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轶咨询

其他

【彭知军】关于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的思考

博轶咨询专注于天然气/城燃/电力行业的咨询和培训,擅长领域为战略、市场、投资并购等。沟通微信:yangchangxin2018公号小编:Root-liu导语2020年7月下旬,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浙江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官方解读认为“这是全国首个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评估办法。”引起了业内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当然,也有一些人表示了担心。笔者在此就《评估办法》谈一些看法,当然了,这又是属于“站着说话不腰疼”。笔者也提了一些建议,以供参考。一、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缺位久矣《评估办法》制定和发布的积极意义在于,是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在具体操作方面的进一步补充,目的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管道燃气进一步规范和健康发展,比如其中涉及了优化营商环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国内进入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跑马圈地”的阶段,在客观上促进了管道燃气的快速发展,取得了很好的成果。但有关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情况的监管几乎处于空白区域,一些单位获取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之后缓投甚至不投,或者由于安全保障能力不足,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也没有从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监管角度去调查或处罚。至今,少有地方政府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情况进行评估的案例,以最为主要和敏感的管道燃气价格(成本)监审为例,近几年来才得到了较为普遍的关注和重视。由于历史沿革,在管道燃气发展较早的区域,存在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力度不够的倾向,一则在改革之前燃气公司一般为行业主管部门的下属单位,好比“离婚不离家”,行政隶属关系或指导关系没有了,但那种感情基础还是有的,二则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人员和燃气公司的渊源很深,改革之前很多是人员岗位调换存在“旋转门”的现象,三则因为发展较早,一些燃气公司体量大、相对规范,对当地的管道燃气政策和发展的往往占据了优势地位,影响力是很大的。而管道燃气发展较晚的区域,由于监管部门、监管机制和监管能力等配套不足或建设较为缓慢,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监管不能”的现象。当然,燃气公司要谋发展、地方政府要业绩、居民工商要清洁能源,等等,在客观上也促使管道燃气的大干快上,也不可避免在合规方面关注不够、建设不足和监管滞后。这里需要解释的是,在城镇燃气行业改革之前,多数燃气公司的正式员工都拥有事业编制。在浙江省印发《评估办法》之前,福建省住建厅在2014年9月22日发布通知征求《福建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这份福建省征求意见稿和《评估办法》相比,算是一个框架大纲,笔者没有找到评估细则等相关材料,在当年能提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监管事项也算是较为先进的行政监管行为。湖南省住建厅办公室在2019年11月21日也发布了《湖南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征求意见稿)》,向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征求意见。湖南省征求意见稿较福建省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更为细化一些,对主要项目做了进一步分解,也编制了评估细则,同时设置了7个一票否决项,这一点的执行难度是很大的。与《评估办法》相比,在主要内容上的差别不大了。截至本文完稿时未见发布稿(本文完稿时间2020年11月5日)。江苏省较早制定了《江苏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苏建法〔2006〕279号)和《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制度》(苏建城〔2007〕325号)。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2年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进行中期评估,特殊情况下可实施年度评估。笔者查询到:宝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2016年5月11日曾向县政府提交了《关于请求拨付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经费的请示》,请求拨付评估费用20万元。二、《评估办法》的制定单位还很不够《评估办法》是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制定过程中肯定有其他相关部门的参与,仅就印发单位上讲,《评估办法》的制定单位还很不够。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为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一般公众的理解就是管行业的,至于如经济、服务等方面的监管,则是由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来实施的,如这两年受到高度重视的成本监审,则是发展改革(物价)部门来主导的。管道特许经营评估涉及面大、要素多,笔者建议由和管道特许经营监管相关的行政部门都应该作为制定单位,在省级层面统一思想和认识、明确要求,同时也增强评估办法的效力。如果负有监管职能的其他行政部门依据不同的法规或监管职责实施监管行为,是否会导致行政成本过高、数据信息割裂、结果应用效果不佳等,值得进一步研究。笔者认为,提高《评估办法》法律效力位阶短期是难以实现的,可以考虑建立《评估办法》指导联席会议机制,《评估办法》已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建立由政府统筹,各部门协同合作的工作推进机制,成立由市政公用事业(燃气主管)、综合执法、公安、发改、财政、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组成的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具体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建议后来者对这一点加以考虑,比如由负有监管职能的行政部门联合发文。这一点在实践中是很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行政监管既专业精准,又综合协调。另外,笔者认为,如果要使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的认识和实践相对统一,并减少争议或纠纷,最好的办法是起草一份《评估办法》实施细则,一是增强可操作性,二是降低《评估办法》实施的成本。三、《评估办法》有些条款有待商榷《评估办法》作为全国首个针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行政性规范文件,不足之处在所难免。在这里仅摘三四条。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情况是各方行为的结果,政府部门的支持和监管,燃气公司的积极合理执行,也需要社会公众的支持和配合。评分表内基本都是单向给燃气公司打分。某地曾发生按照规划拟建的燃气厂站(各项参数符合标准规范)遭到周边公众反对而被迫取消的情况。有关《评估办法》对有负监管职能的其他行政部门的监管成果引用方面未涉及。当然,前提是要评估引用成果的适用性,财务状况可以考虑结合成本监审,把上市公司下属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作为参考(角度不同,不能直接引用,可作为参考),等等。浙江省是数据大省,这方面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和实践能力,也要注意各种数据的打通和分析,以提高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的质量。在《评估办法》的评估评分标准中,“对照《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TCGAS002—2017),具有健全的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得3分。具有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但制度不健全,得1分。无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不得分。”很多燃气公司完成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达标认证,但依据不是TCGAS002—2017。从实践而言,团体标准不建议作为行政监管的依据。同时,笔者认为,就标准而言,《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2020年11月11日
其他

就天然气直供与卢延国同志商榷

博轶咨询专注于天然气/城燃/电力行业的咨询和培训,擅长领域为战略、市场、投资并购等。沟通微信:yangchangxin2018公号小编:Boyixuetang2018直供,和直销一样,不是新鲜事物,关键在于制度设计和监管。2019年底,我的同事徐士林先生对天然气直供政策做了系统梳理和分析,在《天然气与法律》微信公众号发表了他的成果《天然气大用户直供政策的系统梳理与分析》,他在襄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从事燃气市场开发和管理工作。近日,笔者分别从《中国能源报》和《能源研究俱乐部》微信公众号学习了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党组成员卢延国同志两篇文章《直供:天然气市场化改革的现实选择》和《天然气直供与大用户直购电的比较与思考》,以下分别简称《现实选择》和《比较与思考》。笔者作为城镇燃气行业从业者,拟就天然气直供相关问题与卢延国同志商榷。本文中,天然气行业的范围大于城镇燃气行业的范围。1要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城镇燃气行业改革对天然气行业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如城镇燃气特许经营制度存在部分不适应发展需要的现象,燃气工程安装费不合理的问题,气源拍卖的“卖方市场”,等等,需要各方组织开展调查、研讨和研究,设计出与时俱进的方案,制定或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和促进天然气行业的发展。《现实选择》冒然判定“这一制度(燃气特许经营制度)已成为建立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机制的桎梏”似有不妥,应充分认识到燃气特许经营制度诸多现实和问题背后的历史性、关联性、复杂性。是否成为“桎梏”,也需要进一步论证。深化改革要有全局意识,要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系统性地设计深化改革方案,既有利于促进行业稳定健康发展,也有利于维护改革主导单位的权威性,才能获得深化城镇燃气行业改革的结果预期。2天然气直供是深化天然气改革的结果之一要认识到,天然气直供是深化天然气改革的结果之一,而不是深化天然气改革的途径之一或工具之一。实现有序的天然气直供局面是价格调节和行政监管有机融合作用下的结果,即用户能够自主选择合理的低价。就目前来说,一个重要的事实是要尽快消除在天然气直供中利用气源优势的不正当行为和结果,这个消除过程应由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主导。卢延国同志在《现实选择》提出“《中央定价目录》已释放出强烈而丰富的天然气价格全面市场化信息,应多措并举、坚定不移推进天然气直供。”笔者建议修改为“《中央定价目录》已释放出强烈而丰富的天然气价格全面市场化信息,应多措并举、坚定不移推进天然气价格全面市场化,为实现有序的天然气直供局面创造条件。”3慎言“培育新的市场主体和经营业态”国内行政监管部门、智库、专家等等对国外天然气行业已经做了全面地研究,我们也做了部分借鉴和吸收。国内城镇燃气行业的商业模式简单且传统,《现实选择》提出“培育新的市场主体和经营业态”,笔者认为应先研究外部法律、政策、文化、资源、技术等条件是否具备。如在阶梯气价下允许燃气用户之间的交易,如A用户用不完的低价档的气量可以卖给有需求的B用户,这就需要强大的计量系统来支持,也需要相关的法律、政策予以支持。“培育新的市场主体和经营业态”可能带来“旧疾新病”综合征,问题是我们是否准备好了解决方案?笔者建议,相关创新可以考虑个别地区探索和试点。4进一步发挥价格的调节引导功能是核心大家在价格是深化天然气改革的关键已达成共识。但就如何进一步发挥价格的调节引导功能,路径是什么?机制是什么?等等,尚未明晰。行政监管部门在这方面应有更大作为。通过行政手段直接干预价格,或另建新的价格形成平台或机制,笔者认为不妥。5要坚持城镇燃气行业的有限市场化“曾有机构测算,即便是将居民用气全部市场化,用气支出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幅度完全在可承受范围,若如此,交叉补贴便不复存在,工商业用气价格自然下降,全社会气价水平整体降低。”研究机构可以提出任何观点,但是行政监管部门不能这样做。看看任何一场有关天然气的价格听证会,就明白了必须坚持城镇燃气行业的普惠性和公益性,只能实行有限市场化。工商用户是支撑普惠性和公益性的主要力量之一,要消除“交叉补贴”,只能在更为细化和严格的成本监审结论之下提出,这不是一个单纯的行业问题或专业课题,是一个社会综合课题。天然气直供在具体项目实施中,已经出现了对原有城镇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损害案例,尤其是为了“直供”而直供,即绕道既有城镇管网另起“炉灶”,也就对普惠性和供应性的支撑基础造成了损害,也浪费了社会资源。6要厘清当前天然气需求和供应矛盾的本质长期来看,天然气需求和供应矛盾的本质是门站价格偏高和下游市场可承受价格偏低的矛盾,以及气源供应主体较为单一与下游市场多元化气源需求的矛盾。受疫情影响,短期内是供应充分和市场需求减少(或增速大幅放缓)的矛盾。笔者认为,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内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扩大天然气利用,同时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让更多的人能用得上,让用得上的人能用得好。哪一种制度能更好地解决主要矛盾,我们就应该继续坚持和完善。7强化监管是基本保障不论是何种制度设计,有效监管才能实现设计的目标。有行政监管、行业和企业自律、公众和用户监督等等,就当前的条件而言,主要还是要依靠行政监管。而我们的行政监管提升空间还很大。如,笔者多次呼吁对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燃气企业不能满足其特许经营权范围的用气需求的情况,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加大燃气企业执行特许经营协议的监管和问责力度。作为行政监管部门,应着力于如何依据国内实际构建科学合理的监管机制、有力的监管队伍、有效的监管手段。8天然气和电力的比较天然气和电力的历史、发展、规模、模式等等存在较大差异,单一维度的可比性不强,得到的结果可能较为偏颇。以用户侧为例,供电公司和用户的分界线清晰,而燃气公司和用户的分界线模糊。天然气行业是上游、中游相对集中(三桶油垄断),下游相对竞争;电力行业是上游相对竞争,而中下游相对集中(两网垄断)。笔者建议对天然气和电力的比较应全过程、全方位、全维度,这样得到的结论可能更具有指导意义。我们看到了,近来年,各地各级燃气条例制定或修订中,大多数进一步强化了燃气公司对属于燃气用户的资产管理、使用行为等部分的责任。这与电力领域截然不同,作为行政监管部门应该是否应该对相同或类似的公用事业企业与用户的关系做出同样的要求?笔者是电力行业的门外汉,也关注到部分电力领域的专家对当前的电改成效发表了保留或反对的观点。9关于“LNG点供”的再认识最近几年来,轰轰烈烈的“LNG点供”其本质上就是直供。早在2017年1月,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质量技术质监局、物价局和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编制了《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17〕84号),提出“鼓励工业天然气用户对管道气、CNG、LNG气源做市场化选择,依法推动重点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实现天然气专供。”鲜明地支持“LNG点供”。我们也看到山东省各级政府一直把规范“LNG点供”运行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近日,山东临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违规建设LNG等燃料用气储存使用设施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对该市工业企业违规建设LNG、CNG、LPG等储存使用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形进行集中摸排整治。从公开的工业企业安全事故报道来看,山东省内涉及“LNG点供”的报道较多。“LNG点供”是管道供应的有效补充,但不应使之与管道供应对立起来,我们的行政监管行为在发挥两者优势互补方面应加大引导和监管。以天然气直供作为深化天然气改革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应慎而又慎。
2020年5月7日
其他

【行业观察】关于疫情对燃气行业影响的思考

博轶咨询专注于天然气/城燃/电力行业的咨询和培训,擅长领域为战略、市场、投资并购等。沟通微信:yangchangxin2018公号小编:Boyixuetang2018中共中央政治局2月21日召开会议,研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会议强调,“目前疫情蔓延势头得到初步遏制,防控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要清醒看到,全国疫情发展拐点尚未到来,湖北省和武汉市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详细信息详见延伸阅读。)基于此,疫情还将持续一段时间,其影响还将进一步深化。各级部门、各路神仙等等都在研究、研判疫情对经济、行业的影响。笔者最近就疫情对燃气行业影响有些思考,向大家做个报告。1疫情持续期间的用气量负面影响已经发生,2020年补回来的压力非常大,即使补回来,城市燃气公司的获益非常有限:一是能补回来的用气领域是发电、化工、直供大型工业等;二是为应对疫情对经济的短期冲击,各地降低气价的政策有一定的惯性,城市燃气公司要警惕,可以考虑向政府申请特殊补贴或其它补贴政策,现在就开始准备材料;三是城市燃气公司要继续扩大市场,也必须采取直接让利的措施,要么优惠工程安装费,要么优惠气价;四是短时间内,城市燃气公司小型工业用户、商业用户的变化较大,应收账款压力增大,长期应收账款和新增坏账的风险都在增大,要做好证据收集和诉讼准备。2要评估相当部分用户群体受疫情影响,2020年收入下降预期大或较大,对2020年冬、2021年春的用气量仍有负面影响,以及其间接影响可能会指数级放大,要特别关注已完成“煤改气”的乡镇农村、小型商业。3合理评估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对燃气行业的作用和影响,进一步加强输配侧的自动化建设,可以对标电力行业。考虑在紧急状况下与用户(当事人)以视频语音形式提供服务互动的可能和途径,关于这点,要先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在前作为依据。4城市燃气公司会进一步加大增值服务的开拓力度,扩大收入来源,弥补用气量下降带来的收入和利润“双减”:一是加码推广现有的增值服务产品;二是开发新的增值服务产品,围绕居民用户生活场景的产品会进一步丰富,这期间城市燃气公司和互联网公司的合作会进一步加深,也要对互联网公司保持警惕,城市燃气公司的优势是联系用户的能力,互联网公司的优势是以数据资产为核心的配置能力。5城市燃气公司要加大投入,必须落实冗余设计理念,包括人员配置、硬件投入等。燃气价格成本监审的内容也要调整,一是扩大纳入合理成本的科目;二是认可提高冗余设计落实的成本;三是要减少劳务派遣用工、业务外包等降低成本的措施,加强自有队伍的建设,保障运营可持续的核心能力。这需要城市燃气公司做好解释和争取工作,燃气行业社团组织要加快调查研究,出台一系列有关的标准或指南。6房地产政策“因城施策”的调整力度进一步加大,给部分城市燃气公司带来较为充裕的现金流。同时,地方政府会以恢复和刺激经济发展为核心目标,加大工程安装改革力度,持续推动营商环境优化工作。7深刻理解疫情对产业、人口等影响,经济发达地区、政府治理水平较高地区的产业结构会加速优化,人口吸引力会进一步增强。城市燃气公司要做好市场布局和开发战略规划,在战术层面要采取分类分级营销策略。
2020年2月24日
其他

【博轶学堂】天然气分布式及综合能源项目开发实务

博轶咨询专注于天然气/城燃/电力行业的咨询和培训,擅长领域为战略、市场、投资并购等。沟通微信:yangchangxin2018课程背景2015年底,天然气价格下调0.7元/方:整体供应充足,掀起了一股天然气分布式的热潮,众多新老玩家进场,对各类项目展开激烈争夺。2017年冬:气荒、2018年:工商电价下调10%:特别是《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里“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的一句话,又给热火朝天的市场降了温。2019年某位院士多次提到“不应该发展天然气热电联产”:又在业内掀起新的一波关于“应不该发展气电”的大讨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到底还能不能投?如果一定要投,该怎么投?要注意哪些避开哪些坑?绕不开的经济性问题该如何破?火热的“智慧能源”、“综合能源”、“多能互补”等概念实际应用情况到底如何?他们与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有啥关系?这些问题,都会在本课程中详细解答。课程目标参加培训的学员在学完本课程后将能够理解国家最新能源战略和相关政策了解综合能源供应业务最新发展趋势和业务模式掌握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基础知识掌握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开发的全流程实务操作要点,包括:项目开发流程,筛选项目,技术方案,商务模式,经济性评价等。了解国内目前典型分布式能源项目运营情况最终让学员具备独立开发天然气综合能源项目的实操能力适用对象1各类已经开展天然气综合能源业务的能源企业、燃气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项目开发人员2各类准备开展天然气综合能源业务的能源企业、燃气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项目开发人员3准备进入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或综合能源业务领域的咨询、设计、施工、设备销售和制造等服务机构的管理者、项目开发人员4
2019年8月15日
其他

【博轶学堂】天然气工商客户/“煤改气”项目开发实务

博轶咨询专注于天然气/城燃/电力行业的咨询和培训,擅长领域为战略、市场、投资并购等。沟通微信:yangchangxin2018课程背景中国天然气行业,正在发生剧烈的变革,替代能源、能源服务、点供/直供都在抢在下游城市燃气企业的市场。客户求着供气的时代一去不复返,天然气行业市场开发进入了激烈竞争的时代。作为城燃企业,你还能从竞争环境下争夺客户么?2013年,大气污染防治“国十条”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中央政府正式向恶劣空气环境宣战,正式将煤炭作为重点治理对象。2018年“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更是掀起新一轮的环保风暴和禁煤高潮。2019年国家发改委针对“煤改气”的“征求意见稿”,更被认为是给煤改气刹车。那么“煤改气”市场到底将何去何从?政策方向是真的转向了?“气荒”是否会重现?煤改气项目还要不要大力开发?什么类型项目可以做,什么类型的项目不能做?在行业巨变、竞争激励的今天,市场开发人员的实战能力急需提高。只有占领终端客户,以市场为导向,天然气企业才能站稳脚跟、取得佳绩、发展壮大。不重视市场开发的天然气公司,未来的日子将会举步维艰,甚至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大计。这些问题,都会在本课程中详细解答。课程目标参加培训的学员在学完本课程后将能够清楚了解市场营销理论体系,深刻认识竞争环境主动开发市场的重要性掌握常见工商客户特点,学会常见工商客户开发要点和技巧掌握常用市场开发工具和基础知识具备常见工商市场开发测算能力、编制工商客户商务方案能力清楚了解国家能源政策宏观背景掌握“煤改气”政策要点和整体市场特点掌握常见“煤改气”客户特点,学会开发要点和技巧掌握常用开发工具和基础知识,具备市场开发测算能力适用对象1天然气企业总经理、市场副总/总监/经理、一线市场开发人员等2金融行业的天然气、城市燃气板块的研究员、分析师等课程大纲第一部分市场营销理论概述第二部分天然气市场概述第三部分市场开发基础知识第四部分
2019年8月15日
其他

【博轶学堂】天然气市场化改革和城燃公司突围

博轶咨询专注于天然气/城燃/电力行业的咨询和培训,擅长领域为战略、市场、投资并购等。沟通微信:yangchangxin2018课程背景2017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下发《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拉开了中国新一轮油气体制改革的大幕。天然气行业的改革的大方向是“市场化”,总体思路是“管住中间,放开两头”。2017-2019年国家密集出台了天然气行业的改革政策和措施,整个行业处于巨大的变革期:上游,管网将从三大油独立出来,组建国家管网公司,使得天然气的供应、管网、市场等方面都将发生变革,对整个行业的格局及业态发展都产生深远影响。下游,城燃公司正面临日益严格的监审和反垄断调查。就城燃行业而言,在国家坚定推进油气体制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下,特许经营权体制下的城燃公司正面临着来自宏观环境、微观市场、行业变革、跨界竞争四大方面的压力,过去多年已经习惯的好日子一去不复返!面对压力和挑战,城燃公司的领先者们早已主动创新,积极尝试在产业链延伸、延伸业务、综合能源供应商三大方向上转型和入围。这些经验,不管成败,都值得所有城燃行业的同仁们学习参考。本课程都会给您一个满意的答案。课程目标参加培训的学员在学完本课程后将能够清楚了解中国天然气和城市燃气行业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掌握产业链上中下游各方的盈利模式和核心竞争力掌握天然气体制改革的核心政策要点,了解后续改革的房展方向深刻理解国家管网公司成立后对行业产生的深远影响深刻理解城燃公司面临的各种压力熟悉业内领先公司的创新和转型方法和案例提升对行业全貌认知度,开拓创新思维和能力适用对象1城市燃气公司高管、中层管理者,战略、市场方向从业者2天然气公司高管、中层管理者,战略、市场方向从业者3金融机构中天然气、城市燃气行业的研究人员4
2019年8月15日
其他

【博轶学堂】城市燃气特许经营项目投资并购实训营

博轶咨询专注于天然气/城燃/电力行业的咨询和培训,擅长领域为战略、市场、投资并购等。沟通微信:yangchangxin2018课程背景中国城市燃气行业经过30多年高速发展,截止到目前,全国已签约的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约有3600个(项)。城市燃气已成为国内为数不多的挣钱的公用事业行业,在过往造就了一批燃气造富神话。近年来,特许经权的交易价格更是屡创新高,越来越多的公司、资金想进入城燃行业,在这个“香饽饽”上分一杯羹。而另一方面,但城燃企业享受着天然气行业快速发展的红利,又要承受由国内外经济环境和法律政策环境变化带来的多重压力。在剧烈变化的大环境下,特许经营城市燃气项目的投资并购该怎么做?还能不能收项目?随便一个县级城市的交易对价过亿,到底贵不贵?买家怎么避开常见的坑?卖家怎么才能卖出一个好价钱?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地方政府权力的失范,企业在行使该权利时不仅会受到其他企业的侵犯?大用户直供、LNG点供的挑战,而且将面临政府的重复授予、地方保护等困境又应如何化解?本课程都会给您一个满意的答案。课程目标参加培训的学员在学完本课程后将能够了解城燃行业的发展历程和行业特点,理解城燃的核心商务模式,
2019年8月15日
其他

【政策观察】一起读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点评

博轶咨询专注于天然气/城燃/电力行业的咨询和培训,擅长领域为战略、市场、投资并购等。沟通微信:yangchangxin2018点评/彭知军点评部分文字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点评部分文字仅代表点评人的个人观点。政策原文来源:重庆人大网http://www.ccpc.cq.cn/home/index/more/id/215299.html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48号《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已于2019年5月31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6月18日
其他

【行业分析】马后炮:燃气初装费到底怎么了?

博轶咨询专注于天然气/城燃/电力行业的咨询和培训,擅长领域为战略、市场、投资并购等。沟通微信:yangchangxin2018序言近期天然气行业的热点事件频出,公众号小编博轶同学每每提醒、催促:“我们可以写一篇”,但经常是俗事缠身,难以成文。于是就有了这个“马后炮”系列,笔者姑妄言之,读者姑妄读之。1热点事件事件一:重庆取消初装费2018年9月29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按照当前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精神,删除了征收用气初装费的规定”。此事经媒体报道后,迅速发酵,导致在香港上市的几大燃气公司股价持续下跌,跌幅约10%。事件二:湖南统一“居民安装费”1800元/户2019年1月25日,湖南省发改委公布了《关于将居民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更名为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9〕45号)》。该通知除了更名,更主要的目的是明确“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省辖市不分新建住宅还是原有住宅新装天然气每户不超过1800元”。此文件一出,城燃同仁们的叹息声此起彼伏。大家都已经对“安装费”下调有了心理预期,但是没想到湖南这么狠,直接降到2000元以下。2“初装费”的前世今生常见“初装费”有两种含义。第一种是指向用户收取一定比例的红线外调压站、市政配气管网等公用设施的建设费用。常见的名称有初装费、碰口费、开户费、入网费等。按上世纪80年代政策,燃气市政公用设施本应由地方政府拨付“城市燃气基础设施配套费”或燃气公司自行投资建设,但当时城燃企业都是地方国企或事业单位,且都亏损,政府和燃气企业资金有限,故将部分费用转嫁给终端用户分摊。2001年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规定,因开发商在拿地时已经缴纳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电、气、热等企业不允许再收取“初装费”。之后,城燃公司陆续改制,经济效益提升,各地陆续取消了此种意义上的初装费,2010年之后,全国绝大部分城市已经停止收取。第二种是指向用户收取的红线内燃气专用设施的相关费用。常见名称有报装费、接驳费、安装费、工程材料费等。根据《物权法》,此项费用由用户承担较为合理,但因燃气的专业性和安全性要求较高,行业惯例是新建楼盘由开发商统一向城燃公司支付代建费用,城燃公司采购材料、施工安装,开发商一般将此费用打入房价,最终由购房者承担。此项收费毛利较高,是城燃公司的重大利润来源,目前各地收费标准大多在2500-3500元/户之间,由地方政府自行定价。随着国家“反垄断”和对城燃行业的监管日益严格
2019年3月12日
其他

【行业观察】“城镇燃气供销差控制及评价标准”亟待编制

博轶咨询专注于天然气/城燃/电力行业的咨询和培训,擅长领域为战略、市场、投资并购等。沟通微信:yangchangxin2018国内燃气行业在生产经营中形成了很多好的做法,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散见于由燃气从业人员撰写的论文或文章之中,较少有系统性或专门性地总结,这是非常可惜的事情。应该尽快总结出来,以供从业人员学习和利用,从根本上为提升燃气行业的生产经营水平贡献一份力量。《燃气行业供销差管理实务手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时间:2019年1月)是继《燃气行业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实务》(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年6月)、《燃气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与预防》(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时间:2018年5月)之后的再一次尝试,较为系统地描述了燃气供销差的发生起源、存在现状和应对方法。《燃气行业供销差管理实务手册》的编委会由具有生产实践经历和经验的从业者组成,他们来自不同的燃气公司,包括计量专业公司。本书算是行业内第一本关于供销差管理的专门书籍,也存在诸多不足,但不影响我们的热情和坚持,欢迎大家提供案例和意见,以便于我们在下一次修订时进一步完善和丰富本书,笔者也会继续关注和研究供销差管理,撰写相关的文章论文和大家分享,希望有更多的同行一道努力为行业发展和进步尽一份力。限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本书的遗憾是仍然没有直面真正的现实,未能把那些丰富的实践案例写进来。那么,就把本书作为一个相互交流如何降低供销差的“药引子”吧。为此,我们已发起编著《燃气计量纠纷与违规用气处理》(暂定名)。另外,笔者在本书的编写之中,也查询了供水漏损、供电电损等方面的资料,如下:供水行业一直非常重视漏损控制:CJJ
2019年2月18日
其他

【行业观察】2018年天然气十大事件及点评

重要声明本文所列2018年天然气行业十大事件,是按照不公开、不透明、不公认的“三不原则”,完全由笔者个人主观选择、主观评价、主观排名,并且排名分先后!各位看官:认同的,欢迎转发扩散;不认同的,不接受批评指正。忙碌一年,图个乐儿。TOP10
2019年1月3日
其他

【行业热评】重磅要闻!国务院发文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

9月5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首先对天然气的地位做了界定、对我国天然气行业的问题和困难做了简述。这是国家层面的官方定位,值得业内关注。“意见”提出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三条基本原则:一、产供储销,协调发展;二、规划统筹,市场主导;三、有序施策,保障民生。“意见”从“加强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促进天然气供需动态平衡”和“深化天然气领域改革,建立健全协调稳定发展体制机制”两大方面提出了十条措施:一、加大国内勘探开发力度;二、健全天然气多元化海外供应体系;三、构建多层次储备体系;四、强化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互联互通;五、建立天然气供需预测预警机制;六、建立天然气发展综合协调机制;七、建立健全天然气需求侧管理和调峰机制;八、建立完善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体系;九、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十、强化天然气全产业链安全运行机制。十条措施之下的具体内容,大部分是发改委、能源局等国家部委已下发的专项政策的集成和汇总,全新的提法不多,更多的是从国务院的高度再次强调和明确分工和责任。笔者从“保供”和“改革”两个角度,将本次“意见”中一些重要的、新的具体提法摘要如下:保供主题(1)对“煤改气”继续强调“以气定改”;对北方清洁供暖继续强调“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油则油”的“四宜原则”。(2)明确提出2020年国产气的目标是2,000亿方。(3)对储调设施建设,要求“集约化规模化运营,避免“遍地开花”,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合资合作建设储气设施”,并要求根据新的储气能力标准修订《城镇燃气设计规范》。(4)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重点强调“环渤海地区LNG储运体系实施方案的各项目”要加快落地。这是唯一一个具体点名的项目。(5)再次强调,天然气供应要“全面实行天然气购销合同制度”。未来,保供只保合同气量,城燃公司一定要算好合同气量。改革主题(1)加大中央财政的补贴和支持力度,“对非常规天然气补贴政策延续到“十四五”时期,将致密气纳入补贴范围”,“对重点地区应急储气设施建设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支持,研究中央财政对超过储备目标的气量给予补贴等支持政策,在准确计量认定的基础上研究对垫底气的支持政策”,“研究根据LNG接收站实际接收量实行增值税按比例返还的政策”。(2)再次强调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生活用气和大气污染严重地区冬季取暖散煤替代。”(3)强调降低省内管输费、城燃“供用气领域服务性收费水平”,并“鼓励用户自主选择资源方、供气路径及形式”。也就是一方面要求各省管网、城燃公司降气价,一方面鼓励大用户直供、点供。终端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4)“建立天然气保供成本合理分摊机制,相应应急支出由保供不力的相关责任方全额承担,参与保供的第三方企业可获得合理收益”。这是个新提法,未来,未完成保供任务的企业,除了“被批评”,可能还要拿出真金白银来补偿了。在北方地区供暖季将陆续到来之际,由国务院发文,将各专项政策汇总集成,再次强调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足以说明国家对“保民生”、“保供暖”的重视程度,也说明天然气在国家能源结构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希望,天然气行业的各方都能顺利“过冬”。附录:《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原文本文首发于天然气新时代本文作者:温馨提示如果你喜欢本文,请点赞,请分享朋友圈。
2018年9月5日
其他

【行业观察】热评!海油“窗口期”交易详情重磅出炉!

继8月27日的预公告后,8月31日,中海油气电集团贸易分公司通过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发布了“关于进口LNG窗口期交易首期试点安排的公告”。据该公告,交易安排详情如下:卸载接收站:中海油粤东LNG接收站窗口期:10月22日-26日,具体时间双方协商卸载量:3.0
2018年8月31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其他

【行业要闻】接收站对外开放,海油迈出关键一步!

编者按:全文共1,200字,阅读约需要3分钟本文首发于天然气新时代8月27日,中海油气电集团贸易分公司、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联合发布“关于公开提供“进口LNG窗口服务”预公告【交易中心2018(9)号】”。公告内容很简单:预告中海油将会在上海交易中心挂牌交易“进口LNG窗口服务”,交易时间为“9月份”,卸载窗口期为“10月份”,卸载地点为“中国南方某LNG接收站”。公告原文请见下图。
2018年8月29日
其他

【政策观察】油气管网设施开放,这次是认真的!

编者按:全文一共3,100字,阅读约需要5分钟。本文首发于天然气新时代欢迎联系沟通转载事宜导读8月3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和“办法”的《起草说明》,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因对油行业不甚了解,以下笔者仅对“办法”中与气相关的内容做个白话翻译版,并谈点个人理解。出台的背景背景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2017年5月)的要求“完善油气管网公平接入机制,油气干线管道、省内和省际管网均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背景二:通过天然气管网设施互联互通和公平开放,推动今年4月底出台的“储调新政”落地(详细解读请点击阅读本公众号此前分析文章:几家欢喜几家愁
2018年8月6日
其他

【政策观察】减煤不一定增气,打铁还需自身硬

导读6月27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简称“三年行动计划”),引发行业热议,特别是文件中“减煤增气”的表述,让大家非常兴奋。诚然,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底层逻辑是:减少煤炭消费总量、用清洁能源来填补缺口。但是,减煤不等于必然增气,清洁能源不仅仅是天然气,还有水、核、风、光、生物质、地热等,煤碳清洁利用也属国家政策鼓励之列。更何况,2017年冬季“气荒”,使得各级政府和客户对天然气的保供能力心存疑虑。减的煤,能有多少变成气,关键在于天然气行业能否让各级政府和客户重拾信心,消除“气荒”对天然气供应和价格的负面预期。三年行动计划”和“大气十条”1、三年行动计划是大气十条的升级加强版2013年9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简称“大气十条”),管辖期到2017年底。全文十条35项措施,近万字。“三年行动计划”管辖期是2018-2020年。不含“总体要求”,全文九条36项措施,1.5万字。把握未来,需要了解过去。我们看看“三年行动计划”和“大气十条”的异同及演变过程。
2018年7月18日
其他

【政策观察】江湖再无“民用气”!——国家天然气门站价新政分析

编者按:全文一共6张PPT字,阅读约需要4分钟2018年5月25日,周五,国家发改委官方网站公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以下简称:794号文),并同步公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答记者问”的政策解读文章。居民和非居民天然气门站价的“双轨制”,业内各方一直颇有微词。省门站居民价格是2010年确定的,至今未调整,中石油中石化多次表示民用气价“倒挂”。终端民用售气价也被地方政府牢牢地控制住,有的城市甚至超过10年没有调整。即使在冬季保供期间,终端民用气价也很难调整。而对于城燃公司而言,对民用客户付出的安全和服务成本是最高的,民用气销售对大部分城燃公司是微利甚至亏损的。而到了冬季“气荒”保供时,民用气是排在优先第一位的。2017冬气荒结束后,上中下游齐喊“痛”,都亏。大家都是靠着“企业的社会责任”,从“讲政治,保民生”的角度,来撑过这个冬季的。长期,难以为继。从国家的角度,推进油气行业市场化改革的决心已定。能源主管部门在4月底出台储调新政后,一个月内再出并轨新政,旨在进一步理顺上游价格体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2018年5月28日
其他

【政策观察】几家欢喜几家愁 :天然气储气调峰新政对各方影响分析

编者按:全文一共10张PPT,阅读约需要5分钟2018年4月27日上午,“采暖季”刚结束,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三位司局级正职联袂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并宣布已于26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27日下午,该文件即在发改委官方网站公布。早在2014年,国家就针对天然气储气调峰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进展缓慢。去冬今春,全国大范围突如其来的“气荒”问题,引起了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主管部门在大力解决保供燃眉之急的同时,更加希望能从根源上解决隔几年就来一次“气荒”问题。于是这份责任划分更加明确、指标要求更加具体、惩戒措施更加严厉的文件应运而生。“一石激起千层浪”,业内议论纷纷。就笔者看来,该文件的出台,对业内各方的影响可谓几家欢喜几家愁:对于供气企业,利好更多;对于城燃企业,可能会危及特许经营权;而对地方政府,又多了一份可能严厉问责的担子。本文首发于天然气新时代附发改委官方链接:1.印发《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的通知:http://www.ndrc.gov.cn/zcfb/gfxwj/201804/t20180427_883777.html2.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相关情况新闻发布会:http://www.ndrc.gov.cn/xwzx/xwfb/201804/t20180427_883867.html温馨提示如果你喜欢本文,请点赞,请分享朋友圈。
2018年5月3日
其他

【行业观点】关于燃气行业智库建设的一些思考

编者按:全文一共3,200字,阅读约需要5分钟在燃气行业发展和改革的过程中,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研究机构的观点,更需要来自燃气行业本身的声音,而且是有组织的声音。燃气行业有很多现象和问题值得、需要被研究,现有的研究力量需要被组织和激发,同时吸引新鲜力量,以期为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思路。本文从国内智库建设的机遇,分析了燃气行业面临的问题,提出了应该尽快构建权威行业智库的建议。本文首发于天然气新时代智库建设和发展迎来历史性机遇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并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发布。我曾向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及(时任)秘书长迟国敬先生寄送了有关的建议《关于建立和发挥燃气行业智库的作用,增强中国城市燃气协会的影响力,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建议》。这是基于"十二五"以来,国内智库发展较为迅速的背景下提出的,不论是官方的或民间的智库都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调整自身的定位和方向,发出自己的声音,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局面;同时,国内智库建设和发展与欧美发达国家智库的水平还有较大差距,不论是独立性还是影响力。国内至今尚无以燃气行业为主的智库。燃气行业发展需要智库支持燃气行业自公用事业改革以来,天然气利用规模得到了快速增长,应用领域也更加广泛,也产生了各种新问题,尤其以政策、监管类等方面突出。目前,能源领域正发生着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城镇燃气处于利用末端,且体量较小,和煤炭、石油、电力等行业相比,各方面都处于弱势。加之城镇燃气集中度不高,难以发出统一的声音。天然气相关的智库也主要是“三桶油”的研究院及依托相关大学的研究机构。有关城镇燃气的研究则较为分散,且多从研究人员所从事的专业或所供职的单位、机构、公司等角度出发,具有一定的倾向性和专业性,交叉融合不足,对实践性问题研究得不深入,难以对行业形成有力、有利的指导。比如,有关燃气特许经营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学术界和法律界,而作为主体的政府监管部门和城市燃气公司对此研究的并不多见,出现了偏重于理论研究和案例分析的现象,而对燃气特许经营实践和操作缺少研究,给人的印象是,国内燃气特许经营尚未形成完整的、系统的运作体系,拿到燃气特许经营权就像通过A股IPO一样,简直是一劳永逸的;当然,实践中因燃气特许经营权引发纠纷的案例非常多,原因和形式也各异,从另一方面也充分说明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市场价值。笔者注意到,有关于城市燃气公司因自身不足应依法退出燃气特许经营的案例极少。《松原市“7·4”城市燃气管道泄漏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显示,“浩源燃气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燃气设施保护不到位,应急管理工作缺失。”表明浩源燃气公司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能力存在严重不足,其主体资格已经不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仅从安全管理方面进行处罚则显得避重就轻,还应该考虑从特许经营监管方面进行追责。类似浩源燃气公司这种情况的欠发达县域燃气公司数量不少。又如,自工商总局下发《工商总局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的公告》(工商竞争字[2016]54号)以来,各地工商行政部门对燃气公司进行了前所未有的调查和处罚。燃气公司或行业协会也在不同场合和层面进行陈情或申诉,但迄今,并未见到燃气公司联合起来进行系统地研究,展示具有说服力的成果;个案的陈情或申诉是很无力的。另一方面,经济、法规、政策和市场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燃气特许经营也面临着诸多质疑和不满,笔者认为诸如现在正在进行的价格改革、成本监审等都是对原有燃气特许经营的修正或补充。比如,之前燃气特许经营的估值里就包括接驳费(或初装费)收取的预期,但近年来各地都在推进接驳费限额或并入房价等,对已经取得燃气特许经营权的燃气公司受到的影响很大,尤其是新成立或处于初始发展阶段的燃气公司。再如,乡镇农村“煤改气”以及LNG“点供”带来的燃气特许经营问题已经出现,一些燃气公司以此为契机获取空白市场或进入其它燃气公司的特许经营范围,是否应该被授予特许经营权?获取或授予程序是否符合现行法规政策?与现有的特许经营权经营者的利益如何调整?还有,在国家层面全力推动和扶持电动汽车产业的背景之下,燃气在车船动力领域该如何应对?这不是某一个燃气公司能够组织研究并形成具有影响力的政策建议的,需要官(政府)、学(各研究机构)、实(燃气公司)、用(市场和用户)等共同参与。燃气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已经出现的和未来将会的,不限于以上现象和问题,都需要有以燃气行业为主的智库进行长期跟踪和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参考。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