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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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是否是行政处罚?

作者:袁雪石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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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拆除宅基地上房屋需要更加注重对成员居住权的保障

莹(注:转发请注明出处)长按二维码关注(⊙o⊙)…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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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

陈小小(注:转发请注明出处)长按二维码关注(⊙o⊙)…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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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解答:一户多宅、超面积、非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等确权问题

Day1.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农业农村部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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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村委会收回宅基地后实施的拆除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行为

马鸿达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法官助理
2021年1月23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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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阎巍:土地管理法修改对集体土地征收行政诉讼案件的影响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内容摘要:新《土地管理法》已于2019年8月2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法将我国征地制度的一系列改革精神贯彻到立法当中,对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和征地补偿制度进行了较为重大的变革。这些变革使得因监督此类行为而产生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征地批准行为和相关公告行为的可诉性、预征收协议的效力、农民住宅安置的合法性等方面面临着不少新问题。本文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并理论联系实际,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研究。关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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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对高等学校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如何寻求救济

裁判要点高等学校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如果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等依据,不能依照条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
202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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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批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袁晓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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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家庭成员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资格判断

夏建勇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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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77问答

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农业农村部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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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院落空地能否按超标准容积率进行补偿?

针对院落空地补偿问题,征收部门在制定补偿安置政策时,以当地对此类情况都是通过超标准容积率补偿来进行,不能准确反映案涉院落空地的市场价值。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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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城镇户口子女能否继承农村宅基地和房屋?

刘艾涛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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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回乡落户人员申请宅基地是否合法的审查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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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院判例:买卖无证房产有风险,拆迁安置房归谁?

杨柳青长按二维码关注(⊙o⊙)…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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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房屋买卖未过户,拆迁补偿款归谁?

1.买房人与卖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清购房款,但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故买房人对所购买的房屋虽实际占有、使用、收益,但并没有实际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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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卖房人能否要求撤销政府与买房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因拆迁,涉案宅基地及房屋已丧失居住和使用功能并转化为拆迁利益,如卖房人对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分配有异议,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另行解决。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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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关于空闲院落、土地使用权、无证未登记房屋的征收补偿

韩岭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和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理由是:应对空闲院落以及无证未登记房屋进行补偿;红桥区政府违反了就近或原地安置原则;分户评估报告缺少必备项目。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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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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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被征收房屋院落的征收补偿

集宁区政府、集宁区房屋征收办不服一审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与一审法院基本相同的理由,以(2016)内行终245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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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1-8)(完整版)

(3)非行政主体自认实施强制拆除,但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该强制拆除行为系行政主体基于征收职权组织的,推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征收管理机构为被告,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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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主体一般以家庭或户为单位

裁判要点根据征收补偿工作的惯例和实践做法,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一般以家庭或户为单位。被征收人按照规定提交了涉案房屋的相关材料,行政机关有理由相信其系代表家庭签订了房屋补偿安置协议。☑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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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未批先征行为不宜撤销怎么判?

综上,李学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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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上班时间请假回单位宿舍休息死亡,视为工伤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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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土地使用权是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时应考虑的因素

综上,再审申请人范永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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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实际权利人、名义产权人与征收行为的利害关系

综上,金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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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行发布】2018年山东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

年共有10件政府招商引资违约毁约案件被判承担责任。如某县政府对某公司利用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治形成的事实土地整理开发协议不予承认,并拒绝支付新增耕地指标收益,省法院二审判决该县政府补偿该公司1282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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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行政主体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如何“给予适当补偿”——苏州阳澄湖华庆房地产公司案

综上,华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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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义务主体的确定——上海蝶球开发部案

综上,上海蝶球阀门技术开发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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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不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又无合理理由,是否仍应以征收决定公告时点作为评估时点

三、撤销鼓房征偿字〔2016〕13号《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第一项中关于“产权调换差价款为136935元(计算方法:1381749元—1244814元)”的相关内容;
201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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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房屋违法强拆的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全面赔偿)

以上事实有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被申请人再审阶段提交的答辩状,再审听证笔录、庭审笔录,一、二审庭审笔录及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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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房屋买受人实际居住房屋但未办理产权登记,与征收决定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郝富强,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文水县。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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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协议“收购”行为的性质认定与救济途径

综上,汪慧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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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对合法建筑的拆除程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城南大厦*座**楼。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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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善意取得抵押权构成撤销房屋转让和抵押登记的阻却事由

裁判要旨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房屋并办理了房产转让登记,真实的房产权利人主张撤销房屋登记,而第三人主张善意取得房屋抵押权时,能否构成对撤销房屋登记的阻却事由。(1)房屋登记机构在审查登记行为时,主要对于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和齐备、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对于相关材料的实质真实性、合法有效性,登记机构只能在职责范围内尽审慎的审查义务。在实践中,确实存在由于申请人恶意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欺骗登记机构进而获得房屋登记的情形。房屋登记机构如果在事后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可以依照《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进行相应处理。(2)《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首先,对于房屋登记过程中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的,房屋登记机构事后发现的,也需要通过调查确认是否应当撤销房屋登记,这种撤销的过错和责任虽然不在房屋登记机构,但符合该条规定情形的,房屋登记机构仍然需要撤销房屋登记。其次,这里规定的是除了善意取得外,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获得房屋登记的,应予撤销。也就是说,如果存在善意取得的情形,则构成对撤销房屋登记的阻却事由。(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他物权包括抵押权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当然,判断房屋抵押权是否构成善意取得,也要结合善意取得的一般理论和案件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房屋抵押权符合善意取得的事实构成要素,则该善意取得亦可以构成对撤销房屋登记的阻却事由。(4)如果房屋的受让人不存在善意取得房屋而阻却撤销房屋登记的事由,那么房屋转让登记应当予以撤销。基于此,如果撤销房屋登记行为,那么,抵押登记的物权基础不复存在,抵押权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势必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因此,在案涉房屋登记本应判决撤销,但如撤销房屋登记将直接影响抵押登记的效力,影响抵押权的实现的情况下,应以判决确认案涉房屋的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保留房屋登记的效力,同时驳回对房屋抵押登记行为和注销原房屋登记行为的诉讼请求为宜。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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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一户一宅”原则的理解和把握

裁判要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建造住宅和附属设施并对其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该权利作为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类型之一,是广大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农村一户家庭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不能拥有两处甚至更多的宅基地。这一立法的目的在于既要保障广大农民的居住权,防止出现农民居无定所、甚至无处居住的问题,也要防止一户家庭拥有多处宅基地造成土地浪费、降低土地利用效率的问题。但同时从该规定并不能得出一户家庭必须拥有一处独立宅基地的结论。在判断一户家庭是否应当拥有一处独立宅基地时,应当考察该户家庭是否拥有居住场所,是否存在居住困难等。在满足居住条件的情况下,两户或两户以上的家庭共同居住在一处宅基地,亦与法律规定的精神相合。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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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土地征收补偿义务主体的确定

虽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长期实际使用房屋的权利人是适格的被征收人和补偿安置对象,应得到相应的征收补偿,具有提起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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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讨】农村宅基地,不是你想买卖就能买卖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土地越来越值钱,农村宅基地也备受关注,很多人都想要去农村购买宅基地,在宅基地上面建住宅。需要注意的是农村宅基地买卖需要满足四个条件,另外,农村宅基地买卖很容易出现反悔现象,买卖交易的隐患不小。农村宅基地是否可以买卖?注意事项有哪些?一、农村宅基地是什么?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使用,并且可以用来建造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二、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但需满足以下四点:1、需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和乡级政府的批准;2、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3、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4、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另外,转让人户口应该已迁出本村或属于“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