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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力扎布 | 清代扎萨克旗巴嘎组织的构成及其性质

达力扎布 清史研究杂志
2024-09-13

作者简介

达力扎布,复旦大学历史学系教授。

原文载于《清史研究》2023年3期,注释从略。


巴嘎(baγ),亦汉译为巴克、巴格,蒙古语意为“帮”“队”,通常指一小群人或军队的一小队人。清代有些外藩扎萨克旗内有巴嘎组织,官方史籍不载。据档案记载,清代喀尔喀车臣汗、土谢图汗和赛音诺颜等部(盟)的有些旗下有巴嘎组织,至外蒙古“自治”时期将巴嘎确定为一级行政组织,蒙古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袭之。清代漠南阿拉善旗、茂明安旗也有巴嘎组织。

俄国学者阿·马·波兹德涅耶夫等人曾对喀尔喀的巴嘎(或称鄂托克)组织予以关注和记录。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巴嘎组织重新引起学术界关注。Ш.那楚克多尔济认为鄂托克或巴嘎是旧鄂托克制度的遗留,在清代旗内征收赋税方面仍发挥着作用。C.巴德玛哈丹调查旧车臣汗部孛儿只斤喀尔喀旗(即清代右翼中旗)后指出,该旗在清代有六个又半个苏木(佐领)、四十四个巴嘎。苏木作为清朝军事行政单位仅见于文书记录,旗内的行政单位是巴嘎,征收赋税等各种事务都直接交由巴嘎来办理。约五六个巴嘎合成一个苏木,其中由章京管辖的巴嘎属于苏木,由达鲁噶管辖的巴嘎则非正式地归属苏木,各巴嘎有自己的牧地和祭祀的敖包。四十四个巴嘎中有三十四个由箭丁组成,十个由随丁组成;十个不属于苏木管辖的随丁巴嘎中有三个是扎萨克诺颜、王后、王子的随丁,其余七个是旗内其他台吉的随丁。

冈洋树考察了旧车臣汗部毕希里叶图扎萨克旗(即清代中末旗)的巴嘎,指出该旗在乾隆初年是四个苏木,道光七年(1827)后有两个又半个苏木。扎萨克管理全旗箭丁,旗内有四到五个鄂托克,比丁册中记有台吉及其随丁并附巴嘎名字。台吉巴嘎记在苏木内,台吉隶属于苏木,喇嘛分别隶属于各巴嘎。据该旗台吉系谱,乾隆十四年(1749)五个台吉分支形成五个巴嘎,巴嘎由台吉族长管领,在旗中形成了五个组,每组中含有台吉、箭丁、随丁及喇嘛。社会单位称作鄂托克或巴嘎,台吉在巴嘎属下。巴嘎指台吉父系血缘分支组,其属民为各巴嘎台吉的属下,故称作某巴嘎属民。巴嘎是包含台吉及其属下箭丁、随丁、喇嘛的社会组织单位,有牧地、寺院,实质上是旗下的行政单位。旗内以五个巴嘎为单位负担兵役、站役、行政费用以及驻雍和宫与多伦诺尔喇嘛的费用等。苏木组织是清朝推行于喀尔喀的,苏木由一百五十丁组成,由章京统领,受旗印务处统辖,同时又是王公私属的组织,以王公台吉与其属民的主从关系构成。喀尔喀的巴嘎的构成也是这种形态,苏木与巴嘎在这里共存苏木有负担军事任务的机能,而日常生活在台吉(巴嘎)的管理下。在中末旗,军事任务也以巴嘎为单位负担和分配,苏木仅存在于账簿上。

胡日查认为阿拉善旗与车臣汗部中末旗一样,台吉分支成为巴嘎的名称,故各台吉分支分别领属旗民,巴嘎内包括台吉、箭丁、随丁。

齐光认为,在阿拉善旗内扎萨克亲王具有压倒性的强大权力,故没有形成像喀尔喀车臣汗部中末旗那样的巴嘎,即台吉分支以主人和属民关系构成的巴嘎。阿拉善旗最初分为六个区,每区派两名官员管领,乾隆三十四年(1769)就有“负责扎哈事务官员”一职,任此职者为王的侍卫,旗内各级官员也有出任此职者。在乾隆至同治朝公文内频繁出现“负责某某地方至某某地方为止扎哈事务官员”的记载,直至光绪四年(1878)才出现诸如“巴音乌拉巴格”等以巴嘎冠名特定地域的现象,表明此时已成为地方行政单位。巴嘎源于早期鄂齐尔图汗所部的鄂托克组织,巴嘎与清朝的“旗—佐领”组织并存。为有效管理辖区之民,扎萨克给巴嘎首领“达木勒”封以旗佐的官衔,但不是旗佐制的官员。尽管存在巴嘎组织,旗里派遣调查各巴嘎家畜的是旗内的苏木章京、昆都拨什库、档森拨什库等官员。苏木是军事组织,不是社会行政组织。齐光认为:

在清朝时期的外藩蒙古诸旗内,以阿拉善和硕特部为例,“鄂托克组织”及从其演变而来的“巴格(扎哈)组织”仍然在发挥着根本性、主导性的作用。清朝导入的“旗—佐领制度”,是以作为纯粹的军事单位以及向清朝皇帝上缴贡赋时的单位来存在的。

以上几位学者依据清代档案和田野调查资料描述了相应扎萨克旗下的巴嘎组织,并提出了一些新见解,其可归纳为两点:第一,认为清代扎萨克旗下鄂托克或巴嘎组织与苏木(佐领)并存,旗内主要行政组织是巴嘎而不是苏木。巴嘎源自明代鄂托克,是各台吉分支的私属民组织,以主从关系构成。第二,苏木是一个纯军事组织,不理民政,仅存在于文书账簿上。上述新见解颠覆了以往对扎萨克旗社会组织的认识,也成为研究盟旗制度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拟对此略述己见。

清廷在蒙古推行满洲八旗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扎萨克旗制度。田山茂认为旗是在明代鄂托克基础上建立的,一个被编为若干旗,或若干被并为一个旗。在喇嘛旗内保留了爱马克组织。对于鄂托克向扎萨克旗的转变,Ш.那楚克多尔济指出,清代以蒙古汗、台吉的鄂托克编设苏木之后,鄂托克不再是蒙古汗、台吉的私属——斡木齐(原意为财产、所有物)。清代的旗是军事行政组织,鄂托克或巴嘎是某个封建主的私人“忽必”和“斡木齐”,二者性质不同。对于鄂托克组织,苏联学者符拉基米尔佐夫做过研究,他指出,明代鄂托克替代了蒙元千户制度。鄂托克是地缘组织;爱马克(爱马)是近亲家族的结合,是由一群有共同祖先的人们结合而成,同时爱马克一定有牧地。其实,爱马克是由某个家庭或家族统治下的属民和奴仆构成的游牧群体,并非血缘组织,鄂托克亦非纯地缘组织,而是更大一些的爱马克。千户是蒙元时期的军事和行政单位,国家以千户为单位征兵和摊派赋税徭役。爱马克是诸王、异姓功臣的分民、封地,大小不等,一个或若干爱马克的兵丁组成一个千户。元朝崩溃后蒙古地区陷入长期分裂割据状态,千户制度逐渐被废弃。特别是15世纪后半期,达延汗统一东部蒙古,恢复了黄金家族统治地位,异姓封建主成为黄金家族的阿勒巴图。给诸子分封属民,其子孙世代领有属民,不断分封,台吉们都有自己的“忽必”“斡木齐”,即分民,少者几户,多者几百户,各自构成一个爱马克。某家族若干台吉的爱马克合在一起便构成了一个更大的爱马克,即鄂托克。再扩大一些,由同一亲族管领的若干鄂托克构成一个兀鲁思(万户)。北元政权分裂后,蒙古地区没有像蒙元时期千户一样整齐划一的社会组织,由主人和属民构成的爱马克是其最基本社会组织。西部准噶尔政权有相对划一的社会组织,汗属下有鄂托克,由宰桑管理,其下有四十户、十户组织,分别设德木齐、十家长,其他台吉作为昂吉(分部),同样设宰桑、德木齐、十家长管理属民。鄂托克或爱马克都是由一个统治家族统辖的游牧社会组织,是私属民组织,属民是主人的“斡木齐”,属民与主人有人身隶属关系,具有封建领主制性质。主人有权利将其属民作为家产分封给子孙,成为其“忽必”和“斡木齐”。

巴嘎最早见于乾隆年间档案,Ш.那楚克多尔济指出“有些旗将苏木多称之为巴嘎”,阿拉善旗的八个苏木最初也被称为八个巴嘎,后来巴嘎增多后不再与苏木重合,成为独立的组织。对于巴嘎的构成及其性质,除前述学者的新见解外,亦有与此相左的调查结果和看法。

光绪十八年(1892),俄国学者波兹德涅耶夫至喀尔喀土谢图汗部扎萨克一等台吉车凌端多布旗(中左翼末旗)考察,他从旗协理台吉处了解到该旗巴嘎的构成。他说:

关于他的旗,图萨拉克齐对我说:它的居民由四个苏木组成,共有六百户披甲兵,他们被称作“丹萨台”,也就是编户的意思。此外,这些居民又分成十个巴克(即巴嘎——引者注),其中有1)巴隆哈木济隆噶,2)准哈木济勒噶,3)喇嘛亥音沙比,4)台吉纳尔,5)巴隆塔宾,6)准塔宾。四个固定苏木中的每个苏木由一名章京管理;十个巴克中每个巴克由一名“昆都”来治理,但是台吉纳尔由洪台吉(图鲁隆达尔嘎)治理,喇嘛亥音沙比由达尔嘎治理。

按,图萨拉克齐即旗协理台吉。“丹萨台”指在册苏木箭丁。“披甲兵”是误译,实指在册箭丁。该旗四个苏木,每苏木由一个苏木章京管理。居民划分为十个巴嘎,各设昆都(即昆都拨什库,汉译骁骑校)一员管理。从巴嘎名称来看,该旗哈木济勒噶(qamǰilγ-a,即随丁)分为东、西两个巴嘎;台吉们独自构成一个巴嘎,由族长(图鲁隆达尔嘎,töröl-un daruγ-a)管领,族长被尊称为洪台吉。喇嘛的沙毕独自形成一个巴嘎,其官员称作达尔嘎(daruγ-a,即达鲁噶);其余有巴隆塔宾(西五十户)、准塔宾(东五十户),塔宾(tabi,即五十)指五十户,由五十户构成一个巴嘎,这两个巴嘎及未提及的其余四个巴嘎应为箭丁巴嘎,由昆都拨什库管理。显然车凌端多布旗的巴嘎是以壮丁身份划分的,箭丁、随丁、台吉、喇嘛分别设巴嘎,不同身份之人承担的阿勒巴(赋役)不同,分设便于管理。

蒙古国学者索德那木达布噶指出:

扎萨克和非扎萨克王公的哈木济勒噶不受基本行政单位苏木管辖,而归其所属主人和旗印务处直接管辖。管理他们的哈木济勒噶组织亦称之为西哈木济勒噶、东哈木济勒噶、中央哈木济勒噶,或以鄂托克、巴嘎等分别命名。……台吉亦不隶属于苏木,有自己专门管理组织,由一个家族的台吉组成一个巴嘎。自1705年(即康熙四十四年——引者注)起,自己内部任命族长管理,族长受旗印务处直接管辖。一旗之内由自己家族长管理的几个家族的台吉分别构成台吉巴嘎或鄂托克。

按,哈木济勒噶巴嘎和台吉巴嘎都直属旗印务处,不受苏木管辖。随丁是分配给王公台吉及旗官员役使的箭丁,扎萨克掌握分配或收回。清代随丁由其所属主人支配和役使,台吉是贵族,设族长管理,另册登记,及岁台吉由旗里报理藩院申请袭爵。喇嘛也由旗印务处管辖,每年上报理藩院注销或申请度牒(每旗四十个名额)。

波兹德涅耶夫行至塔楚驿站后,又从赛音诺颜部(齐齐尔里克盟)的赛音诺颜旗驿丁了解到该旗巴嘎情况,他说在此驿站从事杂役者都来自赛音诺颜旗,而且有来自各个巴嘎的人。他还说:

因此我才知道这个旗共分七个巴克:1)洪多部,2)巴噶布隆,3)伊克布隆,4)祖尼,5)果勒,6)哈姆吉勒噶,7)巴噶哈姆吉勒噶。听说这后两个巴克的人本都是一些台吉家的随丁,后因台吉们穷得养不起他们,才把他们交给旗里支配的。我在此向人们详细地了解了这些情况。

洪多(意为重的、重要的)、巴噶布隆(意为小泉)、伊克布隆(意为大泉)、祖尼(意为东面的)、果勒(意为中央的),这些巴嘎多以地名或方位称之。哈姆吉勒噶(即哈木济勒噶)和巴噶哈姆吉勒噶两个巴嘎都是随丁巴嘎。除这两个巴嘎外,其余五个巴噶为箭丁巴嘎。该旗四个又半个苏木,壮丁中随丁多于箭丁,台吉们养不起自己的随丁,便交还旗里支配,这些随丁向旗里缴纳阿勒巴,等于恢复了箭丁身份。前述C.巴德玛哈丹指出,车臣汗部右翼中旗的巴嘎也是由箭丁和随丁分别设立的。中村笃志以土谢图汗部左翼后旗比丁册为例,指出台吉所属阿勒巴图与箭丁是有区别的,苏木仍是征兵、征赋的单位,台吉和苏木箭丁作为不同单位分开征收赋税,并且没有以巴嘎作为组织名称,台吉巴嘎是以族长的名字称之。以上诸旗的巴嘎都是以壮丁身份分类设置,并非以台吉与属民的主从关系组成。冈洋树认为车臣汗部中末旗巴嘎是台吉分支,由台吉与其属民构成。清代设族长是为管理台吉事务,而该旗族长作为巴嘎首领管理各类人,负责巴嘎的军政事务和征收赋税,与清代相关规定不符。冈洋树书中曾引用该旗扎萨克的布告,其中称本扎萨克“所辖旗内诸巴嘎的台吉、达鲁嘎、章京、骁骑校、总达鲁噶(qamǰilγ-a-nu yerüngkei daruγ-a,随丁总达鲁嘎)等居地离印务处遥远……”此“达鲁嘎”似为“töröl-un daruγ-a”(族长),而不像是十家长。布告中所列达鲁嘎和章京等官员更像是由各类人分设的各巴嘎首领。由于比丁册内容有限,不知是否将苏木或巴嘎组织与台吉分支混淆。

苏俄学者迈斯基在1920年出版的《近代蒙古》一书中记载:

在自治的蒙古,旗虽然是最基本的行政单位,但是为适应良好管理目的而按原始的小单位加以划分,这个单位是巴嘎(社会组织)。巴嘎可能是血亲组织的残余,现代主要是与旗内土地牧场的分配有关。很清楚巴嘎是由沿着河流、溪水或山谷平原游牧的部分阿寅勒构成的。巴嘎的户数不尽相同,大致在50、60余户之间。每个旗的巴嘎数各不相同,巴赖希勒公(Барайшир Гүн)旗(车臣汗盟)有5个,沁阿沁特王旗(Чин ачит ван,扎萨克图汗盟)有6个,车臣王旗(扎萨克图汗盟)有36个等。有些旗称巴嘎为鄂托克。巴嘎,换句话说,因为有亲属关系,大致可以判定其起源于原始社会组织。巴嘎受旗印务处管辖,以选举出的达鲁噶(阿哈拉噶齐)为首领,负责社会行政和经济事务。此外,巴嘎中都有旗里派来征收赋税的一个或几个“拨什库”。“拨什库”是选举出的公职,而无人愿意出任此职,实际上是由上级任命。巴嘎进一步分析为十余户(十户)的单位,选举出的十户长达鲁噶为其首领,帮助巴嘎的阿哈拉噶齐完成公务。十户只是官方名称,其实管辖15到20户,有的达25户。苏木(佐领——引注)与巴嘎完全不同,是军事单位而非行政单位。苏木是连,这是军事单位名称,有征调需求时每苏木出150名骑兵,因此一苏木不少于150-200户,一苏木要包括数个巴嘎,称作章京的专人统领和征调苏木兵丁。

迈斯基所说的是外蒙古“自治”时期的情况,此时已经对清代制度作了改革,旗名全部改了,扎萨克爵级亦有变化,巴嘎被确定为一级行政组织,五十户为一个巴嘎,巴嘎及旗官员都由选举产生。迈斯基以“巴嘎”内部有亲族关系,推测其源自原始社会组织,显然不准确。台吉巴嘎内确实有亲族关系,是台吉分支,其他巴嘎内即使有亲族相聚,也绝非源自原始社会组织。这里的巴嘎作为一级行政组织负责辖区内的行政管理和社会治安,而征收赋税仍由旗里任命的“拨什库”负责。迈斯基称苏木是军事单位连,纯属推测和比附。

蒙古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用了外蒙古“自治”时期的社会组织。中国学者马鹤天于1926年赴蒙古人民共和国考察,他记载该地方旗以下组织分为一百五十户(苏木)、五十户(巴嘎)、十户(阿尔班)。受蒙古人民共和国影响,20世纪50年代初内蒙古自治区的牧区也把苏木下的一级组织称作巴嘎。

据《蒙古族社会历史调查》,清代阿拉善旗有苏木和巴嘎两个隶属于旗的组织。最初该旗八个苏木称作八个巴嘎,后来巴嘎增加到三十六个。调查报告称:

巴嘎是旗的基层行政组织,相当于现在的乡,它有管辖地域的实际区划。巴嘎之官为“巴嘎达木勒”,俗称“边官”,管辖所属巴嘎内的一切居民——包括苏木阿尔得、非苏木阿尔得和台吉在内,因为无论苏木阿尔得(箭丁——引者注。下同)、非苏木阿尔得(随丁、家奴等)和台吉都散居于各个巴嘎里。巴嘎达木勒除管理一般行政事宜外,还要处理民、刑诉讼案件,有进行裁判和鞭笞之权。

各巴嘎因地有大小,时有早晚,达木勒之数有多有少之不同,据我们所知过去巴彦诺尔公巴嘎,共有达木勒九人,宗沙尔扎(巴嘎)三人,其中一人为正职,其余为副职。当处理事情时,须有三个达木勒到场,才能办理;事情大时,除必须有正达木勒到场外,还要最少有二个副职在场,才能处理。

苏木、巴嘎都没有固定办公场所,“苏木章京”和“达木勒”在那里,那里就是苏木、巴嘎的办公处,多是在他们自己家里。“巴嘎”组织设以下官员:“阿哈木德达木勒”(为首达木勒)一名,正职;“巴哈鲁尔达木勒”(小些的达木勒)一名,副职;其次是“巴嘎或道尔达木勒”(小或低级达木勒)若干名;最下边还有“拨什库”也叫“塔哈尔”(差夫)若干名。

报告还指出该旗第六苏木有噔口等四个巴嘎是农业区,为了征收租金,由旗内专任一名蒙古人为总管,管理该地行政事宜。

朱风据档案记载论述巴嘎首领达木勒的职责时称:

全旗有三十六个巴嘎,各设正、副达木勒一人,汉语称边官。其职权如下:

(一)为旗内会盟、行军、扎萨克亲王出行、官员出差等征派乌拉及传令事项;

(二)为缉捕逃犯及有关旗务征派乌拉传令事项;

(三)对随意进关(进内地)、喝酒、耍钱或妇女、儿童在集市游逛者,加以制止;

(四)对留住查嘎沁(流民)、唐古特及汉喇嘛,以及念黑经、用骗术治病、乞雨等不法分子进行纠查,限期上报;

(五)保持地方安宁,处理旗民及蒙、汉之间的争讼,并有权责打犯人二十五鞭;

(六)遇重大民刑案件时,将当事人和证人送至印务处。

以上各款,凡“所属地区之台吉、塔布囊、额尔和坦、达尔哈坦、侍卫及僧俗人等”均需服从,“不得稍或违误”,“凡阿拉特对边官交办之旗务,有违误者,应即上报印务处查处”。

从阿拉善旗档案记载来看,阿拉善旗扎萨克通过任命达木勒(边官)和达鲁噶(小些的边官)来管理旗内王府以外地方事务,三十六个巴嘎(地区)的达木勒负责巴嘎事务,如传达军政命令,征派乌拉,审理轻微案件,维持社会治安等。还有一些达木勒和达鲁噶是负责管理扎萨克所属牧群、盐池、山口要隘、边界敖包、煤窑、贸易,防民人越界伐木,防他旗人越界等事。达木勒、达鲁嘎在扎萨克指定的职权范围内办事,超出其权限的重要事情或案件必须上报旗衙门处理。负责每个巴嘎或每项事务的达木勒,少者任命一人,多者十余人。前引朱风文中仅提到正、副二人,不准确。喀尔喀的巴嘎亦由旗印务处直接管辖,如波兹德涅耶夫在达赖王旗(即清代赛音诺颜部中左旗)调查后称:

在旗署内当听差的人蒙语叫作“塔哈尔”(差夫)或“墨德台”,即“信差”之意。他们也是轮班供役,时间同样是一个月。“墨德台”由各巴克派遣,每月派十二人,配备二十二匹马。墨德台的生活则由派遣的巴克供给他们每人每月三只羊。除了供差遣之外,墨德台还须给旗署运柴运水。

该旗似有十二个巴嘎,各巴嘎每月派一人轮流驻在旗衙署(印务处)接听消息和转达政令。车臣汗部中末旗亦有“メデグチ”(medegeči),即接听消息和转达政令之人。在阿拉善旗也有三十六个巴嘎的侍卫在旗衙署轮值。

阿拉善旗通过划分区域任命达木勒(daγaγmal),按区域管理居民。三十六个巴嘎是在八苏木基础上逐渐增设的。巴嘎长官达木勒由扎萨克统一任命,划定其管辖地域,规定其职责。达木勒亦称作“负责扎哈事务官员”(ǰaq-a-yin kereg daγaγasan tüsimed),汉译为“边官”。伊克昭盟准格尔旗、郡王旗也有达玛拉(daγmal)职务,专管蒙汉交涉事务,即开垦和地租事宜。准格尔旗的达庆(daγačing)、达拉古(daruγ-a,即达鲁噶)专管农垦、盐池、山林等事务。daγačing、daγmal的词根都是daγaγačilamoi,意为“承管或承办某专项事务”。达庆最初是为专管某项事务由扎萨克任命的官吏,分大小,后来小达庆改称达拉古(达鲁嘎)。该旗的十三达庆都由旗内佐领、参领、梅林等官员兼任,或者说授予旗内官员职衔,以提高其权威。阿拉善旗的达木勒与鄂尔多斯的达庆同为“承管或承办某专项事务”之人。

阿拉善旗扎萨克衙门每年在旗内公布扎萨克任命的各边官(达木勒、达鲁噶)姓名、职务、等级,划定所管辖地方的四至,规定其所执掌之事务。边官多为扎萨克的侍卫,或给予侍卫名衔。这种区域管理模式固定后,相当于一级地方组织,称为巴嘎。从八个苏木称为八个巴嘎,再到三十六个巴嘎,其发展过程反映出巴嘎是扎萨克为管理旗民而设的组织,在该旗辽阔的地域内分区任命达木勒,统计人口,征收赋税,处理一般民事纠纷和维护社会治安,提高了行政效率,方便了旗民。巴嘎人有诉讼,在达木勒处登记,轻微事务由达木勒在当地处理,重要事情或案件报送旗衙门。在同一区域内居住的台吉、箭丁、随丁、哈里雅图、喇嘛等各类人都必须服从达木勒管理。巴嘎后来有了名称,多以地名称之,有些以其族属称之,如回子巴嘎、唐古巴嘎。旗内箭丁、随丁皆著籍苏木,但不以苏木为单位聚居,或以亲族聚居,或为适应游牧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居于各地。在扎萨克划定的每个区域——巴嘎内生活不同苏木之人,一个巴嘎内少则有三四个苏木之人,多则有来自全旗八个苏木之人。巴嘎的大小不等,扎萨克封授给达木勒的旗内官职亦不相同。达木勒中有些专管某一项事务的被称作达鲁嘎。阿拉善旗的巴嘎显然不是旧鄂托克组织的保留和延续,亦非某台吉分支与其属民以主从关系构成的。

据目前掌握的资料,巴嘎组织见于外扎萨克喀尔喀和阿拉善旗档案记载,除茂明安旗之外,在内扎萨克六盟各旗档案中未见记载。当然不排除在扎萨克旗下还有其他形式或名称的此类组织,例如清后期内扎萨克许多旗内出现村、屯组织,设屯达、牌头管理。巴嘎是扎萨克为管理旗民而设立的组织,巴嘎居民通常共同游牧于某个区域内,有些是以箭丁、随丁、台吉、喇嘛等不同身份分别设立的,有些是以地域划分。类似车臣汗部中末旗由台吉分支与所属民(箭丁、随丁和喇嘛)以主从关系构成的巴嘎,至今所见仅此一例。巴嘎首领由扎萨克(印务处)任命和管辖。巴嘎在管理居民、征收赋税、维持社会治安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苏木(佐领)组织的职能与扎萨克旗的性质密切相关。Ш.那楚克多尔济认为清朝以“旗—佐领制度”替代了明代蒙古的鄂托克、爱马克组织。以旗替代鄂托克,实质上抽去了诺颜、台吉的鄂托克私属斡木齐所具有的主人与属民领属关系的性质。原鄂托克牧地归于皇帝,鄂托克的阿勒巴图注册为箭丁,成为皇帝即国家的阿勒巴图,他们虽然仍以阿勒巴图身份与扎萨克相处,实际上是国家的阿勒巴图。扎萨克旗类似于元代千户,扎萨克类似于千户诺颜,但是不能将旗与千户、扎萨克与千户长直接相比拟,因为旗不是从千户而是在鄂托克基础上产生的,旗(和硕)虽然很早就是一个军事行政单位,但是保留着忽必、斡木齐的占有形式。扎萨克与旧千户长的不同之处是,千户长是承担军事阿勒巴的伴当,而扎萨克是成吉思汗的直系后裔封建贵族。

清廷在蒙古推行“旗—佐领制度”之后,鄂托克、爱马克组织失去其合法性,被旗、苏木替代。旗的牧地归国家所有,扎萨克只有使用权。蒙古扎萨克及闲散王公台吉的属民被编为箭丁,由扎萨克(旗衙门)管辖,为国家服役,闲散王公台吉失去了对其原属民——箭丁的管辖权,甚至有些箭丁自认为是皇帝的阿勒巴图而藐视旧主,可见国家权力的介入使原有隶属关系受到破坏。箭丁作为国家的编民和军人,扎萨克不得伤害、随意买卖和役使他们。国家摊派兵役和赋役以各旗在籍丁数为准,三年一次比丁。扎萨克及闲散王公台吉与原属民仍有主从关系,保留了部分领主权利,清廷允许其向属民(箭丁)征收“十取一”的抽分牲畜,给儿子结婚时的“斡木齐”(即从属民征收一些牲畜,作为其儿子的家产),以及少量征敛及杂役等。清廷允许其役使定额随丁,维护其尊严,而实际上限制其随意役使箭丁,以保证国家兵源稳定。其合法役使者仅限于王公府内官员长史、典仪、包衣达、随丁及不入丁籍的家生子(家奴)。随丁是从其原属民中分配,无属民和奴仆者无随丁,王府官员亦在随丁额数之内。随丁是在籍壮丁,归旗里管辖,扎萨克掌握分配和收回,闲散王公台吉无权处置。随丁在所属主人出征或外出时随行护卫,平时多以缴纳赋税代役,并不一定与所属主人在一处生活和游牧。绝大多数闲散台吉是四等台吉,役使定额内四个随丁,或有几户家生子。清朝法律不允许扎萨克和闲散王公台吉将箭丁或随丁占为私属,只有家生子(家奴)是其私属民,可以作为家产“忽必”“斡木齐”分给子孙或买卖。

С.巴德玛哈丹、冈洋树、齐光等认为外藩蒙古苏木是纯军事组织,不是行政组织,涉及旗的性质问题,扎萨克旗有封建领主制性质,同时是一个军政合一组织。扎萨克是旗的领主,也是长官,国家的官员。扎萨克及其亲族台吉们的属民——箭丁是旗的主要成员。扎萨克掌管旗内军政事务,决定摊派和征收赋役,审理刑狱。旗内各级官员由扎萨克任命,这些官员都是扎萨克的阿勒巴图,与扎萨克有主从关系,无薪俸,无偿为其服役办事(提供阿勒巴)。扎萨克旗下的苏木也是一级军政合一组织,但不是一级政府,无印信和衙署,无独立行政权力。苏木官员苏木章京统辖箭丁;昆都拨什库(骁骑校)统领现役披甲,负责军事及捕盗等治安事务;拨什库(领催)负责统计户丁,摊派、征收赋役。他们都直接对领主扎萨克负责,为其服役。正因为扎萨克旗有分民、封地性质,所以清后期盟长虽然行使着一级行政长官职责,不能直接干预所属各旗内部事务,盟会也无法形成一级政府。阿拉善旗社会历史调查报告中称:

苏木原来是军事组织,而不是行政组织,是个军队组织的单位,相当于现在的连。因此,苏木章京只管现役的苏木阿尔得——即苏木呼雅嘎(箭丁),也就是说只管军队和军事行政事宜,而不管行政和司法事宜。因而苏木只有管辖的军队和箭丁(呼雅嘎),而没有管辖的地域。苏木章京备有箭丁册子,叫做“沙拉档子”(黄册子),每三年比丁一次,登记整理箭丁名册,除了箭丁,不包括其他任何人。“沙拉档子”是由旗里填制,盖扎萨克印颁发给苏木章京后,由苏木章京分发给档森拨什库,再由档森拨什库分发给各“阿尔本达木勒”以该“阿尔本”的箭丁册子。总册子由苏木章京保管。苏木的基层组织是阿尔本(什),相当于现在的排;苏木的基层官吏是档森拨什库,亦即阿尔本达鲁古(什长),虽名为什长,并不一定就只管十户,实际上是每名档森拨什库管辖二十—三十户。苏木虽然不是行政组织,但由于苏木阿尔得散居在各个巴嘎,故档森拨什库兼负责查宝得、征税、征差、抓乌拉的任务。苏木章京在苏木,只管军事行政事宜,而无参与一般行政和法律裁判之权,但到了旗衙门的时候,则有参加法庭会审的权利。

报告撰写者认为苏木(佐领)是纯军事组织,相当于现代军队的连,不理民政,阿尔本相当于排,这些是沿袭迈斯基的说法。档森拨什库即苏木官员拨什库(领催),而不是十家长。拨什库在各巴嘎负责统计人口,管理册籍,查宝得(查宝得,即大畜为核算单位,查核应缴赋税之人的牲畜数量),征税,征差,抓乌拉等任务。阿拉善旗每苏木设六名拨什库。拨什库是苏木官员之一,拨什库与苏木章京、昆都拨什库都禀承扎萨克及旗印务处指令办理各种事务。

中村笃志以喀尔喀土谢图汗部左翼后旗阿勒巴分配册为例,指出该旗苏木仍是征兵、征赋的单位。苏木掌管籍册账簿,苏木所属民即为提供阿勒巴者的同义语。所谓苏木有名无实之说,是依从某事所说,应慎重。清朝设计的通过苏木进行人身控制和维持军事力量的系统在社会中具有实效性。认为苏木是为统御蒙古而楔入的说法值得商榷。清朝统治之下蒙古王公原支配体系解体后,是依靠自己设立的军政组织来统治蒙古。

苏木是旗下基本军事和行政单位,但是与内地行政单位不同,无衙署、印信,无独立行政权力。苏木是军事组织,统辖一百五十名箭丁,同时是行政单位,旗内比丁、征调兵丁、摊派赋役都以苏木为单位进行,例如喀尔喀四盟内分摊军站徭役、赋税等阿勒巴都以苏木为单位来计算和摊派。苏木章京掌管本苏木丁册,丁册中登记官员及丁数(包括箭丁、随丁、沙毕、喇嘛、奴隶人数),有些还附有户数、人口。旗人皆以苏木著籍。据一些扎萨克旗的档案记载,清朝理藩院颁发时宪书(皇历)以苏木为单位,苏木每年向旗衙门上报苏木内有无逃人和作恶之事。苏木之人偷窃四项牲畜被处死或发遣,则以苏木章京管束不严,罚其一九(即9头)牲畜。苏木之人有犯轻微罪者,经旗衙门审理后,交给苏木章京管束。苏木之人涉案若需作保甘结时,由苏木章京和十家长作保甘结,若需立誓,则由苏木章京或骁骑校立誓。给台吉分配随丁由苏木章京和昆都拨什库具体办理,记入丁册上报旗衙门和理藩院。这些记载可以与清代有关法律规定相互印证。阿拉善旗的苏木章京在旗衙门轮值办事,直接参与处理旗政和审理刑狱。在阿拉善旗各巴嘎内具体掌握籍册办理军政事务的都是昆都拨什库、拨什库(亦称档森拨什库)、十家长等苏木官员,在各巴嘎的达木勒或达鲁噶之中都有这些官员在列。在茂明安旗每苏木下设四个拨什库,分别是其四个巴嘎的首领。苏木作为扎萨克旗下的基层组织在行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不能因为苏木章京本人不办理某项事务就认为苏木是纯军事组织,或称其仅存在于文书账簿上。这是没有注意扎萨克旗下苏木组织的特殊性,也没有从扎萨克旗性质及苏木官员的构成上去认识苏木组织及其官员的职能,仅以一般行政单位视之而产生的误解。

综上所述,清代的巴嘎(鄂托克)组织是扎萨克管理旗民的组织,或以壮丁身份分类设立,或以居住地划分而设立。巴嘎不是明代鄂托克组织的延续,也不是由主人与属民以主从关系为原则构成。清代外藩扎萨克旗箭丁、随丁都是国家编民,箭丁为国家服役,随丁服侍王公台吉。扎萨克和非扎萨克王公台吉虽然保留一些封建领主特权,可以役使定额随丁和向原属民征收一定额度赋税,但是不能将其占为私属。巴嘎(鄂托克)不是王公台吉的私属民组织,而是扎萨克管理旗民的组织,与明代鄂托克和爱马克性质不同。苏木是旗下军政合一的基层组织,在军事和行政管理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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