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赠书来啦 | 凯尔森与雷磊联袂:《纯粹法学说》中译本出版

在本书的策划编辑高山佬师的支持下,法学学术前沿获得5本赠书的机会。其中三本为译者雷磊大神的签名版,2本为非签名版(小编还在厚脸皮争取)。请有兴趣的读者按照以下规则参与赠书活动。

赠书规则:

1、文末留言,留言获点赞数最多的前五名,自动获得赠书;
2、为防止突击刷单行为,本次赠书的统计截止时间待定,结束时小编将通过留言回复给获奖者;
3、其他未尽事宜,由法学学术前沿平台工作人员本着有利于读者的原则,及时解答示明。

特别说明:

本书尚未完全上市,以及还有首批签名版须先上市等策划活动,本次赠书的获得者收到赠书的时间可能要晚一点,请稍安勿躁!


法学学术前沿    

新书推荐

《纯粹法学说(第二版)》

作者:汉斯·凯尔森

译者:雷磊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45219



二十世纪的法哲学不能缺乏凯尔森的“纯粹法学说”。否则,当代法的形而上学的天空将会暗淡不少,法理论将失去一抹明亮的色彩。至少在德语世界,如果说拉德布鲁赫是了解传统法哲学必须要趟过的一条河,那么凯尔森就是涉入法理论(一般法学说)时不得不翻越的一座山。拉德布鲁赫浸润着海德堡精神的浪漫和多彩,凯尔森则蕴涵着马尔堡气质的统一和纯粹。拉德布鲁赫徜祥于文化科学的迷宫,凯尔森则穿越在规范科学的林中路。拉德布鲁协的文宁凭永、优雅,充满了思辨的张力和平衡,凯尔森的思想清晰、透彻,凸显出逻辑的严密和犀利。任何一个当代法学研究者,如果不经受“凯尔森式”思维的洗礼,就很难说已经步入了法律科学理论的门廊。

——舒国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凯尔森一生研习政治学与法学,孜孜不倦,著作甚夥。他致力于“智性的科学”“纯粹法学”“基础规范”等课题的研究,形成了独特的见解。他的思想在世界上,尤其在欧洲,广为流传,对中国的法学理论与实践也影响不小。《纯粹法学说》被誉为现代法学史上的一座丰碑,开创了自成一系的法学流派。该书的增订扩展版,即第二版是研习法理学的必读书目。雷磊教授的新译积多年研究修养与学力而成,深得本书的真谛,是中文世界研习法律的学人应该收藏的重要参考。

——於兴中(康奈尔大学法学院教授)



凯尔森丁1960年出版的《纯粹法学说》(第二版)是规范理论的标杆性作品,也是欧陆肇始于19世纪中后期的一般法学说(法理论)发展到成熟阶段的标志,更是享誉国际学界、至今仍影响力不衰的“纯粹法学”的扛鼎之作。虽名为“第二版”,但与同名的第一版相比,它不仅在细节上更加论述周密,而且在体系上更加完整圆融,不仅处理了“法与自然”“法与道德”“法与科学”“法与国家”“国家与国际法”“解释”这些主题,而且发展完善了“法静态学”与“法动态学”(法秩序的阶层构造),开创了法的概念论与结构论并立的法理论传统。它所持的规范还原论、一元论的分析法理论立场,它思想观点的创见性和内在体系的连贯性,迄今为止依然极富启发,它所引发之争论同样余波未平、热度不减。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它都是进行法哲学阅读时须翻越的一座山。



汉斯·凯尔森,20世纪著名法学家,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他是20世纪最富思想原创力的法学家之一,在法哲学、宪法学与国际法学等领域颇有建树。作为奥地利宪法与奥地利宪法法院的缔造者,他对大陆法系,包括东亚诸多国家的宪法实施机制有着深远影响。译者简介:雷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德国基尔大学、海德堡大学、瑞士弗里堡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哲学与法学方法论。著有《类比法律论证》《规范理论与法律论证》《法律体系、法律方法与法治》《规范、逻辑与法律论证》,译有《像法律人那样思考》《法律逻辑》等。




Ⅰ.法与自然 

1.“纯粹性” 

2.行为及其法律意义 

3.行为的主观意义与客观意义;它的自我

诠释 

4.规范 

5.社会秩序 

6.法秩序 


Ⅱ.法与道德 

7.作为社会规范的道德规范 

8.作为对内部行为之调整的道德 

9.作为无强制性之实在秩序的道德 

10.作为道德组成部分的法 

11.道德价值的相对性 

12.法与道德的分离 

13.通过道德来证成法 


Ⅲ.法与科学 

14.作为法律科学之研究对象的法律规范 

15.静态的法理论与动态的法理论 

16.法律规范与法律命题 

17.因果科学与规范科学 

18.因果与归结;自然法则与法律法则 

19.原始思维中的归结原则 

20.因果原则脱胎于报应原则 

21.因果性社会科学与规范性社会科学 

22.因果原则与归结原则的差异 

23.意志自由问题 

24.除人类行为外的其他事实;社会规范的

内容 

25. 规范 

26.对应然的否定;作为“意识形态”的法 


Ⅳ.法静态学 

27.制裁:不法行为与不法后果 

28.法律义务与责任 

29.主观法:权利与授权 

30.行为能力;权能;机关 

31.权利能力;代理 

32.法律关系 

33.法律主体:人 


Ⅴ.法动态学 

34.规范秩序的效力基础:基础规范 

35.法秩序的阶层构造 


Ⅵ.法与国家 

36.法的形式与国体 

37.公法与私法 

38.公法与私法二元论的意识形态性质 

39.传统上国家与法的二元论 

40.国家与法二元论的意识形态功能 

41.国家与法的同一性

 

Ⅶ.国家与国际法 

42.国际法的本质 

43.国际法与国家法 

44.法律观与世界观 


Ⅷ.解释 

45.解释的本质;真意解释与非真意解释 

46.作为认知行为或意志行为的解释 

47.法律科学的解释 

附录正义问题


Ⅰ.正义规范 

Ⅱ.自然法学说


记录仪


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 1881-1973)与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1878-1949)可谓二十世纪德语法哲学天空里最耀眼的两颗行星。俩人同为深受新康德主义传统影响的学者,分享了许多哲学上的前提预设(方法二元论和价值相对主义等),但却走向了不同的法哲学立场:凯尔森以其一以贯之的法律实证主义立场著称,而拉德布鲁赫则至少在晚年明确转向了自然法学说。相比而言,虽然凯尔森的国际影响力毫不逊色于拉德布鲁赫,但是拉德布鲁赫著作的整理和出版工作仍然要领先一步: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阿图尔·考夫曼(Arthur Kaufmann)就开始总领《拉德布鲁赫全集》的编辑和整理工作,截止2003年已出完二十卷(海德堡C.F.穆勒法律出版社出版)。而《凯尔森作品集》的编辑和整理迟至本世纪才由弗莱堡大学公法学者马蒂亚斯·耶施泰特(Matthias Jestaedt)启动,从2007年开始出版第一卷,到2020年出到了第八卷(八卷容纳了凯尔森1905年至1922年的作品)。可以说这只是凯尔森著述的冰山一角,一方面是因为他论述的主题十分庞杂,涉及法哲学、国家(法)学、国际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他在各个学科都有大量的论述和大部头的专著。

在中文世界中,仅就法哲学领域而言,拉德布鲁赫的主要专著已全部翻译出版。而凯尔森的著作则仅有《纯粹法理论》(第一版,1934)、《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1945)和《共产主义的法律理论》(1955)三种。尤其是凯尔森的主要代表作《纯粹法学说》(《纯粹法理论》第二版,1960)一直没有以中文出版,不能不说是学界的一大憾事。因为该书虽名为“第二版”,但其实相比于第一版有非常大的改变(对此,本书编者已在“导言”部分予以详细比较,在此不再赘述)。况且凯尔森著第二版时已近八旬,近乎为其一生法哲学思想的集大成之作,向为学界更加倚重,其重要性无论如何强调都不过分。我虽然对于本书早有涉猎,早年读书时粗粗翻阅过1960年的德语原本和1967年英译本(Max Knight译),但唯恐误读吴信,一直未敢冒昧诠译。后来因为研究法律逻辑的缘故,从凯尔森身后编辑出版的著作《规范的一般理论》(1979)入手,由此回溯到《纯粹法学说》(第二版),经过数年的阅读和思考后,才算对凯尔森的理论有了更为全面和深入的把握。

2017年下半年,法律出版社编审高山拿着图宾根莫尔•西贝克出版社于当年出版的《纯粹法学说》(第二版/学生版)找到我,告知已解决该书版权,正在寻找合适译者。翻看之下,发现该书是根据1965/1966年意大利文译版的校正本(在译成意大利文时,对一些观点及其表述进行了更精致化的处理,通过与译者的通信直接体现在了意大利文版之中),比之1960年原版更能准确体现凯尔森晚期的想法,不禁欣然允诺,决计以两年为期译成。至今一年半有余,译事虽因各种原因时断时续,但好歹按期出笼。关于本书内容,读者诸君当可在阅读后得之,“导言”亦已有交代,此处不必重复。只是对于几个关键用语的译法,在此作一交代。

一是本书书名。本书德语书名与第一版无异,均为Reine Rechtslehre。之所以未采用更为流行的译法“纯粹法理论”,考虑有三:(1)在德语中,Lehre和Theorie是两个不同的表述(在英语中统一表达为“theory”),虽然两者含义上没有太大差别。在第二版前言与正文中,凯尔森都在混用“Allgemeine Rechtslehre”和“Rechtstheorie”来对自己的学说定性,如果将lehre翻译为“理论”,就会出现“一般法理论”(Allgemeine Rechtslehre)就是“法理论”(Rechtstheorie)的怪异结论。Allgemeine Rechtslehre现在更经常被译为“一般法学说”,因而相应也可以将Reine Rechtslehre译为“纯粹法学说”。(2)凯尔森在书中经常将自己的学说与传统法学的观点相对比,以突显出自己的独特性,颇有“成一家之言”的旨趣,因而用“学说”更为切近此意。(3)出于与已有的第一版中文译本在直观上相区分的考虑,用“纯粹法学说”可让读者明白本书与第一版的不同。此外,之所以也没有采用更古老的译法“纯粹法学”,是因为在德语中Lehre与Jurisprudenz是不同的,而后者一般被译为“法学”。如概念法学(Begriffsjurisprudenz)、利益法学(Interessenjurisprudenz)。但凯尔森并没有称呼自己的学说为Reine Jurisprudenz。

二是Zurechnung和Zuschreibung,在本书中分别被译为“归结”和“归属”。Zurechnung一般被译为“归责”。但是,基于两点理由,本书没有采用这一译法:(1)正如本书第一版译者张书友所言,“归责”一词在中文中具有明显感情色彩,仅适用于消极评价,且已成为部门法学责任理论之专业术语。因为在汉语法理学中,“归责”指的是责任的归结,也就是对因违法、违约或法律特殊规定对于当事人责任的追究和减免活动。但是在凯尔森的理论中,它指的仅仅是法律规范中“条件/行为”与“后果”联系起来的功能性关联,以便与“因果关系”相区别而已。(2)Zurechnung虽然主要指将否定的或消极的后果(制裁)联结于特定条件,但也包括将肯定的或积极的后果关联于特定条件,比如书中提到的“尊重和纪念”(被归结于为祖国献身)、“感谢”(被归结于善举),因而用“归责”失之狭隘。但是,本文也没有采纳第一版的译法“归属”。这是因为在第一版中尚未区分“Zurechnung”和“Zuschreibung”两个概念,后者指的是将行为或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某一主体,译为“归属”更为恰当。相应地,将Zurechnung译为“归结”,以示区别。

三是subjektives Recht。现在的通译是“主观权利”,但本书译没有采纳这一译法,主要理由为:(1)在德语中,因为“Recht”(法)一词的多义性,有时为了明确其更具体的含义,所以要在前面加上形容词(限定语),如subjektives Recht和objektives Recht,前者通常指的是“权利”(主体的法、主观的法),后者指的是“法律规范”“法律秩序”(客观的法)。在传统上,“权利”本身即有“主观”的含义,所谓权利是主观的法,法是客观的权利。如果将subjektives Recht译为“主观权利”,有叠床架屋之嫌。(2)更为重要的是,在本书中,凯尔森对“subjektives Recht”赋予了比通常理解的“权利”多得多的内涵。它包括权利(Berechtigung)、授权(Ermächtigung,或法律权力[Rechtsmacht])、积极允许(positive Erlaubnis)和政治权利(politische Rechte)等。基于此,本书将subjektives Recht直译“主观法”。

译事既毕,后续全由读者评判。惟心下惴惴,恐学识有限、力有未逮,空损名著美誉、负友人所托。所能做者,只有尽心尽力、反复推敲,竭力呈现大作原貌,无求于“雅”,尽“信、达”而已。与以往一样,本书的翻译同样得到了一众学友的襄助:中国政法大学朱明哲副教授协助了几处法语翻译,郭逸豪讲师提供了数处拉丁语对译,2014级法学实验班曾立城同学通读全稿并提出修改意见,在此一并致谢!与“法思读书小组”一众成员围绕《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长达一年的阅读和讨论,对于本译稿的印证和完善同样助益甚多。至于高山编辑拳拳相邀之美意,亦铭感于心,自不必说。

问学之道无止境,吾辈承泽先贤、得窥堂奥,敢不兢兢业业、奋力前行!

 

雷  磊  2019年7月9日于京郊寓所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