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若磊: 人权指标的2.0版?丨 中法评 · 独家首发
传统以经济增长为核心的发展方式弊端已经逐步显现,建构一套“基于人权发展观的指标体系”能为转变发展方式提供有益借鉴。
“基于人权的发展观”是21世纪以来在国际社会确立的新的发展范式,它将人的全面发展置于发展的核心位置。通过“可行能力”这一概念可以使人的发展具有可度量性,而基础的可行能力主要包括生存、财富、知识和权利四大要素。
《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对各国人类发展状况作出了较为明晰的展 示和概览,然而作为一国内部合理并符合实际的发展指标体系,其还稍显简单粗糙,应当尝试建构一套适合我国当前发展状况的“基于人权发展观的指标体系”。该体系主要包括8个一级 指标,46个二级指标,近百项三级指标。
当代中国,发展一直被看作硬道理。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取得的成绩大都可以归功于以发展为根本指导思想的实践。不只在中国,发展也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它与进步一脉相承,是人类走向繁荣和富足的动力和路径。然而,何为发展、如何发展、发展的目标是什么,这些具有根本性的实质问题在传统发展观的弊端逐步显现的今天,更加迫切地拷问着我们。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更新发展观念、重新设置发展评价坐标成为了我们必须面对的迫切任务。
本文旨在以21世纪以来国际社会确立的“基于人权的发展观”为借鉴,在分析其理论渊源、挖掘其构成要素、介绍相关指标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尝试提出一套适合我国当前发展状况的评价指标体系,为探索转变发展方式的新路径与新模式提供借鉴。
“基于人权的发展观”是进入21世纪后国际社会确立的新的发展范式,并逐步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可。长时间以来,评价发展的核心标准一直是经济增长,特别是整体性经济总量的上升,具体指标是GDP或GNP,此类数据上升就是发展,上升得快就是发展得好,下降就是发展减缓或者发展停滞。
这一观点有其深厚的理论渊源、历史依据和人性基础。它是人类社会进入商工文明以来共同生活的压倒性目标,是资本主义和工业化后确立起来的物质主义意识形态的核心表征,表明了物质的需求及进一步的享受在人类生活中的基础性地位。追求经济增长无可厚非,是人性使然。
然而,单纯以经济增长为目标的发展模式会带来诸多弊端,典型的如环境污染、能源枯竭、贫富分化、权利被侵犯等,最终导致发展背离“善好”的价值目标,反而给人类带来惨痛的经历甚至灾难。此后,以经济增长为核心的发展观虽几经合理化,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摆脱这一范式。
进入21世纪,在反思传统以经济增长为中 心的发展观的基础上,国际社会提出了“基于人 权的发展观 ” (human rights-basedapproach to development)这一全新的发展理念。本质上,“基于人权的发展观”是将人的发展而非经济的 增长视为发展的核心,通过考察发展过程中人自身是否受益、是否得到全面的发展作为衡量发展的关键标准。
这种发展观认为,发展的最终目的并不是经济增长本身,而是一个更为实质性的目标,即人的福祉(well-being)。为此,经济增长的确是一个手段性、工具性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它是发展的基础,但也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方式方法不能背离发展的目标。而如何衡量人的福祉,本质上就是看人的全面发展,无论个人还是群体都能在先前基础上于各个层面、各个领域不断提升。
如此一来,相对于传统发展观,这一观念有着更为厚重的哲学基础和道德吸引力,它将人的发展置于发展的核心位置,把发展的视角从物质增长转换到了人身上,体现了对人的价值和尊严的尊重。
根据笔者的分析,基于人权的发展观这一理念可以作如下阐述:该观念形式上是将人权的标准、规范和原则纳入发展的政策、规划和目标之中,实质上分为消极和积极两个层面:消极层面是基于人权保障的发展观,即要求在发展过程中以人权为底线性标准,不克减、不剥夺、不侵犯基本人权;积极层面是基于人权实现的发展观,即发展的目标是不断扩展人的实质性选择能力,尽力消除影响人类发展的各种障碍,为人的发展提供基础和可能,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一实质意义上的人权。
实际上,这一发展观的形成与确立也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如前文所述,发展长时间被看作是经济领域的事情,而人权更多地出现在政治领域。直到20世纪90年代,随着人权在国际事务中重要性的不断凸显,两个原本分离的概念逐渐出现了合流。
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Action)指出,“发展和尊重人权与基本自由是相互依存并且相互促进的”。之后,出现了人权逐步吸收发展的倾向,基于人权发展观的雏形开始显现。1997年的《联合国改革方案》(UN ReformAgenda)指出要将人权工作整合进联合国的所有工作之中,首次提出需要“建立一个基于权利的发展观”。
进入2000年,“基于人权的发展观”在联合国发展计划署主题为“人权与人类发展”的《2000年人类发展报告》(Human Development Report2000)中得以确认。这时,基于人权的发展观正式将发展从经济领域中“解放”出来,开始看重人的发展。该报告表达了这样一个基本观点:“人的发展对于实现人权至关重要,而人权对于人的全面发展也至关重要。”
它认为,人的发展和人权“分享同一视野、共享同一目的——即保护无论身处何地的所有人的自由、福祉和尊严。”之后,时任联合国人权最高事务专员(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的玛丽·罗宾逊(Mary Robinson)女士进一步指出,“基于人权的发展观是关于人类发展过程的一个概念性框架,它在规范层面基于国际人权标准,在实践层面目标在于促进和保障人权。本质上,基于人权的发展观将国际人权体系中的规范、标准和原则纳入发展的规划、政策和过程之中”。
联合国人权最高事务专员办公室认为这一概念至少包含三个特征
⑴“在发展政策和计划制定时,一个重要的目标就是实现人权” ;(2) “基于人权的发展观指明权利人及其权利,相对应的义务人及其义务,并且努力使权利人行使权利以及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能力逐步加强” ;(3) “从国际人权条约中产生的原则和标准必须在所有领域、所有阶段指导所有的发展实践和规划”。
2003年联合国专门发布了一个关于基于人权发展观的共识性文件,名为《基于人权发展观的合作:联合国机构间的共识》(The HumanRights-Based Approach to Development Cooperation: Towards a CommonUnderstanding Among UN Agencies)。至此,基于人权的发展观在国际社会得以确立,成为了一种新的并广受认可的发展观。
在这里,“基于人权发展观”的轮廓已经较为清晰。它的实质就是将发展的视野从经济增长转化到人权的保障和实现之上,以人本身是否得到发展作为衡量社会发展程度、评价社会发展状况的规范性指标。简言之,基于人权发展观的实质就是人的全面发展。
那么,如何衡量人的全面发展呢?或者说, 如何使人的发展这一目标真正具有可度量性 (measurability ) ?这一问题直接和“基于人权 发展观”的评价要素相关。
回答这一具有实践指向的问题,一个可行的方法是在理论上回到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的能力主义进路(capability approach)。“基于人权的发展观”是经由阿玛蒂亚•森的理论之手创立的,他最终将发展证成为人的发展。从1990年第一部人类发展报告开始他就是专家组成员和核心智囊,正式确立“基于人权发展观” 理念的《2000年人类发展报告》中,森更是亲自撰写了第一章“人权与人类发展”。
此前一年,他出版了《以自由看待发展》一书,详细论证了这一观念。在森看来,并不能把发展看作 GDP 增长、个人收入提高、工业化、技术进步、社会现代化等此类物质领域的变化,发展本质上应当是人的全面发展;而人的发展需要通过“可行能力”这一概念来衡量,人的发展是人的可行能力不断扩展的过程。阿玛蒂亚•森借助“可行能力” (capabilities )这一概念在理论上系统地阐释了这种全新的发展观,形成了 “以自由看待发展” 这一命题。
因此,理解“人的发展”的核心是把握“可行能力”这一概念。那么二者是什么关系呢?在森的理论中,可行能力是一种实质自由 (substantive freedom),它是保障人们追求自己目标的基础,通过可行能力人们能够实现其他更为长远的目标;或者说可行能力是人们能过自己所愿意过、所珍视过的生活的前提和保障。它使人们“真正有机会”选择自己想要过的生活,而不会由于此类能力的匮乏失去这一机会。基于可行能力的选择自由越充分,一个人主导自己生命的能力就越强,选择自己所珍视生活的可能就越大,人生规划中的长远目标越有可能实现。
举例而言,一个人希望成为有知识的人,但缺乏财富、缺乏基础教育设施、缺乏获取信息的有效渠道等都可能是这一目标实现的实质限制。甚至说,在极端缺乏财富的情况下,一个人可能不会产生成为饱读诗书之人的愿望。
这时,财富就成了人生目标实现的障碍,而本来这个人可能极具理论天赋。同样,健康如营养或医疗条件等方面的限制也可能是一个人为一定行为的实质障碍:身体羸弱可能会阻碍一个人实现环球旅行的愿望;又或者,我们往往都不会认为一个疾病缠身的高收入者或者在深山老林里坐拥万贯家财的人是幸福的。
这些内容构成了一个人可行能力的基础,发展的目标就是逐步消除这些障碍,使之越发充分地供给,并尽可能公正地分配,让每个人都以此为基础才有可能在更高的程度和层次上实现自己的人生规划和潜能。但这种公正不是形式上的平等,而是对弱势者及有需求的人有所倾斜,确保一定程度的实质平等,亦即尽可能的实质起点平等。
基于这一认识,“社会合作”(即人类相互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互惠交往系统)、“可行能力”和“人的发展”之间形成了一个环环相扣的链条。社会合作的首要目的是逐步消减对可行能力的限制,保证人们不会因此失去主导自己生活、过自己所珍视生活的可能,并尽可能提供更充实、丰富的可行能力,在此基础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反过来,人的发展的基础是可行能力,而可行能力需要社会合作来生产、供给与分配。总之,人的发展是发展真正的核心概念和最终目标,是衡量社会发展程度的首要标准。
因此,挖掘了什么是阿玛蒂亚•森所谓的可行能力,就基本把握了何为衡量发展的核心要素:发展就是看实际能够提供多少有效的可行能力,而可行能力即为衡量发展程度的指标。对于森而言,基础的可行能力(basic capabilities)是一定程度上成就一些事情所需的基本的、关键的、重要的能力,是为了生存或免予贫困及其他剥夺而为一定基础性行为的自由。
他并没有直接给出一个清单,在他看来,对于何为基础可行能力的界定,需要经过民主过程的商议和选择。但无 论如何,在森看来,健康、财富、信息知识等都是必不可少的核心能力。这些基本要素,如信息、财富、权利、知识、健康、机会等,其匮乏都会限制一个人实际的选择能力。
不同于森,与他齐名的能力主义进路政 治哲学家纳斯鲍姆(M.Nussbaum )给出了 自己经过多年思考的完整清单,核心的功會泛性可行會泛力(central human functional capabilities ) 一共 10 项,包括:
(1 )生命,(2 )身体健康,(3 )身体完整,(4 )感觉、想象和思想,(5 )情感,(6 )实践理性,(7 )归属感,(8 )其他物种如动植物和自然,(9 )游戏和享乐,(10 )对其周遭环境 的控制,包括政治的和物质的环境。
当然,纳斯鲍姆清单上的这些可行能力大都是内在的或 者自然的禀赋,用她的话讲有些内在的可行能力是天赋的,运气使然。不过她仍认为政府可以努力提供这些核心能力的社会基础(social basis) 。
这一能力主义的理论进路看上去和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基本善(primary goods)有些许类似之处。罗尔斯假设基本善是“理性人无论想要别的什么都需要的东西”,而且“如果这些善较多,人们一般都能在实现他们的意图和接近他们的目的时确保更大的成功”。
也就是说,无论一个人想要做什么或者成就什么,这些基本善既是他/她想要的,也是其长远目标得以成功的基础,它们会给这些目标的成功带来更大可能性。在罗尔斯的理论中,基本善是无知之幕背后相互冷淡的理性立约者在资源等匮乏环境下考虑的关键内容和主要的立约动机,也是正义二原则中差异原则分配的主要对象,是任何合理的人生规划在即使不知道细节和特殊目标时都想要的。
在罗尔斯看来,正义的对象是社会基本结构,而社会基本结构主要处理的是基本权利和基本善的分配问题。罗尔斯的基本善包括“权利、自由、机会、财富和自尊的社会基础。”然而,基本善并不包含健康、精力、智力等内在内容,他认为这些要素都是自然禀赋,虽受社会制度影响,但并不在社会的直接控制之下。
基本善和可行能力之间的差异不是本文的重点,在这里就功能和目的而言我们暂时把它们等同视之,即都是实现人们长远目标和人生规划一即人的发展(自我实现、自我成就、过想要过的生活)一的基础性要素。也就是说,我们也可以把基本善视为人的发展的指标,罗尔斯的基本善清单也是一种衡量人的发展的要素清单。
那么,在上述理论的基础上重新梳理这个问题,要把握人的发展的核心指标,使人的发展具有可度量性,需要依次回答下面三个问题:
第一,如何衡量人的发展?第二,衡量人的发展具体有哪些要素?第三,这些要素需要靠什么指标来体现?
首先,如何衡量人的发展?通过前文的论述我们已经看到,衡量人的发展需要借助“可行能力”这一概念。一般而言,发展本身是一个空洞的概念,人的发展也一样,不具有可度量性,必须落到实处,如经济指数、收入水平、工业化程度等。通过前文的论证,我们将发展落在了人的发展之上,又将人的发展落到了人的可行能力之上,这样就使发展成为了一个可度量的概念。
可行能力,既是人的发展的基础,又是社会合作的目标。一方面,可行能力作为人的发展的基础表征着人的发展程度;另一方面,作为发展目标,社会合作都要围绕可行能力扩展这一目标展开,最终靠可行能力的不断扩展提升人的发展程度。这样,我们就为发展更新了一个新的度量指标一可行能力,它决定着一个人的生活质量(quality of life)。
其次,衡量人的发展有哪些具体指标呢?或者说哪些是核心或基础的可行能力呢?通过前文的论述我们可以发现,阿玛蒂亚•森并没有进行清晰明确地列举,纳斯鲍姆的清单则过于内在化,和“政府”或“社会”这一外在的实质主体能提供的内容之间还存在一定隔阂,主要是自然禀赋和内在要素虽然不可避免地受到制度和社会的影响,但并不受其直接控制和分配。
因此,我们需要找到的是通过社会合作体系,或者是在政府的调控、治理和协助下能获取并有效供给的一些可行能力。这里我们将简要列举一些核心的要素。对它进行扩展并转换为具体指标的任务(即上述第三个问题)将留在最后一节讨论。
第一是生存。人类发展的前提是为了更好地生存。生存至少包括两个层面,即健康和安全。可以说,“生命存续”内在的表征是健康,外在的保障是安全。
一方面,身体健康是人生存和发展的前提,缺乏基本健康的体魄大多数人都无法实现其他任何的人生目标。因此,健康是可行能力的一个关键要素。它又可以进一步表现在诸多方面,就社会合作能产生和供给的而言,较为关键的因素包括医疗保健水平、食品药品安全、残疾人保障以及环境保护等。另一方面,安全是人生存的重要保障,因此也是一项重要的表征生存的可行能力。它可以进一步主要表现在社会治安水平、意外死亡发生状况等方面。
第二是财富。财富和健康一样,是一个人成就其他长远目标和人生规划的重要基础。有些人可能并不看重或在乎这一点,甚至对金钱嗤之以鼻。但要作为一个较薄的理论起点、较为公允的前提预设和一个符合大多数人情况的基本事实,财富的确在大多数人甚至每个人的生命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没有财富生存都无法得到保障,更何谈发展。在商品交易的时代,生存所需的外物大概除了空气都需要购买。
因此,财富也是一项基础性的可行能力,它和基本生存相关,是一个人体面和尊严的保障,更是其成就人生目标的基础。虽然财富不是人类发展的充分条件,但一定是必要条件。而且可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财富越多,可以成就的事项就越多,人的发展就可能更充分。
比如由于缺乏教育资金,一个和爱因斯坦拥有同等天赋的孩子很可能无法实现其潜质。同样,一个严重缺乏财富的人可能都不会产生环球旅行的念想。当然,财富在达到一定程度后,其增长对于人类发展的边际效用会逐渐递减,因此,基本且体面的收入和生活保障对于人类发展而言至关重要。
第三是知识。仅有健康和财富是不够的,至少还需要一个要素才能称之为“发展”,否则就缺乏“进步”这一维度。我们很难说一个强壮而富有的文盲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完善的人。
知识或者说有用的信息对于人的发展必不可少,不仅指获取收入和财富的知识,还包括享受生活、提升境界的讯息。知识依靠信息获取,是信息的有效转化;而获取信息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接受教育获得的知识,二是通过媒介获取的资讯。前者是基础性和制度性的,而后者是扩展性和日常性的,都对人的发展而言必不可少。因此,知识作为一项关键的基础能力主要体现在这两个方面。
第四是权利。在前三类基础的实质性物质要素之外,还有一项制度性要素,即权利。如前文所述,基于人权的发展观首要含义是指消极层面上基本权利不受克减与侵犯。权利,虽有诸多界定,但无论如何定义,至少是一种小范围的主权。
因此,它体现着一种受到法律保护、在一定范围内不受侵犯的选择自由:积极意义上指能成就一定目标,类似于机会;消极意义上指能免予一定干涉,类似于豁免。权利作为一种可行能力,并不是指权利越多越好,而是意在两个方面:权利的平等与权利的保障。权利的平等是指权利和乂务在一般意义上不加区分地、公平地赋予所有公民,存在区分也应秉承合理的区分标准,如城乡户籍制度的划分就是权利不平等的体现。
权利平等还包括实质的机会平等或者说制度性权利的平等,如就业公平,或者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及录取资格的分配平等。权利的保障主要是指对法定权利不加区别地同等保护,使其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都能实现,受到侵害都能得到救济,不因权利主体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民族宗教等方面的不同有所区别,不选择性执法、司法。
其他还有一些要素,如公共服务、科技创新等可能不是基础性的,抑或是衍生的或非核心的,因此在上述简要的清单中并未纳入。而另一些内在的要素如归属感、荣誉感、充沛的精力、享乐等,如前文所述,更多地表现为自然的禀赋,社会合作大多无法直接控制或者并不具有特别迫切性,而且在一个较长的时间跨度内通过健康的改善、教育的提高、财富的使用、权利的平等和保障等是逐渐可以矫正的或者缩小差距的。基础性的可行能力,是其他更高级、更先进可行能力的基础,就像大多数人首先要满足温饱才能进一步成就其他一样。
……
人贩死刑 | 十二公民 | 中国法官 | 林来梵 | 陈瑞华 | 打车 | 控烟 | 言论自由 | 城管 | 援用宪法 | 法学青年 | 中国国歌 | 外国投资法 | 车浩 | 孟勤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