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治研究

其他

【前沿观点】何金海 | 数据确权的反思及其替代方案

斐编辑:徐静赛本文刊录于《互联网法治》,感谢作者授权本公众号发布。更多内容喜报!研究院在2022年度浙江省法学会考核中获评优秀!13个关键词速览一年大事记……专注“互联网法治”研究👉
2023年7月14日
其他

喜报!研究院在2022年度浙江省法学会考核中获评优秀!13个关键词速览一年大事记……

日前,根据“浙江省法学会所属研究会(院、中心)2022年度工作绩效评估结果”,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在46个研究会(院、中心)中脱颖而出,连续第二年获评优秀等次!丰硕成果来自日常辛勤耕耘,小编整理出2022年13个关键词,带您速览一年大事记!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2022年度大事记新闻速览👇(点击👇下列关键词,可查看每条新闻链接)常务副院长高富平教授获国家发改委表彰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高富平教授关于“数据二十条”的解读文章2022年重点课题立项2021年重点课题结项《互联网案件审判研究(第一辑)》《数字社会司法治理研究》《互联网法院的实践探索与程序创新研究》《互联网法治》立法动态学术动态第五届中国数据法律高峰论坛“数据权益保护及算法治理”典型案例研讨会互联网司法与数字治理现代化论坛让我们通过这些关键词,一起打开这份珍贵的回忆录吧……PART.01积极参与政策研究2022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建设的二十条意见,标志着我国数字经济的基础制度框架体系形成。2023年1月10日,国家发改委专函至华东政法大学,表彰常务副院长高富平教授“积极参与数据二十条问题研究、文件起草、政策解读等工作,为推进文件研究制度提供有力支撑”。此外,研究院积极参加浙江省地方法治建设,向浙江省法学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杭州市相关部门提供高质量研究成果,积极参加决策咨询活动,撰写提交多篇智库要报。PART.02编著书籍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杭州互联网法院共同编著的《互联网案件审判研究(第一辑)》《数字社会司法治理研究》《互联网法院的实践探索与程序创新研究》正式出版。《互联网案件审判研究(第一辑)》针对已经经过审理的互联网案件,对案件类型、审判原则、审判依据、审判结果进行了全方位深入的研究。《数字社会司法治理研究》从基础理论研究、数字社会规则之治探究、互联网司法模式探索、大数据分析与综合治理四个维度,总结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互联网法院的实践探索与程序创新研究》以互联网法院的实践探索与程序创新为研究内容,从互联网法院程序创新的特殊定位出发,论述了设立互联网法院的正当性,并对电子送达、域外远程审判等程序性内容作出详细阐释,结合理论与实践,为我国互联网法院的发展提供借鉴。上述书籍的编著为互联网法治的理论研究提供了鲜活素材,为全球互联网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PART.03《互联网法治》《互联网法治》2022年共编发3期43篇文章,获得政府机关单位领导、各地法院资深法官和全国高校专家学者大力支持。(本刊2023年全新征稿,欢迎大家踊跃投稿!👇)【征稿启事】《互联网法治》新一轮征稿开始啦!PART.04重点课题一方面,做好答题人。成功申报各类国家级、长三角和省级课题,其中协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完成最高人民法院2021-2022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案件在线跨域协同审理机制研究”,课题研究成果获评“优秀”;联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浙江省委政法委、浙江省法学会“2022年度法学研究课题”,现已顺利结项;联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成功申报2022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方法研究”。另一方面,做好出题人和批卷人。发布2022年度互联网法治重点研究课题公告,共收到全国申报书72份,组织专家开展初审、盲审完成十大课题立项;制定出台课题管理办法和评审验收规则,特邀多位来自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专家组成课题结项评审组,针对“2021年度互联网法治重点研究课题”开展结项验收工作,晾晒研究成果和答辩评审过程,保证课题质量,促进成果转化。PART.05论坛和研讨会主动办会,搭建学术交流平台2022年,研究院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积极筹备各类研讨会和论坛。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数据权益保护及算法治理’典型案例研讨会”“‘互联网司法与数字治理现代化’论坛”“‘数字经济的竞争与规制’学术研讨会”“第五届中国数据法律高峰论坛”等各类研讨会、讲座近10场,参会人员数千人,围绕数据权益保护、算法治理、互联网司法、数字经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等热点问题开展深入研讨。积极参会,释放人才创新活力2022年,研究院受邀参加“第五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2022年中国网络文明大会网络诚信建设高峰论坛”“2022世界人工智能大会”“2022中国互联网大会”“第十一届中国知识产权热点问题研讨会”“中国数字经济50人论坛”等活动20余场,与各级单位交流工作,充分释放团队创新活力。共赢提升,签订战略合作协议2022年8月,研究院与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嘉定)基地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推动数字经济理论研究、治理规则、司法实务等方面再上新台阶。PART.06人才队伍建设开辟多元人才引进渠道,储备更多创新型高端人才。研究院拥有高规格的专家委员会,截至目前委员会专家共15人。研究院拥有沪杭两地研究人员约15人,多为博士以上学历和国内外双重研究背景。2022年9月,研究员云晋升入选德国波鸿鲁尔大学(Ruhr-Universität
2023年7月12日
其他

【课题验收】2021年度互联网法治重点研究课题结项公告

为加强互联网司法治理和法学理论研究的交流互动,促进理论研究成果的有效转化,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特邀多位来自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专家组成课题结项评审组,针对“2021年度互联网法治重点研究课题”开展结项验收工作。结项评审期间,我院持续收集专家组意见,并就专家意见与各课题组进行了有效沟通与反馈。现就各课题组结项验收情况及专家评审意见予以公告。课题1民事纠纷智能要素式审判研究课题负责人:刘韵
2023年6月21日
其他

【新书推荐】我院与杭州互联网法院共同编著《数字社会司法治理研究》

书名:数字社会司法治理研究书号:9787519769505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22年7月编者:张宏伟(主编)、洪学军(主编)编著单位:杭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定价:¥88.00内容简介本书从基础理论研究、数字社会规则之治探究、互联网司法模式探索、大数据分析与综合治理四个维度,选取了发表在《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律适用》《人民司法》等核心期刊中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其中既有对重大数字治理问题的宏观考量,也有对具体规则行为的微观分析,在内容上涵盖了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司法改革专项课题等,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参考价值,对如何系统深入地开展数字社会司法治理研究,具有很强的实践创新意义。推荐理由本书以互联网司法改革建设为基础样本,聚焦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实践导向,系统集成了杭州互联网法院筹备成立、试点建设、高质量发展全阶段的实践和理论创新成果,凝聚了长期深耕在互联网法治领域法官们的心血智慧。在发展进路上,互联网法院将围绕数字赋能、制度重塑、协同治理三个层面来展开。在准确把握数字化发展的治理规律和内在逻辑基础上,实现从理念、模式、制度的全方位变革,更高层次地实现“以数字方式生产公平正义”和更高质量地生产“数字空间的公平正义”。面对日益增长的互联网纠纷,本书还提出了通过重塑数字信任机制,打造多元主体及多中心协同治理网络的发展思路,希冀从法律秩序调控、技术治理升维和自治模式转型等角度,去前瞻性地构建发展与安全、公平与效率动态平衡的多元治理格局,为数字治理在国家、社会、个人层面高效运行提供法治支持与保障。总序(向上滑动启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网信事业代表着新的生产力和新的发展方向”“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互联网法治是中国之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一环。互联网法治发展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在有效应对时代之变、历史之变、科技之变中引领社会治理的法治维度,不断在实践中培育和厚植法治文化基础,努力建构和完善依法治网的法律体系和体制机制,将互联网时代信息革命的磅礴伟力转化为阶梯式递进、跨越式发展的强劲动力。“法制无常,近民为要;古今异势,便俗为宜。”法因实际需要而制定,又根据实际变动而完善。互联网法治必须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积极探索网络法治工作规律,保障网络法治建设始终充满活力、行稳致远。互联网立法应守正创新,加快推进重点立法,健全互联网法治理论研究与支撑;互联网执法应当加大力度,强化地方执法,切实增强针对性与实效性,震慑与遏制违法乱象;互联网司法应当增速提效,深化科技在司法领域应用,全面推进数字法院建设,加快探索互联网司法新模式,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司法新模式和制度规则体系,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互联网普法应当深入人心,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工作,推广普法性读物,营造全网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如此形成整体智治、高效协同的互联网法治新格局,推动完善网络空间行为准则与治理规则,为网络强国战略贡献法治力量,为互联网全球治理提供更多中国方案、贡献更多中国智慧。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变革背景下,杭州互联网法院和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反复打磨、精心凝练,联合推出“互联网法治系列丛书”,下分“互联网案例审判研究”与“互联网法治论丛”两个类丛。前者辑选互联网审判中的典型案例评析举隅,以案释法、层层深入,助力网络司法发展、夯实互联网法治理论基础。后者精选领城内知名专家与青年学者对互联网法治发展的独到见解,集文成集、积微成著,为互联网法治理论研究提供新视角、开拓新境界。丛书出版,是开篇,亦是探索,敬待各界指正。是为序。
2023年6月15日
其他

【征稿启事】《互联网法治》新一轮征稿开始啦!

往期内容【招聘启事】2023年度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招聘科研人员专注“互联网法治”研究👉
2023年5月17日
其他

【招聘启事】2023年度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招聘科研人员

互联网法治招聘科研人员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是由杭州市委筹建、经浙江省法学会批复、受最高人民法院指导的互联网法治高端研究机构,目前托管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院于2018年10月30日揭牌成立,2019年7月杭州市与华东政法大学签订了市校合作共建研究院的协议。研究院设立专家委员会,实行双院长、双秘书长制,由杭州市和华东政法大学双方相关领导共同担任。由华东政法大学高富平教授担任常务副院长,并带领科研团队驻杭具体负责研究院的运营管理和科研工作。研究院致力于打造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社会化、专业化、智慧化研究的权威智库。自成立以来,在杭州设立了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院工作点,办有《互联网法治》、运营“互联法治研究”公众号,举办“互联网法治论坛”“中国数据法律高峰论坛”“法治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研讨会”等多场大型论坛。每年出版《互联网案件审判研究》《互联网法治研究论丛》系列丛书,并联合浙江高院、杭州中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完成多项研究课题,影响力持续扩大。现因研究院发展需要,2023年度诚聘助理研究员与访问学者若干名。招聘岗位一、助理研究员二、访问学者工作内容协助研究院专家完成各项互联网法律课题研究和案例研究课题,智库要报撰写,院办内刊和图书编辑审稿,协助学术论坛举办与科研项目管理,对接浙江省、杭州市相关职能部门完成交办的法律研究工作。任职条件固定布局
2023年5月15日
其他

【刊物导读】《互联网法治》2022年第3期内容集锦

《互联网法治》2022年第3期得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等审判业务专家,浙江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武汉理工大学、杭州师范大学、西南石油大学、上海互联网司法研究中心等专家学者的大力支持。【平台经济】城市数字化转型背景下平台经济的司法保障上海互联网司法研究中心课题组: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院长
2023年3月17日
其他

【新书推荐】我院与杭州互联网法院共同编著《互联网法院的实践探索与程序创新研究》

书名:互联网法院的实践探索与程序创新研究书号:9787519770068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22年8月编者:段厚省(主编)、洪学军(主编)编著单位:杭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定价:¥88.00内容简介本书以互联网法院的实践探索与程序创新为研究内容,从互联网法院程序创新的特殊定位出发,论述了互联网法院的正当性以及电子送达、域外远程审判等程序性内容,结合理论与实践,为我国互联网法院的发展提供借鉴。全书从互联网法院的功能定位、互联网法院的管辖、互联网法院的电子送达、互联网法院的电子存证问题、互联网法院的庭审规则、互联网法院的在线调解、互联网法院的在线执行、跨国远程审判问题这几个方面,对互联网法院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研究。推荐理由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变革背景下,我院与杭州互联网法院历经反复打磨、精心凝练,联合推出“互联网法治系列丛书”,下分《互联网案件审判研究》与《互联网法治论丛》两个类丛。其中,《互联网法治论丛》精选领域内知名专家与青年学者对互联网法治发展的独到见解,集文成集、积微成著,为互联网法治理论研究提供新视角、开拓新境界。在考察互联网法院的实践探索和程序创新时,远程审判的程序正当性问题是需要解决的根本性问题,是解决其他制度构建和程序操作层面问题的前提,因此本书以《远程审判的程序正当性分析》为开篇,以互联网法院的功能定位、管辖、电子送达、电子存证、庭审规则、在线调解、跨国远程审判等问题为研究对象,结合理论与实践,全面剖析了互联网法院的实践探索和程序创新相关法律问题,为我国互联网法院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上的借鉴意义。总序(向上滑动启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网信事业代表着新的生产力和新的发展方向”“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互联网法治是中国之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一环。互联网法治发展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在有效应对时代之变、历史之变、科技之变中引领社会治理的法治维度,不断在实践中培育和厚植法治文化基础,努力建构和完善依法治网的法律体系和体制机制,将互联网时代信息革命的磅礴伟力转化为阶梯式递进、跨越式发展的强劲动力。“法制无常,近民为要;古今异势,便俗为宜。”法因实际需要而制定,又根据实际变动而完善。互联网法治必须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积极探索网络法治工作规律,保障网络法治建设始终充满活力、行稳致远。互联网立法应守正创新,加快推进重点立法,健全互联网法治理论研究与支撑;互联网执法应当加大力度,强化地方执法,切实增强针对性与实效性,震慑与遏制违法乱象;互联网司法应当增速提效,深化科技在司法领域应用,全面推进数字法院建设,加快探索互联网司法新模式,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司法新模式和制度规则体系,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互联网普法应当深入人心,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工作,推广普法性读物,营造全网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如此形成整体智治、高效协同的互联网法治新格局,推动完善网络空间行为准则与治理规则,为网络强国战略贡献法治力量,为互联网全球治理提供更多中国方案、贡献更多中国智慧。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变革背景下,杭州互联网法院和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反复打磨、精心凝练,联合推出“互联网法治系列丛书”,下分“互联网案例审判研究”与“互联网法治论丛”两个类丛。前者辑选互联网审判中的典型案例评析举隅,以案释法、层层深入,助力网络司法发展、夯实互联网法治理论基础。后者精选领域内知名专家与青年学者对互联网法治发展的独到见解,集文成集、积微成著,为互联网法治理论研究提供新视角、开拓新境界。丛书出版,是开篇,亦是探索,敬待各界指正。是为序。
2023年3月14日
其他

【学术动态】2023年1月互联网法治域内外学术动态

编者按:本文着眼于互联网法治领域相关学术动态。重点整理域内法学CSSCI(目前为24本)以及域外法学类SSCI期刊一区发表的相关文章。学术动态按照先域内后域外的顺序排布。关于域外学术动态部分,作者、题目、期刊名等信息以英文呈现。由于范围选择有限,难免有所疏漏,敬请读者海涵。目
2023年2月28日
其他

【立法动态】2023年1月互联网法治域内外立法动态

2023.1月互联网法治域内外立法动态编者按:本文着眼于互联网领域(尤其是数据与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域内外相关立法动态。重点整理域内外1月正式制定公布的法律规范和相关文件以及重要的征求意见稿、草案。立法动态按照先域内后域外的顺序排布。由于范围选择有限,难免有所疏漏,敬请读者海涵。★
2023年2月27日
其他

【前沿观点】冯洁语 | 电商平台大数据杀熟法律问题研究

垄断性电子商务平台基于互联网技术而迅速发展,其所具有的一些天然特征导致平台经济容易出现行业集中度高、行业内大平台主导等现象。3.
2023年2月23日
其他

【研究院动态】由我院联合指导的数据法律理论与实务前沿问题研讨会顺利举行

2023年2月12日上午,由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厦门大学一带一路研究院、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厦门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培训(福建)基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厦门大学)研究基地与厦门大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联合指导,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小马宝莉(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协办的数据法律理论与实务前沿问题研讨会暨第九期南强知识产权沙龙顺利举行。本次研讨会以“数据法律理论与实务前沿问题”为题,下设“数据跨境法律实务问题”“平台数据反垄断监管与数据互操作问题”两个议题,邀请业界专家共话数据法律实务问题。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助理傅枫雅,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研究员向秦,研究院高级访问学者、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讲师周澎受邀出席本期南强知识产权沙龙,并发表主题演讲。数据法律理论与实务前沿问题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林秀芹教授致辞。林秀芹院长对与会嘉宾表示诚挚的欢迎。林秀芹院长指出,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如何促进数据流通以及进行数据权益的分配是亟需思考的议题。接着,林秀芹院长介绍了近年来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关于数据等新兴领域的理论研究情况。最后,林秀芹院长期待各位与会嘉宾能够对数据领域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交流经验,共同推动我国数据法律制度的完善。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研究员、华东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向秦以“‘数据二十条’中的数据开放义务”为题,从数据二十条的数据持有权出发,引出数据持有者负有的开放义务,提出这种开放义务应当是一种受FRAND原则限定的强制许可义务,并认为数据二十条探索出了类似信托架构的整体性保护方式,以期在各方主体之间建立一种可信任的数据分享的生态环境。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高级访问学者、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周澎以“数据交易下权益边界的实践探索与调适”为题,从数据权益界定边界的实践定位、数据的法律属性探析、数据权益归属的调适应答三个方面出发,分析了数据交易下的权益边界,提出应当严格区分数据人格权和数据财产权,赋予数据控制者设定边界的权利,在此基础上对数据获取行为进行合法性判断。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助理傅枫雅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视域下数据抓取行为的法律边界与司法认定”为题,通过梳理案例样本,发现司法过程当中处理这类案件的争点和分歧,提出应当在考察权益客体、行为目的的基础上,从一元利益保护转向三元利益保护,实现用反法规制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目标。本次研讨会搭建了学术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的桥梁,来自学界和业界的代表深度对话、凝聚共识,推进了数据法律相关前沿问题的研究与探索。图文:王轩、陈俊凯、苏泽儒、胡延杰、卢舒滟、李佳昱、寇晨雪编辑:徐静赛校对:王镭、潘文琛、陈傲群
2023年2月22日
其他

【研究院动态】我院研究团队赴蚂蚁集团调研

研究院动态我院研究团队赴蚂蚁集团调研2023年2月8日,我院研究团队前往蚂蚁集团就数字藏品技术与应用相关的法律问题开展调研,与蚂蚁集团相关平台业务与法务部门专家进行座谈交流。本次座谈中,平台业务部门专家阐释了数字藏品铸造、发行、转赠、销毁等环节的技术原理和运行模式,讲解了数字藏品的特性、内容及多种应用场景,展望了数字藏品为实体赋能的发展方向。法务部门专家详细介绍了在数字藏品领域的合规机制架构,分享了平台在数字藏品铸造、发行、转赠等环节相关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调研人员与平台业务和法务部门专家围绕数字藏品性质界定、平台责任、数字藏品合规建设等实务疑难问题展开了广泛而热烈的探讨,为企业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更多内容【刊物导读】《互联网法治》2022年第2期内容集锦【喜报】我院常务副院长高富平教授获国家发改委表彰!专注“互联网法治”研究👉
2023年2月15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其他

【刊物导读】《互联网法治》2022年第2期内容集锦

《互联网法治》2022年第2期得到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等法院系统领导专家,上海哔哩哔哩科技有限公司、抖音集团等企业专家,西南政法大学等高校青年学者的大力支持。【互联网司法与数字治理现代化】】】从司法裁判角度看平台责任体系的建构路径广州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2023年2月14日
其他

【喜报】我院常务副院长高富平教授获国家发改委表彰!

2022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建设的二十条意见,标志着我国数字经济的基础制度框架体系的形成。2023年1月10日,国家发改委专函至华东政法大学,表彰我院常务副院长高富平教授“积极参与数据二十条问题研究、文件起草、政策解读等工作,为推进文件研究制度提供有力支撑”。高富平教授自2000年开始研究信息(数据)保护,2019年《数据经济的制度基础——数据全面开放利用模式的构想》论文提出和勾勒数据经济概念和理论体系,持续探索和构建数据生产、持有、流通、治理等理论制度体系。2020年承担国家发改委“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理论和制度研究”课题,在研究基础上提出了反映数据要素特征和数字经济规律的制度解决方案,为国家采纳。高富平教授现为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常务副院长,华东政法大学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互联网法治研究院院长、智能法学科负责人。
2023年2月7日
其他

【政策解读】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高富平教授关于“数据二十条”的解读文章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二十条》),为我国今后一段时期内数据要素发展指明方向。
2022年12月22日
其他

【论坛公告】第五届中国数据法律高峰论坛“以数据持有权开启数据要素市场”

322。会议密码将在您报名成功后发至您的手机或邮箱。线上报名方式参会人员请扫码下方二维码报名:历届数据法律高峰论坛回顾01
2022年12月20日
其他

【征稿启事】《互联网法治》新一轮征稿开始啦!

往期集锦【刊物导读】《互联网法治》2022年第1期内容集锦【刊物导读】《互联网法治》2021年第4期内容集锦专注“互联网法治”研究👉
2022年12月1日
其他

【刊物导读】《互联网法治》2022年第1期内容集锦

《互联网法治》2022年第1期内容集锦通过定向约稿和社会征稿,《互联网法治》2022年第1期得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等法院系统领导专家,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高校教授、青年学者的大力支持。本期内容简介【本期特稿】个人信息的分类保护“互联网案件审判研究”课题组摘
2022年11月2日
其他

【课题中标公告】关于“2022年度互联网法治重点研究课题”中标情况的公告

为推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促进互联网司法治理和法学理论研究的交流互动,加强我国互联网法治领域前沿问题的研究,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以下简称“研究院”)于2022年9月公开发布了《关于发布“2022年度互联网法治重点研究课题”的公告》。一、课题申报情况截至课题申报截止时间,研究院共收到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山东大学、厦门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知名高校,以及各法院、各地社科院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共计72份课题申请书。二、课题评审情况根据《“2022年度互联网法治重点研究课题”专家评审规则》,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年度课题评审分为初审、专家盲审两个阶段。评审标准主要为:(一)选题意义、创新性、成果的实践价值等;(二)研究团队研究能力、研究基础等;(三)课题设计是否具有明确的问题意识、重点是否突出;(四)研究方法是否先进,是否能保障课题取得预期成果。初审。研究院组织五位研究员召开初审工作会议,明确“2022年度互联网法治重点研究课题”的评审规则,初评并筛选出25份课题申报书进入下一轮专家评审。专家盲审。对25份优质申报书进行匿名处理,邀请来自浙江高院、杭州中院、杭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共五位评审专家,由专家选出10个课题,根据评审标准评分排序,并书面形成推荐理由。最终根据综合得分排名,确定10项中标课题。三、课题中标情况根据课题评审结果,现将课题中标情况公告如下(以姓氏首字母为序):(一)李岩(辽宁大学法学院)课题组:元宇宙风险预防与治理机制研究(二)林秀芹(厦门大学法学院)课题组:平台数据反竞争行为监管与数据互操作的法律机制研究(三)刘斌(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课题组:我国网络数据知识产权治理与保护研究(四)倪朱亮(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课题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定标准(五)冉从敬(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课题组:数据主权全球态势与中国方案研究(六)尚志东(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平台经济健康发展观视域下网络直播平台的合同治理机制研究——以平台发展与主播保护法益结构的优化配置为路径(七)宋建宝(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互联网司法研究中心)课题组:数据流通的法律机制研究(八)谢登科(吉林大学法学院)课题组:互联网涉外法治研究(九)张凌寒(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课题组:算法自动化决策的法律规制研究(十)周翠(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课题组:数字社会纠纷综合治理体系研究以上中标课题组,课题发包单位将与其及其所在单位签订《科研项目合同书》,课题中期考核要求、结项要求、成果标注及归属要求详见合同,双方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将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落实到位,确保课题研究质量。课题发包及管理单位联系人:潘老师联系方式:0571-87393448
2022年10月27日
其他

庆过往,计长远!研究院与杭互共同承办互联网司法与数字治理现代化论坛

为了庆祝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5周年,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谋划未来发展,高标准打造新时代互联网法院,助力互联网司法不断向纵深推进,2022年8月18日上午,“互联网司法与数字治理现代化”论坛在钱塘江畔隆重开幕。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沈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占国,中央网信办网络法治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尤雪云,杭州市委副书记、市长刘忻等出席会议并致辞。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宏伟主持开幕式。开幕式主持人|张宏伟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主持人致
2022年8月18日
其他

【新书推荐】我院与杭州互联网法院共同编著《互联网案件审判研究(第一辑)》

书名:互联网案件审判研究(第一辑)书号:9787519767785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
2022年8月12日
其他

“数据权益保护及算法治理”典型案例研讨会在杭召开

为进一步加强审判标准化建设,强化类型化案件的裁判指引,有效服务数字经济发展,7月28日上午,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办、杭州互联网法院和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承办的“数据权益保护及算法治理”典型案例研讨会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召开。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和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浙江大学、东南大学、华东政法大学、阿里巴巴集团等实务界和理论界专家代表共近40人与会。开幕仪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冯亚景主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程建乐致辞在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五周年之际,举办这次案例研讨活动,深入探讨数据权益保护和算法治理规则,必将对于推动数字治理法治化,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发展数字经济是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选择。近年来,浙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经济的重要论述精神,大力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加快打造数字变革高地,打造引领支撑“两个先行”的关键力量,数字经济规模实现双倍增,2021年数字经济增加值达到3.6万亿元,居全国省区第一;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达到8348.3亿元,为2016年的2.1倍,已成为浙江经济的金名片。数据是数字经济的核心生产要素,数据产权保护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数字经济下,数据侵权成为社会痛点,隐私保护成为社会焦点,算法杀熟成为社会热点,数据安全上升为国家安全,迫切需要从法律和司法层面界定数据权属、规范数据交易、规制算法应用。浙江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深入推进互联网司法实践创新、理论创新,聚焦数字经济法治需求,不断加大数据权益司法保护力度,有力保障了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今天的研讨活动为发掘数据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提炼类案裁判规则、交流先进裁判理念提供了平台,希望大家畅所欲言、分享经验、交流思想、提供方案,为推进数字治理法治化,服务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邵景腾致辞当前,大数据、算法、人工智能等技术加速创新,随之也出现了数据权益纠纷激增、算法歧视频发、算法黑箱遮蔽、算法霸权威胁等问题。杭州法院争当数字经济司法实践的排头兵,积极探索数据权益保护与平台算法裁判新规则,创新发布全国首例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案、全国首例涉及微信数据权益认定的不正当竞争案、全国首例对网络平台算法权力的司法审查进行规制和探索等多个重大典型案例,以期切实有效保护数据权益,厘清不同数据权益、数据主体间的权利边界、平台行使算法权力的合理边界以及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边界,力图实现数据保护与数据流通、算法发展与综合治理之间的最佳平衡。本次研讨会,以典型案例切入,共议共商,集众智,定良策,相信必会孕育出智识的凝结、迸发出思想的火花!第一阶段:数据权益保护案例研讨一、案例主题发言沙
2022年7月29日
其他

【刊物导读】《互联网法治》2021年第4期内容集锦

《互联网法治》2021年第4期内容集锦通过定向约稿和社会征稿,《互联网法治》2021年第4期得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法院系统领导专家,北京大学、浙江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宁波大学等高校教授学者的大力支持。本期内容简介【本期特稿】反不正当竞争法视域下数据抓取行为的法律边界与司法认定研究
2022年5月26日
其他

【立法动态】2022年1月互联网法治域内外立法动态

2022.1月互联网法治域内外立法动态编者按:本文着眼于互联网领域(尤其是数据与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域内外相关立法动态。重点整理域内外2022年1月正式制定公布的法律规范和相关文件以及重要的征求意见稿、草案。立法动态按照先域内后域外的顺序排布;其中域内、外动态各按日期排序。由于范围选择有限,难免有所疏漏,敬请读者海涵。★
2022年2月17日
其他

【前沿观点】丁晓东 | 企业数据权益保护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企业数据权益保护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丁晓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摘要: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成为了有价值的公司资产、重要的经济投入和新型商业模式的基石”。数据资产是现代商业最核心的竞争力。然而,数据价值的日益凸显也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法律应当对企业数据采取何种保护?本文系统分析了企业的数据权益及其相关问题,从现行法律保护、数据保护的原理、反垄断、数据交易等角度对企业数据权益保护进行详细分析,并结合国内外的立法情况及案例,提出相应的制度构建设想。关键词:企业数据权益;数据交易;反垄断一企业数据权益的现行法律保护不足现有的法律框架虽然对于企业数据提供了不同形式的保护,但各种保护方式均存在内生性不足的问题。针对未公开的企业数据,以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是中外法律制度较为常见的做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民法典》《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多部法律提供了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然而,商业秘密的保护只针对未公开且企业采取了合理措施保证其数据秘密性的企业数据,对于平台类企业所收集的数据不能提供有效保护。[1]竞争法把商业秘密所无法保护的公开或半公开的企业数据以及一些商业价值尚不确定、数据权属不明确的企业数据纳入了可能的保护范围[2],但也面临着规则不确定的问题。此外,现有法律还提供了对企业数据的刑法与侵权法保护,然而刑法保护会过于严苛,可能会违背刑法谦抑性;侵权法面临不确定性问题,其本身无法对何种情况属于数据侵权给出回答,仍然依赖于法律对于数据权属问题的界定。目前,很多专家学者已经意识到传统法律框架在企业数据保护中存在种种问题,从而提出了企业数据的财产权保护,强调企业数据确权的重要性,将数据确立为一种“绝对性、排他性”的财产以保护企业数据的财产性权益。一方面,企业可以根据这种财产权获取对数据进行经营的权利;另一方面,财产权制度也将起到一定的市场激励作用。然而,简单地将企业数据财产权的理论适用于各种不同类型的企业数据,将会带来各种难以解决的问题。首先,对于互联网平台所公开收集的数据,若适用财产权保护,则会与此类数据的公共性、开放性不符。一旦从法律上确立此类数据的财产权保护,将无法实现企业公开数据的共享与流通,还可能造成互联网企业的封闭与分裂。其次,企业半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数据保护强度无法达到排他性或绝对性的财产权保护强度,美国与欧盟对于此类数据的保护更多依赖于《版权法》《合同法》以及特殊类型的数据库权利等保护方式,以保障数据流通和共享。除此之外,企业的非公开数据或商业秘密类数据虽最接近财产权保护,但也非“绝对性、排他性”的财产权保护,多数国家采纳行为主义,将商业秘密置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加以规定,且法律并不禁止所有形式的商业秘密的获取与流通。最后,赋予企业数据以财产性权利,可能还会面临企业数据权益多重归属的问题,在很多场景下会引发和个人数据保护的冲突。企业数据常常包含大量的个人数据,个人无疑对该类数据享有一系列诸如访问权、删除权、更正权等权利或主张,从而使得企业数据很难确立绝对性与排他性的财产权。二企业数据权益法律保护的制度设计数据权益问题高度依赖场景,这意味着,维护个人数据权益与企业数据权益必须采取场景化的保护方式,在具体场景中确定数据的性质与类型,并根据具体场景中各方的合理预期确定相关主体的数据权益,实现数据的“场景性公正”。就实体层面而言,平台数据权属的场景化界定需要考虑一系列因素。第一,应当将数据隐私保护作为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第二,在保障个人数据隐私的前提下,应注重促进数据的开放与互联互通;第三,充分认识数据共享与流通的国际战略意义,制定符合数据特征的数据共享与流通制度,这有利于中国互联网企业在东南亚、一带一路等国家的战略布局。针对企业不同类型数据的保护,应进行不同的制度设计。非公开的企业数据应当受到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防止企业数据被盗用或不当使用。法律可以赋予企业半公开的数据一定的排他性权利,除允许企业运用合同法等传统法律保护此类数据之外,还可以在法律上借鉴类似欧盟等特殊类型的数据库保护。对于互联网企业平台的公开数据,应在具体场景中诉诸反不正当竞争法或依照行业惯例,进行个案化判断。除此之外,还应当为企业主动公开的企业数据提供合理保护,对企业共享其数据的行为提供激励。与动产或不动产类的传统财产不同,数据是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的。一方面,某人对于数据的使用不会对数据的效用产生影响,即数据的公共所有不存在社会成本问题;另一方面,即使个人占有数据,他人也可以同时对数据进行占有,即数据的公共所有不存在界权成本问题。传统财产权保护是以私有保护为原则,以公有保护为例外,而数据的财产保护是以公有保护为原则,以私有保护为例外。尽管数据或信息越来越具有财产性权益,但其仍具有很强的公共属性,应在法律层面上支持开放与共享。应当注意的是,数据的公共属性并不意味着企业数据无须法律保护。相反,企业数据权益的合理保护可以促进数据共享,实现数据共享的目标。在具体制度构建方面,法律除了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数据提供保护之外,还应当对企业主动公开的数据提供合理保护,对企业公开与共享其数据的行为提供激励。赋予企业数据以财产性权利,在很多场景下可能会引发和个人数据保护的冲突,面临着“平台数据到底属于谁”的问题。从法律与法律教义的角度分析个人数据权利与企业数据权利的界限,发现两者均不明确。一方面,个人数据的范围及权利均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使得平台数据中受保护的数据范围存在不确定性,个人很难确立自身数据的排他性权利。另一方面,就平台的数据权利而言,各国法律与法律教义对于平台数据权利的边界不具备共识,数据库法律保护与知识产权、合同法、侵权法、刑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角度均难以为平台数据权利划定边界。实际上,基于实用主义的后果分析也很难确立数据的权利归属。当下,可以将平台数据权属的类型或观点归纳为四种,即个人所有、平台所有、个人与平台共有,及互联网空间的公共数据。首先,将数据权属完全配置给个人将产生极高的交易成本与沟通成本;其次,将数据权属完全配置给平台,不仅可能对个人知识产权权利造成影响,而且可能无法保护公民的数据隐私;再次,将数据权属配置给个人和平台共有,将存在妨碍数据流通与共享的问题,如可能面临难以获取用户同意的困境;最后,将数据认定为公共产品,虽然可以促进数据流通与共享,但可能无法保护个人数据权利与平台合理数据权益。数据权属无论配置给哪一方都存在问题,深层次原因在于,数据的属性高度依赖于具体场景。这意味着,维护个人数据权益与企业数据权益必须采取场景化的保护方式,确立数据的场景化保护与场景化确权。对此,应当强调对企业数据中个人数据保护的优先性,在制度设计中优先保障个人对于其数据的一系列权利,并赋予个人数据一定的流通属性与公共属性,促进数据的合理流通。三企业数据权益保护与反垄断随着部分企业收集的数据越来越多,数据垄断与反垄断的问题日益凸显,这对企业数据权益保护提出新要求。在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竞争执法机构已经开始深度关注与数据相关的反垄断问题。综合欧美关于数据垄断的案例调查与执法以及中国经验,可以归纳出数据垄断的三个争议性议题。第一个争议问题是:数据是否会增强企业的市场力量或垄断力量?这一问题是前提性的,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反垄断分析中是否应当引入对数据问题的分析。如果数据可能增强企业的市场力量,导致企业操纵价格或实行其他危害竞争的行为,那么数据问题就应当被纳入反垄断分析。这一问题已经成为回答数据垄断的关键问题。分析大数据与市场力量的关系,可以从正反双方的观点切入。在支持者看来,大数据具有进入壁垒,而且可能和产品形成“反馈循环”[3],在这两种力量的影响下,有的企业可能形成市场力量或垄断力量。反对意见则针对性地指出,数据不仅可以自行收集或通过第三方收集,而且还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这使得数据很难成为一种垄断性资源,没有哪个企业可以垄断数据[4];此外,不能以数据规模大小判定市场力量强弱。实际上,简单地认为大数据会增强市场力量和数据垄断,既不符合大数据的特征,也不符合反垄断法与竞争法的基本原理。对于数据垄断的分析与调查需采取谨慎的立场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同时结合不同类型的场景区别对待,根据企业所涉及的平台类型、网络效应特征、多宿主等情况来分类分析。[5]第二个争议问题是:数据尤其是大数据是否构成必要设施?针对这一问题,支持意见与反对意见为数据必要设施理论提供了洞见。支持者指出,大数据已经成为很多企业生存与创新的瓶颈,有必要将必要设施的教义适用于大数据企业,要求其承担必要设施责任。很多专家学者对此提出批评和质疑,认为数据的非竞争性与非稀缺性特征使得企业没有动机与能力实现对数据的独占[6],并且,强制要求企业对竞争者开放其资源,不仅对该企业不公平,还会打击竞争者进行新的投入与发展的决心。企业数据往往因为场景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性质。[7]对于数据必要设施理论的引入需谨慎,并且需要对数据开放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做具体分析,考量数据开放对企业及个人相关权益的影响,必要时还应结合部门法加以分析判断。第三个争议问题是:隐私保护是否需要反垄断法的视角?长期以来,隐私保护主要被视为消费者保护法的分支。如果利用反垄断法对隐私进行保护,法律框架与执法机构都将与现行进路非常不同。支持意见指出,隐私保护是企业竞争的一部分,在互联网等企业的产品竞争中,高水平隐私保护对于吸引用户具有重要影响。随着大数据的兴起,大数据与隐私保护之间形成了一种反馈循环,在并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类型的案件中,隐私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关注焦点。反对意见指出,企业的数据收集与利用并不意味着产品质量的降低,而是一种提供更为个性化、精准化的营销和服务的投资行为;并且,解决隐私保护问题最恰当的方法仍是“执行更为严厉的数据保护法”[8],而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是维持市场竞争,其制度不适合承担隐私保护任务[9]。综合而言,隐私保护不应随意引入反垄断法,只有在存在市场力量的情形下,数据与隐私才可能成为一个竞争法问题。把隐私保护纳入反垄断的框架,有利于对互联网等行业的反垄断分析,但不能简单地将隐私保护水准降低到与产品质量等同。四企业数据交易规则制度的建构企业数据交易规则制度的建构是促进数据产业发展和商业利用的重要途径。纵观美国和欧盟数据交易方面的法律制度,可以发现,美国和欧盟对数据交易的治理重点是数据经纪商。其有关数据经纪商的一系列制度法规或可为我国企业数据交易规则制度的建构提供立法借鉴。当下美国以第三方数据经纪商提供服务为主的数据交易产业已进入行业整合阶段,并在该领域建立起比较成熟的数据经纪商制度。美国延续了分散立法模式,佛蒙特州、加利福尼亚州分别制定了规制数据经纪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指南,联邦层面与各州的相关立法也在持续推进。美国的数据经纪商制度主要从提升行业透明度和确保数据经纪商的安全保障义务两个视角出发。注册制度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透明度问题,各州法案及国会议案要求数据经纪商进行注册以满足透明性要求。此外,美国各州和联邦层面的数据经纪商法均对相关企业提出了保障数据安全的要求,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要求数据经纪人有完善的书面安全计划,即企业具有保障数据安全的流程架构;二是要求数据经纪人具有与数据处理能力相匹配的计算机技术安全能力。在欧盟统一立法模式下,欧盟及欧洲地区国家没有对数据经纪商作单独的立法规定,关于数据经纪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中有关数据控制者、处理者的规则中。当前的欧盟法律体系不赋予数据所有权,但也认识到存在相关的财产保护附加类型,或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模拟财产保护,如引入数据库指令发展数据库行业等。综合产业实践和已有研究,企业数据交易市场并不完善。数据交易市场培育主要面临的难题有数据资产化和数据产权界定难、数据定价模式缺乏系统框架、交易双方信任机制难以建立、数据质量差、市场监管缺位或错位等。基于对国内外数据交易平台功能和特性的观察,我国企业数据交易规则的未来立法方向可参考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可将数据交易平台作为数据要素市场规则建构的主要抓手,制定平台及行业规则,疏解数据地下交易乱象,为市场化运作提供制度保障。其次,从公权力和行业自律两个视角引入登记制度,改事后被动保护为事前预防保护,提升数据行业透明性。再次,强化数据交易机构合规要求,关注个人信息安全,要求数据经纪人有完善的保障数据安全的流程架构,以及具有与数据处理能力相匹配的计算机技术安全能力。最后,对数据出口进行管制时,制订责任主体内部的数据出口管制管理制度,对敏感数据或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数据进行全面的出口管制,拒绝相关数据和相关服务出口,并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五结语大数据时代,数据已经成为企业争夺的核心资产。从现有的法律框架及相关学术观点来看,对企业数据权益的保护主要从商业秘密法、竞争法、刑法、侵权法以及财产法的多元角度展开,但每一种规制框架均存在不足之处。相对而言,企业数据财产权保护似乎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获得了较多认可,但对于企业拥有的公开数据、半公开数据与非公开数据仍无法实现全面保护,面临着个人数据与企业数据的多重归属问题。此外,数据垄断给传统反垄断理论,尤其是对市场力量判断、必要设施教义与消费者保护问题提出了重大挑战。对此,法律应当调整自身方式以实现对企业数据权益的保护和数据资源的有效利用。无论是法律和法律教义的分析,还是基于正当性与后果主义的分析,都无法完全明确界定数据权属,深层次原因在于数据权益问题高度依赖场景,这意味着维护个人数据权益与企业数据权益应采取场景化的保护方式;此外,可以从数据隐私保护、数据开放与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与流通的国际战略意义等方面对数据权属界定进行考量,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数据保护进行制度设计,为企业数据共享提供激励。针对数据垄断问题,首先,大数据对市场力量的影响应当根据企业所涉及的平台类型、网络效应特征、多宿主等情况分类分析。其次,基于数据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对于数据必要设施理论的引入需谨慎,应考量数据开放对企业及个人相关权益的影响,必要时还应结合部门法加以分析判断。最后,法律框架应当更多利用消费者保护制度保护数据隐私,但在市场力量界定中,可以考虑引入隐私保护作为衡量企业市场力量界定的因素。在企业数据交易规则制度的建构方面,可以借鉴美欧在数据经纪商方面的治理经验,完善我国未来在企业数据交易方面的立法,围绕交易平台规范化、数据权属场景化等方面,在防范数据交易安全风险的同时推动数据的流通和共享。注
2022年2月15日
其他

【前沿观点】段厚省、屠琳舒 | 互联网法院管辖制度研究

互联网法院管辖制度研究段厚省
2022年2月11日
其他

【刊物导读】《互联网法治》2021年第3期内容集锦

《互联网法治》2021年第3期内容集锦通过定向约稿和社会征稿,《互联网法治》2021年第3期得到广州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安庆市望江县人民法院等法院系统领导专家,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等高校教授学者的大力支持。本期内容简介【本期特稿】【本期特稿】互联网法院管辖制度研究
2022年2月7日
其他

2022年,《互联网法治》新一轮征稿开始啦!

INTERNET马上就要2022年啦!新的一年,您是不是有很多规划、很多期待?《互联网法治》也将以崭新面貌,再次启航!期待您的投稿哦!2022年,《互联网法治》征稿开始啦!亲爱的读者:
2021年12月31日
其他

【前沿观点】杨德嘉 | 数据竞争行为的正当性边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五庭庭长摘
2021年11月10日
其他

【课题招标】关于发布“2021年度互联网法治重点研究课题”的公告

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系杭州市与华东政法大学共同建设运营的互联网法律领域高端智库平台。为推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促进互联网司法治理和法学理论研究的交流互动,进一步加强我国互联网法治建设,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发布“2021年度互联网法治重点研究课题”。课题申报受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主题,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注重新兴交叉学科和跨领域综合研究,满足发展数字经济和建设网络强国的需要。二、课题类别和资助经费标准(一)课题类别互联网法治重点研究课题(二)资助经费标准2021年度重点课题拟发布若干选题方向,根据申报情况确定相应中标课题组,每个中标课题组资助经费5-10万元。各申报课题组的拟研究内容应当围绕该选题方向选择合适的切入点,应当以应用对策研究为主、基础理论研究为辅,与司法审判或司法治理相结合。本次课题选题方向参考如下:1、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中的互联网审判规则问题研究2、互联网平台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3、互联网平台反垄断规制法律问题研究4、个保法实施背景下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民事责任问题研究5、城市数字化转型中的政府治理法治化问题研究6、跨境数据流动监管法律问题研究7、跨境远程审判的域外效力问题研究8、刑事远程审判的程序问题研究9、互联网批量纠纷审判程序的特别化与书面化问题研究10、司法裁判嵌入智能合约化解纠纷问题研究11、当事人恶意创设互联网管辖连接点的司法应对问题研究12、其他(对于其他有重大研究价值的课题,申请者亦可自拟题目,不受选题方向限制)三、申报要求(一)申报受理范围全国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察和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学类社团、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二)申请者条件1、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申请者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对申报课题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足够时间专心研究。
2021年11月5日
其他

【刊物导读】《互联网法治》2021年第2期内容集锦

通过定向约稿和社会约稿,《互联网法治》2021年第2期得到最高院、杭州市两级法院、北京门头沟检察院等法检系统领导专家,清华大学、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高校教授学者的大力支持。【本期特稿】深化互联网司法建设四个重点问题的思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
2021年11月2日
其他

【立法动态】2021年9月互联网法治域内外立法动态

2021.9月互联网法治域内外立法动态编者按:本文着眼于互联网领域(尤其是数据与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域内外相关立法动态。重点整理域内外9月正式制定公布的法律规范和相关文件以及重要的征求意见稿、草案。立法动态按照先域内后域外的顺序排布;其中域内、外动态各按日期排序。由于范围选择有限,难免有所疏漏,敬请读者海涵。★
2021年10月30日
其他

【学术动态】2021年9月互联网法治域内外学术动态

编者按:本文着眼于互联网领域(尤其是数据与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域内外相关学术动态。重点整理域内法学CSSCI(目前为24本,另加《中国社会科学》)以及域外法学类SSCI期刊一区发表的相关文章。学术动态按照先域内后域外的顺序排布。由于范围选择有限,难免有所疏漏,敬请读者海涵。目
2021年10月29日
其他

直击“神仙打架”现场!10个互联网法治重点研究课题答辩结果出炉!

10月26-27日,“法治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研讨会暨2020年度互联网法治重点研究课题结项答辩会”在杭州天元大厦举办,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法学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实务界和理论界专家学者共计100余人“论剑”法治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此次研讨会由浙江省法学会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杭州市法学会和杭州中院指导,杭州市与华东政法大学共建的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承办。开幕式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法学博士后洪学军主持开幕式。杭州是创新活力之城,浙江是数字经济的先发地。在工业文明迈向数字文明的重要分水岭,法治应当如何把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方向,突破传统司法对数字治理出现的理论困境和实践短板,持续高效回应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治理需求,成为摆在我们每位法学和法律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浙江省委政法委一级巡视员、浙江省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陆剑锋指出,数字经济和数字法治都是我省数字化改革的重点,对于实现全省域整体智治、高效协同具有先导作用,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立志打造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社会化、专业化、智慧化研究的权威智库,至今已取得不少成绩。今后,要在聚焦关键领域,做实重点任务,夯实法治在互联网治理中的基础地位,继续推动健全网络基础性规则体系,逐步形成一整套互联网司法制度规则等方面继续发力。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程建乐认为,发展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把握新机遇的战略选择,是全新的蓝海,更加需要法治的保障。要坚持激励创新与有效规范相统一,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要坚持促进发展与保护权利相统一,在发展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要坚持保障发展与维护安全相统一,充分发挥司法稳定器作用,保障数字经济平稳有序发展。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斯金锦表示,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传统经济时期形成的司法理念需要进行调整乃至重塑。杭州法院围绕杭州市委打造“全国数字经济第一城”目标,积极探索法治服务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践路径,推动杭州互联网依法治理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逐渐实现“盆景”变“风景”的转变。希望此次研讨会能回应法治如何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议题,帮助互联网法治领域凝聚更多共识,获得更多启发。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管理科学学会公共管理研究会副会长张明军提出,数字经济时代的制度创新,需要实现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的创新,在创新与规范、法治与自治中寻求最优的平衡点。要以法治手段明边界、促治理、鼓励良性竞争,释放数字效能与活力,助力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法学界要跟上数字经济发展的步伐,探索确立数字经济治理的中国原则、制度与框架,形成高质量发展数字经济的中国方案。答辩环节2020年7月,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以企业数据报送、互联网法院管辖、电子商务法适用、数字经济司法实践为选题,公开发包2020年度互联网法治重点研究课题,吸引了来自全国各大高校、科研机构和司法系统的课题组踊跃申报。经逐一详细评审,10个课题组脱颖而出。在两天的研讨会当中,10个课题组成员进行了精彩答辩。★第一场答辩专家评审组李玉萍
2021年10月28日
其他

【刊物导读】《互联网法治》2021年第1期内容集锦

《互联网法治》2021年第1期内容集锦·立法动态·学术前沿·本期特稿·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栏(下)·互联网时代的电子诉讼规则·互联网时代的平台秩序与数据安全Reading通过定向约稿和社会约稿,本期《互联网法治》得到浙江高院、北京互联网法院等法院系统的领导精英,全国多家高校教授学者供稿,感谢各界专家的大力支持!
2021年8月27日
其他

【学术动态】研究院联合举办"互联网法治名家大讲堂" | 周汉华教授解读《个人信息保护法》

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认识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对法律关系、法律制度以及司法治理产生的影响,提高司法专业化水平,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杭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共同开办“互联网法治名家大讲堂”系列讲座,邀请专家定期授课,为推进依法治网体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首场大讲堂于8月24日举行,主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解读,由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法制研究中心主任周汉华主讲,杭州互联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洪学军主持,杭州两级法院干警400余人通过视频连线方式参加。主讲专家周汉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二级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领域:政府监管制度、行政法、网络信息法本次讲座围绕近日审议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展开解读,从个保法制定背景与过程、个保法起草过程中主要争论的问题、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关系、个人信息保护案件如何裁判、个保法确立的过错推定及其司法适用、人格权请求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以及个保法的适用等七个方面进行系统阐述,为正确理解、准确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提供新视野、新思路。重要观点向上滑动阅览
2021年8月25日
其他

【前沿思考】中国出海企业开展跨境业务面临的国内数据合规挑战与建议

中国出海企业开展跨境业务面临的国内数据合规挑战与建议2020年4月2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联合11部门,正式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于2020年6月1日正式生效。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框架下,《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和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国家安全,起到“安全阀”的法律制度保护作用。7月伊始,网信办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先后密集发布公告,对“滴滴出行”、“运满满”、“货车帮”、“BOSS直聘”(以下简称“滴滴等4平台”)等主体实施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事件”)。这是2020年6月1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审查办法》”)实施以来,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首次公开对相关企业进行网络安全审查,出海互联网企业所涉网络及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等议题一时引起热烈关注和评论,许多专家、学者也大多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及其修订案这些法律文本条款本身对此次网络安全审查事件进行了解读。以此次网络安全审查事件为契机,本文提供另一个视角,以供开展跨境业务的中国企业参考,即在当前国内外监管环境背景下,开展跨境业务的中国企业不仅要注重传统的境外监管要求,更要关注国内监管政策的发展,尤其是在个人信息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新兴领域的法律法规要求,立足国内,方能更好地助力中国企业合规地“走出去”开展跨境业务。1.
2021年8月24日
其他

【研究院动态】浙江高院朱新力副院长一行莅临研究院调研指导工作

8月13日上午,浙江高院副院长朱新力、研究室主任冯亚景、大数据处处长翟寅生、研究室副主任赵蕾一行莅临研究院调研指导相关工作。杭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第一副院长斯金锦,研究室及信技处相关人员;杭州互联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洪学军;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常务副院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高富平,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秘书长、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侍孝祥及研究院相关科研人员参加调研座谈会。会上,斯金锦院长介绍了研究院的组织架构等基本情况,高富平常务副院长汇报了研究院亮点工作、当前面临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规划等,洪学军院长介绍了研究院在巩固互联网法院改革成果方面做出的突出贡献。朱新力副院长对研究院建设近三年来取得的成绩予以高度肯定,并就如何通过“市校合作”这一创新模式,进一步发展壮大研究院建设,努力将研究院打造成“全国一流、全球有影响力的‘名院’”提出明确要求。下一步,研究院将根据浙江高院“把握时机、顺势而为,抢占先机、乘势而上,抓住战机、借势攀登”的要求,继续为打造具有浙江鲜明特色的信息时代司法新模式注入强大互联网法治动能,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更多内容【研究院动态】我院成功举办杭州互联网法院新发展阶段推进数字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专题研修班2021年浙江法院第一期案例研讨会暨“平台经济治理及个人信息保护”研讨活动在杭召开【会议综述】“互联网法院的功能定位与管辖问题”研讨会成功举办专注“互联网法治”研究👉
2021年8月16日
其他

【学术动态】2021年7月互联网法治域内外学术动态

编者按:本文着眼于互联网领域(尤其是数据与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域内外相关学术动态。重点整理域内法学CSSCI(目前为24本,另加《中国社会科学》)以及域外法学类SSCI期刊一区发表的相关文章。学术动态按照先域内后域外的顺序排布。由于范围选择有限,难免有所疏漏,敬请读者海涵。目
2021年8月13日
其他

【立法动态】2021年7月互联网法治域内外立法动态

2021.7月互联网法治域内外立法动态编者按:本文着眼于互联网领域(尤其是数据与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域内外相关立法动态。重点整理域内外7月正式制定公布的法律规范和相关文件以及重要的征求意见稿、草案。立法动态按照先域内后域外的顺序排布。由于范围选择有限,难免有所疏漏,敬请读者海涵。★
2021年8月11日
其他

【研究院动态】我院成功举办杭州互联网法院新发展阶段推进数字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专题研修班

2021年7月28日至30日,由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和杭州互联网法院共同举办的杭州互联网法院新发展阶段推进数字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专题研修班在中国浙江省委党校仓前校区圆满结业。本次专题研修班为期三天,由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洪学军、副院长王江桥、倪德锋、官家辉以及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秘书长、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助理侍孝祥动员主持,组织了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各庭室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司法辅助人员,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研究员、科研助理等在内的60余位学员参与培训。特别邀请来自中国社科院、北京大学、浙江省委党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阿里巴巴达摩院(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的9位专家学者莅临现场,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互联网治理领域的热点与难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法学热点问题、数据治理和赋权保护、电子商务前沿法律问题、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和利用、人工智能时代的算法应用与产业实践前瞻、数字产业的实践、趋势与规制等内容进行授课。一开班动员环节7月28日上午,本次研修班开班动员,杭州互联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洪学军致辞。杭州互联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洪学军洪院长表示,《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即将实施,这标志着互联网法院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也是国家对互联网法院的认可。“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是互联网法院的核心和使命,甚至是互联网法院程序发展的基本支撑。如何适应新阶段形势、适应任务发展的变化,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提升互联网司法能力,成为关键中的关键。2020年新冠疫情的出现,使得被动的在线审判转变成积极主动全面开放的审判格局,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在不断融合发展。互联网法院不仅仅是以互联网为手段的法院,其存在的根本依据是以互联网为对象。“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包含个案裁判、通过个案裁判树立规则、推动构建网络纠纷的预防治理三个层次,现阶段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处在由第一阶段迈向第二阶段的过程中,积极在树立裁判规则方面做出调整,以期取得不朽成绩。二专题授课环节7月28日至30日,在本次研修班专题授课环节,由浙江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褚国建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胡凌副教授,阿里巴巴达摩院(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总监孙常龙,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数据法务总监田申,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张占江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杨延超教授,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常务副院长、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高富平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许可副教授等分别授课。浙江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褚国建《习近平法治思想》浙江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褚国建副教授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题,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涵、理论体系和理论贡献三个方面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了深入阐述。褚国建副教授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涵盖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论视野、以人民为中心的理论立场以及党领导法治的理论主旨,其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角度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凌《架构、流动性与基础设施
2021年8月9日
其他

《互联网法治》创刊一周年特别回顾!

《互联网法治》创刊一周年特别回顾互联网法治是中国之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网络空间民运共同体的重要一环。2020年8月6日,《互联网法治》正式创刊,浙江高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占国亲自致创刊词。一年来,《互联网法治》立足浙江乃至全国互联网司法实践,深入研究互联网法治领域前沿问题,交流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创新互联网法治思维,实现法学研究与互联网技术发展的深度融合,努力成为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社会化、专业化、智慧化研究的权威智库。本刊设有“立法动态”“学术动态”“互联网司法”“案例研究”“智慧法院”“人工智能”“数据权益””平台秩序”“本期特稿”等板块栏目。创刊以来,收到全国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互联网企业、各大高校专家投稿百余篇,影响力不断扩大。【刊物导读】《互联网法治》首刊内容集锦【刊物导读】《互联网法治》第2期内容集锦【刊物导读】《互联网法治》第3期内容集锦本期内容集锦将于近期发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网信事业代表着新的生产力和新的发展方向”“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互联网法治》创刊是应势而为、顺时而动。见于理论方面,是为秉持砥志研思的学术态度,探索互联网法学研究新范式,增加我国在世界网络空间司法领域的话语权;见于实务方面,是为秉持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巩固互联网法院改革成果,完善互联网司法应用与治理规则建设,推动完善网络空间行为准则与治理规则,为网络强国战略贡献法治力量,为互联网全球治理提供更多中国方案、贡献更多中国智慧。部分文章链接👇:【案例评析】向夏厅
2021年8月6日
其他

【政策解读】《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稿的对比解读与合规提示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稿的对比解读与合规提示曹怀顺2021年7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通知,宣布对2020年6月1日生效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进行修订(简称“修订稿”),并公开征求意见,结合7月以来多家大型赴美上市的互联网公司被进行网络安全审查(简称“安全审查”)的背景,此次修订的重要性和针对性不言而喻,本文将以对比研究的方式,对此次修订内容做解读,以供相关主体研判法规动向,做好相应的安全审查应对工作。作者:曹怀顺(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院兼职研究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编辑:徐静赛审稿:王
2021年7月29日
其他

【热点分析】简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以“滴滴出行”等遭受网络安全审查事件为例

简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以“滴滴出行”等遭受网络安全审查事件为例2020年4月2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联合11部门,正式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审查办法》”)。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框架下,《审查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和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国家网络安全,起到“安全阀”的重大作用。距离《审查办法》正式实施一周年之际,7月伊始,网信办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先后发布公告,为防范国家数据安全风险,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照《审查办法》,对“滴滴出行”“运满满”“货车帮”“BOSS直聘”实施网络安全审查。为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防范风险扩大,审查期间“滴滴出行”“运满满”“货车帮”“BOSS直聘”停止新用户注册。这是2020年6月《审查办法》实施以来,网信办首次公开对相关企业进行网络安全审查,一时引起热烈关注,其示范意义不言而喻。对于此类事件普遍受到关注的几个问题,我们简要分析如下:一、对有关主体进行网络安全审查的法律依据如上图可见,“滴滴出行”“运满满”“货车帮”“BOSS直聘”等相关主体被进行网络安全审查的直接适用法律依据为《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审查办法》第二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的上位法法律依据是《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具体而言,《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上述法律依据外,近期出台并将于9月1日实施的《数据安全法》第24条也构建了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并且明确数据安全审查结果是最终决定。待《数据安全法》实施后,中国将形成以《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组成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审查法律体系,对互联网平台的合规管理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二、网络安全审查启动模式《审查办法》确立了两种网络安全审查启动的模式。一种是依申请审查,依申请审查是建立在“运营者预判是否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这一重要前提上。另一种是依职权审查,即由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提出,由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程序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就依职权审查,《审查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认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由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程序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结合当前《公告》等信息,未体现“滴滴出行”等有关主题申请进行网络安全审查的相关信息,可以推测出,本次网信办对“滴滴出行”等有关主题进行网络安全审查,系依职权启动审查。根据《审查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等十一家机关单位建立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这就意味着,上述十二家机关单位中任何一家认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都可以按程序报批后对相关运营者启动网络安全审查。三、网络安全审查对象和审查内容网络安全审查的审查对象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审查重点为评估该类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具体包括: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破坏,以及重要数据被窃取、泄露、毁损的风险;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因素。对于“滴滴出行”等有关主体是否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审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本办法中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是指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认定的运营者。公安部于2020年9月份发布的《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根据党中央和公安部有关规定,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主管、监管部门(以下统称保护工作部门)应制定本行业、本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规则并报公安部备案。保护工作部门根据认定规则负责组织认定本行业、本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及时将认定结果通知相关设施运营者并报公安部。应将符合认定条件的基础网络、大型专网、核心业务系统、云平台、大数据平台、物联网、工业控制系统、智能制造系统、新型互联网、新兴通讯设施等重点保护对象纳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尽管目前有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认定标准并不十分明确,相关探讨存在观点上的争议,但根据当前《公告》信息、《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们在数据合规、网络安全领域的持续关注,我们初步认为“滴滴出行”等有关主体遭受网信办进行网络安全审查的原因在于“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破坏,以及重要数据被窃取、泄露、毁损的风险”这一条。就这一问题,我们后续还会进一步探讨。四、遭受网络安全审查后的可能法律后果《审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关运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申报网络安全审查而没有申报的,或者使用网络安全审查未通过的产品和服务,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若“滴滴出行”等有关主体切实违反了《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上述相关主体很可能会面临相关网络产品或服务被责令停止使用、被处以罚款,以及有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处以罚款的法律后果。目前,紧随网信办对“滴滴出行”进行网络安全审查的公告发布之后,7月4日“滴滴出行”App已经被网信办公告要求在应用商店下架。作者:张志强(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院兼职研究员)编辑:徐静赛审稿:王
2021年7月21日
其他

【学术动态】2021年6月互联网法治域内外学术动态

编者按:本文着眼于互联网领域(尤其是数据与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域内外相关学术动态。重点整理域内法学CSSCI(目前为24本)以及域外法学类SSCI期刊一区发表的相关文章。学术动态按照先域内后域外的顺序排布。由于范围选择有限,难免有所疏漏,敬请读者海涵。01陈兵:《互联网屏蔽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载《法学》2021年第6期,第123-142页。互联网屏蔽技术及行为的实施在发挥清洁和规范网络空间作用的同时,也可能带来阻碍正常的网络信息自由公平传播的风险,特别是超大平台对与自身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链接、网页、数据、信息等要素的屏蔽封锁,更有可能损害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及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现实中,伴随平台经营者身份双重性的不断强化,以及屏蔽技术作为在合理合规场景下能为用户提供服务的一种商品,因屏蔽所引发的问题已从宪法领域的表达自由、经营自由扩充至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市场公平竞争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上。依托现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体系,构建以"监管科技+科技监管"为核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体系符合时代发展之需。在此过程中,一方面需从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解释适用入手,重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立法目的在该法适用中的合理彰显;另一方面需从技术及其运行本身的特征入手,探索建立规范互联网领域科技行为合规实施之基准。如此,可使《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一来有利于对技术行为的合理规制,使技术不被经营者滥用以破坏市场公平自由竞争之秩序,二来也不至于过度甚或滥用规制行为干涉、阻碍甚至破坏技术自由发展与创新竞争,最终实现"法价值与法技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回应互联网屏蔽行为规制需求上的融通并用。02李陶:《我国网络音乐独家许可的运行逻辑与完善策略》,载《法学》2021年第6期,第92-105页。对网络音乐许可模式的治理与优化是我国《著作权法》立法与实践关注的热点问题。围绕其展开的相关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问题意识本土化与完善策略体系化之不足。对于前者,可采用法学实证分析路径,从实然层面探寻经验事实、制度规范、价值取向在《著作权法》网络音乐许可实践中的动态因果规律,并以此重塑相关研究本应关注的元问题。对于后者,应运用体系化思维的一般自觉,以《著作权法》内在的价值体系为指引,评价其于外在规范体系中的立法表达,分析其在动态运行中的实践绩效,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的应然完善方案。
2021年7月15日
其他

【立法动态】2021年6月互联网法治域内外立法动态

2021.6月互联网法治域内外立法动态编者按:本文着眼于互联网领域(尤其是数据与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域内外相关立法动态,侧重整理域内外本月正式制定公布的法律规范和相关文件。立法动态按照先域内后域外的顺序排布,由于范围选择有限,难免有所疏漏,敬请读者海涵。《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发布6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统计体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制定并印发了《能源领域5G应用实施方案》,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机关各司局,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该方案旨在加强和规范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工作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统计调查。《能源领域5G应用实施方案》发布6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编制并印发了《能源领域5G应用实施方案》,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认真遵照执行。该方案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动5G应用的相关部署要求,拓展能源领域5G应用场景,探索可复制、易推广的5G应用新模式、新业态,支撑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发布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该法旨在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国家坚持维护数据安全和促进数据开发利用并重,以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促进数据安全,以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关于加强车联网卡实名登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发布6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法律的要求,起草并公开了《关于加强车联网卡实名登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通知旨在扎实推进实名登记工作,保障用户权益,维护网络安全。《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发布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该规则旨在推进和规范在线诉讼活动,完善在线诉讼规则,依法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诉讼主体的合法权利,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共三十九条,明确了在线诉讼的法律效力、基本原则、适用条件,内容涵盖在线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送达等诉讼环节,首次从司法解释层面构建形成系统完备、指向清晰、务实管用的在线诉讼规则体系。《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发布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突出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该意见旨在进一步依法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1年7月12日
其他

【研究院动态】我院受邀参加杭州法院第二十一届学术论文讨论会优秀论文辅导工作

7月8日上午,我院受杭州中院邀请,组织多位专家对杭州法院第二十一届学术论文讨论会优秀论文进行“一对一”辅导。我院基于各位专家擅长的专业领域组建辅导小组,围绕“人民法院为服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司法保障与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的主题,从文章内容、逻辑结构、引注规范等角度提出修改建议,协助作者挖掘文章理论深度,满足司法实践需求,提升论文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此次专家辅导会现场学术氛围浓厚,论文作者纷纷表示“一对一”辅导的方式针对性强、效率高,为论文写作搭建了开放合作、求真务实的学术交流平台。会后,我院将继续以线上交流的模式深入辅导杭州法院学术论文写作,持续开展“浙江法官研究能力提升年”系列活动,努力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多深厚理论支持。更多精彩内容【会议综述】“互联网法院的功能定位与管辖问题”研讨会成功举办2021年浙江法院第一期案例研讨会暨“平台经济治理及个人信息保护”研讨活动在杭召开【新书推荐】我院与杭州互联网法院共同编著最高院《中国智慧法院建设丛书》之《互联网司法实践与探索(杭州互联网法院)》专注“互联网法治”研究👉
2021年7月9日
其他

【会议综述】“互联网法院的功能定位与管辖问题”研讨会成功举办

6月26日,由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和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联合主办,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承办的“互联网法院的功能定位与管辖问题”研讨会在上海成功举办。40余名专家学者齐聚黄浦江畔,共同探讨互联网法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第一单元
2021年7月7日
其他

2021年浙江法院第一期案例研讨会暨“平台经济治理及个人信息保护”研讨活动在杭召开

为进一步加强审判标准化建设,细化各审判领域类型化案件的裁判指引,有效服务数字经济发展的风险研判和政策制定,7月2日,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联合相关业务部门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共同举办的2021年浙江法院第一期案例研讨会暨“平台经济治理及个人信息保护”研讨活动在杭州富阳召开。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和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互联网企业、华东政法大学等实务界和理论界专家代表共70人与会,杭州法院调研人才和案例指导工作联系人现场观摩。开幕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冯亚景主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院长赵平致辞我国平台经济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如何为平台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多、更优质的司法服务,成为当前亟需研究的重要课题。而数字化时代到来的同时,我们亦面临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课题。经富阳法院一审、杭州中院二审审理的“全国人脸识别第一案”自立案起就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关注和热议,对人民法院如何更好地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司法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次研讨会专家学者云集,将为我们带来一场学术盛宴。我们也将以此为契机,开阔视野、增进友谊、激励创新,为今后规范和促进平台经济发展、合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寻求新思路、拓展新途径,贡献智慧和力量。第一阶段:“平台经济治理”案例研讨一案例主题发言张书青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案例】原告毛某军与被告李某东、陈某垄断协议纠纷案——电商平台卖家间销售数量“动态限定”型横向垄断协议的认定【裁判要旨】电商平台卖家同样受反垄断法约束。平台上同一商品的不同卖家之间达成协议,约定为保证一方达到销量第一,其他各方不得参与电商平台特定形式的促销活动,并保证销量不超过前者。此类协议中,限制参与特定形式促销活动的约定不属于对销售数量的直接限定,卖家仍可通过降价等促销手段增加销量,故不属于“销量限制型”横向垄断协议。限制其他各方销量不得超过一方销量的约定,属于对销量的“动态”限制,会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属于“销量限制型”横向垄断协议。同一合同中不同条款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分别处理。丁
2021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