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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彦:菲尼斯与新自然法理论

苏大学报法学版 法学学术前沿 2023-03-26

(图为吴彦与菲尼斯于牛津大学)

特约主持人:吴彦(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主持人语:由菲尼斯及其同道格里塞(Germain Grisez)和波义尔(Joseph Boyle)一起发展起来的“新自然法理论”是20世纪后半叶最重要的重构自然法的成果。晚近在西方学界所兴起的自然法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就归因于菲尼斯他们的开创性工作,诸如罗伯特· 乔治( Robert George)、马可· 墨菲( Mark Murphy)、麦克· 摩尔( Michael Moore)、尼尔·西蒙斯(Nigel Simmonds)、乔纳森·克劳(Jonathan Crowe)及其他诸多自然法学家在晚近所做的工作,无论是就其讨论的内容,还是就其讨论的规模,或是对菲尼斯及其学派之学说的继承,或是对他们的批判和进一步发展,或是受其所激发。如果说20世纪后半叶法律实证主义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哈特的影响下发展起来的,那么我们完全可以说,20世纪后半叶自然法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在菲尼斯及其学派的影响下发展起来的。

菲尼斯的自然法学说,并不如我们通常所理解的那样是一套纯粹的法律理论。相反,它是一套整全性的实践哲学体系,囊括道德哲学、政治哲学和法哲学。也正基于此,晚近以来,学者们开始使用“自然法伦理学”“自然法政治学”和“自然法法理学”这样的术语来分别指称菲尼斯学说的三个主要领域,并各自在这三个领域中展开与菲尼斯的对话。就菲尼斯的学说本身来讲,在这三个不同领域中,其所依凭的最核心的观念分别是:(1)实践理性与基本善;(2)共同体、共同善及权威以及(3)自然法与实在法之关系命题(演绎与决断)。这三组观念相互映衬、相互补充,构成了一套极富魅力极有说服力的有关人类道德和政治生活之总貌的学说。

在汉语学界,晚近以来,菲尼斯研究有逐渐兴起之趋势。这不仅体现在他的作品在不断地被引译进来,而且也体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年轻研究者开始把他们的注意力聚焦于菲尼斯的学说。当然,这种兴趣的不断点燃,一则来自菲尼斯学说本身的魅力,菲尼斯不是一名纯粹的法学家,其研究及思考的领域并不局限在纯粹的法学,而是将之深入到政治哲学、道德哲学,乃至人类行动理论之中。相比于哈特和拉兹,菲尼斯的学说有着更为融贯的体系;而相比于当代其他诸多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家,菲尼斯的学说又有着深厚的传统渊源。他是亚里士多德-托马斯主义传统在当代语境下的一种发展。他所提出的立足于阿奎那的道德理论(与麦金泰尔立足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立场不同),同时强调义务和德性,对于突破晚近所谓的德性伦理学和规则伦理学(义务论和后果主义)之争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他所复兴的以“共同善”为核心的传统政治哲学,对于晚近学界有关至善论与自由主义的争论有着极大的借鉴意义,同时他的自然法学说也对美国的某些自由主义派别产生了影响,出现了所谓的“自然法的自由主义”(Natural Law Liberalism)。另外,他有关自然法与实在法之关系、有关恶法非法、以及有关义务的性质的论述,都在翻转自然法的传统形象,使之在面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的时候有着更强大的说服力。

当然,菲尼斯学说的这些魅力都还尚未为国内学界所完全把握。但随着他的作品的翻译、阅读以及研究的不断地推进和展开,这些魅力会逐渐为国内学人所理解。另外,对于菲尼斯学说的兴趣,从更深的层面来看,在一定意义上来自晚近汉语学界对于整个自然法传统的兴趣的点燃。国内学人在逐渐发现自然法传统的源远流长,逐渐意识到它在塑造现代西方整个道德、政治和法律世界的奠基性作用。当然,这种兴趣,就目前看来,多少还有些不完整,除了洛克、霍布斯等耳熟能详的人物之外,对于一些同样重要的人物(诸如苏亚雷斯、格劳秀斯、普芬道夫),乃至一些更为重要的人物(诸如阿奎那),我们对于他们的理解乃至了解都是远远不够的。不过,我们亦看到了一些有推进意义的工作的进行。

本期《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集中刊发了国内多名菲尼斯研究者研究菲尼斯及其学派的论文。同时亦刊发了菲尼斯讨论法律实证主义的一篇名文。在这篇名文中,菲尼斯不仅追溯了实在法概念的历史,而且重构了自然法传统中人们所持有的有关实在法的基本观念,并在此意义上回应了法律实证主义对于自然法的根本性批评。另外,本期还刊发了新自然法学派另一位奠基人波义尔的一篇讨论自然法学说中的财产理论的文章,这是波义尔的文字第一次被译成中文。


01

法律实证主义中的真理

[英]约翰·菲尼斯著 吴彦译

内容摘要:菲尼斯在本文中追溯了法律实证主义的历史。在他看来,古典自然法从来没有忽视对于实在法的讨论,也从来没有忽略给予实在法以应有的位置。现代自然法因为丧失了古典自然法的一些基本前提和重要洞见,因此也无力去回应后来的法律实证主义法发起的对于它的基本批判。

关键词:法律实证主义;实在性;自然法

DOI:10.19563/j.cnki.sdfx.2019.02.001

作者简介:约翰·菲尼斯,牛津大学法哲学荣休教授。

译者简介:吴彦,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牛津大学访问学者,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法哲学编译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

02

菲尼斯实践哲学概要

吴彦

内容摘要:菲尼斯的自然法学说是20世纪后半叶最重要的重构自然法的成果。他的自然法理论建立在亚里士多德-托马斯哲学的基础之上,以人类事务哲学概念作为他的整个实践哲学的知识论背景,由此,他的整个自然法理论也分别被看成由三个基本领域构成:第一个领域是道德哲学,菲尼斯的道德哲学以实践理性和基本善为核心概念而展开,经由共同体而过渡到第二个领域,亦即政治哲学;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是政治权威,政治权威的合法运作又依赖法律,亦即政治权威需要根据法律来实施统治,也就是通过法治来实施统治;通过第二个领域的政治权威和第三个领域的法律,在最终意义上由来保障在道德领域被加以阐明的基本善。这就是菲尼斯整个自然法学说的基本要义。

关键词:人类事务哲学;实践理性;基本善;权威

DOI:10.19563/j.cnki.sdfx.2019.02.002

作者简介:吴彦,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牛津大学访问学者,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法哲学编译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

03

自然法、所有权与世界的自然资源

[美]约瑟夫•波义尔著 童海浩译

内容摘要:在当前有关所有权的哲学反思中,托马斯自然法理论构建了一条独特的进路,然而,所有权的自然法观念还未在当下的哲学讨论中占有一席之地。面对这样的挑战与机遇,波义尔根据对阿奎那的“新自然法理论”(New Natural Law Theory)式解读,重新理解所有权及其相关议题,提出了所有权的自然法观念的三项基本主张,它们分别涉及占有、共同利用与据有(或所有),进而指出了这三项主张的规范性基础,澄清并回应了有关所有权(或财产)安排的几项现存或潜在的质疑。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波义尔聚焦世界的自然资源这个具体领域,针对世界的自然资源,提供了所有权的自然法观念版本的独特理解与思考。

关键词:自然法所有权;共同利用之要求;世界的自然资源

DOI:10.19563/j.cnki.sdfx.2019.02.003

作者简介:约瑟夫·波义尔(1942—2016年),多伦多大学迈克尔学院教授(1986—2010年)。

译者简介:童海浩,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哲学博士生,圣母大学访问学者。

04

英语世界自然法理论复兴中的格里塞-菲尼斯学派

杨天江

内容摘要:格里塞-菲尼斯学派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正值英语世界自然法理论复兴之际。这个学派在理论目标、论证方法和评价标准上与其他自然法学者不同。格里塞是这个学派的奠基者,菲尼斯把他的道德理论贯通到法律领域,乔治则为他们的理论进行了最为强劲的辩护。他们根据亚里士多德-托马斯主义传统阐发了一种关注现代的道德、政治和法律理论。他们信赖实践理性对基本善的把握,坚持通过实践理性化的基本规定可以形成道德准则,提供一种解释和捍卫关于人类选择和行为之对错的理论。在他们看来,自然法是一批首要的实践原则,法律原则建立在这些实践原则基础之上。这个学派已历经半个世纪,对英语世界自然法理论复兴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自然法理论复兴;格里塞-菲尼斯学派;实践理性;法律理论

DOI:10.19563/j.cnki.sdfx.2019.02.004

作者简介:杨天江,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

05

自然法学者批判政治自由主义之公共理由原则的力度及限度

宋京逵

内容摘要:从广义上来说,新自然法理论的政治哲学属于自由主义学说的一种,它支持自由、平等、法治这些重要的价值。但是狭义上,新自然法理论并不是一种当代主流的自由主义理论,因为新自然法的政治哲学承诺了一种政治至善主义的立场,从而与目前最为主流的由罗尔斯确立的政治自由主义相冲突,尤其是政治自由主义的公共理由原则旨在直接排除至善主义理论在公共辩论中的适用。近年来新自然法学者为了维护自身的理论,对公共理由原则提出了一系列的反驳,然而这些反驳的力度是有限的,并不能完全摧毁公共理由原则的基础。

关键词:新自然法理论;公共理由原则;政治至善主义;政治自由主义

DOI:10.19563/j.cnki.sdfx.2019.02.005

作者简介:宋京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博士。


本专题刊于《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9年第2期,此处为文章的内容摘要,如有其他媒体或机构转载,请注明文章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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