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这些场所适用消防新规,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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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市消防规定》(下称《规定》)已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3日批准,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结合广州本地消防安全形势和特点,在上位法基础上进一步制定细化或创新举措,是广州市在消防工作领域的首部地方性法规,主要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消防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明确主要高风险场所
消防安全职责
超高层公共建筑。一是保持电缆井、管道井防火封堵完好,确保不被占用或堆放杂物;二是确保避难层(间)不被占用或堆放杂物,禁止擅自改变与避难层(间)同层其它区域的使用功能。
大型商业综合体。一是组建消防安全专业管理团队,消防安全专业管理团队应当配备注册消防工程师;二是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防火安全检查;三是每半年至少组织员工、商户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四是建筑面积二十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十万平方米的,应当至少设置两个微型消防站;建筑面积五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专业批发市场、物流仓库、货运站场。一是仓储区域应当与其他区域实施防火分隔;二是经营管理区域不得用于生活居住;三是建立易燃、易爆存储物品货物登记清单制度。
地下建筑物。一是保持出入口畅通,不得妨碍人员安全疏散;二是不得使用明火,电焊、气焊等应当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等安全措施;三是广告设施应当使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
出租屋。一是用于生产、经营、储存的租赁房屋不满足住宿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违规住人;二是居住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应当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集中连片出租屋或出租的房屋内床位达到一定数量的,应当在客厅等公共部位以及卧室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等装置;三是承租人发现出租屋存在火灾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进行整改,无法消除或者拒绝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镇政府、街道办。
福利院、老人婴幼儿活动场所、月子中心、校外培训及托管等经营场所。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未明确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的,应当在服务对象居住和主要活动的场所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声光报警装置,并保持装置完好有效。
加强基层和电动自行车
消防安全治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研判本辖区消防安全状况,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组织村、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
具有消防监管执法职能的部门可在法定权限内委托镇街对消防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明确基层消防安全治理重点场所:镇街应当对辖区内的租赁房屋、老旧建筑、经营性自建房、小型场所、“三合一”场所、公共娱乐场所以及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等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落实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核查,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在居住、办公等室内场所停放、放置或者充电。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其他室内场所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停放、放置或者充电。
健全消防安全行业主管
和部门协同机制
教育、工信、民宗、民政、商务、文旅、卫健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实施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检查,定期开展消防专项治理;
供电、供气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电气、燃气消防安全检查,定期对线路、管道进行检测,及时督促整改电气、燃气火灾隐患;
在消防救援行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等重点领域建立包括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水务、交通、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内的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机制。
完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
构建多元化消防队伍建设
保障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在城市更新、住宅小区规划、工业园区改造中,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补充建设消防救援站;
新建、扩建、改建道路应当同步建设消防供水管网、市政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设施;
加快构建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核心,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多元消防救援力量体系;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共同承担灭火救援任务,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落实二十四小时值守联动;
健全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提升职业保障水平,确保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待遇与高风险、高强度职业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