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观察】“城镇燃气供销差控制及评价标准”亟待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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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燃气行业在生产经营中形成了很多好的做法,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散见于由燃气从业人员撰写的论文或文章之中,较少有系统性或专门性地总结,这是非常可惜的事情。应该尽快总结出来,以供从业人员学习和利用,从根本上为提升燃气行业的生产经营水平贡献一份力量。《燃气行业供销差管理实务手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时间:2019年1月)是继《燃气行业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实务》(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年6月)、《燃气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与预防》(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时间:2018年5月)之后的再一次尝试,较为系统地描述了燃气供销差的发生起源、存在现状和应对方法。
《燃气行业供销差管理实务手册》的编委会由具有生产实践经历和经验的从业者组成,他们来自不同的燃气公司,包括计量专业公司。本书算是行业内第一本关于供销差管理的专门书籍,也存在诸多不足,但不影响我们的热情和坚持,欢迎大家提供案例和意见,以便于我们在下一次修订时进一步完善和丰富本书,笔者也会继续关注和研究供销差管理,撰写相关的文章论文和大家分享,希望有更多的同行一道努力为行业发展和进步尽一份力。
限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本书的遗憾是仍然没有直面真正的现实,未能把那些丰富的实践案例写进来。那么,就把本书作为一个相互交流如何降低供销差的“药引子”吧。为此,我们已发起编著《燃气计量纠纷与违规用气处理》(暂定名)。
另外,笔者在本书的编写之中,也查询了供水漏损、供电电损等方面的资料,如下:
供水行业一直非常重视漏损控制:CJJ 92《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城镇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工作指南——供水管网漏损管控体系构建(试行)》(建办城[2017]64号,2017年10月11日)、《湖南省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指导手册》(2017年9月)。
电力行业对电损也是很重视的,有行业标准DL/T 686《电力网电能损耗计算导则》以及企业标准《国家电网公司线损管理办法》《南方电网公司线损理论计算技术标准》《南方电网线损四分管理标准》。两大电网公司分区经营,其企业标准效力“约等于”行业标准。
在政府实施成本监或价格监管中,非常缺少燃气供销差管理的行业标准规范,这给燃气公司带来了困扰。新《标准化法》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订最大的调整是在标准分类中,除原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外,增加了团体标准,赋予团体标准法律地位。既然国家大力支持团体标准发展,我们希望有燃气行业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牵头组织编制有关燃气供销差管理的标准规范,来填补这个空白,对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是善莫大焉。本书的编者如有机会参与,也是一次鞭策和提高。
笔者曾经查询一些地方政府对燃气公司实施的成本监审报告,发现有相当一部分燃气公司根本就没有对供销差进行专项管理和统计,有些燃气公司虽然进行了单项统计,但从来没有去深入管理,经过多年滚动变得“面目可非”,好在成本监审机构在实施时考虑了历史原因,手下留情了,一般设定的供销差率一般为2%到4%之间,也算是合理值;但就具体燃气公司而言就是千差万别了,也充分说明了加强供销差管理这项工作已是亟不可待。有效的管理,既可以为燃气公司在成本监审中争取一些合理地利益,也能够系统地提升自身的生产经营水平。笔者之前也多次撰文强调,政府会进一步加强对燃气行业的经济监管和规制;在深化改革的未来,针对燃气行业的监管也会日趋规范、严格和专业。随着成本监审的持续和深入,燃气公司都会也必须重视和改善供销差管理。
就在己亥春节来临前,2019年2月2日,湖北省发改委发布《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就配气价格制定与调整关于供销差的要求做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鄂价环资〔2017〕108号)之十四条“供销差率(含损耗率)原则上按新建管网5%、运行3年(含)以上的管网4%确定。实际供销差率超过规定差率的,超出部分由燃气企业承担;实际供销差率低于规定差率的,降低的损耗由燃气企业和用户共享,即供销差率=实际供销差率+(规定供销差率-实际供销差率)÷2。”改为“供销差率(含损耗率)原则上按新建管网4%、运行3年(含)以上的管网3%确定。实际供销差率超过规定差率的,超出部分由燃气企业承担;实际供销差率低于规定差率的,降低的损耗由燃气企业和用户共享,即供销差率=实际供销差率+(规定供销差率-实际供销差率)÷2。”
随着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政府部门和用户都会更加关注计量公平问题,政府部门是履行监管职责,而用户是基于权利意识。燃气公司对此应该做好管理和技术准备,以适应新的变化和发展。
根据笔者的实践,燃气公司在供销差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也有相当大的改善空间。
除了大型燃气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供销差管理体系,大多数燃气公司没有建立供销差管理体系,也没有安排专人来负责管理,或即使安排了专人负责,但其也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效果不明显。而实践中,大量的小型燃气公司也不具备留住专门的供销差管理人才的条件,这个职责一般都是兼职,这主要看指定人员的学习能力和责任心。从公布的燃气成本监审报告来看,有相当多数量的小型燃气公司对供销差管理处于空白或放任状态。
自国务院实施“放服管”以来,对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不再收费,这使得燃气计量表具的定期检定工作更加难以推进。一些地方检验机构以计量表具登记系统未建立或不完善,或暂停检定工作;或检定用时较之前收费时大大增长;或以检定能力不足,建议燃气公司将计量表具送到其他具有资质的非政府检验机构。即使燃气公司具备计量表具检测能力,但由于资质授权问题,也仅能作为内部控制计量质量而用,对外没有法定效力,在贸易结算方面可能会带来纠纷。从一方面看,反而增大了燃气公司的运营成本,与高质量发展的初衷和要求或存在“南辕北辙”的现象。
燃气公司改革前,大多数都是事业单位,内部组织机构健全(也是产生冗员的因素之一),较大型的燃气公司都有自己的计量检测力量。改革后,相关的支持业务都被剥离,有的把相关的资源(特别是资质)转让了,有的甚至弃之不用(资质不可避免失效),非常可惜。相关岗位的人员也被裁撤或转岗,技术储备流失殆尽。燃气公司更大程度上是作为一个重资产的贸易公司而存在,给人的感觉是一点没有技术含量。
要从根本上实现良好的供销差管理,就必须在管理和技术两方面采取措施。
(一)健全供销差管理组织,成立相应的临时管理机构,制订供销差管理归口管理部门,由各部门负责相应业务环节的供销差管理工作。
(二)在设计、施工和运营各环节规范计量表具选型、安装和工况管理,计量表具处于合理的计量范围和良好的工况。
(三)定期分析供销差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对不同季节、用户等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四)出于人力成本的考虑,燃气公司要加大计量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实施“一人多岗多能”。
(五)要充分认识到,经过检定机构检验过的计量表具是合法的,但从计量准确性上并不能保证,燃气公司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自己的检测技术力量,可以及时发现疑似不准确的计量表具。
(一)和当地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合作,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同时利用其平台培养专业人才。
(二)计量表具供应商可以提供两种服务:授之以鱼和授之以渔。
授之以鱼,即向燃气公司提供计量表具维护和检测服务;授之以渔,即为燃气公司培养计量表具维护和检测专业人才,并可以协助建设检验实验室。
(三)一定区域内的燃气公司可以建立相互合作机制;燃气行业组织也要发挥作用,牵头组织相关燃气公司增加对检定机构的谈判能力,切实维护燃气公司应有的权益。
最后,笔者呼吁政府监管部门对燃气成本监审过程中的供销差率控制要求要循序渐进,与当地燃气公司的历史沿革、经营能力、技术水平等相适应,督促燃气公司从管理和技术两方面下功夫逐步改善。
笔者和其他同行一起正在研究和撰写国内城镇燃气供销差的现状,在不久也将与大家见面,敬请关注。
延伸阅读:
1、再谈燃气供销差(可点击查看)
3、王伟刚,彭知军.关于燃气公司供销差管理审核的实践和探讨,城市燃气,2018(2):35-38 (可在知网等数据库查阅)
4、《燃气行业供销差管理实务手册》:https://weidian.com/p5/decorate/pages/diypage/page-items.php?shopId=420137207&itemType=0&itemIds=2672446804%2C2524291282%2C2690824226%2C2690826172&ifr=pbj_multiItem_3256&wfr=pbj_multiItem_3256_wxh5&share_relation=3e35e1bb98a6b92d_462693299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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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发于天然气新时代
本文作者:
彭知军(微信号:pengm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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