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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的”鹿鸣君,这次不妨走慢些

低端硬盘 法学狗的口嗨 2022-03-20


有这样一个有趣的事实,在信息大爆炸的时代,最令现代人担忧的却是无处不在限缩其获知信息的茧房。而不同茧房中人与人之间的仇恨与对立,以无数种理由被强化,从而再一次坚固了这一构建物。

对抗信息茧房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诉诸对话——一种建立在认真对待并努力理解对立观点提出与论证的对话。正巧,“呦呦鹿鸣的鹿鸣君”针对周春梅法官被其同乡残忍杀害一事,依其一如既往的“独立思考”,写下了《最高法的朋友,这次不妨走慢些》这篇令不少法律人与法学学子惊讶与反感的文章。有感于此,本文将在尽量厘清“呦呦鹿鸣的鹿鸣君”文本的论点与论证的情况下,对其文章进行分析与批判。


首先,文章的主旨或意欲证成的结论是什么?

“鹿鸣君”在开头便指出,是“有几许廉价之感”的“匆匆忙忙的‘真相’、声嘶力竭的‘义愤’”,“证明他/她(法律人)所属的那个体系,并未真正地把握法律公正横评的精髓。”换言之,经公安机关初步调查,湖南省最高人民法院周春梅法官因拒绝人情裁判而被同乡向某杀害。而湖南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因此发布公文逾越了法院职能,并违背法治精神。法院仅仅作为一个审判机构,应当在有较为完备的证据链证成事实的指引下,方得以发布任何涉及“真相”或是(价值)判断的公文。这一行为本身也代表了对逝者的否定与不尊重。

鹿鸣君认为,支持其结论的主要论证有以下两项:

1.   社会事实都不可避免地陷入“罗生门”的视角主义陷阱之下,因此,若“我们要相信一个说法,一定要看到完整的证据链。”但结合警方通报发布时间、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时间与案发时间的差值,可以得出所有通报所依据的事实并不一定是完备真相,因为真相的查明总需耗时良久(“我曾经在长沙遭遇一次奇葩的入室盗窃,多少年至今都没有破案……不免有些警觉”)。从而,两院此时发布的通告可能最终没有以真相为依据,是不可取的。特别地,当事人蹲守杀人深谋远虑的做法一定不是正常人的做法,所以很可能其动机不是被拒绝后的愤恨。

2.   法院的职能要求和法治精神也说明了此时两院的通报是不妥的。“法院是审判者”仅仅具备审判职能,因此必须在“检察院的监督,提起公诉后,经过被告方的辩护,法官再进行判定”。现在法院通告为时过早的“定性”,使得后续程序必然会“很尴尬——要么是走过场,要么是自己打脸。”“司法,手握生杀予夺之权柄,岂能不慎?”

这两段论证质量如何?很差。


我们常说,要“先问是不是,再问为什么”。“鹿鸣君”对法院通报的“定性”认知,及其随后阐发的论证,本质上是在立起了稻草人后才得以发生的批判。

就论证1言之,这一论证想要成立,至少还应满足以下几个前提:A.法院通告的目的是为了使阅读通告的人信服某个事实,实现统一某议题观点的效果;B.犯罪嫌疑人行凶永远只可能有一种动机,动机兼是不可兼容的(否则有新的动机并不影响当前调查结果有效性);C.公安、高院与最高院之间的文书沟通与发布,一定是一家唱罢,下家才开始了解事实并发文的复读过程。

前提A成立么?不成立。读下法院通告就知道了。“对杀害法官的犯罪行为表示极大愤慨和强烈谴责。法治社会绝不容许司法权威受到暴力挑衅”这一态度建立在与目前调查实相符合的事实依据上:“经初步调查……(向某)请周春梅为其打招呼而心生怨恨、行凶报复。”这不是判决书,法院并没有说明经初步调查所获得的情况属于终局事实,亦没有试图说服群众这就是真相。通报从头到尾就不在于让“我们要相信一个说法”。此外,从打招呼行为的私人性质出发,也很难相信这一初步调查结果仅仅是公安未经犯罪嫌疑人确认的虚构——而且纵使存在其他动机(动机也不必然影响故意杀人行为的定性,如因爱杀人或因恨杀人),也不会影响这一动机的真实可能性(在犯罪嫌疑人未交代其他动机,而侦查人员也尚未寻得其他显著疑点的情形下,通告作为非裁判文书,用语客观准确),后续的事态发展也并不会被这一文书的任何表述所阻碍。最后,前提C展现出了一种只要其他机构不告诉高院和最高法院,两院就完全不会关心其共同体成员死亡案件发展的荒谬图景,从而文中加粗慨叹的“考虑到写作、汇报、审核的流程,这两个半小时可谓紧凑”“考虑到汇报、制作视频、审核的流程,这一两个小时可谓紧凑”必然是脱离实际与逻辑的妄言。

论证2错误则更加明显。首先,退一万步言之,公安机关发表错误案情通报所产生的社会负面影响丝毫不会弱于法院之通告。公安机关公布其“初步调查”结果,难道对普通人而言就不是一种定性的行为?为什么同样是执公杖者,公安机构就得以成为例外?其次,“鹿鸣君”一系列定性说在根本上进行了非常错误的假设:重大案件法院中的法官,会在个案中因为一份没有既判力的通告,选择忽视所有后续进入诉讼程序的证据,从而以法院尊严之喉舌的身份——而不是“法律的器官”或共和国人民体现在法律中的共同意志——做出枉法裁判。否则就会“很尴尬——要么是走过场,要么是自己打脸。”此类毫无根据的诛心之论,想必任何一位愿意参与本案讨论的理性人都不会当然接受。最后,难道法院无论在什么时候行使的都是审判权么?法院公告难道是利用可能审理本案的法官的审判权发布的么?这并不是一场审判。审判尚未开始。

“鹿鸣君”说 “最高法院今天的斩钉截铁,将失去回转的空间。”而这似乎是在说:在他看来,出于对法治精神形式上的尊重,法官们若以隐而不发并可能导致徇私枉法的愤怒取代公开明示的通告,将为法院裁判争取到更为广阔的“回转的空间”,而这可能是可接受的。


其次,“鹿鸣君”尤其喜爱以某种抽象的话术取代具体的论证:“法院是什么角色?法院是审判者”“法官群体的重大职责,是最大程度地平衡各方,靠近真相……”。法官不一定非得是完全中立的审判者,无论是选择纠问式或是诉讼式刑事诉讼制度,法官职权、地位的变动都并不必然导致不正义的结果。如法国现有的刑事诉讼模式即为纠问式(procédure inquisitoire),调查法官负责有罪或无罪证据的收集。再比如我国的“马锡五审判”,都是法官作为主动介入者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职权主义模式,难道我们能说这些一定都是背离法治的模式?而在对抗式模式中,法官的重要职责也不是“最大程度地平衡各方”并“靠近真相”。现代审判的一切前提都是实定法之规则,而在规则无法完全覆盖时,通过受认可之法律原则进行解释或续造,而不是“最大程度地平衡各方”。在对抗模式下,重要的是证据的呈现、采纳与解释,所有的事实都是负载于证据和法条的裁切下才得以生成,法官也不可能逾越这两条基本线再做接近。“无罪推定”原则就是体现。


现在在让我们看回法院为这一事件所发表的公告与评论:

“对杀害法官的犯罪行为表示极大愤慨和强烈谴责。”

“法治社会绝不容许司法权威受到暴力挑衅!”

“任何戕害生命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围猎法官挑衅司法权威必将受法律严惩!”

法院共同体中的所有人,在其同辈遭此厄运之时,说的是法院将严惩罪犯么?不,她/他们说的是因诉讼纠纷杀害法官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我们应该给牺牲者真正的爱和荣誉,这种爱和荣誉,应给予对共同目标的理解、对艰辛历程的感同身受、对社会进步成效的彼此欢喜。”即便在这句话中,后两项排比的含义并不明晰,我还是想问“鹿鸣君”一句:同样作为常人的法院工作者们,即使在这样的悲痛与愤怒下,还是恪守着作为共和国人民与法律喉舌的器官角色,这难道还是什么“声嘶力竭的‘义愤’”么?


究竟是谁的文章写就得“匆匆忙忙”,谁的说理显示得“声嘶力竭”,谁的疑惑与发声显得“廉价”呢?又是谁一直在利用“若是周春梅法官”云云,则“我的观点”如何会为她所接受?又是谁总是假托着逝者之名,发表若如此,则其心必不得抚慰的“衡平中正、正气充盈”之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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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低端硬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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