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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好《民法典》之合同解除权二三事

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已经有不少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则,包括合同法总则关于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则和分则中有关各个典型合同解除的具体规则。本文从《民法典》出发,拟就合同解除权的概念、类别等进行介绍,同时站在国有企业的视角,浅析如何更好地行使合同解除权。

一、合同解除权概述

(一)合同解除权的分类

1.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在一般情形下,法定解除条件出现时,合同并不因此自动解除,只是产生了当事人一方的合同解除权,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解除权就成为合同是否产生解除效力的关键。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效力仍继续存在,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只有在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时,也就是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当事人,才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2.合同的约定解除权。《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的约定解除,包括当事人双方事后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权两种情形。前者只需要双方都已在订立解除合同协议时知晓合同解除的事实,合同于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解除时间解除,无需履行通知程序。与法定解除权情形一致,具备约定或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1.《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首先,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形成权必须通过行使才能产生效力,所以不论是法定解除权还是约定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方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其次,解除权是有行使期限的,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二、企业如何更好地行使合同解除权

作为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订立、履行大量不同类型的合同,因此也更常面临合同的解除。不论合同是什么类型,也不论是我方想解除合同,还是对方想解除合同,或者双方都想解除合同,亦或是一方想解除合同而另一方不想解除合同,即所谓的合同僵局等情形,我们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着手,更好地行使合同解除权。

(一)增加合同约定解除条款

根据前文可知,合同的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顾名思义是法律所规定的,不以双方意思自治为转移。因此,想要更加积极主动地对合同解除权进行行使,应当注重在合同的拟定过程中约定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具体情形。以我司为例,作为买方与卖方签订货物《采购合同》,合同明确约定“2023年4月30日前20000 吨货物必须运往买方料场,否则买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对方延迟供货导致违约,我司基于上述条款向对方送达了《合同解除函》,通过及时解除合同,避免产生更多的履约风险。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关于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发出的解除通知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民法典》未作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相关裁判观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般不得撤销,因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生效即已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为保护相对人的合理信赖,解除合同的通知一般不得撤销,除非相对人同意。所以公司或者业务部门要谨慎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当先与对方充分协商再确定是否解除。

(二)明确关键条款含义

当事人双方因为疏忽大意或者基于合作信赖,在约定合同条款时未明确约定合同中的关键条款,或者对有歧义的合同条款不予以确认,如约定的是“定金”还是“订金”、合同价款是否含税、是否需要先开发票,或者未明确约定产品规格、质量标准、验收标准导致无法认定是否违约等,从而引发争议导致合同僵局。为此,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定要对双方认为的关键条款进行含义的确认,以此规范双方的行为,降低产生争议的风险,也更有利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三)积极提出异议

合同履行中,当我方作为违约方时,享有解除权的对方以通知的方式要解除合同,我方应当如何应对?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提出异议。

1.实体方面:(1)在约定解除的情况下,约定解除的条件未成就;(2)当事人并未表示不履行主债务;(3)当事人一方并未迟延履行主债务;(4)当事人一方的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并不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所期待的利益;(5)并未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发生了不可抗力,但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等。

2.程序方面:(1)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债务并不严重影响合同目的的,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没有催告履行;(2)主张解除合同的当事人迟延行使解除权导致解除权消灭;(3)主张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并未履行通知义务。

四、结语

国有企业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学好用好《民法典》,在遇到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时,需要综合考虑国有企业的特殊性、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以及保护合同双方权益的原则。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过程中,应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同时注重与对方的友好协商和合作,以寻求合理、公平、互利的解决方案。

供稿 | 风控部 李辛欣、余  涵 

云南交投集团现代物流公司”投稿邮箱:ynjtxdw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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