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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讨 | 赵天红 关于值班律师制度的几点建议

赵天红 中外刑事法学研究 2023-10-09

编者按:2020年6月9日,第二届大名府检察论坛暨“认罪认罚案件值班律师有效参与”学术研讨会在大名召开。此次研讨会采用了视频会议与现场会议两种方式,分为上下两个半场进行。上半场由《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刘桂明主持,连线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专家、教授,进行了讨论和点评。下半场会议,来自审判、检察、辩护、法学院的法律同仁参与了讨论。


与会者主要围绕认罪认罚案件值班律师性质定位、值班律师的诉讼权利、值班律师职权保障、值班律师权利侵害救济以及值班律师的选任与考核等主题展开讨论。


针对上述主题,与会专家从学术的角度展开理性讨论,对值班律师制度和机制提出问题、总结经验、凝聚共识、展望未来,以期从理论上进一步深化认识,在实践中进一步理清思路,为认罪认罚与值班律师制度改革提供提供学术上的参考。


本期推送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周颖检察官、中国政法大学吴宏耀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卫跃宁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郭志媛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赵天红教授关于此热点问题的学术观点。

【主持人】刘桂明

《民主与法制》

周刊总编辑 

前面四位嘉宾的发言,对认罪认罚、值班律师、有效参与三个关键词都做了深入而全面的解读。那么如何评价这个解读呢,现在有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赵天红教授进行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 赵天红


刚才听了几位发言人的发言之后,我有很多感触,收获也很大。尤其是研讨会最开始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周颖主任从最高司法机关层面所做关于值班律师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政策解读,对于全面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值班律师的定位和权责范围很有帮助。可以看出,两高三部对于值班律师的问题非常重视,从制度的构建上做了很多工作,相关的指导性意见对于认罪认罚、值班律师、法律援助方面很具有操作可能性。尤其是周颖主任提到的今年正在组织会签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其中很多内容对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工作思路,我特别期待这个《工作办法》能够早日出台。


有关值班律师的问题,是我们很早就关注的一个问题,尤其是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的吴宏耀教授很早就关注这个问题。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的试点过程中,宏耀教授带着我还有一些研究院的同事,包括学生做了很多的调查和试点工作,也形成了很多成果,由于今天时间有限,宏耀教授就值班律师问题没有更多地去展开,希望以后有机会再就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在今天的发言中,各位教授从各自的角度谈了认罪认罚与值班律师参与的问题,包括值班律师的定位、值班律师的价值、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的权利、普通法律援助律师与值班律师的关系等等,这些问题都是目前学界非常关注的问题,也是在制度层面亟待解决的问题,各位教授的观点对我很有启发。卫跃宁教授在谈到认罪认罚时,还就前一段时间学界关注的余金平案谈到了自己的思考,这也是认罪认罚制度本身所衍生出来的一个需要司法去解决的问题,随着对余金平案讨论的热度降低,案件也许已经慢慢地淡出了人们的视野,但是关于该案的思考具有很大的理论价值。


关于认罪认罚与值班律师参与问题,我想针对各位教授的观点谈一些自己的意见。


第一,关于值班律师定位的问题。值班律师从产生到发展一直到现在正式写到刑事诉讼法中,有一个艰难的发展过程。最开始,我们在做值班律师试点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值班律师的定位,值班律师到底能做什么,是否可以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记得当时很多地方的看守所都设立了值班律师办公室,但是对于值班律师办公室能否设在看守所里面却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值班律师办公室可以,有的却只能设在看守所外面,由于值班律师只能在看守所外面,其能做的最多只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提供法律咨询,实际上也无法完成值班律师应当承担的任务。随着值班律师试点的深入、认罪认罚制度的发展以及对值班律师价值定位更深一步的研究,我想值班律师的定位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值班律师就是类似于一个急诊科的医生,急诊病人来到急诊室以后,急诊科的医生首先进行简单处理,确定病情所属类别后,由各专业科室医生进行进一步的救治。当然,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值班律师不应仅仅是一个急诊科医生的角色定位,他承担着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的责任,有效发挥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的作用,就要全面了解案情,如此,才能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正确的程序选择,从更深的层面讲,这种程序选择的建议更类似于是实体权利的处分建议,值班律师的作用定位就不仅仅是签署具结书的见证人,因而,值班律师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就非常重要。


第二,关于值班律师转化为辩护人的问题。在刚才的讨论中,有教授提出了将值班律师转化为辩护人的问题,这个方案可以解决值班律师在先行法律规定框架内不是辩护人所导致的权利不足而不能有效行使辩护权的问题,在解决辩护人身份和权利方面,这是一个很好的思路,但有一点,我认为这种身份的转换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效率,认罪认罚制度的设立,目的之一是诉讼效率,如果从值班律师转换为辩护人,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诉讼效率,如果从兼顾诉讼效率和被告人权利保护方面,还不如在值班律师的权利规定上进行扩充。


第三,关于值班律师适格的问题。前面大家都谈到了值班律师的职责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其中认罪认罚的程序选择和对案件处理提出的意见涉及对全案的理解和把控,尤其是复杂案件对律师的能力要求就更高。所以,担任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值班律师的选任应该是具有一定执业年限,具有一定执业能力的人,一般来讲,最少应该是具有三年或五年执业经历的人,才可以担任、胜任。实际上,法律援助中心在指派律师担任法律援助辩护人时,已经根据案件的审级和复杂程度对指派的律师做了执业年限的要求,担任认罪认罚程序中的值班律师也可以参照这个做法执行。我的建议是把值班律师进行分类:一类是进行一般性的普法咨询的值班律师,另一类是作为认罪认罚程序中签署具结书时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根据承担工作性质的不同,对值班律师的执业年限做不同的规定。


最后一个问题,关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人才短缺的问题。的确,这个问题在很多地方都有,尤其是西部地区这个现象更为突出。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刚才各位专家也提出了很多的意见。目前,很多法律院校都有开设法律诊所课程,我和吴老师在中国政法大学也开了这门课程。法律诊所的学生很多已经通过了法律执业资格考试,初步具备了执业能力,但缺少实践锻炼的机会,我的一个想法就是在承担法律咨询任务的值班律师当中,给这部分学生颁发一个特别执照,允许他们加入到法律咨询队伍中,这样一方面也可以使学生尽早进入社会,给他一个提升自己法律援助服务能力的机会。另外一方面也可以解决我们在一些尤其是西部偏远地区法律援助人才短缺的问题,一举两得。


刘桂明主编



谢谢赵老师!


刚才,赵老师对一位检察官与三位学者的精彩分享,做了一个完美的概括和总结。她在点评当中用了一个词叫做“进步”。我觉得,我们今天开这个会就是一种进步。这个进步,既是形式意义上的进步,更是内容意义上的进步。


我刚才讲了,这一次讨论的题目看起来好像是一个小题目,其实是一个大题目。在讨论中,我们发现,大题目中有小题目,小题目里有大题目。最重要的是,与这个鼎鼎大名的题目一样,今天所有参会者都是大名鼎鼎检察官、律师、学者和媒体人。


我想,今天赵天红教授教授用“进步”这个词,正是对今天会议的一个最完美的概括和总结。可以说,今天活动的内容和形式,都彰显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值班律师制度,以及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制度的进步。同时,在讨论中我们又看到,这是权利的进步,还是一个职业的进步,更是一个程序的进步。刚才,赵天红教授从三个方面论述了这种进步的意义,一是通过分类指导,二是通过人才培养,三是通过职能转化来实现刚才讲到的进步。可以说,这些进步不仅包含数量的进步,而且也有质量的进步,还有人才的进步。


最后,在我看来,今天这个活动或者是这个单元的活动,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这个主题,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已经开始着手解决:


第一,值班律师是谁?第二,值班律师为了谁?第三,值班律师依靠谁?


这三个问题来自于我们媒体人之问,当你面对一个职业,面对一个群体,面对一个专业的时候,我们就要思考: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


那么,我们在讨论认罪认罚从宽中值班律师如何实现有效参与这个问题中,首先也要思考: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刚才,周颖检察官、吴宏耀教授、卫跃宁教授、郭志媛教授和赵天红教授,对于这三个问题,都提出了自己的答案。今天,他们的发言或点评,可以说各具特色、各具风采,更重要的是各具内涵。这些内涵,就是今天我们今天整个会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主持人,我最后还有一句话,为我们这个单元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我想,对认罪认罚案件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我们今天讨论的只是一个小小的角度,这个小小的角度就是一个进步。也可以说,今天我们走出来的可能是一小步,但今天的一小步就是明天的一大步。所以,今天大名鼎鼎的会议是一小步,更是一大步。


无论是一小步还是一大步,所有这些都是为了依法治国的进步,司法制度的进步,人权保障的进步。





技术编辑:梁彦 樊仪


中外刑事法学研究特别鸣谢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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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研究

(辑刊)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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