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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两宗评估业务被罚没110万 浙江证监局处罚万隆评估和2名评估师

YCYguancha YCY会计行业观察 2022-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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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浙江证监局对万隆评估两项收费各为48万和4万元的评估业务审理终结并定性违法事实。处罚为对万隆评估没一罚一合计104万元,对相关2名评估师罚款各3万,合计110万。这是近期证监部门对评估机构的两宗处罚之一,另一宗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胡奇、张齐虹、周跃龙、熊昭霞) 。在《2017年综合评价综合得分前百家机构名单》中,万隆列第20名。2016年业务收入7652.14万元,其中总部收入7489.60万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 4号(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侯红骏、刘希广)


当事人: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隆评估”),住所:上海市嘉定区。

侯红骏,女,1965年1月出生,相关评估报告的签字资产评估师,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刘希广,男,1967年1月出生,相关评估报告的签字资产评估师,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万隆评估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万隆评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2016年8月6日,万隆评估与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铜业”)签订《评估业务约定书》,约定万隆评估对宏磊铜业拟收购项目涉及的广东合利金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金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报告,评估服务收费48万元。2016年9月12日,万隆评估出具《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项目涉及的广东合利金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万隆评报字〔2016〕第1660号,以下简称《收购评估报告》),签字资产评估师为侯红骏、刘希广。

2017年3月27日,万隆评估与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订《评估咨询业务约定书》,约定万隆评估对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商誉减值测试项目涉及的合利金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报告,评估咨询服务收费4万元。2017年4月21日,万隆评估出具《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商誉减值测试项目涉及的广东合利金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咨询报告》(万隆评咨字〔2017〕第6019号,以下简称《减值评估报告》),签字资产评估师为侯红骏、刘希广。

二、评估工作的具体问题

(一)折现公式使用存在错误,导致评估结果被低估

《收购评估报告》中,需要对合利金融子公司广州合利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宝”)未来收益进行折现。《减值评估报告》中,需要对合利金融及其子公司未来收益进行折现。两份报告中描述的对上述未来收益折现确定其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其中r为折现率,n为预测年限,Ri为评估对象未来第i年的预期收益,其折现系数为1/r(1+r)i  ,Rn+1为评估对象第n+1年起至收益期末即稳定期的预期收益,1/r(1+r)n 为稳定期的折现系数。在评估项目计算底稿中,对上述稳定期的预期收益实际使用的折现系数计算公式却为1/r(1+r)n+1,该错误导致两份报告的评估结果均被低估。

(二)多计资产,导致评估结果被高估

在预测各期所得税时,由于合利宝2016年1-3月及2016年均存在亏损,评估师在《收购评估报告》中预测2016年4-12月的所得税以及在《减值评估报告》中预测2017年度的所得税时,均预计当期有足够利润可抵扣上期亏损,故《收购评估报告》在计算合利宝2016年4-12月的所得税以及《减值评估报告》在计算合利宝2017年度的所得税时,分别抵扣了上期未弥补亏损462.29万元和1,033.74万元。该处理使上期的未弥补亏损已在当期得以消化,相应由未弥补亏损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能在当期作为一项资产来进行评估。但评估师在两份报告底稿中评估合利宝的非经营性资产时,仍将上述未弥补亏损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作为一项非经营性资产来评估,导致两份报告的评估结果均被高估。

(三)未扣除代收项目,导致《收购评估报告》评估结果被高估

《收购评估报告》中,合利宝作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其货币资金中存在客户备付金,该客户备付金属于预收代付资金,不应作为合利宝的资产计入溢余资产评估。但万隆评估在对合利宝评估时,对基准日溢余资产按“溢余资产=基准日货币资金余额-安全运营现金”的计算口径来确定,未扣除基准日货币资金中的客户备付金,多计合利宝资产4,118.86万元,导致《收购评估报告》评估结果被高估。

上述第一至三项问题导致两份报告评估结果最终被低估,其中《收购评估报告》评估值低估10,545万元;《减值评估报告》评估终值(低值)低估11,600万元,评估终值(高值)低估15,500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2004)》第五条、《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2004)》第七条、《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2004)》第十条、《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2004)》第七条以及《资产评估指南——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2004)》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四)《收购评估报告》披露事项不完整

2015年,浙江浙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资本”)与原合利金融股东张某红签订《增资协议》,浙银资本出资1.2亿元对合利金融增资,占增资后合利金融10%股权。截至《收购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2016年3月31日,浙银资本实际出资8,400万元,剩余3,600万元于2016年4月13日出资到位。对于合利金融上述截止评估基准日未增资到位、评估基准日后增资到位事项,万隆评估未在《收购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段中予以说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2004)》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以及《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2004)》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有相关工作底稿、评估报告、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万隆评估在上述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多处违反《资产评估准则(2004)》《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2004)》以及《资产评估指南(2004)》的相关规定,导致出具的报告不准确、不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之情形。签字资产评估师侯红骏和刘希广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万隆评估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两次评估业务收入共52万元,并处以52万元罚款。

二、对侯红骏、刘希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18年7月18日 


(本调查的结果预计在8月1日公布在文末下方的评论区)

原文地址:http://www.csrc.gov.cn/pub/zhejiang/zjxzcf/201807/t20180725_34178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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