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对高等学校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如何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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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点
高等学校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如果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等依据,不能依照条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34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云强。
再审申请人云强因诉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86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云强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七条规定,北京建筑大学是信息公开的主体,因此申请人向北京建筑大学申请公开信息并基于其作出的答复提起的相关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申请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有权对北京建筑大学不公开相关信息的行为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人民政府应该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法院不应在立案阶段作出裁定,对北京建筑大学是否为信息公开主体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是否具有复议职权进行认定,而应在审理中查明后认定。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提审本案并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规定:“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根据上述规定,高等学校做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如果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等依据,不能依照条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云强2019年8月2日收到北京建筑大学关于回复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函后申请复议,北京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12日作出京政复告字[2019]21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云强对此不服提起诉讼,应适用修订后的上述条例规定。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高等学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内设监察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举报;对于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还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据此,再审申请人云强对北京建筑大学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也可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云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裁定不予立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并无不当。
综上,云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云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龚 斌
审判员 孟凡平
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二〇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万 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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