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史研究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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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念群 | 贯通“地方性知识”与“普遍性知识”的近代儒学体系——康有为“新粤学”发微

作者简介杨念群,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教授。原文载于《清史研究》2024年2期,注释从略。作为晚清著名维新运动领袖,康有为常常被研究者预设为深受西方观念影响,逐渐开始质疑和疏离儒家传统的代表性人物,其巨大的精神反叛力量最终通过戊戌变法的具体实践清晰展现出来。于是,寻找康有为思想体系中的西学因子便成为以往研究的主导思路。另一种研究取向则正好相反,特别强调儒家传统在康有为制度变革思路中所发挥的导向作用。然而这些儒家思想成分之所以受到重视,并非是因为它们仍具备多少与西方抗衡的内在活力,而是貌似能够成功地被嫁接到西方现代化的主流意识形态之中,成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更为乐观的学者认为,晚清以降的中国式变革思想中早已蕴含着现代性萌芽,有些近代因素出现的时间甚至早于西方,因此如何寻找中西思想之间的近代相似性遂成为当代学者孜孜以求的探索目标。在诸多倡导变革的晚清人物当中,康有为思想所呈现出的复杂性正好为以上对立的评价体系提供了各自的论证依据。前者极力证明康有为接受西学已到了何种广博深刻的程度,尽管这种乐观态度极易遭到以西方经验衡量中国历史的质疑和批评,后者则更多寄望于认证中国儒家传统与西学观点并非截然对立,而是保持着兼容共通的关系。本文尝试在以上两条探索路径之外拓展出一个新的思路。本文认为,康有为的思想结构大多是传统儒学思维脉动的延续,但其具体内容非常繁复多样,具有“地域之学”“经世之学”“大同之学”三个不同的面相。这三个面相相互依存,由点及面,经现实遥想未来,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贯通解释系统,分别代表康有为所受到的“乡贤”(明代粤学)、“汉儒”(两汉经学)和“圣王”(先秦礼学)三种经典认识体系的交互影响。西学只是起到点缀和激活这些传统思想的参照作用,并非康有为构思晚清政治变革主张的关键性因素。一、康有为早年进学为什么突出讲究“变化气质”康有为思想体系中最受学界重视的无疑是他阐述的政治变革理论,然而在晚清万马齐喑的禁言状态下,一个乡间布衣何以胆敢提出如此惊世骇俗的大胆主张,其勇气到底来源于何处这个关键性问题,却被严重忽略掉了。我们必须知晓,在晚清尚无任何舆论自由的严酷氛围之下,康有为敢于冒死伏阙上书,公然宣称要变更大清祖宗之法的异端举动,纯属大逆不道,随时可能遭遇杀身之祸,其巨大的精神示范意义在于彻底冲破了清代中叶以来形成的慎结朋党,勿议时政的朝野禁忌,康有为的言谈举止很像明末士绅聚众议事风格的理性回归,一举歆动了晚清循规蹈矩的陈腐士林风气。人们不禁要问,在守旧文人眼中形象如此癫狂不伦的康有为,其爆发叛逆言行的心理依据到底是什么。寻绎其早年经历,我们不难发现,康有为卓尔不群的行事风格与他试图回归和复活明末“心学”思想的意图密不可分,其中广东大儒陈白沙以静坐涵养气节,以讲学激励士风的举动尤其对少年康有为叛逆性格的养成有着重大影响。康有为在许多不同场合都谈到“变化气质”乃一生立学根基,他撰《长兴学记》专设“厉节”一条,把“变化气质”置于中心地位,并引陈白沙名句云:“名节者,道之藩篱。”又引顾泾阳语云:“学者宜从狂狷起脚,从中行歇脚。后汉、晚明之儒,皆以气节自厉,深可慕尚,劲挺有立,刚毅近仁,勇者强矫,务在任道。”康有为谈“厉节”的培养借助的思想资源尽管相当驳杂,如偶以佛学的“不忍人之心”为入世把柄,推崇禅宗的修炼功夫,但其对“变化气质”的强调明显更倾慕宋学中陆九渊所倡导的“坚卓之气”,直接把陆九渊类比成“禅者”,称“禅者最贵勇猛直截”,可见少年康有为的思想已开始隐隐偏向宋明儒学中的“心学”一脉。在康有为看来,与“心学”锻造坚毅自立气质的风范相比,清代汉学家的学识则显得粗陋不堪,没有“任道”的能力。他犀利地指责考据家“利禄之卑鄙为内伤,深入膏肓,而考据、词章则其痈疽痔赘也”。考据家虽“见闻杂博”,却极易使人风节披靡,众口排挤,挫掉了锐气。“自非金刚不坏身,未有不化作绕指柔者”,只有逃脱汉学家的禁锢,“今但当养直方刚大之气,毅然自任,如禅者所谓一大事,日夜与有志者讲求激发之,以待复生”。康有为自诩“禅者”是为了“自有从容于死生毁誉之外,而不为称讥非笑挤排所动者”,刻苦训练的是一种笃定从容、不为外力所动的坚毅决然品格。康有为重“厉节”修炼的倾向受到了少年授学恩师朱九江的熏陶教化,尽管朱九江在康氏的求学历程中只是个过渡性人物,但康氏以后所写的回忆文字却屡屡对这位启蒙恩师充满了怀念之情。朱九江为康有为的治学路径打下了无分汉宋、兼通文史的全面根底,也正是从这位启蒙恩师处,康有为才获知了陆王心学的主旨。在康有为的心目中,朱九江的形象与清初大儒顾亭林、王船山位置相当,“而德器过之”。九江的训练是既“通”又“博”,他归纳出的“四行五学”中,“四行”的第二、第三项就是“崇尚名节,变化气质”,正是康有为立学品格的心理根基之所在。“五学”则全面涉及经学、文学、掌故之学、性理之学、词章之学。康氏学说具有宏阔博大的视野大概与朱九江奉行的多样治学风格有关。朱九江治学不拘一家,力主“扫去汉、宋之门户,而归宗于孔子”。康有为回顾在九江门下所受教导,阅读范围包括宋儒之书及经史、小学、掌故、词章,并用《五代史裁论》作为测试题目,用《史通》体成文,同时参考钱大昕《廿二史考异》、赵翼《廿二史劄记》等著作,渐及《周礼》《仪礼》《尔雅》《说文》《水经》《楚辞》《汉书》《文选》,以及杜诗等古典文献,可谓文史兼具,涉猎的学问门类相当广博。总体而观,九江传授的经典内容更像是加快促成了康有为疏离清朝治学主流的步伐,至少他接受朱九江的指导后对考据学越来越不屑一顾。在阅读条目中,康有为特拈出九江提奖《后汉书》之风俗气节一条,“故尤致力焉”。可见培育“气节”仍被断定为九江学问的核心主旨,后经康有为屡次申说才得以凸显出来。如他强调“先生壁立万仞,而其学平实敦大,皆出躬行之余。以末世俗污,特重气节,而主济人经世,不为无用之高谈空论”。“气节”涵养的充盈变成了从事“经世”实践最为基础性的前提条件。康有为尽管服膺九江之学的贯通兼采风格,但他对待老师学问的态度始终相当暧昧纠结。一方面他颇为赞赏九江博采经史、融合汉宋的治学导向,可私下里却更加推崇其“崇尚气节,变化气质,检树风仪”的心理训练之一面,他解说其义云“治血气,治觉知,治形体,推以治天下,人之觉知、血气、形体,通治之术”,并非一种纯粹的“知识”形态,更像是对内在气质的培养,是古代先圣之道的根本。与之相比,考据学和礼学这些古董式学问均太过于注重吸收外在“知识”,无法深入内心世界。因为“知识”的获取应该为变化气质服务,而非相反。这个思路明显沾染上了“心学”的色彩。康有为在回顾早年求学经历时,仍隐隐透露出与老师的分歧。他表面上高度评价九江之学的“平衡”之术,说朱老师看透了宋明朱子学、阳明学的致命弱点:“然朱学穷物理,而问学太多,流为记诵;王学指本心,而节行易耸,流于独狂,或专尚经制则少涵养,专重践履则少振拓。”说白了,就是朱学太过纠缠于表层“知识”的吸收,缺少内心的深度感悟,难免流于刻板无趣;王学太过看重“自我”,很易流于空谈,常被诟病缺少“经世”职能的历练。故康有为评价九江之学是“鉴明末、乾嘉之弊,恶王学之猖狂,汉学之琐碎,专尚践履,兼讲世用,可谓深切矣”。似乎毫无保留地赞赏九江这种不偏不倚均衡各家学术的精妙立场。然而年届二十一岁时,康有为却毫无征兆地突然告别朱九江而去。按常理推测,康有为从十九岁开始问学于九江,不过才两年多的时间,如果全心服膺其学问,正是静心读书的大好时光,如此决绝地弃别师门出走,一定有某种特殊原因。在《我史》这部自传中,康有为就隐约透露了离开老师的心理缘由。这段自述是这样说的:“以日埋故纸堆中,汩其灵明,渐厌之。日有新思,思考据家著书满家,如戴东原,究复何用?因弃之,而私心好求安心立命之所。忽绝学捐书,闭户谢友朋,静坐养心。同学大怪之,以先生尚躬行,恶禅学,无有为之者。”这段文字的关键环节是点出了九江“恶禅学”这一态度,九江治学讲究汉宋兼采,在给康有为列出的阅读书目中,除了“宋学”内容之外,也包含了一些考据学家的著作,同时他突出躬行践履的作用,这固然对康有为打下学问根基颇有助力,但九江治学的主旨仍遵循“宋学”朱子正统,比较厌恶陆王心学一路。而康有为则对“心学”静坐养心一端情有独钟,与朱九江的治学理念并不一致,这就埋下了康有为因观点分歧而离师出走的伏笔。《我史》中曾述及:“静坐时,忽见天地万物皆我一体,大放光明,自以为圣人则欣喜而笑。忽思苍生困苦,则闷然而哭。”在外人看来完全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精神癫狂状态,以致“同门见歌哭无常,以为狂而有心疾矣”。误认他突然得了疯病。康有为把辞别朱九江的原因归结为下了“决归静坐焉”的狠心,并说明“此《楞严》所谓飞魔入心,求道迫切,未有归依之时,多如此”。这段心理表白透露出康有为辞别九江的根本原因是他坚持采取“静坐”的方法进行修炼,这违背了朱九江崇尚躬行,厌恶“禅学”的治学理念,却恰与晚明粤学鼻祖陈白沙的修炼方法相当接近。说明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后,康有为发现朱九江的学问更加注重汉宋思想之间的平衡,与陈白沙所代表的“粤学”风格颇感疏离,无法完全满足康有为对心灵自由的渴望,最终只好彼此分道扬镳。反观康有为早期读书生涯越来越倾向于白沙之学的特点,不难发现他离开朱九江的真正原因。朱九江治学虽主“崇尚名节,变化气质”,但并不突出其作为“立志”的根本,同时为了平衡汉宋之学,又过多考虑在研读各类经典时如何做到不偏不倚,整体论学风格不免显得摇摆犹疑,严谨有余而浪漫不足,最终仍回归到了以朱子学为根基的正统道路,故九江厌恶“禅学”与“静坐”功夫当在情理之中。尽管九江之学讲究均衡的特性为康有为早年的知识体系打下了广博坚实的基础,却仍缺乏贯通天地人心的狂放激情和冲破陈旧思想牢笼的锐气,无法满足康有为在未来的改革实践中施展宏大激进的政治抱负。二、明末“粤学”与康有为激进思想的形成康有为离开朱九江后随即开启了早年教学生涯,他开蒙学生时特别倡导“变化气质”,这正是广东明代大儒陈白沙的教学理念。康有为在不同场合发表的各种文字中都反复阐说自己早年思想与陈白沙的继承关系。他曾对学生表示,陈白沙是明代“粤学”的创始人,推崇“白沙为广东第一人,主静无欲,广东学术之正,人才之盛,皆出白沙”。他比较白沙与后起的王阳明思想之差别云:“白沙于礼学甚讲求,比王学后来之放恣者,迥异矣……白沙之后,广东多言心学。”又说“阳明从动字入手,白沙从静坐入手”,虽然康有为也承认白沙“气魄不甚足,经理天下之条理尚少”,经世能力比阳明略逊一筹,但又肯定“其悠然自得之处,则非易及也”。《万木草堂讲义》更是明确“心学以白沙为首”,“广东学派自白沙先生始”,他还把白沙与禅宗六祖慧能并列而观,表示两人在广东地区有相互衔接的传承关系,说:“天下问悟甚易,而持守保任为最难。广东两个人物,前有六祖,后有白沙先生,白沙曰气节,此道藩篱,此可理学,一毫不苟。”然白沙之学毕竟与佛学有别,因为“白沙云:天地我立,万物我出。即是《易》之‘元’”,说明白沙思想的本源即来自孔子。康有为感悟到,白沙之学的精髓就是对“气节”的弘扬,这成为明清两代士林群体精神气质的根本分野之所在。他判断“白沙开到晚明未泯,本朝尽扫”,是因为“明朝人有气节”,明代士人“科举少年讲,气节晚年讲”,更重视“名声”的可贵。而“本朝(指清朝)人全无气节”,原因被归结为“晚明之风不倡,心学废,以后流为考据”。他对比东汉经学、宋代道学和晚明心学,说三者“皆有气节焉”。相比之下,晚明是“气节”最盛的年代,批评清初顾亭林“鉴明末‘心学’之弊,不肯言心言性,其本亡矣”。这是公然为明末士风翻案。在《我史》中,康有为公开标榜要“以明儒吴康斋之坚苦为法,以白沙之潇洒自命,以亭林之经济为学”。在肯定顾亭林“经世”主张价值的同时,仍以白沙之学作为学问之本源根基。在他的心目中“盖天下事理无论如何,皆是气质为主也”。康有为弟子梁启超也有意从学术史的角度把老师的学说视为“心学”谱系中的一环。他明确指出康有为早期思想更鲜明地采纳陆王之学与朱九江的教诲不无关系,因为“九江之理学,以程、朱为主,而间采陆、王,先生则独好陆、王,以为直捷明诚,活泼有用,故其所以自修及教育后进者,皆以此为鹄焉”。此话似未明言康有为与白沙学统之关系,乃是因为陈白沙“以讲学鸣于时,然其学系之组织完善不及姚江,故王学出而陈学衰”。尽管如此,“粤人之在中国也。然则其关系之所及最大最远者,固不得不谓自先生始”。这就等于间接承认了康有为与陈白沙之间的传承关系。在另一篇弟子撰写的康有为传记里,陈白沙的地位则被突出摆在了王阳明之上,誉为“陈白沙之学,随处体认天理,实开王阳明良知之先,其教宗横被晚明,波浸日本”,俨然中国的马丁·路德。这篇传记更加明确了康有为与白沙思想的关联性。我们还可从康有为论敌的攻击言辞中发现其思想所受陈白沙影响的若干证据。康有为早年对白沙之学的推崇曾经遭到论辩对手富有针对性的批评,特别是恪守“湘学”道统的一些地方士绅更是直接拈出康有为论说中与白沙之学相关的内容大加批驳,攻击他悖逆“朱学”正统。湖南乡绅叶德辉在《长兴学记驳义》一文中即指责康有为曲解陈白沙思想,他说康有为“平日惑于异教之书,持其乡曲之见,大旨本以尊陆、王者尊白沙,而又矫同立异,出之以歧路,此实陈门之外道,抑亦粤学之蛊虫”。这些“歪理邪说”又经过湖南学政徐仁铸和康氏弟子梁启超宣说阐扬,“贼我湘士,甚矣,人之不学也!”叶德辉明确指明康有为传承的白沙之学是“粤学”,批评康有为貌似传承“陈门之径,实则自主门户”,乃是“陈门之外道”,发明的是一种“新粤学”,同时又提及这种“新粤学”会伤及“湘学”根脉,威胁湖南士人奉持的正统立场,这从另一个角度昭示出作为地域化儒学的“粤学”传统与“湘学”的差异性。在解读《长兴学记》“读书”一条时,叶德辉批驳康有为反复无常,一方面倡导读朱子书,另一方面又阴袭白沙之说。讥讽“陆子心学,作者实阴持之,以倡白沙之传,而前则诋为歧路,此复与朱子同宗,反复无常,莫衷一是”。针对《长兴学记》中“养心不动”一条,叶德辉指责康有为有意“假阳明、白沙之说而行其奸者也”,下此断语后,叶氏又把白沙之学混同佛学一起痛加针砭:“盖陈、王之学,与释氏四大皆空、舍身救世之说,间不容发,作者又变其旨,展转沿讹,其徒和之,至以杀身成仁之言,快其睚眦之报,其传日远,其害益烈。甚矣!学术之不可不正也。”这就把学术分歧之辨上升到了争夺地域儒学正统的高度,斤斤计较的还是康有为学说虽渊源自晚明“心学”宗师陈白沙,却故意歪曲本义,自创体系,违背了“粤学”之本源宗旨。那么,叶德辉口口声声被康有为曲解的“粤学”本义到底是什么?白沙之学的核心思想究竟能体现出多少“粤学”之特色?我们不妨从陈白沙特立独行的治学风格与康有为的早期求学经历中寻觅答案。概括而言,白沙之学与“理学”的最重要区别是突出强调“静坐”在心理训练方面的独特价值。陈白沙在与友人的通信中多次昭示“静坐”功夫的重要性,尤其是他所揭示的先读书而毫无所得,最终在“静坐”过程中找到问学路径的奇特经验与康有为的早年觉悟感受十分相似。陈白沙自述他有一段时间“惟日靠书册寻之,忘寝忘食,如是者亦累年,而卒未得焉。所谓未得,谓吾此心与此理未有凑泊吻合处也。于是舍彼之繁,求吾之约,惟在静坐。久之,然后见吾此心之体隐然呈露,常若有物。日用间种种应酬,随吾所欲,如马之御衔勒也。体认物理,稽诸圣训,各有头绪来历,如水之有源委也。于是涣然自信曰:‘作圣之功,其在兹乎’”。这段自述中的关键词就是“静坐”,白沙以亲身经历提示从学者,“静坐”并非蹈入虚幻,“有学于仆者,辄教之静坐,盖以吾所经历粗有实效者告之,非务为高虚以误人也”。再对比康有为自述中“静坐时,忽见天地万物皆我一体,大放光明”这句话,则分明是白沙以下心灵体验的重现,白沙曾言:“此理干涉至大,无内外,无终始,无一处不到,无一息不运,会此则天地我立,万化我出,而宇宙在我矣。得此霸柄入手,更有何事?往古来今,四方上下,都一齐穿纽,一齐收拾。”这不就是“天地万物皆我一体”之感觉的另一种表述吗?很难想象康有为在没有读过白沙语录的情况下能凭空有此觉悟。在另一段文字中,白沙把“道”“天地”“自我”全部融于一体加以认识,却并非按照一种纯粹的“知识”类型去寻究体验,而是转化成“气质”修养的有机组成部分。白沙厌弃“典籍自典籍,而我自我也”的“心”“物”分离状态,主张体会上下天地与自身融于一体的感受。《白沙先生行状》说他:
4月2日 上午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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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研究》2024年2期摘要

✦《清史研究》2024年2期摘要✦贯通“地方性知识”与“普遍性知识”的近代儒学体系——康有为“新粤学”发微杨念群摘要:康有为作为倡导晚清政治变革的著名领袖人物,以往的研究总是聚焦于其汲取西方思想的历史经验与成就。本文认为,康有为的思想结构大多是传统儒学思维脉动的延续,具有“地域之学”“经世之学”“大同之学”三个不同的面相。这三个面相相互依存,由点及面,经现实遥想未来,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贯通解释系统,分别代表康有为所受到的“乡贤”(明代粤学)、“汉儒”(两汉经学)和“圣王”(先秦礼学)三种经典认识体系的交互影响。西学只是起到点缀和激活这些传统思想的参照作用,并非康有为构思晚清政治变革主张的关键性因素。关键词:康有为
3月21日 下午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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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研究》2024年2期目录

·翁同龢、张荫桓与戊戌康有为之进用尚小明(31-45)晚清“英籍华民”管辖权问题研究万立(46-61)·
3月21日 下午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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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伟涛 | 近代中国“海权”话语构建的源起

Institution)。1874年开始设立海军(军事)论文奖,每年由学会理事会确定主题及评奖委员,公布于当年的学会会刊上。1877年确定的主题为“大不列颠的海权:如何最好地发展”(Great
2月19日 下午 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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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卫东 | 新世界观的形成:东、西、南、北洋的概念流变

Colombo)等造成的误解,欧洲人遂将“印度”分为东西两部分,在1494年西班牙和葡萄牙瓜分世界的《托尔德西里亚斯条约》(Treaty
2月16日 下午 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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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浒 孙浩然 | 中华文明统一性特征在清代的表达与实践 ——以《清代国家统一史》为中心的探讨

朱浒,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教授;孙浩然,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博士研究生。原文载于《清史研究》2024年1期,注释从略。
2月14日 下午 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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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研究》2024年1期摘要

✦《清史研究》2024年1期摘要✦中华文明统一性特征在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以《清代国家统一史》为中心的探讨朱 浒 孙浩然摘要:清代是中国历史上实现统一的重要时期。清代实现、巩固和维护国家统一的历程,是中国数千年政治、经济和文化演化的必然结果,展现了中华文明统一性特征在清代的特定表达与实践逻辑。从中国历史和世界历史的双重维度下观察清代国家统一,才能充分理解清代在中国认同驱动下对“大一统”观的继承、改造与实践,才能全面把握清代政治文明在中西政治大分流过程中的世界意义,才能从根本上打破西方民族国家理论的桎梏,形成对中国历史疆域形成及现代转型的正确认识。关键词:大一统
1月21日 下午 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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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研究》2024年1期目录

·新世界观的形成:东、西、南、北洋的概念流变郭卫东(10-24)近代中国“海权”话语构建的源起江伟涛(25-34)·
1月21日 下午 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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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研究》2023年6期目录

·乾隆帝生母姓氏问题再探讨——从一则新近档案说起王学深(148-156)欢迎订阅《清史研究》杂志微信公众号
202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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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研究》2023年6期摘要

✦《清史研究》2023年6期摘要✦清代盐政基本原理论纲(1644—1850)黄国信摘要:清朝发展出复杂的盐业管理制度体系,设置官员,特许专商,派出兵丁、巡役,对食盐的产、运、销进行全面规制,其目标为盐课收入,即所谓“规制生财”,这揭示了清代盐政的基本目标、特点和性质。清代盐政运行过程中,形成了五大原则:盐课收入最大化期望转化为课入最优化实践的试错原则,交易成本与课入量动态协调的平衡原则,计划性与市场性相结合的折中原则,作为盐区边界纠纷动力的行政收益考量原则,使盐区难以改划更无法取消的路径依赖原则。这五大原则型构了清代盐政运作的内在逻辑和机制。关键词:规制
202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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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亦可 | 康熙末年的“面谕”与第三次立储计划——以《本朝题驳公案》新见史料为中心

作者简介毛亦可,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助理教授。原文载于《清史研究》2023年5期,注释从略。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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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玉平 | 权力的扩张及其分配:晚清中央与地方关系再思考

188两,占税收分配总数的76%。“国用项下又以军饷、赔款和外债占大宗”,其中军饷占国用项下的37%,赔款和外债占23%。“最小的是省用,在这几十年中为72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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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宝琦 | 破解天地会起源之谜

厘清了天地会创自何人,始于何时,以及产生的社会经济原因,还需要解决天地会创立宗旨的问题,才能最终破解天地会起源之谜。
2023年11月7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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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研究》2023年5期摘要

✦《清史研究》2023年5期摘要✦破解天地会起源之谜秦宝琦摘要:天地会是清代重要的秘密会党,多次进行反清斗争。以往学者大多通过对天地会内流传的一个悲情故事的解读,把天地会说成康熙十三年突然出现的以“反清复明”为宗旨的“民族革命团体”或“农民革命组织”。笔者通过对档案史料的挖掘、梳理和对秘密会党产生社会根源及其演化轨迹的探索,发现康熙年间仅存在异姓结拜弟兄组织,雍正年间才开始“立有会名”,成为“结会树党”的秘密会党。天地会是雍正至乾隆前半期秘密会党大量涌现的社会环境下出现的一个秘密会党。关键词:异姓结拜
2023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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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研究》2023年5期目录

·康熙末年的“面谕”与第三次立储计划——以《本朝题驳公案》新见史料为中心毛亦可(73-84)清代北京僧录司正、副印考述曹刚华
2023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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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 | 马戛尔尼使团“驻使”问题研究

作者简介刘洋,人民教育出版社历史编辑室编辑。原文载于《清史研究》2023年6期,注释从略。乾隆五十八年(1793)马戛尔尼使团访华是近代早期中英关系史上的一件大事。围绕这一事件,中外学界已取得丰富研究成果。不过,既有论著集中于讨论使团的觐见礼仪与翻译在交涉中的作用,却很少把“驻使”看成是一个问题。其症结在于,常驻使节在当代国际社会的普遍性,以及其作为国家间平等外交关系的表征,导致人们往往从已经自然化了的西方国际秩序在全球确立的现时语境下,而非18世纪的时空语境中来理解这场“驻使”冲突。虽然学界逐渐接受这次中英相遇是两个帝国的交锋,乾隆帝并非出于顽固、保守或封闭的心态,而是因其他政治、经济方面的考虑才拒绝英国人的请求,但对于使节本身特别是中英围绕“驻使”冲突的论述仍多是陈陈相因,鲜有新意。一方面,这些论述往往将“驻使”视作马戛尔尼使团的根本使命,英国派遣马戛尔尼驻使中国,正是遵循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平等外交理念,追求与中国建立平等关系。另一方面,又习惯将乾隆帝拒绝英国包括“驻使”在内的各种请求,同中国自我封闭、虚骄自大,拒绝与西方建立正常的外交关系联系起来。诚然,这是近代历史给我们的宝贵教训。但不应忽视的是,近代西方殖民者在侵华过程中便形成了这样一种论述,即正是因为西方以马戛尔尼为代表,通过和平方式与中国建立平等关系的尝试失败,后来使用武力打开中国国门便具有了合理性。不过,部分学者已经意识到要走出线性思维与西方中心论,转而在具体语境中理解“驻使”问题。例如,何伟亚曾就马戛尔尼驻京问题敏锐地指出:乾隆帝不相信使团所说的驻京目的只是照料贸易事务,因为他们无法处理远在几千公里外的广东的事情。那么,英国人是否另有企图?因此,乾隆帝越来越觉得使团的目的在于刺探情报,所以极力反对英国人驻使之请。沈艾娣引用霍恩(D.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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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斌 | 马戛尔尼使团礼品中的图册

作者简介徐斌,故宫博物院宫廷历史部副研究馆员。原文载于《清史研究》2023年4期,注释从略。乾隆五十八年(1793)英国马戛尔尼使团访华,是中英交往史上的重大事件。有关此次事件的史料,中国方面,有现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和故宫博物院的上谕档、实录、御制诗文、造办处档案、英使团国书和礼品清单等文献,以及部分礼品实物;英国方面,有现藏大英图书馆的英国东印度公司礼品购买清单、使团成员绘制的图像记录,温莎图书馆的乾隆帝回书,英使团成员的多部回忆录和图册,以及英国皇室收藏中的乾隆帝回礼,等等。早期研究多依据文献,探讨英使是否行跪拜礼、乾隆帝对使团的态度、中英两国此后的走势等历史学问题。近年来有学者开始从文献与实物结合的角度,探讨英使团礼品和乾隆帝回礼的具体内容及意义。如郭福祥辨识出故宫博物院收藏的枪械、软带、望远镜架子和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收藏的16本图册等英使团礼品,并依据清宫档案中对这些礼品的安排,厘清了乾隆帝的真实态度。刘明倩(Ming
202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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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宏 | 瑞士藏康熙朝《坤舆图》初探

作者简介林宏,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副教授,上海市“数字人文资源建设与研究”重点创新团队成员。原文载于《清史研究》2023年4期,注释从略。2019年7月,笔者赴荷兰阿姆斯特丹参加第28届国际地图史会议(ICHC2019),茶歇时瑞士学者厄里(Markus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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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子木 | 道艺之间:知识史视域下晚明清初时文研究的再思考

作者简介马子木,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原文载于《清史研究》2023年4期,注释从略。明清两代科举的场次与内容迭经调整,但经义始终是最为重要的部分,明中叶以降便有“专重首场”的风气,考官往往据经义之优劣以衡量去取。经义文有定体,即所谓时文、时艺、制艺、制义或八股(下文概称时文),且兼具艺文与道德属性。一方面,经义的命题、时文的写作均有章可循,士人归纳出颇为完备的题目类型,以及相应的文章作法,以作备考之用,并在对偶、韵律、辞藻与句法上变化出新;另一方面,时文又需揣摩口气,代圣立言,“口气不差,道理亦不差,解经便是如此”,既可考察士人对经学文本的解读,亦具有道德教化的功用,“日以义理浸灌其心,庶几学识可以渐开,而心术群归于正也”。治文学史特别是文体学的学者,已对时文的起源、构成、特色与演变进行了颇为深入的研究。但需要追问的是,如何理解时文“道”之一面的属性,它在思想文化史上是否乏善可陈?清人已注意到时文文风“倏忽改移,未有十年不变者”,那么在解经的层面上,时文是否也可“随代变易”?明清士人往往将科举之学视作较为独立的学术门类,如从知识史视域来看,举业与学问的张力是否始终难以调和?详细回答上述问题,非本文所能完成,本文只是择取晚明清初的若干个案,对此略作回应,并省思文学史与思想文化史会通之可能,以就正于方家。一、“立言”与“明道”:时文功用的再检讨“八股”是近代以来大众语境中颇为负面的词汇,僵化、迂曲无用的刻板印象影响了早期的研究,学者大多对时文持批判立场,而未深究其内在的学术理路。虽早在20世纪30年代即有学者尝试提倡时文的文学史研究,但迟至80年代后,时文作为一种独立的文体方被学界接受。事实上,时文的污名化并非晚清新学崛起的结果,学者常引顾炎武“成于剿袭,得于假倩”“八股之害,等于焚书”的批评来说明时文之弊。类似的意见在明清之际并不鲜见,如黄淳耀称“今之经义,则其弊适足以晦经”,黄宗羲也不满于“举业盛而圣学亡”,“自科举之学盛,世不复知有书矣”。但需要辨明的是,这些意见批评的大多是晚明时文的空疏浮躁之风以及明代科举经学的荒陋,并非针对时文本身而发,这可从两方面稍加申述。其一,晚明清初的士人不乏主张由通经学古以救正空疏者,如黄淳耀即是标榜复古的时文名家,黄宗羲的讲经会也带动了地方学风的转变,“始稍知治古学,从先生长者尚无害进取,诵訾少衰”。时文批评者并非否定时文的体式,而是试图更新时文的内容,其援引的新思想资源则是正在复兴的经学。其二,清初士林曾有废八股的倡议,清廷亦曾于康熙二年(1663)至七年短暂废除经义,改试策论。但即使是主张废经义的士人,也并不否认时文“载道”的价值。康熙初推动科举改革的魏裔介即是显例,在他看来,时文“通于圣贤之理义”,绝非“志在利禄,出入口耳”的捷径,士子当以“濂洛关闽之理”体验于身心,而后发之为文。质言之,明清之际士人对时文的批评大多有特定的语境,如抽离语境,一概视之为蔑弃时文,恐不尽妥当。明清初的时文批评事实上揭示了围绕时文价值判断的两组张力,一是时文与学问,二是场屋之文与明道之文。先论前者,就文体来看,时文的核心功能是解经明道,所谓“从性命道理上出”,故理论上研习时文即是道德践履与下学上达的过程。明中叶以降,士林流行举业、德业“二业合一”之说,“德业、举业,业二而致一者也”,犹“夫子之文章与性道”,“心与事物”皆为一体,如二分之则“圣学不明不行矣”。根据三浦秀一的研究,此说可追溯至湛若水,与陈献章“无内外、无终始”的天理观一脉相承。二业合一论的影响超越学派分野,远承薛瑄的关中朱子学者吕枏即认为“若知性命与举子业为一,则干禄念轻,救世意重,周之德行、道艺由此其选也,汉之贤良、孝廉由此其出也”,阳明高弟王畿亦称“即举业为德业,不离日用而证圣功,合一之道也”。此说的影响至清初仍不可小觑,魏裔介便认为“举业、德业原非二事”,士子可由此“体合乎圣贤立言之意,而因以自考其用志之所存”。值得注意的是,二业合一说还为清初遗民留心时文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入清后坚志不出的李颙便认为科举之业本是“明体适用之业”,如士子能将经典“反之于心、见之于行”,则能“益以举业而达诸用”,他因此反对士人一概“屏举业不事”而潜心于经典。不过“合一”的前提仍是举业、德业分属“物”与“心”,故晚明士人开始从整体上思考举业与德业的关系,江右王门的胡直即从本末相即的角度论说举业为居业之一种,与德业“不合而自一”;顾宪成等东林士大夫也从本体论上说明“做时文”与“做人”可以两得,“内外精神,一以贯之而无遗”,冯从吾甚至将心性修养归结为“无形之举业”。清初的陆陇其也认为真正的时文“皆其得于心而体于身”,故举业与圣学无二歧,甚至时文不仅需“能言圣贤之言”,还需“能行圣贤之行”。在这一点上,还可举出张履祥与吕留良的事例,据张门人姚瑚记云:晚村云:“非时文不足明道。”先师戏曰:“我若为相,当废八股,复乡举里选之法。”晚村云:“先生虽废,我当叩阍复之。”二人的争论不止于此,张履祥对吕留良热衷于评选时文深不以为然,批评他“堪为若此无益身心、有损志气之事,耗费精神,空驰日月乎?”研究者常引此论证张履祥否定时文,似不尽然。张在鼎革后虽无意应试,却仍谆谆劝人精读《四书五经大全》而后“专力制艺”,可知其并不排斥时文。作为宗朱辟王的理学家,张履祥认为“学”是整体一贯的,“夫学一而已矣,理义之谓也,圣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也,吾唯从事于我心之所同然”,故他不满于科举之学、经济之学等名目歧出,批评士人“但知读时文、作时文”是“陷溺其心”,“终身汩没于此”。在他看来,并不存在单独的科举之学,科举之用本在于使初学者“躬行体验,则圣贤之道即此而是”。吕留良汲汲于选文评文,事实上也是有鉴于时儒“轻看经义,不曾用得工夫”。故就本质来看,张、吕均认可时文足以明道,二人所争的是时文何以明道。吕留良论学甚重闻见,所谓“看书精细,发挥尽致,即此是讲学,即此是好古”;张履祥虽亦承认外在知识的重要性,但读书穷理只是“功夫之一种”,更何况居敬先于穷理,“敬则统乎知与行者”。吕重外向致知,张重内向自省,后者看重时文仍是落在“维持此心”的层面上,与吕借时文以行道的取径未免枘凿。归结言之,“时文足以明道”应是被晚明清初的思想界广泛认可的观念,士大夫亦构建了种种理论来论证时文的合法性。士大夫汲汲于为时文正名,却恰恰基于对中晚明时文文风与科场轨范偏离正轨的反思,这便涉及场屋之文与明道之文的张力。从浅层的技法层面而论,场中墨卷大抵为揣摩剿袭之作,迎合风尚,乏善可陈,场外所作则不尽然,故清初的选文名家俞长城认为晚明程文、墨卷俱不足传,“独其窗稿、社课,反足名家”,这大体上近似于晚近学者划分的拘守格式的“功名八股文”与相对灵活的“境界八股文”。而从深层来看,场屋之文与明道之文的分途又是对儒家正统的割裂。在正统士大夫看来,理论上所有的时文都应是见道之文,场屋之文不仅技法拙劣,在思想上更背离传注,夹杂异端,前引顾炎武等人对时文的批评,也是在此思路下展开的。时文足以明道的预设,以及科场文体偏离正轨的现实,都为朝廷与士大夫重建时文正统标准提供了条件,而后者正是以朱子学为依归。晚明清初时文谱系的重塑历程,如成化、弘治之文的典范化,清初尊朱选家的时文评选,乃至《钦定四书文》最终奠定的“清真雅正”标准,基本可在朱子学复兴的脉络下解读,相关讨论已多,不必赘及。但需要注意的是,“尊朱”或“尊正学”都是指涉相当广泛的概念,士大夫往往利用这些旗号获得合法性的依托,却具有多元的解释余地与行动空间,限于篇幅,此处仅以晚明清初的正文体运动为例稍作申说。张德建注意到,明末士人频繁提出正文体以崇正学、黜异端、正风格的主张,规范文体的实质是重建正统的思想秩序,进而造就一个无所不在的权力网络以实现思想控制。晚明清初正文体的支持者大多是具有朱子学背景的学者,但如简单地将正文体等同于尊朱学,就未免忽略了这一话语的笼罩性。万历年间普遍被视作科场文风的分水岭,这一时期以正文体相倡的士大夫不在少数,仅阁部大员便先后有沈鲤、张位与冯琦。沈鲤、冯琦均曾任礼部尚书,前者于万历十五年(1587)疏请以弘治、正德之文为取士标准,并建议限制士子的阅读范围;后者于万历三十年重提旧议,希望以严格的禁书令配合正统思想的再造,建议“一切坊间新说曲仪皆令地方官杂烧之”。沈鲤、冯琦论学均偏向朱子学,但推崇的正统思想秩序却不尽相同。沈鲤持门户之见甚严,是阳明从祀孔庙的坚定反对者,他主张参酌古礼全面整顿礼乐制度,正文体与整饬士风、礼乐复古一脉相通,正是“道一”之旨的体现。冯琦讲求经世,对义理之学缺乏兴趣,其门户之见与正统色彩相对较淡。他将文体衰败归咎于“以艺文为经术”,忽视经术的致用向度,故希望将行政技艺与义理融会于时文中,而选择以朱子学为依归,是因“先王所是,著为令”,“王制”比义理之真更为重要。万历中期曾经入阁的张位也对士子不肯读书、割裂经典深致不满,他虽主张正文体、崇正学,但对义理与辞章之学均不甚信任:“理学家趣高意广,质之实用或罔副;文人非无一言几道,奈敝帚自享、行不相掩何?”明清易代后,朝廷与正统士大夫仍以正文体相倡,但其意蕴较之明末又有变化。康熙二十七年,戴名世为其幕主山东学政任塾拟定了教条八则,依戴氏之意,崇正学、正文体仅仅依靠重振朱子学是不够的,还需兴复古学:“吾愿诸生经经纬史,兼及于诸子百家之书,网罗放失,论次旧闻,庶几其为博雅君子也。进而用之于世,则通达治体,博通典故,文章足以华国,稽古足以荣身。”戴名世的同乡故友,且同尊朱子学的朱书,也意识到“崇文体”的必要性,但他对何为正统文体却有不同的解读:“止许引用五经,不得杂诸子稗说,用经即甚隐僻,阅者不得肆笔涂抹。”除对引子书入时文的歧见外,二人最大的分歧是对经学价值的评估,戴鄙夷汉唐经师“相继训诂笺疏,卒无当于大道之要”,认为“道具载于四子之书”;朱书却认为“经学至宋元而大明”,宋元经解同样值得作为时文写作的参考。附带一提,朱书关于正文体的讨论见于其康熙四十一年应顺天乡试的策问,是科正考官徐秉义也是正文体的支持者,主张“业文修行必先通经”,推重宋人经说,纂辑宋人说经之文为《经学识余》,主考浙江乡试时“一意取精深闳博之文,冀以风厉俗学”。徐秉义的举业师杨彝则是晚明较早提倡原本六经、尊崇传注以“变时为古”的时文名家。由此透露出时文文体问题在晚明清初的嬗递与突破。文体之争的实质是思想之争,何为符合典范的文体,如何厘正文体,士大夫远未形成共识。正文体与其说是朝廷与士大夫共同推行的正统化运动,毋宁说是正统思想世界的内在竞争,不同的正文体方案体现出对正学的不同解读。“正文体”的口号下能够容纳如此多元的思想资源与学术理路,说明时文明道的观念虽被广泛认同,但即使是恪遵朱子学的正统士大夫,对于时文所明之“道”的意涵及时文明道的路径仍不乏争议,这又与时文代圣贤立言的体例有关。正如戴沙迪所论,代言是时文作者“通过圣贤发言”而非“让圣贤发言”,代言的同时也在“挪用”圣贤形象。时文作者既可以是隐然幕后的木偶操纵者,也可以是锻造新义的剧作家,还可以仅仅形同演员重复圣贤的言说。易言之,代言体使士人可以己意附会经说,士人需要在己意与代言间小心折中,既要避免“自我作论”,也不能简单重复传注。时文也由此超越了科举文体的范畴,成为士大夫的意见表达渠道,进而引发新思想的介入与新文体的分化。二、时文风潮与晚明清初学风转移的再思考浦安迪注意到,李贽、袁宏道、李渔等素被视作反传统立场的士人,反而对时文评价颇高,这正是因为他们视时文为合法的文学表达媒介。前节所论大体是基于儒家正统主义的立场,但正如前述,时文的代言之体为士人多元的意见表达提供渠道,非正统的学派与学人也可通过时文场上的竞争来立言成说。本节与下节则转向正统的背面与周边,一方面厘清被正统时文选家蔑弃的“伪经伪子入于文字者”的具体表现及其思想史意义,另一方面检讨在新潮的冲击之下,正统是否也发生了典范转移。在清人看来,隆庆、万历两朝是晚明时文文风的转折点。吕留良归纳称嘉靖、隆庆时文虽迭有盛衰,但“理必本之孔、孟、程、朱,而文必摹乎周、秦、汉、唐、宋”;万历以降则前后四变,每况愈下:万历年间“初变为村师之讲章,继变而为佛经语录”,天启时再变为子书,崇祯初年虽“始知以古文为时文”,但豫章、金沙争为雄长,积渐所致,到崇祯末年时文“以浮丽为宗,以理学为戒”,“大乱而不可救矣”。门户意见较淡的学者,同样注意到天启前后的文风转折,“天、崇以来,风气大变,其文专于纵恣发越,而蕴蓄渟涵之意少”。这种文风的变化大致可以在两条线索上找到其学术渊源,其一是阳明学的兴起,其二是明末时文场域的“古学复兴”。关于阳明学与科场文体的关系,特别是阳明学在晚明举业读本中的渗透情况,近年已有不少学者作过深入研究,不必赘述,但有两点需略作补论。其一,关于阳明学进入科举的时间,学者一般根据艾南英“隆庆戊辰《论语》程义首开宗门意”的论断而系于隆庆二年(1568)。该科程文破题云“圣人教学者以真知,在不昧其心而已”,直揭“真知”,是对阳明学的公开认可。不过据三浦秀一考证,嘉靖二十九年(1550)的会试程文已对朱子学正统训释有所松动,是科主考官为江右王门的欧阳德,程文即出其手。其二,关于阳明学在科场的流行程度,艾南英谓“科试文字,大半剽窃王氏门人之言,阴诋程、朱,近复佐以诸子百家、管商杂霸之说,故去理愈远”,艾以反王学为宗旨,所言不无夸大。子学崛起自有其脉络,与阳明学关系有限,下文另述。阳明学对科场的影响,主要集中在浙中王门、泰州学派在三教合一的思潮下援引佛、道进入时文。此端倡自罗汝芳的门人杨起元,但亦不可一概而论。如万历前期的时文名家陶望龄出自周汝登门下,其学“泛滥于方外”,其时文虽以奇矫著称,大体上仍遵从朱子定说,陈名夏便称其无“夸而靡、博而寡要”之通病,俞长城亦表彰其开风气之先。由此来看,晚明学宗阳明的学者在时文写作上仍有可能遵守程朱矩矱,时文与论学也未必完全合辙,清初阳明学者讲举业与讲学“分作两截”的状况,固已渊源有自。清代时文选家每每指责“自兴化(李春芳)、华亭(徐阶)两执政尊王氏学,遂浸淫无所底止,涓涓不塞,终为江河”,难免受到宗朱辟王立场的左右。阳明学对科举的影响诚然深远,但如将晚明时文场的学风转折完全归因于阳明学,则未必妥当。再谈所谓“古学复兴”的问题。前引吕留良对万历以降时文风气的归纳,虽意在批评,却透露出晚明时文尚博雅、重辞章的风气。年辈较长的黄宗羲则有更为直观的感受:甲子(天启四年,1624)、乙丑(五年)间,周介生倡为古学,因尚子书,《繁露》《法言》,家传户诵;又数年戊辰(崇祯元年,1628),张天如易之以注疏,名为表经;未几,吴次尾以八家风动江上,陈卧子以时务崛起云间,而艾千子以先民矩矱,短长当世:要皆各有长处。在他看来,晚明时文体式的演变潜藏有古学复兴的线索,此风倡自周钟,经张溥发扬,形成以吴应箕、陈子龙及艾南英为代表的区域性时文文派。张循最早注意到这段论述的价值,认为此语背后是晚明清初正在兴起的博学于文的学风,不仅精英圈子如此,在“一般士人的词章世界里,追求‘古学’也是一种最突出的风尚”,他敏锐察觉到晚明博学于文的学风更多体现在“文苑”而非“儒林”,所论甚有见地。此文虽然有意破除乾嘉以降形成的儒林、文苑截然两分的刻板偏见,但反观其对文苑传统的强调,仍隐然有界限森严的“儒林”作为对照。譬如同为经学,虽经学家治经与文人说经路数不同,但其对学风转移的影响则未宜分轩轾。如果说儒林、文苑有会通之处,则介乎道与艺之间的时文正是典型的场域。除黄宗羲所熟悉的吴中诸子之外,豫章文派也是晚明提倡古学的重镇,章世纯、陈际泰、罗万藻与艾南英有“四家”之目,自视有转移风气之功。艾南英云“自四家之文出,而天下知以通经学古为高,原其意,以为圣贤之理推而上之,至于精微广大,而要当使之见于形名度数、礼乐刑政,以为先王治天下之大经大法存焉”,罗万藻亦称“豫章尝以经术理义之文倡天下矣”。根据张艺曦的归纳,万历中期至天启初是“元脉派”引领时文风会的阶段,元脉派讲求揣摩前辈制义机法,不重视研读经史,浙江有黄汝亨、方应祥以通经学古起而相抗,但效果有限,豫章文派提倡古学,主张原本六经,正是接踵方应祥而挑战元脉派。根据吴中、豫章两条线索,似乎可以归结出两条结论:其一,万历年间的时文重机法、轻学问,士子务揣摩而不读书,经史之学在科场的影响力衰微;其二,天启年间士人重新以通经学古相倡,激活博学于文的文苑传统,不仅促使时文的典范转移,还塑造了新的学风,后者成为清代考据学的潜在渊源。但如细读明清之际士人的著述,上述论断仍有不少可以续作探讨之处。首先是经史本位。无论豫章四家的自述或黄宗羲的回忆,都基于经史本位的立场。研究者或试图从时文风潮中梳理出明清儒学转型的线索,或尝试从文苑传统寻找清学源起的潜在因素,而经史之学无疑是最重要的衡量指标,故同样难以摆脱经史本位的预设。经史之学固然是清学的核心,但如仅据此上溯,未免忽视了学术演进的多元因素。仍以前文引及的陶望龄为例,作为元脉派的代表,陶氏称美万历时文为“敝风穷而变化起”,“丙戌而大肆,壬辰而奇丽诡之观极矣”,后者的表征之一便是博学,“文士务极才力,旁摭广骛,庶几乎浩溔无涯涘之观”。陶望龄所谓“旁摭广骛”完全超越经史藩篱,他认为道德之学并非外向,“非益其本无,而识其本有”,且不信任传注,“所谓经生者证之吾心而已,离心而求之章句,则远;离章句而求之传注,则又远”。但他厌弃的只是经史之学而非外在知识,故他对杨慎的“博学多识”极其推重,称“其述作必能超绝等夷”。经史之外的杂学如何能获得代言明道的合法性?根据陶望龄的解释,虽然士人舍经无以闻孔子之道,但三代以上,道非儒家所能垄断,“卜师歌工之书、纪年官府之牒、拜起笾豆之事、执业问对之词皆足擅经之号”;三代以下,道虽在经书,但历代经师“白首治一籍,日讼同异,仅欲窥其篱而未足”,亦不能尽发圣人大义。既然对道的解释是多元的,经史之外的杂学自然可以作为明道之具。吴中、豫章选家批评其前辈空疏不学,后者并非无学,只是对经史之学缺乏兴趣,但在经史本位的立场下,万历年间时文场衍生出的这一驳杂而博雅的学问只能被片面地作为经史实学的对立面,其学术史意义亦无由解读。其次是汉宋关系。诚如张循所指,“古学”“经术”等概念在晚明与清代语境下意义殊异,不可不加辨析地勘同。跳出这些概念,研究者已注意到时文风潮给晚明经学带来的新变化,如豫章派主张古学原本六经,而非四书;又如张溥所言经学事实上有举业经学与穷经之学两种层次,张溥在后一层次上已有绍述汉儒的自觉。事实上,吴中、豫章的时文选家不仅未产生尊汉学的意识,汉、宋学之名大多也仅指时代而非类型。豫章派提倡原本六经,但并非单独标举六经,而是与四书为对言。艾南英在崇祯六年编定的选本《今文待》序中已明言“六经之精微,至四书而源流愈合,践履见矣”,六经内之名物度数,“无不见于《学》《庸》《语》《孟》之文”,将四书视作六经义理的凝结。吴中诸子同样未否认四书的价值,杨彝纂《四书大全节要》,又与顾麟士共订《四书说约》,复社诸子“无不经学”即是受到杨彝的影响。四书的权威确实在晚明清初受到挑战,士林屡有主张《大学》《中庸》回归《礼记》的呼声,但至少在豫章、吴中两派时文选家中还很难看到重五经、轻四书的明证。不唯如此,两派时文家对汉儒的态度亦值得深究。豫章派的情况较为复杂,但大体上对汉儒评价不高。持论较为平和的陈际泰承认“汉儒释经而经不明”。徐世溥则从《易》学的角度批评“马、郑诸儒往往纰缪”。艾南英的立场最为激烈,“汉唐诸儒仅以章句训诂笺解疏说,以为足以发明圣人之意,其说已浅矣,宋程、朱两夫子出,而后圣人之道全”,又责难“汉儒于道,十未窥其一二也”。正如陈际泰之子陈孝威所归纳的,艾南英等人是通过“正之以成、弘先辈,格之以程、朱先贤”来革新时文风气,豫章同人虽或不满艾南英矫枉过正,但在尊宋儒的基本立场上二者是相通的。他们提倡原本六经,反对的不是宋儒义理,而是“卑而气弱,不能窥圣贤之万一”的“委巷之中讲师腐儒之谭论”。再看吴中诸子,其尊宋儒的立场亦显豁无疑。杨廷枢注意到杨彝、顾梦麟等人的时文“立言之法”是“归于圣贤之旨,宋世诸大儒之语录,功令所颁《大全》《蒙引》《存疑》《浅说》诸书,及成、弘、正、嘉先辈大家之文,奉为准式,而加变化焉”。杨彝自记云:和时已读《大全》,维斗疑信间,余以旧板《大全》赠维斗,广之以《蒙引》《存疑》《浅说》《达说》,坊间射利,一时翻刻,海内即不尽读,犹知有此,则以应社称说之故。君和即徐鸣时,维斗即杨廷枢,均为应社早期活跃人物,他们提倡通经学古的风气,正是从恪遵功令的读本开始的。质言之,豫章与吴中时文选家主张的古学,具有明显的尊宋学的色彩。“古学复兴”确实是中晚明至清初时文风潮中不可忽视的线索。这里的“古学”泛指古人之学,固然包括汉唐旧注旧疏,亦包括经部之外的知识,与吴中、豫章时文选家在经史本位与尊宋立场下所谓的“古学”有本质的不同。这一风潮不仅不能被简单地视作清学的某种潜在渊源,恐亦不能局限于传统思想史的讨论范畴,而需要跳出经史本位、摆落汉宋立场,从更广泛的知识史层面加以解读。三、“复古”与“博雅”的知识史初探不同于前引清初士人对晚明“伪经伪子”的讥评,万历年间素有博学之名的王肯堂则颇为平和地看待当世的时文学风:辞以达意耳,不得于意而求逞于词,如剪彩为花,初非不烂,然久必渝,渝必厌。故经穷而子,子穷而史,史穷而释老,亦势所必至,而又何怪焉?今不责之好学深思,得圣贤之意,而第令舍新取故,去诡就庸,以是为正文体,宜士之不信且从也。此段有两点需作申述。首先是时文的辞章色彩,文辞与义理对时文同等重要,正文体论者过于看重辞章平实,执义理以屈辞章。其次是多元知识的兴起,在王肯堂看来,经、史、子乃至释老都可以作为文辞上的模仿与参考,时文既具有辞章色彩,由经典而衍生至杂学是理之必然。王肯堂经、子、史、释老的划分只是大略言之,时文风潮的转移实较此为复杂,且时代愈晚而变幻愈多,崇祯初文德翼归纳十年来的时文宗尚经历了从“周末诸子之学”到“拟经补亡之学”到“唐宋诸人之学”再到“西京建武之学”最终到“魏晋宋齐梁陈之学”的转变,先秦以来的思想资源几乎囊括无遗。事实上不独时文领域,“复古”与“博雅”是中晚明知识文化变动的整体趋势。中晚明思想史上尚有一个意义未被完全揭示的事件,即是文学复古。朱希祖最早指出清代考据学渊源于前后七子的文学复古,“欲作秦汉之文,必先能读古书;欲读古书,必先能识古字”,文字、音韵之学由此而兴。蒙文通也特别揭示嘉靖朝在明清学术变迁中的转折意义,“在不读唐以后书的口号下,开创了读古书的风尚,把束缚在宋学末流的肤陋之弊,予以一次洗刷”。需要辨明的是,复古论者的论文主张与其知识实践未必完全相合,此在前七子尤然。前七子的主张通常被归结为“文必秦汉、诗必盛唐”,其复古的路径则是规摹特定作者(或文体),师法其格调气局,变化以为己用,而并非广泛地“复活”古代的遗文遗献。李梦阳称述的弘治年间“古学渐兴”,只是在诗风上超越馆阁体、茶陵派的郎署文学传统的表现。何景明虽然不满“后世俗儒专守训诂”,但其对古典学术的态度较为暧昧,在古典之外的兴趣也仅集中在历算、医学等。因此,前七子的复古论不仅没有在辞章之学的领域内促使智识主义的兴起,反而在某种程度上走向了反面。李梦阳等相戒不读唐以后书,晚明学者有相当激烈的批评,汤宾尹谓“唐以后书勿读,将从古以来之天地绝于唐矣”,茅坤更指责李梦阳只是“词林之雄”,不足以语学问,“其于古六艺之遗,得无湛淫涤滥,而互相剽裂已乎”。第二次复古风潮中的士人已意识到这一弊病,王世贞便不仅批评李梦阳“习古文辞,而自张大,语错出不雅驯”,甚至还对同辈的李攀龙“必欲以古语傅时事”颇有微词。文学复古虽然在智识主义上颇有争议,却开启了中晚明学风与观念的转变,即是“学”从一元向多元的转移。学者对此已有充分讨论,包弼德讨论金华学统时注意到,宋濂等明初士人均试图将理学、经世与辞章整合为一体,这种对整体一贯的精神追求却被晚明士人所放弃。他对胡应麟的个案研究也表明晚明士人对世界、对个体之学均已没有整体一贯的预设,“学”的目的不再是道德自觉的教化,而是知识与事实本身,故“道”不再出于一元。而根据王昌伟的研究,这种多元主义在李梦阳处已见端倪,只是其归类知识的方式与晚明士人不同。李梦阳的友人王廷相则主张“理万”以回应宋儒的“理一”观念,强调万物之不齐。中晚明思想史的一条主要线索即是儒家智识主义的兴起与经学领域的回归原典的运动。理学家以己意改易经文在宋代已不鲜见,至明代而尤甚。特别是承载朱子学核心义理的《大学》,中晚明儒者无论尊朱或辟朱,大体均需以《大学》文本为立论的基点,衍生出体例各异的《大学》改本。义理之争无所取裁固然促使士人“取证于经书”,而变动不居的经典文本推动士人寻找甚至“制作”古本,经书本身又具有不确定性。如对阳明古本《大学》由疑到信的湛若水,除撰有《大学测》与阳明相商外,另撰《中庸测》以讨论古本《中庸》的问题,辑《古小学》《古易经传》,甚至纂录《古乐经传》,以古本的形式补齐六经。甘泉虽被《四库》馆臣讥为“自信之过”,但其热衷于经文复古正反映出明中叶以来士林渴求古本的心态。嘉靖后期的丰坊有鉴于此,制作出体系严谨、内证清晰的伪经体系,流播甚广。古本与伪经迭出的现象透露出中晚明学说竞争的新路径,新出学说需回向古典(或新出“古典”)寻找合法性依据,名尊经而实叛经,导致经典权威的动摇。经文不再具有不可改易的神圣性,而成为流动的文本。辞章领域的文学复古与经学领域的经典动摇并非毫无交集的平行线,在二者的交互影响下,晚明清初的时文领域出现了两种值得注意的风潮,即经学的文学化与子书的崛起。在古文运动以来树立的“文以载道”的观念下,具有理学背景的士人往往视五经为文章的极致,因其义理纯粹,能得圣人之真意,“文”因此被赋予了道德教化的内涵。中晚明的唐宋古文派以及尊奉朱子学的士大夫大体继承了这一路向,归有光便认为文是“道之所形”,“第今所学者虽曰举业,而所读者即圣人之书,所称述者即圣人之道,所推衍论缀者即圣人之绪言”。不同于理学式的文、道关系解读,在文学复古的影响下,辞章之学的价值日益凸显,甚至凌驾义理之上。王慎中的经历为考察这两种不同的为学理路提供了典例。据其自述,“余早误于俗学,几不能反,行年三十,而始有闻”,“俗学”即是辞章之学,王氏在通籍后颇沉湎于复古,“尽读古五经、六典、子史之书……作为文章,彬彬然《史》《汉》人语,唐之诗、晋之书,罔不涉其流而溯其渊,遂知名当世”,但“徒知掇摭割裂,以为多闻;模效依仿,以为近古”。王慎中的学术之变发生于嘉靖十三年至十五年,王氏于常州结识魏校,又于南京“发箧中宋儒之书尽读之”,并与王畿多有往还,自是由辞章之学转向义理之学,其艺文宗尚也由复古转向唐宋,“取旧所为文如汉人者悉焚之”。王慎中劝诫其弟“要当使治经之功,多于词华之事”,反之“词华之事”多于“治经之功”正是文学化经学的治学路径:经典被推崇固然有义理因素,但更重要的是辞章价值,“文章之法尽于经”;故六经是文章技法层面值得效仿的典范,“六经无文法,非无法也,夫文而皆法也”。这一理路体现在文本上,即是经文评点本、选本的盛行。郭绍虞指出“明人于文,确是专攻,任何书籍,都用文学眼光读之”,洵属确论。明中叶已偶有如何乔新《左传撷英》之类以文学眼光摘录经文的选本,至明代后期已蔚为大观。关于这一问题,笔者有另文讨论,此处仅以《檀弓》评点为例略作说明。嘉靖十五年,杨慎刊行《檀弓丛训》,号称在南宋谢枋得批本的基础上增益而来,不过所谓谢批来源莫辨,清人已疑出自明人伪托。《檀弓》本是《礼记》中相对冷僻的篇目,且因涉及丧礼,科举命题大多回避此篇,科场读物亦置不讲,“习《礼》家但凶丧篇辄置不讲,即《曲礼》《檀弓》等篇,语一涉凶丧,悉抹去”。自杨慎《檀弓丛训》行世后,《檀弓》在明后期蔚为显学,陆续出现13部单行批点本。《檀弓》由隐入显,正因明人普遍视之为六经中最具有辞章价值的篇目,王世贞称:“《檀弓》简,《考工记》烦;《檀弓》明,《考工记》奥。各极其妙。虽非圣笔,未是汉武以后人语。”汪道昆记其同时兰溪某士人语,称《周易》以下“无若《檀弓》、《左》、《穀》、《庄》、《列》、司马,是皆奋乎百代之上,文在兹乎”。作为王、汪的晚辈,胡应麟早年“偏嗜古书籍”,发箧苦读的书便有《檀弓》,他认为杨慎《檀弓丛训》并未揭出《檀弓》的真正价值,“《檀弓》之文当在《左传》《考工》上,《公》《穀》远所不侔”。不仅精英文人看重《檀弓》,在举业书编刊的圈子内,《檀弓》亦是受人追捧的读本,万历时人称之为“举子业者绨航也”。林兆珂则完全从辞章的立场推重《檀弓》之文,“或省而蓄,或叠而波,或错而奇,或复而隽”。流风所至,清代的举业书编者仍然推崇《檀弓》“为文章清妙之宗”,“正如山水回环,数里百折,知非人间境也”,劝应考士子精读“《左》《檀》《庄》《史》,以及秦汉唐宋诸大家文”。《檀弓》学的兴起旨在取法经典的文辞,“载道”与否不再是判断文辞高下的标准,即便在经学体系内,不仅义理与辞章的价值隐然分途,如清初张习孔对《礼记》的断语:“《大学》《中庸》之理、《檀弓》之文,为《礼记》中二绝”,义理也往往受到辞章视角的挑战,如王世贞从词句优劣的角度批评孔子删《诗》有“断不敢以为法”之处,甚至希望排出圣人之文的“差等”。一方面,这使六经的文学价值获得独立;另一方面,六经与包括诸子在内的一切文本,都成为可以批评、鉴赏的对象。万历年间的孙鑛曾拟接踵汪道昆编“坟雅”的构想,汇纂《五车一笈》:公则以《易》《诗》《书》,此乃三坟;《周礼》《礼记》《春秋》三传,此乃五典;《仪礼》《管》《老》《列》《庄》《国语》《策》《骚》,此之谓八索;《荀》《韩》《吕》《淮南》《太玄》《史》《汉》《文选》《诗记》,此之谓九丘。此书以辞章高下为去取标准,将经典、史籍、诸子乃至《楚辞》《文选》汇为一编,打破了知识分类的界限。崇祯年间的顾咸正观察到,时人应举作文已不似先辈多读《左传》《战国策》《史记》及汉唐诸大家文字,而是用心于《阴符经》《山海经》《关尹子》《鹖冠子》等书,篇幅不长,但“用之于文也,无不斑斑驳驳”。援子书入时文,意味着前此士人留意较少的边缘文本在时文文化中成为“预流”的显学。此所谓“显”,最初或仅限于模仿文句、雕琢辞藻的技术性层面,但至万历、天启之际,科场中已“无不争尚诸子学”,子书在义理层面上也由隐入显。万历年间曾有士大夫刻《六子要语》,径以六子比附六经。明末坊刻举业书的编者直接赋予子书“圣言之羽翼”的身份,陈仁锡为刊刻子书自辩称“何以有诸子之刻?盖欲返之于六经也,以六经收诸子,不若以诸子返六经”。凡此种种,均说明儒家正统知识体系下的“正统—异端”“核心—边缘”种种标签均逐渐被消解,子学等本在边缘的驳杂知识大量涌入明人的知识世界,而时文写作正为之提供了竞逐的场域。四、余论晚明清初时文风潮的嬗递,实质上是不断援引新的知识资源以更新范式的过程。所谓“新”是相对官方学术而言,士大夫或外求诸子群籍以破正统经史之垄断,或上溯汉唐传注以破宋元注疏之藩篱,突破了功令所定的知识图谱。甚至可以说,在时文文化的浸润下,明代中后期士大夫看待经典的方式部分发生了改变,如杨慎所说,解经当“先知古人文法”,当士人更多地通过“辞章”的眼光审视经书,不仅经、子同样可以载道,经书文本也变成可商榷的对象。清人鄙夷明人不读书,《四库》馆臣批评明人经解为“经学之蟊贼”,均影响到近代以来学术思想史叙事对明人学术的评估。晚明清初思想史叙事常以朱子学与阳明学的升降为主线,但这一线索在理学史之外的解释力恐不宜高估。大致从嘉靖年间开始,士大夫的知识世界快速扩张,“正统—异端”“核心—边缘”等固有的界定知识的标签逐渐失效,一方面,古书复出,子学复兴甚至伪作迭起,知识体系走向多元化;另一方面,不证自明、恒常不变的经典也开始成为流动的文本,删经、改经、拟经均不鲜见。这些变化大多是由辞章与义理两条脉络交错推动的。在古典学术的知识取向中,辞章与义理虽或有偏重,但无法完全剥离,即如李维桢所言,“以学为文者,博蓄而省用,其神常有余;以文为学者,袭取而尝试,其力常不足”,博雅风潮下的学者未始不认同是“以学为文者”,只是其所谓“学”与理学或经学价值取向的学问体系迥异。最后需要略作辨析的是,经过时文风潮的浸润,正统是否也发生了典范转移?这一问题牵涉甚广,笔者将另文讨论,此处仅略举两点。首先是诸子学。蒙文通注意到,清代汉学家重视的若干古书“明人都已经加以注意而进行了一些工作”。叶晔则指出,明代是古典文本凝定过程中具有关键作用的阶段,很多古典文本在明代经历了系统整理与文本定型。除叶晔所论的集部文献外,明人在宋人的基础上,对子部文献也进行了校勘、整理,形成晚明种类繁多的子部丛书(如《二十家子书》《子汇》《十二子》)与子部类书(如《诸子汇函》《百家类纂》《诸子奇赏》)。这些子书的刊刻大多都与举业、辞章之学有关,如《子汇》收有《子华子》,编者周子义固知为伪书,但考虑到“文辞议论,时有可观,固词林之所必录”而加以保留。具有朱子学背景的士大夫已很难自外于诸子学的新知,文震孟在为托名归有光所编的《诸子汇函》作序时承认“六经诸子实相表里”。清初被塑造为文章典范的韩菼号称“沈浸于六籍、诸史,旁涉子书、《文选》,列代文章之体,靡不讨究”,即使是古文派的方苞也认为“宋儒之书,义理则备矣,抑不若四子之旨远而辞文”。表面上看,清初时文文风归于质朴,趋从子书的潮流消歇,但在正统士大夫的知识世界内,诸子学已成潜流。乾嘉时期子学再度由隐入显,虽然考据学者看待子书的眼光较之明清之际已有本质不同,但时文场上重现了“摭拾逸书、诸子以为奥博”的风潮。其次是名物制度之学。名物之学的繁兴是晚明经学特别是《诗经》学引人瞩目的向度,明儒治《诗》名物的著述虽小学功底不及清儒,但在纂辑与辨正文献上用力甚深。这些名物之书一方面接续颜渊“博文”、孟子“详说”以来的博雅传统,另一方面则供举业之用,特别是其近似类书的体例,尤便士子应考查阅。而在时文竞尚博雅,“日取名物象数铢两而配合之”的风尚影响下,名物之学也从专治一经走向荟萃群经,出现了如《名物类考》之类的名物制度类书。流风所至,有资举业的名物制度类书在清前期仍盛行于士林。雍正十二年(1734),江永有感于士子“所读时艺,亦多不得其典据”,故仿《北堂书钞》之体纂录《四书典林》,“令诗文家便于取材”,此书“风行海宇”,还在江永师友间引起不小的争议。江永的《乡党图考》被《四库》馆臣称许“考核最为精密”,但此书最初是与他所编的时文选集《乡党文择雅》“相辅而行”,“时文如草木花朵”,“经籍注则时文之根荄枝条”。乾隆五十一年(1786)朱珪主持江南乡试,四书义以《乡党》篇“过位色勃如也”一章命题,“士有达于江氏说者,乃裒录焉”。重名物、考制度的风气,以迥然不同的学术理路再度被整合进清代的时文新潮之中。有学者颇具洞见地指出,应跳出传统的“儒林”本位,反思“文苑”脉络下的清学史。“辞章”的视角不是文苑脉络所独有,关注文苑脉络也并不意味着研究《文苑传》中人,文苑、儒林互有侧重而无法截然两分。道与艺的关系本来即是古典儒学的重要命题,古文运动以来的文、道关系之辨更为之赋予了浓厚的义理色彩。道、艺之间的时文不是思想史的附庸,而是具有一定的主体性与能动性,代表了一个与以经学、理学为主轴的精英思想若即若离的知识世界,或可理解为精英思想史与一般思想史的“中层地带”。超越明、清断代史研究的区隔,整合思想史、文学史研究的范式,揭示这一中层地带的意义,或是重审清学史书写,展现“复调的”学术史亟待完成的工作。欢迎订阅《清史研究》杂志微信公众号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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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研究》2023年4期目录

·道学缘何成“伪”——清圣祖的“伪道学”批判与康熙朝道学的政治境遇于磊(58-72)乾纲独断:康熙朝天主教传教政策的制定——以内务府佐理外事为中心王嘉乐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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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研究》2023年4期摘要

✦《清史研究》2023年4期摘要✦道艺之间:知识史视域下晚明清初时文研究的再思考马子木摘要:作为科举经义题的标准文体,时文兼有解经文字与文学创作的性质,代言之体使时文解经而无须泥经,为士人发挥经义、阐扬己说创造了较大余地。时文文风是朝廷功令、士林学风与士人学术背景等多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晚明清初时文新潮迭起,士人竞相援引新的知识资源以更新范式,原在边缘的遗文遗献由隐入显,既扩展了士人的知识世界,亦促使正统学风转移。时文不是亦步亦趋地随学风而动,而是具有一定的主体性与能动性,代表了一个与以经学、理学为主轴的精英思想若即若离的知识世界。关键词:时文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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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力扎布 | 清代扎萨克旗巴嘎组织的构成及其性质

作者简介达力扎布,复旦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原文载于《清史研究》2023年3期,注释从略。巴嘎(baγ),亦汉译为巴克、巴格,蒙古语意为“帮”“队”,通常指一小群人或军队的一小队人。清代有些外藩扎萨克旗内有巴嘎组织,官方史籍不载。据档案记载,清代喀尔喀车臣汗、土谢图汗和赛音诺颜等部(盟)的有些旗下有巴嘎组织,至外蒙古“自治”时期将巴嘎确定为一级行政组织,蒙古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袭之。清代漠南阿拉善旗、茂明安旗也有巴嘎组织。一俄国学者阿·马·波兹德涅耶夫等人曾对喀尔喀的巴嘎(或称鄂托克)组织予以关注和记录。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巴嘎组织重新引起学术界关注。Ш.那楚克多尔济认为鄂托克或巴嘎是旧鄂托克制度的遗留,在清代旗内征收赋税方面仍发挥着作用。C.巴德玛哈丹调查旧车臣汗部孛儿只斤喀尔喀旗(即清代右翼中旗)后指出,该旗在清代有六个又半个苏木(佐领)、四十四个巴嘎。苏木作为清朝军事行政单位仅见于文书记录,旗内的行政单位是巴嘎,征收赋税等各种事务都直接交由巴嘎来办理。约五六个巴嘎合成一个苏木,其中由章京管辖的巴嘎属于苏木,由达鲁噶管辖的巴嘎则非正式地归属苏木,各巴嘎有自己的牧地和祭祀的敖包。四十四个巴嘎中有三十四个由箭丁组成,十个由随丁组成;十个不属于苏木管辖的随丁巴嘎中有三个是扎萨克诺颜、王后、王子的随丁,其余七个是旗内其他台吉的随丁。冈洋树考察了旧车臣汗部毕希里叶图扎萨克旗(即清代中末旗)的巴嘎,指出该旗在乾隆初年是四个苏木,道光七年(1827)后有两个又半个苏木。扎萨克管理全旗箭丁,旗内有四到五个鄂托克,比丁册中记有台吉及其随丁并附巴嘎名字。台吉巴嘎记在苏木内,台吉隶属于苏木,喇嘛分别隶属于各巴嘎。据该旗台吉系谱,乾隆十四年(1749)五个台吉分支形成五个巴嘎,巴嘎由台吉族长管领,在旗中形成了五个组,每组中含有台吉、箭丁、随丁及喇嘛。社会单位称作鄂托克或巴嘎,台吉在巴嘎属下。巴嘎指台吉父系血缘分支组,其属民为各巴嘎台吉的属下,故称作某巴嘎属民。巴嘎是包含台吉及其属下箭丁、随丁、喇嘛的社会组织单位,有牧地、寺院,实质上是旗下的行政单位。旗内以五个巴嘎为单位负担兵役、站役、行政费用以及驻雍和宫与多伦诺尔喇嘛的费用等。苏木组织是清朝推行于喀尔喀的,苏木由一百五十丁组成,由章京统领,受旗印务处统辖,同时又是王公私属的组织,以王公台吉与其属民的主从关系构成。喀尔喀的巴嘎的构成也是这种形态,苏木与巴嘎在这里共存苏木有负担军事任务的机能,而日常生活在台吉(巴嘎)的管理下。在中末旗,军事任务也以巴嘎为单位负担和分配,苏木仅存在于账簿上。胡日查认为阿拉善旗与车臣汗部中末旗一样,台吉分支成为巴嘎的名称,故各台吉分支分别领属旗民,巴嘎内包括台吉、箭丁、随丁。齐光认为,在阿拉善旗内扎萨克亲王具有压倒性的强大权力,故没有形成像喀尔喀车臣汗部中末旗那样的巴嘎,即台吉分支以主人和属民关系构成的巴嘎。阿拉善旗最初分为六个区,每区派两名官员管领,乾隆三十四年(1769)就有“负责扎哈事务官员”一职,任此职者为王的侍卫,旗内各级官员也有出任此职者。在乾隆至同治朝公文内频繁出现“负责某某地方至某某地方为止扎哈事务官员”的记载,直至光绪四年(1878)才出现诸如“巴音乌拉巴格”等以巴嘎冠名特定地域的现象,表明此时已成为地方行政单位。巴嘎源于早期鄂齐尔图汗所部的鄂托克组织,巴嘎与清朝的“旗—佐领”组织并存。为有效管理辖区之民,扎萨克给巴嘎首领“达木勒”封以旗佐的官衔,但不是旗佐制的官员。尽管存在巴嘎组织,旗里派遣调查各巴嘎家畜的是旗内的苏木章京、昆都拨什库、档森拨什库等官员。苏木是军事组织,不是社会行政组织。齐光认为:在清朝时期的外藩蒙古诸旗内,以阿拉善和硕特部为例,“鄂托克组织”及从其演变而来的“巴格(扎哈)组织”仍然在发挥着根本性、主导性的作用。清朝导入的“旗—佐领制度”,是以作为纯粹的军事单位以及向清朝皇帝上缴贡赋时的单位来存在的。以上几位学者依据清代档案和田野调查资料描述了相应扎萨克旗下的巴嘎组织,并提出了一些新见解,其可归纳为两点:第一,认为清代扎萨克旗下鄂托克或巴嘎组织与苏木(佐领)并存,旗内主要行政组织是巴嘎而不是苏木。巴嘎源自明代鄂托克,是各台吉分支的私属民组织,以主从关系构成。第二,苏木是一个纯军事组织,不理民政,仅存在于文书账簿上。上述新见解颠覆了以往对扎萨克旗社会组织的认识,也成为研究盟旗制度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拟对此略述己见。二清廷在蒙古推行满洲八旗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扎萨克旗制度。田山茂认为旗是在明代鄂托克基础上建立的,一个被编为若干旗,或若干被并为一个旗。在喇嘛旗内保留了爱马克组织。对于鄂托克向扎萨克旗的转变,Ш.那楚克多尔济指出,清代以蒙古汗、台吉的鄂托克编设苏木之后,鄂托克不再是蒙古汗、台吉的私属——斡木齐(原意为财产、所有物)。清代的旗是军事行政组织,鄂托克或巴嘎是某个封建主的私人“忽必”和“斡木齐”,二者性质不同。对于鄂托克组织,苏联学者符拉基米尔佐夫做过研究,他指出,明代鄂托克替代了蒙元千户制度。鄂托克是地缘组织;爱马克(爱马)是近亲家族的结合,是由一群有共同祖先的人们结合而成,同时爱马克一定有牧地。其实,爱马克是由某个家庭或家族统治下的属民和奴仆构成的游牧群体,并非血缘组织,鄂托克亦非纯地缘组织,而是更大一些的爱马克。千户是蒙元时期的军事和行政单位,国家以千户为单位征兵和摊派赋税徭役。爱马克是诸王、异姓功臣的分民、封地,大小不等,一个或若干爱马克的兵丁组成一个千户。元朝崩溃后蒙古地区陷入长期分裂割据状态,千户制度逐渐被废弃。特别是15世纪后半期,达延汗统一东部蒙古,恢复了黄金家族统治地位,异姓封建主成为黄金家族的阿勒巴图。给诸子分封属民,其子孙世代领有属民,不断分封,台吉们都有自己的“忽必”“斡木齐”,即分民,少者几户,多者几百户,各自构成一个爱马克。某家族若干台吉的爱马克合在一起便构成了一个更大的爱马克,即鄂托克。再扩大一些,由同一亲族管领的若干鄂托克构成一个兀鲁思(万户)。北元政权分裂后,蒙古地区没有像蒙元时期千户一样整齐划一的社会组织,由主人和属民构成的爱马克是其最基本社会组织。西部准噶尔政权有相对划一的社会组织,汗属下有鄂托克,由宰桑管理,其下有四十户、十户组织,分别设德木齐、十家长,其他台吉作为昂吉(分部),同样设宰桑、德木齐、十家长管理属民。鄂托克或爱马克都是由一个统治家族统辖的游牧社会组织,是私属民组织,属民是主人的“斡木齐”,属民与主人有人身隶属关系,具有封建领主制性质。主人有权利将其属民作为家产分封给子孙,成为其“忽必”和“斡木齐”。巴嘎最早见于乾隆年间档案,Ш.那楚克多尔济指出“有些旗将苏木多称之为巴嘎”,阿拉善旗的八个苏木最初也被称为八个巴嘎,后来巴嘎增多后不再与苏木重合,成为独立的组织。对于巴嘎的构成及其性质,除前述学者的新见解外,亦有与此相左的调查结果和看法。光绪十八年(1892),俄国学者波兹德涅耶夫至喀尔喀土谢图汗部扎萨克一等台吉车凌端多布旗(中左翼末旗)考察,他从旗协理台吉处了解到该旗巴嘎的构成。他说:关于他的旗,图萨拉克齐对我说:它的居民由四个苏木组成,共有六百户披甲兵,他们被称作“丹萨台”,也就是编户的意思。此外,这些居民又分成十个巴克(即巴嘎——引者注),其中有1)巴隆哈木济隆噶,2)准哈木济勒噶,3)喇嘛亥音沙比,4)台吉纳尔,5)巴隆塔宾,6)准塔宾。四个固定苏木中的每个苏木由一名章京管理;十个巴克中每个巴克由一名“昆都”来治理,但是台吉纳尔由洪台吉(图鲁隆达尔嘎)治理,喇嘛亥音沙比由达尔嘎治理。按,图萨拉克齐即旗协理台吉。“丹萨台”指在册苏木箭丁。“披甲兵”是误译,实指在册箭丁。该旗四个苏木,每苏木由一个苏木章京管理。居民划分为十个巴嘎,各设昆都(即昆都拨什库,汉译骁骑校)一员管理。从巴嘎名称来看,该旗哈木济勒噶(qamǰilγ-a,即随丁)分为东、西两个巴嘎;台吉们独自构成一个巴嘎,由族长(图鲁隆达尔嘎,töröl-un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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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研究》2023年3期摘要

✦《清史研究》2023年3期摘要✦清代扎萨克旗巴嘎组织的构成及其性质达力扎布摘要:清代的巴嘎(或鄂托克)是扎萨克管理旗民的组织,有些是以旗民身份分类设立,有些则是按居住地划分,由扎萨克委任官员管理。每个巴嘎大约由五十户组成,几个巴嘎的箭丁构成一个苏木(佐领)。巴嘎不是明代鄂托克组织的保留或延续,也不是以主从关系构成的王公台吉的私属民组织。扎萨克旗的箭丁、随丁是国家编民,扎萨克和非扎萨克王公台吉与其原属民保留着主从关系,向箭丁征收赋税,役使定额随丁护卫,但是无权将他们占为私有或杀害、买卖。关键词:巴嘎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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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研究》2023年3期目录

·清代内蒙古东部地区垦地与地名——以科尔沁左翼后旗昌图额尔克和库都力二地为例乌云格日勒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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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研究》2023年1期摘要

✦《清史研究》2023年1期摘要✦对《剑桥中国晚清史》新疆历史书写的检讨祁美琴
202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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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研究》2023年1期目录

(112-123)太平天国战争后江南士绅的官缺候选、家族重建与文化追求一一以同治九年顾文彬的家书为中心冯贤亮
202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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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剑|从“内外”到“三权”——辛亥革命前夕帝国的权力新格局

作者简介彭剑,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教授。原文载于《清史研究》2022年6期,注释从略。一、引言20世纪30年代以来,在晚清史研究领域,有一个虽然从未形成讨论热潮但却令很多学人挥之不去的对理解近代历史走向颇为重要的问题:太平天国运动以后,清廷中央与地方督抚之间的权力关系呈现一种什么格局?罗尔纲在1937年发表的《清季兵为将有的起源》一文中明确提出,在镇压太平天国的过程中,权力的天平发生了重大倾斜,出现了“外重内轻”。而在两年后出版的《湘军新志》一书中,他更进一步提出,随着督抚权力大增,出现了“督抚专政”的现象。罗尔纲的学说在学界影响广泛,但也不时受到挑战,或认为晚清虽出现了外重内轻,但尚未到督抚专政的地步;或认为晚清既无外重内轻,亦无督抚专政。而李细珠则提出,在清末新政时期,权力格局由罗尔纲所说的外重内轻演化成了“内外皆轻”。李细珠的新见已引发讨论,本文不揣冒昧,加入这一讨论中,希望能加深对辛亥革命前夕帝国权力结构的认识。李细珠的研究通过将关注的时段下移,由此前学人关注的咸同时期下移到光宣之际,确实得出了让人耳目一新的见解。不过,他考察权力格局的时候,和绝大多数学者一样,采取的是跟罗尔纲一样的进路,即从权力在“内”“外”之间分配的角度来看孰轻孰重。而在考察权力分配的时候,学者们关注的都是兵权、财权、用人权、外交权等方面。这一进路,考察咸同年间的内外关系是有效的,但考察光宣之际的权力格局就有很大的局限,没有注意到这一时期的政治改革对权力格局所造成的非常重大的影响。在1906年宣示“预备仿行宪政”国策之后,清末新政步入政治体制改革的阶段。预备立宪的目标,是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将大清帝国改造成一个君主立宪的国家。在传统时代,最理想的权力格局是“内外相维”,而在宪政体系下,最理想的权力格局是“三权鼎立”。也就是说,预备立宪其实形成了对权力结构的改造,由改革前的“内外”朝着“三权”的方向发展。这,才是帝制时代权力格局变化中具有革命性的事件。本文即拟从这一角度探讨辛亥革命前夕帝国的权力格局,以期加深对这一问题及清末民初政局的认识。二、立法机构的设立与权力流向对于一个没有宪政传统的国家而言,为了建立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必须创建议会机构、实现司法独立,将立法事宜交给议会、审判事宜交给法院。事与权相连,特定的机构之所以享有特定的权力,是因为负责了特定的事务,因此,事务的转移也就意味着权力的转移。预备立宪期间,伴随着改革过程中相关事务由原先的负责机构转移到新的机构,权力也发生了流动,并且,这种流动,溢出了“内”“外”的常轨,显示出新的时代特征。在议会系统方面,预备立宪期间规划了一个从中央的资政院、省的谘议局、省以下的各级议事会在内的系统,这里仅就资政院和谘议局的情形稍作分析。1910年正式开会议事的资政院,就制度设计而言,被赋予了实权。看《资政院章程》的“职掌”一章,可知资政院议决的事项有五种(第十四条):1、国家岁出入预算事件;2、国家岁出入决算事件;3、税法及公债事件;4、新定法典及嗣后修改事件,但宪法不在此限;5、其余奉特旨交议事件。议会最重要的工作是立法和监督,而监督的关键,则在于财政,因为政府的财政收入,都是人民的血汗钱,监督好了政府的钱袋子,才是实实在在代表民意。资政院的职掌中,第四项属于立法权,前三项则属于财政监督权。有此两项大权,可以说,资政院具有国会的基本权限了。“职掌”一章还规定,经资政院议决的上述事项,由资政院总裁、副总裁会同军机大臣或各部大臣具奏,请旨裁夺(第十六条)。这种设计,实际上是将资政院和以军机处为首的行政系统置于对等地位。而在“资政院与行政衙门之关系”一章规定,资政院议决的事件,如果军机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不以为然”,可以申明理由,“咨送”资政院复议,但如果资政院仍持前议,则由资政院总裁和军机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分别具奏,各陈所见,恭候圣裁”(第十七、十八条)。这也是将资政院置于与行政系统对等的地位。该章还特别规定,军机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如果有侵夺资政院权限等事,资政院总裁、副总裁可以“据实奏陈,请旨裁夺”(第二十一条),这无疑是对资政院权限的一项制度保障。就实践层面而言,资政院开院之后,很快便显示了它作为一个独立的民意机关的影响力。不但按照《资政院章程》行使各项权力,还对帝国的大政方针发出自己的声音。其中最为显著的,当系其对国会请愿运动的影响。1910年,在资政院开院前,立宪派已经发动了两次大规模的国会请愿,基本套路都是将请愿书递交到都察院,由都察院代为上奏,最后都由摄政王与军机大臣经一番商议,以皇帝名义颁布谕旨,予以拒绝。资政院举行开院之际,正是第三次请愿紧锣密鼓进行之时。这一次,请愿代表将资政院作为争取对象,而资政院议员中,有很多本来就主张速开国会,甚至是国会请愿的重要分子,因此,资政院很快将速开国会议案议决,并按照资政院章程,呈递奏折,要求清廷俯从民意,速开国会。加上各省督抚也合词陈请速开国会、速设内阁,清廷乃于11月4日颁发谕旨,宣布将提前于宣统五年(1913)召开国会。这一谕旨有一点值得注意,那就是,在说明何以会作出缩短开国会年限的决策时,将资政院与各省督抚、会议政务处王大臣并列。这不仅是承认了资政院在国会请愿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也显示出清廷已经将资政院作为影响朝廷决策的重要一维。从上面的简单论述可以知道,资政院成立之后,成为中央权力机关中的重要一极,分了原属以军机处为首的“内官”的很多事权。在此过程中,改革前的“内”的权力是变“轻”了,流向了新的“内”即资政院中。加上资政院议员对于行政系统的侵权行为坚决抵制,完全不把军机大臣等行政首脑放在眼里,对其大加挞伐,传统的“内”就显得益发“轻”,而新的“内”则显得益发“重”了。至于1909年开议的谘议局,和资政院一样,也被赋予了实权。《谘议局章程》的“职任权限”一章规定,谘议局“应办”的事务有12项(第二十一条):1、议决本省应兴应革事件;2、议决本省岁出入预算事件;3、议决本省岁出入决算事件;4、议决本省税法及公债事件;5、议决本省担任义务之增加事件;6、议决本省单行章程规则之增删修改事件;7、议决本省权利之存废事件;8、选举资政院议员事件;9、申复资政院咨询事件;10、申复督抚咨询事件;11、公断和解本省自治会之争议事件;12、收受本省自治会或人民陈请建议事件。如《谘议局章程》的起草者宪政编查馆为本条所写的按语中所言,这些事务中,第一款系“总括地方庶政”,第二到第五款系“监察财政事宜”,第六、七两款系“参与立法事宜”,第八款系“钦遵谕旨预立议院之根基”,第九、十两款系“备京外之顾问”,最后两款系“平自治会之纷争”“通人民之情悃”。显然,谘议局也被赋予了监督行政和立法的权力,确实是省议会的雏形。尤其是第一款,凡本省应兴应革事务,都属谘议局“应办”之事,可以说无所不包。谘议局一旦成立,办理起这些“应办”事项来,以督抚为首的官厅的权力必然要受到很大牵制和削弱。《谘议局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本省督抚如有侵夺谘议局权限或违背法律等事,谘议局得呈请资政院核办。宪政编查馆说,这一条是为了“保护谘议局之权限并预防督抚滥用其权力而设”。可知谘议局的权力是有制度保障的,不容督抚任意侵夺。当然,《谘议局章程》所规划的谘议局与督抚之间的关系,也并不尽如人意。比如,第22条规定:“谘议局议定可行事件,呈候督抚公布施行。前项呈候施行事件,若督抚不以为然,应说明原委事由,令谘议局复议。”第二十三条规定:“谘议局议定不可行事件,得呈请督抚更正施行。若督抚不以为然,照前条第二项办理。”谘议局议决的事项,交给督抚时不是用平行文书“咨”,而是用上行文书“呈”,督抚要谘议局复议的时候,也用下行文书“令”。从文书格式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制度设计者眼中,谘议局尚非与督抚完全对等的机关。但是,谘议局议员们可不这么看。开议之后,各省谘议局“群电宪政编查馆质问”,要求谘议局与督抚之间用平行文书“咨”,督抚及各行政衙门对谘议局均用“照会”。几经周折,最后迫使宪政编查馆对公文体制作出让步,“对谘议局总算尊重了一些”。诚如学者所论:“表面看来,这场斗争是争公文格式,争谘议局的荣誉尊卑,实际上是为了维护谘议局的权限和独立地位,不允许以任何形式侵犯它的尊严。”谘议局成立之后,确实热衷于维护自身权力。这方面,学界已多有揭示,此处仅举一例。在谘议局成立之前,督抚享有一定的外交权。但是,吉林巡抚陈昭常1909年处理外交事务的时候,受到了新开议的谘议局的掣肘。谘议局因不满意陈昭常的举措,提出了一项《质问外交失败案》。这令陈昭常非常恼火,加上谘议局开议以来“侵占”了很多原本属于他的权力,已令他对谘议局积怨颇深,乃向宪政编查馆打了一通电报,说谘议局“所提议案诸多逾越范围”,谘议局议员“大半不明事理”,不平之气溢于言表。他希望:1、谘议局提出的议案,要先呈请督抚核定才能开议;2、如果谘议局所提议案“逾越权限”,督抚有权取消;3、谘议局应该先议督抚提交的议案,后议谘议局自身提交的议案。如果按照陈昭常的意见处理,各省督抚肯定要弹冠相庆,而各省谘议局的权力就要大受限制。但是,宪政编查馆并未满足陈昭常的要求。对于其第一项要求,宪政编查馆在复电中明确指出,谘议局自行提议的议案“无庸先呈督抚核定”。对于第二项要求,宪政编查馆说,如果谘议局自行提出的议案有逾越权限之处,督抚只可“照章劝告”,在谘议局不听劝告的时候,再照《谘议局章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办理。总之,只能按照既定章程办,不能以督抚意志取消谘议局的议案。对于第三项要求,宪政编查馆指出,谘议局“可”先议督抚提交的议案,后议该局自行提交的议案。需注意,这里的用语是“可”而非“须”,事实上也否定了陈昭常的要求。诸如此类的事例显示,当昔日可以畅通无阻行使的权力被谘议局分割、受到谘议局质疑之后,督抚是多么不适应,多么希望从制度层面限制谘议局,以保住昔日属于自身的权力。但是很可惜,他们的要求没法完全得到满足,立法等权从督抚流向谘议局,已成不可挽回的趋势。从资政院和谘议局成立之后的相关情况来看,预备立宪期间各级准议会机构的创立,确实给传统的官僚系统造成了很大冲击。在中央,资政院分了军机处和六部等机关的权,在各省,谘议局分了各省督抚等衙门的权。透过历史的风云,我们尚能感受到权力从传统的官僚系统向立法系统的转移。三、司法改革对权力格局的影响司法改革也是从预备立宪一开始就启动了,并且,目标很明确,以司法独立为依归。在1906年改革内官制时,对司法系统有一个通盘规划,简单地讲,就是将司法事务分为司法行政和司法审判两大块,司法行政属于三权中的“行政”,司法审判属于三权中的“司法”,需要“独立”的是后者。在司法行政方面,拟在中央设立法部,在各省设立执法司;在司法审判方面,则规划了一个四级三审的法院体系,最高一级为大理院,各省设立高等审判厅一所,各县设立地方审判厅一所、乡谳局若干所。为了落实司法独立,还特别强调:“法部及执法司只能监督裁判,处理其司法上之行政事务,其审理事宜一任之审判官,不能干涉其审判权。”司法独立的精神在改革内官制的时候得到了一定体现,1906年11月6日裁定的内官制规定,将刑部改为法部,负责司法行政事务,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负责司法审判事务。传统上,刑部是帝国负责司法的总汇机关,司法行政也好、司法审判也好,都由其负总责。改革之后,按照宪政原则,法部只负责司法行政事务,势必要将审判权拱手让给大理院,大有沦为闲曹之势。在这种情况下,法部和大理院之间为了厘清权限,“咨会往来,辄相水火”,纠葛极多。这一状况到1910年《法院编制法》出台时才得到比较妥善的解决。在此法颁布之后,法部终于演变成了一个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机构。完成这一转变之后,法部发现,从前刑部时代负责的事务,现今已“存者寥寥”。去哪里了?都移交给大理院了。透过法部和大理院“厘清”权限的过程,我们看到,属于传统的“内”的范畴的法部,在司法独立的进程中,其权被新设立的司法审判机关大理院分去了。就司法审判而言,旧的“内”(法部)的权是“轻”了,但新的“内”(大理院)的权则“重”了。司法独立的工作在地方推行的情况比中央还要差一些。依1908年出台的九年筹备清单,在1910年要完成省城及商埠各级审判厅的建设,1913年完成府厅州县城治各级审判厅的建设,到1915年乡镇初级审判厅(由1906年官制改革时拟议的“乡谳局”改名)也要“一律成立”。在那之后,各省按照九年清单的进度表,虽然吃力,但也在稳步推进司法改革。到1910年底,各省基本完成了省城及商埠各级审判厅的建设。与此同时,各省的提法司(由1906年官制改革时拟议的“执法司”改名)也纷纷建立起来,一面负责各省的司法行政事务,一面推进本省各级审判厅的建立。由于到辛亥革命爆发时为止,各级审判厅的建设尚未完成,并且,在建立了新式审判厅的地方,也未必都按照司法独立的原则办事——最显著的例子是,革命党人熊成基于1910年1月30日在东三省被捕之后,就不是由当地的审判厅审判,而是由吉林提法使审判,并被“就地正法”的——但是,我们还是可以从设立各级审判厅的过程中感受到,司法审判的权力在渐次转移到各级审判厅手中。有学者通过对清季各级审判厅的研究揭示,省城和商埠的各级审判厅成立以后,按照规定,这些地方的案件要由原来的各级行政衙门移交给各级审判厅审理,“绝大多数地方的官府还是基本上做到了这一点,但他们所代表的行政权力对独立司法的干预则一直存在”。另有学者通过对清季州县改制的研究,发现在已经设立审判厅的地方,“州县官开始不理讼事”,而一些省份为了划清司法与行政的界限还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并导致在实践中“频频出现司法与行政之间的冲突”。这些论述对于理解司法审判权由传统官府转移到审判厅颇有助益。清人言说中的“外官”,本来是包含省道府厅州县各级官员在内,但学界在探讨内外权力轻重关系时,只取督抚为“外”的代表,实有所偏。为了方便与学界对话,本文涉及的“外”,仍以督抚为限。综合立法系统与司法系统的情形,大致可以说,预备立宪期间,随着宪政改革的推进,中国的政治架构在一步步脱离传统官僚体系的轨道,朝着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方向演进,权力明显地从传统的官僚体系流向了立法和司法系统。换言之,在清季,中国的权力结构遇到了一个打破传统的“内”“外”格局,朝着新的行政、立法、司法分权的权力格局发展的契机。这一新气象的出现表明,清季的权力结构不是用“内”“外”的轻重关系所能涵括得了的。并且,这也能较好地解决“权力流向”的问题。一直以来,当学者们讨论“内”“外”权力格局的时候,有一个基本的认识,那就是,权力在“内”“外”之间分配,一方重,另一方就轻。这就是为什么当李细珠提出清末新政期间出现了“内外皆轻”局面的时候,会引起学界的疑惑。孙燕京就认为,“从广泛意义上说,权力大致是常量,一个变轻,另一个(相对待的一方)自然趋重。那么,内外皆轻便于理不通”,她忍不住发问,如果内外皆轻,那么,“权力流向了哪里?”对此,李细珠在2017年刊文解释,“权力的大小关键在于对制度的掌握和利用的程度”,“如果能有效地掌握和利用制度而发挥较大的影响力和支配力,就可谓权力大(或曰‘重’),反之则可谓权力小(或曰‘轻’)”,这是他探讨权力轻重问题的逻辑起点。从这个角度来讲,权力是一个常量的说法就立不住,“这只是简单的逻辑推论,与实际史实并不相符。关键在于权力不是物质的东西,也不是实际的能量”。在他看来,权力不是“常量”,并不简单地遵循此消彼长的规律。落实到权力流向的问题,他提出,此事“既与制度的掌控和利用相关,也与制度变迁相关”。在2012年发表的《晚清地方督抚权力问题再研究》一文中,李细珠曾经提出,在清季权力格局变迁的过程中,权力流向了军人势力:“当清廷中央与地方督抚的权威一并衰落之时,军人势力崛起,从而出现军人干政局面。”而所谓的军人势力,最关键的,是袁世凯。这就是为什么孙燕京要跟他辩论袁世凯是不是军人起家。于是,在2017年发表的论文中,李细珠就着重论述,在辛亥革命爆发之后,权力究竟是如何转移到袁世凯手上的。李细珠的论述洋洋洒洒,但有探讨权力结构所涉及的时间段和探讨权力流向所涉及的时间段不一致之嫌。他2012年探讨的,是清末新政期间的权力结构,而2017年探讨的,则是辛亥革命爆发之后的权力流向。难道说,在革命爆发之前,权力结构在悄然发生变化,而权力却没有发生流动么?在孙燕京看来,在清季,“外”的内涵已经“大大扩展”,如立宪派、革命党等都是。并且,一方面,权力在流向这些新的“外”的势力,另一方面,传统的“外”的代表督抚会借重这些新的“外”的势力增加自己的权重。孙燕京注意到清季“外”的内涵已发生变化,很有意义。但是,“外”的变化,并非仅仅是增加了一些新的群体,更当注意到,“外”在新政尤其是预备立宪期间发生了制度性的变化,那就是,由传统的官府朝着宪政下的权力机构演化,立法机关和司法审判机构正在次第建立起来,以前的官府则被割弃了大量权力,正在朝着专管行政的方向发展。并且,发生变化的不仅仅是“外”,“内”亦如此。随着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和资政院的设立,司法审判权和立法权渐有从原有权力体系中独立分离之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还以传统的“内”“外”视角看清季的权力格局,并且,只将眼光放在传统官衙上,当然会看到,不论是传统的“内”,还是传统的“外”,其权都变“轻”了。但是,传统的“外”之变轻,并非仅仅是由于清廷中央集权措施所致,在相当程度上,也是由于宪政改革所致:准议会机关分了其立法权,且手握预决算权,还自觉行使监督权,各级审判厅则分了其一部分司法权。传统的“内”之变轻,也不仅仅是由于收了“外”的权力之后未能很好实施,在相当程度上,同样也是宪政改革所致:大理院分了其司法权,而资政院分了其立法权,且要预决算权,还很自觉地行使监督权。也就是说,随着预备立宪的展开,中国的权力结构偏离了原先的“内”“外”格局,在悄然朝着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宪政格局变化。权力的流向,也不再限于“内”“外”之间此消彼长,而是新增了立法、行政、司法之间的分权制衡。窃以为,在中国政治史上,清季发生的最具历史意义的权力结构变化,是从“内”“外”转向“三权”,清季发生的最值得注意的权力流向,是从传统官府流向新设立的准议会机关和司法审判机关。四、清季权力结构与民初政局对很多学者而言,清季权力格局之所以令人着迷,不仅仅在于其自身的扑朔迷离,还在于它有助于理解晚清民国的政局大势。罗尔纲提出“外重内轻”说的时候,想到了正是咸同以来的“督抚专政”,造成“尾大不掉”,最终演化成了民初的军阀割据局面。而李细珠提出“内外皆轻”说的时候,他的脑中不但有民初政局,还有辛亥革命。就辛亥革命而言,这场革命爆发于清廷无力控制地方,地方无力效忠中央,即“内外皆轻”的节骨眼上,造成帝国崩溃,革命成功。并且,在此过程中,军人势力崛起,军人干政,演化成了民初军阀割据之局。李细珠还指出,民初的军阀多来自清末的新军将领或革命军事将领而非清末的督抚,因此,罗尔纲所说的“外重内轻”演化成军阀割据失之简单,那种认为清末督抚直接变成了民国军阀的认识更是靠不住。李细珠的研究使我们注意到,在清季权力格局变迁的过程中出现了军人崛起的现象,这一现象且与辛亥政局和军阀割据相联系,这无疑丰富了对20世纪初年历史的认识。罗尔纲以来研究清季权力格局的学者,对民初政局的关怀,都集中于军阀割据,这也许是由于军阀割据是民初政治舞台上一望而知的现象造成的。而当我们注意到,在清季,权力结构的变迁溢出了传统“内”“外”的常轨,在朝着三权分立的新方向发展,并且,在此过程中,也有新的群体乘势崛起,那么,问题就会更复杂,我们就会看到,民初的舞台上,除了军阀割据,还有其他剧目在上演。在清季权力格局朝着三权分立转变的过程中崛起的最大势力,当系绅士集团。关于绅士集团崛起的问题,中外学界已多所探讨,这里仅从“组织”的角度简要谈一谈。概言之,绅士集团借助预备立宪期间创设的各级准议会机关,在一定程度上被组织起来。各级准议会机关,既包括前文已论及的资政院和谘议局,也包括各级议事会——按照清廷的规划,地方自治分为上下两级,州县为上级地方自治体,每个府、厅、州、县都要设立议事会和参事会;城镇乡为下级自治体,城、镇要设立议事会和董事会,乡要设立议事会和乡董。虽然九年筹备清单规定,1909年才开始筹办地方自治,1913年为城镇乡地方自治完成之期,1914年为府厅州县地方自治完成之期,由于革命的来临,清季未能完成地方自治工作,但各地还是建立了一些议事会。与资政院和谘议局一样,议事会的主体都是绅士。正是借助各级准议会机关,以及各省谘议局成立的联合会,绅士集团前所未有地壮大,出现了如下情形:“乡议事会成而绅士集团之村界破,府厅州县议事会成而绅士集团之乡界破,谘议局成而绅士集团之府厅州县界破,资政院和直省谘议局联合会成而绅士集团之省界破。通过各级准议会组织,绅士集团初步实现了组织化。”“这是绅士集团自产生以来破天荒的第一次,而组织化了的绅士集团,其影响力也就不再局限于一村一乡一城一镇,而可以对全省乃至全国产生巨大影响。”壮大了的绅士集团,在清季便掀起了时代的风云。其中令人印象最深的,当系1910年的国会请愿运动。前文提到,在运动的后期,资政院一纸速开国会的奏折对清廷决心缩短开国会期限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一点其实显示了绅士集团借助最高准议会机关以达成自身政治目标的努力,国会请愿运动中,绅士集团借助准议会机关,这并非第一次,也不是最后一次。原来,国会请愿运动的高潮虽出现于1910年,但其酝酿则在1909年。谘议局第一届年会期间,江苏谘议局倡议举行国会请愿活动,得到各省响应,于是各省谘议局在闭会之后派代表到上海商议,确定请愿的相关事宜,并于1910年1月发起了第一次请愿。以各省谘议局为中心的第一次请愿被拒绝之后,绅士集团马上通电各省团体,要求组织即开国会分会;并通电各处华侨,请派代表参加请愿;且要求各省谘议局,如果召开临时会议,要以请愿速开国会作为议案呈请督抚代奏。如此,第二次请愿就以各省谘议局为中心,大大扩大了请愿者的范围。第二次请愿书在6月底呈递,依然遭到拒绝。绅士集团马上做出一系列决定,其中就包括:此后要进一步扩大参与者范围,要以议事会为依托,成立府厅州县的请愿同志分会;各代表团、各省谘议局要向资政院上书。这样,请愿的动员工作,向下深入到府厅州县的议事会,向上则直达资政院。第三次请愿能取得迫使清廷缩短开国会期限的成绩,与这种动员模式不无关系。清廷宣布将于宣统五年开国会之后,绅士集团中的一部分人认为请愿已经取得成功,但也有一部分人对这一结果不满意,于是发动第四次请愿。第四次请愿虽然很快被镇压,但是,有文献提示,在这次请愿中,动员的层次比第三次都要来得深。比如,在奉天铁岭,“本邑自治界,城乡区域共分为九乡,以是此次国会请愿同志会亦名九乡同志会”。这次请愿中发生的一桩大事,是直隶总督逮捕请愿代表温世霖,将其发配新疆。温世霖遭遣之后,天津四十乡议事会议员义愤填膺,起而为温世霖辩护。凡此,均可见在第四次请愿运动中,已经发动到城镇乡议事会的基层绅士。国会请愿运动中的上述情形不仅显示了壮大了的绅士在清季政治运动中的巨大能量,也显示了绅士集团之所以能够壮大起来,具有影响时代风云的力量,乃是借助于预备立宪期间成立的相关机构。在紧接着爆发的辛亥革命中,绅士集团更是一个非常活跃、影响巨大的群体。武昌新军的一些下级官兵在1911年10月10日晚仓猝起义,在群龙无首、毫无胜算的情况下,湖北谘议局议长汤化龙主动出来为革命效力,主持民政工作,谘议局议员刘赓藻提议由黎元洪出任都督,对稳定局势、扩大战果意义非同一般。首义后的五十天中,湖北、湖南、陕西、山西、云南、江西、贵州、浙江、江苏、广西、安徽、福建、广东、四川等14个省脱离清朝统治,建立起军政府,山东则一度宣布独立,后来又取消。革命形势之所以一日千里,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各省绅士以谘议局为中心,积极投身到推翻清廷统治的运动中去。诸如,湖南在光复之后,谘议局议长谭延闿一跃成为湖南军政府的都督;山西军政府成立后,谘议局议长梁善济出任民政部长、副议长杜上化则出任总参议;浙江光复时,谘议局议长汤寿潜被举为都督;广西谘议局积极推动本省巡抚沈秉堃宣布独立,曾连夜赶制黄旗数百面,上书“大汉广西全省国民军恭请沈都督宣布独立”,分插在省城各街巷;广东谘议局议长丘逢甲等多次召集上层人士集会,议决“承认共和政体”,且获得两广总督张鸣岐和革命党人的认可,使广东兵不血刃实现了独立;当革命风声渐紧的时候,福建谘议局做出决议,要闽浙总督松寿“交还政权”;贵州反正的过程中,谘议局接受了巡抚沈瑜庆交出的政权;在四川革命的过程中,谘议局议长蒲殿俊曾担任四川军政府都督。就是尚在清廷控制之下的北方省份,绅士集团也采取过很多行动。仅以直隶为例,略作说明。南方革命风起云涌之际,直隶谘议局曾试图策动总督陈夔龙独立,遭到拒绝,此后便用向清廷请愿的办法争取共和。他们不但一再向清廷打电报,要求“自行谦逊,宣布共和”;而且与一度宣布独立的山东巡抚孙宝琦频电往来,讨论共和问题;还派代表秘密拜见袁世凯,促进袁世凯赞成共和;又向资政院中的直隶议员写信,希望其能推进共和。南北和谈是决定中国在革命后究竟走君主制道路还是共和制道路的关键性事件,在此过程中,绅士集团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最为人津津乐道的,就是赵凤昌,他的“惜阴堂”居然成为南北双方斡旋的关键据点,而他则成为了“民国的产婆”,可见绅士集团在革命中的作用之大。过去,学者们总强调“立宪派”在辛亥革命中“投机”“夺权”,造成革命政权落入“旧官僚”“立宪派”手中,其实,这是借助预备立宪组织起来的绅士集团必然会有的行动。当然,也可以说,这一点正好显示绅士集团确实借助各级准议会机构崛起了,并且,在中国由帝制走向共和的过程中,显示了巨大的能量。因此,在清季崛起的并非只有军人,至少还有绅士。并且,这两个崛起的集团都在推翻清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此也就造成,民初的政治舞台上,除了军人,还有绅士,是这两个集团共享民初政权。注意到在清季崛起的除了军人还有绅士并且二者都对辛亥革命和民初政局产生了深广影响,我们就会进一步意识到,北京政府时期的中国不仅有军阀混战,那只是军人一极带来的剧目之一。那时的舞台上,还有立宪政治,这主要是绅士一极带来的重要剧目。虽然这两种剧目经常联合汇演,并且军人经常抢了绅士的风头,成为舞台的主角,绅士往往沦为配角甚至是傀儡,军阀混战的剧情波澜起伏,立宪政治的剧情晦暗不明,但是意识到民初历史舞台上除了军人还有绅士,除了混战还有宪政,对于我们更全面地理解北洋时代是有意义的。回过头来看军阀这一极,也会发现,并非“割据”二字所能囊括。李细珠告诉我们,民初的军阀多来自清末的军事将领。而这些军事将领登上历史舞台所发的第一声,乃是电请清廷仿照英国建立真正的立宪政体(即“滦州兵谏”),而随后发出的令清廷胆寒的另一声,乃是奏请清廷放弃君主制,让中国成为共和立宪之国。至于革命阵营中那些成为了军阀的军人,在革命时代便以追求共和宪政为职志。也就是说,从源头上说,军阀与宪政并非天敌。简而言之,当我们注意到在清季权力结构变迁的过程中绅士集团崛起这一事实之后,我们不但会改变对清末历史的认识,也会修正对民初政局的印象。李细珠说:“从军人势力的崛起与军人干政的角度,探究民初北洋军阀的起源与军阀政治,或许是一条更理想的路径。”我深以为然,并且觉得,加入绅士这一维度,一定会更有助于还原一个真实的北洋时代。五、结语光宣之际,由于预备立宪的展开,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权力结构都在朝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方向转变。预备立宪前,中央的权力集于军机处及其所领导的部院衙门,省的权力集于督抚。预备立宪之后,军机处及其所领导的部院衙门的很多权力流向资政院和大理院,督抚的很多权力流向谘议局和高等审判厅。预备立宪之后,军机处、督抚等名称依旧,乍一看似乎还是预备立宪前的那个“内”和“外”,但其权力则已被大为削弱,由以前的无所不包,朝只拥有行政权的方向蜕变。这种情形,与其说是“内外皆轻”,不如说是“内”和“外”都发生了变化。如果说还要把预备立宪之后的中央权力机关称为“内”,则此时的“内”,不再仅仅包含军机处等传统意义上“内”所指代的官衙,还有资政院和大理院;如果还要把预备立宪之后的省称为“外”,则此时的“外”,不再仅仅以督抚为代表,还有谘议局和高等审判厅。也就是说,若只盯着预备立宪之前一直延续的“内”“外”权力机关看,它们的权力都变轻了,但是,若考虑到预备立宪之后,“内”也好,“外”也好,都在传统的权力机关之外新建了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权力由传统的权力机关流向这些新建的权力机关,则“内”也好,“外”也好,都未必“轻”了。随着预备立宪的展开,权力结构明显地朝三权分立的方向发展,这是一个全新的现象。并且,在此过程中,趁势崛起的不仅仅有军人,还有绅士,这两个集团均在清季显示出了巨大能量,在辛亥革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在民初分享了政权。北京政府时期的政治舞台上,既有军人,也有绅士,既有军阀割据,也有立宪政治,这是清季权力结构变迁带来的影响。欢迎订阅《清史研究》杂志微信公众号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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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展|风险应对力——清代经济史研究的新视角

作者简介林展,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副教授。原文载于《清史研究》2022年6期,注释从略。一、引言在一百多年的清代经济史研究中,大致产生了生产关系范式、现代化范式和中国中心观取向等研究范式。这些研究范式从不同角度增进了对清代经济的认识,也成为总结百年清代经济史研究的核心线索。要继续推进清代经济史研究,需要继承和发扬以上范式的合理性,也需要超越他们的局限,形成更有解释力的分析框架。本文的目的,是借用风险应对力(即应对风险的能力)这一概念,结合已有研究范式中对生产力指标的讨论,将生产力—风险应对力这一分析框架应用于清代经济史研究,以此弥补已有研究范式主要重视生产力因素的不足,并进一步说明使用这一分析框架来研究清代经济的可行性和价值。风险应对力概念来自陈志武《文明的逻辑:人类与风险的博弈》一书(以下简称《文明的逻辑》),在该书中,他指出已有研究对社会进步和文明变迁的评价,往往只有一把评估的尺子,即“生产率”,但这一把尺子并不够用,不足以全面认识人类文明变迁的历史。例如,由于中国的人均收入水平自秦汉至明清均没有大的变化,如果只采用生产率这一把评价的尺子,那么就会得出结论,认为近两千年的中国历史难言有任何进步,这显然不合理。因此,他认为应该引入第二把尺子,即“风险应对力”。在该书中,他指出,由于人类社会一直受到各种天灾人祸等风险事件的威胁,因此,不管是早期从游牧采集转向定居农耕,还是后续文明化历程中迷信的创立、各种仪式、礼节、婚姻、家庭、宗族、宗教的发明,以及市场、金融产品和国家体系的建立,都加强了人们的跨期合作。这些创举中,很多并不一定能够提高生产率,但却通过建立规则和秩序,提高了人类应对风险的能力,即在天灾人祸之下生存的能力,从而降低了暴力和冲突,推动了整个人类社会的文明化。该书通过详实丰富的证据,论证了风险和风险应对能力对于理解人类社会和文明变迁的重要性,极大地扩展了经济史的研究对象,是本文的重要借鉴。但该书的核心是结合生产力和风险应对力对整个人类文明史进行重新解释,并非专门针对清代经济史,且没有单独讨论风险应对力的衡量指标。因此,本文以之为借鉴,将生产力—风险应对力分析框架引入到清代经济史研究之中。之所以强调将生产力与风险应对力相结合来理解清代经济,是因为清代经济史研究的三个重要范式中,生产力都是核心线索。比如以生产关系为主线的清代经济史研究,其重要的出发点是讨论那些制约生产力发展的制度性因素。而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现代化范式,是对生产关系范式下经济史研究过于偏重生产关系的纠正,随后成为清代经济史研究领域最具影响的范式。这一范式最明显的特征是重视生产力,因此,其核心被称为“生产力转向”。中国中心观的研究取向,致力于打破现代化范式中隐含的西方中心论,从中国社会内部寻找经济社会发展的线索,也推动了从实践出发的经济社会史研究。不过其所考察的核心指标,仍然是基于生产力标准的。以最能够反映这一本土化视角的代表性学者李伯重的研究为例。其代表性研究成果被概括为“特色江南道路”,这又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江南农业发展论”“江南的早期工业化”和“江南的早期近代经济”。这三个方面,虽然都是从中国社会内部追寻发展线索,但考察的核心指标都跟生产力高度相关。具体而言,对江南农业的考察主要是论证江南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并从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来评价江南农业的发展水平。对江南工业的考察,则是考察工业规模扩大、工业产值等生产力指标。对江南早期近代经济的考察,更是采用了反映生产力的综合指标,即GDP和人均GDP。以上简要的介绍,表明生产力标准是贯穿不同研究范式的核心评价指标,但这些指标没有纳入经济活动中的风险和波动性,不足以全面反映经济活动。这一点,也已为夏明方所指出,他发现,“至于江南在历史时期曾经遭遇的种种天灾、人祸、危机,在长时期的历史叙述中,尤其是在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加州学派的研究中,也统统被遮蔽了”。本文接下来首先对风险应对力概念进行介绍,说明其理论基础和内涵;接着从量化历史研究的角度,重点讨论风险应对力的度量指标,然后结合学界已有研究,以大分流问题为例,说明如何结合生产力和风险应对力来重新评价清代经济。需要说明的是,关于风险因素在历史研究中的重要性,以往已经有不同学者注意到并做出了系统论述,接下来在文章的不同位置也会介绍这些研究。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明确将风险应对力和生产力并列,以期弥补已有研究范式共同的不足,并基于量化分析方法,提出与生产力评估指标相对应的风险应对力指标,提供方便实践和操作的分析框架,以此促进对清代经济的全面认识。二、生产力—风险应对力分析框架的含义与衡量指标(一)含义及相关概念生产力—风险应对力分析框架是指同时结合生产力和风险应对力两个指标来理解经济活动。生产力一般是指人类利用改造自然、创造财富的能力,其常用的衡量指标是生产率。即单位投入所对应的产出或产值。比如劳动生产率,是指劳动者单位劳动所获得的产量或产值。风险应对力,即应对风险的能力,反映经济活动的波动性,一般而言,波动性越小,风险应对的能力越强。风险应对力概念关注这一应对力的大小、来源和发挥作用的方式等。风险应对力所应对的风险,包括各种自然的、社会的风险,比如各种天灾、战乱等。生产力—风险应对力分析框架的理论基础,是1990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现代投资组合理论之父马科维兹在1952年发表的,关于如何评估风险与回报的论文以及其后续的相关研究。在该论文中,马科维兹主张明确认识到风险及其大小(通过方差来衡量),同时提出有效资产组合的概念,即“对既定的期望回报给出极小方差,对既定的方差给出极大期望回报。”借助于该理论,可以将期望回报与生产力指标相关联,即一般而言,期望回报越高,表明生产力越高,而风险波动率则反映风险应对力的大小,风险波动率越小,则风险应对力越强。基于该理论,可以得出如下三点推断:第一,在给定生产力水平的情况下,产出波动的风险越小越好。第二,在给定的产出波动风险下,生产力水平越高越好。第三,生产力水平和产出波动率之间有一个权衡,两者的不同组合可能都是最优的安排,具体哪一个安排更优,需要针对经济主体的风险偏好等因素进行具体考察。马科维兹的理论,虽然目的是评估什么是好的投资组合,但对理解清代经济史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说,对于任何经济活动,不仅需要知道其发展水平(即平均值,英文mean),还需要知道该经济活动的波动性(即方差,英文variance)。如果只了解水平值,就会像银行推销理财产品,只告诉买家预期收益率,而不提示收益波动的风险一样,带来对研究对象评价的扭曲和片面认识。这也意味着在经济史研究中,不管是微观的农业、商业、手工业活动,还是宏观的财政、收入水平等,都应尽可能同时考察两个研究指标,即水平值和波动值。马科维兹的均值—方差分析主要是针对金融资产定价,而《文明的逻辑》一书则将其扩展到对整个人类文明史的研究。特别是,其著作介绍了风险应对力的来源,这些来源包括本文引言已经提到的迷信、婚姻、家庭、宗族、宗教、市场、金融、国家等,这对将风险应对力这一概念用于历史分析起到关键的推动作用。为对此有一个直观的理解,不妨以农业生产为例,引入一个设想的案例来说明风险应对力的来源、大小、发挥作用的方式及其价值。虽然是简化的案例,但其背后的逻辑得到众多历史研究的支撑。假定两户农家,都耕种10亩土地,他们投入的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均相同。对农家A,其第一年的产量为2000斤大米,第二年的产量为0;对农家B,其第一年的产量为0,第二年的产量为2000斤大米。这时候每个农家的生产率都是每年每亩200斤大米。如果两户农户彼此之间没有联系,那么两个家庭都只能靠储蓄来应对产量波动,如果没有储蓄或者储蓄不够,就可能导致生存危机。在这一背景设定下,我们接下来具体分析风险应对力的来源和作用。如果农户A和农户B是兄弟,或者属于同一个宗族,那么在第一年,农户A可以将一半的粮食借给或送给农户B,在第二年,农户B再将一半的粮食还给或送给农户B。这时,通过借贷或礼尚往来的安排,就可以将产量波动的风险给规避掉。相当于两个农户每年的产量都是稳定的1000斤大米。当然,如果A和B之间是姻亲关系,同样可以起到类似的效果。如果农户A和农户B不是亲戚关系,只是熟人或朋友,他们之间也还是可以通过借贷或礼尚往来来互相调剂。上述安排,虽然没有增加生产力,但提高了两个农户应对风险的能力,使他们在农作物绝收的情况下不致于饿死。如果没有这些互助制度,农户A和农户B生存的概率将大大降低。上述农户的风险应对能力,还需要相应的文化或制度保障,比如,如果农户A和B属于同一个宗族,为了让两者之间互助的安排能够实现,就需要双方在对方需要的时候提供帮助,这相当于两者之间存在一个隐含的契约。一旦一方违反隐含的约定,这一风险应对能力将不复存在。因此,传统社会发展出儒家伦理来对双方施加约束,避免搭便车问题,一旦一方违约,宗族就可以施加惩罚。以上简单的案例,说明了考察生产力和考察风险应对力的差别,也说明宗族、市场(包括借贷市场)是风险应对力的来源,除此之外,政府、宗教等组织也可以对绝收的农户提供救济,也是风险应对力的来源。类似的分析逻辑,同样适用于农业之外的经济活动以及长期经济的变迁等。对这些不同风险应对方式作用和实现机制的详细讨论,参见《文明的逻辑》一书。与以上介绍的生产力—风险应对力分析框架最相关的概念是道义经济。道义经济论强调风险和生存安全对于理解农户行为的重要性。我们不妨以斯科特在《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一书中的介绍为例,将两者做一简要比较。两者相同的地方,有两个方面,一是强调风险的重要性,二是从应对风险的角度理解不同的文化、伦理和制度安排。这并不让人意外,斯科特已经指出该书是从“经济学领域”出发的。两者不同的地方,一是斯科特认为风险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的决策是可以分开处理的,比如,他指出:“安全第一确实意味着,围绕着日常的生存问题,有一个防御圈。在防御圈内,要避免的是潜伏着大灾难的风险;在圈外,盛行的是资产阶级的利润计算。”但生产力—风险应对力分析框架则认为两者实际上是一体的,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在经济主体做决策时需要同时考虑。二是生产力—风险应对力分析框架重点在于寻找度量风险应对力的核心指标和影响风险应对力大小的因素,这在已有对道义经济的分析中很少涉及。(二)风险应对力的衡量指标在百年清代经济史研究中,现代化范式之所以能在清代经济史研究中迅速建立主导地位并依然处于主导地位,与其注重生产力指标有很大的关系。生产力指标用于清代经济史研究的好处在于:有较多的史料可以利用,并且有明确的度量和计算标准,比如农业生产中的亩产量,劳动生产率,手工业生产中的工资,市场交易活动中的价格,不同经济活动的利润率,宏观经济层面的GDP,人均收入等等。按照马科维兹的分析,对任何一个经济指标的评估,都应该包括均值和方差两个指标。这也意味着,理论上说,有多少个生产力指标,就可以计算出同样多的风险应对力指标,当然在具体的经济史研究中,还需要考虑史料的可得性和完整性。对这些指标进行全面讨论,超出本文的范围,以下仅对清代经济史已有研究中较少被注意的经济指标进行分析。虽然生产力的提高本身就能够降低风险,但由于生产力指标在清代经济史研究中已极为常见,这里从略。另外,根据《文明的逻辑》一书的分析,迷信、婚姻、家庭、宗族、宗教、市场、金融、国家等都是特定历史背景下风险应对力的重要来源,要衡量这些文化和制度创新的风险应对能力,需要结合风险冲击进行讨论,该书作者已提供丰富的案例,本文也从略。与生产力指标相比,风险应对力指标的构建要困难很多,这可能也是风险应对力这一概念没有更早被明确提出的重要原因。这一困难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要对经济活动的波动性进行衡量,比如计算方差,通常需要有较长时间段、频率较高的数据,这对史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次,风险冲击造成很多经济活动中断,难以获得后续的史料,比如农户家庭、商号、国家等破产或崩溃,无疑是体现风险影响的重要指标,但这些信息往往不容易获取。最后,如上一段所述,风险应对力的强弱往往需要结合风险冲击事件来进行评价,也就是说,我们能够观察到的,往往是风险冲击发生之后的经济指标,对这些指标的解读需要结合风险冲击的强弱来进行,但风险冲击的强弱本身也并不容易衡量。尽管存在上述困难,我们还是应当尽力去寻找恰当的指标来反映风险和风险应对力,否则,就难以与生产力指标进行对照,从而形成对经济活动更为完整的认识。另外,正如吴承明指出的,经济史研究中,“凡是能够计量的,尽可能做些定量分析”,在目前量化分析比较流行的大背景下,找到合适的衡量风险应对力的指标,是清代经济史研究不断深入的重要基础,也是全球史研究中国际比较得以实现的前提。令人欣慰的是,尽管存在困难,学术界还是取得了一些进展,以下基于风险应对力这一概念的内涵,结合学界已有研究的探索,尝试分析若干能够反映风险应对力的量化指标。这些指标包括保险型作物和风险对冲,缓冲性库存与资产流动性,化险性人力资本,生存风险与生命安全,经济衰退率与波动率等。更多的衡量指标,还有待将来研究的探索。第一组指标是保险型作物和风险对冲。在农业生产研究中,研究者主要重视劳动生产率、土地生产率、复种指数等指标。这些指标无疑都是非常重要的,是对农业生产能力的重要反映。如果从风险应对力的角度,则可能有两个指标需要重点考虑。指标之一来自于《文明的逻辑》中提出的保险型作物。这里保险型作物的含义是指,虽然并非主粮(比如水稻、小麦等)作物,其播种的面积可能不广,但因为其产量在较为极端的气候条件下,仍然能够有所收获,能够在关键时候帮助人们提供存活下来的最低数量的卡路里,其作用类似于现代金融产品中的保险。典型的保险型作物包括美洲作物,特别是红薯、玉米等。在正常年景,这些作物不需要发挥作用,一旦遇到影响生存的风险事件,则能够有效降低人们的生存风险。因此,在清代,一个地方或一个家庭,是否种植耐旱的美洲作物,或美洲作物的收获量,是反映风险应对力的一个衡量指标。美洲作物的保险价值,也得到很多实证研究的支持。虽然美洲作物的播种面积在所有粮食作物中的占比并不高,但由于其能够降低气候风险带来的产量波动,从而提高了农户的风险应对能力。与此相类似,我们也可以提出另外一个反映风险应对力的指标,这个指标就是农户、村庄或不同地区种植的不同农作物,其产量波动的相关系数。具体而言,由于不同农作物对于气候条件的反应不同,旱灾的时候,有些农作物产量降低甚至绝收,但有些农作物还能有产量,那么这时候,农作物总产量的波动系数,即方差就会比较低。举例来说,农户甲有10亩地,在1800年和1801年都种植水稻,在1800年,气候正常,水稻产量2000斤,第二年,遇到旱灾,水稻产量为0。如果他将一半的土地种水稻,一半的土地种植红薯,1800年,气候正常,水稻产量1000斤,红薯产量1000斤。第二年,遇到旱灾,水稻产量为0,红薯产量可能还有200斤。相对于第一种情况,在第二种情况下,农户生存下来的概率就要大大增加。当然,这只是一个假想的案例,用于说明只要不同农作物产量波动与气候的相关性不同,农作物种植的多样化就能够有效降低气候对总产量的影响。实际上,种植不同作物以降低产量波动的风险,是古人早已发现的经验,比如清代张履祥在《策乌氏生业》中给朋友的家人提出切实可行的耕作方案,该方案指出瘠田十亩,种桑和种豆各三亩,种竹和种果各二亩。这里的桑、豆、竹、果受气候的影响存在差异,同时绝收的概率比单独种植其中一种作物要低。另外,民国满铁调查中的资料也支持农作物多样化的风险对冲价值。以下是调查者对河北栾城县寺北柴村农户的访谈。因为其形象地描述了不同作物之间对冲灾害的作用,我们也列在这里作为参考。问:那么蝗灾以外,遭受大雨等灾害没有收获量的情况呢?答:即使蝗虫飞来,只吃谷子的话,还能收获高粱和棉花,四月、五月、六月,这三个月间有雹灾的话,就改种豆子、黍、荞麦、黑豆,棉花和谷子的危险期不在一起,所以一年中没什么危险。已有对于传统农业的研究,往往只计算不同作物的平均产量,而很少强调不同作物套种之后对于减少作物产量波动的积极价值,也很少对农作物产量的波动进行详细计算。风险对冲除了体现在农作物不同品种之间,还体现在不同的职业之间,比如农业和手工业、农业和商业,也可以体现在不同的家庭成员之间,比如不同家庭成员从事不同的职业。第二组指标包括缓冲性库存(bufferstock)与资产流动性。缓冲性库存是经济学中较为常用的概念,通常指用来平抑价格波动的商品。比如政府的石油储备,在石油价格较低时,增加储量,在石油价格太高时,将储备投入市场,从而减少价格波动的风险。在清代经济中,与缓冲性库存有关的包括国家层面的存银、存粮等,岸本美绪就将清代户部银库形象地称为“蓄水池”,反映的也是类似的洞见。清代的缓冲性库存还包括常平仓、社仓、义仓的仓储,以及家庭层面的土地、房屋、粮食、大牲畜等。以上内容,在财政史、灾荒史和仓储研究中一直受到重视。这里提出这一指标的考量,一是希望将其统一到缓冲性库存这一概念之下,从而建立起一个统一的指标,用来衡量家庭、村庄、地区、国家等层面的风险应对力。二是强调存量指标在经济史研究中的重要性。已有在生产力标准下的经济史指标,基本是流量指标,比如收入、人均GDP等等。这些指标反映的是一个时间段的经济活动。而存量指标则表示经济活动累积的效果。对于风险应对而言,存量指标是更为重要的。当大的灾害比如瘟疫来临时,人们的收入可能会下降或降为零,但只要有足够的储蓄,生存就不会有大的挑战,但如果储蓄耗光,就会导致生存危机。与缓冲性库存相关的一个指标是流动性,即一项资产在不降低其市场价值的情况下,能够多快地转换为现金。货币无疑是最具流动性的资产,而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则缺乏流动性,绫罗绸缎、皮张等的流动性则居中。衡量流动性的指标一般是看现金及其等价物在总资产中的占比。如果缓冲性资产很多,但其流动性很弱,就会导致远水解不了近渴,资产的应对风险能力难以有效发挥。因此,既需要考察缓冲性资产的存量,还需要考察不同资产交易的市场规模、频率、价格等因素。结合缓冲性库存的总量、流动性,可以对家庭、家族、商号、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应对风险的能力进行较为系统的量化评估。第三组指标为化险性人力资本。人力资本是经济增长的直接原因之一,一般来说,人力资本的数量越多、质量越高,经济增长也会更快。通常的人力资本可以称为生产性人力资本,包括教育、健康、工作经验等因素。度量这些常规人力资本的指标包括受教育年限、健康状况、工作年限等。经济史研究中对于历史时期人力资本的考察则主要是关注识字率、身高等指标。《文明的逻辑》一书指出,在一般的生产性人力资本之外,还存在“化险性人力资本”(risk-mitigativehumancapital)。前者有助于提高生产力,后者则有助于化解生活风险(包括消费风险、社会风险、心理风险)。书中认为,大致“从周初至晚清的时段,其间生产率基本没变,但由于儒家礼制的巩固等,风险应对力提升,因此消费风险下降,生活安全感改善;在此意义上,儒家礼制增强了中国社会的化险性人力资本”。与通常说的人力资本指标不同,化险性人力资本还没有一致公认的度量指标。根据《文明的逻辑》一书的分析和上述对于儒家文化的论述,笔者认为,或许可以将一个地区儒家祠庙数量、族谱数量、烈女数量等作为化险性人力资本的衡量指标。一个地区,儒家祠庙数量、族谱数量、烈女数量越多,平均而言,风险应对的能力会更强。这一论断,也得到众多实证研究的支持。比如有研究发现,在清代的山东,儒家文化越发达的地区,即祠庙数量和烈女数量越多的县,在发生旱灾的时候,农民起义的数量会越少。还有研究发现,对于整个明清时期,儒家文化越发达,即一个府的族谱密度越高,在旱灾来临时,发生人相食这样极端暴力的事件也越少。另外,在宗族越发达的地方,由于宗族成员之间可以共担风险,实现资源共享,人口的增长率也会越高。这些研究均尽可能排除了其他影响因素,表明儒家宗族作为一个内部金融市场,所具有的化解风险的价值。第四组指标包括生存风险与生命安全。生命安全是比人均收入、人均消费更为基础的福利指标,但以往对清代经济史研究的讨论中却很少涉及。近年来,这一指标也受到学者较多的关注。在清代经济史研究中,已有学者对普通人的生命风险进行评估。这一评估所采用的指标是每年每十万人中有多少人死于命案。具体的计算过程,首先是计算当年发生普通人命案的次数,其次是计算该年的人口数,然后将分母标准化为10万人年。这一指标可以方便地进行跨国和跨不同历史时期的比较。但已有研究的不足在于,其主要是基于普通人命案,还没有纳入其他的暴力风险,比如民变、战争等较大规模的暴力冲突。为了对清代普通人的生命安全进行系统评估,就需要在已有对普通人命案率进行计算的基础上,结合更大规模冲突中人口死亡数据,从而建立起反映清代人生命安全的统一指标。第五组指标是经济衰退率与波动率。经济衰退的频率越低、衰退的数值越小,表明一个经济体的风险应对能力越强。以往对于长期经济发展的核心指标是增长率。Broadberry等学者则提出了衰退率指标。增长率的含义是经济出现正的增长时的增长速度,而衰退率则是经济出现负增长时增长的速度,或者说是衰退的速度。他们认为,一个经济体长期经济的表现是4个因素组合共同影响的,这四个因素分别是:(1)经济增长的频率f(+);(2)经济增长时的增长率g(+);(3)经济衰退的频率f(-);(4)经济衰退时的增长率或者叫做衰退率g(-)。根据他们基于13世纪以来不同国家年度经济数据的统计,有如下发现:在有数据的年份,最富有的国家在大约84%的年份中实现了增长,而最贫穷的国家仅在62%的年份中实现了增长。由于衰退的频率是1减去增长的频率,较贫穷国家的衰退频率必然更高。最贫穷国家在将近38%的年份中衰退,而最富裕国家在仅仅16%的年份中衰退。所以穷国的增长没有富国频繁,它们有更高的衰退率和衰退频率。他们的研究表明,更好的长期经济表现与其说是因为增长率的提高,不如说是因为衰退的速度和频率的降低。另外,他们发现,越接近工业革命,决定古代经济发展更重要的因素越不是提高增长,而是减少衰退。基于新的历史GDP核算的结果显示,欧洲各主要经济体直到19世纪后,增长率才超过衰退率,而同时期的中国则处在持续下降的区间中。至于欧洲能够避免经济崩溃的原因,Broadberry等学者认为,取消身份限制,开放社会,通过分工、劳动使普通人进入精英阶层,这些制度层面的变化可能是重要原因。以上分析与汪敬虞关于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不发展、史志宏关于清代农业的发展和不发展研究有异曲同工之处,不过相对于以上两位学者的研究,Broadberry等学者明确提出了衡量经济衰退的指标,即经济衰退的频率和经济的衰退率,也强调了衰退率对于理解长期经济增长的重要价值,从而使进一步的量化分析和国际比较成为可能。从中国经济长期变迁的角度看,如何避免衰退特别是大规模的衰退,依然是一个重要的挑战。与衰退率类似,波动率也是反映经济活动风险程度的指标,波动率越高,表明不确定性的程度越高,波动率越低则反之。通过计算波动率,可以知道经济活动的风险大小。不管是衰退率还是波动率,其对于数据的一个要求是,需要有较长的时间序列,不能只是某个时点的数据。以上介绍了五组用来衡量风险应对力的指标,显然不能够涵盖所有的指标,其他相关的指标还包括市场整合指数、利率等。市场整合指数越高,表明A地与B地之间的交易联系越密切,一旦A地因受灾等因素引起物价上升,那么B地的商品将快速地流动到A地,从而缓解灾害的影响。利率则是天然的衡量风险的指标。与西欧相比,清代中国缺少系统的利率数据。不过,近年来,来一批学者的努力下,清代利率数据整理有了较好的进展,我们也得以通过利率来了解交易风险。由上面的讨论可知,与风险应对力相关的指标还很多,只能留待将来进行讨论三、风险应对力与大分流问题由于目前风险应对力方面的相关研究还较少,这里能够展开的讨论还较为有限。以下主要集中介绍在大分流问题下,引入生产力—风险应对力分析框架对于清代经济重新评价的可能性和可能产生的新认知。下面分四个方面进行介绍。一是对内卷化争论中生产率指标的讨论;二是国家能力的微观基础问题;三是对市场和大国规模的理解;四是在大分流的视野下,重新认识清代经济的核心特征。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希望说明的是将风险应对力引入上述问题所能够带来的新视角和新启示,而非对这些问题进行全面的重新评估,后者还有待更为系统的史料收集、整理和论证。第一,对内卷化的再认识。如何对农业生产率进行评估,是大分流讨论中的核心问题之一。以往对清代农家经济生产率的评估,通常是估计亩产量、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很少估计亩产量和劳动生产率的波动。这一特点,反映到著名的内卷化争议之中,就是按照单位劳动日计算劳动报酬,还是按照年来计算劳动报酬。比如黄宗智认为,应该按照单位工作日来计算劳动生产率。而李伯重则认为这是现代工业中计算劳动生产率的方式,传统农业中应该按照年,并且以家庭(户)为单位来计算劳动生产率。以上两种定义均没有明确纳入生产力的波动性因素。如果从风险应对力的角度看,从年和家庭来计算生产率可能是更为合理的,因为这有助于将风险因素纳入其中。具体而言,在一年之中,有收入高的时期,也有收入低的时期,对于家庭成员而言,有的家庭成员收入高,有的家庭成员收入低。此外,由于农业与手工业之间的产出受气候因素的影响不同,手工业收入受气候波动的影响要小,两种收入之间波动的相关性要低,对于农户家庭而言,两者的组合可能要好于单纯从事农业。因此,我们在考察家庭的劳动生产率时,不能简单的看平均值,还需要考察他们收入的波动,因为这会影响到农户的福利水平。从生产力—风险应对力角度看,即使单位日工作报酬或者年工作报酬都没有进步,只要农户家庭应对风险的能力增强,这时候也应该被当作是一种进步,而不能认为是停滞。因为产量的增长只是提高农户福利水平的方式之一,风险的下降则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如果引入上一节提出的保险型作物和风险对冲指标,那么,即使我们在数据中观察到亩产量有下降,也不一定能得出清代经济停滞或衰退的结论。因为如果亩产量少量的下降能够带来风险应对力的较大程度提升,这时候仍然应该被认为是一种进步。与此类似,引入风险应对力,也可以对内卷型的商业化进行解释,这一类经济活动可能也是为了对冲单纯农业生产所造成的收入单一化风险,通过与商业相结合,能够降低家庭收入的波动性。循此思路,要全面评价历史时期的农家经济,就需要将风险和风险应对力指标纳入考察。这方面的最新进展,包括马德斌和彭凯翔的研究。他们揭示出,跨越收获季节和空闲季节的劳动力重新分配有助于商业化和人口密度的上升,并非如内卷化理论所揭示的农业生产率和人均产出长期下降。尽管对内卷化理论和相关争议的深入分析还有待更为系统的证据和严谨的论证,这里简要考察的目的,是指出风险应对力这一因素的重要性,为推动对内卷化问题的进一步讨论提供新的切入点。第二,国家能力与小农家庭。对《大分流》一书的批评之一,是其没有充分考虑到国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为弥补这一不足,学术界引入国家能力的概念,并对此进行了众多研究。国家对经济活动产生影响,包括提供基础设施等公共物品等,需要以其财政资源作为基础,所以,国家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其汲取能力,即获得税收的能力。国家能力研究中,研究者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为什么与同时期欧洲国家相比,清代中央财政收入增长较慢,人均税负低?马德斌认为,这主要是因为统治者与官僚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会带来委托代理问题,统治者为了避免地方官僚借机剥削百姓,只能采取轻徭薄赋的政策。张泰苏则分析了清代农业税没有增加的原因,他认为需要考察清代统治者政治精英的主观信念。笔者认为上述研究均有一定的解释力。基于生产力—风险应对力框架,还可以考虑另外一种原因,即农户经济活动本身的波动性,虽然清代的税率在国际比较中并不高,但由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特征,农户一旦遇到歉收、绝收或者是因为生老病死需要大额开支,那么,农户的收入流就会面临大的挑战。这时候,即使是很低的税率,也会给农户造成生存危机,从而可能引发农民的反抗,进而引发社会动乱,威胁统治者的地位。从这一角度出发,要全面理解清代财政收入特别是农业收入增长乏力的原因,就需要对小农家庭收入的波动性特征进行系统评估。这一分析角度也同样适用于财政收入中商业税的分析,商人或手工业者的收入同样面临各种风险事件的冲击,需要将波动性纳入到税率高低的分析之中。通过引入风险应对力概念,同时结合已有研究,有助于更好地解释在国际比较中,微观层面的人均低税负和宏观层面中央税收的增长乏力。当然,这些都需要更多实证分析来支撑。第三,市场功能和大国优势。市场的发育与规模是大分流比较中的核心指标,也是斯密型增长的核心驱动力。在生产力视角下,对市场的研究主要是其发展规模,特别是生产和流通两个环节。这些研究主要集中于市场本身的表现,而很少分析市场对于人们应对风险的价值。最新的研究则表明,市场对更为广泛的福利指标也有重要的影响。比如曹一鸣和陈硕对大运河废除之后市场机会减少的讨论。他们发现大运河废除之后,沿线依赖运河为生的百姓,发生暴力冲突的频率要更高。这说明市场在应对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而不仅仅是一个配置资源的手段。与市场规模的讨论相类似,清代经济史研究中,特别是一些跨国比较中,强调清代中国是一个大国,有丰富的自然资源,数量众多的人口和庞大的市场规模,从而形成了规模优势型的发展模式。这一分析为理解清代经济发展模式带来启发,但仍然是局限在生产力的视角。如果引入风险应对力视角,至少还有两方面的因素需要纳入到分析当中。首先,清代的大国优势,不仅仅体现在人口和市场规模的大上面,也体现在其应对风险的能力上面。由于其广阔的疆域,在清代整个国土同时发生严重灾害的概率较低,通常是某个省或某几个省遭遇灾害,没有遭遇灾害的省或地区就可以提供协助,从而形成一个内部的保险市场。当然,一旦灾害的冲击超出一定规模,这一内部的保险市场也将失效。其次,大国的规模有助于减少自然灾害等风险,但也由于规模太大,带来治理上的挑战,由于统治者与官员之间存在委托代理所带来的信息不对称,这一大的规模对清代后续的转型带来阻碍。基于中国与日本的比较,研究者认为日本相对较小的国土面积,其面临的委托代理问题较小,这是其能够顺利实现现代化转型的重要因素。生产力—风险应对力框架能够帮助我们既看到清代的大国优势,也看到其局限和所面临的挑战。这一框架也有助于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考察清代广大疆域对于经济活动的动态影响。第四,对清代经济特征的重新评估。对清代经济发展水平的总体评价,以《大分流》一书为界,大体可分为三个时期。在该书出版之前,主流的看法一般认为中国在工业革命之前就已经落后于西方,即通常认为的中国经济长期停滞。彭慕兰在《大分流》一书中的判断,则认为“欧洲的核心区和世界其他一些地方(显然主要是东亚,但或许还有其他地方)的核心区之间经济命运的大分流在18世纪相当晚的时候才出现”。该书的出版以及加州学派其他的作品,使得对清代经济有了更为正面的评价。这被认为是对以往评价的一种修正。但这种修正很快被新的更为系统的证据所再次修正。比如,马德斌等基于中国和欧洲主要城市工人真实工资的比较表明,在1738年,中国主要城市的工资已经远远落后于英国主要城市。李伯重基于江南核心区的研究发现,“尼德兰的人均GDP大约是长江三角洲的2倍;长江三角洲的农业劳动生产率与尼德兰(以及英格兰)相当,然而在工业和服务业的生产率方面,长江三角洲与尼德兰则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这些系统性的证据表明,清代经济落后的时间要早于彭慕兰和加州学派所认为的1800年左右。上述研究表明,清代经济在大分流之前在生产力维度上已落后于欧洲,但这是否就是清代经济的全部特征呢?如果引入反映风险应对力指标,情况可能会不同。以反映风险应对力的指标生命安全为例,陈志武等学者发现,在1661-1898年之间,清代普通人的命案率大约在每年十万分之0.35至1.47之间。这大大低于同期欧洲和英格兰的水平。欧洲直到19世纪末期才降低到清代的水平。如果结合中国人均收入水平落后于英格兰这一基本史实,那么清代普通人生命风险要低于英格兰这一事实就更加让人惊讶。上述发现提醒我们,对于清代经济规避风险、以维持生存为重要追求的特征,还需要更为深入地分析。以上基于生产力—风险应对力分析框架对大分流问题进行了讨论,以此说明这一框架用于清代经济史分析的可行性和价值。由于风险应对力概念刚刚被明确提出,与生产力指标相比,对风险应对力进行量化分析的研究还较少,特别是缺少将风险应对力这一理念贯彻到对经济活动长时段变动的分析,因此,这里只是试举几例,说明其潜在的价值。笔者相信随着相关研究的深入,这一分析框架将展示其更大的价值。四、生产力-风险应对力分析框架的价值第三节以大分流为例,说明了生产力—风险应对力分析框架的价值,除此之外,还有如下重要的价值。首先是促进对包括清代在内的整个人类文明史的重新认识;其次是能够避免线性化和简单化理解经济史,将清代经济活动重新放回具体的社会背景之中;再次是有助于促进经济史与生态史等学科的有效融合,突出风险因素在经济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最后是能够有效回应当今社会的重大变迁。关于第一点,《文明的逻辑》一书已经详实论述,在本文引言中也已简要提及,以下仅对后三点进行讨论。(一)促进对清代经济的全面理解清代经济史的已有研究范式主要重视生产力指标,这可能导致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容易形成线性思维,因为生产力的发展一般分为进步和退步,将这一指标用于考察历史,可能会将历史简单化。在生产力单一指标下,经济与社会进步或发展的唯一标准就是生产力是否有提高。而如果引入风险应对力,则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类型更加多样,也更能揭示历史的复杂性。表1列出了生产率变化与风险应对力变化之间8种不同的组合,前5种都可以称之为经济进步或发展。这包括:(1)生产率提高,风险应对力也提高;(2)在风险应对力不变的情况下,生产率提高;(3)在生产率不变的情况下,风险应对力提高;(4)生产率有较小下降,而风险应对力有较大提高;(5)风险应对力有较小下降,而生产率有较大提高。表1的信息展示了两个指标相结合所带来的变化,使得对经济活动的分析能够包容历史中更多的复杂性,避免线性思维。当然这里只是列出了理论上的可能性,清代经济发展的实际历程如何,还需要做具体分析。仅关注生产力因素的第二个问题是容易将经济活动从社会中抽离,从而使社会经济史变为单纯的经济史,造成经济史的孤立化。因为生产力指标的定义较为明确,也相对容易统计,大量研究集中于对某个特定的生产力指标进行评估。即使研究者主观上不希望只考察经济因素,但产生的客观效果,往往只能够顾及单纯的经济因素,难以将更广泛的社会因素纳入分析。因此,虽然不同研究者都强调经济史应该回归到社会经济史,但相关进展却并不让人满意。与生产力指标不同,风险应对力更多讨论的是生产力指标之外的因素。比如在《文明的逻辑》一书中就讨论了迷信、婚姻、家庭、宗族、儒家文化、宗教等以往经济史很少关注的文化和非正式制度。该书认为,这些人类的创举,其核心功能之一是提高风险应对力,对于人类社会降低暴力、建立秩序具有积极的价值。生产力—风险应对力框架可以大大扩展主流经济史的分析对象,将经济史研究中以往关注较少的文化、伦理和制度纳入到分析之中,弥补单纯考察生产力指标的不足;也有助于促进对大分流、清代经济核心特征等问题的重新理解,并与新文化史、历史人类学的研究有更多的交流和对话,从而将经济史放回其所处的社会整体之中,带来一种新社会经济史的研究路径。当然,将经济史重新放回社会和通史之中,也意味着分析的复杂化,这就需要在研究方法上面进行革新,量化历史研究结合了社会科学理论、历史学和量化方法,在历史大数据、复杂因果关系、遗漏因素和反向因果处理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是支撑这一新社会经济史分析的有效方法之一。(二)推动经济史与生态史等学科的有效融合本文引言提到,在历史学的研究中,早已有相关学者对风险、不确定性等因素进行深入讨论,并指出将这些因素纳入经济史分析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这方面的突出代表,一是灾害史和生态史的研究,比如夏明方很早即强调灾害这一类自然风险对于中国早期现代化和早期工业化的影响,荒政对于农业近代化、国家转型的影响,也致力于将不确定性带入历史,重新理解文明史。在其从生态史视野讨论江南问题的研究中,则强调对水旱疾疫等天灾和战祸兵燹这样的危机,“不能仅仅当作一种外部的、偶发的或次要的因素,而应把它看成江南历史不容遮蔽的内在驱动力,否则不但不足以从更深的层次来揭示江南道路之源与流,也不足以凸显江南道路真正的活力。一个从相对意义上来说确定性的江南,正是对充满不确定性的种种危机、种种顿挫进行相对成功或不成功的人为响应的结果,而此种响应本身可能又孕育着新的危机。平衡来自不平衡,不平衡来自平衡,是之为富于韧性的动态平衡”。由此可以明显看出,生态史研究对风险问题的重视和分析理路与本文所提出的风险应对力有共通之处,这为生态史与经济史的有效融合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切入点。二是历史气候变化的研究。比如方修琦等提出粮食安全分析框架,强调气候变化的均值和极值对于粮食丰歉的影响,进而影响人均粮食产量、个人粮食占有,从而可能引发饥荒、动乱、战争等。虽然没有明确提出风险应对力概念,但上述文献无疑是对现代化范式的重要反思。不过可惜的是,这两方面的研究,较少被纳入到主流经济史研究的讨论中。通过将风险应对力放到与生产力同等重要的位置,结合两者来对清代经济史进行研究,将有助于灾荒史、生态史研究、历史气候变化研究等强调风险因素的研究成果与经济史研究更为有效地结合,也有助于经济史学者与这些领域的学者合作,寻找度量风险应对力的指标,从而形成对清代经济更为全面的认识。(三)有效回应社会变迁《百年清史研究史·经济史卷》指出,要理解清代经济史研究中的既有范式,不能仅局限在抽象的话语层次,还需要从知识社会学角度出发,理解学理演变与社会实践之间的互动。因为每一种学术范式的转变,都不仅是学术理念自行演变的结果,而是与更大范围的社会变迁密切相关。比如1949年之前清史研究的早期发展,就与当时的社会革命思潮有密切关系,1949年之后的生产关系范式,则与巩固新政权、建设社会主义有关。而现代化范式则与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成为时代主流有关。至于中国中心观研究取向的兴起则是由于社会发展对现代化提出新的要求。随着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和局部战争的爆发,整个世界处于极大的不确定之中,如何有效应对风险、避免衰退与毁灭,成为人类社会共同面临的重大挑战。同时,中国社会也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挑战。这些重大的社会变化,都值得清代经济史研究者予以考量。在这一时代大背景下,将风险应对力概念和生产力—风险应对力分析框架,明确引入到清代经济史研究之中,无疑是对现实社会重大变迁的回应,有助于学术共同体重视清代经济中的风险因素以及考察清人是如何应对各种风险的,其经验和教训有哪些。这既有助于更全面理解清代经济的特征,也有助于从清代经济史研究中获得历史借鉴。五、结语本文试图说明,通过引入风险应对力这一新的分析视角,建立生产力—风险应对力这一分析框架,能够弥补已有研究范式过于重视生产力的不足,也是对当今社会大变革的一种有效回应。如果不考虑风险应对力这一维度,我们可能遗漏掉清代经济的核心特征之一,也不利于从中国社会内部寻找清代经济发展的规律。当然,强调风险应对力,并非弱化生产力指标的价值,而是希望两个角度相互配合,促进对清代经济更为完整的认识。就从生产力这一维度看,尽管在史料的系统性、数据的代表性(包括覆盖的地区)等方面,还有进一步改进的空间,但相关的积累已经非常丰富,可以说是汗牛充栋,以至于以生产力为核心的现代化范式被认为已经存在审美疲劳。与之相比,从风险应对力来考察清代经济的相关研究还远远不够。这一角度的分析显然具有非常大的学术潜力,也能够带来更大的边际贡献。与生产力指标相比,风险应对力指标的构建、衡量要远为困难和复杂,但并非不可能,这需要研究者进一步发掘史料,引入新的理论和方法。《百年清史研究史·经济史卷》论证了范式转换对于理解清代经济的价值,同时也指出清代经济史研究中亟需新的范式变革。笔者认为,生产力—风险应对力分析框架有机会带来新的范式变革,一方面,这一分析框架能够涵盖已有研究范式的主要理论,也能够指出其不足,另一方面,其借鉴了灾害史、生态史、历史气候变化、社会史和文化史等学科中的新探索,可以称之为清代经济史研究中的“风险应对力转向”,有利于产生新的可操作的研究路径和解释体系。(感谢黄兴涛、夏明方、陈志武、朱浒、彭凯翔、李光伟等老师提供的修改建议,也感谢夏明方教授在中国人民大学“近现代经济史”研究生课堂上提供的启发和讨论。)欢迎订阅《清史研究》杂志微信公众号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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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海建|康有为与“弭兵会” ——兼论翁同龢荐康有为说

作者简介茅海建,澳门大学历史系讲座教授;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特聘教授。原文载于《清史研究》2022年6期,注释从略。一、问题的提出光绪二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1897年12月12日),兵科给事中高燮曾上奏了一折两片。其第二片是“请令康有为相机入西洋弭兵会片”,称言:臣闻西洋有弭兵会,聚集之所,在瑞士国。其大旨以排难解纷、修好息民为务,各国王公大臣及文士卓有声望者,皆准入会,如两国因事争论,未经开战之先,可请会中人公断调处,立意甚善。臣见工部主事康有为学问淹长,才气豪迈,熟谙西法,具有肝胆,若令相机入弭兵会中,遇事维持,于将来中外交涉为难处,不无裨益。可否特予召对,观其所长,饬令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厚给资斧,以游历为名,照会各国使臣,用示郑重。见在时事艰难……所谓请自隗始者,不必待其自荐也。高燮曾此片提出:一、光绪帝召见康有为;二、总理衙门“厚给资斧”,并照会各国;三、康有为参加“弭兵会”的名义是“游历”。对此,光绪帝当日发下给总理衙门的交片谕旨:本日给事中高燮曾奏请令主事康有为相机入西洋弭兵会等语,军机大臣面奉谕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酌核办理。钦此。相应传知贵衙门钦遵可也。清朝此时正处于严重的边疆危机之中。一个月前,十月二十日,德国借口曹州教案,派军舰占领了胶州湾。清朝没有军事能力进行抵抗,希望能政治解决,但在外交谈判中一败再败。俄国、英国、法国因此张开了大口,向清朝索要“利益”。高燮曾此时提议派“熟谙西法”的康有为参加“瑞士国”的“弭兵会”,行“调处”“维持”诸活动,争取国际同情甚至国际干预(“公断调处”),也不失为清朝政府在绝境之中自我挽救的一策。以后来的历史进程来看,高燮曾此片未被采纳,康有为没有去“瑞士国”出席“弭兵会”;但是,总理衙门诸大臣却因此而约见了康有为,康因此而大谈其改革设想。此案的最终结果是,总理衙门代奏了康有为“上清帝第六书”等上书(条陈)和《俄彼得变政记》《日本变政考》等著作,引出了光绪帝的关注。也就是说,康有为只是工部候补主事之微官,即便在京城中高声呼喊,也不获云天之回响;他又是如何进入到戊戌变法政治舞台的中心?从历史的结局来看,高燮曾此片起到了戏剧性的作用,使康的人生出现了转折,对戊戌变法起到了催生的作用。正因为此事的重要性,我以为,其中的诸多细节还需要进一步厘清,做进一步探讨。本文由此而作,旨在探讨:一、高燮曾所言“弭兵会”的情况及性质;二、康有为一派对“弭兵会”的想象与设计;三、高燮曾荐康有为参加“弭兵会”的背景;四、总理衙门处理此案的结果与康有为步入政坛的独特进程;五、观察和分析翁同龢此一时期的具体表现,重新解释翁同龢荐康有为之谜案。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在关键材料上获得王元崇、刘本森的帮助,在此志谢;本文初稿完成后,又读到田涛的论文《晚清知识界的弭兵说》,核实了若干论据,亦在此志谢。还需说明的是,本文引用的资料较多,为防止过多转换发生错误,为阅读之方便,故用中国传统纪年,并在必要处夹注公元。二、李提摩太等人的宣传高燮曾附片中所言“弭兵会”,介绍的文字极为简单:“西洋有弭兵会,聚集之所,在瑞士国。”王元崇的研究说明,这是光绪十八年(1892)成立的Permanent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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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研究》2022年6期摘要

✦《清史研究》2022年6期摘要✦风险应对力——清代经济史研究的新视角林展摘要:百年来的清代经济史研究,其不同的研究范式,都受到生产力标准的影响。本文指出,已有研究范式没有足够重视经济活动中的波动性,即风险因素,这不利于全面认识清代经济的特征和演进规律。基于学界新提出的风险应对力概念,本文首先说明生产力—风险应对力分析框架的含义,接着提出可以对风险应对力进行量化评估的相关指标,并以大分流问题为例,说明这一分析框架所带来的新启示,最后介绍这一框架对于清代经济史研究的价值。关键词:风险,风险应对力,生产力,清代经济作者简介:林展,男,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副教授。如何透过风险的视角理解历史?——评《文明的逻辑:人类与风险的博弈》彭凯翔摘要:《文明的逻辑》一书摆脱过度重视经济增长的窠臼,将风险应对力视为和生产率同等重要的维度,揭示出为“工业革命”光芒所遮掩的精彩纷呈的文明变迁。在解释路径上,作者兼采理性选择、演化、历史叙事等多元逻辑,来说明不同文明中文化与组织对各种外生或“人造”风险的应对。不过,它们是否可构成统一的理论框架,还需探讨。此外,本书也尝试从风险或不确定性出发对各类组织的内部逻辑进行经济解释,但对国家的讨论相对薄弱。关键词:风险,文化,组织,文明史作者简介:彭凯翔,男,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康有为与“弭兵会”——兼论翁同龢荐康有为说茅海建摘要:光绪二十三年(1897)初冬,德国派军舰强占胶州湾,清朝陷于严重的边疆危机。给事中高燮曾上奏提议,派康有为赴瑞士加入“弭兵会”,以争取国际同情甚至国际干预。本文深入探讨高燮曾所言“弭兵会”的情况及性质;康有为一派对“弭兵会”的想象与设计;高燮曾荐康有为参加“弭兵会”的背景和总理衙门处理此案的结果。本文说明了康有为步入高层政坛、主导戊戌变法的奇特历程,翁同龢在此中所起到的微妙作用,展示了历史的偶然性。关键词:弭兵,康有为,翁同龢,胶州湾危机,“上清帝第六书”作者简介:茅海建,男,澳门大学历史系讲座教授,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特聘教授。从“内外”到“三权”——辛亥革命前夕帝国的权力新格局彭剑摘要:自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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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研究》2022年6期目录

(1-15)如何透过风险的视角理解历史?——评《文明的逻辑:人类与风险的博弈》彭凯翔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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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评论与新时代中国历史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研讨会征稿通知

“学术评论与新时代中国历史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研讨会征稿通知会议简介
202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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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平|清代天山南路地区刑事重案的审理——基于道光朝阿克苏吴廪年案的考察

作者简介王东平,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原文载于《清史研究》2022年3期,注释从略。清代天山南路地区刑事重案的审理——基于道光朝阿克苏吴廪年案的考察王东平清代天山南路地区是维吾尔族聚居地。乾隆二十四年(1759)清朝平定大小和卓的叛乱后,在天山南路地区建立起稳固的统治。清朝重视天山南路地区的立法和司法管理,制定和颁行了《回疆则例》等法律规章,形成了一套适用于当地的司法管理制度。在清代天山南路地区立法与司法管理的研究中,存在一些错误的认识。例如,有学者认为清朝对当地的司法活动采取放任的态度,他们过于强调清朝在当地社会沿袭旧制,忽视甚至否认清朝对这一地区的直接和有效的司法管理。事实上,清朝对于天山南路地区的司法管理原则是明确的,即在坚持清朝权威的前提下,有条件地沿用旧制。清朝对危及清朝统治或者破坏封建秩序、伦理等性质严重的刑事案件,规定必须由各城驻扎大臣主持审断,依据《大清律例》量刑;沿袭旧制的情况,主要适用少数民族群体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以及一些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的普通刑事案件,这些案件可以听由当地社会自行调处。认识上产生误区的原因,有学者主观的因素,也有史料缺乏的客观原因。由于清代史籍中对该地司法机制具体运行情况记述过于笼统,有些内容缺载,制约了学术界对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不仅由维吾尔社会自行处置的民事纠纷和普通刑事案件查处的情况,学术界不甚明了,即使是由驻扎大臣衙门直接审理的刑事重案,其司法运行中诸多具体问题,学术界的认识也不是十分清晰和深入。史学研究离不开史料,发掘新材料,如档案材料,成为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清代录副奏折和朱批奏折中有天山南路各城驻扎大臣衙门主持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材料,涉及的案件类型大多数是命案,此外也有强盗、强奸等案件。这些案件属于《回疆则例》中所言“重案”。保存在档案中的案例,为我们呈现了清代天山南路地区刑案审理过程中诸多细节,对于我们研究清代该地区司法活动,提供了重要的史料依据。道光二十八年(1848)阿克苏发生了一起内地民人吴廪年被杀案。案发地点是阿克苏下属的一个军台,案件涉及内地民人和当地少数民族居民,案情复杂,审理过程曲折。本文拟从吴廪年案入手,结合其他档案材料及清代官私文献,考察清代天山南路地区命盗等刑事重案审理的情况,探讨清代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管理,希望深化清代民族法制史的研究。一清朝统一西域后,对天山南路地区采取了不同的管理方式:对归附较早的吐鲁番、哈密,清朝委任其首领为札萨克,管理部众;在塔里木盆地周围各城,清朝设置了“总理回疆事务参赞大臣”,负责南八城军政事务,又在各城设置办事大臣、领队大臣等,维吾尔社会旧有的伯克制度经过改造得以保留,纳入到清朝在新疆的地方职官体系之中。吴廪年案发生地阿克苏,地处塔里木盆地北沿,属于参赞大臣管辖的区域,清廷在此设置阿克苏办事大臣一员,“专办阿克苏一切事务”。案发时,阿克苏办事大臣是舒兴阿。根据道光二十九年十一月阿克苏办事大臣舒兴阿的奏报,吴廪年案的报案过程如下:道光二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据印房军台章京汤武泰呈称,据萨依里克军台官弁禀报,据该处开店民人吴康年回称:“小的胞弟吴廪年,于初九日午后出外未回,至初十日早,小的店内佣工回子热依木出店饮马,回来告知,吴廪年在店门前潦坝沿上躺卧身死。小的同吴禄年往看,见吴廪年脖项浮拴自己系腰蓝毛褐带一根,业已身死,理合回明”等情,转禀呈请委验前来。根据档案,该案案发时间是道光二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报案者是在阿克苏所属萨依里克军台开店的内地民人吴康年,报案事由是怀疑其胞弟吴廪年被害身死。报案及受理程序是,吴康年向萨依里克军台报告,军台官弁向办事大臣衙门内印房军台章京汤武泰报告案情,汤武泰则向阿克苏办事大臣舒兴阿禀告。军台是指清朝在蒙古、新疆等地设置的传递军报和官文书的邮递交通机构。萨依里克,亦作“赛阿里克”“萨雅里克”等,是阿克苏所属村庄,“西北距阿克苏城一百十里”。道光元年之前成书的新疆方志中阿克苏所属军台名下无此军台,此军台当为后设。档案中称阿克苏办事大臣衙门中负责军台的官员是“印房军台章京汤武泰”。《回疆通志》所载阿克苏官制中,仅有管理粮饷章京一员,无印房章京。但之后编纂的《新疆识略》中所载阿克苏官制已有变化,称阿克苏章京二员,“印房一员,粮饷钱局一员”。档案所称“印房军台章京”应该是印房章京兼管军台事务。报案人吴康年和死者吴廪年以及档案中提到的吴禄年三人系亲兄弟,他们是在萨依里克军台附近开设店铺的内地民人,档案中明确提到他们的籍贯是甘肃武威县。清朝统一西域后,内地与新疆的联系愈加紧密,天山南路地区社会安定,经济发展,吸引大量内地民人前来谋划生计。乾隆二十七年(1762),清帝曾说:“新疆贸易自应流通,但须听商人自便”,内地商民“有愿往者,即给以印照”。嘉庆年间天山南路地区办事大臣的奏折中说,“回疆地方生聚日繁......每城汉回民人暂居、久住者亦复不少,人烟辐辏”。本案发生地阿克苏因为交通位置重要,吸引了大量内地人来此谋生。《回疆通志》称,阿克苏“地居要冲,内地商民及外番人等,鳞集星萃,街市交错,茶房、酒肆、旅店,莫不整齐”。这个案子中,吴康年、吴禄年及死者吴廪年三兄弟由甘肃武威来阿克苏开设旅店,他们的店里雇用了多个当地少数民族雇员,还在萨依里克军台附近拥有地亩,种植苜蓿。林则徐曾于道光二十五年途经萨依里克军台,他在日记中记载,该处“有旅店两所,铺面一家”。吴家旅店可能就是林则徐日记中提到的两家旅店之一。内地民人在天山南路地区谋生计人数众多,因而在日常生活中,内地民人之间,或者内地人与当地少数民族之间,交往密切,在交往过程中产生纠纷,甚至发生刑事案件,也属常见。根据档案记载,吴廪年被人发现时,躺卧在潦坝边上,已经死去,脖子上还有蓝毛褐带,很显然是属于非正常死亡,死者家属于是报案。在内地州县,人命案件发生后,民人(苦主或事主)应当呈报官府追究。天山南路地区也遵循这样的制度,像这种非正常死亡报案的材料在档案中常见。有的案件是由死者家属报案,例如本案。也有同乡、邻居,或者事发地伯克报案的情况。例如,道光四年二月,库尔勒汛防把总刘廷耀向喀喇沙尔办事大臣禀报,接到察汉齐庄种地民人高世元、高普青报案,种地民人康登死在房中,头上有伤,这是由乡邻报案。再如,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阿克苏阿拉尔庄七品伯克哈萨木向阿克苏阿奇木伯克爱玛特报称,该庄居住贸易民人校泳青在十八日夜间不知被何人害死,阿奇木伯克再向办事大臣衙门报告。这是由当地伯克报案。不仅死者身份明确的要报案,发现不明身份的尸体,也要报案。例如,咸丰十年(1860)正月,乌什的玉孜巴什沙底克在进城路上,路过大河时,看见河中有死尸,于是向阿奇木伯克报告。官府的验尸结果,死者是陕西民人张永基,死因是生前被殴致死,牵扯出一起谋杀命案。《大清律例》规定,“若地界内有死人,里长、地邻不申报官司检验,而辄移他处及埋藏者,杖八十”。从档案材料看,这条法律原则在天山南路地区也一样被遵循,本文所论吴廪年案的量刑中就涉及这个问题。案件发生后的报案和受理,体现出司法管辖的权限划分,在天山南路地区亦然。统一之后的天山南路地区,除了当地少数民族外,还有清朝官吏、驻军以及在当地谋生计的内地民人等,司法管理也因社会群体不同呈现出复杂性。在天山南路地区,刑事案件发生后的报案程序根据当事人的身份分为不同的情况。属境内当地少数民族之间发生的命案,一般由当事人报告伯克,再由伯克呈报驻扎大臣衙门。例如,嘉庆十六年(1811)库尔勒发生的“胡土鲁克莫特酒醉持刀扎毙伊母案”,当事人向伯克衙门报案,阿奇木伯克阿布都拉再向驻扎大臣衙门报案,将凶犯胡土鲁克莫特并干连证人,差派下属伯克一并押送来城,呈请检验审办。内地民人在天山南路地区涉及案件,不在伯克司法权限之内,《回疆通志》载,“贸易商民命盗词讼各案,交印房会同委员审拟,呈堂办理”。本案中,死者家人、其兄长吴康年向军台官弁报告,军台官弁向办事大臣衙门的印房报告,印房章京再向办事大臣舒兴阿报告。这个情况符合《回疆通志》中的规定。在档案中,案发后当事人向军台官弁报案的案例较多,一方面是由于依托军台谋生计的内地民人较多,另一个原因是管理权限的问题。中国古代行政与司法合一。在内地,命案查勘检验是州县官员的司法职责之一。因为人命案中死亡原因的判定关乎案件性质的认定,州县官员必须重视。《大清律例》规定,“凡人命呈报到官,该地方印官立即亲往相验”。州县官勘验现场,“止许随带仵作一名、刑书一名、皂隶二名”。仵作是州县差役中的一种,负责检验死伤、刑伤。刑书是州县衙门中的胥吏,刑房胥吏承办人命、盗贼、斗殴、奸情、叛逆等案件。天山南路各城采取的是军府制的管理体系,其机构和人员设置与内地州县不同。从《西域图志》《回疆通志》等文献记载来看,天山南路各城驻扎大臣衙门没有专职检验尸伤的仵作,这一情况也为清代档案所证实。天山南路各城驻扎南路各城驻扎大臣署衙中,负责刑名案件的通常是印房处、粮饷局的官员,命盗案件等情节严重的刑事案件发生后,负责现场勘验的通常是印房处、粮饷局的官员,有时也有回务处的官员。在现场勘验时常见刑仵、营仵、刑书名目,多为衙门吏员兼做,有时是“兵丁有知检验者”,他们是天山南路地区各衙门现场勘验的实际承担者。笔者曾撰文对天山南路地区刑案现场的勘验问题进行探讨,此不赘述。本案中,阿克苏办事大臣衙门接到报案后,“饬委已革部缺笔帖式勒尔精额带同书吏人等,前往相验”。根据勒尔精额的报告,案发地萨依里克军台距阿克苏城一百四十里,他到现场后,命人将死者尸体“移放平明地面,眼同尸亲并军台官兵、伯克、回子,去衣对众,如法相验”。死者吴廪年,时年二十七岁。验尸证明,死者身体多处有伤痕,具体死因判定为,“生前被人用拳垫伤咽喉偏右,致命,伤重身死”,档案中记有详细的验尸报告。从档案中看,当地官衙验尸过程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即“如法相验”。负责检验的书吏在检验尸身时使用的是朝廷颁给的《洗冤录》。本案材料中没有出现《洗冤录》,但是在天山南路地方志和档案材料中有记载。在现场勘验过程中,死者家属以及军台官兵在场。如果案发地点是少数民族村落,也需要维吾尔官员的参与,本案勘验时就有萨依里克庄的伯克在场。伯克参与现场勘验,主要工作是维护现场秩序,需要时也可以及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天山南路地区命案的现场检验,通常如此办理。主持勘验的官员在验尸结束后,还要对尸亲人等进行讯问,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因为吴家的旅店开设在萨依里克庄,周围居民以维吾尔人为主,吴家又雇有当地少数民族伙计,所以萨依里克庄伯克将附近居住者“传集查询”。死者之兄吴康年提出,毛拉鸦和普左手有抓伤,情况可疑。经询问,毛拉鸦和普手腕确有擦破油皮伤痕,本人声称是数日前打柴划破,现已经结痂。书吏等人详细验看后证实,其伤围圆五分许,确实是划伤,并非抓伤。吴康年又提出,毛拉鸦和普及哈底尔、爱底尔等三人所穿靴子与吴廪年死亡地点的脚印相似。因为不能确定案情及凶手,勒尔精额将“所有附近回子及吴康年店内佣工回子热依木、伊敏一并带赴来城,呈请讯办”。清代刑事审判制度中有监禁制度,“对于经传唤或捕获到官府的当事人及证佐人员,官府为了保证能够在将来案件开庭时顺利推进审理程序,必须保证他们能够到庭,为此将他们监禁就是一种常见的选择”。“新捕的嫌疑犯不便即入监狱,干连证佐等不是人犯,也不便入狱”,这些人就被临时关押在班房里,“以应随时听候长官升堂审理”。班房不是正式设置的监禁场所,各地也有不同的名称,但在各地普遍设置。天山南路地区也应是如此处理。档案中有“在押”“看押”等词,说明当事人及证人确被羁押。从下文中由阿奇木伯克报告人证监禁期间出现生病等状况来看,此案的人证——“押解来城之回子”是由阿奇木伯克负责拘禁,当是因为这些人证是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缘故。按照内地体制,命案发生后,州县官应于查勘检验后,将案情向各级上司衙门报告,称作通禀或者通详。从天山南路档案来看,印房等机构查勘现场后则是向驻扎大臣报告。二清代文献中对天山南路塔里木盆地各城刑事重案的审理制度有记载。前引《回疆通志》中说:“贸易商民命盗词讼各案,交印房会同委员审拟,呈堂办理。”根据这一规定,内地商民在天山南路地区发生的命盗各案由驻扎大臣衙门审断。《回疆则例》载:“各城阿奇木伯克等,凡遇枷责轻罪人犯,准其自行办理,仍令禀明驻劄大臣存案备查。如遇有刑讯重案,阿奇木伯克不得滥设夹棍杠子,擅自受理,随时禀明本管大臣,听候委员会同审办。”根据该条例,当地少数民族中发生的刑事重案,阿奇木伯克不能擅自受理,也是由各城驻扎大臣衙门主持审断。本案的审理即是在阿克苏办事大臣主持下进行。因为案情尚不明了,所以办事大臣一面饬令阿奇木伯克郡王爱玛特转饬萨依里克庄伯克严密访拿案犯,一面责令印房章京汤武泰、粮饷章京成庆以及阿奇木伯克郡王爱玛特一起,将押解来城的相关人证“悉心研鞫”。由此亦可知,本案的具体审理者是印房章京、粮饷章京,还有阿奇木伯克参加。前引《回疆则例》条文虽规定阿奇木伯克不能擅自受理刑事重案,但允许其参与,和驻扎大臣衙门官员一起“会同审办”。从司法审判过程中与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语言沟通等实际需要来看,伯克以及通事的参加很有必要。本案的审理过程,有拖延,有波折。它可以分为吴廪年被杀案和吴康年“疑凶诬控”案两个部分。(一)吴廪年被杀案先看吴廪年被杀案的审理。在相关人证押往阿克苏城审理的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当事人、证佐人员中有人生病,有人即将分娩。前文述及,为保证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干连证佐等随时被传唤,官府需要将他们监禁,这是一种案件审理前实施的刑事强制措施,此种措施可以保证官府开庭顺利,但却可能伤及平常人的利益,因此清朝立法对监禁行为作出许多规定。轻罪人犯及证人可以保释外,被监禁者也可以获得一定的物质保障待遇,有病可以得到医疗等。天山南路地区司法活动也应该是遵循着这样的规定。先是证人生病需要医治。道光二十九年三月初七日,据阿奇木伯克报称,吴家佣工伊敏患伤寒病症,办事大臣饬令赶紧医治,痊愈呈报,归案审讯。至四月二十六日,据报伊敏病已痊愈。本案中,伊敏是证人,他在审理过程中生病得到医治。档案中也有疑犯在案件审理中得病医治的材料。例如,同治元年(1862)叶尔羌“回民迈买底敏被索借项杀死民人李魁元案”的审理中,凶犯迈买底敏在审讯过程中患病,官员“呈报医治”,痊愈后才继续进行审理。接着,案件的关键人物——当地妇女白哈提在案件审理期间分娩,需要缓养身体。出现上述情况,案件审理活动只得拖延,直至闰四月下旬,官衙才又提集“应讯人证”,重新审理。随着涉案者招供,案件告破。吴廪年与其兄吴康年、吴禄年来新疆后,在阿克苏的萨依里克庄开店为生。吴廪年性好游荡,与邻近居住的当地妇女白哈提发生奸情。白哈提之前与吴家雇工热依木已有奸情,吴廪年与热依木在白哈提家撞遇,发生过冲突。吴廪年自恃是雇主,辱骂过热依木,热依木因而怀恨在心,曾向白哈提言及,再若撞遇辱骂,不定谁死。道光二十八年十一月初九日后晌,吴廪年、热依木又在白哈提家相遇。日落时,因吴康年家店内来了住客,雇工伊敏叫回热依木铡草喂马、做饭,事后各自歇息。热依木心情愤懑,见吴廪年尚未回店,知其定在白哈提家中留宿,心生仇恨。他想起白哈提的弟弟托古达什因欠吴廪年钱,被其索要,心生怨恨,便趁伊敏熟睡外出,找到托古达什,两人在白哈提家合力将吴廪年杀死。行凶之事被白哈提及其母胡玛尔发现,但“胡玛尔舐犊情殷,白哈提虑恐连累”,遂令热依木、托古达什离开。热依木等走后,胡玛尔、白哈提要挟邻居卡噶斯帮忙,将吴廪年尸体抬至潦坝,白哈提将吴廪年腰带解下浮拴脖项,意在灭迹。次日晨,热依木被雇主吴康年派去饮马,在潦坝沿发现被白哈提等抛弃的吴廪年尸体,见掩盖不住,“假作慌张告知吴康年,说吴廪年死在潦坝沿上”。吴康年因为热依木是自己的雇工,对他未加怀疑,还曾令其看护吴廪年尸身。地方官员审问白哈提时,白哈提交代了热依木等杀死吴廪年的实情,又审问“帮同移尸之回妇胡玛尔、卡噶斯,均各供认不讳”。热依木最后也招供杀人,他的口供与同谋加功的托古达什的口供相吻合。(二)吴康年“疑凶诬控”案本案审理中的另一案是死者之兄吴康年“疑凶诬控”案。此案审理因故拖延数月未有进展,死者家属急躁不安。死者之兄吴康年认为邻居毛拉鸦和普等人有重大嫌疑,而衙门拘押热依木等人,则是抓错了人。道光二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吴康年赴办事大臣衙门呈递控告书,称“胞弟被人谋害,凶手真伪未分,反害无辜良回酷刑顶案定罪”等等。从本案后文对吴康年定罪量刑时称“越诉各轻罪不议”来看,吴康年到办事大臣衙门控告,属于“越诉”。根据清律的规定:“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即实亦)笞五十。(须本管官司不受理,或受理而亏枉者,方赴上司陈告。)”在天山南路地区司法审判活动中,也遵循着禁止越诉的规定。对于吴康年的呈控,办事大臣指令“原审委员等悉心研究”。承审官员审讯了被死者家属怀疑的邻居毛拉鸦和普、哈底尔、爱底尔,还令该庄伯克将附近居住的托乎达米杂尔、阿哈素皮押来官衙审讯。审讯中出现新的情况:邻居托乎达米杂尔声称,毛拉鸦和普在阿哈素皮家中遇见吴廪年,因被其索欠,发生口角打架,将吴廪年打死,还和托古达什、哈底尔三人商量转移尸体。负责审讯的官员讯问托古达什,托古达什供称,曾帮同拉驴驮尸。地方官员又将毛拉鸦和普、哈底尔、阿哈素皮连日熬审,但是毛拉鸦和普坚称自己与吴廪年素识无仇,平常并无来往,也不欠吴廪年钱文。吴廪年被害之日,因居住尚远,与他并未见面,否认因索欠打架将吴廪年打死,以及商同哈底尔、托古达什转移尸体之事。在此后的审讯中,托乎达米杂尔翻供。他说吴康年向自己说起,怀疑凶手是毛拉鸦和普,理由是靴底痕迹与现场痕迹相同。托乎达米杂尔因为穷苦,恐怕连累,审讯时即照吴康年所说指认。在看押期间,托乎达米杂尔见到吴康年,吴又对他说:“供出毛拉鸦和普很好,你总有好处”。当毛拉鸦和普、哈底尔、阿哈素皮都否认有杀人、抬运尸体之事时,托乎达米杂尔只得承认自己作了伪证。再审问托古达什,托古达什承认,确实是自己与热依木杀死了吴廪年,因担心败露,听托乎达米杂尔指控毛拉鸦和普是凶手后,于是避重就轻,谎称自己帮同转移尸体。主审官员再与吴康年对质,吴康年承认,自己确实曾对托乎达米杂尔两次嘱咐,要其指认毛拉鸦和普。至于认定毛拉鸦和普是杀人凶手的理由,吴康年承认,一是因为他认为热依木是自己的雇工,不会谋害主家,二是因为毛拉鸦和普手上的抓伤和靴底踪迹,牵连上哈底尔、爱底尔二人,也是因为靴底踪迹相似,此外再无证据。这样,吴康年“疑凶诬控”的事实清楚了。吴康年“疑凶诬控”案还牵连出唆讼和讼师的问题。阿克苏官员对于吴康年控告书中的用语,如“害无辜良回”“顶案定罪”等极为不满,因为当吴康年呈递控告书时,“此案甫经提集研讯,均无确凿供词,尚未供录呈堂,何以遽称顶案定罪?”而且,控告书“语句刁健”,判断吴康年背后肯定有唆讼之人。吴康年起初否认,声称控告书是自己写作,并无讼师。“迨经熬审再三,始据供出,央请素识之印房贴写兵丁杨来奉代作。”吴康年称自己只说过不怀疑自家的雇工,但总怀疑有抓伤、靴底有踪迹的回子毛拉鸦和普等人,控告书中“顶案定罪”“未离左右”等词,均系杨来奉代作。官衙“将杨来奉拘拿到案,亦难抵赖,即供认不讳”。至此,整个案情完全明了。地方官员又对涉案者,如首犯热依木,从犯托古达什,参与移尸的胡玛尔、白哈提、卡噶斯,妄供指凶的托乎达米杂尔,被牵连的毛拉鸦和普、哈底尔、爱底尔、阿哈素皮,诬控民人吴康年,唆讼兵丁杨来奉,还有同庄人胡达胡里、玉素云、库鲁板,尸亲吴禄年等,逐一再审。根据档案记载,负责审讯的章京等,因“初审犯供游移,藉词闪烁,恐有不实不尽,复逐层虚衷研鞫,究诘再三”,结果“众供如一”,“热依木商同托古达什谋害吴廪年,毫无疑义”。章京将审理材料呈报办事大臣,办事大臣“复亲提犯证逐加严审,均与原供无异,坚执前供,案无遁饰”,接下来的工作便是“按律问拟”。三在天山南路地区,驻扎大臣审理刑事重案,量刑的依据是清朝颁行的《大清律例》。清朝统一西域后,将《大清律例》颁行到新疆各衙门。《回疆通志》详细记载了喀什噶尔参赞大臣衙门“存房书册”,其中“存贮汉印房”的就有“《大清律》十九本、《新纂大清律》二本、《三流道里表》八本、《大清律纂修条例》二十四本”等。另外,我们也可以从清代档案中看到天山南路地区各城官衙保存和使用《大清律例》的多个材料。本案包括了热依木商同托古达什谋害吴廪年及吴康年“疑凶诬控”两部分,官衙定罪量刑时涉及《大清律例》中多项法律条款。在阿克苏办事大臣在对涉案者分别依律量刑前,这些法律条款被逐一开列出来:查律载,谋杀人造意者,斩监候,从而加功者,绞监候;又律载,诬告人死罪未决者,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又律载,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至死者,减一等;又律载,词内干证,令与两造同具甘结,审系虚诬,将不言实情之证佐按律治罪,若非实系证佐之人挺身硬证者,与诬告人一体治罪;又律载,地界内有死人不报官司而辄移藏,律杖八十;又律载,纵容妻妾与人通奸,本夫、奸夫、奸妇各杖九十。各等语。这里涉及谋杀、诬告、唆讼等多项罪名及法律条文。一是谋杀。办事大臣奏报中所引律文见《大清律例》卷二十六《刑律·人命》之“谋杀人”条。二是诬告。办事大臣引用了诬告律文及例文,其中“诬告人死罪未决者,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见《大清律例》卷三十《刑律·诉讼》之“诬告”条律文。办事大臣称:“律载,词内干证,令与两造同具甘结,审系虚诬,将不言实情之证佐按律治罪。若非实系证佐之人挺身硬证者,与诬告人一体治罪”。这里的“律”为“例”之误,该条例见《大清律例》卷三十《刑律·诉讼》。三是“教唆词讼”。办事大臣所引律文见《大清律例》卷三十《刑律·诉讼》之“教唆词讼”条。四是“地界有死尸不报”。奏报中称:“地界内有死人不报官司而辄移藏,律杖八十”。此律文见《大清律例》卷二十五《刑律·贼盗下》“发冢”条,原律文载:“若地界有死人,里长、地邻不申报官司检验,而辄移他处及埋藏者,杖八十。”五是“纵奸”,办事大臣所引律文见《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纵容妻妾犯奸”条。天山南路地区驻扎大臣衙门官员正是依据《大清律例》中的上述规定,对涉案各犯进行处置。首先看吴廪年被杀案中涉案者的处置。此案正凶热依木“除犯奸轻罪不议外,合依谋杀人造意者斩监候例,拟斩监候,秋后处决”。从犯托古达什,“合依谋杀人从而加功者,绞监候罪上量减一等,拟杖一百、流三千里”。托古达什减轻处罚的原因是,“虽系前经商谋,并非该犯起意”。托古达什之母胡玛尔、邻居卡噶斯见死不报,商同移尸灭迹,但审明无在场助势重情,“合依地界内有死人不报官司,而辄移藏律杖八十例,拟杖八十”。因二人“系属妇女,照例收赎”。白哈提,“除移尸轻罪不议外,应与本夫库鲁板,均合依纵容妻妾与人通奸,本夫、奸夫、奸妇各杖九十律,各拟杖九十。犯奸之妇杖罪的决,所得卖奸钱文,讯无确数,免其著追。”讯不知情的毛拉鸦和普、哈底尔、爱底尔、阿哈素皮等人,均免置议。其次是尸亲吴康年诬告案的处置。吴康年和托乎达米杂尔犯诬告罪,依据《大清律例》的规定,“诬告反坐”。吴康年被指无确实见闻,以踏看脚踪为凭,任意指凶,“除不能禁约其子弟为非及越诉各轻罪不议外,合依诬告人死罪未决者,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罪上量减一等,拟杖一百、徒三年”。吴康年减轻处罚的原因,是“正犯热依木供吐实情,诘以指凶何据,即俯首无词,与坚不吐实、始终诬执者,似觉有间”。托乎达米杂尔因家中贫苦,恐受连累,于是受吴康年诱导,进行诬告,即法律术语所言“挺身硬证”,后来见证据确凿,只得交代,虽然没有接受贿赂进行诬告的情节,但是也被认为是“刁诈异常”。托乎达米杂尔“合依非实系证佐之人,挺身硬证者,与诬告人一体治罪。应照诬告人死罪未决者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罪上量减一等,拟杖一百、徒三年”。吴康年与托乎达米杂尔,均按诬告定罪,处罚一致。兵丁杨来奉的案情涉及讼师和“唆讼”。所谓“唆讼”系指教唆诉讼,民人不愿诉讼,而讼师拨弄是非,教唆使其诉讼,进而指讼师或讼棍捏造事实,无中生有,无事生非。根据吴康年的供词,他只是怀疑毛拉鸦和普,而“顶案定罪、未离左右等词,均系杨来奉代作”,即符合“增减情罪诬告人”的律文。判词说:杨来奉身充印房贴写,胆敢与人代写呈词,增减唆讼,实属藐法,虽然没有串通公事,藉势招摇重情,到案时也没有狡辩抵赖,所得吴康年酬谢钱五百文追获给领,但他仍应受到惩处,“合依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罪上,量减一等,拟杖一百、徒三年”。在官府看来,讼师破坏社会秩序,变乱案情,教唆诉讼,并使人倾家荡产,自宋朝以来直至明清,国家法律乃至整个官方意识形态对讼师一贯采取压制态势。《大清律例》卷三十《刑律·诉讼》有制裁“教唆词讼”之罪的律文及条例若干。对杨来奉的惩治,即是基于对讼师“唆讼”的禁止。但是社会上普遍的情况是,民人遇事,往往会寻找讼师出谋划策。在内地,命盗案件的审理依循一套完整的程序。“一般发生在地方的命盗案件,由州县开始初审,勘验尸伤现场,而后按管辖级别,逐级审转复核,经州县、府、按察司,直到督抚。地方审理死刑案件,重要的是‘拟律’,即提出定罪量刑的意见,而后由督抚向皇帝具题。”关于督抚的具题,郑秦特别指出,它“是向皇帝直接报告而不是向刑部,如果把刑部当做各省的‘上一审级’是一种误解,题本结束语都是这样的:‘臣谨具题,伏乞皇上睿鉴,饬下法司核拟施行,谨题请旨。’督抚向皇帝报告该案,请皇帝发下刑部三法司核拟办理,同时督抚另外将题本的副本‘揭帖’咨送刑部”,这种程序“反映了清代重要的政治法律制度:只有皇帝才有权力决定死刑和其他重大政务,三法司六部等不过是皇帝的办事机构。”地方的死刑案件经督抚具题后,如不被驳回重审,地方上的审理程序即告终结。天山南路地区命盗等刑事重案的审结情况特别。乾隆三十年,清帝通谕各回城驻扎大臣:“嗣后遇有调兵等项大事,一面具奏,一面会商伊犁将军。其回城要事,移文乌什驻扎大臣商酌;寻常事件,各自办理具奏”。咸丰年间的一份奏折中说:“新疆各城遇有一切命案,均由各该处委员验明审实,径行奏结”。因此,内地由督抚审理命盗案件的工作在天山南路地区实际是由各城驻扎大臣独立完成的,无须再报告参赞大臣及伊犁将军。本案中,阿克苏办事大臣审理案件,依律定拟后,“所有全案供招,除咨送刑部、理藩院备核外,谨将审明定拟缘由理合恭折具奏,是否有当,伏乞皇上圣鉴,敕部核议遵行,谨奏”。与内地不同的是,天山南路官衙“咨送”案卷的部门除刑部外,还有理藩院。刑部是清朝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刑名总汇”,负责复核各省徒罪以上案件,无关人命的徒罪案件,督抚批结后按季汇咨刑部查核;有关人命的,则需要专案咨部复核。“刑部奉旨核拟案件,就是核拟督抚具题中拟律是否准确,提出立决或监候的明确意见。核拟后,由刑部领衔,都察院、大理寺会签,以三法司名义向皇帝具题。”天山南路地区的死刑案件亦由刑部奉旨审核。档案中有刑部对天山南路官衙案件审理复核后提出质疑的材料。例如,道光四年阿克苏办事大臣英桂所奏“回子迈买提故杀回妇胡玛尔爱连身死案”。办事大臣将迈买提依故杀律拟斩监候,但是刑部审核后提出疑问,“细核该犯供词,并无临时必欲致死之语,兹取斗杀之供,定以故杀之罪,供勘既不相符,罪名斩绞互异,臣部碍难率覆,应驳令该办事大臣另行妥审,是斗是故,妥叙供勘,定拟具奏,到日再行核议”。办事大臣重审后,接受了刑部的意见,“应遵驳改拟斗杀,以昭平允。迈买提一犯,请照斗杀者绞监候律,拟绞监候,相应请旨敕部核□”。再如咸丰八年(1858)喀什噶尔发生的“回子爱散垫伤刘生苍内损身死案”。叶尔羌参赞大臣庆英审理后将爱散依斗杀律拟绞监候,刑部奉旨审核后认为案件审理不严谨,“犯供即未详明,伤单复多漏叙,臣部未便率覆,应令该大臣提犯研讯确供,详叙伤单,定拟具奏,到日再议。”喀什噶尔方面接到刑部的意见后,责令原审官员,“复提该犯,照依部驳情节,详加研讯。”但是,复审的结果仍然坚持了本地原审的意见。按照规定,天山南路地区死刑案件的审理材料还要咨送理藩院。《大清会典》中记载理藩院职掌:“掌外藩之政令,制其爵禄,定其朝会,正其刑罚。”《理藩院则例》中亦称:“臣院总理内外蒙古、回部事务,凡蒙古、回部升降、袭替、户婚、田土、年班、朝觐、仓粮、军政,以及议处、议叙并命盗案件,均关紧要。”理藩院有司法权限,凡是蒙古、回部的死刑案件必须报理藩院,由理藩院会同三法司复核案件。清代天山南路地区死刑案件的奏报中,最后都要写道,案件材料咨送理藩院,当是依循规定行事,笔者在档案中没有看到理藩院就天山南路地区死刑案件最后审核环节提出异议的材料。结语司法管理是边疆治理的重要内容。清朝统一西域后,对于天山南路地区进行了切实有效的管理,体现在司法方面,也是如此。清朝鉴于当地社会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了灵活的统治政策,在因俗而治的同时,坚持中央政府的权威,将《大清律例》等法律规章推行到这里,将其作为巩固统治和进行司法管理的重要工具。在司法活动中规定,刑事重案须由驻扎大臣衙门审理,死刑案件上报中央,其决定权掌握在皇帝手中。从本文引述的档案材料和案例来看,刑事重案从侦办到审理诸环节,都在办事大臣衙门的主持下进行。案件审清后,亦由办事大臣负责定案拟律,奏报清帝,再由清帝饬令刑部和理藩院进行复核。天山南路地区刑事重案的司法审判有一套完整的法律程序和规程。清朝统一天山南路地区以后,《大清律例》等清朝颁行的法律法规已成为各衙门的统治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运用。本文讨论的吴廪年案为刑事重案,根据规定,由办事大臣审理,适用《大清律例》。吴廪年案中涉案者既有内地民人,也有当地的维吾尔人,因为量刑依据都是《大清律例》,同罪同罚,量刑拟律的结果表明,不同族群间未见不同。从非正常死亡案件的报案、现场勘验、犯证监禁时得病医治,以及诬告反坐、越诉等方面来看,刑事重案的审理过程,也受到《大清律例》的制约。欢迎订阅《清史研究》杂志微信公众号
2022年5月24日
其他

黄凯凯|清代两淮盐商捐输新探

作者简介黄凯凯,南昌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讲师。原文载于《清史研究》2022年2期,注释从略。清代两淮盐商捐输新探黄凯凯清代“原额主义”的财政结构下,绅商士民的捐输作为原额之外的非正式经费,是朝廷应付不时之需和地方发展公共事业的重要财源。就捐输的频次和金额而言,尤以各地盐商的巨额捐输最为引人注目。清代盐商享有专卖特权,“夙号殷富”,除缴纳额定的盐课“正供”外频有捐输之举,或为军需、灾济、河工、备公等事报效皇帝和朝廷,或捐助财物以襄地方“善举”。两淮盐商麇集扬州,富甲天下,其捐输频次之繁、数额之大,“尤为天下甲,当乾嘉盛时,凡有大工大役,靡不输将巨款,以得邀赏收为荣”。目前,学界主要是从国家财政的角度分析清代盐商捐输的效用。陈锋认为,虽然盐商捐输存在诸多弊病,但其对国家财政的重要补苴意义不能低估。既有关于乾嘉时期两淮、两广、山东、长芦等地盐商捐输的专题研究,大都延续这一观点。而盐商捐输的主要收益被认为是获得议叙职衔、增广学额等政治回报以及享受盐斤加价、加耗等经济优惠政策。亦有学者从盐商经营的角度讨论捐输之利弊,何炳棣等认为两淮盐商频繁捐输占搁营运资本,是其走向衰弱的主要原因;徐泓则认为,盐商利用捐输构建良好的政商关系,与其“视为盐商消乏原因,倒不如视之为致使其兴盛之有利操作”。本文认为,研究清代盐商捐输不能忽视盐运司库账目的管理。雅各布·索尔(Jacob
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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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毅|清朝对土尔扈特等部东归消息的获得与应对

作者简介赵毅,新疆大学历史学院(历代西北边疆治理研究中心)讲师。原文载于《清史研究》2022年2期,注释从略。清朝对土尔扈特等部东归消息的获得与应对赵毅土尔扈特等部的东归是18世纪亚欧大陆一次部落大迁徙事件,对清朝来说是最后一个蒙古部落的归顺,“自斯凡属蒙古之族,无不为我大清国之臣”。对俄罗斯而言则是失去了为其对外征战的重要臂膀。然而清朝是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获得东归消息,俄罗斯方面声称脱逃者为清朝平定准噶尔时投归俄方之人。清朝陆续获得的各种消息中亦曾透露他们前来目的不纯,由此不免对其东归的目的产生猜疑。如何理性地分辨各种信息,做出合理的应对策略,不仅考验着统治者的智慧和勇气,而且极大地影响了清朝接纳与安置政策的制定。现今的相关研究中皆曾提到清朝在获得消息后的应对事宜,特别是郭文忠讨论了哈萨克阿布赉的“密报”如何影响了清朝的接纳安置方案,但是还缺乏专门对清朝获得东归消息的途径及应对策略的整体阐释。而从清朝接到东归消息到土尔扈特等部头批部众抵达察林河畔,其间不过两月有余,在哈萨克探听消息纳旺等人的奏报到达清廷时,土尔扈特等部已经归来,所以弄清在此之前清廷如何对各种消息进行辨别而合理地给出决策尤为重要。本文依托满文档案,围绕这个议题来展开讨论,以期有助于清代边疆民族史的研究。一、初得东归消息的应急策略清朝最初得知土尔扈特等部东归的消息来源于俄罗斯官方。乾隆三十六年(1771)二月,科布多参赞大臣书景阿接到昌吉斯台卡伦护送前来的俄罗斯使臣,经询得知他们为俄罗斯叶卡捷琳娜女皇递送文书之人,而所携文书大意为:“先前准噶尔之杜尔伯特、卫拉特游牧动乱时,厄鲁特等陆续归附我俄罗斯,皆曾安置于我属游牧地方。去年十二月,此等厄鲁特由我处叛逃。将此情呈文知照天朝皇帝之卡伦诺彦等,请晓谕各该所辖卡伦人员留意,希双方皆仰赖皇帝洪福永久平安度日。”此处“去年十二月”,应经参赞大臣书景阿转换过的清朝历法,当为乾隆三十五年十二月,而渥巴锡东归后报告起程的具体时间为“十二月初二日”,即公历1771年1月17日。此文书意在表明,清朝平定准噶尔时归附俄罗斯的厄鲁特人逃走,提醒清朝加以防范,特别强调这批人为俄罗斯属众,为两国友好相处考虑,倘若清朝加以接收,亦当归还。关于这批出逃人众的情形,据俄罗斯使臣告称:“我俄罗斯有人虽称有四万人,然不知其实数。其首领之名,亦不知晓。其中有鄂木布、果勒昭海属下人及旧土尔扈特一族人众。伊等背叛我等,抢掠我鄂罗木布尔塔齐、俄罗斯之间所设六七人驻守之两处驿站后叛逃,视其情形,或许前去寻找其旧杜尔伯特卫拉特游牧。”据此可知,这批人大约有四万人,主要为鄂木布、果勒昭海属众,以及旧土尔扈特部人,抢劫俄罗斯两处驿站而逃,可能前往杜尔伯特游牧处。署定边左副将军车布登札布认为其中有曾经叛逃清朝的鄂木布、果勒昭海等人,且人数众多、目的不明,不得不加以防范,因此在奏报的同时先行部署了各种应对措施。其一,因为边卡侍卫在辉迈拉虎卡伦地方遇见俄使,此地靠近塔尔巴哈台,故行文该处参赞大臣知悉,并拓展卡伦加强巡逻,探听具体消息;其二,考虑到鄂木布、果勒昭海等旧为乌梁海人,推测他们可能会返回原处,故派人前往宰桑扎尔纳克、巴桑等处探听,倘若该处宰桑不知情形,则利用每年与俄罗斯所属乌梁海往来之便派人前往打探;其三,由于哈萨克投出之厄鲁特皆在伊犁地方安置,故该等人极有可能投回伊犁地方,因而咨文伊犁将军伊勒图加以防范。由上可知,土尔扈特等部可能东返的消息,仅是俄罗斯使臣的口头之言,俄罗斯方面还特意强调这些人为清朝平定准噶尔时归附俄罗斯的厄鲁特,主要头目有鄂木布、果勒昭海等。据后来查证可知此二人属众甚少,可以说这是俄罗斯故意提及曾背叛清朝之人,有意隐瞒土尔扈特部渥巴锡等人的情况,企图诱导清朝派兵堵截东归部众。对此,乾隆帝接到车布登札布的奏报后认为,这些人因在俄罗斯不能安居而逃,特下谕给西北边界各处将军大臣等:“今观伊等窜回,乃是此辈在彼未得安居,故又掠其台站而返回。伊等若靠近边界,允许入界,并抚慰安置之。倘未至我边界,而中途被俄罗斯追逐冲突,则可不睬。若伊等诚心请求归顺,而俄罗斯又请求索取,则我以理抗议俄罗斯。”此为乾隆帝在并未获知这批人众具体情况下,针对三种不同情形而给出的应对之策,透露出面对这一突发情况,清朝的基本态度为:归顺则纳之,否则无须理会。实际上,清朝需要考虑的是第三种情况,即诚心归顺则如何接纳的问题。俄罗斯强调出逃之人是其属民,必然会涉及归属交涉之事,念及此,军机大臣寄谕边臣应对俄罗斯索取之旨:厄鲁特、乌梁海,原系准噶尔属众,我大兵平定准部时,伊等背叛出逃,彼时俄罗斯则不该收纳。今伊犁等处业已平定,其地仍归我之版图,此厄鲁特、乌梁海等,亦为我之臣仆。前次伊等脱出,俄罗斯理应遣还,而反接纳安置,实属不近情理。如若伊等已被妥善安置,伊等何理反汝耶?现伊等已向我圣主乞恩归顺,再无送还之理。先曾再三咨文索取我逃犯舍楞、劳章札布等,然俄罗斯并未按原定之条约,将其遣送我大国。今反向我讨人,即使一、二名兵丁,亦不送还。此情此理,我圣主已再三降谕边臣,边臣既已接纳,断无送还之理。该谕旨的核心意思是,俄罗斯曾收留叛逃清朝之准噶尔人,清朝虽多次索取逃犯舍楞、劳章札布等人,而俄罗斯并未按两国“不能收留逃人之约”送还,故这批出逃之人若归附清朝,予以收留亦合情合理,即指出是俄罗斯违约在前,不是清朝不遵守约定。此反驳之文是乾隆帝深思熟虑而定,据后来清朝与俄罗斯就东归之人归属交涉情形可知,其成为反驳俄罗斯的核心内容。同时,乾隆帝又指出若舍楞、劳章札布、鄂木布、果勒昭海等一同归来,则派大臣率领前往热河觐见,其部众属下招抚安置。在随后谕旨中曾载:“前朕曾降旨:若舍楞、劳章札布等前来,则酌情安置伊等属众,将伊等招抚诱来。”要言之,清朝此时对这些人前来的动机还是持怀疑态度的,因而拟定对这些人实施招诱之策。清朝内部对于是否收纳前来之人处在争论之中,特别是伊犁参赞大臣巴图济尔噶勒奏报脱出之人中可能有舍楞之后,这种争议更加强烈。“议者或以舍楞前此负罪逃去,不宜与众同受其降。”但乾隆帝却认为:“彼既弃俄罗斯而来,若拒而弗纳,彼退无所归,必为盗抄掠,非所以宁我边圉,且恐舍楞不来,同行之众或疑畏不敢前,殊非善全之计。若俟其既至,执之罪之,尤非所以昭威信示怀柔也。彼既悔罪输忱,则宥其已往,益足彰我宽仁,而卫拉全部莫非王臣,亦从来未有之事,又何必过为顾虑哉。”乾隆帝力排众议,提出归顺则予以收纳。此在给署定边左副将军车布登札布谕旨内曾载:“从前尔等逃奔俄罗斯之故,尚欲索取治罪,今因尔等不得安居于俄罗斯,既然亲自乞归,故概不究前逃之罪,不但不治罪,尚且施恩,将尔等同杜尔伯特一样,指给良牧,尔之人群由尔管辖、安居。”这是针对舍楞来归而给出的应对之策,因其自愿归顺而赦免之前的罪责,清朝将这种归顺行动作为“天朝大国”对外藩吸引力的一种展现,此情自然是清朝皇帝所乐见的。不再追究舍楞杀害清朝大臣的叛逃之罪,反而施恩依照安置科布多杜尔伯特之例办理,令他们自行管辖所属人众,以此来消除他们的疑惧之心。但这种恩遇的前提是诚心归顺,若是有可疑之处,则立即剿捕。伊犁将军伊勒图对收纳之事亦持不支持态度,认为这些人行走数月仍没有消息,若是投向伊犁、塔尔巴哈台等处,约需三个月路程,而俄罗斯使臣相告皆为口头之言,并未见到文书原文,故怀疑此事是否为真。此时还未接到乾隆帝的指示,请旨询问是否接纳,认为清朝与俄罗斯已经订立友好条约,不便收纳脱逃之人,但是现已逃出,为了防止在哈萨克地方滋事不得不接纳。同时提出了安置之策:其一,若是人数过多则不能与伊犁厄鲁特合并安置,伊犁没有地方可以容纳,且伊犁靠近边界不便安置,若是人数过少则可以安置伊犁;其二,可以在遣送头目朝觐时,将他们留京安置,部众安置于察哈尔或内扎萨克等地。可见伊勒图的方案,实则避开伊犁安置,以减少麻烦,并声称在未接到圣旨之前,若他们前来归顺,则令该等留居卡伦之外,俄罗斯若前来索要,则不可安置,亦不加干预,实际上表达不可接纳的态度。当然,其出发点更多是为伊犁边境安全考量。而乾隆帝接到此奏后,认为伊勒图不能办成此事,下旨将乌什参赞大臣舒赫德授为钦差大臣前去替换办事,并下谕予以驳斥,重申之前所降谕旨,又重新指示安置方案:东归人众可以归并到伊犁厄鲁特等处,若系乌梁海人则送回原处安置,舍楞、劳章札布、鄂木布、果勒昭海等人安置于额尔齐斯等处,罗布桑希努之子则仿照科布多杜尔伯特之例暂行安置。可见此方案与将军伊勒图所奏方案几乎相反,这也成为后面安置东归部众的指导方案。不难看出,此为伊勒图未能揣摩明白圣意所致,乾隆帝曾称此事“不仅关乎我大国之声誉,外藩人等闻之,亦加鄙视也”。“今土尔扈特部众弃牧携眷,远涉前来者,特为承蒙大皇帝恩泽之意。”清朝对诚心归顺之外藩加以接纳,这是“天朝大国”的责任,亦是国力强盛的一种体现。由上可知,清朝从俄罗斯官方得知清朝平定准噶尔时归附俄方的厄鲁特人脱逃之事,俄方特别强调头目为曾叛逃清朝的鄂木布、果勒昭海等人,可能前往旧卫拉特杜尔伯特处。此举无疑是意指这些人不可深信,加深清朝的猜忌,而使清朝不会接纳他们,甚至诱导对他们进行截堵。此时,清朝自俄罗斯方面获知东归的消息,所以对于东归部众的具体情形不明,导致内部对于是否接纳之事争论不休,特别是得知其中有曾经杀害清朝大臣而叛逃的舍楞后,部分大臣直接表明反对接纳,最终乾隆帝力排众议,从大国角度考虑,对于归顺之人皆应予以接纳,并针对不同情况给出了应对之策,其成为西北边吏处理此突发事件的指导方针。二、东归消息的核实与应对清朝从俄罗斯方面得知东归人众的消息,对于他们是否东来还处于猜测阶段,而他们前来的动机更是清朝所关心的,此问题的解决需要通过各种消息来判断,以便适时地做出应对策略。随后,据派往俄罗斯所属乌梁海贸易之人返回报告,该处宰桑纳木齐告称,罗布桑希努(即罗布藏舒努)之子鄂木布、果勒昭海等人,随同俄罗斯出征孔喀尔获胜,在俄罗斯赏赐时提出“与其赏赐我等,不如抚爱我等,允准返回我等旧游牧”,此请求得到俄罗斯女皇的批准。可见清朝派人所探听的消息与之前俄罗斯使者所告是相悖的,实则是一种误导信息。署定边左副将军车布登札布分析称:“此等言语,乃俄罗斯散布之谎言,恐呼图克纳木齐等投奔俄罗斯人听闻彼等遁逃亦皆逃逸。......彼等或被敌人孔喀尔所败而溃奔,因畏惧俄罗斯,行经其游牧携带妻孥,来觅准噶尔旧游牧,欲归附圣主以期安逸,未可逆料。”即认为这是俄罗斯方面散布的谎言,以此来防止更多属众乘机脱逃,推测他们因畏惧俄罗斯惩罚而来归,这种判断亦得到乾隆帝的肯定。虽然没有探听到有效的消息,但是为了防止鄂木布、果勒昭海等人返回旧有游牧处而隐居僻处,专门委员抽调兵丁在境内汗、哈屯等处搜寻打探。乾隆三十六年五月,将军伊勒图奏称:“自哈萨克商贾处得悉,土尔扈特厄鲁特,因畏惧随从俄罗斯征讨控噶尔(孔喀尔),故此逃出。恰遇哈尔浑鄂托克之地哈萨克,便沿额尔齐斯河上游,前往伊辛之克孜尔、雅尔地方奔去。”从哈萨克商人传递的消息表明,这批人众脱出俄罗斯是实,且向他们西迁之前的旧有游牧处行进。为此,乾隆帝专门指示:“伊等既然如此乞来,办理此事,并非有难,尚不需怀疑伊等矣。只从内部小心提防办理。倘若泄露防备伊等之意,则使伊等更加疑惧,于事不利也。”并给钦差大臣舒赫德下谕,若该众来归则予以安抚。此时,清朝对东归之人的具体情况还并不清楚,皆为间接打探到的消息,所以这种无须怀疑也是有前提的,即诸台吉头目亲自前往朝觐,将是否敢于朝觐作为他们是否真心归诚的试金石。不久,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安泰接到来自哈萨克使者的递文,据伊犁将军伊勒图等奏报:阿布赉、阿布勒必(比)斯等派遣哈萨克肯泽哈喇、布鲁特等来告称,土尔扈特部众自俄罗斯脱逃,杀死我部众,抢掠马二三千匹、羊数万只,阿布赉与土尔扈特交战,歼擒四百余人。询据告得,其为首者,有土尔扈特汗渥巴锡、索诺、舍楞三位头人,男女共八九万户。等语。先曾往此而来,后又返回沿巴尔喀什湖西北行进,往沙尔伯勒而去。哈萨克使者传递相对确切的消息,使清朝进一步确认东归属实,为首者有土尔扈特汗王渥巴锡、索诺(疑为策伯克多尔济)、舍楞等人,属众八九万户,哈萨克阿布赉曾与之交战,因受到哈萨克的阻截,而转向沙尔伯勒方向前去,可能前往伊犁地方。哈萨克使者除了传递消息外,亦表达了阿布赉请求清朝出兵攻打的建议,且称“土尔扈特大众无数,此来未知意欲何为,如用哈萨克帮兵劫掠,情愿效力”。对此,伊犁将军伊勒图等认为东归之人与清朝并无矛盾,且雍正年间曾派遣使节前来,今因不堪忍受俄罗斯而来,不应攻打他们。不过,哈萨克阿布赉、阿布勒比斯等领兵堵截的行为却得到清朝的赞许,称此举与清朝派纳旺等人前去哈萨克的目的不谋而合。伊勒图等又称:“兹据尔等告称,厄鲁特绕巴尔喀什湖往沙尔伯勒方向而来。由此观之,又有可能途经尔等游牧。厄鲁特业已骚扰尔等游牧矣,尔等岂能坐观其他游牧再遭迫害乎。卓尔齐既已备兵,相应尔等仍速返回,卓尔齐立即率兵,或前去堵截,或尾随追逐,则有利于尔等游牧哈萨克。”即准许哈萨克等对他们的大肆抢掠。伊勒图曾解释如此处理的缘由:“今土尔扈特来自异域,素知伊犁多兵戍守,断不敢稍萌异志,况其内或有从前惧罪逃往之徒,心存疑二,故使哈萨克前来探听消息,亦未可知,若从所请,姑备以兵,土尔扈特闻知,徒生疑惧,或致酿成大事,所关非细,无论虚实,应先示之诚信,以昭怀徕,如此则土尔扈特虽有异志,亦可化现天良,保无意外之虞。”这实则表达了伊勒图怀疑东来之人的目的,从而采取保守策略,由此保证进退皆可。哈萨克多罗特拜之子玛尔罕亦前来报称:“从俄罗斯逃出之厄鲁特舍楞,留其户口,率兵万人,向沙尔乌苏、阿克雅尔地方前来之时,掠夺哈萨克羊只二千。据说,阿睦尔撒纳与舍楞同在一处,阿布赉已领兵二万,前往迎战。”此报指出为首者是舍楞等人,伊勒图认为舍楞前因杀害唐喀禄而逃,表明并非真心归诚,奏请对其加以防范。对于所提及的阿睦尔撒纳,其人早已去世,清朝曾派人验看尸体,认为此系哈萨克假借其名来恫吓众人。但玛尔罕所递消息可与肯泽哈喇、布鲁特所告相互印证,更加确信东归属实。乾隆帝虽然称:“若舍楞向我等恳请归顺者属实,伊即便掠夺哈萨克,我等只当不知,我暗中防范,尚不需派兵援助哈萨克。”但却给纳旺、绰尔本等递信,令他们告知哈萨克:“今舍楞已夺尔等之羊,尔等亦理当报复,尽量掠夺舍楞,尔等掠夺舍楞后,一切俘获,我大国将军、大臣等,一点不取,俱赏尔等。”质言之,清朝默许哈萨克等攻掠舍楞,企图利用哈萨克来削弱舍楞的力量。可见哈萨克使者传递的消息极大影响了清朝的决策,给出了准许他抢掠东归人众的对策,此举是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判断。其一,来自俄罗斯、哈萨克方面的消息,皆强调其中有曾背叛清朝之人,从而误导了清朝的判断。哈萨克使者布鲁特曾密告:“近日阿布赉所告之言,均系激怒将军大臣者也”。渥巴锡等人东归后,钦差大臣舒赫德亦奏:“观察阿布赉,人奸狡猾,伊担忧此厄鲁特前来,我将其收容后,对伊无益,即肆意造谣。并遣卜鲁特、肯泽哈拉等,声言求我遣兵,专系激我之意,此断不可相信。”由此可知,哈萨克等传递的消息中隐瞒实情较多,且更多地提及与东归部众的交战情况。其二,东归部众事先并未向清朝通信,且有抢劫俄罗斯、哈萨克等情,人众多达八九万户,而此时清朝在伊犁的驻防官兵不过万余人,倘若出现特殊情况,伊犁驻军力有不逮。对此,舒赫德曾奏:“现倘若此等厄鲁特诚心前来归顺大皇帝,则彼等务必事先差人。若不派人进入我地界肆意骚扰,则我等必调大军剿灭,断不轻易饶恕。”这表达了清朝对前来之人动机的不确定性。基于以上情由,清朝才默许哈萨克等的劫掠行为,客观上导致了东归部众的重大损失。乾隆帝虽然对伊犁将军伊勒图等人的奏报给予肯定,但同时从大国君主的角度给出指导方针,在军机处寄给参赞大臣安泰令其晓谕哈萨克的谕旨中曾载:我大圣皇帝,凡天下外藩之众,倘若诚心投降,皆同样施恩抚爱。譬如,尔等哈萨克,因恭顺归附之故,数年屡施重恩。今土尔扈特部众弃牧携眷,远涉前来者,特为承蒙大皇帝恩泽之意。尔等截击伊等者,则乃为非也。今若此等厄鲁特归顺我朝后,将尔等这般行为,尚且理当治罪于尔。现在此等厄鲁特,尚未抵达我界,且伊等又劫掠尔等畜群羊只,我等不究则已,岂有反遣兵丁征伐伊等之理乎?尔等阿布赉所求告之言,专为我大国派兵征讨土尔扈特后,尔等想从中渔利,此乃断然不可。上述谕旨反映了乾隆帝在确认东归属实的情况下,重新给出应对之策,转为谴责哈萨克的截击行为,并指出倘若这些人归顺清朝,那哈萨克的行为应当治罪。为了防止哈萨克用言语欺哄在纳旺等人答应发兵截击的请求,专门给舒赫德以应对之策,重申赦免舍楞之罪,以此来招诱他们前来归顺。乾隆帝如此决策与重新评估当时的形势有关,“土尔扈特之众,恳请来降者,尚且属实。何以言之,伊犁这一边陲之地,若为荒地,则土尔扈特之人,怀有占其旧牧场之念,难以预料,然今伊犁之地,已驻重兵,修筑城池,伊等明知有将军大臣驻守,岂有弃牧携眷前来者,此尚无甚可疑之处”。这是对之前伊勒图、舒赫德等人顾虑的回应,肯定这批人众东归属实。并判断:“朕意,伊等来投为九分,怀疑为一分耶。”此举与之前默认哈萨克的截击行为实则并不冲突。在伊犁等处驻防有限条件下,面对如此大批人众前来,哈萨克的劫掠削弱了他们的力量,反而有利于清朝对他们的接纳安置。此时哈萨克阿布赉已经臣服清朝,虽然抢掠东归人众,但又不得不揣测清朝的态度,在未得到清朝的态度之前,还不能随意下决定,特别是其与渥巴锡等人会面后,其态度随着发生转变。此在钦差大臣额驸色布腾巴勒珠尔奏报询问渥巴锡来归情形之折中有所反映:阿布赉等意欲行抢,渥巴锡、舍楞率数人亲自去见阿布赉等告称,我等均系往投大圣皇帝之人,尔等亦已为大圣皇帝属众,将尔等皆封为汗、王、公、大员,我等均系大圣皇帝属众,尔等意欲如何,现即将我等缚往,我等在尔等游牧界内哉,去往何处耶。不然,准我等通过。言毕,阿布赉等虽(当作隨——引者注)即率兵返回。此前哈萨克阿布赉抢掠土尔扈特等部,除了自身贪得利益外,还一定程度上履行俄罗斯令其截击的藩属义务,得知渥巴锡等是归顺清朝前来,害怕受到清朝的责难而不再攻掠,实际上是奉行平衡术的体现。而他部之哈萨克并非如此,仍继续攻击该部。不过,哈萨克阿布赉的撤兵,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东归部众的损失和前进的阻力。伊犁参赞大臣巴图济尔噶勒认为这些投诚之人不可深信,奏请由喀尔喀等处选派二万兵备用,但乾隆帝却认为:渥巴锡并未犯罪,舍楞前虽获罪,迹似可疑,但其属下能有几人?渥巴锡既已投诚,舍楞势孤同来,亦应有之事。若谓俄罗斯明知伊等投诚,佯为不知,或同商伪顺,断无是事,朕谓其投诚十分之九。......倘舍楞稍存异心,尔等乘机投间,令伊等离异。舍楞属人无多,尔等会同渥巴锡合兵办理,亦不费力。若渥巴锡、舍楞均无投诚之意,即须酌量整兵重惩。此表明乾隆帝认为这些人归顺是实,但亦给出了应对突变之策,选取官兵一万名作为防备。乾隆三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策伯克多尔济率第一批人众到达察林河畔,声称是为归顺清朝而来,至此清朝最终证实了东归部落的动机,从而开始筹办接纳与安置事宜。并派人前往哈萨克传谕,令其停止攻掠,放行后续东归之人。与此同时,先发制人与俄罗斯交涉东归人众的归属问题。可见,在接到俄罗斯使臣的报信后,署定边左副将军车布登札布曾派人前往俄罗斯所属乌梁海处探听消息,但最终所获消息价值不大。陆续从哈萨克脱回的厄鲁特人,以及哈萨克商贾等,给清朝传递消息表明这些人确实东来。特别是哈萨克阿布赉、阿布勒比斯、多罗特拜等人的报信,使清朝得到了相对准确的消息,对后面接纳和安置政策的制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核实东归之事,清朝曾派纳旺、绰尔本等前去哈萨克阿布赉处探听消息,但在纳旺等抵达哈萨克之时,土尔扈特部首批人众已抵达察林河畔,所以最终探得的消息滞后且有误。这说明清朝对于土尔扈特等部的东归事先未能知悉,再加上清朝获得的消息十分有限以及俄罗斯、哈萨克的有意误导,其间对于东归部众前来的目的有所猜忌,但是乾隆帝最终展示了其高瞻远瞩、大国胸襟,做出了比较正确的决策,可以说在土尔扈特等部的东归应对与接纳安置上,乾隆帝在其中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三、留居额济勒部众东来之传言土尔扈特等部自额济勒起程东归时,对岸万余户人因河水没有结冰而未能渡河。不过,在清朝安置东归人众之时,却从哈萨克使者的口中传出了这批留居之人欲归顺清朝之事。随后,清朝陆续获得的各类消息中亦有此说,为此,清朝一边派遣纳旺等人前往哈萨克打探消息,一边筹划这批人众的安置事宜。乾隆三十七年正月,据前往哈萨克越冬地方征收赋税之侍卫岱林报告,返回途中遇见哈萨克使者布鲁特对其言称:“土尔扈特一支万余户又迁徙前来,现前至乌里噶克查木都地方,差派使者向阿布赉呈献一妻子、一马匹作为礼物。使者言称,之前我们土尔扈特渥巴锡、舍楞等征讨你们而出,并非确实征战你们,请在你们哈萨拉克巴彦额拉处越冬。”哈萨克使者布鲁特抵达塔尔巴哈台后又告称:“土尔扈特差派使者告称,我们兄长之子渥巴锡已经归附大主,我们也寻来归附。”后经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伊勒图询问得知,布鲁特系哈萨克阿布勒比斯派来请安之人,此消息是从哈萨克阿布勒比斯所属哈萨克图伦都处听说,而哈萨克图伦都则得自于哈萨克阿布赉所差之人。可见其间此消息经过多次转述,其真实性已经值得怀疑,但似乎因为是阿布勒比斯遣派的使者所报,且转述得有模有样,所以参赞大臣伊勒图与将军舒赫德皆判断这些人来归的可能性较大。为了获得进一步消息,特令哈萨克使者布鲁特返回核实后再行呈报,同时筹划派人前往哈萨克打探具体消息。随后舒赫德从哈萨克卖出之厄鲁特都布珠尔处得知,俄罗斯曾向哈萨克阿布赉差派使者,令其拦截从额济勒脱逃之二万余户土尔扈特人,这使清朝进一步确定了这批人众东来的真实性。考虑到他们滞留在哈萨克地方,虽然阿布赉、阿布勒比斯因他们归顺清朝而来并未大肆抢掠,但难保不会发生互相抢掠之事,故奏派领队大臣纳旺等人前往该处嘉奖传谕:“尔等兄弟闻得土尔扈特等人归附大主,并未用兵,指地越冬,甚好,此方感激朕恩,久蒙恩泽之道。彼处我等大臣等奏报后,朕甚嘉奖尔等,现遣人赏赐尔等绸缎,尔等应好生照看,早日遣往伊犁地方。”可见名为嘉奖,实为打探消息。乾隆帝特意吩咐纳旺等人,若获得确实消息则即刻前往迎接,晓示大主之恩,令他们早日东返。新疆边吏等皆判断留居额济勒之人来归的可能性较大,这导致乾隆帝未曾怀疑消息的真实性,反而指示舒赫德筹划即将来归之人的接纳安置事宜。为了制定合理安置方案,分别令舒赫德向渥巴锡询问、福隆安向喇嘛雅兰丕勒询问这批人众情形。据雅兰丕勒告称,留居之人有一万三四千户,其中有渥巴锡亲叔彦德克,策伯克多尔济之叔阿萨尔虎,及其弟玛锡,杜尔伯特台吉特恩德克乌巴什、秦德恩,恭格之亲叔特克,和硕特台吉札木章等重要头目。乾隆帝据此认为彦德克为大台吉应封郡王或贝勒,其他人则按属众多寡酌定品级,并指示按照渥巴锡之例,对彦德克、阿萨尔虎、玛锡等人进行间隔安置。不过,雅兰丕勒所报多有谬误,随后舒赫德从渥巴锡处得到了较为详细的情形,其中有土尔扈特渥巴锡之叔彦德克,彦德克子阿萨尔虎,渥巴锡侄子玛锡;和硕特恭格远亲札木章,班济瑚之叔特克;杜尔伯特特恩德克乌巴什、秦德恩,共有大台吉七人,属众一万八千余户。乾隆三十七年二月,舒赫德从哈萨克卖出的二名渥巴锡之人口中得知,自额济勒脱出二三万户土尔扈特前至哈萨克哈喇库勒地方,因被哈萨克大肆抢掠,故派使者向阿布赉呈献礼物以求通过。继而,又从哈萨克卖出渥巴锡之人处询知,他们曾在哈萨克听说去年额济勒土尔扈特全部寻来,前至哈喇库勒地方越冬。这些人被哈萨克头目抢掠留作仆人使用,对该处情形较为了解,从而使清朝更加确定留居之人寻来是实。舒赫德把此消息告知渥巴锡等人,他们纷纷表示欢悦,为此乾隆帝称:“渥巴锡此异常欢喜者,特为其骨肉能团聚一处,又重获其村俗(属众)也,今如全不得相居一处,而远隔之,则使其满怀热望,突泼冷水,必然致使肆意生疑,反而于事无益,故仍迎合伊之欢乐之心办理为是。”并指示:“若系渥巴锡正式世仆村俗(属众),则无它言,理应拨归与伊,若于台吉之中,实有其亲叔或近亲,也无不可同居一起,如果一般远族,非亲骨肉,则又不须固执聚居一处,另外居住均可。策伯克多尔济之村俗(属众),和硕特之台吉等,亦均应如此料理。”改变了之前分隔安置的方案,欲将他们归并到原来的部落或亲属之中去。领队大臣纳旺等人抵达哈萨克询问阿布勒比斯此事,阿布勒比斯言称:“闻得去年额济勒存留土尔扈特脱出,于哈喇淖尔地方越冬,迄今再无消息前来。”因此纳旺等人并未得到进一步消息,故又前往哈萨克阿布赉处打探。而在哈萨克使者布鲁特返回后,向阿布勒比斯提及留居之人脱出之事,阿布勒比斯称:“去年八、九月间,系往来哈萨克如此任意胡说,迄今并未闻得确实消息,我想此系谣言。假若确实,俄罗斯察罕汗必定会致书于我,之前脱出土尔扈特一事,俄罗斯察罕汗曾致书于我,令我截击土尔扈特等,并将擒获之大头人解送与他。现若此事确实,亦必定会致书于我。”可见阿布勒比斯对这批人东归之事并不知晓,认为这是哈萨克的谣言,此种回复实际上是对之前留居额济勒土尔扈特前至阿布勒比斯地方的种种传言加以否定。同年八月,舒赫德奏报并未获得额济勒土尔扈特东来的消息,至此清朝确定此消息为假,可能是哈萨克等人的谣言。而俄罗斯方面亦收到此类传言,据俄人帕里莫夫曾称,维杰列夫向别克托夫报告杜尔伯特乌芦斯打算脱出,而且吉尔吉斯人的消息中亦称额济勒留居之人打算逃走,后自哈萨克返回俄罗斯的卡赞巴也夫报告,清朝派五十人组成的使团到阿布赉那里,希望准许留居俄国的土尔扈特人通过,俄罗斯为此将彦德克、阿萨尔虎、策伯乌巴锡等分别囚禁起来,杜绝此类事件发生。乾隆四十年,从俄罗斯来投土尔扈特台吉敦多克车凌曾报告:“汗渥巴锡等寻往内附大主后,俄罗斯察罕汗差人于额济勒河边建立防护卡伦,余下土尔扈特等在额济勒河这边并无游牧地,全在额济勒河那边游牧。......俄罗斯又差人于我等伊斯塔尔皮里等处驻扎,监视土尔扈特等,看管驻扎月余,因未有行动迹象,方才返回。”可见渥巴锡等东归后,俄罗斯已经加强防范,故也不可能再出现大规模脱出之人,因而留居额济勒部众东来的消息应为谣言无疑。四、结语自清朝获得俄罗斯报信厄鲁特人脱逃,直至土尔扈特等部抵达察林河畔,其间不过两月有余,加上中间传递消息所费时间,留给清朝统治者思考的时间很有限。面对这一突发情况,清朝内部也出现了不同声音,尤其是得知其中有叛逃清朝的舍楞等人,关于是否接纳东归之人的争论纷起。一部分大臣以这些人中有曾背叛清朝之人,而且前来目的不明,清朝与俄罗斯有不收纳逃人之约,因而反对接纳东归之人,但是乾隆帝力排众议,主张归顺则予以收纳,并针对大臣所虑给出解释和对策,这为接纳土尔扈特等部定下了基调。在哈萨克等方面报信中表达了这些人前来图谋不轨之意时,乾隆帝却给出了“投为九分,怀疑一分”的论断,因而乾隆帝在处理东归问题上尽显出统治者的智慧。何秋涛曾高度评价道:“高宗之处土尔扈特也,可谓仁如天智如神矣,始闻归顺之信,方嘉其携孥远来之意甚诚,即察其阽危求息之情甚惫,盖各大臣遵旨设汛侦探,于俄罗斯之兵追,哈萨克、布鲁特之劫掠,皆已洞悉其情状。”从处理土尔扈特等部东归消息可知,清朝事先对他们的东归并不知晓,从而不得不怀疑他们前来的目的。而俄罗斯的文书、哈萨克传递的消息中皆强调为首的是曾经叛逃清朝之人,意指他们前来的目的不纯,进一步误导了清朝的判断。这种怀疑贯穿了清朝对东归应对策略的始终,影响了东归之后安置和管理政策的实施。正是如此,使得这个话题被国内外史学研究者所聚焦,因立场不同而产生了各种认识。无论到底东归目的为何,但是他们抵达伊犁后诚心归顺清朝这个事实是不会改变的。最终他们用实际行动验证了乾隆帝所说的“终焉怀故土,遂尔弃殊伦”的论调,他们这种对祖邦故土的地域认同和文化认同,保证了在他们东归后的百余年内的安定与和平,即使在清末新疆动乱期间,其对清朝国家的认可和向心力仍不曾减少,积极参与清朝对新疆的收复与治理。可以说,土尔扈特等部的东归极大巩固了清朝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格局。欢迎订阅《清史研究》杂志微信公众号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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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研究》2022年2期目录

读史札记清代户部军需房续考何永智(150-156)欢迎关注订阅《清史研究》杂志微信公众号
202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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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兵|清末各省大学堂与现代中国大学的缘起

作者简介桑兵,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历史学院)。原文载于《清史研究》2022年1期,注释从略。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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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萌|包衣女子配婚制的瓦解与满洲领主制的衰亡 ——以内务府“三藩汉女”为中心的考察

现象作一考察,具体包括配婚汉女的来源、配婚对象的身份、配婚制与满洲领主制的关系、配婚制的终结。以此为切入点,说明康乾时期满洲领主制逐步衰落大背景下,满洲皇室奴仆(包衣)的身份变化。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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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研究》2021年1期目录及摘要

《清史研究》杂志是由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所主办。此号是本刊唯一官方公众号,主要用于发布本刊最新目录、摘要及各期精彩论文等信息。欢迎广大读者订阅!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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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研究》2020年5期目录及摘要

年《中华民国民法》颁布才宣告终止。清代民法具有以下特点:民事法律渊源的多元化;以儒家礼法文化作为民事法律的指导思想;重视宗法族权,以家法族规补充国法;因案生例,循变立法。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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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海建|戊戌时期康有为的“洪水说”“地顶说”“地运说”——兼论《康子内外篇》的写作与完成时间

康有为弟子在湖南时务学堂传播康的思想,继续讲授“洪水说”,强调了夏禹,强调了洪水之后方有人类。而与地层加厚、水气互换相类似的说法,康在万木草堂亦有讲授。湖南时务学堂学生戴修礼问:
2020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