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佑勇:新时代中国法学研究及学科发展的新任务
新时代中国法学研究及学科发展的新任务
作者:周佑勇,法学博士,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来源:《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本文注释已略,并与原刊略有出入,建议阅读原刊,感谢编辑部供稿和授权! |
内容提要
党的十九大作出系列新的重大论断和重要部署,为新时代中国法学研究及其学科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亦明确了新的任务。法学理论界应当更加全方位地推进法学研究创新,加快一流法学学科建设;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引领法学研究及学科发展,及时更新法学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式,进一步加快构建和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判断,并对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重大的理论创新,提出了一系列法治新思想新战略,标志着全面依法治国进入新时代。新时代呼唤新理论,新理论回应新实践。面对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实践提出的新要求,我们法学理论界不仅需要以十九大精神为指针,进一步推进“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制度性建构,更为重要的是,还应当围绕法治的要义和精神,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理省思与理论架构,从而服务于“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需求,实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研究宗旨。由此,我们的法学研究应当由整体上以法律体系制度建构的单一性理论研究,转向以法治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目标的全面系统性研究。相应地,我国法学学科建设也应当转到“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内涵式发展道路上来,着力构建面向中国法治实践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与话语体系。无疑,进入新时代这一新的历史方位,不仅对我国法学研究的创新及学科发展提出了更为高远的理论期待和法治品格诉求,而且需要通过推进我国法学领域的基本范畴重建、学术理论深化、学科体系重构等,为新时代法治建设实践提供全方位的理论支撑和智识资源。为此,亟待我们理论界更加全方位地推进法学研究创新,加快一流法学学科建设,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新的理论贡献。本文拟对其中的几个基本问题作出初步探讨。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引领法学研究及学科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站在治国理政的战略高度,提出了一系列有关法治的重要论述,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最新理论成果,直接推进了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取得了重大法治成效并推动了长足的社会进步。我们应当深入研究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并以此为引领,将其贯穿于法学研究及各个法学学科发展的全领域。
梳理与归纳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需要把握两大标准:一是政治性与思想性。对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研究,必须将其纳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即“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同时能够反映法治的要义与精髓。二是全面性与系统性。全面性要求在时间和内容上能够全面反映自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围绕依法治国提出的新思想新战略;系统性要求法治思想的有关内容在逻辑上能够自洽,内容上能够自成体系。按照这一标准,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主要包括:治国方略论、人民主体论、宪法权威论、良法善治论、依法治权论、保障人权论、公平正义论、法治系统论、党法关系论、全球治理论等[1](P3-22)。同时,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又是通过具有实践面向的核心观点加以实现的,主要包括:“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2](P54),“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3](P88),“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2](P15),“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4](P67-68),“让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5](P4),“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合理化”[6]等等。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引领,将上述核心观点贯穿于法学研究及法学学科发展的全领域,对法理学、宪法学等各部门法学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
第一,对于法理学发展具有指导意义。党的十九大报告站在新的历史起点进一步推动了习近平法治新理念新思想的创新发展,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涵,这为法理学研究及其学科发展提供了重要契机。习近平法治新思想不但蕴含着公平、正义、权利、秩序等法的基本精神和要义,而且立足于中国实践勾勒治国理政的法治中国图景,这为法理学研究继续深化法的一般理论提供了中国样本,呈现出法理中国的鲜明品质[7](P5-40)。更为重要的是,习近平法治新思想中的创新性法治思维,如党法关系论、法治系统论等,对法理学纵深发展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第二,对于立法学发展具有指导意义。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立法学研究者应为此提供智识资源和理论支撑,围绕如何提升立法质量,一方面在宏观上展开立法立改废、立法重点领域、立法与改革相衔接、完善立法体制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另一方面在微观上对科学立法规则与技术、民主参与立法的进路、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原则的运用、法治评估及其再评估的规则与方法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理论研究,从而推动立法学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第三,对于宪法学发展具有指导意义。以前,受制于宪法不能适用的实践,违宪审查与宪法实施的宪法学研究并没有取得显著成果。习近平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指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对此,有关宪法实施特别是合宪性审查将成为宪法学研究新的学术增长点,具体将会从启动主体、审查对象、审查程序、审查方式、违宪责任等方面规定合宪性审查的具体规则,对宪法解释的提议、审议、通过、效力、公布等内容展开相关深入探讨。
第四,对于行政法学发展具有指导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的新要求。这相较于依法行政要求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便民高效、诚实守信、权责统一,有更强的系统性与针对性。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此,行政法学界需结合社会发展需要和行政实践,深入研究行政机构设置的功能预设及其内在规律,以探求行政权力配置的规律;研究权责法定在当前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中的不同定位;进一步研究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科学设置情节细化与效果格化的规则;深入研究内部管理信息、过程性信息、主动公开的限度等政府信息公开问题;有效协调强力反腐与行政不作为和“行政正确”之间的内在关系;科学处理政府承诺与行政法定之间关系;等等。
第五,对于诉讼法学发展具有指导意义。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就要求行政、刑事、民事三大诉讼的法学研究应当围绕如何实现公平正义,展开卓有成效的理论支撑、现有制度检讨、相关规则设计等方面的研究工作。在此过程中,诉讼法学研究者应当关注如何处理好司法改革的政治定位与司法法理定位的关系,深入研究当前司法改革重大举措的法理基础及其完善路径等问题。
第六,对于国际法学发展具有指导意义。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合理化,坚持和平发展道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为国际法学研究者研究全球治理体制和治理规则提供了契机,在致力于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合理化的法学研究之中,如下问题无疑将得到重视:如何宏观上统筹协调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关系,如何积极参与国际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乃至法律外交,如何在此背景下推进全球治理格局、治理体制、治理规则变革,如何建构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合理化的相应规则,甚至如何构建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
第七,对于经济法学发展具有指导意义。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经济法学者必须进一步深化这一重大命题的理论基础,继续致力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法律制度,构建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经济法治保障机制。
此外,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对于其他领域法学研究及学科发展也有同样重要的指导意义。例如,习近平提出的“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5](P4)“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8]等重要论断,对于深入研究法治队伍建设、反腐败法治化以及党内法规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厉行法治、严肃军纪,是治军带兵的铁律”[9](P116)的论述对于军事法学建设意义重大;“让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5](P4)对于法理学者深入研究法律文化与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习近平还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10](P99)。这种“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的最严生态法治观,为环境法学深入研究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
二、推进新时代法学研究内容、方法与范式的创新和发展
进入新时代的中国,正在形成独具特色的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和法治文化。对此,我国的法学研究无论在内容、方法还是范式上,都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立足中国大地,尊重自身的法治实践,密切关注并回应不断变化着的各种层面的法治需求,发现并阐述真实的中国法治,绝不能囫囵吞枣、照搬照抄国外法学研究成果。
(一)新时代法学研究的侧重点
新时代我国国情的变化对法学研究提出了诸多新要求,法学研究的侧重点也应当相应地做出改变。第一,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对法学研究提出新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法治领域主要体现为“人民日益增长的高质量高标准法治需要与现行法治供给能力不足以及法治发展不平衡之间的矛盾”[11](P2)。具体表现为相关法律保障制度存在不全面、不充分之处。对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了当前中国法治进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譬如: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等等。在一定的意义上讲,这些问题的存在,已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制约因素。倘若不能对上述问题予以有效的制度性化解,势必会影响人民对法治的信仰,妨碍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消减群众对人民当家作主的信心,甚至会动摇党在人民心中的地位。值得欣喜的是,法学研究者已形成良性的学术自觉,已有针对性地对上述问题展开了深度的法理剖析和制度检讨,进而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直接推动了相关法律规范的立、改、废。可见,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亟待法学研究的精细化与纵深化。
第二,全面依法治国新战略对法学研究提出新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之一,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此,法学研究者应当紧紧围绕如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课题,根据自己的研究旨趣规划研究方案。在此过程中,为了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仍需延续以往制度建构与规则增设的研究路数。与此同时,需要根据法律制度实践的效果,检讨、评估以及修正现有法律制度,实现良法善治。法学研究者的重心应当有所移转,应当由机械的规则增设转向能动的规范完善,由静态研究法律规则转向动态考察法律实施,由局部的价值评判法律规范转向整体的观察法治运行效果。法学研究者的最终目的在于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贡献智力成果。
第三,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新任务对法学研究提出新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从组织领导、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五个层面明确了深化依法治国的具体路径,这也为法学研究者明确了具体的研究方向和研究重点,提出了新时代法学研究的新要求。其一,“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重大命题需要从法学的不同维度加以证成,以翔实丰富的法学研究成果支撑这一重大课题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其二,全面依法治国的组织领导需要科学的制度设计,或许可以考虑成立中央、省、市、县四级层级完备、自上而下的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负责全面依法治国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工作。由此,需要对机构设置、人员组成、职责范围、功能定位等问题展开深入的法学研究。其三,宪法实施与宪法监督的操作性规则设计。对此,如何健全宪法解释程序、如何围绕宪法委员会建立合宪性审查制度等,都是宪法学者在新时代法学研究的重要使命。其四,良法善治如何从立法、行政、司法层面加以制度配套实现,如何评估法治运行效果等等,也是需要在理论上予以有效回应的法学课题。此外,公民法治意识的养成以及反腐强度与诿责的关系等问题,也需要法学研究者积极的理论阐释和法理回应。
第四,“五位一体”“四个全面”新布局对法学研究提出新要求。“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法学研究者应当从联系和发展的哲学高度,处理好法治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之间的关系,以及协调好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之间的关系。“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皆不能偏废其一,应当统筹协调全面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具体表现在法学价值定位上,要求法学研究者应当协调好公平、正义、效率、秩序等法价值之间关系,注意法律保留、平等保护、比例原则、信赖保护等法律原则的运用。“四个全面”的内部关系亦是如此。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坚定不移地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要求制定国家监察法,改革审计管理体制,完善统计体制。这都为法学研究注入了新内容,不但需要研究四者之间的内在机理,而且更需要关注相关制度的建构规则。
(二)新时代法学研究方法范式的多元化发展
新时代对法学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式提出了新要求,法学学者应当作出积极回应。
第一,研究方法的多元化诉求。传统法学研究多因学科属性不同,而采取形态各异的研究方法,往往因为采取研究方法的差异,选取研究方法较为明显的一种而标识化,形成了所谓实证研究或者价值分析等研究方法。总体而言,传统法学研究方法较为单一,由此所展开的论证也较为单薄,缺乏说服力和可接受性。现代法学研究者意识到这一问题,开始采取多元化的研究方法。除了增强论证说服力外,更重要的原因是,新时代法学需要研究如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这些问题的有效展开需要多元化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概念分析、结构分析、规范分析、文献分析、价值分析、逻辑分析、实证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等分析方法。上述研究方法都有不同的侧重,例如,概念分析和结构分析主要用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法学范畴体系的研究;规范分析主要用于对十八大以来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规范文本、政策文件等的研究。
第二,研究范式多元化的新时代选择。在我国现代法学研究过程中,主要存在政法法学、法教义学、社科法学三种研究范式。近年来,有关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的研究成果较为突出。政法法学的研究范式是指注重政治意识形态话语,强调从政治上论证合法性;法教义学的研究范式是指注重法律解释适用,强调法律规范是逻辑自洽内在一致法律体系;社科法学的研究范式是指借鉴社会科学的经验研究方法,试图发现制度或规则与社会生活诸多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与制约[12](P58-66)[13](P1-9)。
对于新时代法学研究,这三种研究范式都不可或缺。其一,政法法学在新时代有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决定》明确规定: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因此,政法法学是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的必然选择。其二,法教义学是大陆法系学者惯用的研究范式,新时代法学研究也应当将其作为我国法学研究主要范式。这是因为,一方面是成文法的传统需要秉持法律规范内在统一的基本精神,另一方面缘自法教义学可以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得以有效运用。其三,社科法学是在汲取其他学科经验、方法、规则的基础上,以实践为面向,以个案正义为价值追求。这正可以弥补法教义学可能存在的僵化、故步自封的内在缺陷,两者相得益彰。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改革于法无据的过渡阶段,社科法学可以对此进行有效回应和解答。可见,政法法学、法教义学、社科法学三种研究范式不可偏废其一,三者皆有其特殊意义和存在价值。可以肯定的是,不限于上述三种研究范式的新时代法学研究的多元化趋向,是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必然选择。
三、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
面对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实践提出的新要求,在推进法学研究创新的基础上,还必须积极加强法学学科建设,以“中国特色、世界一流”为核心,努力实现法学学科的内涵式发展,尤其应当立足中国国情,从宏观上思考如何构建面向中国法治实践的法学学科体系、法学学术体系和法学话语体系。事实上,这三者的生成背景与内在机理是一致的,学术体系是话语体系和学科体系的理论基础,话语体系是学术体系的表达范式与形象再造,学科体系是学术体系的学科呈现方式。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法学学术体系和法学话语体系,应当根据三者的功能定位与相互关系而有所侧重。
第一,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应当坚持问题导向,重在关注中国实践。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法学学科体系得到全面恢复和发展,学科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初步形成。但不可否认的是,其内在功能结构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譬如法学学科结构不尽合理、新兴学科开设不足、学科交叉融合不够、知识容量需要扩充、理论滞后于实践、不能解决现实问题等[14](P7-9)。上述问题的症结在于法学学科体系对中国实践关注度不高。对此,我们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中,直面时代发展,回应时代主题,解决时代命题,积极推动构建具有实践面向的法学学科体系。一是要融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的最本质特征,也是一流法学学科建设的根本要求,应当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建构之中一以贯之地加以体现,其体现程度直接决定了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的方向与成效。二是应及时回应社会发展变革的重大现实问题,推进理论研究的深度和广度。随着社会情势日新月异的变化,传统相对固化的法学内部二级学科体系,越发显现出其陈旧性和滞后性,由此直接影响了法学学科体系的价值实现,且大大消减了法学学科的现实指导功能。因而,法学学科体系应立足于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实践,及时完善法学学科体系的类别划分和系统化分级,有效推进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改革和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积极探索法学学制改革和法学授予学位改革。与此同时,相关理论研究应当及时跟进,重点关注新时代的新情势和新问题,深化和拓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逐步从机械照搬域外经验解决中国问题的传统研究进路,转向立足中国国情社情探求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风格的解决方案。三是要紧扣新时代要求,积极构建以新兴交叉学科为引领的一流特色法学学科体系。法学要办出特色、办成一流,关键是要高度重视学科发展的综合化、融合化,凝练出适合时代发展需求,能够发挥集成创新优势、反映核心竞争力的学科方向。正如笔者曾指出的,进入信息化新时代,科技创新、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必须同时并进,未来一流法学学科建设必须主动接轨现代科技,跟踪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颠覆性科技发展在法治实践中的深度应用,推动法学与其他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加快法治化问题研究,更好地满足多元化复合型法治人才培养的知识体系化需要。由此必须不断探索设置网络法学、空间法学、计算法学、科技工程法学等新兴或者交叉学科。这无疑也是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和完善的重要任务[15](P6-8)。四是完善法学课程体系。课程体系是学科体系的基本载体,应当改变单纯以法律部门为基础建构法学课程体系的做法,转向以实践需要为导向建构法学课程体系。法学课程体系建设也应当“回应并满足改革对法治的需求,反映市场经济的规律,凸显对以人为本和人权保护的尊重,培养为全面深化改革所需的法律人才”[16]。五是还需要资源配套保障。在人员配备上,应当推行学科带头人制度,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在经费和设备保障上,应当配置足够的经费鼓励高校教师从事教学和科学研究,特别是对现实重大问题研究的倾斜,同时利用现代技术更新教学与科研设备,从而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提供物质保障。
第二,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术体系必须坚持理论创新,重塑法学知识体系和范畴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进一步深化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我们必须以此为研究基础和研究资源,从中总结、归纳和建构作为一种理论模型的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国经验而又在约束条件下具有普遍真理性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17](P3-13)。学术体系应重点关注理论建构,可以按照法学理论研究的一般模式,从法的本体论、法的价值论、法的运行论、法的关系论与法治发展论等知识体系和范畴体系层面展开。其中,法的本体论主要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概念、起源、本质、权利义务、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理论;法的价值论主要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基本价值和人民民主等理论;法的运行论主要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实施、法律职业、法律方法等理论;法的关系论主要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态文明的关系等理论;法治发展论,则主要涉及法治中国发展和法治现代化理论等[18](P13-28)。
第三,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话语体系必须坚持立足中国实际,全面体现新时代中国特色。一般而言,法学话语体系的构建需要具备两大要件:一是全面系统反映和体现当前法学的本质特征及基本价值;二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首次提出或者发展的反映中国国情的法学理论和法学思想。对于第一个要件,可以在上述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中得到实现,因此,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话语体系的重心在于第二个要件,即全面体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19](P35-41)。这就需要具备如下特征:其一,在时间上,是以十八大以来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期所提出和发展的重大法治思想;其二,在指导思想上,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为指导;其三,在具体内容上,体现“三个共同推进、三个一体建设”、法治国家与法治中国、法治与改革、法治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五大发展理念等重大理论。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揭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特殊规律,提炼标识性学术概念,打造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学话语体系[20](P1-6),并打造易于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引领国际法学学术讨论,争取在世界法学话语体系中的话语权,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