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 王若磊:信用、法治与现代经济增长的制度基础
作者按
昨日,国务院颁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下一部非常重要的法规,备受关注。其意在通过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高质量发展。营商环境和市场体制的优化,核心是信用与法治环境。王若磊副教授在今年4月《中国法学》第2期发表了《信用、法治与现代经济增长的制度基础》,实质上就是探讨这一话题,并将其置于现代社会关系转型这一更为宏大的视野中。现予以全文推送,以飨读者。
作者近照
信用、法治与现代经济增长的制度基础
作者:王若磊,中央党校政法部副教授
来源 :《中国法学》2019年第2期。本文为相对完整版本,参考引用时请以发表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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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信用是行为期待可能性的外在公共性评价信息,起到社会交往理性化的功能。它与法治的结合,走出了传统剩余物偶然交换的自然经济,成为现代经济增长与市场发展的制度基础。回溯西欧商业革命兴起的历史,商人法的统一规则与执行保证了交易本身的信用,而以信用机制为基础的商业技术创新,创设了新的法律关系,最终带来了行为模式和生产关系的根本转变。二者的结合稳定了交易预期、扩大了市场范围、提升了融资能力、降低了交易成本,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信用法律关系和市场机制是现代经济秩序的基础,其也有利于走出中国传统的关系信任,建构普遍信任。它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现代性的“非人格化”治理方式,逐步塑造平等而非差序的现代社会关系。
关键词:信用;信任;法治;经济增长;现代社会
引言
本文关注于信用、法治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探寻信用及其法治化对于现代经济增长的影响。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经济取得了巨大成就。劳动密集型的中低端制造加工业和政府(基础设施)投资是拉动经济长期增长的主要动能。然而,随着劳动成本不断攀高、环境破坏日益严重、技术创新相对落后、部分产能逐渐饱和、消费需求持续升级和民间经济缺乏活力等新情况的出现,传统动力后劲明显不足,增长逐步放缓。因此,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明显加大的形势下,推动经济转型、追求“高质量增长”,除技术要素外,对有益于长期增长、效率提升的制度进行改进也尤为重要。其中,作为市场有效运转基础性制度的“信用”常被忽视。实际上,它不仅只针对假冒伪劣、失信违约、老赖惩戒,而是关乎经济交往与社会合作的大议题。而信用离不开法治,它们一道对交易行为和市场机制提出规范性要求、做出制度性安排。
那么,信用与法治如何结合,进而又怎样影响经济增长?它们在经济增长中扮演何种角色、发挥什么作用?又如何促进三者的良性互动呢?本文试图通过回溯三者关系的历史教义,特别是对现代经济交往关系与商业范式革命性建构“发生学”上的考察,对其互动机理进行理论挖掘。在这个意义上,文章实际上是对经济增长和市场发展“制度基础”的探寻。不仅如此,对这一主题的研究,或许能从一个侧面展示现代经济秩序形成和社会转型这一宏大历史变迁背后制度逻辑、“经济伦理”乃至“生活样式”的基本状况,并对中国社会信任转型与现代社会关系再造这一更深层次的问题有所启示。
一、信用:期待可能性的公共评价信息
不理解信用及其本质,就难以理解其与法律和经济的关系,更无法透视它对于现代社会的意义。信用,是人类特有的一种观念认知。人,作为规范性主体(normative agency),与动物的一个重大差异,是拥有对过去和未来的认知能力;而作为过去的历史也是面向未来的。因此,人类行为“最重要的特性是它指向未来。”“所有的人类行动在时间中发生,利用不能逆转的过去并面向未来。”
作为本文中心概念的“信用”,即产生于过去和未来之间,根源于“基于过去而对未来产生”的“信任”,二者皆为一种行为期待或期望。面对未知的未来,信任与信用使人们对这种不确定性和风险抱有一丝信心。人类社会结成共同体,相互交往、互惠交易,大多是非共时性的,一般都存在时间差,因此必须信赖他者,相信未来对方也能履行一定行为,对此保持一种“信心”。否则,每天的生活只能在不安、疑惑、猜忌、等待、苦恼甚至恐慌中度过,惶惶不可终日。“信任为时间问题架了桥,为成果作了预付”。因此,二者的功能均在于稳定人们对预期的渴望,构筑交往秩序,使得原本杂乱无序、纷繁多样、充满变数的“社会复杂性”得以“简化”。
然而,信任与信用也存在差异。“信任”(trust),本质上是一种内心期待、期望,是“心理感受”和“精神态度”;而“信用”(credit),更精确地讲,则是这一内在心理倾向、内心状态——即某种行为兑现的期待可能性——的评价性转化,本质上是一种“信息”。它是信任程度可观察、可识别、可度量、可比较、具体化了的社会共评信息,表达着某主体的可信程度,彰显着兑现承诺、履行约定的能力,是信任的交互性或公共性的信息评估和传递体系。
在此基础上,二者的“客观程度”自然不同。信任,所包含的“期待”只是一种可能性,建基于过去的表现、品质的预判和关系的传递之上,具有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不过是“将不熟悉介绍到熟悉之中”。用齐美尔的话来讲,信任产生于知识与无知的结合,借助心理夸大了过去的信息。它本身很可能是一种非理性情绪,因为信任有时是盲目的、推测的。而信用,试图对“信任”进行“去主观化”评估与认定,让这一评价性信息获得一定形式的社会认证与公示,具有公共识别性,而不再依赖于情绪或情感这些非理性因素。当然,它仍只表达着某种概率,但相对而言,其收集、识别与评估有着相对客观的因果联系和概率统计来源,是对“风险可能性”尽量客观地描述和展现;同时也体现了一定形式的社会和公共认可,进而将原本人际间建筑于感性直觉和主观推测上的信任,用制度、系统和社会予以保障,可以看做是组织、国家为个体信用做出的背书。
在这个意义上,信用是将信任“注入”到社会制度之中,出现了“信任的法治化”,将二者自然联系起来。这时,较之于信任,信用的“理性化”程度更高。而在韦伯看来,“理性化”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一项特征。当其逐渐成为经济交换和社会交往间“理性”的合作标准时,在某种意义上这个社会正发生着一定程度的现代转型,出现传统与现代的分野。
二、历史逻辑:商业革命时期信用法治化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实际上,韦伯穷其一生追问的一个核心问题正是——从传统到现代的自发转型为何只出现在西方,而未出现在其他文明之中?当然,这一宏大议题可从多个维度加以解释。仅就经济而言,西方的确曾长时间落后于中国乃至阿拉伯世界,然而到了某个时点,出现腾飞超越,原因何在?
下图取自英国经济史学家安格斯·麦迪逊的《世界经济千年史》。书中他借助“国际元”将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的货币通过复杂多边计算,换算成统一“价值—购买力”的货币,之后进行各种比较,分析了世界经济千年发展状况。下图是中国与西欧公元400--1998年人均GDP的比较。可以看出,两条曲线唯一一次交汇、换位出现在1300年左右,这时长期落后于中国的西欧实现了第一次超越,并一直领先至今。
中国与西欧人均GDP水平的比较,400--1998年
的确,西欧相对于中国曾长期落后。中国由于政治和文化的早熟,在经济上也较早达到了农业文明较高的生产力水平,但一直未能有所超越和突破,被称之为“高水平均衡”。然而,如上图所示,西欧第一个重要的增长期——即1300年前后200年,从11、12世纪兴起的地中海沿岸海上贸易并在1500年地理大发现时代到达高潮的——“商业革命”时期,经济持续加速增长的背后,并非农业生产力的突破,而是商业交易的快速发展与扩散,出现了从农业生产为主走向商业贸易主导的结构性变迁,本质上是一种质变。虽然“工业革命”增长幅度更大,出现了技术革命,但实际上,若无商业革命带来的巨大的市场交易需求,不可能产生对机器、发明、工业和大规模生产的动力与愿望。商业繁荣是自发工业化的前提,只有“为交换而生产”,才会带来根本的技术突破和生产力变革。商业与市场搭起一张网络,形成一种无形的生态和场域,工业和技术创新方能孕育其中。前者是行为模式和生产关系的革命,后者是科学技术和生产方式革命。因此可以说,商业革命是西欧腾飞真正的历史起点,也是现代经济体系塑造的初始时刻。本文的研究就聚焦于此。以下将从宏观的社会商业信用和具体的企业信用、国家信用三个维度,对这一时期三者互动的历史逻辑进行梳理。
(一) 商业信用:商业革命的兴起与信用贸易
回顾历史,西欧的商业革命是在中世纪长时间动荡萧条和诺曼人侵略结束后逐渐开始的。长期和平和人口增长下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农业剩余,自然有越来越多的人聚集到城市,起初是从事手工业生产的工匠,之后出现了专职从事交易的商人。定期化的市场交易和专职化“为卖而买”的商人阶层的出现,标志着近代商业的诞生。
然而,商业交换实际古已有之。无论希腊罗马、古代中国还是中东地区,都曾有过相对频繁的商品交易。因此有学者将11世纪开始的西欧商业革命首先称为“复兴”。商品交换是小农经济的自然延伸,对剩余物偶尔的交易和孤立的交换,不成规模,也不成气候,“人们不为进一步交易承担义务”。那么,为何唯独此次,唯独在这里,生意能从本地做到地中海沿岸,又进一步扩展到欧洲和整个世界,进而发生结构性的经济变革呢?在发生学意义上,自然交换走向商业革命,出现长距离、大规模、不在场、复杂化交易,需要能在陌生人之间建立便捷的交易环境和稳定的市场秩序,信用和法治的结合正提供了这样的行为准则和制度安排,形成了有效的经济激励。
更精确地讲,商业革命在其内部又可分为两段,信用及其法治化的作用也有所差异与推进。第一阶段是11世纪到14世纪中叶的“地中海贸易”,以意大利为中心。中间由于黑死病和伊斯兰世界的阻隔出现了不到百年的低潮和萧条,但也正由于这一阻隔,西欧开始掉头西看,走向大西洋,寻找新大陆,开启了“地理大发现”全球贸易和世界经济的新阶段。相同的是,在这两个阶段,商业均是经济领域主导的行为范式和交往结构,但在范围、体量和程度上进一步加深。相对应,信用和法治在这两阶段商业发展进程中也都起到了基础性作用,不过方式又有所差异,出现了从提供稳定交易环境、保障交易信用,到不断利用“信用创新的法律设计”提高商业效率、扩大商业资本的技术化、精密化转变。
最初,地中海沿岸贸易逐渐兴起,商业范围和规模开始不断扩大。此时,最大的变化是“风险”陡增,因为生意更多地出现在陌生区域和陌生人之间。欺诈、违约、失信,各种纠纷争端不断;远距离贸易台风、海盗、沉船等事故频发,引发了商人们对于产权和契约的担忧,催生了对于稳定交易环境的渴望。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君主和封建领主由于占有土地,大多没有冲动对商业进行保护,而西欧商人们聚集的城市多少有些自治空间,为了自身利益,他们开始联合起来保护自己,成立行会、商会等组织,以提供交易安全、信用及必要的资本。一方面,订立统一的商业规则,保证大家有“共同的语言”,能够“在一起做生意”,改变地方规则阻碍贸易的状况。另一方面,再由专门的商业法庭,如市场法院、集市法院、商人行会法院和城市法院等来处理争端、调停矛盾,保障产权和契约的执行。否则即便有统一的规则,也不可能成为陌生商人间互信的桥梁。因此,虽然这些法院及执行最初是“非国家的”甚至是“无强制的”,但商人们为了长期商业利益也恪守判决。当然,遗留下的罗马法,也是意大利地区商业率先发展的一个天然优势和偶然遗产。罗马法重视商业交易中的平等关系和契约、财产观念,还有着复杂的交易制度和契约规则。不难看出,这时,信用与法律为初生的大规模交易提供了信赖保障,塑造了交易的基本规范,即借助统一的法律及其执行保证交易行为本身的信用。
到了第二阶段,伴随着地理大发现,贸易扩展到全球范围。此时,为给规模更大、风险更大、需要巨额投资的远洋贸易和大宗交易筹措经营资本、提供交易便利,出现了大量“商业技术”创新,这些创新本质上都是意在强化和扩展交易的信用机制。首先是银行信贷的普遍化。12世纪基于货币安全存储目的设立的银行,开始将主业聚焦于“信贷”业务。它能使商人获取社会闲置财富用于投资和再生产,进而获得规模经济带来的高额利润。不仅针对商家,当时还有了针对消费者的消费信贷与透支。在此基础上,抵押、留置等信用担保形式越来越丰富,甚至出现了“无需抵押的贷款”,仅以借款人的信用就可作为担保。同时,各种信用支付形式如本票、汇票、提单、信用证等信用票据也被商人们创造出来,便于远距离和多主体间交易。基于信用的金融业务也在此时出现,包括保险、债券、股票等。在伯尔曼看来,“广为使用的信用是商业革命真正的润滑剂。它完全是一个新生事物。”此后,随着信用手段的大幅创新和大范围使用,“信用”本身的识别和传播变得愈发重要。当时,商法和商人法庭先承担起了储存、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功能。随后出现了大量第三方金融中间人,为交易双方提供信用担保。逐渐的,有的第三方中介变为专业的信用评价机构,提供公开的信用信息。
纵观整个商业革命时期,信用与法律的结合表现在三个层面:首先是通过法律特别是商人法的规则与执行提供行为预期与安全,保证交易本身的信用;紧接着,为获取资本和提高效率,以信用机制为核心的商业技术不断创新,通过法律制度进一步塑造与确认,创设了新的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信用制度新的法律设计”;最终,普遍交易所需的信用信息,借助商人共同体的法律实践得以评估和传递,成为了信用信息的载体和法律平台。
具体而言,这种“信用的法治化”对于经济增长的积极影响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稳定交易预期。如前所述,商业本质上是一项“冒险”事业,如何保证交易安全,是商人关心的头等大事。渴望信用保障、契约执行和财产保护的商人们,借助法律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有效的执行机制来约束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和市场秩序。其本质上是在保护产权,进而形成有效激励。而在商业技术领域,保险、抵押、有限责任等信用机制的出现也起到了降低和分担交易风险的作用。
其二,扩大交易范围。商人既要安全,更要逐利。他们知道商业是冒险,但仍要去闯荡新世界、开辟新市场;因为市场越大,收益越高。传统社会由于信用仅存于熟人之间,交易范围自然有限。而在商业革命时代,商业信用和统一规则使得信任范围能够极大扩展,成为了陌生人间交易的中介和纽带,让生意做到了全世界。市场的扩大是当时经济腾飞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它不仅得益于新大陆的发现,也来自于统一交易规则在不同经济区域间建立的信任联系。
其三,利于劳动分工。在斯密看来,经济增长很大程度上还依赖于分工的发达程度。分工越细,专业化水平越高,经济效率也就越高。然而,缺乏信用,不可能存在专业化的分工,不会“相信”商业合作伙伴能稳定地提供更为精良的“部件”。正是由于信用的存在,欧洲范围内的分工在商业革命早期就已出现。更重要得是,这种分工会导致“为交易而生产”的商业范式的出现,进而可能走出小农经济自给自足和自然商业剩余物偶然交换的传统模式。
其四,提升融资能力。商业需要资本,增长需要规模经济。商业革命期间的跨海远洋贸易,虽利润颇丰,但风险大,投资更大,需要较长周期和大量资本。然而,任何形式的融资都需依靠信用,信用代表了“偿还能力”。商业革命兴起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金融的繁荣,这一时期接踵出现的诸多信用创新的法律关系,如保险、信贷、债券、股票、抵押等,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支持。
其五,降低交易成本。商品价格决定商品销路,销售收入是商人或企业财富增值的基础;而价格首先取决于成本。从传统观点看,产品成本主要由生产成本和运输成本构成,但实际上忽略了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成本,即交易成本。简单说,交易成本是在交易环节付出的所有制度成本、时间成本、社会成本等的总和。在诺斯看来,交易成本主要有三类,分别是提供产品交换和转移信息的“搜寻成本”、就交易条件进行沟通的“商议成本”以及执行契约和法律的“实施成本”。信用及其法治化最直接的经济价值在于它降低了交易成本。比如统一商人法在很大程度上免去了陌生交易双方由于担心对方违约而一个个进行详尽人格调查、反复磋商订立契约等行为耗费的巨大时间、精力和财务成本。更重要的是,商人法庭的存在使商人们无需再借助私力救济,而是可通过纳税或会费换取保护,大幅减少了执行成本。而且,其审判流程很快,时限较短,往往要求在“潮汐之间”完结。此外,行会、商会、贸易组织等各种贸易联合体使商人们能在大范围合作中交换和捕捉信息,降低了寻找商机的“搜寻成本”。事实上,在中世纪,信用较高以及配合执行法院裁决的企业,其信贷利率都会更低。
(二) 企业信用:信任关系、组织形式与企业规模
经济增长,除社会整体商业环境外,更直接地源自现实世界中一个个微观经济主体的经营状况,特别是作为经济体元细胞的企业。商业革命时期,创新的商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带来了企业生产率的提升,也是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
当时,交易范围、经济体量、风险几率与资金需求的同步扩大,需要更大规模的企业。最初商业伙伴的形式是在国外寻求代理商,支付一定报酬。而“当代理商以自己分担盈亏的方式加入到贸易中时,就成为了新的贸易公司和合伙形式”。随后11世纪晚期在远洋贸易中出现了现代股份公司的雏形——康美达(commenda),它是航行方和投资方以最初投资为限分担海上贸易风险并共享盈利的新的企业形式。此种形式后来出现在陆上贸易中,被称之为“陆上合伙”(compagnia)。之后有了更新的商业组织形式——“真正的公司”(vera societa),它们在欧洲多地设立分支机构,进行跨国贸易。在这些基础上,15世纪诞生了发行可转让股票的股份公司,16世纪出现了更大的商业联合体。
当然,无论何种形式的“合伙”,都基于合作方之间的信任和信用。福山的研究从社会文化学角度解释了为何某些国家会出现更大规模的企业。他认为这与某一社会内部的信任程度有关。一些社会缺乏超越家人、熟人的信任,就难以走出家族企业,从而扩大企业规模和专业程度。而信任,一方面可使企业与社会公众或他人合作,改制成为股份制企业,并“唯才是举”聘请专业人士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另一方面在企业内部,对下属的信任可以增加授权的程度与范围,进而扩展企业的层级、经营范围与规模,逐步变成大型企业。比如,福山发现,中国大陆、香港、台湾等受儒家文化影响深远的地方,由于对“家”观念的尊重,人们往往把对家庭的忠诚,置于各种忠诚之上,不信任家族以外的人,所以华人世界大多是家族企业。相比较而言,美国、德国、北欧诸国的私企规模都很大。不过,日本、韩国虽受儒家观念影响,但由于其公民之间存在良好的合作与信任,企业规模比华人世界要大不少;而欧洲的意大利和法国等国虽是西方国家,但其本质上也是信任缺失的社会。因此在福山看来,合作信用和社会信任程度决定了企业规模,而巨型企业是现代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力。
(三)国家信用:战争、信贷与国家存续
除微观经济单元的“企业信用”外,经济繁荣还有赖于“国家信用”。不少学者通过对西欧中世纪晚期到近代早期多个国家详尽的经济史考察和数据分析,得出“一个国家的信用能力,和国力强盛有重大关系”这一结论。
信用能力,是一国是否有能力发债、发长期债以及以较低成本发债的能力。当时的西欧,各国间竞争和大小战争不断,贸易保护和战争都需大量财富支撑,因此一个国家的融资能力至关重要。对任何国家而言,融资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征税,二是借贷。然而,征税对战争而言是低效的,也是危险的:一方面征税是一个长期、日常的管理行为,但战争却总是突如其来,需短时间筹措大量资金,征税往往来之不及;另一方面,因战事大规模征税,会引发民众的反感与反对,导致政权从内部动摇,对君主而言十分危险。因此战争关键在于借贷。然而,哪些国家能借到钱,就与该国的信用有关,同时其信用程度又与贷款的利率和期限成反比。信用越高的国家,融资能力自然越强,也就越能打胜仗,进而在胜利之下走向繁荣,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数据同样表明,商人主导的城市国家公债体系建立的更早,融资能力也更强,因为其信用好;相对而言,君主制的领地国家,君主总是言而无信,借贷又多用于个人消费,到期也经常赖账甚至暴力拒偿,其信誉越来越差,逐渐再也没有商人愿意贷款给他们。
当然,上述研究只突出了国家信用的外在维度,即国家信用在国际竞争中关乎自身的存续与繁荣。同样,就其内在维度而言,商业革命中后期开始,国家信用逐渐成为商业和社会信用的保障。早先非国家、非官方的商人法和交易惯例逐步被国家法吸收,成为其一部分,被认可为统一的规则并被有效执行。这时国家需要守信,即为经济主体提供“可信承诺”(credible commitment)。此中道理不难理解,现代社会,信用主要通过制度与规则维系,惩罚失信终需靠国家执行。一旦国家失信,信用就不可能成为社会交往的准则,那样人们仍会选择依附于权力与关系,再度沦为“人格化治理”的模式。简言之,国家立信,社会才会守信。
三、 理论机理:信用及其法治化的经济与社会价值
(一)信用作为社会资本
中世纪晚期到近代早期的西欧,通过法律和商业技术创新而不断扩展的交易信用,为愈发频繁的大规模陌生人间商业合作奠定了制度基础,带来了市场繁荣和经济增长。当代社会,从根本上讲仍处于商业革命建立起的交易范式和生产关系之下,但规模更大、速度更快、精密复杂程度更高,风险自然更大,信用因此更为重要。在这个意义上,信用实际上是一种“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后者是指“群体或组织内部人们为了某些共同目标而合作的能力”,是基于共享价值、观念、规则而合作,进而能够带来社会收益的一种力量。信用,是社会联结、交易合作与相互扶助的纽带,具有社会、经济和伦理三重价值:
首先,信用是社会合作的基础。缺乏信用,无法存在长期、稳定的交往行为;相互间的信任,能带来互助、互惠的社会合作。信用是社会粘合液、润滑剂。具体而言,社会,在最薄的意义上,首先是人们自足的联合,是社会利益的合作系统,是利益一致又相互冲突的个人为了私利联结起的共同体。不过,寻求私利的行为会带来公共利益。斯密曾正确地指出,面包商人精心制作面包,并非为了他人福祉,不过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在这个自足的合作系统中,相互信任、拥有信用是合作得以维系的基础和前提。
其次,信用具有强大的经济价值。现代生活中经济系统是最基础、最重要、最多元的场域,劳作、交易、合作、创造、享受于其中。而信用是经济合作的基础,缺乏信任,交易不可能完成;信用的价值也首先体现在经济领域——交易中的承诺兑现和合同履行就是信用的体现。如前所述,商业中的信用能够稳定交易预期、扩展市场范围、利于劳动分工,且针对市场缺陷,能降低欺诈、侵权、违约的概率,各方不必过于担心对方因为短期利润最大化的动机而欺诈。更关键的是,信用有更为直接的经济价值,能大幅降低交易成本,节约大量由于不信任而花费的代价。因此,信用本质上是一种公共产品。而在微观领域,对企业而言,信用能带来稳定的客户和市场;能带来融资,为企业经营提供资本支持;能通过外部股份制改革和内部层级扩展来扩大规模,增强企业竞争力。诚如诺斯所言,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
最后,信用具有“伦理”意义与价值。信用的价值凸显于经济领域,是经济交往中的行为要求和关系范式,形成一种制度形态和交易秩序。再进一步,它实际上是韦伯意义上的“经济伦理”,即经济领域交往行为所包含的某种道德、价值观念,要求以信用引领行为,诚实守信、合作共赢等。作为现代交往的中心场域,经济影响社会,经济伦理会逐步扩展为某种社会伦理。存在信用、相互信任的社会大体是一个理性而又温情的美好社会。消极意义上,它能减少社会摩擦、降低合作风险、增加社会透明度、提升交往效率,使不确定的社会实践理性化运转;而在积极意义上,相互信任的社会人际关系友善、人人舒心敞亮、友爱如兄弟姐妹,没有欺骗、没有告密、没有背叛,结成友善、互助、凝聚、相互“认可”的伦理共同体,是美好社会的典范。
(二)信用与法治互动下的经济增长
谈完“信用”的经济价值,需进一步推进到“法治信用—信用法治化”的经济价值。信用,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资本。然而,作为一种德性要求和经济伦理,普遍信任既不可能人人做到,又不会自发生成。特别是现代社会,陌生人间的信任建立及信用识别更加困难,因此需外力介入,也需公共认证。这时,制度建构、公共认可、普遍规范与强制执行的结合,自然指向了具有此功能的“法律制度”。
回顾历史具象地看,西欧现代经济兴起的商业革命时期,商人法对于契约、产权以及合作的保护,保证了交易本身的信用;而商业技术的创新,也获得了法律的“建构”与认可,创设了信贷、抵押、担保以及股票、债券、汇票等新型法律关系,最终建立起了基于信用的现代市场法律秩序,由此带来了交易的繁荣和经济关系的转型。
跳出历史抽象地讲,就信用与法治的内在关系而言,二者在诸多领域存在“功能一致”之处。社会生活领域,二者均致力于社会合作、行为交往、秩序建构,且皆为第三方评价和实施机制,试图通过自身特性来整合社会关系、稳定预期,保证确定性,使社会复杂性简化和交往理性化。本质上,无论信用还是法律,都是一种行为的制度性约束,提供某种行为指引,防止越轨,具有规范性。而聚焦于经济领域,二者在推动经济增长中功能也惊人一致:信用和法治所建构起的可预期、可扩展的稳定社会关系,既能扩大市场范围、加强合作分工,又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保护产权、执行合同。
在此基础上,二者在经济领域必然出现“功能互补”。不言而喻,两个事物功能相似,自然在缺乏某一个时,另一个即可充当功能补充。一个社会缺乏信用,可通过强化法治来约束人际交往行为,借助法律关系而非人际信用维系社会合作;而一个社会法治不健全,但倘若人际间相互信任,法律的稳定和规范功能也在一定程度上可被替代。在此基础上,信用与法治共存,合作效果更佳:信用降低法律的商议和执行成本;法律保证信用的公信力,降低信用的识别和执行成本。
不过,法治对于信用有着显著的“功能支撑”作用。虽然法治与信用既功能一致又相互补充,然而现代社会,单纯信用往往力所不及,需法律介入,助其建构具有公共性、公信力和惩罚性的正式信用机制。起初,信用只存在于人际之间,源于血缘、认知、人格、情谊,或源于信任交换、互惠或传递。然而这种信用,缺乏稳定性、强制力以及可扩展的“非人格性”,是不牢靠的。法律建构的信用制度体系,是一种制度保障,是以国家权力和制度系统为个体信用背书,进而将法律所特有的公开、普遍、公共、强制、确定性等特征,注入到信用体系之中,使之也具有上述特征,从而避免其私人性、特定性、不可扩展性、外界不可知性、自力救济性等缺陷,而将其优势展现得更加淋漓尽致。本质上,信用的法治化是将信守承诺的道德责任转化为法律责任,使其具有确定性、程序性和可追责性,体现了制度化水平和规范性程度的差异。福山曾言,“现代经济生活的本质,不正是用规范透明的法律责任代替非正式的道德责任么?”
因此,在某种意义上,现代社会甚至可能用法律替代信用,因为法律体系本身就是一个信用系统,它可通过法律关系与公权惩戒“包揽”私人间的信任网络联系。当然,反过来若过于强调法律,也可能稀释信任,徒增社会成本,冷却了人际间的美好情感与温存。
(三)信用法治化与信任文化的培育
截至目前,我们主要关注于制度中的信用。然而,信用也是一种经济伦理和社会伦理,价值观、道德感孕于其中,体现某种社会文化,成为一种“生活样式”。前文福山关于高、低信任社会的研究也是社会文化学的。在他看来,是否信任他人取决于一个社会的文化,比如在东方社会,人们很难去相信一个和自己没有“关系”的人。同样,韦伯关于现代社会的终极发问,也是在宗教——即价值观和世界观层面——寻找答案的。文化,实际上是一种思维习惯、价值观念和心理倾向,进而形成了较为稳定、类似的行为模式,对较大地域范围内某一群体中的大多数有着潜在而深刻的影响。因此,文化具有塑造行为的功效。钱穆先生曾言,“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此言虽有几分绝对,但不难看出文化的重要性。
然而,缺乏信任文化的文明或国度,并非无法建立信用关系。制度、法律同样有“反向”的行为塑造功能。信用及其法治化的规范性作用和强制执行,虽针对具体行为,但长此以往普遍适用,能逐步改变大众的行为模式,进而形成某种行为惯性,甚至心理倾向和价值观念,或能潜移默化逐渐培育新的文化。文化,虽难以改变或建构,有强大韧性和影响力,但在“具体行为”或社会关系领域并非完全无法改变。历史上不曾有从未变化过的文化;文化,可以培育或塑造。事实上,西欧中世纪晚期到近代早期这种信用文化的转型,有宗教因素,但也有赖于制度保障。
事实上,就信用的经济基础、文化基础和法律基础三者而言,可从外部、通过“人为”加以“主动影响”的,其实唯有法律制度之下信用认证与强制。其规范、惩戒与教化的“辐射”作用,也能逐步培育一种相互信任的社会氛围,形成既“相互承认”又“相互负责”的有机粘合的“信任文化”。
四、信用法治、经济范式与现代社会关系的再造
我们再回到“韦伯之问”上来。西欧中世纪晚期到近代早期的岁月里,不断扩张的市场因为存在以信用为核心的法律关系而不再隔绝,大规模交易能在新地域、生人间、不在场时展开,商贸往来易于交流、产权契约有所保障,形成了有效激励和良性循环。人们逐渐发现不用再自给自足,就能在市场上寻求稳定的交换和更好地致富。此时,传统农业“剩余物偶然交换”的经济范式被“为交换而生产”的商业所替代,迎来了现代市场关系和经济秩序的转型。
相比而言,缺乏理性化市场秩序的传统中国未能通过建立信用机制使交易“脱离人际网络的桎梏”,小农经济一直占据主导。即便在加州学派看来中国历史第二个千年有过一定程度的增长与繁荣,但实际那不过是一种“外延式增长”“停滞性增长”,是波峰与波谷间的自然流动,仍是“半封闭的地域经济”。的确,“唐宋变革”“晚明清初”这些时段看上去有过较为频繁的商业活动、出现过较大的城市、存在一定范围的国内贸易,甚至有了金融和信贷的雏形,但是本质上仍是自然经济,实际也并不繁荣:虽有商业贸易,其实规模不大,繁华主要位于江南,且大商业多是官督商办的特许经营;有城市,但本质是政治性而非商业性的,城市人口占比相对于西欧也不高;虽有大的商帮如徽商、晋商,但从名称我们也能看出其实际并未走出家族网络,且大多数仍是小规模家庭农业生产、手工作坊和近距离交易;而行会的主要功能是“满足政府的商品和服务需求。行会对商人群体的组织和领导能力都很薄弱。政府官员不断介入行会”;有信贷,也主要是为穷人赊卖的典当或家族间借款,融资成本极高,没有信贷市场,政府也没有信贷需求。
当然,大分流的原因颇多,也颇为复杂。如自上而下传统中国根本的大一统格局视稳定为要务,所以有了持续千年重本抑末的观念和政策,并借助一体化结构中的官僚体制、宗法制度、儒家观念等实现总体性社会控制。同时,因之也未自下而上出现商人阶层,他们依附于官或依附于家,更多则早被科举吸纳、消解。此外,就社会交往和交换本身而言,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缺乏信用机制,阻碍了大规模市场的形成和经济关系的根本转型,未能触发超越小农经济“高水平均衡”之上的经济增长。本文正关注于这一深层次的制度因素和文化结构。当代社会,重农抑商早已扭转,商人阶层也已大量存在,但基于信用的经济秩序仍未建成。
制度背后是文化,经济秩序背后是“生活样式”——“每个社会过往的历史,都会对今时今日的市场交易规则形成重大而持久的影响”。因此,探讨这一话题,暗含的问题意识和最终落脚点自然是当代中国的信任重建。难道如有学者所言,“中国和欧洲的经济分流其实是一种文化的宿命”?实际上,中国传统历来强调“信”作为一种美德,但大多局限于个体德性、人格品德。然而,一旦结合儒家的“差序格局”,则会呈现某种内在矛盾:差序的格局致使人们有远近亲疏,信任程度逐级衰减,从而压缩信任的范围和扩展程度。这时,基于传统美德的“人格信任”与基于差序格局的“人际信任”之间自然出现张力,终会消解“诚信”这一美德,反而处处转化为“关系”作为交往的“链接”。因此,信任往往仅存在于关系可及之处,而几乎不再关乎“信用”本身。所以,传统中国,契约、承诺、规定等皆为表象,或是形式,行为多数并非基于“信誉”“能力”,关键还看“关系运作”。经过历史锤炼,其方式、手段极多、极高明,拜把子、套近乎、认干亲、攀同乡等,俗语谓之“拉关系”,核心就在于想办法把“外人”变成“自己人”。所以韦伯谈到,“个人信用在中国早期历史的一个可能的发展端倪,是氏族的共同保证”。他早早看到了中国的人际信任,根植于氏族——即“家”——之中。
这时,信任的两端,靠“关系”勾连。所以,原本基于“品质”的“人格信任”变成了基于“关系”的“人际信任”,进一步沦为“交换信任”和“工具信任”。维系信任的,是身份,是私人关系,是利益交换,即韦伯所言的“特殊信任”,而非“普遍信任”。人际间的信任靠“关系”传递,不过是一种“信用连带”,仍走不出熟人的世界。交换性、互利性的关系当然并不牢靠,因此强调信义的传统中才有那么多背信弃义和背叛告密的故事。
对于熟人情感上的亲近和信赖本是人类天性。问题在于,过于强调此种信任,或者让其过多地涉足公共领域,会引发诸多社会问题。此时,社会交往不再以“是非”为准绳,而是以“关系亲疏”为标准,自然因人而异、因人设事,对社会合作、社会凝聚与社会正义伤害极大。另一方面,传统人际信任并不适合现代大规模、高频次交往的大范围“匿名”陌生人社会。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的现代转型是不可逆之路,是科技、交通、通讯、经济客观发展铸造的根本时代背景。人际信用不可能无限扩展,传递范围有其限度;同时,随着人口的流动,熟人少、生人多,道德谴责、闲言碎语、口口相传的威力有限。更关键的是,在现代社会的元单位——经济领域,人际信用增加交易成本,时间、精力和财富消耗在“关系运作”和“关节打通”上,降低经济效率、阻碍经济增长。
因此,现代社会人际信任的“内核”必须随之转变,从私人间的关系信任、特殊信任,走向公共性的普遍信任、系统信任和制度信任。此种信任,只能建基于法律制度保障的公共信用之上。法律建构起的交往信用体系,是公共化、普遍化的信用信息认证、传递与保障机制,借助信用的法治化,自外而内重建信任。
事实上,其重要意义不止于“信任”领域本身,我们有理由看得更远。基于法治信用的国家治理是一种“非人格化”治理,因此本质上是一种“现代的”治理方式。“现代政治”之所以谓之“现代”,“非人格化”是其核心,是非曲直不决于关系亲疏,而取决于能力、制度和法律。古代或传统政治,起源于氏族、兄弟的血缘关系,并延伸到追随者和门第,自然衍生为分封、荫蔽的“家族制—特权政治”,进而成为“恩惠式—依附主义”。而现代政治发展,无论中西,其标志就是形成了一套公共的“非人格化”治理机制。比如,被学界公认为在一定意义上具有某种“现代性”的秦王朝(及其之前的秦国及战国诸强),即因其打破了身份继承的贵族制、分封制,走向了任人唯贤、唯能、唯军功的平民主义的官僚制,及中央集权的郡县制。而隋唐又进一步,废除了魏晋“察举”带来的士族门阀政治,借助“科举”提供了一套相对客观的选任标准,完成了从“血统论”到“士人政府”的转变。这些制度明显具有一定“非人格化”的特征。在这个意义上,作为现代西方政治制度代表的民主制、官僚制、法治和政治责任制等,其“现代性”同样来自背后的“反依附主义”和“非人格化”。反过来,无论古今,政治走向衰败,皆因在不同程度退回到某种类似家族的“私利性特权阶层”及维持其利益的“汲取性制度”,出现了“家族制复辟”。
这时,基于信用的非人格化治理方式建构起的人际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平等”而非“差序”的格局。在公共领域,这种社会关系不再基于人际亲疏、关系传递,而是源自公共信用和制度信任,公正而非偏私,确定而非因人而异。这实际上是在重构一种“现代”的社会关系,可能逐步走出传统中国关系远近亲疏的“差序格局”,建构一种新的社会关系模式。最终,这一背景下培育出的或许是一种新的国民性,以及一种普遍信任的社会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