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验收】2021年度互联网法治重点研究课题结项公告
为加强互联网司法治理和法学理论研究的交流互动,促进理论研究成果的有效转化,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特邀多位来自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专家组成课题结项评审组,针对“2021年度互联网法治重点研究课题”开展结项验收工作。结项评审期间,我院持续收集专家组意见,并就专家意见与各课题组进行了有效沟通与反馈。现就各课题组结项验收情况及专家评审意见予以公告。
课题1
民事纠纷智能要素式审判研究
课题负责人:
刘韵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课题组成员:
黄钱欣、折月、李春、蓝云、陈霖
结项汇报:
课题组认为当前法院智能化发展集中且主要集中在刑事领域,如同案同判、类案推送信息系统等,其他领域的智能化发展缓慢。但从纠纷性质和不同诉讼程序的属性而言,民事权利的可处分性、民事行为的意思自治性、民事纠纷性质的私权性,使得民事诉讼程序与人工智能技术的结合更具想象空间,即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以批量化地、快速化地解决纠纷成为人工智能运用于司法的目的之一。在民事纠纷领域,人工智能技术赋能下的要素式审判成为司法实务探寻和实践的方式,理想中的智能要素式审判依托于人工智能技术并具有批量和快速解决民事纠纷的功能。
专家评审组意见:
专家组一致同意本课题通过验收。专家组同时指出,研究报告全文深入研究了要素式审判,厘清该审判方式的来源,全面介绍了要素式审判的含义及域外制度比较,并提出要素式审判与人工智能技术结合的可能性、必要性,阐述了智能要素式审判的运行模式,最后提出运行存在的瓶颈及完善路径,为我国探索智能要素审判提供了很好的思路。报告文笔流畅、结构完整,论证比较严密,考察比较细致,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结合比较紧密,对实务具有指导意义。研究报告引言偏长,基本上属于知识归纳和总结型的研究,建议后续对民事纠纷智能要素审判的现实实践进行深入研究。
课题2
互联网平台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实证研究
课题负责人:
陈耿华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课题组成员:
叶明、吴太轩、杨文明、朱战威、承上、王喆
结项汇报:
研究报告基于对2019-2021年互联网平台竞争案件进行实证考察而作出,课题组在报告中还原了该类案件的审理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提炼该类案件审理的重难点,进而提出相应制度完善路径。在结构安排上,由导论部分提出问题,进而确定“实证考察——竞争观反思——价值体系改进——行为判定完善——法益角色革新——法律适用调整——法益结构重塑”的逻辑进路。导论部分重在提炼互联网平台竞争行为规制问题,以及梳理学界已有研究贡献及可能存在的不足。结论部分对全文内容予以总结凝练,并对互联网平台竞争规制趋势作合理展望。
专家评审组意见:
专家组一致同意本课题通过验收。专家组对研究结项报告给予高度肯定,指出该篇报告首先从多个角度分析了典型的网络平台不正当竞争案例,然后对这些案件所折射出来的静态竞争观、自由竞争价值的缺失、违法性认定标准不清晰、消费者利益的角色定位、一般条款扩张适用、法益结构缺陷等问题展开深入论述,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思路或应对建议。研究报告的选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研究价值,报告所掌握的文献资料非常丰富,论证思路清晰,具体问题的剖析非常深入,体现了研究者的具有相当深入的思考,结论合理。整个研究报告接近四百页,篇幅让人印象深刻。整体而言,这是一篇优秀的研究报告,具有重要学术价值。
课题3
跨境数据流动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课题负责人:
吴沈括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课题组成员:
蔡雄山、张鹏、许可、崔鑫铭、唐林、黄伟庆、黄诗亮、贠佳启、蔡佩原、赵南茵、赵东、胡然、陈龙、温晓伟、赵雨晴、文诗颖、张晋杰、邓立山等
专家评审组意见:
专家组认为本课题需要进行修改,修改后如达到课题结项标准后通过。专家组认为,本课题的研究报告更倾向于文献综述,且内容尚未与最新的学术研究同步,各级标题有进一步概括简化的必要,同时建议课题组应对文章的主要观点即“跨境数据流动监管的法治建构”进行有效论证。
课题4
违反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之民事
责任问题研究
课题负责人:
杨芳 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课题组成员:
陈龙江、胡卫丽、李兴、王刚、李海英、郭宏璟
结项汇报:
研究报告针对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所致司法裁判困境、损害赔偿问题、防御请求权问题以及复数个人信息处理者之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梳理提炼,进而提出相应的结论与完善对策。并基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办案的典型环节以及典型案例,提炼案件重点、深入分析适用条件与法律责任,就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中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结构安排上,报告紧密围绕违反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之民事责任问题,以“现状审视-法理分析-进路探索”的逻辑模式,分类别、分层次对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所致主要问题予以探究,并提出适当的完善思考。
专家评审组意见:
专家组一致同意本课题通过验收。研究报告介绍了侵害个人信息的最新司法实践遇到的挑战,具体分析了侵权构成要件、损害的认定、防御请求权、民事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并提出对应的制度完善建议。课题组围绕研究主题进行了系统化、类型化的深入研究,研究报告结构合理,引证规范,论证思路比较清晰,对实践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
课题5
互联网平台合规减免不利处分的学理基础及其法律适用研究
课题负责人:
范良聪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课题组成员:
瑞庆、郑观、舒金春、童禺杰、胡大伟、袁继红、邵亚萍、范佳洋、黄镇、陈杰、张传玺、唐春杨、赵云、王超、陈志杰、姜少平、陈晖、林旸
结项汇报:
本课题围绕平台合规的理念内涵、基础理论与实现路径三个方面对互联网平台治理领域的前沿问题展开研究。首先,互联网平台与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使得各种业态模式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深入研究新业态新模式,解析其中的核心法律问题有助于加深对平台本质的理解,为平台治理提供现实基础。其次,新业态新模式的出现对传统监管模式与司法裁判带来了挑战,平台治理需要在理论上作出优化调整以与平台本质相契合。最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是现实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的关键,以平台本质与平台治理理论为基础,构建出适应于数字时代的平台监管路径。基于此思路,课题组在研究过程中主要完成了“互联网平台新业态新模式的法律性质研究”“平台本质与平台治理理论研究”“平台治理的路径研究”三个子课题的研究工作。
专家评审组意见:
专家组一致同意本课题通过验收。本课题围绕主要类型的互联网平台的业务形态以及合规要点展开分析。整体而言,可以归入到课题的框架之下。研究成果对于目前主要类型的平台的合规涉及的疑难点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发表了许多有质量的学术论文,研究比较系统、深入、前沿。
课题6
当事人恶意创设互联网管辖连接点的司法应对问题研究
课题负责人:
段厚省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课题组成员:
屠琳舒、盛敏、刘磊、曾家怡
结项汇报: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审理涉网案件时遇到一些与管辖相关的问题,包括格式化管辖条款问题、实际联系原则的适用问题、以及一些规避管辖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理清保障当事人诉权与平衡人民法院案件负担之间的关系、人民法院审查立案阶段能否涉及实体问题以及涉及的程度、实际联系原则的意义和联系的密切程度、当事人适格理论、诚信原则的适用以及立案审查阶段的诉审关系构造等基本理论问题。总体上看,民事诉讼法的既有理论框架和规则体系可以解决大部分问题,但个别具体工作机制尚有完善空间。
专家评审组意见:
专家组一致同意本课题通过验收。本课题针对目前司法实务中备受关注的涉网案件的管辖问题展开研究,分析了恶意制造互联网案件管辖连接点的主要表现形态,以及涉及的主要案件类型。项目研究成果有很强的实务针对性,提出的解决思路也具有操作性。这一成果对于未来国家在涉互联网案件上建立科学合理的制度具有参考价值。
课题7
数字经济促进共同富裕的作用机制与法律保障研究
课题负责人:
赵申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课题组成员:
周鑫、邓伟、包晓丽、周文
结项汇报:
共同富裕的实现必然以数字经济为依托,而数字经济的发展也须以共同富裕为目标导向。数字经济与传统经济形态的根本区别体现在数字技术、数据与平台三个维度上。其一,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生产要素,数据起着调节分配的作用。由于数据权属模糊以及缺少数据收益分配的专门法律制度,导致数据企业基于技术优势而事实上支配了用户数据,攫取了大部分的数据收益,而数据提供者(数据主体)却无法分享该收益。这种分配不公的现象有悖于共同富裕,应通过初次分配与再分配予以矫正。其二,数字经济创造出了平台用工这种新型生产关系。面对这种新型生产关系,基于工业经济时代建立起来的劳动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适应性日益显现,迫切需要法律提供保障。其三,数字技术具有网络效应与规模效应的特征。平台企业利用成本优势进行无序扩张的行为没有违反《反垄断法》与《价格法》,所以只能通过市场监管的方法来灵活规制。规制这类行为时,应当遵循两个原则:(1)提供保障传统弱势市场主体向数字经济转型的过渡通道;(2)在过渡期内为传统弱势市场主体确立“垄断性”的经营领域,使之获得一定的过渡保护期。
专家评审组意见:
专家组一致同意本课题通过验收。专家组认为,研究报告结合数字经济的发展中涉及的权益分配问题,从共同富裕的角度展开分析,研究角度很具有创新性。课题成果集中关注了数据权益的配置问题,以及数字平台的灵活用工制度之下的权益配置如何体现公平,具有启发性。本课题对于建构数字正义的社会,具有参考价值。但本报告涉及的重要议题较多,需要进一步深入论述。
课题8
超级平台企业滥用市场力量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课题负责人:
郭传凯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课题组成员:
郑智航、张式军、薛克鹏、刘继峰
结项汇报:
超级平台企业合规制度不仅对缓解规制压力、实现互联网经济领域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而言十分重要,更将成为反垄断合规制度的“试验田”,对未来反垄断合规制度向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企业扩展提供了经验。当然,超级平台企业竞争合规制度的国家治理视角应与企业内控视角相结合,并应注意到平台企业合规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性工程,其良好运作还需要诸多配套性制度。而作为针对超级平台企业合规问题的专门性文件,《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尚存诸多局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可针对超级平台企业制定专门的《超级平台企业竞争合规指南》,避免合规的空洞化,并可为平台经济领域乃至实体经济领域的反垄断合规制度积累经验。
专家评审组意见:
专家组一致同意本课题通过验收。专家组认为,研究报告针对超级平台滥用市场力量的法律规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于平台滥用市场力量,课题组试图引入事前合规,建立“外部激励”作用下的企业内部合规机制,这是一种不错的设想。在合规制度建设方面,研究报告提出三个层次内容,具有建设性,值得肯定。文章结构合理,论述完整,论证比较有力,研究结果对于理论和实践都具有指导性的价值。但是,如何引入和落地合规义务则是难题,后续研究可深入展开分析。
课题9
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刑民一体化规制研究
课题负责人:
夏伟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
课题组成员:
高磊、杜宣、徐章、时方、杨绪峰、李昕瑶
结项汇报:
个人信息从自主支配向有序共享的理念转换及刑民分立到刑民一体化的制度构建,是传统社会转向现代社会尤其是数字经济时代的自然结果。有序共享理念立足于个人信息作为私法权利与公共资源的双重属性,贯彻该理念必须在刑民一体化制度层面扎牢根基。数字经济时代的个人信息在内容上极具开放性和包容性,相关制度建构必须穿透“个人信息”的表象,在对个人信息分类分级基础上进行二次分层,构建根据信息与个人的亲疏远近关系分别配置保护规则的差序格局。个人信息领域层出不穷的新技术新业态,无力通过单纯立法实现有序共享和有效规制,立足信息处理者视角的合规制度建设,是解决该问题的首选策略。合规制度的契入,赋予个人信息有序共享体系更高的科学性与更强的生命力。
专家评审组意见:
专家组一致同意本课题通过验收。课题组针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刑法、民法(以及特定情况下的行政法)的一体化规制进行了研究,比较深入地分析了由于中国独特的立法路径导致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上民法与刑法机制之间内在冲突的成因。结项报告选题新颖,切入合理,论证有力,具有实务和理论参考价值。
课题10
数据犯罪司法治理的“法法衔接”路径
课题负责人:
熊波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
课题组成员:
陈伟、王文娟、霍俊阁、储陈城、敬力嘉
结项汇报:
刑法中数据和信息的保护对象混淆,是数据法益依附性和独立性学说反映的共同性问题,也是我国数据犯罪治理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之一。依据前置法指引,数据状态安全法益是指网络环境中的数字序列能够被有效保护、合法利用以及具备持续安全状态能力的一种独立利益类型,其与信息内容安全法益的概念相对,是数据法益独立性的实质体现。数据状态安全法益的确立,具有数据和信息的性质区分论、数据和信息的价值区分论、数据法益目的区分论、技术运作层面的固有区分论等多重依据。依据数据状态安全法益的指引,刑法可以从行为要素界分、行为类型增设、行为性质和结果要件等方面进行立法调整;从行为评价、入罪标准排除等方面予以司法调适。
专家评审组意见:
专家组一致同意本课题通过验收。专家组认为,课题成果结合我国目前的数据与个人信息的立法结构,对相关违法行为所侵犯的权益形态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对目前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总体来看结构比较完整,论证也比较到位。研究报告中提到“数据状态安全是否需要独立于个人信息安全,成为一项新型法益类型”的探讨非常有价值,以及“有必要独立创设数据状态安全法益的概念与内容,以实现数据状态安全和信息内容安全的法益类型区分”也具有较高价值。结项成果达到了相当的研究水准,对于理论和实践都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