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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 | 胡锦光:监察法发展与纪检监察学科建设的五个坚持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 Author 胡锦光

胡锦光会长在

“监察法的新发展与纪检监察学科建设”

研讨会上的开幕致辞


作者:胡锦光,中国人民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编者按


2022年9月17日,由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承办,中国人民大学当代政党研究平台协办的“监察法的新发展与纪检监察学科建设”学术研讨会以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成功举行。据了解,本研讨会系9月14日纪检监察学正式列入一级学科后的全国首次规模性学科建设学术研讨会。本期特推送中国人民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胡锦光在大会开幕式上的总结发言,以飨读者。


尊敬的吴付来书记、各位嘉宾上午好,首先非常感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对本次研讨会的辛苦付出,非常感谢各位专家学者在百忙之中拨冗莅临,特别是几名专程来京的外地学者。我们今天研讨的主题是“监察法的新发展与纪检监察学科建设”。我想这两个主题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共同服务于纪检监察工作,服务于中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反腐败工作。因此,衡量监察法制度发展、监察法学术研究、纪检监察学科建设的最终标准,是我们的反腐败工作有没有持续保持压倒性胜利。围绕这一主题,我想谈以下几点看法:
第一,我们做监察法学或者纪检监察学研究,首先应当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个框架之内进行。因为监察法和纪检监察体制,只存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下。另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本质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这是这个根本制度的最本质特征。所以监察法、纪检监察体制都要坚持党的领导是题中应有之义,我们的研究绝不能脱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个根本制度。
第二,我们的研究要放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样一个框架和体系当中。党和国家的监督制度,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当中的一部分。因此,纪检监察体制和纪检监察学研究必须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念、标志与总体要求。
第三,我们的研究要放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框架之内。与党的纪律检查相关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文件属于党内法规体系的一部分。而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一部分,与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四个部分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也即党中央所讲的“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是个统一的关系”。因此,我们应当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框架内研究监察法、监察法学和纪检监察学科。
第四,我们还应当借助公法思维来进行理解和研究纪检监察体制。毫无疑问,监察权属于公权力。我个人认为党内的监督权也应当属于公权力的一部分。两者的监督对象都主要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从行为主体和行为对象来看,监察权和纪律检查权都属于公权力。因此,有必要用公权力理论的一般思维和规律来研究监察法、监察法学和纪检监察学。
最后,正如吴付来书记刚才所言,我们的研究应当理论联系实际。我们的研究必须基于对制度运行的密切观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自2016年底启动试点,2018年宪法修正案确认改革成果,至今只有五年左右时间。另外,《监察法》一共69条,但承担着组织法、实体法、程序法、救济法四个功能。即使现在有了实施条例,监察法规范还是相对简单。因此,需要通过观察实践中的制度运行来完善理论研究。无论是监察法、监察法学,还是未来的纪检监察学科,其发展过程中都有很多的命题都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研究,才能逐步完善纪检监察体制与最终实现反腐败根本目标。
以上是我的一些看法,再次感谢与会各方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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