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智航:饮酒文化与法律文化|趣谈
饮酒文化与法律文化
作者:郑智航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法律来源于生活并反映着生活。因此法学工作者既应当在生活的场景中去理解法律,又应当用法律来透视生活。作为中国饮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饮酒,并不单单意味着一种风俗习惯,而是体现了中国古人的一种生活方式。从法律的角度加以考虑,我们会发现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与饮酒文化之间存在着某些内在的关联性。
古往今来,人们与酒结下了不解之缘。饮酒群体之广上至君王臣公,下至黎民百姓。不论是亲朋相会,还是祭祀典礼,或是征战言和,皆离不开酒,正如明宣宗在《酒谕》中所言:“非酒无以成礼,非酒无以成欢。”然而古人饮酒是非常有讲究的,酿酒的工序、桌子摆放的方位、宾客入席的顺序、宾朋饮酒的方式、集中饮酒的期日等都是要合乎一定的“礼”的。其实饮酒是一种感性化的活动,因为饮酒本身就是要在丧失一定的理智的过程中寻找到快感。尚且在感性化的活动中人的行为都得受制于“礼”的规制,更何况在为人处事中。因此在这一日常生活的场景中,人们耳濡目染了“礼”,从而使遵从一定的“礼”成为一种习惯。就其实质而言,“礼”是完全具有法律的性质的,它是中国古代不成文法律体系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在饮酒过程中,对于“礼”的遵从有利于培养人们对于法律的遵守。
我们查阅中国古代饮酒的记载,可以发现酒宴上往往奉行的是“主劝客酒,客敬主酒,客人互敬”礼仪。于是在酒宴上主人谦恭待客,宾客谦恭谢主人,而这个劝酒的过程也就是说理的过程,通过自己的言说使对方心甘情愿地把酒喝进去。这种谦恭的待人方式丰富了“礼”的内涵,正如《左传》中所记载,“让,礼之主也”;“卑让,礼之宗也”。进而,这种谦恭的待人态度有利于人们以相对温和的方式处理各自的事情,通过说明道理来达致自己的目的,从而避免了相互之间的正面冲突。这也或许可以成为中国古代“无诉”的一个理由。
即使是纠纷发生了,我们也可以看到酒在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作用。我们以罚酒为例,罚酒其实也是中国古代解决矛盾与纠纷的一个重要途径。小到邻里之间的“鸡毛蒜皮”,大到诸国之间停战言和都有可能通过在酒座上罚酒来解决。矛盾双方一般都在第三方的主持之下,坐在酒桌上言说各自的个中原委,第三方判断彼此的是非曲直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由于第三方一般都是德高望重的尊者,因此这种调解也近似于教化,这种解决建议也容易为双方所接受。在最后,理亏的一方往往会“自罚三杯”。“自罚三杯”意味着理亏一方的确意识到自己做得不对,从而通过罚酒的方式透露出冰释前嫌,重归于好的良好愿望。这种罚酒的方式,从个案上讲有利于化解彼此双方的矛盾,恢复他们之间的往昔关系。从制度形成的角度讲,它逐步演化成一种民间习惯,从而推动了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发展。
我们再从饮酒与作为法律根本价值而存在的自由的关系来看,饮酒文化体现了人们对自由的追求。专制社会给人们造成巨大的人格压抑,对于知识分子来讲更是尤甚。知识分子们往往把那种对于自由的向往寓于“杯中酒”。在酣醉淋漓之间借诗言志。例如,李白放言“我本楚狂人,狂歌笑孔丘”;杜甫在《饮中八仙歌》中说:“李白斗酒诗百篇,长安市上酒安眠,天子呼来不上船,自称臣是酒中仙”;贺铸在《浣溪沙》中说:“物情惟有醉中真”;庞铸在《洒酒图》中说:“我爱陶渊明,爱酒不爱官,弹琴但寓意,把酒聊开颜,自得酒中趣,岂问头上冠”,等等等等。因此,中国古代的文化艺术相当发达。
但是饮酒对自由的发展与实现具有一定的消极影响。这些借酒来抨击时弊的激情之作充分反映了他们对自由发自内心的向往。然而这些诗词也表露出了他们壮志未酬后的失落,从而产生厌世、避世的心理。这也就是说,他们更愿意将自己对社会的不满通过酒精的麻醉来发泄,而不是通过寻找丧失自由的原因来对社会的发展提出新的思路,从而也就不可能将其对自由的追求与理解系统化、理论化。因此中国古代的知识分子对自由理论的发展少有贡献,因为理论的更新与发展单凭激情的宣泄是远远不够的,它必须需要理性的建构。这或许可以成为中国古代历史是一部“循环史”——朝代的更替更多的是政权的更替,而不是政治体制的更替——的一种历史性的解说吧!
节选自《法学的魅影》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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