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案例入选司法部仲裁工作指导案例
广州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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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仲裁工作指导案例的宣传示范作用,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仲裁法律服务,2023年1月11日,司法部发布“上海仲裁委员会关于申请人某建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就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广州仲裁委员会关于申请人某国有企业与被申请人某中国香港居民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仲裁案”“武汉仲裁委员会关于申请人某文化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动漫公司就著作权合同纠纷仲裁案”3个案例,旨在向社会宣传推介仲裁在高效、便捷、专业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特点和工作成效,为推动仲裁法律服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提供可推广、可借鉴的典型经验。
此次发布的案例,主要集中在货物买卖、房屋租赁和知识产权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充分反映了仲裁高效便捷专业化解纠纷的优势特点,体现了仲裁机构在服务大局中的责任担当,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和示范性。例如,“上海仲裁委员会关于申请人某建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就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中,仲裁机构发布了《新冠疫情期间提升仲裁便利性为当事人纾困解难的特别措施》,为当事人减免50%仲裁费用,体现了仲裁为民、服务大局的公益属性;“广州仲裁委员会关于申请人某国有企业与被申请人某中国香港居民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仲裁案”通过在线争议解决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体现了仲裁高效便捷的服务优势;“武汉仲裁委员会关于申请人某文化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动漫公司就著作权合同纠纷仲裁案”主要体现了仲裁在知识产权新型纠纷处理中的专业性特点。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充分发挥仲裁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重要作用,指导支持仲裁机构推出便民服务措施、完善在线争议解决机制、推进仲裁专业化发展,及时有效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重要贡献。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阅。(点击左下方阅读原文即可跳转)
广州仲裁委员会
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
进行仲裁案
本案为涉港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人是一家国有企业,被申请人是中国香港居民,被申请人承租申请人所有的涉案商铺,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60个月,自2016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租赁合同约定租金、综合管理费按月计算,租金第三年起递增8%,第五年租金在前一年基础上递增8%,每月15日前支付当月租金和综合管理费。但被申请人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租金及综合管理费,经申请人催收后仍长期拖欠,故申请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租金及综合管理费。因案外人不在国内和疫情防控等原因,各方当事人无法线下开庭,为尽快化解纠纷,确保申请人的资金流动,各方同意将案涉纠纷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ODR平台解决。
裁决结果
本案被申请人为中国香港居民,在被申请人调解意向明确的情况下,仲裁庭积极协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调解方案,申请人亦积极配合,向主管部门反馈相关的情况。本案中,考虑到被申请人实际是与案外人共同经营涉案商铺,各方均希望案外人可以加入本案仲裁。但因受疫情影响,案外人在开庭时仍在国外。仲裁庭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及意愿,认为调解结案的成效会更好,并推荐使用广州仲裁委员会APEC-ODR平台进行相关沟通,获得双方同意。双方当事人多次通过广州仲裁委员会ODR平台与各方当事人进行在线调解,并初步达成调解意向,各方同意等待案外人回国后再由仲裁庭组织当面调解。案外人归国后,经仲裁庭调解,各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调解协议,申请人减免了被申请人部分违约金同时同意被申请人分期付款的方案,案外人亦同意与被申请人一起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在申请人催收后仍未偿还,因此申请人享有法定解除权,有权解除涉案租赁合同。
《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仲裁庭也可以组织调解。仲裁与调解、和解相结合一直是中国仲裁的重要特色。现有数据显示,过去五年我国仲裁机构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的比例一直很高。
案例评析
ODR机制是从ADR机制演化而来,是ADR机制的线上版本,是国际仲裁发展的新领域和新趋势。通过信息科技技术将仲裁等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放到网上进行,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阻隔,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为灵活、便利和经济的纠纷解决方式。本案是关于运用ODR机制化解跨境商事纠纷的典型案例。
广州仲裁委员会APEC-ODR平台从整体布局到具体细节均符合APEC的相关设计理念和操作要求,为用户提供了集线上谈判、调解、仲裁等多元纠纷化解方式于一体的一站式服务平台,具备如下亮点:一是注重数据及用户隐私的保护,满足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2.0标准。二是平台的收费方式符合APEC-ODR框架“费用当事人负担得起,并与争议金额相称”的设计理念。三是充分运用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促进纠纷化解程序的顺利进行。平台为国际用户提供多语译转功能,目前支持包括中文、英文、日文、西班牙文在内的多种语言的互译。平台提供智能指引,由智能助手全程为当事人答疑解惑。四是出具有国际执行力的和解协议、裁决书,以及具备中国境内执行力的调解书。
本案充分发挥APEC-ODR平台的多元解纷功能,将调解运用到仲裁之中,让身处两地的当事人能够及时、便利地进行沟通。在各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的情况下,仲裁庭积极鼓励当事人充分利用广州仲裁委员会开发的ODR平台的异步沟通功能,消除了时差造成各方不能同步在线的负面影响,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最终达到一个双赢的效果。
结语和建议
通过ODR机制解决涉外纠纷是全球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发展趋势,是解决跨境企业经贸纠纷的有效途径。2019年APEC经济体成员日本、美国、中国香港、越南等共同发起建设APEC跨境B2B商事争议ODR机制,致力打造服务于跨境中小微企业的纠纷化解机制,提供快速、便捷、经济的解纷新通道,降低纠纷解决成本、促进国际贸易繁荣。根据APEC经济委员会已经通过的ODR合作框架和示范程序规则,企业遇到跨境B2B商事争议时,如均同意通过ODR框架解决,可选定在册ODR提供者(法律服务机构),根据相应的ODR规则进行在线协商、调解、仲裁,高效化解纠纷,并获得受国际公约保障、全世界大多数国家均承认和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我国作为APEC的重要经济体成员,国家企业参与全球经贸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和广泛,对公正高效解决跨境B2B商事争议有着强烈需求。依托互联网仲裁和国际仲裁发展的新突破,广州仲裁委获中国司法部推荐,参与亚太经合组织企业间跨境商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项目(简称APEC—ODR项目)的建设,并于今年1月上线全球首个APEC跨境商事争议ODR平台。
ODR平台是集谈判、调解和仲裁于一体的完备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开辟了多元化跨境解纷速调的“绿色通道”。ODR平台跨境、跨语言、跨法律管辖区的特性,使得纠纷化解的社会效应良好。
2022年5月,广州仲裁委成为APEC官方认可的全球三大ODR平台提供商之一,向全球企业提供快捷、经济和便利的ODR服务,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截止2022年10月,广州仲裁委APEC-ODR平台已处理案件251宗,总标的额超过49亿元,调解结案134宗,调解率达到58%,平均结案周期38天。
不见面、不打烊的ODR机制,突破地域的限制,能最大限度保证疫情期间仲裁工作的正常开展,既确保防疫措施的落实,又为企业尽快解决法律纠纷、尽快渡过难关提供有力支持。ODR机制的适用性和功能完备性不仅适用于民商事纠纷,也适用于各行业,比如在远程庭审技术标准基础上,可探索推进审理规则、数据共享、执行对接等方面标准的研制,持续引领我国互联网创新,最大程度突破时空限制、降低争议解决成本,贡献中国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