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 | 张文显:法治是共同富裕的制度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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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共同富裕的制度资源
作者:张文显,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
来源:《法治社会》2022年第3期,第1~9页。为便于阅读,已删去注释,如需全文,请查阅《法治社会》或在中国知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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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法治是共同富裕的制度资源,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本文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公平法律制度、以高质量法治护航高质量发展、构建以公平和效率为核心价值的分配秩序、创造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的法治环境等五个方面阐述了法治引领、规范和保障共同富裕的重大作用。
共同富裕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一以贯之又接续升级的根本原则。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语境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强国蓝图中,“共同富裕”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全面富裕”,即包括物质、精神、制度等方面的共同富裕在内的中国式共同富裕。在物质意义上,共同富裕指全体人民在更高水平上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环境宜居、衣食无忧、安居乐业等。在精神意义上,共同富裕指全体人民拥有共同价值、特别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拥有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等中华传统美德;拥有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友善包容的社会心态;享有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和平等而自由发展的机会,全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尊严感、公平感持续增强。在制度意义上,共同富裕指全体人民共享社会公正和制度文明;人民当家作主,共享民主荣光,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全过程人民民主;人人享有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环境权、信息权、数字人权等基本人权,享有充分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特别是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三个方面的共同富裕是有机统一的,集中反映出人民群众在物质、精神、制度方面的综合性需要,折射出“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公正在而知法度”的中华文化,反映出已经实现“小康”的中国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尊严、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要求。法治是助力和保障共同富裕的制度资源和能量,为共同富裕构建良好的法治环境,发挥固共同富裕之根本、稳共同富裕之预期、利共同富裕之长远的重大作用。
一、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夯实共同富裕的制度根基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我国各族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保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它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又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极大改变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貌,不仅具有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显著优势,而且是消除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公正、实现共同富裕的制度基石。在新时代,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将基本经济制度各种优势转化为推动共同富裕的显著效能,为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提供雄厚物质基础。
法治在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核心,决定着社会的基本性质和发展方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关键是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动各种所有制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同时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不能动摇,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能动摇。确保“两个毫不动摇”的制胜法宝就是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的产权。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核。我国《宪法》以及《民法典》和其他重要法律明文规定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断加强产权保护。习近平指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关键是要在事关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领域体现法治理念,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坚持平等保护,就是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坚持全面保护,就是不仅保护物权、债权、股权,而且保护知识产权以及数据权、信息权等各种无形财产权。坚持依法保护,就是不断完善产权法律制度,并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针对产权保护不力的问题,党中央强调着重加强产权的执法保护和司法保护。一要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特别是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得将公共利益扩大化,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完善国家补偿制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二要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进一步细化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除依法必须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处置涉案财物时,要依法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对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违法,在处置其个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对企业违法,在处置企业法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在处置违法所得时不牵连合法财产。完善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做到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充分尊重和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三要审慎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对滥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把民事纠纷刑事化,搞选择性执法、偏向性司法的,要严肃追责问责”;“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刑事犯罪处理。四要坚持有错必纠,“甄别纠正一批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政法机关持续做好涉产权刑事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工作,依法纠正了一大批侵害企业产权的冤错案件与相关再审案件,仅2021年全国法院就再审纠正涉产权刑事冤错案30件39人。有效的产权保护,为企业家特别是民营企业家营造了透明宽松环境,让他们吃了“财产更加安全、权利更有保障、经营更可放心”的定心丸,增添了合理预期,激发了他们创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共同富裕创造源源不断的财富,为促进就业、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完善以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权利公平为主体的社会公平法律制度,释放市场经济在共同富裕中的巨大能量
从计划经济困局中走出来的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深刻认识到,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只能导致资源浪费、效率低下、物资短缺、财富匮乏、人民贫困,而只有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是效率攀升、经济增长、人民富裕的必由之路。习近平指出,市场经济的高效率在于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的作用,但发挥市场经济固有规律的作用和维护公平竞争、等价交换、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基本法则,需要法治的保障。如果缺乏维护市场秩序的法治保障,市场行为就会失当,市场信息就会失真,公平竞争就会失序。如果缺乏对不正当市场行为进行惩防的法治体系,守信者利益得不到保护,违法行为得不到惩治,市场经济就不能建立起来。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必须“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
一要以法治的制度优势助力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坚持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建立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推进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市场化改革,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完善要素交易规则和服务体系;以高水平高效率的市场经济为共同富裕创造丰厚的物质前提。
二要建立维护公平竞争的法律秩序。习近平指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全面深化改革,关键是要进一步形成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要“完善公平竞争制度,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使一切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力量源泉充分涌流”。而法治是公平竞争制度的核心,厉行法治是形成公平竞争发展环境的必由之路。这就要求加快完善维护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加强维护公平竞争的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力量,遏制平台企业资本垄断与“无序增长”,优化和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引导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三要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离不开良好的营商环境,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习近平提出,“要根据新发展阶段的特点,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市场化”要求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营造商品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我国在市场准入领域确立的统一公平的规则体系,是各类市场主体公开、公平、公正地参与竞争的重要制度,将有力打破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投资经营等方面一定程度上存在的不平等不合理的限制,进一步确立各类市场主体在我国所享有的市场准入平等,特别是破除市场壁垒和地方保护,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法治化”要求把对市场主体的法律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并引导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把守法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国际化”要求扩大公平开放,创造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加强同国际经贸规则对接,增强透明度,强化产权保护,坚持依法办事,鼓励竞争、反对垄断,公平公正对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努力营造公开透明的法律政策环境、高效的行政环境、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以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要创造人人勤劳致富的平等制度。共同富裕为了人民,共同富裕依靠人民。人民是共同富裕的获得者,也是共同富裕的创造者。正如习近平所指出:“幸福生活都是奋斗出来的,共同富裕要靠勤劳智慧来创造。”奋斗、创造、致富,迫切需要必要的并逐步良好的环境、条件、机会,这就必然要求加快健全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无论处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我们要通过创新制度安排,努力克服人为因素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当前,尤其要在保证起点平等上发力,使人人都有接受良好教育和平等就业的权利,都有通过辛勤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畅通社会流动通道尤其是由低向高、由穷变富的流动机制,破除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体制机制弊端,形成更加公平的发展环境,激励和保护全体人民勤劳创新致富,共同创造社会财富,共同分享发展成果。
三、以法治护航高质量发展,在高质量发展中扎实推动共同富裕
历史和现实都证明,“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推动共同富裕,解决发展问题是第一位的,满足全体人民对高质量共同富裕的期盼,更需要实现高质量发展。而发展必须是科学发展,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新发展理念是一个系统的理论体系,回答了关于发展的目的、动力、方式、路径等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其中,“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协调是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开放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新发展理念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发展经验的集中体现,反映出党和人民对我国发展规律的新认识,是我国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点的集中体现。以“十四五”规划为新的起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更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习近平指出,高质量发展是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发展,是经济发展从“数量上有没有”转向“质量上好不好”。推动高质量发展是遵循经济发展规律、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深刻变化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我们要更加自觉地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破解发展难题、增强发展动力、厚植发展优势,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习近平对此有过精辟论述。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习近平强调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进一步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法治为引领。针对企业创新发展的法治保障问题,习近平提出,要为企业家营造宽松环境,用透明的法治环境稳定预期,给他们吃定心丸。在2016年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习近平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善于通过改革和法治推动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这些论述深刻阐明了法治与发展的内在联系,既说明了法治对发展的重大意义,又为法治建设提出了历史性任务。
高质量发展所需要的法治必然是高质量法治,高质量法治是以良法善治为表征的法治。“良法”通常是指尊重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稳定、保障改革发展、引领社会风尚的法律,就是反映人民意志、体现民意民智、符合客观规律、便于遵守和执行的法律。在新征程新发展阶段,“良法”更应当是体现和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法治。发展要高质量,立法、执法、司法、普法也要高质量,要以高质量法治引领、规范和保障新发展阶段的高质量发展,使发展成果更好惠及全体人民,不断实现人民对共同富裕和美好生活的向往。应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坚持依法执政,提高党领导经济工作法治化水平,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根本保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在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历史阶段,法治要发挥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共同富裕保驾护航的作用,就要创造性地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将新发展理念融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体系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的法治环境。与此同时,促进新发展理念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治价值体系有机融合,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推进法治现代化和法治文明进步。新发展理念融入法治之后,必将极大地丰富和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面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质量和外在效能,为经济发展和共同富裕提供高质量制度资源。伴随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必将步入高质量发展阶段。
四、以公平和效率为核心价值,构建保证共同富裕行稳致远的分配秩序
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要处理好经济发展与收入分配、需要与可能、效率与公平等关系,形象地说,就是既把“蛋糕”做大又把“蛋糕”分好,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为此,要在法治框架内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形成有利于促进共同富裕的收入分配秩序。对此,习近平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指出:“总的思路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分配制度上说,我们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分配制度。这个制度既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又符合科学社会主义原则,并与中华传统文化契合。从分配体系上说,我们实行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相结合的分配体系,这个体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和保护劳动者勤劳致富的本能和潜力,避免跌入均富导致均贫的“索维尔陷阱”。从分配秩序上说,我们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彰显各得其所、致力为公的制度美德和社会风尚。
推动共同富裕,关键是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形成在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前提下的有利于共同富裕行稳致远的分配体系和分配格局。
初次分配是按照劳动力、资本、土地和知识、技术、数据、管理等生产要素对财富增长贡献大小进行的收入分配。初次分配直接影响分配结果和分配秩序,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直接的重要影响。目前我国初次分配中,无论是国企还是民企,普通劳动者的劳动收入份额占比偏低,严重制约共同富裕,故提高劳动收入份额势在必行。为此,要抓紧修改完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个人所得税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分配机制改革力度,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促进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增强初次分配的公平性合理性。
再分配是在初次分配基础上,由政府主导、通过税收和实施各种公共政策而进行的财富二次分配。就实现共同富裕而言,再分配是着力解决收入差距大、分配不公平、区域不平衡、社会发展不平等的重要调节机制。在这方面,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税收、转移支付、区域间对口帮扶等调节机制并提高其精准性,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把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同时,要加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大社会保障再分配力度,更好发挥其兜底提低的作用。仔细观察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和现实,我们不难发现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群体之间的差距仍然过大,不同身份、岗位、群体、阶层实际享有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同,有的制度安排甚至存在逆向调节现象,直接制约全体人民走向共同富裕的进度。这就要求把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作为立法重点领域,以法治的力量推进社会建设和社会保障改革,形成更加充分、更加均衡、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推动中国式社会保障制度现代化,促进经济建设的成果通过社会保障惠及全民。
第三次分配是中国特色收入分配制度的创新和发展,是初次分配、再分配的重要补充。第三次分配主要是通过捐赠、慈善、公益等自愿自主方式对收入和财产进行再一次分配。国家倡导、保护和支持第三次分配,旨在鼓励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组织和个人承担更多社会责任,支持和帮助困难群体和个人改善生活、生产、医疗、教育等条件,使更多的人能够实际地享有生存权和发展权,能够体面地有尊严地生活和生存。当前,第三次分配领域问题较多,广受诟病,发展困难。这与法律不完善、不配套和法律执行不到位有着直接关系。所以,要加快《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完善相关税制,构建有利于第三次分配的法律法规体系,依法支持、引导和监管慈善活动,着力提高我国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慈善新业态规范发展,积极发挥第三次分配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应当指出的是,社会财富和国民收入的任何一种分配都是在一定价值观的指导下进行的。在推动共同富裕历史阶段,三次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效率和公平是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社会价值。一方面,以效率为标准配置社会资源,促进经济增长,增加社会财富总量,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共同富裕、更高层次公平。另一方面,如果把效率绝对化,不考虑公平,就可能导致收入悬殊、两极分化,造成社会不稳,影响以至从根本上损害效率。在效率和公平之间,我们要尽量扩大它们之间的适应性,缩小它们之间的矛盾性。在良好的分配秩序之下,二者是可以做到有机统一、相辅相成的。首先,效率和公平本质上是统一的,其统一性的基础在于,效率属于经济范畴,公平属于伦理范畴,作为伦理范畴的公平应当来自于并服务于作为经济范畴的效率;统一的标志在于,只有推动生产力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社会财富总量,才有可能创造出兼顾公平的物质基础,实现共同富裕,而不是共同贫穷。其次,理性的效率观除了投入产出的经济分析外,还有更为深层的道德内涵,即根据预期目的对社会资源配置和利用的最终结果作出社会评价,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使越来越多的人得以境况改善同时没有人因此而境况变坏,这就意味着效率提高了。这种效率观已经包含着社会公平因素,是伦理与功利的统一、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复次,效率是以自由而公平的竞争为前提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只有赋予主体尽可能广泛的追求利益的自由和最大限度的活动空间,才能保证资源利用的效率;另一方面,主体之间只有以平等的资格,在平等的条件下公平竞争,才能激发创新、增加活力、保持效率。
五、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中国,为共同富裕创造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良好法治环境
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共同富裕,迫切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秩序。党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中国,就是形成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抓手。
其一,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作为一种社会理念,承载和容纳着人类对美好生活和文明秩序所寄托的愿望。先秦思想家便已提出“和美”“和和美美”的生活理念。如孔子所言,“礼之用,和为贵”,“合群济众”,和衷共济,和平共处,善解能容,矛盾和解,和睦等;如墨子所言,“兼相爱”、“爱无差等”;也如孟子所言,“天时、地利、人和”;等。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共产主义理想社会就是一种以财富泉水般涌现、社会公平正义和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表征的和谐社会。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始终以构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构想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己任,为着人民对美好生活而奋斗。进入新世纪以后,我们党明确提出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习近平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强调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当前,要进一步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合理调整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形成“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财不匮而上下相安”的局面,努力为推动共同富裕创造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守望相助的社会环境。
其二,建设平安中国。平安是最大的福,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身心健康、财产安全等是最大的平安,是全面共同富裕的题中之义,是物质、精神、制度各方面共同富裕的依托。只有加强平安建设,共同富裕事业才能在安定有序的环境中顺利推进。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平安中国建设。2013年1月,习近平就作出“建设平安中国”的重要指示。2015年,习近平提出“努力建设平安中国”。2016年,习近平进一步提出:“要继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确认了平安中国的核心要义,即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经过长期努力,我们创造了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增长、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成为世界上最具安全感的大国。
建设平安中国是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深刻变化、人民对安全需要日益增长的历史条件下社会治理目标的必然选择,是新时代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最重要的战略任务之一。进入21世纪以来,公民的人身安全、人格安全、财产安全、信息安全,住宅安全、私域生活安全、公共生活安全、生产安全、交通安全、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人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制度安全、领土安全、政权安全、经济安全、资源安全受到前所未有的侵扰和挑战,宗教极端势力、分裂势力、恐怖主义势力、黑恶势力、各种敌对势力对人民的安全生活构成了严重危害和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人民迫切要求把保护和保障安全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作为共同富裕的核心要义,迫切要求以建设平安社区、平安区域、平安社会、平安国家为目标实施社会治理,使人民有更多的安全感。
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中国,法治大有作为、功能无限。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法者,治之端也”,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作用。第二,“法者,定分止争也”,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合理界定权利和义务、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公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第三,“法安天下,法正民安”,法律是维权护民、惩恶维稳的武器,能够切实有效地保护人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第四,“经国序民,正其制度”。法律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制度依托和保障,以“中国之制”支撑“中国之治”,必将创建出国家更安全、社会更安定、人民更安宁、网络更安靖的平安中国,为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保驾护航。
实现共同富裕,既需要法治的助力和保障,也推动着法治的变革和进步。在共同富裕道路上,我国法治还是一个跟跑者,无论是法治理念,还是法律制定和实施,都还极不适应共同富裕的目标任务,共同富裕的法治体系尚不健全,共同富裕的法治环境有待营造。推动共同富裕的伟大实践倒逼制度供给侧改革和法治发展,为法治现代化提供了重大的历史性机遇。法治建设应紧紧抓住这个历史机遇,增强法律制度供给能力,优化法治体系制度资源,推动教育法、就业法、劳动法、个税法、房产税法、遗产税法、财政法、社会保障法等直接关乎共同富裕的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补短板、强弱项,构建与共同富裕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体系并提高制度的效力和效能,以良法善治服务共同富裕。与此同时,在引领、规范和保障共同富裕实践中,从根本上提高法治的品质和美德,促进法治高质量发展,确保在共同富裕的道路上开辟法治现代化新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