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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历史意义、司法责任与时代使命

于志刚、李怀胜 互联网法治研究 202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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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及文章来源

于志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李怀胜,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原载于《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3期,系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项目“城市、国家的国际化与法律准备”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由于文章篇幅较长,已删除脚注,可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全文。


摘要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开辟了司法改革的新领域,是司法机关适应信息化时代变革、积极承接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和网络强国战略司法责任的结果,同时也是司法 积极对接信息时代挑战的结果,适应了网络时代的诉讼特点,进一步推动了司法效率与公平。但是, 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定位上普遍存在着智慧法院、远程审判等误读,并过分渲染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司法效率优势。此种误读和模糊性认识不但矮化了杭州互联网法院真正的时代价值,也遮蔽了杭州互联网法院应有的重大制度性创新和方向性突破。矗立于司法改革潮头的杭州互 联网法院,肩负着探索网络法治的中国样本的重任,应当逐步扩展案件管辖类型,从跨地域的约定管 辖和跨国境的约定管辖两个维度入手,探索和确立网络管辖权的中国模式和中国规则,惟其如此,杭州互联网法院才能真正确立自己的时代坐标和历史定位。


关键词


杭州互联网法院 法治网络 制度创新 管辖权 网络治理



2017年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是中国司法改革领域的一项重要创新,同时也是中国建设法治网 络、推进网络强国战略、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的重要举措。杭州互联网法院作为中国司法和网络领域的一项重大制度性创新,甫一问世即受到了中国乃至世界的瞩目,从2017年6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中央深改组” )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8月18日揭牌成立正式运行以来,杭州互联网法院在高层的期待、民众的好奇以及国内外的关注之中,可以说是快速进入状态,实现平稳运行。



杭州互联网法院:中国司法改革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Law

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的筹备论证、挂牌运行过程中,我(注: 本文第一作者于志刚,下同)作为理论界唯一全程参与的专家学者,是杭州互联网法院筹备阶段的亲历者,同时也是运行阶段的近距离观察者,因此,对于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战略定位、案件管辖、诉讼规则、审理模式,有着和法院设计、建设者们形成共识的思索;在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运行之后,我作为杭州互联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任,对于其未来的发展方向更是在长期思索。客观地讲,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创立毫无疑问树立了中国网络法治的典型样本,具有难以比拟的时代意义和历史贡献。

(一)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设置,必将成为中国司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中国法院的信息化,从远程视频审判、科技法庭发展到智慧法院,再到设立互联网法院,有一个清晰的发展和建设过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建立,对于浙江省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和浙江省法院系统司法改革工作来说,虽是一小步,但对于中国乃至世界的司法审判模式的改革、发展、创新却有着重要的深远影响。现行的法律和司法体制模式,产生于农业社会,成熟、完备于工业社会,面对信息时代和信 息社会,如何实现代际发展与改革提升,是一个必须面对和思考的大问题。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是中国法院设置制度和司法模式的重大制度创新,是对世界司法模式创新提供的中国样本,领跑世界各国。

早在2017年4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自5月1日起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地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购物产品责任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在互联网上签订、履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网络著作权纠纷等五类涉网一审民事案件,揭开了杭州互联网法院设立的序曲。2017年6月26日上午,中央深改组召开第3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在顶层设计上明确了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设立目标和发展方向。2017年8月18日,在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的基础上建立的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揭牌,标志着杭州互联网法院从制度到现实的正式运作。结合我国当前波澜壮阔的互联网发展热潮,以及探索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和治理规则的国家意志,我们有理由相信,深植于世界上最充满活力的互联网沃土上的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于探索网络新型司法规则、累积可复制的经验和创造制度样本,为国际互联网治理贡献中国方案,将发挥着 探索者、引路者、开创者、导航者的巨大作用。

(二)应当冷静思索和深入研究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战略定位和未来发展走向

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对于事物的主观期望代替不了它可以达到的应然价值,在初期的赞美之后, 也许我们更需要理性的思考和审慎的规划。从2017年5月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始试运行,到2017年8月18日正式揭牌,杭州互联网法院已经运行了半年多的时间了,这期间它一直保持着较高的新闻热度,但是当前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新闻价值更多地来自于法律界和社会公众对它的好奇心理,以及对杭州互联网法院某一方面制度价值的过分关注与解读。舆论对杭州互联网法院的高度关注,既可能成为它进一步进行司法规则探索的动力,亦可能导致它在聚光灯的照耀下背离初衷与本意。当前除了少数推动设立互联网法院的决策者和亲历者之外,社会公众甚至法学界对于互联网法院的设立价值、时代意义依然缺乏清晰的认识,对于互联网法院的发展路径和今后走向更是懵懂与茫然,至于深入的理论思索和严谨的规划设计更是无从谈起。虽然没有人否认杭州互联网法院具有“样本价值”,但是这个“样本价值”究竟只是一种口号性的宣示还是承载着实际的内容? 杭州互联网又该如何夯实自己的标本意义? 现在的杭州互联网法院可以说是包裹着美誉前行的,但是五年后、十年后回过头来看,杭州互联网法院怎样才能避免“德不配位”,怎样才能实现作为先驱者的价值?

笔者作为高校的一名理论工作者,有幸成为杭州互联网法院筹备阶段的亲历者,同时也是运行阶段的近距离观察者。杭州互联网法院作为探索中国网络法治的样本,同时也是我个人努力于推进法治网络建设和观察中国网络法治的一个样本。几个月来,笔者一直没有停止关于杭州互联网法院向何处去的思索。本文就是笔者思索的一个结果。



历史经验的启示:中国专门法院的发展历程

Law

作为“互联网 + 司法”的产物,杭州互联网法院在中国的法院序列中是一个新生事物。不过,杭 州互联网法院在性质上也是专门法院的一种,因此,考察我国专门法院的演变历程,或许能够给互联 网法院的发展带来某种历史启示。

(一)专门法院的此消彼长与历史贡献

与法律现代化相伴随的必然是司法的专门化,而司法专门化的一大产物就是专门法院。“随着社会分工,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高度分工的发展,法律机构会发生一种趋势性的变化,即法律的专门化……出现了法律机构具体设置的专门化”,狭义上的法律机构的专门化包括将由普通法院管辖的事务抽离出来交给专业的法律机构处理,广义上的法律机构的专门化还包括法院内部机构的职能分工。现代法律事务的精细化和复杂化不但体现在法律适用本身的专业化程度提升,还体现在案件事实的判定本身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因而对于特定案件类型的专业化审判是现代司法的一个趋势,至少是无法回避的现实。

1.专门法院此消彼长,命运各不相同

随着时代的发展,需要考虑的并不是要不要专门法院的问题,而是需要在哪些领域就哪些案件类 型设置专门法院的问题。世界各国基于历史传统、政治体制、法律体系、经济社会发展、民众需求等多 种因素,设置了各种类型的专门法院,例如宪法法院、家事法院、行政法院、海事法院、治安法院、劳动法院,等等。我国曾经长期存在或者依然存在的专门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农垦法院、石油法院等等。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格外关注,知识产权法院又成为蓬勃发展的专门法院类型。

总体来看,专门法院建立的理由一般有两个: 一是管辖地域的特殊性,即在特殊的地域和物理空间设立专门法院。以最为典型的铁路运输法院为例,早在1954年,我国就建立了“铁路沿线专门法院”,并于1955年更名为“铁路运输法院”,1957年铁路运输法院撤销。1980年司法部和原铁道部联合发出了《关于筹建各级铁路法院有关编制的通知》,各级铁路法院予以复建。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发出了《关于撤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有关问题的 通知》,铁路运输高级法院被撤销。到了2012年6月,铁路法院改制完成,正式纳入国家统一司法体系。铁路法院的历史沉浮,其实是与我国铁路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密不可分的;二是管辖案件的专业性,由于案由具有专业性和特殊性,在人员配备、管辖体制上不同于一般法院。例如,海事法院是为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而设立的专门审判海商事案件的专门法院。早在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此后我国先后在广州、上海等地共设立了10个海事法院。海事法院作为受理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法院行使国家司法管辖权,在设置层级上属于中级法院,但是审理案件的审级上均为一审,案件的二审则一律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等特点,对于海事案件予以特殊管辖,有助于高效解决海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专门法院的设置和消减情况不同,当前,军事法院、海事法院仍将长期存在,并且不会产生争议,森林法院、农垦法院、石油法院即使存在,也已比较少见,而铁路运输法院已被纳入国家统一司法系统。

2.专门法院管辖地域的特殊性让位于管辖事由的专业性

以知识产权法院为例,1994年,北京市和上海市的一些法院就设立了知识产权庭;21世纪初,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各地法院陆续成立了更多的知识产权庭。2014年,北上广等地的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是水到渠成的结果。对比铁路运输法院的命运,事由的特殊性将是今后成立专门法院首要考虑的因素。铁路运输法院,林业、农垦法院的设置初衷并不是需要审理的案件的专业性,而主要是考虑了区域性,例如,铁路法院是我国在建国初考虑到铁路是国家大动脉,运输的跨区域性、社会治安的不稳定等因素,模仿苏联建制而设置的,虽然目前改制转隶进入国家统一司法系统,但不是被撤销,同时,它的历史贡献也不可否认。

(二)弱化行政区域和管辖的跨地域性,将成为今后法院司法改革的趋势

专门法院所审理的案件具有较高的特殊性、专业性,或者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因此,应当选择适当的区域、适用特殊的程序、派遣有相关专业技能的法官主持审理。当然,从世界范围看,专门法院的管 辖主要也是以事务管辖( 例如,少年法院、财政法院、劳动法院等) 为分工,而不是以地域特点来确定。

近些年来,我国的专门法院受到了一些批评。批评者认为,专门法院游离于国家的统一司法体制之外,隶属于企业和企业化的司法体制违背了国家司法的统一性原则,专门法院的存在徒增了地域管辖的纷扰,普通法院的专业水准能够胜任专业审判的需求,等等。其实,我国过去设置的一些专门法院主要是为了适应计划经济的条块分隔的管理体制,并没有从专门法院设置的专业性需求出发,也难怪学者们会有各种各样的批评意见。但是从长远看,专门法院对于实现司法的专业性、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对公正司法的干预、确保独立行使审判权等方面还是有积极意义的。削弱专门法院的行业特色和地域特色,强化它的专业特色应当是今后专门法院改革的一个趋势。同时,专门法院与我国当前推 行的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方向是吻合的。

2014年12月2日召开的中央深改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全面深化改革、四中全会部署全面依法治国,都有涉及设置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的内容: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此为发展方向,我国一些地方已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可以看出,在管辖权的跨地域性方面,杭州互联网法院与我国当前司 法体制的方向是一致的,同时,管辖权的跨地域性也应当成为杭州互联网法院的一大特色。通过互联 网法院集中管辖涉网案件,“提升涉网案件审判的专业化水平,破解传统诉讼规则不适应互联网案件特点的难题,推动完善我国诉讼制度体系”,同样也是对互联网法院的期待,而这本身就是专门法院的优势。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现实价值:一个“重大制度创新”

Law

中央深改组会议强调,“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大制 度创新”,这是对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历史定位,也是对它的深刻期待。杭州互联网法院既然是制度 创新的结果,那么在它成立后的运行中,依然要进行进一步的制度创新和探索,它需要在全面依法治 国与全面深化改革的框架下,在网络强国战略和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去思索杭州互联网法院的“重大性”。

(一)杭州互联网法院是主动承接网络强国、依法治国战略的探索和成果

杭州互联网法院突破了传统法院的设立模式,是司法机关为适应信息化时代在司法体制方面的重大创举,也是司法机关主动承接网络强国战略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推进网络法治化进程,提升国家在网络空间的治理能力,探索网络空间治理体系的重大体现。

1.杭州互联网法院是主动承接网络强国发展责任的成果

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互联网”的产物: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是中国从网络大国迈向网络强国的重要举措。当今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引领了人类生存方式的新变革,开拓了人类活动的新领域,开辟了国家治理的新境地。网络全面融入社会生活,深刻影响着世界的安全格局、政治格局、经济格局,实现我国“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就必须建设强大和安全的网络,搭乘信息技术的快车,尽享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红利,这是当前社会各界高度认可的共识。为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建设网络强国的战略目标。2016年,习近平就具体实施网络强国战略提出了“六个加快” : 加快推进网络信息技术自主创新,加快数字经济对经济发展的推动,加快提高网络管理水平,加快增强网络空间安全防御能力,加快用网络信息技术推进社会治理,加快提升我国对网络空间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朝着建设网络强国目标不懈努力。“六个加快”具有丰富的内涵,涉及了技术、经济、法律等多个要素,跨越国内国际两个场域。从网络大国迈向网络强国,离不开法律规则的支撑和保障。互联网法院,是信息技术和现代社会治理的融合。“六个加快”中的一个加快就是“加快提升我国对于网络 空间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在更早时候的2014年7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巴西国会发表演讲时首次对于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提出倡议。习近平提出,国际社会要“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 。2014年11月19日,习近平在向首届互联网大会的贺词中再次提出,“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同时,习近平总书记2015年12月6日在乌镇第二届互联网大会上强调要构建人类社会“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也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如何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 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基础就是互联网治理体系和治理规则,其中也包括司法治理规则。杭州互联网 法院是我国司法改革领域的一项重大尝试,它首先是一个新型的治理平台,也应当成为探索创新互联网新型规则的“工作母机”。杭州互联网法院无论是在司法流程、司法环节中的微创新,还是在司法模式、司法规律、司法规则中的大创新,都是中国探索网络空间治理规则的一种努力、一个平台,都是践行国家战略的一个重要努力和组成部分。杭州互联网法院,要有这个认识和担当。

2.杭州互联网法院是国家建设法治网络的重要成果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笔者觉得,要牢牢记住中央用的“深刻革命”这一词语。要完成这个深刻革命,就是要实现十九大报告要求的“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而在这个信息时代,要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必须建设“法治网络”。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法治网络是法治国家、 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在网络领域的当然延伸,而法治网络要同时承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内容。当前,现实空间与网络空间并立的“双层社会”已经形成,就犯罪而言,网络空间的存在使得传 统犯罪由“现实空间”一个发生平台增加为“现实空间”和“网络空间”两个平台,一个犯罪行为既可以是全部犯罪过程都发生于网络空间,也可以同时跨越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两个平台。因此,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要实现网络空间的全面法治,“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同样要在网络空间中进行“深刻革命”。党的十八大以来,网络立法活动逐步走入快车道,包括《网络安全法》在内的一批法律法规纷纷出台,网络执法活动逐步走向规范化,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正在形成。在网络司法领域,如果说“司法 +互联网”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于传统司法进行升级改造,那么“互联网 +司法”则是利用司法重塑互联网的规则形态,前者是信息技术的落地化,后者则是网络领域的司法法治化。笔者多年前曾有一个论断 : “网络,不仅仅再是信息交流和传播的媒介,也不仅仅再是基本的生活和工作的平台,它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摆脱了工具理性的束缚,转而开始制约、乃至建构人类社会的基本关系网络和组织形态。” 杭州互联网法院是司法权力与网络时代的直接对话。面对汹涌而来的网络浪潮,熟视无睹、故步自封是一种选择,主动回应、积极变革则是另外一种选择。到底是给脚配上一双新鞋 子,还是强行削足适履,答案不言自明。杭州互联网法院是网络法治化的一个支点,是国家建设“法治网络”的一部分,要有这个认识和担当。

3.杭州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对接信息时代挑战的成果

互联网法院是“互联网 +司法”的产物。现代信息技术高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载体,这是一个现代信息网络与传统社会激情碰撞、火花四溅的时代,但是,如果传统社会抗拒信息网络,则火花可能会变成火灾。与其等着被信息网络吞噬,不如主动对接互联网。传统时代的“犯罪黑数”很大,而在信息时代,民事纠纷的“纠纷黑数”很大,呈现出直线上升态势,究其原因,是源于在诉讼双方因时空距离产生的诉讼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过高,宁可进入诉讼程序。因此,建立大幅度降低“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的互联网法院和诉讼机制,让起诉、立案、送达、举证、开庭、裁判的每个环节全流程在线,节省当事人大量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显著提高司法运行效率和司法公开度,是司法便民的重要体现。

(1)节约诉讼参与人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法院诉讼成本

依据传统的民事地域管辖理论,法院确定管辖权的依据主要采用两个标准: 其一,该因素在时间上可以确定,在空间上具有相对稳定性; 其二,该因素能为管辖权的确定提供帮助,具有联系。但是,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一方面,网络纠纷使得传统意义上的地理位置的存在失去了意义。例如,旅行中的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手机进行网络购物等操作,因此,以此来确定网络行为实施地变得无意义。另一方面,网络参与者的每一次活动都可能是牵涉甚广的跨界活动,这样就可能会有不止一个法院主张对于纠纷行为享有管辖权,也可能是没有法院愿意行使管辖权。此外,对于完全通过网络履行的交易而言,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可知,可以通过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发件人或收件人的主营业地确定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然而在此时,如果孤立地适用传统义务履行方所在地管辖原则,就可能使管辖法院与网上交易失去实质的联系,不仅违背电子信息的规律,同时也会给当事人参与诉讼带来极大的不便。

因此,设立互联网法院,可以有效地节省当事人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节省法院的诉讼成本,即可以避免已经相对固化的、复杂耗时的管辖权争议过程。当前,网络案件管辖权确定的复杂性,几乎是让所有网络案件在进入实质司法审判之前,首先要经历一个复杂耗时的管辖权争议过程。这个过程,实际上已经成为网络案件诉讼中的一个新兴的、难以跨过去的“标准”程序,不利于实现诉讼便利原则。网络环境中的纠纷,当事人双方地处天南海北,甚至五洲四洋,如果依照在一方当事人所在地起诉的传统模式,则另一方当事人必然首先遭受舟车劳顿之苦和反复奔波之累,昂贵的诉讼成本容易让人望而却步,也会造成虽胜尤败的尴尬。以电子商务发达的浙江为例,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众多电商企业聚集杭州,大量涉网纠纷不断涌现,从2013年的600件到2016年超过了1万件,对于法院提供司法保障提出了新要求。互联网法院让传统司法与现代信息技术充分结合,实现网络纠纷不落地,以专业、高效、便捷的司法体系服务民众。互联网法院不应当是在单纯追求技术的先进和时髦,而应是以技术为民服务、为司法服务。因此,选择在网络纠纷高发地指定或者新设一个法院专门审理互联网案件,就当事人而言,有助于节省其诉讼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就法院而言,一方面,可以避免在个 案审理中重复审查管辖权问题,另一方面,可以投入专业力量钻研互联网案件,提高网络案件的审判质量。

(2)为司法公开提供坚实的技术基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指出: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公平、公正、公开,是司法 体制改革矢志不渝践行的理念和追求,它的根本目的就是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互联网法院的设立,让司法全面公开有了更坚实的技术基础。实现司法全面公开,是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新目标的制度化落实和保障方案,应当成为司法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司法公开不能是司法的部分公开,而是要实现司法的全面公开; 司法公开,是司法裁判过程、裁判依据的制度化公开,不能仅停留在司法裁判结论的公开; 司法公开,既包括裁判依据和结论的公开,同样包括案件执行信息的全面公开。司法公开,要建立在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开信息的低成本获取的基础上,很显然,互联网法院更具有公开的技术基础,正是有了以互联网法院为载体的司法公开形式,老百姓可以更便捷、更快速地获取信息。

(二)三个成果或者说定位之间的关系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以上对于杭州互联网法院的三个定位并非并驾齐驱、均衡存在,相反,三者在权重和价值序列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前两个定位代表了国家的宏观战略需求,第三个定位是司法效率和便民的问题。杭州互联网法院是依法治国战略和网络强国战略的重要承载者和实践者,如果再考虑到全面依法治国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地位,那么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杭州互联网法院开辟了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领域,构建网络强国战略与司法体制改革的新交集,这才是杭州互联网法院建立的真正时代价值。当前舆论和理论界普遍过于关注互联网法院的技术运用、司法效率和司法便民的一方面,将杭州互联网法院视为智慧法院的“集大成者”,甚至认为互联 网法院就是运用互联网技术搭建的诉讼服务系统平台,在网上实现立案、证据提交、保全申请、开庭审理、电子签名、电子送达、执行申请等在内的网上一体化系统。一些地区的法院在对互联网法院的追捧中,也将互联网法院的全网化的诉讼流程作为自己模仿的对象。应当强调指出的是,关于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定位,前述的第三个认识目前反而是普遍认识,而且此种认识过于强大,甚至有遮蔽前两种认识的可能性。因此,此时真的有了“道”、“器”之争,在此种背景下,必须要强调的是“道”而不是 “器”,要强调“司法便民”只是互联网法院的一个功能、一个效果、一个考虑,而不是全部,更不是主要 目标。因此,刚才在前面的表述之中强调的是,对于前两个定位,是要有认识和担当; 后一个认识,反而是不能过强。


杭州互联网法院:探索网络法治“中国样本”重任中的“居安思危”

Law

杭州互联网法院是信息时代和司法体制改革中诞生的“网红法院”,是含着“金钥匙”出生的法院。作为中国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窗口单位”,杭州互联网法院如何担负起从一出生就压在肩上的重任,同时,如何保持自己的“含金量”和独特样本价值,必须进行深入思考。

(一)重任在肩:杭州互联网法院,肩负着探索网络法治的中国样本的光荣使命和神圣职责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本身就是一项创举,就具有标本价值和样本意义。但是,这样的创新还只是框架性创新、平台性创新和初始性创新,今后必然要走入内容性创新和深化性创新的新时代。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样本价值体现在两个方面:(1)对内,它要为其他中国法院树立样本,探索互联网背景下 新的司法规则、新的司法运行机制、新的审判运作流程;(2)对外,它代表中国的司法系统,作为中国法治网络的杰出代表和网络法治的创新典范,推介中国规则,为世界其他国家的法院树立样本。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出席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座谈会时强调 : “要积极探索互联网司法新模式、新经验,为全球互联网治理作出积极贡献。要以改革的思维和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深入把握规律,推动完善互联网司法新制度、新机制,为全国法院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国际网络空间治理和涉网案件依法处理进行有益探索,贡献中国智慧。”杭州互联网法院承担着对内、对外的双重使命和责任,但是,需要看到的是,当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在这两方面都实际面临着挑战。

(二)居安思危:杭州互联网法院面临的两大压力

杭州互联网法院目前面临的压力来自于两个方向: 一是能否充分体现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机制优越性,充分体现互联网法院的样本价值; 二是在国内其他地方法院以及国外的模仿中,杭州互联网法院能否在制度探索中保持领先身位。

1.能否做到:让中央满意、社会认可和体现出样本价值

中央深改组在《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中赋予了互联网法院三项任务,分别是 : “探索 涉网案件诉讼规则”、“完善审理机制”和“提升审判效能”。很显然,这三项任务的重要性和难度依次降低。“探索涉网案件诉讼规则”,是中央深改组对于互联网法院最深切的厚望,它是我国探索和创立网络空间国际规则的载体和措施之一,是中国模式、中国样本引领世界潮流的关键,自然也是互联网法院最重大的使命。

回顾杭州互联网法院自设立以来的发展,它已经基本实现了与网络的同频同速,在提升审判效能、节约诉讼成本、优化司法流程方面卓有成效。杭州互联网法院发挥涉网案件的集中审判、专业审判的优势,贯彻“网上案件网上审”的审理思维,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将起诉、立案、举证、开庭、裁判、执行全流程在线化,构筑前置化指导化解、ODR、第三方调解、诉讼等多层次、多元化的涉网 纠纷体系,实现便民诉讼、节约司法资源。可以看出,目前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运行模式主要是在网上全程再现、复制传统司法流程,以实现便民、高效的司法裁量,它的探索还主要集中在“提升审判效能” 上,这也是目前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方面,但是,在“完善审理机制”特别是“探索涉网案件诉讼规则” 方面,目前做得相对较少。那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网红期过了之后,也将转入“运行实验”的攻坚期, 此后如何落实中央赋予的三项任务,尤其是“探索涉网案件诉讼规则”,是重中之重。判断杭州互联网法院是否在运行实验期内达到设置初衷,成功进入常态运行期的标准,笔者认为是杭州互联网法院能 否同时做到满足“中央满意、社会认可、体现出样本价值”。

2.内外的双重追赶:杭州互联网法院如何保持自己的独特样本价值和领先身位

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的示范效应下,我国各地的司法机关纷纷开始推进智慧法院的建设,有模有样 地打造属于本地区、本法院版本的“互联网法院”、“互联网法庭”。在此背景下,杭州互联网法院作为 建设“法治网络”的引领者,作为互联网司法创新的“头雁”,需要思考的不仅是如何保持领先身位的 问题,还包括如何引领其他法院向何处去的问题。更不要说,杭州互联网法院之外已经出现了来自境外的挑战者。

(1)面对各地“智慧法院”的纷纷效仿与创新探索:如何发挥“头雁”的示范效应

面对汹涌而来的互联网大潮,面对已经开启的新一轮司法改革,各地司法机关纷纷在抢夺互联网红利,高度重视运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对传统司法的改造与升级,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都有各自明确的信息化发展战略。在公安机关推行公安科技信息化、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检察信息化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早在 2016 年初就开始部署建设立足于时代发展前沿的“智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人民法院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法院信息化基本术语》等文件随后出台。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加快建设智慧法院,构建人力与科技深度融合的司法运行新模式,积极落实智慧法院“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具体要求。也就是说,推进信息技术与司法的融合作 为全国法院系统的统一部署,是对所有法院的共同要求。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下,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启示下,在大大小小互联网公司的帮助下,各地法院纷纷进行司法创新,一些法院的“电子送达”、 “微诉平台”等做得有声有色。例如,2017年10月17日,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盗窃案件的审理中,首次尝试了证人不出庭、利用微信的“远程视频平台”小程序进行在线视频作证。证人通过微信的远程视频平台的“人脸识别+公安比对”校验身份、认证通过后,即可进入作证视频通道。法 院通过后台操作将法庭画面和声音传输到证人、鉴定人的手机等电子设备,同时将证人、鉴定人的头像和声音传输到法庭,即可实现微信庭审。法官还可根据庭审需要,在控、辩、审三方画面之间进行自 由切换。再如,2017年10月30日,法院文书微信送达小程序“三亚智慧法院电子送达平台”上线 运行,由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三亚市司法局和腾讯公司共同打造。三亚市司法局提供律师的 数据库支持,腾讯公司进行技术支持。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借助该小程序实现了在移动互联 网上进行“案件文书送达”、“在线签收”、“回执自动送达”等电子化业务。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此外,一些地方机关已不满足传统的司法信息化模式,2017年11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将与大型互联网公司合作,建设基于移动互联网的业务平台“微法院”,实现手机客户端处理诉讼纠纷。可以说,在对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应用方面,许多地方法院都有这样的自觉和意识,因此,仅仅在运用先进技术提升审判效能方面,个别地方法院甚至做得比杭州互联网法院更好一些。但是,笔者认为,建设互联网法院绝不仅仅是单纯的技术方面的比拼,在全国法院信息化浪潮面前,杭州互联网法院需要思索的是自己的差异化优势,需要思索的是中央深改组赋予自己的独特的政策优势,需要思索如何保持自己的“头雁效应”和领先优势,尤其需要思索的是中央深改组赋予自己的历史使命和时代责任。

(2) 面对国外“网络法院”的先期探索与后期跟进:如何发挥中国模式的独特性

单纯从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考虑,“互联网+”式的审判模式在世界许多国家都有探索和实践,有的已发展出成熟的司法模式。美国威廉与玛丽法学院早在1993年9月就启动了“法庭21”计划,运用新科技进行模拟审判试验,有效配备法官、辩护律师和陪审团,促进法院功能的实现;全部诉讼过程借助于高速视频会议系统、自动化法庭录音和记录系统、电子归档技术、自动翻译系统、360度球形摄像机等设备。2002年1月9日密歇根立法机构通过法案,决定于2002年10月1日在该州的司法体系中建立网络法院,这在当时被认为是美国第一家网络法院。根据密歇根州第4140号议会法案,网络法院是通过双向音视频会议、网络会议等电子沟通手段审理商事案件的法院,与巡回法院共同享有标的额在两万五千美元以上的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双方可以自愿选择适用网络法庭审判。该法庭的审理、法律文书和书面证词的传递都在网络上进行。律师、当事人和证人通过视频设备参与诉讼活动,其他公众也可以通过专门的网站在线听审。适用网络法庭的案件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案件、公司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以及商业不动产案件等。不过由于经费问题,该法院尚未实际运行即告夭折。

早在21世纪初,加拿大法院的视频系统就实现了全国联网,并且与监狱联网,有些案件审理时,当事人和刑事被告人可以不直接出庭,而是通过视频系统在被关押地出庭,有的案件证人出于安全考 虑也可以不直接出庭,通过视频系统(可以对证人的面部特征进行技术处理)出庭作证。该法院还可以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异地远程取证、质证,法院内部建设了视频图像系统、证据展示系统等,利用视频网络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实现了异地远程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降低了诉 讼成本,使诉讼资源能够实现比较合理的配置。

此外,澳大利亚在诉讼中,无论是从国外调取证据,还是在证人或当事人被监禁时,无论是听取专家证人作证,还是替代巡回审理,或者举行指引会议或审前会议,或者在法官办公室听取当事人的申请和申请上诉的特别许可,或者上诉审理等环节,都已经广泛地采用视频技术。而作为我国近邻的韩国,在2006年10月27日颁布了“催促程序中电子文书利用相关法规”,2009年3月2日开通了诉讼文书电子管理系统,实现了诉讼材料提交和接收的电子化。2010年4月26日大法院颁布了“民事诉讼中利用电子文书的相关法规实行时间相关规定”,制定了按照从专利案件到部分民事案件,再到全部民事案件,最后到执行、非讼化案件的顺序及执行计划。在英国,2016年7月,英国上诉法院大法官布里格斯勋爵(Lord Justice Briggs) 完成了为期两年的专题研究,发布了《民事法院结构改革最终报告》,其中包括在线法院(Online Court) 的制度设计。更值得关注的是,英国伦敦于2017年10月宣布建立专门的网络法院(Cyber Court) ,运用最先进的信息技术处理金融领域内的网络犯罪与欺诈。对于该法院的设立的积极作用,英国官员表示,该法院之落成将极大提高英国银行业、金融业以法律为基础运行的声誉;此外,该法院的落成将有助于应对日益增长的网络犯罪的威胁。

需要看到,西方国家运用现代互联网技术改造传统司法模式在技术上是没有任何障碍的,在理念上甚至是领先于中国的,同时,基于西方国家在互联网领域的先发优势,有关远程审判、视频审判、证据的电子传达乃至诉讼流程的全网络化等在西方一些国家运用得更早、更成熟,有关经验累积也更成熟。我国近年来开展的司法信息化虽然具有后发优势和自己的特色,但是,类似实践的独特性正在逐步消失。西方国家的法院数字化建设一直还只是停留在“提升司法效能”方面,尚且没有涉及杭州互联网法院最有价值也是最核心的管辖权领域。

应当强调指出的是,在内外的双重追赶下,杭州互联网法院如何保持自己的独特样本价值和领先身位,是值得格外重视乃至要非常警惕的。

(三)防止两种错位:杭州互联网法院可能存在的内外和上下认识错位

如果仅仅是将信息化审判作为互联网法院的发展方向,那么互联网法院将可能很快进入瓶颈期。当前杭州互联网法院要着重防止可能存在中央定位与自身认识的错位,防止国外警惕与自身努力的错位。

1.防止中央定位和自身定位的上下错位

从浙江省法院系统来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成立,是司法改革和创新的重大举措,可以说是迈出了司法改革和创新的一大步;但是,从国家发展战略需要来看,中央对它的期待是什么? 对于中央期待和赋予的三项任务的理解,是不是到位? 是不是成立了就是一种成功? 成立了就可以作为一个成功的样本? 以上这些问题都是要深思的。笔者认为,要防止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自身定位与中央的定位和期待出现严重的错位。实际上,将互联网法院与智慧法院等同或混同,将互联网法院视为法院的远程审判,将互联网法院的发展方向设定为“便民”等思想,不仅在理论界和社会舆论中普遍化存在, 就是浙江省法院系统内部也有很多人存在这样的误解。在杭州互联网法院揭牌仪式之后的参观活动中,一位地方领导认为,杭州互联网法院就是“司法便民”,就是“远程审判”,面对此类误解,笔者亲耳听到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在现场明确回应指出,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本质特征,是“跨区域管辖”,是突破管辖区域。因此,当前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战略定位和发展方向上,上下在多方面的错位认识是客观存在的,要防止错位认识的长期存在和多侧面的存在。

2.国外警惕和自身努力的上下错位

毋庸讳言,为什么杭州互联网法院受到其他国家如此多的关注,无非是担心中国的司法管辖权跨越国(边)境,在整个全网空间去保护中国的全网利益尤其是海外利益。但是,杭州互联网法院和浙江法院系统目前可能也没有在这个问题上形成上下共识。杭州互联网法院虽然其名字前缀是“杭州”且其坐落在杭州,在审级上也受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作为一家由中央深改组专门审议批准的司法机关,它绝不仅仅是“杭州”的互联网法院,也不仅仅是“浙江”的互联网法院,而应当将自身准确地定位于“中国”的互联网法院。因此,杭州互联网法院如果止步于杭州市范围内、浙江省范围内,而不敢去尝试跨区域管辖,恐怕是容易形成内外错位,偷着笑的可能是外面,而不是我们。我在杭州互联网法院揭牌仪式之后的座谈会上,专门提及了在一楼诉讼服务中心进行的之前“跨国管辖案件数量”的数据询问结果,就是在提醒注意这个问题。杭州互联网法院不应当故步自封地将中央深改组在 《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中赋予杭州互联网法院的首要任务“探索涉网案件诉讼规则”的涉网案件仅仅理解为中国境内的涉网案件。相反,跨越中国国(边)境的、与中国有连接因素的涉网案 件,杭州互联网法院都有管辖的可能与必要。当前,在试运行期内,有中央文件上关于管辖权的约束,但是,探索不应停止。


杭州互联网法院 : “道”“器”之争和发展方向

Law

《易经》云 : “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道”“器”之辩与“体”“用”之争是中国文化的经典争论。“道”与“器”体现的是发展格局和视野,无关优劣好坏。将易经中的“道”和“器”的概念借用到互联网法院中,笔者认为,具体司法流程的优化包括审判环节的全网络化等是“器”,处在技术规 则的层面;诉讼规则的创新是“道”,处在社会规范的层面。互联网法院最终要走上一条“道”“器”一体、并进的结合之路,真正成为探索网络法治的中国样本。笔者认为,案件管辖类型和管辖权将成为互联网法院的创新增长点。

(一)防止互联网法院在“道”和“器”认识上的再次错位

目前的互联网法院,以及各地出现的类似的司法探索和创新,基本都是在追求无限制地将最新技术最大程度上拉入诉讼过程、拉入法院业务的全流程。就各地智慧法院的探索而言,这种努力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就杭州互联网法院而言,这种发展方向和工作努力,恐怕是错误的,甚至会严重影响互联网法院的未来发展和功能发挥。应当认识到,互联网技术进入司法只是在“器”的层面上的认识,管辖权创新才是在“道”的层面上的认识。否则,只是传统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只是智慧法院建设,甚至只是远程审判、电子送达等技术措施嵌入诉讼流程而已。

(二)杭州互联网法院:一个同心圆,要看到有多个圆周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如同在世界司法模式这一平静湖面投入的一块巨石,它必然在水面泛起阵阵涟漪,激起道道波纹,形成无数个同心圆。

1.诉讼机制的优化:杭州互联网法院激起的第一圈波纹

如果说互联网法院是一个同心圆的圆心,则它的第一圈波纹是诉讼机制的优化,在这一方面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是,笔者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司法正义和程序法治框架下的“提升审判效能”,将很快迎来它的天花板。而在“完善审理机制”特别是在“探索涉网案件诉讼规则”方面,杭州互联网法院还是广阔天地大有可为的。更重要的是,在全国法院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背景下,杭州互联网法院可以说是唯一一家由中央深改组亲自赋予“探索涉网案件诉讼规则”的法院,这是它的光荣的使命和担当。杭州互联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这一政策赋权和制度红利,抢占建立网络诉讼规则的制高点。

2.案件类型的拓展:杭州互联网法院激起的第二圈波纹

目前,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下列涉互联网案件: (1)互联网购物、服务、小额金融借款等合同纠纷;(2)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3)利用互联网侵害 他人人格权纠纷;(4)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侵权纠纷; (5)互联网域名纠纷;(6)因互联网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其中五类是民商事案件,一类是行政案件。客观地讲,互联网法院只管辖民事案件的难度会更小一些。目前,杭州互联网法院作为跨越传统行政区域的专门法院,如果管辖刑事案件,显然需要更为复杂的制度设计、统筹规划和机构建设,因此在探索期或者说试运行期没有赋予它这个权 限。但是未来,杭州互联网法院从民商案件逐步扩展到刑事案件,恐怕是一个必然趋势,也是互联网法院作为制度先行先试者的价值所在。这一点和人的发展一样,在一个小孩子学步伊始,家长不会让他步子迈得太大、走得太远,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伴随着他的成长成熟,这些都不会再是限制。

3.管辖权制度创新:杭州互联网法院激起的第三圈波纹

互联网突破时空跨越传统司法区域,管辖权冲突无处不在。在网络背景下,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民商事案件的“约定管辖”将成为常态。特别是网络企业自动生成的格式合同都有约定管辖的内容。法院推行的远程审判虽然便利了诉讼当事人,但是,并没有改变管辖权规则。“约定管辖”减轻诉讼当事人的司法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院的审判成本。约定管辖是确定管辖权争议的方式,尤其是确定跨司法区域管辖权争议的重要方式。

杭州互联网法院应当通过鼓励当事人约定管辖等方式,将案件处理范围从杭州一市扩展到浙江全省和全国,也尽快地扩展到全网空间。尤其是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互联网的互联互通性使 它更有先机建立一条“司法审判”上的“数字丝绸之路”。这一点,也像一个学步的孩子,伴随着他的长大成熟,家庭会鼓励他走出家门、走出城市、走出国(边)境。

(三)杭州互联网法院的主攻方向:跨地域与跨国界的约定管辖

在网络时代,随着交易主体双方在地域上的分离,以地域为基础的传统管辖权制度正在面临剧烈冲击。远程审判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消费者维权成本的问题,但是,如何应对越来越多的跨地域的约定管辖问题,才是杭州互联网法院今后应当认真思索的问题,而对于跨境的商务纠纷,法院更应当义不容辞地承担应尽的司法责任,而不能惧怕司法程序的繁琐、法律适用的复杂,更不能因为所谓的潜在“外交影响”而放弃司法管辖。可以说,跨地域与跨国(边)境的约定管辖,应当成为杭州互联网法院的主攻方向和主要着力点,这也是杭州互联网法院存在的真正价值。

1.跨地域的约定管辖:杭州互联网法院的首要关注点

互联网时代的管辖权,是约定管辖权的时代。传统的婚姻家庭纠纷,因为不涉及网络因素,因而传统管辖权的规定暂时无虞,但是对于增长迅速的网络交易纠纷,传统管辖权制度就现实地面临着较大冲击。网络交易纠纷主要包括合同纠纷、交易侵权纠纷等,这两种纠纷类型都可能产生管辖权异议。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和第34条的规定,合同的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但是,同时合同双方可以选择书面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 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侵权纠纷,依照我国《民事诉讼 法》第28条的规定,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了实现网络交易行为与 传统的地域连接点的对接,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 第20条规定 :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25条规定 :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但是,为了降低诉讼成本或者降低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意愿,几乎所有的互联网公司或者网络交易平台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都会提供一份格式合同,约定发生纠纷时由互联网公司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从网络交易的总体成本分配角度考虑,约定管辖有助于降低网络纠纷的解决成本,必然成为互联网时代纠纷解决的主 流模式。但是,约定管辖会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 :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款赋予了消费者对抗约定管辖的权利。网络时代的管辖权争议将成为诉讼的必然程序,这反而增加了社会总的司法成本。其二,传统的约定管辖必须以实际的地域连接因素为基础,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如果合同双方约定由与合同履行和双方无任何连接关系的法院管辖,则约定管辖的效力不被承认。

如前所述,如同当前网络犯罪存在巨大的“犯罪黑数”一样,当前的网络纠纷也存在巨大的“纠纷 黑数”。“犯罪黑数”与“纠纷黑数”的巨大差异在于,尽管实际发生的网络犯罪数量远大于进入司法程序的网络犯罪数量,然而网络犯罪一旦被发现,则司法机关有权力、更有义务启动刑事诉讼流程。但是,对于大量的网络纠纷,许多法院既无意愿也无能力予以接管。仅以当前异常火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为例,小额贷款公司为了减低纠纷解决的成本,一般会与客户约定管辖法院,甚至约定不走诉讼流程解决纠纷,公司转向法院直接申请支付令,催促客户履行还款义务,逾期不还的直接进入拒不执行的“黑名单”。目前,小额贷款公司20%以上的坏账率已经实际催生了海量的纠纷与诉讼,给法院带来了巨大的诉讼压力,没有任何法院敢于受理和在审判能力上能够受理此类案件。但是,处理网络民事纠纷同样是法院的责任,由专门的互联网法院来处理网络上的约定管辖案件,既可以让天量的 “纠纷黑数”案件进入司法诉讼,真正地做到“司法为民”,也可以将其他法院从海量的网络诉讼压力中解脱出来,同时,互联网法院也可以借此累积足够的司法经验,逐步摸索适应互联网特点的诉讼规则和纠纷解决机制。

2.跨国境的约定管辖:杭州互联网法院迟早要面对的司法责任

紧随跨地区的约定管辖其后的是跨国(边)境的约定管辖。跨国(边)境的约定管辖的基础是我 国蓬勃发展、迅速增长的跨境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包括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个人(B2C),个人对企业(C2B),个人对个人(C2C)等多种模式。从2012年开始,我国对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采取了先在部分城市试点,后逐步推广到其他城市,并逐步在税收、跨境外汇支付、海关通关等方面完善监管。在政策的扶持和鼓励下,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根据第三方机构iiMedia( 艾媒咨询) 发布的《2016-2017中国跨境电商市场研究报告》显示,2016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达到6.3万亿元,海淘用户规模达到4100万人次。预计2018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将达到8.8万亿,海淘用户规模达到7400万人次。在海量交易规模的背后,必然是跨境网络纠纷的快速增长。传统的国际民事诉讼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地、诉讼标的物等因素确定管辖,但是在跨境电子商务中,上述传统的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根据都失去了支撑,因此,跨境电子商务中的约定管辖将比传统国际贸 易纠纷的解决方式更加流行和普遍。在跨境电子商务纠纷中约定管辖法院,同时也就约定了管辖的法律体系,将跨境电子商务纠纷导引到中国法院,这对于维护中国的司法主权,维护中国当事人的利益,扩大中国的国际影响力都具有现实而深远的影响。跨境电子商务的双方当事人都是我国公民的, 我国法院具有被约定管辖的先天优势;跨境电子商务的一方当事人是我国公民的,我国法院也应当积极争取成为被约定法院。甚至再退一步,即使跨境电子商务未与中国发生实际联系,但是双方当事人约定接受中国法律和中国法院管辖的,我国法院也可以面对和接受管辖请求,不推诿和逃避。

中国的网络经济发展与中国的经济总规模同步攀升,实际上,2016年G20杭州峰会已经将构建全球电子商务平台的倡议写入公报,作为杭州互联网法院所在地的浙江省已站在了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的制高点上。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行,我国其他地区也迎来了跨境贸易的黄金时期。今后,跨境的网络民商事纠纷必然大幅增加,杭州互联网法院可以先人一步、抢占先机,通过司法经验的累积,完全可能成为跨境网络纠纷的约定管辖机构,能够做到这一点,杭州互联网法院在中国司法体系中将具有不可撼动的地位,它也可能成长为具有世界级影响力的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应当积极做好技术和规则的准备,但是,比规则准备更迫切的,则是敏锐的洞察力和勇于创新、担当的意识。当前,杭州互联网法院仅仅管辖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一旦它有朝一日获准管辖刑事案件,则管辖权必然要从跨国的网络民事管辖权过渡到信息化跨国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那时摆在杭州互联网法院面前的,将是网络时代的更大责任和贡献。

(四)解决管辖权冲突的中国模式:杭州互联网法院的真正责任与使命

网络案件管辖权的冲突,既有一国公民的内部争议,更有国与国之间的管辖权较量。网络法律规则特别是管辖权规则,事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和司法主权,兹事体大。网络完全是一个新生事物,它对于世界各国而言都处于一个正在摸索、探索的阶段,东西方目前处于同一起跑线上,所有国家在网络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法律规则的制定上都是既没有经验可谈、没有先例可循,也没有传统的法律 移植之可能性,没有中外孰优孰劣之心理定势,没有东方西方的体系差异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内在差异;与此同时,网络虚拟空间的趋同性必然要求不同国家提出、建立的网络法律规则不能差异过大,网络社会的无国界性更需要国家之间携手合作,要求各国在力推自有理论与规则的同时又必须与他国沟通、与国际接轨。

在此背景下,中国司法机关应当积极进行实践探索,累积司法经验,建立先发优势,适时提出中国规则,力争抢得输出网络法律规则的先机,力争防止目前一些发达国家正在利用国内法、技术霸权试图再次形成有利于自身的国际法惯例和规则的意图。因此,建立专门化的互联网法院,实际上是在防止各国形成管辖权上的“长臂管辖规则”的同时,坚定地维护国家利益、贡献中国司法经验、智慧和规则的必要之举。

党的十九大系统确立了中国今后30年发展的愿景目标,勾勒了今后30年中国发展的路线图,擘画了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时间表和发展阶段。如果以更宏阔的历史视野来审视今后30年的话,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司法将要担当什么样的角色和作用? 这是所有的中国司法机关要思索的重大命题,同时也是杭州互联网法院首要思 索的重大命题。在中国影响力不断向全球发散,中国的经济、文化、人员不断向全球扩散,中国开始以自身政治体格影响国际治理体系、构筑国际治理规则的中国方案的背景下,中国的司法机关应该并且能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于上述问题的解答过程,就是它不断寻求自己时代坐标和 历史定位的过程。

1977年,美国国家航天局发射了“旅行者一号”,它是目前距地球最远的人造航天器,迄今仍然继续在浩渺深邃的宇宙空间进发。先驱者和探索者未必能听到掌声,甚至会感受到孤独,但是,它肩负的人类社会的责任和重托,是无人否定的。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于2017年,建立互联网法院不仅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是司法的主动作为,是义务的积极行使,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背景下司法机 关主动创新的表现,它体现的是一种司法担当的精神。对此,既要宽容,更要鼓励。杭州互联网法院 目前就好比是中国中国司法改革的“旅行者一号”,我们共同对它满怀期待,它也应当准确认识到自己的历史责任和时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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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法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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