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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检察长:对民营企业,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判个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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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8日,张军检察长在北京大学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专题讲座时,对民营企业保护提供司法保障的精彩解答。

有位同学提问;张检察长您好!我想提的问题是:法院、检察院强调服务大局,这会不会在司法实务中影响到司法公正? 
张军: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我们对司法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的要求。 我们的大局就是国家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比方说民营企业,在当前形势下,国际经济下行压力下,有经济上的违法犯罪,是一样的,该捕就捕该诉就诉,该判实刑就判实刑。
还是有个司法政策作个调节,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判个缓刑好不好啊?我们认为是非常需要。因为民营企业把它捕了把它诉了,这个企业马上就会垮台,几十个人几百个人的就业就没了。

 军多次提到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在3月一次与40多位女检察官、女法官、女律师代表就民营企业司法保护问题举行小范围座谈时,检察长张军表示,在实践中怎样落实好总书记讲的“三个没有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能动作用,帮助民营企业家发展好、走出去,具有特别的意义。

张军表示,今年1月,最高检从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中,精选出4个涉及民营企业的典型案例公开发布,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参照适用。其中一点很明确,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目的是让违法但犯罪情节较轻的企业不致于因为“老板”被诉而彻底垮掉。

7月20日,“大检察官研讨班”在成都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表示,对于涉民营企业家的羁押案件,要坚持每案必审,坚决纠正超期羁押或久押不决。

张军在会上透露,近日最高检部署了为期10个月的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对专项活动和办案中发现以刑事手段插手民营经济纠纷的案件,要坚决纠正;对于涉民营企业家的羁押案件,要坚持每案必审,坚决纠正超期羁押或久押不决,以更为良好的司法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家依法经营、放手发展。

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判个缓刑好不好?我们认为是非常需要的。


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1、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2018)

2、两高两部发布《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

3、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2018)

4、最高院最新发布关于刑事案件三大程序新规【法发〔2017〕31号

5、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6、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

7、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

8、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

9、两院两部:2019年10月21日起,非法放贷以非法经营罪入罪!

石家庄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团队邢克清律师:咨询/委托电话/微信13363119577;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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