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物导读】《互联网法治》2021年第1期内容集锦
《互联网法治》
2021年第1期内容集锦
·立法动态
·学术前沿
·本期特稿
·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栏(下)
·互联网时代的电子诉讼规则
·互联网时代的平台秩序与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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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定向约稿和社会约稿,本期《互联网法治》得到浙江高院、北京互联网法院等法院系统的领导精英,全国多家高校教授学者供稿,感谢各界专家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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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特稿】
互联网司法的概念、特征及发展前瞻
李占国
摘 要:互联网司法是信息化浪潮下互联网与司法融合发展的产物,是“司法互联网化”和“互联网司法化”双重过程的结果。与传统司法相比,互联网司法呈现出诉讼活动在线化、当事人账号化、诉讼规则现代化、法院电子化、审判智能化、网络治理司法化等新特征,并跨越了技术、组织、程序法、实体法等不同领域,需要重构具有自身特点的法理基础。未来,互联网与司法双向赋能,机遇与挑战并存,特别是司法程序的正当性、互联网法院的定位、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及限度、网络社会治理等问题,攸关司法发展甚至人类命运,需要得到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关注。
关键词:互联网司法;信息化;电子诉讼;网络社会治理
个人信息主体四种权利剖析
——基于《民法典》的视角
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常务副院长、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高富平;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李群涛
摘 要:就《民法典》第1037条而言,个人信息主体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四种权利系请求权,依附于个人信息主体的人格权益,旨在防御个人信息处理中个人信息主体的人格权益受侵害。个人信息主体行使四种权利之构成要件为“一般要件+特别要件”:一般要件是个人信息主体的人格权益因信息处理正受侵害或有危险;特别要件为《民法典》第1037条所明示。基于个人权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的权衡,信息处理者可拒绝响应个人信息主体行使权利的主张。
关键词: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权利;《民法典》第1037条
电商平台责任的研究报告
电商平台责任课题组: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特聘教授 陆永棣;
阿里巴巴集团法务总监 詹巍;
苏州大学讲师 田然;杭州师范大学讲师 张弛
摘 要:作为电子商务领域的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围绕电商平台的责任问题作了一些颇具创新性的规定与制度创设。但《电子商务法》中相当一部分立法条文仍存不足之处。此外,关于电商平台的审核和管理责任、数字电商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跨境电商的法律责任、电子商务领域的反垄断问题等,《电子商务法》仅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细节问题仍有待探讨;关于电商平台承担责任的基础、限度和条件等问题,目前立法、司法乃至学理上亦未形成统一的意见。本文以《电子商务法》的规定为基础,结合相关立法文件、司法判例与理论探讨,对电商平台的法律地位、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等基础性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电商平台;平台治理;平台责任
2
【本期专栏: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下)】
(数据相关法益保护的多样性与特殊规范问题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龙卫球
摘 要:随着大数据及数据经济的发展,数据成为日益重要的新型资产,数据经济利益关系复杂,数据相关法益保护也呈现出多样性特征,传统法律架构应对乏力。本文从数据保护与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关系、数据相关法益保护的多样性、数据财产权以及数据管理的特殊规范三个方面,对数据相关法益保护多样性与特殊规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从数据经济结构的本质出发,采取一种更加合理的权利配置方式,推动数据财产权构建,促进数据经济发展。
关键词:数据保护;数据要素市场;数据相关法益;数据财产权
企业数据利益的法律形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梅夏英
摘 要:信息时代,企业数据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故需探讨企业数据保护的立场是基于信息保护还是数据保护,是权利还是权益。本文通过将企业数据与知识产权、个人信息权益、有形财产权益进行比较,分析出更符合企业数据利益保护要求的法律规则,提出对于企业数据利益的保护不宜采用权利而应以权益的法律形态。数据问题的关键在于对数据访问的控制行为,应当建立数据访问控制规则。
关键词:企业数据;权益;权利;数据访问控制规则
数据类型及权利归属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邢会强
摘 要:不同的数据类型划分不同的权利归属。对于政府数据,本文通过梳理国内外立法动态与学者观点,得出政府数据属于国家资产与公共物品,允许任何人自由、平等、免费地使用的结论,并规定“谁实现‘孳息’就归谁所有”的原则。对于政府数据以外的个人数据类型,可分为“基本个人信息”“被记录的伴生个人信息”与“预测个人信息”三类。三类个人信息既存在人格权,也内涵财产权。就其上存在的人格权而言,均属于个人;但其财产权却有所不同:“基本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于个人;“被记录的伴生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为个人与信息企业所共有,个人的份额多于信息企业;“预测个人信息”的财产权虽然也为个人与信息企业所共有,但信息企业的份额多于个人。“匿名信息”已经失去了人身属性,仅剩下财产权,属于信息企业的无形财产,为信息企业所独享。
关键词:政府数据;个人信息;人格权;财产权
数据竞争行为的正当性边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五庭庭长 杨德嘉
摘 要:数据和数据竞争日益占据重要地位,数据多主体、多层次的特点增加了数据纠纷的复杂性,需要进行类型化和场景化的讨论。本文以HIQ诉领英案为借鉴与思考,着重探讨因数据爬取和后续使用引发的市场经营者之间的纠纷问题,其核心难点在对于“公开数据”的爬取,数据竞争行为的正当性边界究竟何在?首先,引入自然界共生、共栖、寄生的生存状态类比数据竞争形态,达到“寄生”程度,即一方明显受损、一方明显受益时引入法律调整;其次,对于不正当性的认定,以市场主体是否面临退出窘境的趋势作为市场失灵的判断依据,以市场失灵作为司法介入的依据;再次,在打破信息孤岛与互联共通的大背景下,明确控制数据权利与开放数据义务何者为常态、何者为例外是界定数据竞争行为不正当性的前提;最后,关于爬取行为许可的授权主体和范围可以借鉴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数据竞争;正当性;开放数据义务;控制数据权利
3
【互联网时代的电子诉讼规则】
电子诉讼中庭审礼仪的构建研究
北京互联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李文超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助理 李昕豫
摘 要:稳妥有序推进电子诉讼,是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重点内容。充分发挥在线诉讼优势和特点,需要找准影响在线诉讼发展的关键性、根本性问题,有效提升电子诉讼规则适用精度。当前,司法活动和诉讼方式已从时间线单一、场景封闭、参与方固定的线下模式,逐步转向时间线开放、场景灵活、虚拟交互的电子诉讼模式。与此同时,传统的司法礼仪与电子诉讼活动的冲突日益凸显,导致电子诉讼司法礼仪的标准难把握、适用难统一、惩戒措施难保障等问题。本文从电子诉讼活动的失范现象入手,对中国庭审公开网中3家互联网法院的100个庭审视频进行整理分析,指出样本中电子诉讼中司法礼仪的整体问题和具体表现,探析其文化冲突、规则缺失、场域分离三个方面的失范缘由,并借鉴历史文化学、符号学等相关学科,引入“文化结构三层次”理论,即心理、物质、心物层面,将在线诉讼流程植入司法礼仪逻辑结构,以期对互联网司法规则探索和创新有所裨益。
关键词:电子诉讼;司法礼仪;规则研究
电子数据的系统性鉴真实践
——以电子存证系统的构造切入
中国信通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袁纪辉
摘 要:证据包括信息和承载信息的载体两个层面,需依靠信息进行证明,依赖载体进行鉴真,鉴别真实性的过程表现为对载体的系统性进行验证。以原子组成的物质证据在验证其真实性时依赖以物理规律表现的物质系统,而以比特组成的电子数据在验证其真实性时依赖人为逻辑构成的信息系统。人为活动在信息系统中形成的电子数据在作为证据使用时具有短缺性,表现为缺少认定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以及电子数据真实性难以评断,而以电子存证业务为代表的系统性补强方式为电子数据鉴真提供了实践方案。
关键词:电子数据;电子存证;系统性验证
4
【互联网时代的平台秩序与数据安全】
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的合法性基础探究
阿里巴巴本地生活法律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
华东政法大学数据法学博士 邬杨
摘 要: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的发展为充分挖掘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庞大价值提供了可能性,建立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共享机制有利于充分发挥大数据红利。从法律基础层面看,传统的知情同意规则在实现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的过程中存在诸多困境,而适时引入合理隐私期待理论有助于解决这一难题,进而实现医疗大数据保护与流通利用的平衡。
关键词:健康医疗大数据;合理隐私期待;数据共享;合法性基础
论正向刷单炒信行为的规制
——以“刷单炒信入刑第一案”为例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曾彬彬
摘 要:结合“刷单炒信入刑第一案”案件的辩护方及法院判决思路梳理争议焦点,通过解析本案非法经营罪的要件来回应学理讨论中的疑惑,并为之后规制“刷单炒信”的裁判说理提供帮助;最终应当在刑法谦抑原则的统摄下处理好与合时代解释的关系,通过完善案例指导为司法机关判案提供帮助,同时继续探寻网络空间刑法解释的标准。
关键词:刷单炒信;合时代性;谦抑;解释;非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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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刘秀丽
编辑:徐静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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