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 陈金钊:法理学对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构建的意义
法理学对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构建的意义
作者:陈金钊,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教授。
来源:《学术月刊》2019年第4期。
本文获得上海社科联评选的2019年度十大推介论文。
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管主办
摘要: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需要哲学社会科学提供系统的理论支持。然而,在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建构中,缺乏对法治命题的基础研究;塑造法治之理的法理学并没有登场,至少没有把理论体系建构的主要使命与法治现代化联系起来。社会转型的基本目标是实现法治中国。法治中国建设需要包括法学在内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为其提供理论支持,价值、认识和方法论的指引。以推进法治实现为己任的法理学,应该成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关键一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建构,需要关注、论证、塑造法治之理;超越简单的中西、古今等结合论;在区分认识论与方法论基础上,为中国法学话语体系建构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中国法理学;哲学社会科学体系;法治中国;法治话语;法治思维
一百多年前,中国已经开始现代化转型,虽然取得了不少成就,但至今仍是未竟之事业。虽然我们拥有了现代法律制度,但法治现代化的愿望并没有全部实现。因而需要思考转型中国与法治现代化的关联。面对西方国家和社会的治理模式以及现有的中国经验,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建构究竟该做怎样的选择?中国的经验能否支撑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建构?在辩证思维统合之下,人们的基本姿态是,既需要参照西方的模式,还需要总结中国的经验。然而,这种中西结合的理论与实践虽然已经有一百多年历史,并没有彻底解决中国制度现代化的问题,反而产生了两种各执一端的结合论。
一种是以“中国没有什么”为出发点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比如,郑永年研究发现,西方人在解释中国的时候都是从中国“没有什么”开始的。没有什么就需要补上什么,这是一个简单的思维走向,中西结合论由此产生。很多西方哲学社会科学理论基本上就是如此堂而皇之地进入了中国,几乎没有受到传统思想文化的系统“抵抗”。“五四运动”以后,西方哲学社会科学体系以及各种思潮在中国传播的速度加快,很多理论并没有经过深入的论证就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西方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已经成为支配我们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理论基础。中国人思维方式的柔性、宽容、整合、辩证、实质等还在有效支配着人们的头脑。中国人的内心之中还有很多的“坚持”。只是由于我们没有自己独立完整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很多的“坚持”都显得缺少论证,使得很多观点之间缺少逻辑一致性,因而缺乏说服力或至少是修辞效果不佳。简单的中西结合论直接把西方的思想植入中国,但这种结合论实际上是在“消费”西方理论。在言说西方理论的时候,由于缺乏中国问题意识,直接把西方的理论纳入到某些学科体系。显然,这样难以解释、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
另一种主张认为,应该从中国“有什么”建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中国现在有两个传统:一是以儒学为代表的传统,因而可以在传统儒学的基础上重新塑造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按照姚中秋的说法,中国有儒家思想,已经躺在那里一百多年等着唤醒,需要我们去激活。可是,儒家思想能提供深化改革和法治中国建设所需要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吗?建立在农耕文明基础上的中国儒学,虽然有很多真知灼见,但从总体上看,言谈论述更多的是德治,难以适应中国法治建设的需求。这种天人合一的整体主义思维与根据法律进行思考的分析性思维有着根本的不同。在儒学与西学之间,最能为人们所接受的就是中西结合论了。但问题在于,始终没有找到结合的恰当路径或方法。二是马克思主义传统,即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基础上建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这种设想能否适应以法治中国为目标的社会转型?“马克思从资本的本质出发分析了诸多的社会问题的根源,但并没有找到解决方式。”在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体系建构过程中,面对的是全球化的背景,因而我们无法回到孔子,也很难在那里找到解决中国法治问题的智慧。我们不能忽视人类已有的文明成果,但需要有明确的建构目标。“现代中国哲学不能仅仅活在孔子、朱熹、王阳明时代,它应该活在一个全球资本主义的时代,这个时代的特征构成了现在中国哲学存在的历史性。”
从有无的角度论证完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仅仅在逻辑推演上显现思维方向,并没有直面问题。这会造成研究者问题意识的迷失。因而,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建构需要超越有无论,从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需要什么来建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法治与改革这是当下中国的两个主要问题。在改革与法治问题上需要独立思考,既不能受庸俗辩证思维的束缚,也不能成为西方理论的仆人。当下的中国需要独立创设为法治服务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以现代化转型为目标的法治中国建设,既不能脱离中国的实际情况,也不能远离现代化的目标。这需要法理学者成为法理学建构的“主人”,应该自主创设能够适应中国法治建设的法理;在中西融贯中塑造法治之理,认真研究描述法治之理的法理学与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建构之间的关系。然而,融贯中西不是对自己喜爱的选择,而是应该找出鉴别的方法,然后再根据理想、原则、目标、需要和方法加以识别,建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简单的中西等结合论,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论。从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建构的角度看,中国法理学需要创新,着力解决改革与法治建设的理论体系问题。
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建构需要法治之理。然而,现在遇到的问题是:中国法理学对法治之理以及法律、法治等基础性问题的研究不够。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背景之下,包括法学在内的哲学体系需要为法治提供理论支持以及价值、认识、方法论的指引。回顾历史我们发现,对中国制度现代化的早期思索中,支持法治的“法理”是在场的,只不过随着革命思想占据主导地位,关于法治之路的法理思考,始终没有成为政治意识形态。革命年月的法治思想在很多人看来属于改良主义的思潮,是束缚人们走向革命的思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法制、法学,法理学开始从国家学说中解放出来。实现了从国家与法的理论到法学基础理论,从法学基础理论到法理学的转变。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发展,中国法理学实现了从无到有、从知识碎片到知识体系的转化。现在,中国法理学已经形成了包括法哲学、法理学、法律社会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经济学等在内的学科群。然而,也应看到法理学在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中地位不高,甚至可以说,在哲学社会科学体系中,探索法治之理的法理学是没有登场,之所以没有登场有很多原因,诸如,法治建设没有得到特别关注;政治、经济、文化等对法治需求不够旺盛等等。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理学自身也存在很多的问题。
法理学本来要讲述法治之理,然而却缺乏对法治之理的系统性研究。这种缺乏甚至造成了在开启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之后,拿不出系统性的法治理论和法治话语体系,解决社会矛盾的法治思维也只能被说成是解决具体问题的法律思维。舒国莹认为,在政治、革命、经济、稳定、大局、专政等挤压下,法治之理逐步退缩,回到纯粹的注释法学的领域。“此种‘注释法学’所造成的损害是严重的,它不仅没有使法理学完成与其他学问(如政治学)的分离,而且败坏了法理学作为一门理论学及大学基础(主干)课程的声名和学问的品格。”其实从法理学回归到对法律思维的研究只是一部分学者,另一部分法理学者把目光进一步转向了政治学。在法理学与政治学成功结合以后出现了政治法理学。这一方面使法理学的地位有所提升,但另一方面也使法理与政治的融合中失去了独立性。法理学不再钟情于法治之理,而成了思辨法律与其它社会现象关系的认识论。所以,在哲学社会科学体系中法治呼声逐步减弱。没有法理的法学,表达的多是有关法律的知识、价值以及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很少讲述法治之理。这就意味着在过去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中即使有法理学,但法治之理不占重要地位。最多是用法治理论批判现实的违法行径。既然法理学界对法理研究不充分,那就意味着法理学对哲学社会科学没有太大的影响。
法治理论即使不能改变哲学社会科学的整体走向,至少也应该有法治作为批判力量的存在。法治建设需要在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建构中讲述法治之理,法治之理是法理学研究的核心问题。法理学如果不能为法治提供理论支撑,为法律实现提供认识论、方法论、价值论等,就没有必要存在于法学之林。“在千年法律理性与经验基础上锻造的法治之理,构成了法治决策的理由系统,支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法治之理对法治中国建设来说是极其重要的,通过法治之理的传播可以构建法治中国建设所需要的法治意识形态;对于超越意识形态争论、权力以及权利的绝对化思维倾向、形成法治共识有积极的意义。”法理学的贡献在于为法治建设提供法治之理,法理学如果仅仅是把其他学科的原理、概念借用对法律的分析,建构一个对法律、社会等进行解释的学问,不认真研究法治之理就无法为哲学社会科学作出自己的独特贡献。“法治之理是以实现公平正义、权利自由、和谐秩序为目标,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律方法为手段的政治行为之理;它也是一种尊重法律规则和程序,理性运用和有效约制权力,并根据法律进行思维的法治意识形态。对于传统中国以权力为中心的政治行为方式来说,强化意识形态中的法治之理,属于观念层面的变革。在思维过程中讲究法治之理,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化的先决条件。”我们必须看到,法理与法理学不一样,法理学可以有多种观点,包括法律虚无主义甚至也可以成为法理学,而瓦解法治、解构法治、消解法治的理论不能称之为法理。
法理学在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建构中没有登场,只是说法理学的重要性没有得到哲学社会科学的认同。中国法理学界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做出过很大贡献。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同时推进的法治战略,以及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等论断,中国法理学者都进行过系统的诠释。在近些年法治理论研究过程中,涌现出许多法治理念守望者。从法理学界这些年发表的文章数量来看,最多的就是关于法治的论述。然而,法理学的成就对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体系建构并没有太大的影响。在主流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理论体系中,法理学关于法治的论断并没有被吸收,也没有成为影响哲学社会科学建构的要素。相反,法理学只是被动地吸收哲学社会科学的概念,没有形成具有独立品格、自成体系的法治理论。到目前为止,中国法理学还很难说已形成独立的学科,法治之理并没有得到系统的论证。
没有独立的法理学是因为缺少对法治命题的基础性研究。以往的研究,虽然涉及面很宽并且取得了不少成就,但多是对西方法理学的引介,没有针对中国的现实和经验找出解决中国法治实现问题的理论和路径。中国法理学虽然有四十年的发展,然而现在很多人还是认为这只是“西方法理学在中国”。这种判断是存在问题的。很多学者之所以认为不存在中国法理学,言说的只是在中国没有西方法理学那样的学术流派。确实,中国不存在和西方法学流派一样的法理学。因为,在整体性文化之下,不可能全面接受以分析为主要研究方法的西式法理学流派。然而,这并不等于没有“中国法理学”。西方法理学在中国的传播形成了整合或统合意义上的法理学流派。统合法理学派的概念是把“中国法理学”与西方法理学派相比较而得出的。中国法理学有目前世界上人数最多的教学研究队伍。这其中涌现出很多的代表性学者,发表了大量的文章、专著,已经形成了包罗多学科交叉研究的学科体系(包括法律社会学、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经济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甚至法律方法论、法律修辞学、法律语言学、法律逻辑学等);教材体系(法理学知识体系包括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和方法论等)。
然而,“中国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原理体系等几乎都来自西方。西方各法学流派的观点,在中国法理学中都有表现。这说明中国法理学者已经接受了西方法理学的部分观点。当然不是原封不动地接受,而是在接受的基础上进行整合。整合性法理学几乎能包容所有西方法理学的研究立场、研究方法、研究结论。中国法理学在一百多年的发展进程中完成了从无到有,从简单翻译到包罗万象的整合、统合。现在,“中国法理学”已经不是简单地把西方法理学翻译过来,而是进行了不自觉的吸收和整合。在综合法理学形成过程中,有人认为儒家思想不在场。其实,这种看法是有问题的,因为在中国法理学形成过程中,儒家天人合一的整体思维以及义利观等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只不过,儒学思想不是以概念、原理的方式带入中国法理学,而是在整体思维结构中填上西方法律的概念、原理和价值。西方法理学的知识体系、价值体系被“装进”了中国人的整体、辩证和实质思维之中。
在西方法理学被装进整体思维的框架以后,并没有影响中国人的思维方向或思维方式。这使得中国法理学者更像一个矛盾存在体。在各自的学说之中,广泛吸收西方各法学流派的观点,或者说各种相互矛盾的研究方法、研究对象、研究视角甚至研究结论等都被整合思维吸收了,很多学者以矛盾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正是对西方法理学的整合性吸收,使得中国法理学与西方法理学有了明显区分。无论是技术性的法理,还是西方法理学的价值体系,在成为“中国法理学”的内容以后,意义都发生变异。比如,现在很多人认为,中国人的法治观点基本是吸收自由主义的法治理论。但实际上只有部分学者接受了自由主义法治观。我们不能忽视辩证思维对西方法学原理的稀释作用。“我们所接受的就是我们能接受的”。就主流研究成果来看,中国法理学既没有对法治的命题展开研究,也缺乏对法律本体属性的基础研究,更缺乏对中国现实问题的关怀。
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需要“法理学”登场有两个指向:其一,在革命理论中法理学是不在场的;其二,法治中国建设需要法理学在场。由于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中法理学没有登场,使当今人们的思想出现了一些问题。诸如,社会的法治化转型虽然已经被认同,但人们对中国法治化道路有不同的理解。尽管人们已经意识到法治核心要义是限权,“法治就是把权力圈在制度的笼子里面”。但是,法治在很多决策的关键环节难以发挥限权的作用。我们所处的社会转型期是一个充满矛盾的时代。在公民权利不断增多的时候,国家权力也在不断地强化。改革开放四十年使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的权利增长很快,甚至可以说,中国在法律规范体系产生的同时也衍生了权利体系。可在公民权利增多的同时,国家权力并没有弱化。虽然权利意识在不断增长,甚至在个别公民的思想中权利绝对化有所抬头,但国家权力有力地控制了权利的范围或尺度。
法治中国建设问题是当今中国社会转型的根本问题。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的满足离不开法治,因而在新时代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时候,支持法治的法理学应该在场。当全面推进法治的时候,人们言说法治之理还不能理直气壮。这一现象说明,“左”的思想还有相当的理论基础的支持。作为体系的哲学社会科学还没有为中国法治建设打好理论基础。社会的法治化转型需要重新塑造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的过程中,权力的绝对性已经受到了冲击,虽然已经不像以往那样收放自如,但是在法律范围内通过“解释权”的行使,基本上能有效控制权利的张扬。并且,在中国并没有因为权利的大幅度增加而失控,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这被很多西方人称为“中国模式”,面对自身存在的权力失控的问题,西方有思想家开始呼唤把强有力的“利维坦”请回来。这似乎是在证明“中国模式”的成功。
在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以后,人们并没有理解法治的真谛。面对自由主义的(权利本位)法治观,一方面主张吸收其精华,一方面又保持高度的警惕。这造成了法治所塑造的思维,要么是方便管理,要么是打着依法的旗帜,在玩法基础上用法,法治成了纯粹的修辞。确实,套用自由主义法治理论并不能解决中国问题(其实,西方也不都是按照自由主义实施法治)。有学者断言,自由主义法治在任何国家都没有完整的实践。法治是建立在自由主义理论基础之上是一个未经论证的观点。对西方的和平演变观我们需要保持警惕。但因此拒绝法治而主张回到旧的那一套,恐怕也是一种理想主义。西方有自己的问题,当自由主义泛滥,国家权力失去绝对性以后,社会动员力会受到一些影响。法治之下的选举文化,已经让我们看到了民主的伤痛。但是,我们不能拿着西方的教训来推演中国的事情。中国有自身的问题需要解决。把权力圈在法律的笼子里面,要落到实处。我们谈论了一百多年的中西结合论,不能一遇到真的结合就退缩。我们应该有文化自信,在中国整体性文化之下,吸收一些形式法治的理念、原则、方法等,可以弥补思维方式上的缺失。
为什么法律规范体系出现以后没有给法治带来勃勃生机,反而成了一些人“依法”寻租、“依法”违法的幌子?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也显现出我们对待法治不够真诚以及法治思维、法治话语权的缺失。面对这种情况,如果讲述法治之理的法理学在场,起码能找出思维校正的工具。然而,现在的话语系统中缺少法治建设需要的法治之理。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两个比较明显的问题:一是部分人机械司法执法,演变成为有些管理者管、卡、压的手段;二是由于没有正确的思维方式和话语系统,致使一些人无视法律规范体系的运用原则和规则,选择性司法或执法。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备没有使中国法治建设走向深入,反而在某种程度上成了“有法律不一定有法治”的论据。
大量的立法不仅在宣告法律规范体系的存在,实际上还给我们带来了大量的法律知识。司法、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很多时候表现出对法律的理解与误解之间的矛盾、创造与服从之间的对立、立法和运用之间的差异。这也与人们对法治、法律的不同理解有关系。特别是人们对法律、法治所采用的实用主义的接纳方式影响了法治中国的实现。之所以不能很好地接纳法律、法治、权利、自由、民主、人权等,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法治、法律的不同理解。人们有不同的知识体系、价值追求、文化观念和政治立场。在对法治还没有基本共识的时候,很难形成法治话语体系,已有的法治话语也很难上升为法治话语权。这里面所折射的问题是,我们还没有研究好支撑法治理论体系以及法律实施的方法论体系。关于法治以及如何认识、理解、解释和应用法律人们应该有基本的共识。可惜的是,在法治中国建设已经开启的时候,哲学社会科学还没有为法治建设准备好知识、价值和方法论体系,人们的思维方式还没有转变为法治思维,还没有把握法治方式。法治实践在没有理论指引的情况下走到了理论的前面,出现了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
在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建构中法理学缺位,导致制度现代化得不到足够重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缺乏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支持。目前我们虽然有法治的理论,但由于没有把法治理论当成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要素之一,因而在中国理论话语体系中发声不足。就目前而言,人民已经表现出了对法治以及对稳定生活的强烈需求,因而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然而,法理学对法治之理的研究很不充分,对法治、民主、自由等价值的传播也很不平衡。民主自由的范围需要扩大,程序也需要完善。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仅用所谓实质民主、实质法治已经很难使人满意。民主、法治、自由不仅具有特殊性,还具有一般性。“过程民主和结果民主、形式民主和实质民主相结合”的修辞,正在失去说服力。在各种貌似辩证统一的思维中,既没有高效的权力运行,也没有完善的权利保障。我们需要在整体思维中引进逻辑因素,而不是在权力与权力、权利与权力、权利与权利之间建立起某种单纯观念上的反思平衡关系。在普遍弥漫的对辩证思维的误用中,如果不引进法理学所倡导的逻辑思维规则,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建构只能是原地踏步,难以解决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问题。我们需要在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中嵌入法治之理,以便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话语支持和方法论支撑。
法理学的缺位还导致了:对法治的基础性问题研究太少,存在着很多瓦解法治的理论观点,以至于法治命题一驳就倒,甚至不驳自倒。诸如,法治所要求的依法办事,在面对“仅仅靠法律是不够”的言辞时,几乎没有任何“抵抗力”,法律很快就与其他社会规范平起平坐,与众多社会规范发挥着同样的作用。这实际上是用辩证思维消解法律和法律思维的功能。在宏观的辩证思维下,一般人的逻辑思维消退,逻辑固法的作用发挥不出来,法律规范功能隐退。法治之理被包裹在其他理论体系之中,成了时代法治论者的孤鸣。在普遍联系的链条之中,法治、法律的意义随处漂流,在哲学社会科学体系中没有稳定的意义。
法理学的缺位还导致了法律价值的传播仅在专业范围内开展,没有实现与中国固有善良观念的有机融合。法律价值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但由于我们没有把法律价值还原成中国人能够接受或者易于接受的方式进行传播。以至于法治话语系统难以转化为话语权。法学专业思维方式难以转化为日常思维,法治之理难以被接受。在中国共产党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时候,中国法理学还没有准备好法治理论体系、法治思维规则系统。很多人天真地认为,有了法律,只要依法办事,法治就会得到实现。没有意识到,法治的实现不仅需要与法治相匹配的法律规范体系、法律监督体系、法治实施体系以及法治实施保障体系,还需要法律思维或法律方法论体系。就法理学的使命来看,法理学天生就是为法治服务的理论。然而,对法治之理研究不深、挖掘不够,导致“法理还没有成为法理学的中心主题”。我们需要看到,如果哲学社会科学把解决社会的法治化转型当成要解决的重大问题,那么法理学在场意义非凡。
“中国法理学该登场了”,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需要法理学登场。原因在于,法治是社会转型的目标,哲学社会科学体系构建需要为法治中国建设服务。可以说,法治建设是当代中国最重要的问题,法治实现离不开法理学所塑造的法治之理。所以,法理学在中国哲学社会科学构建的要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哲学社会科学的核心部分。但法理学不是孤立存在的,无论是对法治命题的证成,还是法治话语转变都需要哲学社会科学的系统支持。面对法治中国建设这样的重大课题,法理学必须登场,关键是法理学如何登场以及如何发挥作用,以什么样的价值体系和知识体系形成法理话语权。以法理学知识体系平衡政治权力,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关系,以及以价值改变权力本位的追求,需要把权力圈在制度的笼子里面。
之所以说中国法理学是在开启法治后匆忙登场,就在于我国现有的整合性法理学,既没有把学科建构的目标确定为“为法治中国建设服务”,也没有解决中国法理学的学科独立性问题,只是想当然地认为法理学的任务就是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虽然在很多法理学著述中也都提到法理学要指导法律实践,但是根本就没有意识到,以辩证法为核心的认识论,只能指导人们的认识活动,对法律实践的指导需要转化为具体的方法论。在认识论的指导下,人们不自觉运用了整体、整合、辩证思维,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鉴别以确定对西方法理学的观点进行吸收。我们所接纳的西方法理学,只是对法律知识的移植,是西方法理学与中国固有思维方式的嫁接。同时,这些嫁接的中国法理学,虽然带有某种批判现实的情结,但并不具有强烈的中国问题关怀,鲜有对中国现实问题的具体分析。
中国法理学者不是不愿意研究中国问题,而是面临着很多的障碍。一是中国法理学自身研究不充分,缺乏内在的逻辑一致性。原本讲述法治之理的法理学,很多内容既维护法治又瓦解法治;既说法治是最优的治理方式,但又离不开人治等等。在各种“辩证”关系之中,怎么说都有道理。建立在形式逻辑基础上法治之理显得苍白无力并且意义多变。二是有很多人对西方法理学的警惕,不认同、不接受来自法理学的解释。一些人认为,中国的法理学是西方人所主导的法理学,这里面包含着西方普适价值的推销。一旦用法理学分析中国问题,这种指责就会纷至沓来。在这种背景下,中国法理学很可能失去对现实的批判能力。只是在很多理论研究的隐语之中,才能体悟到中国法理学人把法理当成批判现实的理论武器。因而,在技术上整合西方法理学就成了中国法理学者建构学科体系的主要路径。
然而,以知识融贯为主的中国法理学,难以解释中国法治的进程,也没有为中国法治建设指明路径,更多的是以隐语的方式对现实的批判或解释。面对人民群众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法治需求,需要我们重新建构讲述法治之理的法理学。“中国有权利也有责任在当代世界法理学转型中,有所担当。”法治是要在权力与权利之间实现平衡,权力与权利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四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法律制度发生了历史性变化,主要表现在经济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与机制的变化。经济制度的变化主要是政企分离,还权利于经济主体,从而使经济主体有了更多的自由。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得以调动,生产力得到了解放和发展。放权式的经济体制改革虽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但从经济得到迅速发展的角度看是“成功”的。
法治意味着权力与权利之间需要有平衡关系。党的十九大对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界定是有道理的。法治、政治、经济、文化、环境之间的不平衡、不充分发展,如果不及时加以矫正,很可能会出大问题,用法治化解社会矛盾,避免大规模暴力冲突的目标就可能会落空。现在的平衡并不完全是由法治方式带来的。广布权利的初期,人们的权利意识不足,还不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争取权利,权力还有足够的权威等。随着法治中国的推进,无论官民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都会不断提升。我们需要用法治的平衡、充分发展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进入新时代,不仅面临着深化改革的难题,还有法治转型目标。在锻造提炼本土经验的问题上,人们所言说的法治似乎还没有成功的经验。人们看到的依然是步履蹒跚的法治进程,“中国的法治还在途中”。现实的状况是法治建设刚刚起步,成就主要表现为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初具规模,基本搭建了宪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法、环境资源法等法律规范体系。虽然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了较大成绩,但在法治国家建设层面的立法还有很多空白,很多时候只能用党内法规来替代。有法律规范体系的地方,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严重。并且,在法律体系化以后,由于理解的偏差或者说对法律缺乏起码的真诚,出现了大量打着依法旗帜的各种新型违法行为以及曲解运用法律的现象。不仅现有的体制机制难以适应法治中国建设,而且还缺乏与之匹配的法治文化、法治思维方式。辩证思维结构中的依法办事,时或演变成了依法刁难。在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出现以后,如何规避法律、利用法律成了很多人竞相研究的对象。因而,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仍然需要解决“有法律没法治”的问题,需要解决法治思维或法治话语权建设的问题。
近百年来,西方法理学已经成功植入了中国法理学。但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始终没有摆脱中国传统文化影响。只不过儒家思想不是以大张旗鼓的方式进入中国法理学,而是以结构性的思维方式影响着中国法理学的建构。“现在法哲学家们是在旧的哲学知识框架内,以‘哲学的术语’来重新表述法理学旧有的观念和思想。他们更多地是在‘讲’法哲学,而不是在‘思’法哲学。而‘思’本来应该看作是法哲学的生命本性。像哲学这门‘爱智慧’的学问一样,法哲学离开了严肃的思考,也就开始走到生命的尽头了。”这是舒国莹多年前的忠告,可在今天读来还是那么振聋发聩。倡导了一百多年的中西结合论始终没有找到结合的方法。在很多人的思维中,还是把认识论当成解决问题的方法论来用。
第一,中国法理学的体系性架构是在整体思维架构下的不自觉整合或统合性吸收,是在对儒学整体思维方式的不自觉运用中得以实现的。在中国法理学中缺少对基础命题的研究,甚至连法律的分类、法学分类这样的问题都没有展开过像样的论争,基本是把西方的法律分类,法学分类等直接搬到我国。这与“未能事人焉能事鬼”的实用主义有很大关联。我们学习西方法理学的基本姿态,就是学了就用,学后直接运用到对中国现实问题的批判,导致其缺少问题意识、基础研究和逻辑推敲。第二,中国法理学的价值体系的确立,虽然多是西方法理学的正义、自由、平等、公正等,而没有儒家的仁、义、礼、智、信等概念,但有一个现象值得注意,即中国法理学者所言说的民主、自由、公正等价值,无不遭遇中国儒家法律文化义利观的诠释。西方法理学的中国化是儒家法律文化与西方法理学的融贯。当然,真正实现融贯也很困难,因为在整体性思维架构中,个人、自由、民主等意义都多少会产生变异。现在存在的问题是,对儒学研究很透的学者不太了解西方法理学,而对西方法理学研究很多的学者,缺少对儒家法律文化的系统研究。因而,只能在不自觉的过程中(在儒家思维方式的影响下)实现西方法理学的中国化。第三,中西文化的融贯需要超越结合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结合论不是简单地取舍,即所谓取其精华、弃其糟粕,而是中西思维优势的相互融贯。结合论是在用认识论的方法代替解决问题的方法论。本来明确的法律意义,在对立统一中又变得模糊。中西结合的观点,在中国倡导了一百多年,但并没有找到具体结合、统一的方法,只是促成了中国人选择法治,而没有指出中国法治的具体路径。在中西结合论中需要加上方法论,主要就是在思维方式中引进形式逻辑——即在儒家整体性思维基础上融贯西方的知性思维。
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中的要素离不开中西知识体系,也离不开已有的承载知识的不同学科。在构建知识体系的时候,我们会经常误用辩证思维方式,比如在法治与德治、权力与权利关系问题上,本来两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很多人一般都看不到在对立统一基础上形成的新的组合,结果对立就成了争斗,而统一也就成了一方吃掉另一方。这种充满斗争色彩的思维方式不利于法治建设。因为斗争思维的基本结局就是法治政治一体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一体化、法治与德治一体化等。在一体化的过程中,其他各种权利都有制约,但是政治权力却可以不受任何控制。“政治和经济的一体化导致了社会空间的消失,也导致了权力的腐败。”法治与德治的统一,其结果也是权力集中于政治。在知识体系建构过程中,需要对立统一的思维方式,但更需要建立在形式逻辑基础上的分类研究。分类研究可以产生更多的知识。而对立统一虽然具有整体性、辩证性,可以使人们更清楚看到问题的实质,但对清晰的知识体系的生产来说意义不是很大。
关于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建构,需要跳出辩证思维去思考。唯有跳出简单化的对立统一,才能不被当前的思维模式所局限。与法治中国建设相适应的中国法理学的原创性,在于突破中西结合论,找到解决中国现实问题的方法论。这需要在传统法理学批判的基础上,对解决现实问题的方法有所突破。既需要思考传统法理学所存在的理论问题,也需要思考解决现实的具体问题,从而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根本性问题予以理论解答。虽然“哲学不提供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案,就此而言,哲学不能改变现实”,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然而,我们不能把哲学的这一品质推演到法理学之中。法理学具有强烈的实用性,天生是为法治建设服务的。没有法治建设的需求,法理学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建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是对中国的哲学社会科学进行重新塑造。这种塑造是一种颠覆,还是改造?笔者以为,经过一百多年向西方学习,在中国已经出现了一个以借鉴现代西方为主,也包含有中国传统思想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这一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体系架构、概念术语、原理等来自西方,但也带有中国人对西方哲学社会科学的选择性接受。现在的哲学社会科学不适合中国社会转型的需求,里面包含着大量的为革命斗争作准备的内容,也包含着中国权力政治传统的种种痕迹。但很难否认,中国已经存在一个杂糅中西,以西为主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在此基础上重新建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需要体系思维,而体系思维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构成体系的要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要素是什么?如果体系是指现有各个学科的组合,它们该如何排列组合?如果不需要排列组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建构的意义是什么?在这个体系中,哲学肯定属于“上层建筑”,但是哲学与其他学科的逻辑关系是什么?法理学在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中占什么地位?哲学与法理学的关系是什么?在社会发展转型过程中是否应该登场?法理学之所以要登场是因为法治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社会转型的关键问题。研究法治实现的问题,若没有法理学,法治之理就不可能成为哲学社会科学的要素,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也就成了空想。实现社会转型的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决定了研究法治之理的法理学是构建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要素之一。
重新构建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究竟应该包括哪些要素,这是一个哲学问题。把法治之理当成哲学社会科学的要素,实际上也面临着不少的问题。在改革开放社会转型过程,中国有很多的“坚持”以及由此衍生出的诸多观点。必须承认,在很多根本问题上,“坚持”是必要的,没有坚持也就没有秩序,但是盲目的坚持,也可能会导致发展的停滞甚至倒退。社会的发展进步需要坚守一些基本的理念,但更需要论证坚持的理由。需要“坚持”什么,应该根据促进法治中国建设目标的实现进行取舍,建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需要为法治战略实施服务。在中国社会的法治化转型过程中,不需要瓦解法治的知识价值理论体系。
对于法理之理,有多种认识。根据郭忠的研究,法理是中国固有的词汇。“理”是人们根据观察“玉”的纹理而来,遂引申出天理、管理、事理、条理、法理等。法理之理包括理由、理性和规律。理由是法律背后的正当依据;理性是在各种“依据”间,寻求普遍性和统一性;规律则体现必然性。法理是规范、制度实践的基础,具有原理、普遍性依据的意思。因而所谓法治实施就应该“缘法寻理”“明法达理”。但是,明法达理的前提是名正法备。不仅要以法治的视角观察事物,还要以法律之名调整行为。在这里,正名论是法治的逻辑起点,是要借助法的名义,以简驭繁,以万归一,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讲究法治之理。在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需要“把法治之理提升为政治意识形态,用法治话语代替传统的政治话语、用法治思维代替人治思维、用权利思维代替权力思维、用法治方式代替专制、专断方式,改压服的管理为说服的治理,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当成我们观察社会、解决纠纷的主要方法。法治之理是在承认中西文化差异的基础上,吸收世界法治文明所预设的法治价值、法治原则、法律制度以及法治思维规则等基础塑造的法治世界观”。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不是创建一个全新的学科体系,而是对原有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再塑造。
郑永年提出了“中国知识体系的未来:解释比改造更重要”的命题。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建构不是多一个诸如人工智能的学科,虽然那也是哲学社会科学体系所关心的内容。郑永年所说的“解释比改造更重要”是讲我们已经有了框架结构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只是没有在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内容中讲出、讲好中国的意义。当西方不了解中国的时候,我们需要解释,让西方了解中国。然而,这只是一种对外知识传播的需要,而不是建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要考虑的问题。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体系的建构,需要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服务。法治是中国前所未有的事业,需要与传统秩序建构不一样的知识体系。这就意味着我们需要改造中国固有的辩证思维和革命思维。
中国人的思维以整体性、辩证性、实质性思维为特征。由于忽视逻辑推理的重要性,造成根据法律进行思考的法律思维经常出现危机。但是,完全把西方的法律推理与解释方法搬到中国,也难以解决、解释中国的现实问题。中国需要融贯中西解决法治建设的理论体系;需要从哲学上解决用认识论代替方法论的思维模式。如果这一问题得不到解决,建立在形式逻辑基础上的——根据法律进行思考的思维模式就会长期与辩证思维相纠结。有了法律规范体系对法律的评价依然不好说,在行为方式上亦会举棋不定。法治所要求的法律的一般性、客观性、独立性、可预测性等也会在思维过程中被瓦解。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是哲学思维方式在法律问题上的应用。建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需要考虑到法治的需求,在整体思维中接受法治之理。不然,就永远会用认识论阉割方法论,在混沌思辨中稀释法律、法治的意义。为了法治目标的实现,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建构需要把法治之理纳入其中。
有人认为,塑造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任务是建构中国话语权,因而只有突出“中国”才能张扬主体性。确实,反复强调“中国”会增强民族热情,但一味把中国化当成解决问题的思路也会出现问题,过度的中国化就等于排斥他山之石对解决问题的意义。强调哲学社会科学的中国问题意识是必要的,但需要超越民族主义而建构具有长远意义的法治之理。排除民主、法治等现代化思维无助于中国问题的解决。因而,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建构应该把法理学列为要素。当然,这种要求也许对哲学来说太严苛了。因为“哲学是解放的事业”,对人的解放是没有边界的,不需要太多的规范约束。可是,法理学不仅把人的行为,而且把思想也圈进了思维的笼子。不仅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律在约束思想,而且建立在逻辑思维规则基础上的法律方法也在约束着人们的思维。现有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虽然也具有与时俱进的特征,能够为改革提供很好的理论体系与修辞思维方式,但从整体上已经很难适应法治中国建设的需求了。在这一背景下,法理因支持法治、改造传统思维方式而显得意义重大。如果不是为了法治寻求理论依据,也许重塑哲学社会科学意义不是很大。法治涉及面很宽,哲学社会科学都需要研究,也都能做出巨大的贡献。尽管动辄建构体系的做法已经被很多哲学家批判,但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建构需要体系?需要把法理学当成体系要素之一。
法理学与哲学社会科学的衔接需要两个条件。
一是独立的法理学体系。
法理学需要自身具备支撑法治成立、实现路径的法学理论体系、法治话语体系,以自身独立性、科学性、完整性、系统性的观点融进哲学社会科学体系。这是解决自身登场的资格问题。法理学本身需要体系化,这是由法律思维的体系性决定的。如果法理学本身不成体系,就难以形成与法治中国建设相匹配的法治理论体系、法治话语体系。法治话语体系包括法理学的知识体系(原理体系、责任体系)、价值体系、方法论体系、认知体系等。在法理学登场以前需要解决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问题。
需要理顺改革与法治的关系。由于法治建设是当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都应该重视的问题。如果哲学社会科学不能为法治提供理论支持,那就是对现实重大政治社会问题的忽视。然而,法治的实现需要通过深化改革来完成。这意味着改革与法治构成当今社会的两大主题。“只有以改革总揽全局,切实解决机制问题,才能真正推进社会科学发展。”由于法治与改革具有不同的思维走向,二者在很多方面存在着冲突,要想同时搞好这两项伟大的事业,首先需要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只有树立正确的法治改革观才能发挥法治对社会的促进功能。目前的中国不进行改革,社会矛盾难以化解,社会转型难以完成;而不推进现代法治建设,改革则可能失去方向,社会转型会失去目标。法治中国建设事关国家治理体制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以及国家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因而不能仅把法治当成工具,还需要把现代法治作为目标,用法治精神塑造改革的决策,引领改革发展。法治优先、改革附随是法治改革观的主要内容,也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思维方式的重大变化。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不能仅靠思辨,在对立统一中讲究法治与改革的对立与统一,需要以法治为目标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
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体系建构要满足解释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双重任务。如果以改造世界为己任,知识建构就应该形成以知识为主的权力,即因知识系统而衍生的话语权,如果以解释世界为己任,就必须考虑政治权力对知识体系建构的影响和引领。“知识体系是话语权的基础,没有知识体系就不会有话语权。但也应该看到,光有知识体系不见得就有话语权。”因为话语权是与他者的沟通能力,因而需要他者了解、信服和自愿接受知识体系,否则就会只有知识而没有话语权。今天的中国法理学,虽然有系统的知识体系,但还没有被普遍接受,因而就难以形成话语权。
在知识与权力的关系上,应该是知识限制权力,而不是权力支配知识。有评价认为,当代中国哲学在当今世界哲学舞台上,基本没有话语权。这种令人难堪的局面,在于没有产生原创性哲学。原创性哲学首先要求深入思考和批判时代问题,同时必须将此思考置于哲学史的语境之中。“思考既不是凭空拍脑袋乱想,也不是堆积哲学词汇、故作高深的组装拼凑、实际毫无用处的假货。它思考的问题是时代和哲学史逼出来的,哲学要发展,必须在这些问题上要有根本性的突破。”社会的法治化转型是时代的重大问题。社会转型为哲学社会科学提出更高的要求。把法治当成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仅是长期执政、长治久安的需求,更主要的是文明进步的标志。政治权力过度集中会导致市场、社会的衰落,甚至政府的无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需要相互配合才能真正实现治理现代化,才能为政府、市场、社会等提供更为宽阔自由的空间。
用民主法治解决中国问题,需要诸多条件,生搬硬套可能会水土不服。既然选择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就需要论证法治究竟需要哪些条件。法治的基本命题和法治实现的路径都需要哲学社会科学的充分论证。对法治之理的哲学社会科学论证是建构法治话语体系的前提。然而,现有的社会科学意义上的法学并不都是在促成法治,其中主流的辩证思维往往在修辞意义上瓦解法治。虽然在科学意义上可以解开法治现状的面纱,认识法治过程的真相。但是,如果一味揭示所谓“真相”,而不顾及法治目标的实现,就等于逃避哲学社会科学的社会责任。过多的“真相”揭示,致使法治现状的实际弊端暴露无遗,会促生法治的不可能性。这不利于法治话语权的形成。“生产知识的知识分子应该承担起知识的责任。否则,不仅不能促进社会进步,反而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灾难。”在促进社会进步的问题上知识的创造极为重要。
二是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应该把法治建设当成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哲学社会科学体系不仅是不同学科知识原理的组合,而且要解决社会重大问题。当今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呈多样性的特征。对美好生活的需求的满足都与法治有关联。法治的不平衡、不充分发展成了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障碍性因素也是构建哲学社会科学体系所面临的重大问题。这意味着塑造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也是重新构建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关键。为法治中国建设目标服务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所要解决的最大问题就是法治问题。法治问题牵涉各学科的基本问题。
法理学要与哲学社会科学衔接的原因,不仅是因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还因为法律价值的实现需要哲学社会科学的指引。纯粹的法理学研究受视角、立场以及研究范围的局限,而哲学社会科学对法治问题和法治之理的关注,对法治命题的证立、法治方法的探询、法治价值的认同以及法治战略的设立会更加全面。法治承载了民主、自由、秩序、平等、公正等法律价值。法律价值的实现离不开法治。法治可以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内容之一,在中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对于克服空洞讲价值有积极作用。如果没有法治平台,法律价值很难实现。
在哲学层面区分认识论与方法论,为中国法治话语体系建构提供理论支撑
辩证思维在中国具有强大的消解知识明确性的能力。只要这种思维方式不加以改造,就不可能形成法治思维或法治话语系统。法治话语也就难以提升话语权。在辩证思维下谈法治,人们马上想到的是法治与人治、法治与专制、法治与政治、法治与德治、法治与改革、法治与社会、法治与经济等等的对立统一。这种思维的全面性、辩证性自不待言,但对立统一的修辞效果很少有人研究。辩证思维的修辞效果就是在法治失去绝对性的同时权威性也被削弱,法律的明确性被瓦解。所以,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就必须改造这种思维结构。确实,辩证思维不仅博大精深而且还具有超强的包容性,但不可能否认也具有明显的斗争性。这种斗争性与法治思维所追求的明确、可预测、平和、理性有较大区别。没有对形式逻辑的尊重,就不可能形成法治思维。在法治与其他的对立统一背后,隐藏着虚假的修辞。对立统一可能成为空洞的言词。比如在法治与德治、法治与人治等的对立统一之中,德治、人治背后并不存在独立的知识体系,存在的都是以政治为核心的道德伦理等零碎知识。人们往往拿着高尚的道德、空洞的人治等来说事,认为法治与德治、法治与人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其实,法律与道德、法治与政治、法治与人治、法治与经济等在很多方面是重合的。所谓德治、人治,由于没有知识系统作为支撑,只是一种零碎的言辞而已。法治也不是说仅法律在发挥作用,而人不发挥作用。在人们的思维套到对立统一的结构之中后,本来清楚的法治界限被模糊,明确清晰的法律失去了规范作用。说法律的实施离不开人就是人治,说法律的作用离不开道德就是德治,是瓦解法治的错误修辞方式。
建构法治话语体系的第一步是按照法治的要求,塑造根据法律进行思考的思维方式。在法律思维中不是要舍弃传统的整体、辩证和实质思维,而是要在传统思维方式中引入逻辑的因素。把整体思维和知性思维结合起来,以简约的法律应对复杂的社会,以不变的法律应对千变万化的社会,在坚持法治目标、法律价值、良法善治的基础上持法达变。持法达变之“法”不是不变的,所谓不变只是讲法律的稳定性,而不是说法律不能有任何变化。但法律的变化需要有法律价值、法治理念、法律规则和法律方法的运用。法律的变化、社会的变革都不能偏离法治目标。持法达变,是用法律、法治应对社会的变革。当然,持法达变之法在古代主要有四种,即不变之法(天经地义之天理)、齐俗之法、治众之法(度赏刑罚是也)、平准之法(律度横量是也)。在今天主要是指法律规则(程序)、法治之理、法律价值、法律方法。“法”不仅包括治众之法,还包括治官之法。在中国,缺少的不是法律,缺少的是法理。由于缺乏法治之理,因而法治话语体系难以建立起来。持法达变所反对的是没有理由的“坚持”,而强调在法治目标下的放弃。持法达变之法,讲的是法治之理得到尊重,而封建专制逐步瓦解。这里的法是意识形态,取代的是儒家的君臣之理。持法达变的基本理路是反对专制、人治的权力之理,是捍卫民主、自由、权利、公平、正义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持法达变不是法律不变,而是名正法备。
法治实际上是用简约应对复杂的思维方式。然而,有学者一直在宣扬“中国问题的复杂性”,认为“建构一个新秩序远比摧毁一个旧秩序艰难”,建构在自由主义基础上的法治,并不能解决复杂中国的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平衡。因为,复杂思维会使社会更稳定。以简约应对复杂、以不变应万变、持法达变等法治思维方式,虽然是法治的基本思维方式,能解决很多问题,但是不能适应复杂社会的现实。坚持复杂思维的学者认为,任何简单思维,总是导致社会两极化思想结构,从而更容易失稳。简单化法律规则和程序就像大海中一叶扁舟,根本罩不住大海的整体秩序。复杂的现实,要求复杂的思维方式。人们已经看到,简约的法治思维方式,导致的问题是“法治在解决问题的同时,本身也正在变成问题”。然而,我们不能仅仅指出中国问题的复杂性而不给其找到解决问题的出路。法治其实就是面对复杂社会找出的简约化方式。法治虽然牵涉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是完全靠法治驾驭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可能会力不从心。我们需要明确,法治只是国家权力行使的一种方式,实施法治的主体是政党,是执政党把法治当成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政党从来不是仅仅靠法治来治理国家的,但就法治在世界范围内取得的成就看,应对复杂社会只能靠简约的法律。
法治建设是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重大问题。但法学界对法治问题还有不同的思考,於兴中指出:“法治社会把人的生命的必须牢牢地与人的智性结合在一起,使人的智性得到了极大发展。这是一件值得称道的事情。法治社会解决了人生必需和人生意义之间的矛盾,并且把两者统一起来,使它和谐起来。生命如果没有意义而只有必需,就使人降低到了动物的地位。”然而,由于法治社会重视人的智性开发,注重法律、注重理性而忽视其他人的秉性,包括心性和心灵的培养。因此法治社会不是一个理想的社会。纯粹根据法律的思考是一种功利主义的理性,没有历史感、没有道德责任感。“一个完全建立在智性和法律之上的法治社会只能造就一大堆现实主义的个人主义者,孕育不出健全的人来。”这些警示性论断是法治论者需要认真思考解决的问题。只不过於兴中的观点是观察美国社会得出的看法,对中国社会来说,这可能只是一个参考。因为,我们对法治理想还没有全面实验过,法治在中国才刚刚起步。其实,在任何社会中,法治也只能是其主要的治理方式,而不可能摆脱伦理道德等规范。法治在中国也不可能成为唯一的治理的方式。
也许在中国存在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对法治不够尊重,法律没有足够的权威。现有的哲学社会科学包含着不少瓦解法治的理论,而缺乏证成法治的理论。特别是,“中国的中产阶级到现在还只是一个消费者,而不是生产者。一方面,他们自己还没有能力生产自己阶层所需要的知识体系,另一方面他们也没有为他们说话或者代表他们利益的知识生产者。中国目前的知识群体,要不围绕着权力转,即权力知识分子,要不围绕着利益转,即利益知识分子。”这种情况的出现并不是倡导法治所造成的。在法治问题上,由于还没有展开基础性研究,人们要么按照西方的模式照猫画虎,要么在在辩证思维支配下对立统一。而这两种思维都不是解决法治中国建设所需要的方法论。哲学社会科学需要关注中国的法治理论的塑造。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一是要摆脱西方文化的殖民;二是要摆脱传统思维方式的干扰;三是吸收借鉴人类文明的成果。中国需要法治知识的生产者,而不仅仅是消费者。
〔本文为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兴学科视野中的法律逻辑及其拓展研究”(18ZDA034)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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