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没有法学一级学科博点?错!| 中国各法学博士点的来龙去脉
编者按
不日前,华东师范大学和华中科技大学获得最新一批的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法学学术前沿对此进行了专文推送以示对两所高校的祝贺(点击阅读:两所985高校新获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
在那篇文章末尾列出,已有54所高校获得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推送后,长期研究法学教育的王健教授私信小编,指出了几个天大的漏洞:如西北政法大学其实已经有了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了,并且漏了一所神秘的高校——西安政治学院。旋即王老师决定专文梳理我国法学学科博士点的来龙去脉,把每个单位获得法学学科博士点的情况梳理清楚,并欣然应允赐稿给法学学术前沿首发。这就是本文的来龙去脉。
经过王老师的详细梳理和认真考证,发现了更多的“惊天秘密”:如即使不算被收回的两所高校,现在我国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应该是57所高校而非54所(文末附最新的名单);被灭掉的两所高校,背后有值得反思的“惨痛”经验……
更多详情,请阅读本文……
向王健教授的辛勤考据致以诚挚的谢意!
中国法学博士点设置沿革
一个历史考察
作者:王健,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律史研究会执行会长等职,教育部法学教指委成员,主要研究:法学教育。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特邀赐稿首发。如需转载,请留言(微信号或者ID)获取白名单。
我国秦汉时代就有“博士”和“律博士”。清末以降逐步建立了现代教育和学位制度。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1980年制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40年来,有中国特色的学位授权审核、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管理、学位授予质量保障评价、申请和取得三级学位的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等制度逐步形成、发展和完善,为我国各领域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和学术文化事业的发展起了重大作用。我国的法学教育,从人才培养和学位管理机制上,一直隶属于国家教育行政和学位主管部门管理。一所高校或学术机构是否具有授予某种学位的权力、是否具有授予某个学科专业领域的某种学位的权力,都必须经过教育和学位主管部门的审批和许可。法学博士点的设置也是如此。
历史地看,我国法学博士点的设置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从1981年到1986的开张布局,二是从1989年至2006年的稳步扩展,三是从2008年至今的深化改革和优化结构。下面缕述我国自1980年建立三级学位制度以来法学博士点的设置经过,以明当下法学学科布局的来龙去脉。
一、布局阶段(1981-1986)
1.1981年第一次审批
1981年2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首次开展博士、硕士学位点评审,把那个于当年11月公布了评审结果。当时的申报条件主要是“文革”前后培养过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北京大学法学理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宪法学、北京大学国际法学成为我国最早布局的3个法学博士点,北大陈守一、王铁崖,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张友渔成为我国法学专业首批博士生导师。
值得一提的还有首次布局的13个法学硕士单位和学科点,它们是北京大学(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共6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共7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理论、法律史、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共5个)、外交学院(国际法学)、吉林大学(法学理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国际法学共4个)、复旦大学(法律史)、上海海运学院(国际法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理论、刑法学)、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法律史、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共5个)、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国际法学共2个)、武汉大学(国际法学)、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国际法学共6个)、上海社科院(法学理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国际法学4个)。其中北京5个,京外8个,上海社科院首次布局4个法学硕士点,显示了上海社科院当时在全国独有的法学学科实力。
2.1983-1984年第二次审批
1983年3月启动第二批学位点评审,当年12月5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过了第二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和指导教师名单,1984年1月13日国务院正式批准发布学位点名单。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法学,武汉大学国际法学获批博士点。武汉大学成为京外第一个获批法学博士点的高校。
本次布局的法学硕士点是: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法学)、南开大学(国际法学)、吉林大学(民商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厦门大学(民商法学、国际法学)、武汉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中山大学(国际法学)、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上海社科院(刑法学)。其中,南开大学、厦门大学、中山大学、西北政法大学4个是新增法学硕士培养单位。
3.1985-1986年第三次审批
1985年11月启动第三批学位点评审,至1986年结束评审,1986年7月28日国务院学委员会通过并批准第三批学位点和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批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理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理论、民商法学;北京大学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吉林大学刑法学;武汉大学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厦门大学国际法学。布局法学二级学科博士点共12个。吉林大学的刑法和厦门大学的国际法成为京外第二批获准的法学博士点。
这次法学硕士点的布局情况是:南京大学(法学理论)、武汉大学(法学理论、法律史、诉讼法学、经济法学)、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西安交通大学(经济法学)、兰州大学(经济法学)、吉林大学(法律史、经济法学)、中山大学(法律史)、延边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民商法学)、四川大学(刑法学)、北京大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中国社科院(诉讼法学)。
前三批授权评审,布局8个单位19个法学二级学科博士点,其中北京大学法学理论、国际法学,中国社科院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律史、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大学的刑法学、民商法学,成为我国法学各二级学科博士点的源头,形成了这些学科在所在法学院校的优势地位和牢固传统,也为后来这些高校的学科具有领先全国的强势地位打下了基础。不过遗憾的是前三批评审,未能在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军事法学进行学科布点。这也反映了这些学科在当时相对滞后的发展水平。
二、稳步扩展阶段(1989-2006)
1.1989-1990年第四次审批
第四次审批自1989年3月启动至1990年6月结束,当年10月国务院学位第九次会议批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史、武汉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4个博士点。
2.1993年第五次审批
1993年5月启动,9月结束,12月国务院学位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西南政法大学为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诉讼法学成为该校获取的第一个博士学科点;批准新增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北京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国际法学5个博士学科点。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有了我国第一批经济法学博士点。北大有了我国第一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博士点。
3.1995-1996年第六次审批
第六批自1995年4月部署,至1996年4月底结束,批准新增武汉大学民商法学、北京大学经济法学、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3个博士点,是历次审批法学博士点数量最少的一次。自1996年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开始批准少数高校按一级学科行使博士、硕士学位授权,逐步推进按一级学科审核博士点。不过法学学科是在2002-2003年第九批授权审核时才第一次进行一级学科博士点评审的。
4.1997-1998年第七次审批
第七次评审自1997年9月正式启动,至1998年6月结束,国务院学位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吉林大学法学理论,苏州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法学,武汉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法学,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学共7个法学博士点。
吉林大学继1986年获得刑法点之后,历经13年奋斗之后,终于在本次授权审核中获得了第二个法学博士点。华东政法大学获批博士授权单位。苏州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也成为继武大、吉大、厦大、西南政法之后新增的法学博士点高校。京外高校的法学博士点缓慢扩展。
5.1999-2000年第八次审批
1999年5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七次学位会议启动了第八次学位授权审核工作。2000年12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八批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名单》,批准新增南京师范大学法学理论、山东大学法学理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浙江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清华大学民商法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四川大学诉讼法学、南京大学经济法学9个法学博士点。
这次学位授权审核,首次正式开展博士一级学科审核。北京大学政治学,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社会学,复旦大学政治学,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社会学,中央民族大学和云南大学民族学获批一级学科博士点。
6.2002-2003年第九次审批
第九次学位授权审核是根据国务院学位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于2002年底启动的,到2003年6月评审工作结束。经2003年7月国务院学位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新增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6所高校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这是我国首次在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置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同时批准新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经济法学,吉林大学民商法学,厦门大学民商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诉讼法学,南京师范大学诉讼法学,湘潭大学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国际法学,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分校(原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9所高校11个法学二级学科博士点。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评审首次设立了军事法学博士点,这也意味着97版学科专业目录中有关法学博士二级学科专业实现了全覆盖。还应注意的是,中国政法大学在“五院”中率先获批法学以外学科的博士点——政治学一级学科博士点。中国政法大学学科结构由法学单科向法学为主、兼有相关学科的转变有了层次上的突破。
自2002年起,国家学位主管部门决定开展在博士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以97版学科专业目录为参考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改革试点,即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可在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新兴或交叉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无须经过申报和审批,只须向上级学位管理部门报送备案,学位管理部门将同意备案的学科专业予以公布。这就为法学二级学科专业设置突破97版目录的限制提供了制度依据。2003年以后,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的高校开始尝试各种论证涉及,于是各种名目新异的学科专业陆续出现(见后文)。
7.2005-2006年第十次审批
第十次评审于2005年初部署,4月正式启动,年底结束。这次有几个特点,一是政策上主推按一级学科口径申报,同时仍允许申报二级学科博士点。二是首次特别授权北大、清华两所高校自主评审一级学科博士点(条件是该学科已有二级学科博士点)。三是此次申报论证内容和表格形式异常复杂和繁琐,使学位点的申报工作成为一项高度专业化的作业。
2006年1月国务院学位会议批准新增清华大学、吉林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厦门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6个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其中,清华大学法学院是按照特别授权,自行组织的评审工作并顺利通过评审。清华大学法学院,由2000年才获批不久的一个民商法学博士点,纵身一跃迈入了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平台。
本次还批准新增了17所高校的18个法学二级学科博士点,其中6所已有法学博士点的高校新增学位点(括号内表示)的情况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民商法学)、复旦大学(民商法学)、浙江大学(法学理论)、山东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湘潭大学(法律史)、湖南大学(经济法学)。另有11所高校首次获批法学二级学科博士点,从而成为法学博士培养单位:中共中央党校(法学理论)、辽宁大学(经济法学)、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上海交通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安徽大学(经济法学)、福州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中国海洋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郑州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湖南师范大学(国际法学)、中山大学(法学理论)、重庆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这次是自1981年首次开设法学博士点25年以来审批最多的一次。至此,全国设有法学博士点的高校和科研机构总计达35个,其中12个法学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法学博士学科点覆盖全国17个省(市),其中北京8个,上海、江苏、湖南各3个,湖北、福建、重庆、山东、辽宁各2个,吉林、黑龙江、浙江、四川、河南、广东、安徽、陕西各1个。
三、深化改革与优化结构阶段(2008-2020)
1.2008-2012年博士单位规划立项与“特需项目”的实施
2006年第十次学位授权审核结束后,学位主管部门考虑进一步推动学位授权制度改革问题。为改变“争点、争指标”,“重申报、轻建设”等状况,于2008年国务院学位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方案》,确立新的游戏规则,即无论博士授权单位还是授权学科,均要求地方政府按国家确定的指标限额提出规划,经立项、建设、验收合格,再批准授权,改变之前下文、上报材料、一次性评审的做法。各省在规划立项中,“对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的少数单位,不受地区分类限制,由国家统筹考虑”。
据此,2008年至2010年2月间,启动了授权审核改革后的第一次规划立项评审,批准全国29个省(区市)和军队53个博士授权立项建设单位和135个立项建设学科。这次规划立项建设的135个学科中,未涉及法学。
作为全国规划立项建设的一项补充措施,2011年2月国务院学位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开展“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工作意见》(简称“特需项目”),并于2011年8月正式启动申报评审工作。经国家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专家和学科专家两轮评审,在全国144所高校申报的188个项目中,批准35个项目,西北政法大学申报的“服务西北地区稳定发展与国家安全高级法律人才培养项目”获批,这次评审唯一的一个法学学科项目。该项目于2012年正式批准实施。
“特需项目”在人才培养模式的性质上,具有专业博士学位(如教育博士、工程博士)的明显特征,但因我国至今尚未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参见袁刚“我国法律博士专业学位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020),故授予学位仍沿用“法学博士学位”名称,且学科专业目录也按现行“一级学科”口径管理。学位授权性质上,为单位授权与学科专业授权混合式特殊授权,不同与现行的一般授权,另外,项目实施办法规定了项目实施期限与学位授权期限同步,均为5年,这一时间规定,使得“特需项目”学位授权,与一般授权下的合格评估周期也基本一致,即无论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目前的学位授权制度均已改为有限期限内的授权,不存在终身授权、长期授权或永久授权概念。截止2019年底,西北政法大学已招收7届99名博士生,授予法学博士学位13人。2017年至2019年5月完成了第一期项目验收,目前进行项目的第二期实施阶段。
2.2010-2011年新增博士点评审
根据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精神,2010年4月启动授权审核办法改革后的第一次学位点申报和评审。此次评审的工作重点是大规模推动现有二级学科学位点(包括博士点、硕士点)升级为一级学科学位点,所谓对学位授权点进行存量调整。为此有几个重要措施,一是授权研究生院(教育部批准设立)高校自主评审一级学科学位授权。二是对一级学科下有几个二级学科点不做要求,只要有一个二级学科点,即可申报。三是允许尚无二级学位授权的高校直接申报一级学科点(业内又称“无中生有”)。四是高校若主动撤销一个一级学科学位点,可按指标补偿原则允许申报一个同门类的其他一级学科点,且该指标不计入正常申报指标。
这次评审至当年12月全部结束。2011年3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正式发布评审结果,批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已有国际法学、民商法学两个二级学科点,下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诉讼法学)、辽宁大学(经济法学)、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法学)、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复旦大学(国际法学、民商法学)、上海交通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南京大学(经济法学)、苏州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浙江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法学理论)、安徽大学(经济法学)、山东大学(法学理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郑州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湘潭大学(诉讼法学、法学理论)、湖南大学(经济法学)、湖南师范大学(国际法学)、中山大学(法学理论)、四川大学(诉讼法学)、重庆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以及中国海洋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分校(军事法学,时称西安政治学院)共21个二级博士点升为一级博士点,批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开大学、同济大学、中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海南大学、西南财经大学7所高校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
要说明的是,自此以后的新增博士点,不再按二级学科、而一律改以一级学科口径申报授权和管理。此次评审全国仅剩下两个法学二级学科博士点,即中共中央党校(法学理论)、福州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分校的法学一级学科,仍以军事法学为突出特色,目前下设军事立法、军事司法、军事行政法、武装冲突法四个研究方向。
3、2012年以来多元化的新增博士点评审
2012年4月国务院学位第二十九次会议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需求导向的学位授权审核机制”。2013年国家出台《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完善服务需求的学位授权体系,建立和启动授权学科动态调整机制。2014年以后,教育部加快推进“存量的调整优化”进程,密集出台了有关学位点质量监督评价、学位点合格评估、博士论文抽检办法、一级学科基本要求等一系列新政策和新规定。其中对申报博士点和硕士点影响最直接的就是自主设置、动态调整和合格评估这三项制度。自主调整上文已经说过了。动态调整,简单讲,就是就是高校可按照一定条件自主决定对现有的学位点做加减法,以此来优化自己的学科专业结构。所谓合格评估,就是自1981年以来凡国家批准设立的学位点,都必须接受为期六年一轮的强制性质量评价检查,凡自主设置、动态调整或新增审核批准的所有学位点期满三年,必须接受专项合格评估,通过者,转入六年一轮的常态化评估,不通过者,轻则停止招生整改三年,重则直接撤销学位点。至此,学位授权的终身制被彻底废止了,也解决了学位点长期以来只做加法、不做减法、没有退出机制的问题。基本建立起了有中国特色的学位授权审核制度。
2016年9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达当年动态调整结果,批准上海财经大学、东南大学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成为最早通过动态调整方式设置法学博士点的高校。
2015年4月教育部开始对学位点的一般授权审核问题再次进行调研,并于2016年初形成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的新方案。依据这个方案,2017年1月国务院学位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学位授权审核基本条件》《2017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方案》,进而启动了申报学位点工作。新方案的核心内容是:(1)设定严格的学位点(包括授权单位和学科点)准入条件标准;(2)改以往限定和分配指标的做法,由淘汰审改为资格审,够条件就通过;(3)建立常态化定期审批授权,即每3年开展一次一般新增学位点申报和评审;动态调整则每年一次。
2018年3月评审结果正式下达,批准新增北京师范大学、河北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江西财经大学、暨南大学、贵州大学、新疆大学7所高校的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批准中央党校法学理论二级学科博士点升级为一级学科博士点。大约与此同时,教育部又批准了2017年申报动态调整结果,批准云南大学、山西大学新增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一共新增9个法学博士点。值得指出的是,这次审批的法学博士点,完全不是像有人议论的某某高校法学条件水平一般竟然也能评上博士点那么简单。应当看到的是,这次审批十分注重法学博士点的全国战略性布局,饱含深意,9个博士点中一次就填补了6个省区的空白(河北、江西、贵州、新疆、山西、云南),这在法学博士学位授权史上前所未有,充分体现了新发展理念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
2019年5月6日,教育部批准2018年申报动态调整结果,批准北京理工大学新增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同时根据国务院学位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2018年自主审核单位增列学位点名单,新增天津大学、西安交通大学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
2020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下达2019年动态调整学位点结果,批准新增华东师范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
以上是我国法学博士学位点设置的情形大概。总的来看,首先,自1981年我国首次布局设置法学博士学位授权点至2020年最新审批设置结果,历次审批法学博士点积累共59个。其中2011年设置的两个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因在2014年的专项合格评估中被评为“不合格”而被撤销。因此,目前全国共有设置法学博士点的高校57所(含一个法学二级学科博士点);其中普通高校55个,中央党校和军校各一个。
第二,从全国区域分布情况来看,北京最为集中,一共11个点。接下来上海5个,江苏、湖南各4个,湖北、陕西各3个;天津、辽宁、山东、浙江、福建、广东、重庆、四川各2个;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海南、云南、贵州、新疆各1个;内蒙古、广西、西藏、甘肃、青海、宁夏6个省区目前为空白。法学博士点已布局到我国25个省(区市),实现了大部分覆盖。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强调加强全国统筹和协调发展取得的巨大成果,同时也反映出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布局结构的任务。
第三,还要说明的是,自2003年以来,我国高校利用国家对于学科专业目录管理的政策调整和在已有一级学科学位授权之下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授权,在1997版(后有修订)学科专业目录之外,自主设置了大量二级学科博士点。在这些学位点当中,有的是原有三级学科意义上的法学学科,如国际经济法、海商法学、知识产权法、比较法学、法律逻辑学、法律心理学、侦查学等,也有带有交叉学科性质并授予法学学位的法学新学科,如人权法学、法律与经济、民族法学、法律治理学、教育法学、人工智能法学、传媒与信息法学等等;有的设置在法学一级学科之下,但更多的是设置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或者经济学、管理学等非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之下。2019年7月,国务院学位办第一次汇总并在教育部官网集中发布了开展自主设置二级学科以来70多所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置的学科专业清单,有兴趣者可以参看,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最后,法学博士点,既标识一所高校或学术机构法学教学和研究的水平、能力和权力,也是高校或学术机构获取办学资源、维护和提升其社会地位的一个重要工具,向来受到政府、大学甚至社会的关注。因此,其申报和审批也是一个充满行政和学术竞争和博弈的复杂过程。本文只是系统梳理并客观描述了历次法学博士点的设置情况,对于支撑这一概念背后的政策考量、制度环境和社会意义等方面的分析,将另文处理。
附:
法学学科博士点全国区域分布一览1981-2020
(截止2020年3月31日)
华北地区15个
北京: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对外经贸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共中央党校、北京理工大学
河北:河北大学
天津:南开大学、天津大学
山西:山西大学
东北地区4个
吉林:吉林大学
辽宁:辽宁大学、大连海事大学
黑龙江:黑龙江大学
华东地区17个
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师范大学
江苏: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东南大学、苏州大学
山东: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
安徽:安徽大学
浙江:浙江大学、浙江工商大学
福建:厦门大学、福州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江西:江西财经大学
中南地区11个
湖北: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
湖南:湖南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湘潭大学
河南:郑州大学
广东:中山大学、暨南大学
海南:海南大学
西南地区6个
重庆: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大学
四川: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
云南:云南大学
贵州:贵州大学
西北地区4个
陕西:西北政法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分校(原西安政治学院)
新疆:新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