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王若磊:基于人权的发展观之证成|国际人权日纪念
基于人权的发展观之证成
编者按:
12月10日是国际人权日,【法学学术前沿】为纪念国际人权日,特推送中央党校王若磊副教授《基于人权的发展观之证成》一文。当前我国发展和经济增长面临着挑战与新常态,作者以平等、人权和增长为视角,借助罗尔斯、森和纳斯鲍姆等人的理论重新建构一个更具道德吸引力的发展观。
作者:王若磊,1985年生,陕西西安人,现为中央党校政法部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理学博士,牛津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在《法学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法学》、《中国法律评论》、《人民日报》等刊物发表文章数十篇,出版专著《政治问责论》。
来源:本文发表在《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5年第五期。
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其中,追求和平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更好地谋求发展。发展,被看作是人类走向富足与繁荣的必经之路,是一个迈向文明、进步的过程。因此,当代社会,发展不仅仅被看作一种手段,同时也被看作一种目的。在我国,发展被称之为“硬道理”。持续快速发展对于当下中国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但是,何种发展才是可欲的发展?发展的内容和实质是什么?应当采取何种发展方式?在此背景下,这些问题都显得不可回避。本文的目的在于否定传统意义上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的发展观,而试图证成一个“基于人权的发展观”。
一、发展观的演变:从经济增长到基于人权的发展观
对于何为发展,长时间占据主导地位的理解是将发展等同于经济增长,评价发展与否的核心标准就是经济总体指数的变化,借助的指标是GDP或GNP,此类数据上升就是发展,上升得快就是发展得好,下降就是没有发展或者发展停滞。这一观点有其深厚的理论渊源、历史依据和人性基础。它是人类社会进入商工文明以来共同生活的压倒性目标,是资本主义和工业化后确立起来了的物质主义意识形态的核心表征,表明了物质的需求及进一步的享受在人类生活中的基础性地位。追求经济增长无可厚非,是人性使然。但是,单纯以经济增长为目标的发展模式会带来诸多弊端,典型的如环境污染、能源枯竭、分配不均、贫富分化、权利侵犯等,最终导致发展背离 “善好”的价值目标,反而威胁到社会的长治久安,甚至给人类带来惨痛的经历或灾难。……
“基于人权的发展观”的出现是较为晚近的事,它尝试转换以经济增长为中心的发展方式,将人权因素融入到发展过程和目标之中,使原本两个并不相关的概念逐渐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种新的发展理念。……
起初,在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中,人权和经济发展就已经是两个不同但又彼此相关的重要概念。但当时,相对于经济与社会发展这一目标,人权还仅具有工具性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逐渐认识到人权的内在价值,成为了一个独立的价值追求。当然,大部分时间里,经济发展和人权还是两个并行不悖的价值目标,或者说人权还在发展的视域之外。……
人权和发展两个概念出现合流始于上世纪90年代。1993年的维也纳“第二届世界人权大会”和1995年的哥本哈根“社会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分别从人权和发展的角度重新界定了这两个概念,使之融合在一起。这期间,人权和发展成为两个相互补充的概念,并逐渐形成了“基于人权的发展观”的雏形。…… [1]
进入2000年,“基于人权的发展观”正式在联合国发展计划署主题为“人权与人类发展”的《2000年人类发展报告》中得以确认。……至此,基于人权的发展观在国际社会得以确立,成为了一种新的并获得广泛认可的发展范式。
二、基于人权保障的发展观:三种证成方式
虽然“基于人权的发展观”这一全新理念逐步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和接受,但从理论上讲,该概念本身及其正当性基础还并不清晰。“基于人权的发展观”中人权与发展如何勾连?这里的人权包含哪些内容?人权与人的发展是什么关系?其正当性基础在哪里?又是否具有可行性呢?凡此种种。这些问题阻碍了基于人权的发展观得到进一步、特别是广大后发主权国家的认可并被采纳为具体的发展政策。就目前的研究情况看,无论官方还是学界,国际还是国内,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并不算令人满意。
“基于人权的发展观”这一概念根据对“基于”(based)一词的不同理解至少应包含两层含义。“基于”一词可以理解为“基于一定的前提”,也可理解为“基于一定的目的”。前者是以某一对象为起点和限度;后者是以某一对象为目标和追求。一个向前看,一个往后看。因此“基于人权的发展观”这一概念根据这两层含义也可一分为二:一是发展以人权为最基本起点,在发展过程中和具体发展目标设置时都以人权标准和原则为立足点,不克减、不侵犯基本人权,可称之为“基于人权保障的发展观”,此为消极含义;二是发展目标是人权的实现,即发展的最终目的与追求是实现更为充分、更加丰富的人权,可称之为“基于人权实现的发展观”,此为积极含义。
本节首先探讨第一层含义,原因有三。最为重要的原因在于该概念的第二层含义在实践中容易产生误解,第一层含义更具有优先性和根本性。……其次,第一层含义在当下语境中最具相关性和急迫性,现实中问题较为突出。……再次,理论上将人权实现作为发展的目标,需要重新论证一个新的、更加厚实的人权概念。虽然人权概念众说纷纭,但一个较为一致、薄的立场是人权首先是一些必需的、急迫的、底线性的权利。[4] 当然,人权并不应只是一个消极的、最低限度的概念,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其内容会进一步充实。这一问题将在文章第三部分探讨。
(一)规范性论证:基本自由优先于功利
就经济增长和基本权利保障的关系而言,社会上普遍存在一种将二者简单对立起来观点,认为如果过于注重权利保护和人权主张,会增加经济发展的成本、降低经济增长的效率;特别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在没有发展到一定阶段和程度之前就奢谈权利保障是不现实的。这种发展路径在东亚表现得最为典型,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就认为政治自由和公民权利会阻碍经济增长。因此这种观点也被称之为“李光耀命题”或者“亚洲价值观”。
的确,人权和经济增长这两个概念直观地看上去必然存在张力。经济增长追求的是利益和效率,而人权的本质在于对人的价值和尊严的尊重,后者并不将利益和效率作为首要考量因素。因此,人权保障与经济增长发生冲突时,二者的价值排序是不同的。当效率和整体性利益处于较高位阶时,就会要求其他因素服从于这一目标。而权利,无论是代表一种主张、特权、能力或者豁免,[5]在一定意义上都被看作是权利人一种“小范围的主权”。[6]这时,权利人至少可以提出一种不同的观点和维护自身的一种诉求,相对于整体性目标要求的服从,它至少是低效的,是需要商谈的,至少要求作出交换或补偿,这又会增加整体性增长的成本。
那么,人权和经济增长背后有不同的价值排序,当经济增长这一目标与人权保障冲突时,二者哪个更具有优先性呢?
我们至少可以区分两种类型的价值,一种是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一种是工具性价值(instrumental value)。在进行价值排序时,内在价值理论上优先于工具性价值。相比较而言,经济增长本质上是追求效益(utility),无论我们如何定义这种效益,它首先具有的是工具性价值。显然,经济增长一定服务于其他外在目的,比如生活改善、人的福祉、人类充盈(human flourishing)或社会进步等。亚里士多德曾指出,“财富显然不是我们追求的东西;因为它只是有用,而且是因为其他事务而有用”。 [7]相比较而言,人权更具有内在价值,它基于人的内在价值和尊严。或者退一步讲,人权中内在价值的成分高于工具性价值的成分,而经济增长中工具性价值的成分要高于内在价值的成分。此时,人权相对于经济增长,在规范意义上更具正当性。因此当二者冲突时,基本权利应当优先于利益考量,正当性胜过效益性。或者用中国传统语言表达,“是非”考量超越“利害”权衡。
对于基本自由的优先性,最早在理论上做出完整阐述的是罗尔斯。罗尔斯认为无知之幕背后的人们会选择正义原则(特别是平等自由原则)而非功利原则,即一致认为“权利优先于功利”,不会选择用基本自由来换取福利或经济利益。在罗尔斯看来,人的目标是自主选择、规划、决定、主导自己的生活,表现为一种“自治”(autonomy)。这一目标是人生的根本目的,是人们最高位阶的利益(the highest-order interest),或者说人们对此都有着最高等级的兴趣,关心自己所有的利益在社会中是如何被安排和塑造的。[8]那么,为了能够使无知之幕褪去之后作为最高兴趣的自治仍然能够成为可能,就必须设置条件保障这一目标能够继续实现。罗尔斯认为基本自由就是保障其实现的必要条件,否则权利的不平等从一开始就会深刻地影响甚至剥夺一个人成就自我的机会。为此,无知之幕背后的人们会选择“平等的自由原则”而非功利原则作为社会基本原则。
这种权利的优先性在德沃金那里被经典地表述为“权利就是王牌”(Rights as Trumps),这一比喻几乎成为了德沃金权利理论的代名词。对德沃金而言,权利本质上具有规范性效力。在进行政策选择和政策设定时,权利作为某种行为或政策的理由相对于其他理由而言更具份量。德沃金特别指出,这种优先性更直接的体现在与功利原则的对比之中。功利原则认为为了最大多数人最大的幸福,即一个共同体的整体利益,可以牺牲少部分或者个人权利。德沃金否认这种偏好的加总可以成为限制权利的理由,权利相对于其他社会目标具有优先性,并不论其在功利原则之下是少数还是多数。因为每种权利、甚至每人的偏好份量是一样的。这种权利的平等地位来自于每个人应当受到和他人一样的平等关切(equal concern),不能因为多数就牺牲少数,社会政策更不能因为整体利益而牺牲个人权利。权利本身的论证效力高于其他理由,至少是一种豁免性、拒绝性的理由。[9]
实际上,对于这些理论家而言,基本自由优先性的依据都来源于大致相同的人的地位的假设:对每个人而言生命都只有一次,每个生命都因此有了平等的内在价值。所以每个人都应主导自己的生活、自主进行价值判断,并在自己意志的基础上尽可能发挥全部潜能。生存固然重要,但人并不仅为生存而活。人的目的在于通过其生存过自己认为值得过的生活。但对于何为美好生活,他们认为并不应进行实质性界定,而是应保障人们自我界定、自我选择的自由。基本自由即政治自由、公民权利是这种能力、自治或尊严最至关重要的、基础性的保障和工具,它们优先于整体利益。
(二)效益性论证:基本权利与经济增长的相关性
当然,上述理论家只是在价值层面从一定角度作出了理论上的论证,但发展作为一个现实问题,必须解决或者至少化解现实中可能产生的实实在在的冲突,即不能回避这样一个提问:现实中,权利保护是否真的阻碍经济增长?存在不侵犯权利的经济增长么?如果无法回应这一质疑,一旦保护权利就会导致经济无法增长,二者在现实中总是冲突,那么这时我们保护基本权利的“现实”意义又在哪里?从后果主义(Consequentialism)或者效益主义(Utilitarianism)的观点看,如果权利保障无法带来好的结果或一定好处(goods),甚至反过来导致发展停滞或倒退,那么至少人权保障是不可欲的。因此,在观念层面的论证之后,还需回到现实中,探讨二者实证层面的关系,作出一个更系统、更完整的分析。
我们从弱到强分三个层次论证这一问题。
首先,如果说经济增长本身的目的首先是实现每个人福利的增进的话,缺乏权利保障,这一基础性目标也无法实现。早在30年前讨论贫困与饥荒问题的文献中,阿玛蒂亚·森就做出了令人信服的论证,否认了传统上将贫困和饥荒归结为物质匮乏的看法,认为饥饿问题首先不一定是一个粮食供给问题,更可能是粮食分配问题,因此它是一个权利体系的问题,取决于一定制度条件下粮食如何分配与交换。森明确指出,饥饿并不是由于现实世界中缺乏足够的食物,而是指有些人无法获得足够的食物。因此,饥饿现象,是所有权问题,而非生产问题。[10]森的理论说明,经济发展(在此表现为粮食增产)并不能解决饥饿问题,缺乏权利的视野,即使经济总体性增长也并不能促进多数人福利的增进。质言之,经济增长是解决福利增进的一个必要前提,但并不是充分条件。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是必要的,但并不是高速增长、持续发展就能解决贫困问题。因此,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它和基本体面的生活福利不再密切相关,而是和分配与支配这些经济利益和收入的制度体系关系更为密切。在发展过程中缺乏权利保障,增长过程可能变为掠夺和剥削的过程,反而加剧了不平等的出现。
其次,从消极意义上讲,权利保障并不必然阻碍经济增长。实际上,我们直观产生的关于二者负相关性的“感觉”是值得怀疑的。对于二者的关系,许多经济学家和政治科学家做过大量实证研究。但就其结论而言,现有的研究都没有发现有力的经验证据表明权利保障一定会阻碍经济发展,它在穷国与富国间、不同政体的国家间以及一个国家不同的发展阶段之中呈现不同的相关性,二者关系远较简单的线性关系复杂。林德特将对二者关系的研究分为四类,乐观型、悲观型、中立型和不可知型。其中,中立者占据主导,认为民主政体(我们这里看重它保障基本政治权利的部分)相对于专制对经济增长的净效应为零,主要是政体的稳定程度和经济发展相关。普泽沃斯基和巴罗都持中立主义的立场。巴罗认为存在一个倒“U”的相关曲线,专制政体开放初期,少量的政治自由有利于经济增长,而发展到一定程度,进一步扩大政治权利不利于经济增长。普泽沃斯基统计了21项关于二者关系的实证研究。其中8项认为民主有利于经济增长,8项认为威权政体有利于经济增长,5项认为二者就这一问题而言没有区别。更为有趣的是,统计表明1988年以前的11项中8项认为威权政体中增长更快,1988年之后所有9项研究都不支持这一观点。此外,支持李光耀命题的东亚经济腾飞的例子,在统计学意义上并不具有完全的代表性,其时间跨度相对过短,而作为统计样本也具有选择性和特殊性。[11]同样,学者们也找出过反例,证明政治、公民权利的保障和经济发展具有正相关性。事实上,战后德国、日本甚至非洲小国博兹瓦纳经济增长过程中并没有过多地限制和剥夺基本权利,也未造成严重的社会不公和环境污染,甚至较好地尊重了基本权利。因此,就实证经验证据而言很难说明二者必然负相关,或者二者关系还并不清晰、甚至是偶然的。
关键是,经济增长不可避免的是在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发生,基本权利的保护可能只是一部分原因,其他因素的积极效用完全可能消解其带来的部分低效和成本,而限制基本权利同样可能会带来巨大的损失,典型地如缺乏民主过程条件下的重大决策失误,其带来的损失往往更大,也更难以弥补。最为重要的是,基本权利的保障很可能并不是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在所有理由中,权利保障问题并不处于影响经济增长的核心位置,而可能是消费、投资、资本、创新、人力资源、生产关系等经济层面的因素相关性更高,影响也更为直接。
最后,在积极意义上,基本自由的保障完全可能促进经济真正持续、稳定的增长。对于东亚腾飞的例子,我们应当有一个更长远的眼光,数十年、甚至百年稳定、持续、健康的增长才真有意义。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在一定程度上给东亚的发展方式敲响了一次警钟。而理论上,二者是否存在正相关关系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已从所有权的角度做出了较好地论证,也被现实所证明。比如保护知识产权短期内并不一定带来经济增长,可能还存在负相关关系,增加经济发展的成本。但长期而言,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对于创新的激励和高附加值的产出,必然产生更为长期并且更为丰厚的财富回报。此外,公民权利如受教育权等对于提高普遍的知识化水平有积极作用,而由此带来的人力资源、管理效率和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动力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毋庸置疑。更进一步讲,政治权利保障带来的政府行为的可预期性,对个人和企业自主的经济行为而言非常关键,这种可预期性对于经济生活的良性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建构性论证:政治权利与公正的经济政策和分配方案
最后,我们简要论证基本自由对于经济增长的建构性作用。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这个词来自于罗尔斯,他在1980年试图修正其正义理论时借助对康德道德哲学的讨论使用了这一概念,认为康德的道德理论是一种建构主义。在其《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罗尔斯将建构主义的概念运用到了政治领域。建构主义这个词实际上是指通过一种建构性或者结构性的程序,就某一实质性内容进行平等而理性的商谈,形成重叠的共识,达成对一种基本的实质性观念的一致同意。道德建构主义推导出道德律令,政治建构主义达成正义原则。实质上,建构主义可以看作是一种宽泛的契约论观点。
这种建构主义的方法论也可以用于解释基本自由特别是政治权利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政治自由和公民权保证每个公民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进行公共讨论,从而可以在根本上就何为真实的经济需求、何为可行的经济政策、何为合理的发展目标以及何为公正的分配方案进行平等而理性的商谈和意见交换,保证其真实性与公正性,在此基础上形成合理、公正、互惠的社会合作与发展。
三、基于人权实现的发展观:阿玛蒂亚·森的能力主义进路
本节讨论“基于人权的发展观”第二层含义——即“基于人权实现的发展观”。……联合国确认“基于人权的发展观”,阿玛蒂亚·森是一个关键人物,从1990年第一部《人类发展报告》开始他就是专家组成员与核心智囊。正式确立“基于人权的发展观”理念的《2000年人类发展报告》其更是亲自撰写了第一章“人权与人类发展”。此前一年,他出版了《以自由看待发展》一书,借助“可行能力”(capabilities)这一概念在理论上系统地阐释了这种全新的发展观,形成了以自由看待发展这一命题。鉴于森是这一理论范式的奠基人,本节主要通过梳理和评介他的理论来探讨这种新的发展观念。
(一)阿玛蒂亚·森论人的发展
作为经济学家的森早在上世纪80年代开始就反思以经济增长为中心的发展观,1999年出版的《以自由看待发展》在融合了其之前在政治、经济和道德哲学等领域思考的基础上,系统、完整地阐释了自己的发展理念。在《以自由看待发展》一书中,森指出,把发展看作是GDP增长、个人收入提高、工业化、技术进步或社会现代化等观点都是狭隘的发展观,应当以“自由”这一新的视角重新看待发展问题,建立一种新的发展观。在这种发展观中,自由既是发展的首要目的,也是促进发展不可缺少的手段。[13]
这时的自由,并不是传统形式意义上的选择自由,而是一种基于可行能力的实质自由(substantive freedom),这些可行能力能够保障人们拥有追求自己目标的基础,是人们能够过自己所愿意过、所珍视的生活的前提和保障,使人们“真正有机会”能选择自己想要过的生活。这些基本要素,如信息、财富、权利、知识、健康、机会等,其匮乏都会限制一个人实际的选择可能以及使之实现的能力。而基于可行能力的选择自由越充分,一个人主导自己生命的能力就越强,选择自己所珍视生活的可能就越大。基于这一认识,发展的首要目的就是要逐步消减这些基础性障碍,提供相应保障来扩展可行能力,保证人们不因可行能力的限制而失去主导自己生活、过自己所珍视生活的机会和能力。
这种“可行能力”的研究进路有别于传统论证发展或者人权的思路,它将人们如何幸福生活(well-being)的问题转化为人们“真正”“能够”做什么(doing)和成为什么(being)的问题。人能否幸福生活,取决于她真正能做什么的能力,这种能力保证其有“实质的”、“真正的”机会来选择生活道路、主导生活进程,这不仅仅是一个形式自由问题,还有许多现实的限制。比如一个人希望成为有知识的人,但是缺乏财富、缺乏基础教育、缺乏健康等都是这一目标实现的实质限制。甚至可以说,在缺乏财富的状态下,一个人可能都不会产生成为一个有知识的人的愿望。这时,财富就成为了她的障碍,而本来这个人可能极具拥有和爱因斯坦一样的理论天赋。同样,健康,如营养保障、医疗水平等也可能是一个人能为一定行为的实质障碍,身体赢弱可能会阻碍一个人实现环球旅行的愿望。发展的目标就是逐步消除这些障碍,使之尽可能公正地分配,在起点意义上尽可能的平等,在此基础上提供愈发充分的可行能力,让每个人都在越来越高的程度上更充分地实现自己的人生规划和潜能。但这种公正不一定是形式上的平等,而是对弱势者和有需求的人提供更多或有所倾斜,确保一定程度的实质平等。
如今,能力主义进路已经成为当代政治、道德哲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流派,并逐步受到政策制定者们的重视,在实践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理论来源于亚里士多德和马克思的经典论述,当代在罗尔斯的启发下由森和纳斯鲍姆最终确立。有别于新自由主义、功利主义、福利主义和罗尔斯关于基本善的论述,它将可行能力作为评价社会正义和制度供给的原点,把发展的视角从收入(单纯的经济增长)转换到了产出(究竟能提供哪些福祉)之上。这一福祉的内核是可行能力,它并不关心一个人最终做了什么,而是关注人们有多少实质性的选择空间来做她真正希望做的事情。可行能力是人具有实质选择自由的前提,通过它一个人才能真正主导自己的生活,并尽可能实现自己的潜能。
(二)重新梳理森的理论:再论可行能力、人权与人的发展的关系
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的核心观点包含两个子命题:自由是发展的目标,同时又是实现发展的手段。但是其有力并富有同情心的论证还有一些内在的问题或不清晰之处需要澄清。比如自由既是发展的目标,又是发展的手段,这两种自由的概念是一样的么?如果不同,又是什么关系?可行能力和人权是什么关系?以自由看待发展和基于人权的发展观又在什么意义上是同一含义?我们通过回答这些问题重新梳理森的理论,探讨可行能力、人权与人的发展这些核心概念之间的关系,借此证成“基于人权实现的发展观”这一概念。
前文已经较为充分地探讨了“可行能力”这一概念,那么可行能力和实质自由是什么关系?虽然森经常混用自由、实质自由和可行能力这几个概念,但仔细区分它们是不同的。实质自由不同于形式自由,它是人真正能够为一定行为或者真正能达成一种状态的能力,是一种真正的选择自由,是决定自己做什么的基础。拥有实质自由的前提之一就是具有可行能力,可行能力是实质自由的基础,可行能力的缺乏是对实质自由的限制。因此,本质上,可行能力是实质自由之条件。
人的可行能力和人权又是什么关系?很多人容易将可行能力和人权混同,实际上二者“虽然有相同的动机,但在诸多方面存在不同”。[14-1]阿玛蒂亚·森通过区分两种形式的自由解释了人权和可行能力的不同。自由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程序(process)方面的自由,一种是机会(opportunities)方面的自由。对于前者的限制是强制一个人做什么事,因而缺乏选择(choice)的自由;而对后者的限制并不是限制她可以选择的自由,而是拒绝提供实质性行为的基础。森举例说,如果说不让一个人出门是程序自由的限制的话,不给他鞋子就是对于实质机会的限制。人权可以包含这两个方面的自由,但可行能力只关乎实质的机会自由。在这一前提下,二者的内在关联是清晰的。就实质自由而言,对于基础可行能力的主张在阿玛蒂亚·森看来也是一种人权。森明确讲到,“很多人权都可以看作是针对特定可行能力的权利”。[14-2]纳斯鲍姆也指出,“很多可行能力都是人权,二者在现实中大量重合”。 [15]实际上,他们都把可行能力称之为是一种“基础性的赋权”(fundamental entitlements)。“赋权”一词就其原意而言类似于“自然—天赋之物”,往往是指人们对某物有天然地对其提出要求的资格。具体来说,基本能力是这些人权的内核,是实质性内容;而权利作为外观,本质上是希望通过对权利主张及对应义务的履行来保护基本可行能力的供给与获取。
进而,什么是人的发展?森实际上区分了人类发展的两重目标,一个是首要目标,一个是终极目标。发展的首要目标就是消减现实世界中对可行能力的限制,尽力扩展可行能力的范围和程度;而人类发展的终极目标是通过可行能力的扩展――即首要目标或基础性目标――最终使人能自主地主导自己的生活,逐步实现人的潜能的全部发挥和人类充盈。因此,新的发展观追求人的全面发展,首先是可行能力得以扩展,其次是在此基础上实现个人及人类群体的潜能发挥。
……
因此,经济增长等传统发展目标在森那里成为了实现人类发展的初级手段,通过经济增长等扩展人的可行能力,后者又是人的全面发展的手段。因此,“基于人权的发展观”在这里形成了一个阶梯式递进关系:经济增长的目的是扩展可行能力,可行能力扩展的目的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因此可行能力在此体系中既是中级目的,又是最终目标的实现手段;是经济增长之目的,又是人全面发展之手段。基于此我们也可以看出,经济发展并不是目的本身,不能因为手段而克减、限制、侵犯其目的。如果因为促进手段而消减目的本身,就是一种本末倒置的行为。根据这一理解,基于人权的发展观的第二层含义就与第一层含义相契合了,既要求在发展过程中保障基本自由不受侵犯,又要求在发展过程中扩展可行能力,进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就是“基于人权的发展观”的基本含义。
四、小结
在区分“基于人权保障的发展观”和“基于人权实现的发展观”的基础上,通过系统地论证,本文在一定程度上较为全面地将“基于人权的发展观”这一理念进行了清晰地梳理,并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了正当性论证,使之更加明确并得以成立。“基于人权的发展观”,形式上是将人权的标准、规范和原则纳入发展的政策、规划和目标之中;而实质上又包含两层含义,既要求在发展过程中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又要求以扩展人的可行能力为发展的实质目标,通过可行能力的不断扩展逐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一最终目的。这些基础性的可行能力包括身体健康、获取充分的信息和良好的教育、获得最低限度体面生活的资源等,它们是基于人权的发展观基础性的衡量指标。相对于传统发展观,这一观念有着更为厚重的哲学基础和道德吸引力,它将人的发展置于发展的核心位置,把发展的视角从物质增长转换到了扩展人的实质自由之上。这些实质的选择能力,是一个人真正能够做什么或者成为什么的基础,是主导生命、享受生活的前提,体现了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充分尊重。实质上,“基于人权的发展观”使发展这一概念道德化了,通过人权为发展设立了道德标杆(就第一层含义“基于人权保障的发展观”而言),也为发展设定了道德目标(就第二层含义“基于人权实现的发展观”而言)。在我国高速发展但发展模式弊端逐步显现的今天,这一新的发展范式应该能带来更多积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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