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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百姓是怎么看待死刑的?| 一项实证研究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清华法学 Author 梁根林 马永强


作者:梁根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永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清华法学”(推送时间2020年11月19日)。原文刊载于《清华法学》2020年06期。本文已获授权,注释已略,建议阅读原刊。











一、认真对待民众的死刑观念


  近几十年来,一场勃兴于欧洲的死刑废止运动已经席卷全球。但是,无论是在成功废除死刑的国家,抑或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都曾经或者正在面临如何对待公众的死刑认同的艰难抉择。这一抉择在我国同样存在。出于对既往死刑政策的反思与刑罚人道世界潮流的认同,我国学术界与决策层达成了“少杀、慎杀、不杀”的共识。在此背景下,进一步减少、控制乃至最终废除死刑的主要阻力通常被认为是民众对死刑的强烈认同。鉴于民意的非理性,许多论者进而认为,欧洲国家的精英阶层在废除死刑运动中对于民意的“冷处理”经验值得借鉴。

  作为全社会的免疫系统,法系统固然需要自指涉与自创生,以抗制系统之外的干扰。但是,死刑问题并非纯粹的法系统内部的问题,简单地基于法律人的精英视角嘲笑民众的“非理性”和“情绪化”,可能存在傲慢与偏见。在死刑改革议题上,民意必须被重视和理解。死刑的公众认同是死刑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的支撑。死刑改革的任何努力,如果囿于精英话语与大众话语之间的隔阂与冲突,缺乏对中国民众死刑观念的深入理解,必然无法得到民众理解,影响改革目标的达成。

  实证研究表明,民意对于死刑的认同,不应该被视为只是基于资讯不足或欠缺公开辩论所致,更难以“情绪化”一举否定民意走向。虽然根据马歇尔假说(Marshall Hypothesis),只要告知民众更多关于死刑及其执行的实际情况的信息,并经过公开和充分的讨论,民众对死刑的态度就会发生改变。亦即,向民众普及死刑知识有助于启迪民众的死刑观念。但是,由于认知偏差的存在,当民众被告知了关于死刑的信息之后,民众对于死刑的支持也可能更加坚定,或者影响有限或十分短暂。可见,民众的死刑态度背后存在更深层次的观念性支撑,并且这些观念可能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与形塑。想要改变民众的死刑态度,就必须认真考察民众死刑态度背后的观念支撑,挖掘并改变这些观念背后的可能影响因素。

  因此,为了与民众达成有效沟通,进一步推动死刑改革,就必须认识民众死刑态度,特别是理解这些态度背后的观念支配以及这些观念的生成机理。这不仅需要运用实证分析的科学方法认识现象,更需要整合社会科学理论资源,实证分析与理论诠释相结合。探究民众的死刑观念及其成因,理解死刑民意的生成机理,不仅可以为相关的社会沟通与观念变革提供前见,更能为进一步的死刑改革政治抉择提供实证依据。本文即是这方面的一个初步尝试。







二、中国民众的死刑观念:观察与猜想
  (一)中国民众的死刑观念偏好

  1.用语与谱系:何谓死刑观念

  对死刑观念的语义界定,离不开对死刑态度的概念剖析。态度是认知与情绪的合成物,指人对事物的评价,决定着个体对于他人、事物或团体的积极或消极的反应。态度形成主要受社会经验影响,部分受基因和遗传影响,包括认知成分、情绪成分和行为成分。民众的死刑态度,同样由这三方面构成:死刑态度中的认知成分,是指民众如何看待死刑的性质,对于死刑持何种想法和信念,如何区分和权衡其中的利弊;死刑态度中的情绪成分,是指民众主观上对于死刑的心理感受;死刑态度中的行为成分,是指民众在社会调查或社会舆论中的表态,这种行为使得民众对死刑的态度能为外界所观察。从社会沟通的角度来看,死刑态度中的认知成分最为重要。民众支持或反对死刑的信念或理由是民众的认识理性与实践理性的集中反映,也是与民众在死刑问题上开展对话的基础。

  结合上述理解,死刑观念可以被定义为特定的民众所支持的、影响死刑存废态度的信念或理由,是民众死刑态度中的认知成分的集中体现。其中,最主要的认知成分,是报应观念和威慑观念,二者构成我国多数民众主张保留死刑的思想基础,因而是本文的研讨重点。考虑到实然层面的死刑制度,死刑观念还包括民众对于我国死刑执行数量多寡的看法。

  需要指出,虽然态度(attitude)与观念(opinion)的区分非常重要,但以往由法学家和犯罪学家开展的实证研究中多将死刑态度与死刑观念混用。相比之下,在由心理学家展开的针对态度的研究中,则普遍认识到这一区分的重要性,并明确地做了区分,其对于刑罚和死刑问题的相关研究中,也明确区分了态度与观念。

  既有对死刑态度的研究普遍侧重于考察死刑态度受需求抑或观念因素的影响。典型的范式是以工具性理论(instrumental theory)和象征性理论(symbolic theory)两大视角来考察死刑态度问题。其中,工具性理论假设,民众对于安全的感知、信息及对安全的需要是解释民众死刑态度的重要因素;而象征性理论则猜想,民众在青年时期所形成的稳定的、伴随一生的价值观念,解释了民众对死刑的态度。晚近以来的研究结论偏向于对象征性理论的证实:与其说民众对于死刑的态度受到理性或工具性因素的影响,不如说民众对死刑的态度更多的是一种价值表达(value-expressive),受到个人价值观的深刻影响。

  在学术谱系方面,本文在借鉴上述理论视角的同时,以心理学中对于死刑态度的认识为基础,直接以死刑态度中的认知成分——死刑观念为研究对象,实证观察中国民众的死刑观念偏好,并以观念背后的影响因素的探究为研究重心,力求实证分析与理论诠释相结合。当然,由于人是理智与情感的结合体,民众对于死刑的理性认知完全可能受到情绪成分的影响,因而是相对理性而非绝对理性。因此,虽然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死刑观念,但在探究这些观念背后的影响因素的过程中,也会涉及对影响、形塑或操控民众认知的情绪因素的分析。

  2.中国民众的死刑观念偏好观察

  为了真实反映民众的死刑观念,本研究采取大样本抽样调查的方法。抽样调查的有效样本数31665,是目前为止有关死刑民意问题的样本数量最大的研究。数据来源于课题组与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合作进行的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hina Family Panel Studies, CFPS)项目,系2014年CFPS的法学专题搭载项目。作为目前中国规模最大和内容最全面的社会跟踪调查项目,CFPS调查的总体为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新疆、西藏、青海、内蒙古、宁夏、海南)中的家庭户和家庭户中的所有家庭成员。CFPS样本覆盖25个省、市、自治区的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不含港澳台地区)的95%,可被视为一个全国代表性样本。在抽样方法上,CFPS采用多阶段、内隐分层和与人口规模成比例的系统概率抽样方式,保证了数据的代表性和方法的科学性。

  结合上文对于死刑观念的界定,抽样调查问卷设计了如下三个问题,分别是“您对‘杀人应该偿命’这一说法是否同意”“您对‘死刑可以杀一儆百’这一说法是否同意”和“您对‘中国每年执行死刑的数量太多了’这一说法是否同意”。问题一以“杀人偿命”这一典型的传统报应观念作为死刑报应功能的反映,问题二用“杀一儆百”对民众对死刑威慑犯罪的预防功能的观念进行测量,问题三则可以反映出民众对我国死刑执行数量的看法。上述三个问题的选项均包括“十分不同意”“不同意”“既不同意也不反对”“同意”“十分同意”五种。

  为使研究有的放矢,首先需要查明民众在死刑观念上的偏好。以下是根据上述问题1与问题2的统计数据的交互分析(Crosstabs)结果绘制的中国民众死刑观念偏好图。  统计结果表明:首先,在全部受访者中,支持死刑的比重占到了88.39%,说明在死刑观念层面,民众偏好支持死刑。其次,关于死刑的报应功能,对“杀人偿命”持同意态度的人数占比为83.7%,可见报应观念在当今中国根深蒂固,系支持死刑的主导性观念。再次,关于死刑的威慑效果,对“杀一儆百”持肯定态度的人数占65.1%,可见,威慑观念系支持死刑的重要观念。简言之,中国民众的死刑观念偏好是:极度认同报应观念,同时高度认同威慑观念。  中国民众的死刑观念偏好,极大地影响了中国民众的死刑态度。要改变中国民众的死刑态度,就必须改变中国民众的死刑观念。而要改变民众的死刑观念,首先要认识民众的观念和信念是如何形成的。因此,认识民众死刑观念的生成机理,是本研究的关注重点。  相较而言,民众对我国死刑执行数量的观念性理解参考意义有限,故本文不展开讨论。如图2所示,关于我国执行死刑的数量,35.79%的人认为死刑数量偏多,49.99%的人认为死刑数量偏少,11.03%的人既不同意也不反对。本题共有1009人拒绝回答或表示“不知道”,在总人数中占到了3.18%,其比例明显高于其他问题中拒绝回答或选择“不知道”的人数。由于我国死刑执行数据的不公开,很难确定本题的答案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中国民众的刑罚轻重偏好及对死刑的认同度,或者是否只是民众无依据的猜想?这些问题有赖进一步实证研究。  (二)中国民众的死刑观念影响因素猜想  为进一步考察我国民众死刑观念偏好的影响因素,本文先提出一个统一的理论猜想,并指出每一可能影响因素的具体验证方法,而后运用前述CFPS项目的数据,对民众的报应观念和威慑观念的影响因素分别加以检验,最终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相关理论对理论猜想做进一步的修正与深化。  民众的死刑观念,是个体的安全需求、安全感以及价值观等心理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由于真实世界中的人是社会性动物,上述三个方面均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个体的自然状况、社会结构、社会文化、政治形态等生物性、主体性及社会性因素的影响。为了以量化的方法考察上述因素对民众死刑观念的具体影响方式,本项实证研究假设:个体的自然状况、社会不公遭遇、传媒依赖、自我实现程度、安全感、社会问题评价、司法信任以及法治意识等具体指标与民众死刑观念之间具有相关性。以下将具体说明理论假设,并交代数据处理过程。  1.个体的自然状况  关于受访者的自然状况,本研究主要关注受访者的性别、年龄、教育程度、籍贯、户口类型、信仰、婚姻状况及精神状况。  首先,本文假设性别差异及其基础上的两性价值判断差异,可能是影响死刑观念的重要因素。根据社会角色理论,男性和女性承担着不同的职业和家庭角色,最终形成了与其角色相符的行为。不同的社会角色会影响人的观念。男性和女性的大脑在完成认知和情感任务方面也存在差异。女性在价值判断方面更注重情感和关心他人的考量,而男性的判断则较为强调公正。总之,由于两性在生物和文化方面的差异,有理由假设男性在价值判断时较少地考量情感和他人,可能更倾向支持死刑。  其次,作为自然状况的年龄镌刻着时代精神的印迹,也是值得考虑的因素。处于生命历程(life course)中的不同阶段的人,面临着不同的发展任务,认知力、生命力存在差别,因而在死刑的观念上也可能存在差异。同时,年龄也是社会变迁的重要表征。人的价值观主要地形成于青年时期,自此以后变化的空间极为有限。年龄较大的人可能较多地受到集体主义影响,并基于其盛年时期的生活经历,对于死刑废除持保守态度。相对而言,年轻人则较少地经历生存压力与危险情势,受支持报应与威慑的文化传统影响较小,更能接受新观念与新思想。特别是在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年轻人接触的信息较多,可能对死刑问题有更理性、中立的见解,因而对报应观念的认同度较低,同时也可能对威慑观念持怀疑态度。  与年龄类似,地域和户籍直观地反映了我国的社会结构(城乡二元)与城市化发展进程。相较于东北、东部和中部地区,西部地区社会转型进度较慢。城市化与犯罪之间具有关联性。从农业国到工业国的转变中,会出现传统社会解体、人际联系弱化、人口流动增加的状况,这会带来一系列与犯罪有关的因素。因而可以假设,城市化较高的地区,安全问题可能更为凸显,民众有更高的安全需求,进而可能影响民众的死刑观念;类似地,相较于城市居民,农村居民可能有较高的安全感,因而在死刑观念上较为缓和。此外,不同地域间的社会文化差异,也可能对死刑观念产生影响。  教育程度是死刑观念的重要影响因素。国外的相关研究表明,受教育程度越高,在死刑问题上更能保持理性,客观地看待相关的论证与证据,克制自己的情感,因而在观念上倾向于反对死刑,认为死刑是残酷的、不人道的以及与文明价值相抵触。本文假设,在我国,随着教育程度的提高,民众的死刑观念也会相对缓和。  此外,信仰、婚姻状况、精神状况等变量也需要关注。已婚人士可能对于安全与稳定有更高的诉求,因而可能更期待死刑的保护;相较于没有信仰的群体,有信仰的人群可能有更多的宽恕心理;精神状况较差的群体,可能更倾向于支持死刑。在加入其它变量以后,上述受访者的自然情况,对于死刑观念到底有多大的影响,也需要进一步检验。  在数据处理方面,为了降低异常数据的敏感度,使模型更加稳定,本文将年龄这一连续变量做离散化处理。在测量方面,精神状况指标通过请受访者回答以下问题测得:“最近1个月,您感到坐卧不安、难以保持平静的频率?”(几乎每天→从不,1分→5分)。  2.社会不公遭遇  个体独特的社会生活经历,会对个人的观念、情感、思维和行为方式造成影响。社会不公遭遇可能使个体产生相对剥夺感,影响人的安全感与价值观,进而影响其对社会现象的认知。因此,本文假设社会不公遭遇会引起死刑观念差异。  关于受访者的社会不公遭遇,问卷设计的问题是,“过去12个月,您有过下列经历吗?”(0=没有见到过类似的事情,1=见过此类事情,但没有亲身经历过,2=亲身经历过),列举的七项常见的不公经历情形分别为“因贫富差别而受到不公正对待”“因户籍而受到不公正对待”“因性别而受到不公正对待”“受到政府干部的不公正对待”“与政府干部发生过冲突”“到政府办事时受到不合理的拖延、推诿”“到政府办事时遭到不合理的收费”。其中,见过此类事情但没有亲身经历过属于间接经历,亲身经历则属于直接经历。考虑到直接经历带给当事人的影响显然大于间接经历,因此将直接经历赋值为2分,将间接经历赋值为1分,最后将七个问题的分值加总,算出总分。七个问题的总体得分即反映出受访者社会不公遭遇的状况,分数越高,表明受访者的社会不公遭遇越多。  3.传媒依赖  媒体对于个体观念的影响,是社会科学中的经典议题。麦克卢汉指出,“媒介即是讯息”,媒介会影响和形塑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进而影响社会变迁。媒介不同,影响也不同。波茨曼进一步认为:媒介即隐喻,在认识论中充当着重要角色。在印刷时代,严肃理性的公共对话高度依赖书面表达,获取信息则对读者的思维、推理和判断能力提出要求,因而促进了人类的理性能力;而以电视为代表的媒介则更强调以调动感官的娱乐方式使观众被动接受讯息,通过娱乐化、庸俗化、浅薄化的方式,为人们呈现了赫胥黎意义上的“美丽新世界”,使人类理性精神陷入枯萎的危机。  心理学研究也表明,电视媒介的传播过程带来了许多刻板印象,与事实不符的不安全感即是其中一例。根据盖博纳的实验,看电视时间的长短,会极大地影响人的社会现实观念。排除了其他变量的影响,研究人员发现与那些看电视时间较短的人相比,那些长期观看电视的人,认为暴力犯罪的数量较多,并且对于每个人被卷入暴力事件的可能性也有着更高的估计,因而更容易形成对暴力犯罪的不安感以及对他人的不信任感。这种因媒体影响所产生的偏见,被称为第一次培养效应(the first-order cultivation effect)。不仅如此,这些长期观看电视的民众还更有可能形成对政府的行政权力或强硬压制政策的接受态度,形成第二次培养效应(the second-order cultivation effect)。这意味着,长期观看电视的民众可能更容易接受死刑以及一系列重刑政策的存在。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大众媒体对于个体观念的影响更为复杂。互联网、自媒体开放性的传播方式与电视节目的固定传播模式有很大不同。一方面,互联网以文字、图像、视频等多种形式将海量信息集中起来,便利了信息获取;通过热点事件的参与,民众可以主动地“求真相”,在参与、反思的过程中锻炼理性能力。另一方面,互联网也使信息呈现“碎片化”,受众在各种链接之间切换进行信息浏览,不能专注、深入和持久地思考,海量的信息造成筛选困难,浏览过程可能被技术算法操控,影响理性判断。信息的多元性以及信息内容的鉴别难度,也加剧了不同群体的认知分化。  为检验不同媒体对于民众死刑观的实际影响,本研究以受访者对大众传媒的依赖度为变量,设计如下问题,“请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判断以下信息渠道对您的重要性”(非常不重要→非常重要,1分→5分),列出的四种大众传媒渠道分别为“电视”“互联网”“报纸、期刊杂志”和“广播”。将上述四个问题的分值进行加总,即可测得受访者总体上对大众传媒的依赖程度,分数越高,表明大众传媒对于受访者而言越为重要。同时,为了验证不同媒体的依赖对于受访者死刑观念是否具有不同的影响,本文还将单独把上述四个问题的结论放入分析模型中进行分析。  4.自我实现程度  每个人都有自我实现的动机,这是进化而来的人之本性的一部分。根据需求层次理论,人的需求就如同一架梯子,从低至高依次是生理的需求、安全的需求、爱与归属的需求、尊重的需求、认知的需求、审美的需求,直至获得高峰体验自我实现。但是,唯有当较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后,更高层次的需求才能成为我们的动力。通过个案研究,马斯洛发现,自我实现者通常对现实有更加客观的认识,更具有自主性和独立思考的能力,更具有同理心和关注社会问题的能力。因此,一个合理的假设是:相较于普通人,在自我实现方面位于更高层次的受访者对于死刑问题可能持更为理性审慎的态度。  由于自我实现是指个人的身心潜能得到充分发展的一种状态,自我实现程度较高的个体对于当下生活有着更高的满意度,对未来生活也有更高的期许;由于处于更高的需求层次,自我实现程度较高的个体更容易体验和感知生活中的幸福感,对于自己与他人的关系也有更好的处理。故本研究通过以下四个问题对受访者的自我实现程度进行测量:“您对自己生活的满意程度?”(很不满意→非常满意,1分→5分)、“您对自己未来的信心程度”(很没信心→很有信心,1分→5分)、“您觉得自己有多幸福?”(很不幸福→非常幸福,0分→5分)、“您认为自己的人缘关系有多好?”(非常不好→非常好,0分→5分)。将上述四个问题的分值进行加总,即可测量出受访者的自我实现程度,分数越高者自我实现程度即越高。  5.安全感  结合本文的理论假设,安全感可能是影响民众死刑观念的重要心理变量。一般认为,民众的安全感与民众对犯罪与刑罚的态度、国家的犯罪控制及司法实践中的刑罚轻重之间存在密切关系。虽然民众对于安全问题的感知,并不能等同于实际的治安状况,甚至二者还可能存在相悖的情势,但民众对于安全问题的感知会极大地影响其对于刑事政策的看法,并反过来对刑事政策的制定产生影响。在不安感带来的恐惧与焦虑情绪的驱动下,民众很容易对更为长远的刑事政策方案不屑一顾,并急不可耐地要求政治人物采取严厉的犯罪治理策略,为此甚至不惜让渡自己的自由与权利。  当代欧美的犯罪控制安排的现实困境为这一问题提供了脚注:战后福利制度失败、经济衰退及社会变迁,造成犯罪激增和中产阶级的被害机会增加。由于不安感的激发及对犯罪问题的焦虑、热点犯罪事件引起的恐惧感无限放大,作为政治参与的中坚力量的中产阶级开始强烈要求告别福利制度与矫正主义,对犯罪活动严厉打击。这样一来,少数族裔、穷人和青少年就成了代罪羔羊,社会地位更加恶化,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同时,新的政治选择中被推崇的自由市场进一步增加了阶级差距,强化了晚期现代性社会的结构不稳定。不安感、作为潮流的严惩心态在现实及媒体的塑造中反复得到强化,如此循环往复,中产阶级在心理上与犯罪的距离更小了。最终这种社会结构特征和政治文化选择不仅造就了高犯罪率,更造就了高犯罪社会的文化情结。对犯罪的恐惧与怨恨、常识叙述与理解,都成了一种文化事实。对犯罪人的谴责与被害人的同情,极大地影响了犯罪控制策略及刑事政策。公共安全的优位、社会控制的强调、对犯罪人的污名化与他者化、监狱的再发明以及日常生活的犯罪学,成为社会潮流。  值得深思的是,类似问题在我国是否也同样存在。有必要通过进一步的实证研究考察:是否民众的安全感越低,越倾向于在认知上支持保留死刑的理由?  关于民众的安全感,本研究通过综合考虑受访者对居住地的社会治安状况评价、犯罪被害遭遇和对周边熟人和陌生人的信任程度等因素,从多个维度、依据多个指标共同测算民众的安全感。所涉及的问题包括“您怎样评价您现常居住地目前的社会治安状况?”(非常不安全→非常安全,0分→10分)、“在过去的两年内,您遇到过以下哪些情况?(可多选):财物被偷、财物被抢、财物被骗、被人殴打”(有一项犯罪被害遭遇则扣1分,四项皆无则本题计4分)、“您对邻居的信任程度如何?”(非常不信任→非常信任,0分→10分)、“您对陌生人的信任程度如何?”(非常不信任→非常信任,0分→10分)。对上述几个问题进行加总,即可测得民众的综合安全感强度,分值越高,则该个体的安全感越强。  6.社会问题评价  社会问题既是社会结构变化带来的不平等现象的征表,也挤压了普通民众的生存空间,激发了民众对生活现状的不满、对权力滥用的失望、对为富不仁的愤恨以及对公平正义的渴望。经历和感受到更多更严重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因社会问题而受到实际利益损失的群体,可能更加难以心平气和,更容易形成极端的见解,要求严刑峻法,期待国家用强有力的方式解决社会问题。  这一问题在许多热点案件的公共讨论中得到体现:与其说舆论的声音是在对犯罪人展开审判,倒不如说民众是在就社会问题表达立场。许多民众往往是将这些案件视作公开发表个人见解的机会,并在发声过程中充分表达了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对社会秩序混乱的怨恨以及对既得利益者的不信任与仇视。例如,在“夏俊峰案”中,民众普遍反对对夏俊峰使用死刑,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城管飞扬跋扈的生活经验。在“药家鑫案”中,民众一边倒地支持对药家鑫适用死刑,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该案中所涉及的阶层对立因素,引起了民众的猜疑和不满。有理由提出假设:民众的死刑观念与其对社会问题的感知具有相关性。  关于对社会问题的感知,本研究设计的问题是:“您认为以下问题在我国的严重程度如何?”(不严重→非常严重,0分→10分)。具体考察的社会问题包括环境问题、贫富差距、就业问题、教育问题、医疗问题、住房问题、社会保障问题、政府腐败问题八项。对上述八个问题的得分进行加总,分数越高,表示该受访者认为我国目前存在的社会问题越严重。  7.司法信任  死刑存废之争中的一个重要议题是:司法不公会导致很高的误判概率。而无论是持报应还是威慑理由,这种误判都是不能容忍的:因为死刑误判难纠,死刑一旦执行,就无法救济。因此,从理论角度来看,一个合理假设是:对我国司法信任度低的群体,对于死刑的支持度也低。  结合现实,问题可能更为复杂。由于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引起的民众对于死刑制度的失望,可能让位于对重刑的诉求。长期以来,我国的刑罚结构存在“生刑过轻,死刑过重”的结构失调问题。有观点认为,中国人最看重的还是法律的“惩处”功能。出于对法律在执行中经常暴露出的种种弊端、漏洞的不满与不信任,民众更愿意直接看见“正义”被实现。特别是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死缓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刑期与死刑之间的差距过大,很容易引起民众的正义期待落空。在对司法严重不信任的民众心中,死刑可能是感受正义的稻草。  关于司法信任,本研究设计的问题是:“您认为我国目前的司法公正的程度如何?”(非常不公正→非常公正,0分→10分)。  8.法治意识  为免于无休止的争斗,人类选择信赖法律。现代刑事法治一方面需要在公民选择放弃私人复仇后,以公权力为个体的安全提供保障,通过司法系统的审慎适用保证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将刑罚作为最后手段。由于长期受到转型时期泥沙俱下的文化与社会环境的影响,民众的死刑观念,未必与法的精神完全重合。相较而言,法治意识较强的群体,可能更能理解死刑讨论中的报应与预防这一核心争议的具体内涵,认识到威慑效力的可疑,以及刑罚的宽和之相较于严格的报应对于社会发展的重大价值,因而对死刑问题持较为温和的见解。  关于法治意识,本研究设计的问题是:“您是否同意以下说法?”(十分同意→十分不同意,1分→5分)。受访者须对如下五个论断进行评判:“法律如果不合情合理,就可以不遵守”“法院在审判重大案件时,应该听取和接受当地政府的意见”“法官判案时应该考虑人情,而不是只按照法律判决”“即使是遇到刑事案,能私了就私了”“家里人之间打官司是一件丢脸的事”。这五个问题综合反映了民众的守法意识、对司法独立的理解和对法律、法治、司法的认同。对上述五个问题的得分进行加总,即可算出民众的法治意识;得分越高,则法治意识越强。





三、理解中国众的死刑报应观念
  (一)报应观念:影响因素及疑问  通过以民众对“杀人偿命”的态度为因变量,以表中15项因素为自变量,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本文得到如下统计结果(见表1)。  上述模型的Hosmer-Lemeshow拟合优度指标值为6.380,统计不显著(p =0.605),说明回归方程有效,模型拟合度较好。模型的预测正确率为86.4%。根据上述回归分析的结果,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以标准化回归系数β的绝对值由高至低排序):  除了户籍、信仰、社会不公遭遇、对纸媒和广播的依赖度、自我实现程度以及司法信任与民众的报应观无关,余下表中所列因素,均与民众的报应观有关,且呈现如下特点:①相较于西部,东北、东部、中部对“杀人偿命”有更高的认同程度;②年龄越大,越赞同“杀人偿命”;③对互联网的依赖度越高,越不赞同“杀人偿命”;④学历越高,越赞同“杀人偿命”;⑤对电视的依赖度越高,越赞同“杀人偿命”;⑥安全感越强,越不赞同“杀人偿命”;⑦法治意识越强,越不赞同“杀人偿命”;⑧相较于未婚人士,已婚人士更赞同“杀人偿命”;⑨对社会问题的感知越悲观,越赞同“杀人偿命”;⑩相较于女性,男性更倾向于赞同“杀人偿命”;精神状况越好,越赞同“杀人偿命”。  由此可见,前述多数猜想均得到了验证,但是结合国内外关于死刑态度与死刑观念问题的实证研究、以及本文在假设部分的分析,却存在如下与猜想/经验不符的情形:首先,自我实现程度并非民众死刑观念的影响因素。其次,根据以往其他国家的统计结论,学历越高,往往报应观念越弱。但这与本研究的结论截然相反。此外,根据本课题对死刑态度影响因素的研究,户籍与死刑态度之间具有显著的相关关系:相较于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更倾向于支持死刑废除。但本项研究结论表明,城乡居民的身份差别显著性有限。最后,与猜想不同,安全感更强的个体对报应观的支持较弱,但是精神状况较好、有宗教信仰的个体却更认同报应观念。  (二)报应的极度认同背后:复仇与宽恕  结合上述既有的实证研究结论,笔者试图就上述因素对于报应观念的影响方式展开进一步的理论诠释,并对上述不合常理之处给出可能的解释。  1.进化论视角:基因设定与复仇的机能  民众对于报应观念的极度认同可以部分地从进化心理学的视角得到合理解释。随着生命科学的发展,人类理性背后的“无意识状态”在科学实验中得到揭示:许多观念作为人类进化过程的产物,被写入基因中,根植于人类的生命系统,对行为选择发挥着潜意识层面的决定机能。复仇观念即是其中一例。  进化心理学研究表明,在原初社会,复仇承担着如下帮助人在恶劣的环境中存活的机能:首先,复仇可以阻止侵犯者再次做出伤害行为。其次,复仇可以避免潜在的侵犯者把自己当成“软柿子”。在群居生活中,如果群体中的某个个体与他人发生冲突,消息会很快传开。而如果在被加害后没有采取报复行为,则容易继续受到他人的欺侮。最后,复仇最重要的制度性功能是维系族群的个体之间的合作。不同于现代世界,人类始祖所要适应的环境极其恶劣,唯一可以保证生存的制度安排就是合作,但由于缺乏法律、道德等制度约束,合作很容易受到“搭便车”以及“损公肥私”的人的破坏。为了保护每个人的利益不受损害,群体中的所有成员必须承担起识别“一小撮”坏分子的义务(detect cheater),并对这小部分人实施强有力的报复。将目光置于历史长河中,人类的进化史实际上极为短促。因此,现代人虽然享受着诸多的文明成果,但在基因与深层的心理结构上,与原始社会时期的人类始祖差距微乎其微。可以说,复仇机制不仅在制度演化方面与报应理念之间存在渊源关系,还蕴含于报应观念的心理机制(包括潜意识与情绪)与基因设定之中。  这就不难理解为何广大民众对报应理念存在偏爱了,也不难理解为何死刑在形成国家后的社会里仍能继续得到制度性的确认,不仅吊诡地获得了通向文明世界的“准生证”,还被认为是正义观念的一部分。各种制度和法律是人之本性的外在表现,反映着它的需要。由于事实上我们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潜藏着报复的本性,同时这种报复的本能承担着特定的社会功能,为了防止复仇,现代法治必须认真对待这种本能,并通过法律报应取而代之。斯图加特法官对Furman v. Georgia案的评论很好地概括了上述观点:复仇的本能乃是人性的一部分。欲通过法律治理促进社会稳定,则疏导人的复仇本能便是刑事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当人们开始相信有组织的社会不愿给犯罪人以应得的惩罚时,那么无政府、自我救济、民间正义和私刑的种子就被播下。  结合复仇的制度功能,不宜简单地认为复仇本性是非理性的。事实上,隐藏于复仇机制背后的,正是原初社会中的“社会契约论”。赫伯特·莫里斯(Herbert Morris)用来为报应理论注入思维活力的“公平游戏论”与复仇在原初社会发挥的机能可谓异曲同工:人们为了停止互相攻击,制定了规则,规定不得恣意侵犯他人的利益(每个人应有的自我节制负担),同时也藉此而获得不受他人恣意侵犯的自由,所以犯罪人就是没有承担起这个负担的人,其必须受到处罚,以衡平违规时所享受到的不正利益。犯罪者享受“合作互惠”体系的利益,但却没有承担“负担”,因而成为“搭便车者”,对社会有所亏欠。这笔债必须通过“刑罚”来加以补偿。如此一来,报应刑成为分配正义的实现方式,用以平衡犯罪人所获得的不正当利益与不平衡状态。  2.超越复仇:宽恕的可能及其条件  必须指出,由于人性进化的迟缓与社会变迁的迅猛,在现代社会中,除了极少数情形下报复具有保护作用,原本旨在保证“适者生存”的复仇机制带来的只是种种“不适应”,甚至造成一系列无意义的破坏性后果,因而在价值层面对宽恕的肯认是至关重要的。据统计,有20%的谋杀罪的实施动因,是基于复仇心理;谋杀后的血亲复仇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普遍性”。甚至人类历史上的许多灾难,都是潜在地受到复仇心理的驱动。同时,即便复仇具有一定的机能,我们仍然难以正当化其残酷性。  心理科学同时也证实了人性中存在宽恕的基础——宽恕行为也是人的本性之一。例如,在亲属间的纠纷解决中,我们一般都会选择宽恕。同时,由于人类的交往活动往往呈现为多次博弈的囚徒困境,为了达到纳什均衡,理性的博弈策略就不再仅仅是报复,而是包含着宽恕。而“一报还一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公正理念,以及和解、宽恕的做法,即是人类交往与博弈实践的结果。无论人类合作的进化详情如何,既然我们都是进化选择过程中幸存的机体,那么在我们的认知工具中都拥有宽恕。  因此,在事实层面,人类的复仇习性与宽恕能力都是天生的,均与人类的生存密切相关。二者均为优雅的进化逻辑所支配,都敏感于接受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变化,都在遭受特定的环境输入后自然地被激发,都敏感于文化的力量。  在价值层面,虽然本性是难以改变的,但我们可以改变环境。因此,结合本课题中的实证研究结论,自我实现程度无法影响民众的死刑观念的另一个可能原因,或许是因为人的复仇本性在当前的社会与生态环境中得到的激发较多。以电视为代表的媒体并没有起到促进宽恕的作用,反而可能在很多情况下为复仇情绪推波助澜。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可能均受到文化环境的影响,这种文化环境使得宽恕的种子较少地萌发。在文化环境对于价值观的强有力形塑面前,民众即便是没有实际的安全需求,也可能对报应观念产生强烈的支持。  (三)报应心理的激发:社会转型与群体心理  由此可见,进化心理学的视角对于解释本项实证研究中的变量对民众死刑观念的影响机制具有解释力:人类具有复仇与报应的基因是民众普遍地偏好报应的生物基础;人类也有宽恕的基因,复仇或者宽恕的激发,依赖特定的社会环境土壤。如果社会本身是一种“自然状态”的现实版本,人的复仇心理自然会被无限度地激发;相反,良好的物质条件和社会、文化环境更能激发人性中宽容的一面,使人性中的复仇心理得到抑制。也即,“我们深处的广阔的文化环境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观念”,我国民众对于杀一儆百的强烈呼声,可能与社会转型的背景密切相关。  1.价值观:本土文化对报应观念的影响  关于我国的本土社会结构与独特文化特征对民众报应观的影响,国内已经有比较成熟的研究。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基于对中国人善终、凶杀观念的梳理,尚海明博士认为,传统上中国人对人的生命与死亡有着一套与西方不同的解释,而中国人的死刑观念与其对生命的认知存在密切关联。在传统中国,“杀人偿命”不仅表现为一种公平原则,还嵌入了中国人有关善终与凶死的意义世界。基于鬼魂怨抑观念,杀人不仅是对被害人肉体生命的剥夺,更是对其善终的阻断;杀人者若不偿命,被害人的冤魂便九泉难安。死刑因此具有补偿性功能。在民众生命观念呈现出多元化的现代中国,鬼魂怨抑观念开始弱化但依旧存在,“杀人偿命”也仍被民众视为命案纠纷解决的公正基准。  显然,传统儒家文化对于人的角色的关系式理解,对于家族传承、血脉延续的强调,以及“以德报德,以怨报怨”的圣人之言,对民众报应观的正当化起关键作用。从伦理角度看,在这种关系式地理解人的文化之下,被害人家属的情感是必须被重视的。相较之下,穷凶极恶的犯罪人则更可能被舆论评价为“禽兽不如”。实际上,由于同样长期受到儒家文化的影响,在这方面日本可能是我们的“难兄难弟”。日本死刑废除进程中的障碍,很大程度上在于如何看待被害人家属的情感。轰动一时的本村洋妻女被杀事件即是其中的一个缩影。在被害人极端残忍地被害,而犯罪人经过审判后仍然毫无人性,拒绝忏悔甚至叫嚣将继续报复社会的情形中,我们很难说被害人家属与普通民众在情感上的愤怒是愚昧的、非理性的,除非我们丝毫不受礼法文化的影响。此类情形的存在,也提醒我们在思考死刑问题时,不应简单地空喊价值口号,仅从犯罪人的人权角度思考,却枉顾被害人的人权及其家属的情感。加害人与被害人真正地和解才是刑期无刑的真谛。被害人的伤痛需要恢复,支持和保护被害人的机制是死刑废止平行线上的措施。  本土文化对于报应观念的另一重要影响体现为追求稳定的文化心态。这一心态是农耕文明与大国治理的产物,对秩序的追求抑制了开放与容忍的价值。相较而言,欧洲社会对于死刑废除的强势推动,是以对不宽容的人间悲剧的反思为出发点的,为了人道需要部分放弃安定感。伴随着文明的演进,人类已经认识到不宽容的本质性原因在于恐惧。不宽容是让人得以存活的一种根植于基因的自我保护机制,尽管试图企盼人性进步不可揠苗助长,但人类想要迈向文明,就必须勇敢面对并克服这一恐惧。良善秩序的建立,应当充分接纳移情、自制、宽容等“人性中的善良天使”。本文的实证研究结论表明,除了地域差别,年龄与学历是民众报应观念的两大重要影响因素:相较于年轻人,年龄较大的群体更赞同杀人偿命;相较于学历较低的群体,高学历群体更赞同杀人偿命。结合社会文化环境的问题,这两项因素对报应观念的影响似乎就也可以得到理解了:由于中国正处于转型期,传统文化中与时代不相适应的内容与斗争哲学的影响仍未完全消散。相较于年轻人,年龄较大的群体在价值观形成时期就饱受这种文化形态的影响、经历过区分敌我的阶级斗争年代、遭遇过许多不宽容的体验,因而在价值观层面对于报应具有更大的认同。由于启蒙传统与人权话语在教育中体现较少,教育程度高的群体并不必然在价值观层面更加开放包容,反而可能因为认同本土文化而更加支持死刑报应观念。  2.安全感:转型社会的孤独不安及弥散  在转型时期的文化氛围的熏陶下,伴随着社会转型中的种种迷茫及制度变迁,孤独感、不安感在民众之间的弥散可能也是激发民众报应观念的重要因素。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快了由以共同义务与社会共识为代表的机械团结社会向强调专业分工的有机团结社会的转型进程。在这一过程中,集体意识与社会凝聚力被削弱,个人的自由度与自主性则得到很大增强。一方面,社会转型要求法律模式的转型,相较于高道德标准的、唯一正确的集体意识与凝聚力,社会基本共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另一方面,个人在自主性增加的同时,对社会的依赖程度提高,社会交往较传统社会更加频繁,人们必须依赖社会分工与交换以获得生存,没有谁是一座孤岛。  但是,由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契约为基础,根据这种有机团结社会的制度安排,每个人都需要努力追求自己的利益,才能保证自己的生存与发展,这就在加强人际联系的同时又反向加剧了人与人之间的疏离感。在现代社会,虽然自由带来了自主性,但同时也令人不堪重负。每个人都必须在这个过程中苦苦挣扎,以克服令人窒息的孤独感。这正是法西斯主义赖以生存的土壤:为了克服孤独与无力感,个人倾向于产生放弃自由的冲动,选择臣服于权威。  此种社会心理为理解不同地域的民众对于报应观念的认同提供了进一步参考。前面已经论及,社会发展阶段、城市化与犯罪的关系,可能是解释不同地域民众死刑观念不同的一个重要进路。相较于西部地区,东北、东部和中部地区有着更高的城市化率,在社会结构上更趋近于有机团结的形态。城市化的迅猛发展带来的流动人口增加,使得已有的社会连带关系难以及时发挥犯罪预防作用,社会的匿名性快速发展,城市的产业规模扩大。随着物质的丰富,人们对金钱的热切追求,使财产犯罪大量增加,而匿名性与城市空间的复杂不仅对犯罪治理提出了挑战,也使民众感受到安全需求的迫切。有理由认为,在这种背景下,生活于更为繁华地区的民众,孤独与安全的需求相互混合、与日俱增,更容易激发出人类与生俱来的报应本能。  本文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除了社会制度与文化中宽容的缺失以及社会转型过程中的犯罪现象给民众带来的不安感,以电视为代表的大众传媒,又进一步将这种不安感在群体之间传递,直至逐渐弥散化。除了地域、年龄及学历对于民众报应观念的解释力,对于电视的依赖度越高,越赞同杀人偿命。这一结论印证了前述理论假设中的猜想:为了迎合民众的娱乐性与猎奇性心理,电视媒体中存在大量对于犯罪内容的报道以及煽动性或刺激性内容的表达,形成了第一次培养效应与第二次培养效应,激发了大众的不安感。相较而言,通过更为多元的信息提供,以及自主性的浏览访问方式,互联网媒体更多地对于民众不安感的消解和理性认识的增加起到了正面的积极作用。随着对互联网的依赖度的增加,民众对于杀人偿命的认同态度也相应降低。  民众的安全感和法治意识越强,对于社会问题的感知越乐观,越不赞同“杀人偿命”。由此可见,除了通过犯罪预防来回应解决民众的安全需求,在民众安全感的问题上,观念带来的问题同样可以通过观念的改变来解决。因此,为了化解不安状态下群体心理的集体无意识,要点不在于批判民众,而在于重视社会文化环境的建设,减少媒体对社会现实的扭曲,并加强民众对于法律问题的认知,鼓励民众勇敢战胜对不安与不确定性的恐惧,通过丰富心智和增强安全感来拥抱自由。  (四)杀人禁忌背后:报应与潜意识  如上所述,通过进一步的分析,本项研究中民众报应观念的诸多影响因素的作用方式已初步得到理解。仍然存疑的是:为何精神状况较好、具有宗教信仰的个体更支持报应?  实际上,对于民众的报应观念,可以从杀人禁忌的角度来展开分析。在文明社会中,杀人挑战了人类底线,是一项道德禁忌。因此,大多数人在理性层面均会抑制自己对于此类行为的欲望。一旦在潜意识层面产生此类冲动,并为自己的理性所察知,就会产生罪责感。因此,多数人在理性层面都具有将犯罪人视为异类的倾向。对于具有宗教信仰的个体而言,由于其在理性层面往往具有强烈的道德感,排斥犯罪人的心理需求可能更加强烈。  在杀人禁忌背后,人类潜意识深处可能潜藏着一种对禁忌的非理性的好奇心和偷窥欲。人类一方面惧怕死亡,另一方面却对死亡保持着浓厚的兴趣,而死刑正是这样一种能给人带来吸引的制度。这样就不难理解,为何在公开处决的年代,民众兴致勃勃地充当看客的角色。鲁迅先生就曾指出,对禁忌本能性的好奇以及麻木、冷漠的看客心理可能是国民性的一部分。无独有偶,约翰·麦克曼勒斯(John McManners)也认为,如果我们把死刑视为公共剧院而不是人类的屠杀,我们更能理解这种诉求。  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于报应的支持,可能存在着表现强烈的道德感与抑制非理性冲动的需要,以及潜意识中的好奇心等非理性因素的联盟。在这场联盟中,暴力冲动和侵略倾向与高度道德的诉求联起手来。因此,由于人类的心理成分是复杂的,如果信仰者不能借助对宗教的信仰唤醒心中的爱与同理心,而只是顺遂晦明的人性,重视死刑之作为禁忌的表达与死刑之作为道德仪式的作用,那么反而可能会倾向于支持死刑。  以上即是在实证研究结论的基础上对以报应为主导的民众死刑观念的影响因素所做的可能但并不唯一的理论回溯。总之,民众的报应情感根植于人类基因,不同的文化模式与社会结构则直接影响我们思考和感知犯罪者的方式。我国本土文化中对于宽容和同情的忽视,社会转型带来的焦虑与不安,以及以电视媒体为代表的大众传媒对于不安认知与焦虑感的弥散化,均可能激发民众的报应情绪,导致民众对报应观念的极度认同。人类的道德感以及潜意识深处对于死亡的复杂情感,也可能助长报应心态。





四、死刑威慑观念与死刑的象征性机能
  (一)威慑观念的影响因素观察  根据本文第二部分的实证分析报告,我国民众在死刑观念的偏好上,高度倚重死刑的威慑效果。为检视观念背后的影响因素,通过以民众对死刑是否能“杀一儆百”的态度表达为因变量,以表中15个因素为自变量,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本文得到如下统计结果(见表2)。  上述模型的Hosmer-Lemeshow拟合优度指标值为6.528,统计不显著(p =0.588),说明回归方程有效,模型拟合较好。模型的预测正确率为68.9%。根据这一结果,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以标准化回归系数的绝对值β由高至低排序):  除了精神状况、社会不公遭遇、对纸媒和广播的依赖度、自我实现程度以及司法信任与民众的威慑观无关,余下表中所列因素,均与民众的威慑观有关,且呈现如下特点:①年龄越大,越赞同死刑可以“杀一儆百”;②法治意识越强,越不赞同死刑可以“杀一儆百”;③相较于西部,东北、东部、中部对死刑可以“杀一儆百”有更高的认同程度;④相较于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更赞同死刑可以“杀一儆百”;⑤对电视的依赖度越高,越赞同死刑可以“杀一儆百”;⑥相较于未婚人士,已婚人士更赞同死刑可以“杀一儆百”;⑦学历越高,越赞同死刑可以“杀一儆百”;⑧相较于女性,男性更倾向于赞同死刑可以“杀一儆百”;⑨认为社会问题比较严重的群体,更倾向于认为死刑可以“杀一儆百”;⑩对互联网的依赖度越高,越不赞同死刑可以“杀一儆百”;相比无宗教信仰的人,有宗教信仰的人更赞同死刑可以“杀一儆百”;个体的安全感越低,越倾向于认同“杀一儆百”。  由此可见,民众的威慑观念的影响因素的作用方式与前述对于报应观念的分析极为相似,故这里不再展开分析。但有必要追问:民众对于死刑威慑效果的认同仅仅是“一厢情愿”的愿望,抑或具有事实依据?  (二)死刑“杀一儆百”效果之质疑  死刑在事实上是否具有威慑效力,是实证研究领域的一桩公案。随着统计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进步,该问题被提出并不断通过实证研究被验证。但直到今天,各种实证研究层出不穷,结论却并不一致。究其根本,在于影响因素众多,很难找到可信、有意义的假定。“一个广阔的大网连接所有真理,当这些真理扩展到一个较为广阔的领域并上升到较高的着眼点时,就越简明、越伟大、越确定。”如果提炼既有实证研究中的共识,并跳出实证研究的单一视角,整合更高层次的理论资源,或许可以清晰地看到死刑可以“杀一儆百”的信念所面临的挑战。  首先,死刑既可能具有威慑效力,也可能因为残酷化效应而麻木人性,因而增加犯罪。贝卡里亚较早地阐释了这一问题,他既肯定重刑威慑的有效性,同时认为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死刑作为一种严酷刑罚是不适当的,只能带来短暂的痛苦,而长久的自由的约束才是制止犯罪的最有力的手段。以加里·贝克为代表的经济分析学派用数学语言和经济学方法验证了贝卡里亚的论断:能够实现良好效果的刑罚必须是及时的、必定的和适当的,为了形成有效的刑罚威慑,对犯罪施加的成本应当大于犯罪人实施犯罪的预期收益;既需要足以威慑犯罪人的预期惩罚,也需要较高的发现犯罪行为并施以惩罚的概率。考虑到犯罪人的情绪因素,惩罚的确定性的威慑力要远远大于惩罚的严厉性。并且,虽然重刑威慑的效率是存在的,但刑法不能仅仅考虑效率问题,因而现实生活中重刑威慑应当受到约束。  实证研究也表明,死刑的威慑力远远达不到“杀一儆百”的程度;相较于死刑,刑罚的必定性具有更好的威慑效果;如果死刑适用较少,只会促进潜在犯罪人的跃跃欲试,想要维持其威慑效果就必须大量实际执行死刑,而这又会助长残暴。尽管一系列研究结论显示,每增加1例死刑执行,将会减少谋杀的数量,如Isaac Ehrlich研究认为,“每增加1个死刑执行,将会减少7到8例谋杀”,晚近以来也有“每增加1例死刑执行,将会减少18例谋杀”的结论,但这些研究都证明了死刑能够“杀一儆百”显然是一种夸张的说法,死刑适用最多只能在有限的情况下杀一儆“十”。并且这些研究均指出,较之以罪名成立后被行刑的概率,威慑力最高的变量是实施犯罪后被逮捕的概率。也即,相比于重刑威慑,刑罚的必定性具有更高的威慑效力。虽然死刑具有威慑效力,但存在比刑罚更具犯罪抑制作用的因素,如劳动力市场状况的改善。此外,相较于少数研究对死刑有限的威慑效力的证明,更多的研究表明这一威慑效力是否存在是存在疑问的。晚近以来的文献梳理也对这些研究的信度和效度做出了反思。不仅如此,也有研究证明了死刑的残酷化效应:死刑执行确实具有一定的威慑效力,但是如果实际执行的数量较少,宣判死刑不会带来很好的威慑效果,而只会引起示范和人们的竞相效仿,进而导致谋杀犯罪数量增加。  其次,在死刑威慑效力的实证研究中,疑难之处在于考察主观变量(如行为人的风险认知)的影响,此一角度展开的实证分析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是,根据心理学基础理论,将以心理过程为基础的行为人的主观决策过程纳入分析,刑罚(包括死刑和其他刑罚)威慑的效果是极其有限的。行为主义心理学认为,人的行为是对外界作用力的反应,遵循一定的定律,并且可以被预测。斯金纳箱(Skinner box)实验表明,外在的作用力想要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就必须对人的反应做出大概率的、即刻的强化。因此,作为一种外界的作用力,刑罚的威慑效果依赖于刑罚的及时性与必定性。更重要的是必须明辨:刑罚与斯金纳实验中给予食物球的奖励(正强化)与撤销奖励(无强化)的方式是不同的。白鼠之所以会很快习得按压杠杆的行为并且反复地这样做,是因为它能从中得到奖励。但刑罚却恰恰与之相反,刑罚起作用的方式是给犯罪人带来恶害,而吊诡的是,对特定的犯罪人起到正强化作用的条件是犯罪。因此,为了避免受到惩罚,人们的第一反应往往是思考如何逃避惩罚,而不是放弃能给其带来好处的正强化机制(犯罪);而一旦受到惩罚,根据认知失调理论(theory of cognitive dissonance),特定的犯罪人往往会迁怒于惩罚的实施者,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寻找各种理由从而让自己心安理得,而不是反思自己的行为。鲜有人会承认自己有错,即便他们罪大恶极。行为人服从法律惩罚的唯一理由就在于他失败了,而不是因为他有罪。以教育和奖励为基础的社会控制策略要优于刑罚。  (三)反思威慑认同及死刑的象征性  在事实层面,死刑可以“杀一儆百”的论断,无法得到实证研究及一般心理规律的明确支持,理应受到质疑。在规范层面,有必要进一步指出:死刑在本质上是一种象征性刑罚,如果说其在初民社会尚具备重要的社会功能,在现代社会则已然沦为“鸡肋”。  死刑的象征性机能,源于民众对死刑的观念性期待,生成于心理认知过程。根据认知失调理论,人们普遍地会按照自己期望看到的内容对事实进行选择性编码(主观认知是建构性的)。人们通常只能看到自己想看到的东西,并且极有可能产生归因错误和偏见。与其说民众真实确信死刑具有威慑效应,不如说民众期望死刑具有威慑效应;恰恰是民众的内心期待,影响了其对于死刑问题的认知。同时,一旦认为死刑具有威慑效力的认知形成,人们又会进一步对这种认知进行合理化,以维系自尊感和良好的自我形象。最终,期待经过认知过程转化为信仰。实验表明,民众在热点案件中做了支持死刑的表态以后,会对自己行为合理化。同样的认知偏见也可能发生在决策者身上,只要仍坚持死刑,由人组成的国家机构也会对该决策合理化。  民众在死刑威慑作用方面的期待、错误归因及其自我合理化现象在本项实证研究中得到了验证:具有更多安全需求和需要安全感因而对死刑持有更多期望的群体,以及价值观上对死刑有更多认同因而需要对自己的死刑观念进行合理化的群体,更倾向于认为死刑具有威慑效力。具体而言,安全感较弱的群体、认为社会问题较为严重的群体、安全需求较多的已婚人士以及年龄较大的群体在观念上更多地认同死刑可以“杀一儆百”;相较于西部地区,社会治安问题更突出的东北、东部、中部地区民众及城镇居民对死刑可以“杀一儆百”有更高的认同程度;以电视为代表的大众传媒则进一步强化了民众对于死刑威慑效力的认同,令大众在媒体对社会不安定因素的报道与宣传中进一步确认了自己的信念。相反,那些安全需求较弱和法治意识较强的群体则不需要这种合理化,因而相对地不赞同死刑可以“杀一儆百”。  同其他刑罚一样,死刑的象征性机能表现为社会团结,但并不具有强威慑效果。自启蒙以来,学者们试图以体现功利思想的预防理论来取代刑罚重申道德秩序的机能。但是,为了真正理解死刑的本质,必须正视刑罚在实然层面的道德蕴含。刑罚事实上起着表达和重建社会道德价值的作用,在防止道德权威的崩解方面发挥着关键角色。在现代社会,集体意识日渐衰落,但却并未完全消失。作为压制法代表的刑法仍然是集体意识的重要载体:刑罚仍在强化集体意识促进社会连带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罪犯之所以被处罚,仍是由于他们是与我们不相类似的异类。刑罚的首要功能,与其说是矫正或威慑罪犯,不如说在于肯认社会道德秩序的存在,并以此促进社会团结。刑罚是对公众情感的制度化。实证研究也表明,刑罚的重要机能之一即是证明规则依然有效,并重新确证规则的有效性,照顾民众情绪,恢复共同体的凝聚力。民众对于死刑威慑效果的认同正是源于民众在死刑的判决和执行中所亲身体验到的心理能量释放,对道德价值的参与、表达与认同,以及得到重塑的自动连带(民众在内心上产生的对集体意识和集体道德秩序的内化与共鸣)。  这种公众认同固然具有一定的预防效果(积极的一般预防),但由于死刑是用极端手段实现其功能,在现代社会,此种象征性机能付出的代价实在太高,具有极其严重的负价值。一方面,死刑背后的道德力量与集体心理值得警惕。在道德力量的感召下,民众更有理由对自己的死刑支持观念进行合理化,因为犯罪人乃是“没有人性的牲畜”。这种合理化背后是民众内心深处的失控感、焦虑与恐惧支配了认知过程,进而试图以恐怖行动去驱除恐惧。它带来了“平庸之恶”,刽子手们在实施暴力的时候,并未认识到自己在作恶。另一方面,政治过程也极大地影响着社会道德与集体意识。死刑固然能在一定程度上稳定秩序,但民众的报应情感、民众对死刑功效的期待、民众对死刑的道德认同等多重因素叠加可能会助推古老的杀戮力量与生命政治的结合:受非难者的身体成为投射最高统治者权力的荧幕,用来铭刻权力记号的肉体。这在前法治时代的治理实践中已得到体现。  随着社会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死刑制度的象征性的正效应也越来越表现出“鸡肋”的一面,成本与收益严重不相匹配,甚至被私人目的绑架。例如,根据加兰德的分析,美国之所以在死刑存废方面成为西方国家中的例外,不是因为死刑能够威慑犯罪或满足报应的要求,而是因为死刑仍具有广泛的政治或社会目的,服务于各种党派和私人目的。文化冲突、政治遗产、对犯罪与惩罚的激情以及公众因谋杀案件产生的焦虑恐惧及失控感,共同促成了死刑这一社会控制方式在民主社会的不同群体利益的满足中得到稳固。对于刑事司法的专业人员来说,死刑是一种实用的工具,使他们能够利用死亡的力量追求职业目标;对于当政者来说,死刑是一种商品,一种交换价值,一种可以在观众面前表演的选举游戏中的政治标志;对于大众传媒来说,每个死刑案例都是悬疑的、戏剧化的叙述,死刑带来了一个个不断更新的经典故事;而对于公众来说,死刑的适用则是一幕幕道德戏剧,是失控感的补救途径、道德愤恨的载体以及仇恨、侵略等种种在其他场合被禁止的情感的表达渠道。一些群体从死刑制度的存在中得到了某种利益或情感上的满足,但整体社会却获益有限甚至因为死刑的负效应而蒙受损失。  这种不具有实际犯罪威慑效果,仅仅具有政治权力、道德展示和媒介娱乐等象征性功能的死刑制度是徒劳无功的。正因为此,在现代社会,即便是在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也都普遍地限制死刑适用。死刑很少被实际适用,就更难认为死刑对犯罪有什么威慑效果。这又加剧了死刑制度的鸡肋性质。这种象征性刑罚还可能增加社会不公:通过死刑的执行,那些本来因为种种原因处于社会弱势地位,又因为严重的罪行给自己和社会带来不幸的人,被放到一个象征性的道德剧场中登台演出。在这个剧场中,社会公众只是在恐惧与愤恨中得到了一种虚幻的安全感,以及意见分歧的撕裂,真正的犯罪问题却并未得到有效治理。  本文认为,良性的、能够确证规范、凝聚社会共识的刑罚不应是象征性的仪式,而应是一种“把人本身当成目的”的沟通性机制。在这个过程中,犯罪人承担罪责,发出忏悔,被害人的损害得到恢复,而其他社会公众则在这个过程中对规范的效力形成确信。直接将刑罚沟通中的重要当事人肉体消灭的死刑制度,显然不满足这一要求。





五、结论:社会沟通与死刑终结


  至此,本文既报告了中国民众的死刑观念偏好,通过回归分析评估了可能影响因素对这些偏好的影响情况,也在实证研究结论的基础上对于背后的影响因素展开了诠释性的理论分析。结合全文论述,理论分析部分的最终结论是:死刑之所以能屹立不倒,重要原因就在于死刑的象征性机能给民众带来了虚幻的安全感,照顾了民众的情绪,满足了民众的安全需求和道德想象,从而反过来影响了民众的死刑观念,促使民众对于死刑产生了强烈支持。这种安全感建立在文化环境、大众媒介、被害人家属的情绪以及普通大众的安全需求等因素的外在影响和认知失调的基础上,但实际上死刑的威慑效果极其有限。

  安全感与安全需求是民众死刑观念的强支撑。但是,对安全的追求并不总能带来安全,相反很可能带来恐惧。如果说传统的以自由为基底的社会契约论模式是通过国家来终结恐惧,那么在过分追求安全的国度里,这一模式很可能被颠倒。国家持久地建立于恐惧之上,并不遗余力地维持恐惧,因为国家从恐惧中获得其根本功能和合法性。因此,如果说死刑的重大意义仅仅是传达道德信息的辅助手段,同时承载着主权者和不同群体的诸多犯罪威慑以外的利益与情感,那么我们或许能达成死刑可以减少直至废除的共识。毕竟,随着社会不断进步,我们的集体意识中完全可以给自由与宽容留下一定的余地。

  首先,民意是可以变化的,但激发这一变化的制度条件是死刑改革必须能够有效回应民众的安全需求。虽然人的复仇本性在很大程度上由基因决定,但是人类的进化机制也受环境的影响。因此,只要尽可能地减少那些可能激发复仇的因素,多创造激发宽恕的条件,就能减少悲剧的发生。结合触发宽恕心理机制的条件,在死刑废除的过程中,宽恕价值的落实,首要的并不是教育民众的问题,而是解决民众的安全感问题。

  此处的难题在于:如何令民众相信,我们可以生活在一个没有死刑的社会,并且这个社会实际上是安全的。该问题十分重要,需要进一步的关于刑罚有效性的刑事一体化研究。在这方面,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能否成为死刑的适当替代措施,民众对此是否能有所认同?这一措施是否在事实上和价值上都优于死刑,值得进一步仔细研究。

  其次,死刑改革需要民众的情感认同,有必要通过刑事被害补偿制度的设置安抚被害人家属的伤痛,回应民众的情绪。根据心理学研究,我们可以通过改变认知、情绪和行为来改变态度,特别是情感成分。本文已充分指出,在许多情况下,复仇欲是人类对不公正的一种典型反应。这种进化机制在人类情感上的作用也必须得到重视。情感只能疏导,而难以抑制。制度设计要给民众的情感留下通道。而疏导民众情绪的方式并不只有死刑,还有其他的可能。实际上,沟通、道歉、真诚悔悟、被害人补偿制度、恢复性司法等一系列机制,都是回应民众情感的有效制度设计。

  最后,死刑改革离不开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以及文化教育的改良。“造成文明洗心革面的唯一重要的变化,是影响到思想、观念和信仰的变化。”为了避免死刑的象征性的负效果,必须重新审视我们的文明与社会话语,在社会舆论氛围以及文化教育的改良方面,提倡容忍与宽恕。宽恕的前提是保护被害方的利益,在公正的基础上尽可能增进社会中的友善。对“死刑存废的争议,仿佛在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人权两端进行拔河”,如果宽恕会损害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利益,就必须对他们作出补偿,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社会进步需要文明的进步。死刑与其他刑罚最大的不同,在于剥夺人的生命,一旦执行无法回复,所以才更该审慎为之。而文明不仅仅体现为物质文明,更体现为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关于人的生命价值与人性尊严的思想解放运动,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思想解放。在这方面,本土资源是考虑的因素,但却不能成为拒绝进步的借口。人并非本能的奴隶。在文化悠长的中国,我们的文化基因并不乏“朝闻道,夕死可矣”的理想性追求。我们完全可以建立起激发宽恕,超越复仇的社会制度。

  综上所述,从刑事政策与社会政策的角度看,我国的死刑改革想要进一步推进,必须尊重人的本性,满足民众的安全需求;照顾民众特别是被害人亲属的情绪;通过适当的方式在与民众的沟通中传递“死刑只具有象征性的意义”的讯息,创造宽容友善的社会人文环境。

  人类自从被逐出伊甸园以后,所能依赖的只是鼓起勇气运用理性,形塑制度以改善生存环境,而非凭借习惯的力量放任最蒙昧的习俗长盛不衰。在不确定性面前获得自由,要求我们能够忍受不安全感,研究和探索解决问题的更好方案。或许,死刑的存与废只在人们的一念之间:是固守成规和本能,抑或鼓起勇气超越自身的局限,尝试建立一个更好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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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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