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炜衡刑辩 | 刑辩十二讲 ⑥ 陈瑞华:如何争取非法证据排除

陈瑞华 炜衡刑辩圈 202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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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共 65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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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又一个台风来袭,名为利奇马,利奇马是越南的一种水果。


万物皆有序,在这个清晨,掌心摊开挡住的不是无名的风,而是以清爽甜蜜的水果命名的风。


秩序就此体现,上天赋予的狂骤,任性,自由,涣散,慢慢在人类的身体力行下逐一消散或是保持触续。


法律的世界也讲秩序,本期炜衡刑辩圈(ID:weihengxingbian)为您推出刑辩十二讲之第六讲,由陈瑞华教授指导我们《如何争取非法证据排除》。


主讲 | 陈瑞华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 

整理 | 付彤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摄影 | 臧若慧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文首发自炜衡刑辩圈(ID:weihengxingbian),转载请注明来源。


陈瑞华教授是我们炜衡刑辩圈(ID:weihengxingbian)的老朋友,他的许多文章经转载都获得不同凡响的回应和好评。


作为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教授早在2005年就获得“全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称号。2010年,获得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资格。并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少年审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华全国律师维权委员会顾问等。先后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一百余篇,独立出版学术专著十余部。


本文从陈教授的2小时分享中节选了精华部分,让我们一起向陈教授学习非法证据排除在实务中的宝贵经验。


▲ 陈瑞华教授


关于我们今天课程的主题——非法证据排除,现状大概就是:申请的特别多,但成功的并不多,这是由于申请的门槛低、但被法官采纳的可能性小所导致的。


温州中院连续三年的数据表明,在其辖区内的所有法院中,每年大概有25个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成功率在30%~50%,但是要注意,没有任何一例非法证据排除案件是被判无罪的。被采纳的案件通常有三个去向:第一个是改变罪名,即重罪不成立,改成轻罪,如非法集资罪改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二个是量刑从轻,如本应该判的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十五年;第三个则是完全没有改变,被采纳前后并没有不同。


那么非法证据排除案件要怎么打、如何打出意义,也是这个讲座的初衷。



接下来我想为大家讲三个问题:如何认识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排除的框架问题、非法证据排除的战术问题。

 

一、律师辩护视野下的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辩护分为几种类型,非法证据排除在这其中处于什么地位?

举个例子,在山东东营一家顶级医院,血液科主任黄某涉嫌受贿罪,侦查阶段律师介入。黄某在其担任血液科主任期间,通过给病人开药,收取其中25%的回扣,共计75万元人民币,公诉机关认为其构成受贿罪,因为医院是国立医院,黄某是血液科主任,因而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律师却认为,其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为通过开药收回扣是医生的行为,任何一个医生都可以做这件事,因而该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商业贿赂,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就大大拉低了量刑幅度,从可能的10~12年变成了5年以上,再用自首立功等情节,直接打到三年以下,从而为争取缓刑打下了基础。


本质上讲,辩护律师在一审就是在打管辖,打罪名,本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却由检察机关管辖(2017年刑诉法修改之前的管辖规则),是管辖错误。那么我们来看,这个案件用的是几种辩护形态?


首先是无罪辩护认为其不构成受贿罪。本案打的是实体上的无罪辩护,而非程序上的无罪辩护。第二是罪轻辩护: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本目的是为了把量刑降下来。如从集资诈骗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贷款诈骗罪到骗取贷款罪;从贪污罪到挪用公款罪等等。第三是典型的量刑辩护:提出坦白情节,建议认定自首,从而减轻处罚。这是从轻减轻的一个法定情节,打成三年以下、为缓刑创造基础;黄某收到很多病患赠送的锦旗,悬壶济世,享有崇高声誉;患有严重心脏病不适合羁押、有固定的住处,有专门的人管,这是典型的可以适用缓刑的条件,是缓刑两个酌定情节。第四是程序性辩护:以与程序法有关的诉讼主张,做对被告人有利的程序性辩护。本案非法证据排除的辩护如果法院采纳,则将以管辖大错特错为由,将侦查机关得到的所有证据排除。广义的程序性辩护包括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回避、申请延期审理、申请二审开庭等等,当然也包括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推荐大家去看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德肖微茨写的《最好的辩护》,德肖微茨将进攻性辩护称之为反守为攻的辩护,也就是狭义的程序性辩护。我国现在有两种典型的进攻性辩护,即狭义的程序性辩护:一是非法证据排除、二是二审程序中认为一审出现严重程序违法,如违反不公开不合法、回避与否不合法、审判组织不合法、侵犯了被告人合法权利,此时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在公认的五种辩护形态中,本案占据了以上四种。


刑事案件辩护的最后一种形态是是证据辩护:打掉控方某一个证据,使其不能成为定案根据。在念斌案中,辩护人成功打掉了鉴定意见和口供这两个最关键的证据,使得控方证据锁链全线崩溃。证据辩护在本案中的表现并不明显。


回到刚才所说的程序性辩护


程序性辩护,主要指狭义的程序性辩护、进攻性辩护,有以下几个特点:


其一,挑战侦查程序的合法性:要求法院宣告侦查程序违法,即“侦查程序违法之宣告”。这特别像行政诉讼,是在要求法院宣告侦查机关或者一审法院违法。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实行“无明文则无排除”规则,所以一般的疲劳审讯、普通的威胁因为没有规则规,能被排除的成功率很低。


法律明文规定了三种排除:绝对排除,主要适用于言词证据,适用最多;相对排除,主要针对实物证据;可补正的排除,主要针对缺乏形式要件的证据,不能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才会被排除,称为程序瑕疵。


在此我为大家列举口供常见的七种排除情况:

一为刑讯逼供,包括肉刑和变相肉刑,变相肉刑为冻、烤、晒、饿、疲劳审讯;

二为威胁,须达到以暴力相威胁、以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相威胁或以侵犯近亲属合法权益相威胁的程度;

三为非法拘禁,如南京四个检察院,连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视居住,使得其被监视居住时间达到了6*4=24个月,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

四为重复性供述,指刑讯逼供后已经获得了口供,再用刑讯逼供的余威以合法的方式再次获得的口供;

五为应当录像而没有录像,或没有完整录像;

六为没有在法定的场所讯问,因为逮捕后必须在看守所询问;

七为侦查终结后应当核查没有核查的。


其二,挑战侦查行为的法律效力。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采用的是法律保留原则,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来说,凡是没有法律授权行为的都是违法行为。要记住两句话,“违法即越权”:违法侦查行为是超越了法律授予的职权;“越权即无效”,无效是指一个国家行为自始至终没有发生法律效力,该行为视为没有发生过,理论上应当从案卷中予以剔除,用民法中的格言来讲,就是“恢复原状”。


其三,非法证据排除的落脚点在于,申请宣告违法侦查的结果无效。此时无效的要件有二:是违法侦查所得的证据无效;该证据必须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能被排除,这是从防止入罪的立场来设计非法证据排除这个制度的。“剥夺违法者因为违法者所得的利益”,才能防止违法者再行违法之事。


非法证据排除有两大规律。第一,违法行为越严重,排除后果越严厉;第二,侵犯利益越严重,排除后果越严厉。根据这两个规律,我们就可以区分非法证据的绝对排除、相对排除以及可补正的排除了。


山东东营案的律师认为管辖错误得来的证据应当被排除,但因为没有法律规定而没有被采纳,放眼全国,因为管辖错误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而被采纳的案件少之又少,只有广西张树国律师辩护的一个案件是既因为管辖错误、又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检察院以撤销案件为结果的。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战略:框架


如何从战略的角度来看非法证据,其框架是什么?


最先要明确的是,非法证据排除不等于无罪辩护,非法证据排除属于程序性辩护的框架,而无罪辩护和程序性辩护才属于同一层级;其次也不等于量刑辩护,其打的是证据的证据能力,是合法性问题,不是打它的客观性、真实性等证明力问题。


例外情况可能在于“战略威慑理论”,即用非法证据排除辩护撬起法院的量刑缺口,客观上使得法院作出从轻减轻的判决结果。但本质上来说非法证据排除和量刑不是一回事,仅仅是迂回策略。

首先我们来看审判前的非法证据排除。


在审查批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发现了违法侦查行为,能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要不要提醒检察院?既怕提起后打草惊蛇,又怕等到法庭上才突然提出会与控方冲突。


在我看来,审判前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有两个优势和两个劣势。两个优势在于,尽早发现违法,消除辩护的隔离带,将主要力量集中在法庭上更隐秘和严峻的违法行为上;且有助于与法检建立良好的关系,当然,建立良好关系并不意味着无限的妥协,而是一种换取辩护利益的妥协。


两个劣势在于,可能出现打草惊蛇的情况,让对手提前准备,在法庭上失去一个靶子,如浙江一环境污染案中,辩护律师在庭前会议提出鉴定机构无资质后,检察院迅速用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呈现出了内容相同的鉴定意见;再者,开庭之前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享有对全部证据进行补正的权利:包括程序补救,如重做笔录、给出情况说明等,因而非法证据排除可能会无济于事。


我的观点在于,如若出于妥协性辩护、换取利益最大化的考量,则可以提醒检察官,用非法证据排除换取利益,尤其以进来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为甚。


审判前妥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其一是换取认罪认罚从宽,这是从量刑方面讲的;其二是换取和解不起诉,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相对不起诉;其三是换取涉案财产数额的降低,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和涉案财物追缴,如刑事辩护衍生出的民事代理的情形。


侦查机关相关的过失被弥补的同时,也意味着法庭上基本不可能再打非法证据排除了,事实上这是中国最广泛的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存在的证据。因而要记住一种观念:非法证据排除是一种进攻性辩护,但是可以服务于妥协。

第二板块,我们来看庭前会议的非法证据排除。


中国目前庭前会议的情形是,法官很不想开庭前会议,就算想召开,也只是想提前质证,让庭审变成走形式而已,但在庭前会议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也有格外的意义。


第一,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是召开庭前会议的充分条件,且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尽量放在庭前会议,当庭提出的效果很差:最高法解释明文规定,没有正当理由,可以庭前会议提出而不提出,当庭提出的,不予准许,只有原来没有发现相关情形,或二审换律师后改变了辩护策略才可以作为例外。


第二,初步审查程序,类似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案程序,法院对一个案件是否符合非法证据排除的初步审查,类似于立案标准,辩护律师承担举证责任,但证明标准很低,只需要说服法院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产生怀疑即可,45%左右。田文昌律师办理的一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脚上有伤就足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由辩护律师提供证据材料或者是初步线索。


庭前会议达成和解有两种情形。


要么律师觉得胜算不大,将证据撤回分为部分撤回和全部撤回,避免浪费法庭时间。庭前会议也叫“问题争议解决会议”,将争议焦点写入庭前会议书面记录,让未来的法庭审判解决争议问题的时候进入其视野。


要么律师据理力争,争取控方撤回相关证据,消除辩护的隔离带和防火墙,将重点放后面,让辩护变成层层剥笋的工作,从简单到复杂,记住,律师万万不要奢求毕其功于一役。律师和法官一定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可以相互妥协的,关键是掌握好原则,掌握好方法,利用好庭前会议。


大家要记住一句话:“当事人只要结果,律师的生命全在过程”,非法证据排除的辩护就是一个过程的辩护。其有三个功能:一,它是专业化的、单独的辩护业务和板块;二,它运作良好的话可以把关键证据排除,进而争取让事实不清、事实不足,使案件滑向无罪辩护;三,它将侦查员变为审判对象,使得侦查员依法刑事侦查权,维护国家程序法的尊严,推进法治进步。

接下来我们看第三个板块:一审的非法证据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的初步审查放在了庭前会议,那么正式审查就放在了庭审。


庭审的非法证据排除有三大原则:第一,程序审查优先原则,也即先行调查原则,法庭开庭后,优先审判程序合法性问题,实体问题中止审理,否则非法证据排除将毫无意义;其次,及时裁决原则,法庭应当立即给出结论,只有这样才是对控辩双方参与非法证据排除的尊重,否则非法证据排除也将没有意义;最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证明责任由侦查机关承担,且标准最高——排除合理怀疑,否则,推定侦查机关违法取证,相关证据予以排除。


最经典的案例当属2011年田文昌辩护的程镇捷案:“本案无法排除侦查员违法取证的可能性,因而排除相关证据。”

第四板块,二审的非法证据排除。


二审也有庭前会议,与一审庭前会议的程序一模一样。


二审的三个特殊性在于:其一,申请方式特殊,一定要有正当理由,否则一律驳回,最好的理由就是换律师。其二,二审的核心是两个问题,要么是重新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模式,即一审从来没有申请、没有被法院裁判,二审另起炉灶,与刚刚一审讲的流程是一样的;要么是一审提出了申请,但没有被法院理会,或者直接被驳回,连正式的裁判都没有。其三,二审法院遇到非法证据排除情况有三种处理情况


首先是重新进行的情形,二审排除后,剩下的事实证据仍可以达到证明标准的,维持原判,即没有任何影响,若剩下的证据使得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而达不到证明标准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有的则最后宣告无罪,此处最经典的案件就是张辉张高平案;其次是一审受理但拒绝采纳,二审认为应当排除,则可以直接排除,排除后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最后是一审拒绝受理,则案件因为程序违法而无条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战术: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


首先,如何起草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我认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有四大板块,缺一不可。

第一个板块是基本事实和理由控方指控的哪些基本事实出现了问题?每个事实都要单独罗列出来: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十,条目清晰。


第二个板块是申请排除的对象要做单元化处理,五份口供算五个单独证据,把每个证据细节列出来,并在每份证据下面简单罗列排除理由。


第三个板块是违反的法律条文如违反了2017年两高、公安、国安、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几条规定,我国从2010年开始到现在一共超过六部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条文,具体规定大家可以参考教科书。


第四板块是附件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其分为三部分。首先是具体证据材料;其次是证据线索,即列上请求法院调取的内容;其三是各种案例,包括指导案例、最高法公报案例、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等相关案例,将它们附在附件中会具有权威效力,像最高法刑庭的前庭长戴长林写的案例选中的案例也可以附上。前两者具有法定的权威效力,而后者具有酌定的权威效力。

其次,辩护律师一定要学会做其他方面的申请、制作相关申请书,不能怕麻烦。其中与非法证据排除有关的几种申请:庭前会议召开申请书;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如调取同步录像申请书、调取相关证人出庭申请书,每一类都要单独写;若未申请召开庭前会议,想申请的时候还要有情况说明书,来说明正当理由;二审庭前会议申请书;二审开庭申请书等等。


最后,如何盘问证人。要明白,盘问证人的目的不是在心理上和语言上征服对方,而是说服法官相信对方在说谎,因而发问的要害在于温文尔雅,让对方多说话,使其暴露矛盾,让法官对其证词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盘问侦查员时,一定要随时援引其他证据,在不动声色中使其自相矛盾。最重要的是记住一点,永远不要在问题中有定性的、侮辱性的词汇,如“有没有非法取证”、“这样做不觉得羞耻”等,对于庭上查明真相完全无用。我们盘问的是事实(fact),而不是结论(conclusion),结论的得出永远是法官的工作。

 

那么以上就是我今天讲座的内容,希望在座的各位能够有所收获。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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