带来了新的挑战。无论是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分配,还是智能医疗软件造成损害的归责原则,亦或是爬虫软件的侵权边界都是时下法学界颇具争议的前沿问题。因此,大数据人工智能发展对传统法律逻辑、思路与价值选择产生重要影响,从数据的来源和获取,到数据的生成和使用;从算法的逻辑与导向,到算法的应用与规制;从智能的主体与权利,到智能的归责与秩序。可以说,经历了阶级分析法、价值分析法与实证研究法等多个阶段的法学世界观与方法论,都面临着重构的历史挑战。这也对法学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为了应对时代发展需要,贯彻国家的基本战略,东南大学法学院在全国范围内较早启动了“法律+大数据”“法律+人工智能”的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的工作。2016年,经最高人民法院“法[2016]240号”文批复,东南大学与江苏省高院共建设立全国范围内第一家“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基地”。基地由时任东南大学副校长周佑勇教授和法学院院长刘艳红教授联合领衔,王禄生研究员为基地执行主任,汇聚了漆桂林教授、王禄生研究员、张柏礼副教授、杨洁副教授、冯煜清副教授、徐珉川副研究员、苗泽一助理研究员等30余位来自法学、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多个领域的交叉研究团队。依托基地,东南大学法学院展开了一系列法律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相关研究。2017年,基地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与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研究”。2018年,基地获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面向诉讼全流程的一体化便民服务技术及装备研究”,这是全国范围内法学学科首次获得国家重大科技立项。同年,由基地提交研究方案“法律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关键技术及装备”成功入选“东南大学十大科学与技术问题”,成为十大方向中唯一由文科提出并主导的前沿方向。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之上,基地依托学院大力推动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率先在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与法学一级学科硕士点之下设立“大数据与互联网法学”的招生方向。
本书是东南大学法学院法律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研究团队的诸位教师对智能时代的法律变革认识的一个小结。在研究内容方面,主要探讨了智能时代技术风险的法律应对。第一章,通过对智能时代的技术逻辑与法律变革、智能时代法学研究的理性化限度以及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体系研究,讨论智能时代法律变革的原则与限度。第二章、第三章,通过对大数据时代数据生成、获取、使用、处理等各个方面所面临的风险进行梳理,研究目前有关数据保护的应用风险、法律缺位以及规制路径。第四章则回归技术本身,对于技术自身发展过程中的相关风险进行深度分析,通过对于技术路线的精准把握,找出算法本身存在的原生潜在风险,探讨从源头对算法进行法律规制的可能。第五章,则通过对智能时代的主体认定与行为归责的体系重构,明确智能时代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完善现有法律体系,推进法治现代化发展。
当然,在本书中智能时代的法律变革所面临的所有问题无法完全精准预测,法律规制的路径也无法全面精准厘清,所探讨的法律规制也是对于智能时代风险的前瞻性研究。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智能时代的发展已无法阻挡,因此,期待读者诸君的批评性、建设性的意见,以共同推进智能时代法治中国的发展。
目录
前言3
第一章 智能时代法律变革的原则与限度4
第一节 智能时代的技术逻辑与法律变革5第二节 智能时代法学研究的理性化限度19第三节 智能时代刑事责任体系不必重构29
第二章 数据生成、共享与使用的规制50
第一节 数据共享的内在要义、法治壁垒及其破解之道51第二节 数据犯罪的司法困境与出路64第三节 大数据时代裁判文书的选择性公开问题研究88第四节 司法大数据一体化共享的实践探微104
第三章 个人信息获取、处理与使用的规制119
第一节 网络爬虫获取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规制研究120第二节 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法律规制140第三节 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制困境与完善对策160
第四章 智能算法的潜在风险及其规制177
第一节 刑法领域的新挑战:人工智能的算法偏见178第二节 深度伪造算法的风险及其规制192
第五章 主体认定与行为归责的体系重构210
第一节 论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权利的秩序重构211第二节 无人驾驶智能技术的归责体系构建229第三节 智慧医疗技术的归责体系构建248
参考文献262
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