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物导读】《互联网法治》2021年第3期内容集锦
《互联网法治》
2021年第3期内容集锦
通过定向约稿和社会征稿,《互联网法治》2021年第3期得到广州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安庆市望江县人民法院等法院系统领导专家,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等高校教授学者的大力支持。
本期内容简介
【本期特稿】
【本期特稿】
互联网法院管辖制度研究
段厚省(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屠琳舒(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摘 要:互联网法院的管辖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管辖方式、管辖对象、管辖范围与管辖级别四方面的适用困境,制约了互联网法院的职能转变与发展升级。学界对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规则已有诸多研究,但多针对地域管辖规则,指出目前互联网法院的地域管辖规则与互联网的技术特征存在二律背反,并未对互联网法院的整体管辖制度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对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则和司法实践的检视,可以发现造成目前互联网法院管辖困境的根本原因是互联网法院的法律定位不合理。在全面推进在线诉讼的背景下,应确立互联网法院为专门探索法院,同时以专门法院为视角,结合互联网虚拟性、无边界性等特征,重构互联网法院管辖制度。
关键词:互联网法院;专门法院;地域管辖;级别管辖
企业数据权益保护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丁晓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成为了有价值的公司资产、重要的经济投入和新型商业模式的基石”。数据资产是现代商业最核心的竞争力。然而,数据价值的日益凸显也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法律应当对企业数据采取何种保护?本文系统分析了企业的数据权益及其相关问题,从现行法律保护、数据保护的原理、反垄断、数据交易等角度对企业数据权益保护进行详细分析,并结合国内外的立法情况及案例,提出相应的制度构建设想。
关键词:企业数据权益;数据交易;反垄断
【互联网司法专栏】
【编者按】随着互联网法院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制度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当下亟需厘清互联网法院的功能定位与管辖问题。具体而言,需要遵循“问题—价值—制度”的逻辑关系。发现互联网在线诉讼的新问题,明确互联网法院的价值定位,探索构建符合在线诉讼特性的诉讼制度,以期解决现存问题并为后续研究提供新思路。本期专栏文章源自“互联网法院的功能定位与管辖问题”研讨会。文章观点融合了实践领域与学术领域的智慧,期待能够引发读者对互联网法院的未来发展做前瞻性的思考和讨论。
本期专栏收录以下文章:
★《专门平台与专门管辖——构建涉网纠纷专门化审理体系的两个支点》(侯向磊,广州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线上诉讼的正当化根据——“当事人同意”规则性质的理论建构》(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
★《关于互联网法院功能定位的几点看法》(刘学在,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互联网法院的功能定位与优化——以电子诉讼角度为切入(张兴美,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网络环境中的财产保护】
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直播打赏侵害共同财产
权益的救济
曾祥龙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摘 要:直播打赏基于直播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而产生,具有支付服务对价的意思表示和经济功能,系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在直播网络服务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夫妻一方无权要求接受打赏方返还其配偶直播打赏钱款。对因此受到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损害,夫妻一方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主张多分财产或损害赔偿。在巨额打赏情形下,如果接受打赏一方不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夫妻一方还可向接受打赏方追回。
关键词:直播打赏;消费;财产权益;救济
盗窃虚拟财产行为性质的分析
常丽君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
摘 要:网络虚拟财产具备一定的财产内容,在交易中能够体现其经济价值,能够独立存在于网络空间,应属于刑法规范中的“财物”范畴,具体为传统财物中的“无体物”。同时,盗窃他人所占有的虚拟财产,能够使得行为人排除权利人对虚拟财产的事实性支配而不突破与实体占有趋同的事实性和物理性,符合传统盗窃罪中占有转移行为构造的要求。因此,可以说,对以虚拟财产作为犯罪对象的盗窃行为,在传统财产犯罪罪名的框架下,适用盗窃罪的解决逻辑并以盗窃罪进行定罪处罚,具备合理性。
关键词:互联网经济;虚拟财产;占有转移;盗窃罪
【智慧法院】
“智能”司法的逻辑审视与进路探究
——以江西法院“审送分离”集约化、智能化
送达为实证分析
陈 辉
(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人民法院法官)
摘 要:随着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传统的人力使用在大幅减少,工作效率不断提升。在当前的现实应用中,人工智能多用于生产制造、虚拟网络等领域,在司法领域人工智能进程相对较缓。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大量案件涌入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人工智能辅助办案对于司法效率的提升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然而,当前对于智能手段辅助办案的实际运用范围较窄,人工智能投入司法领域后,“智能”效果的实现存在诸多困难和障碍。智能司法发展必须在法律语言掌握、法律推理运用及专业化的法律逻辑判断等方面进行突破,智能司法应用要遵循司法的价值追求,通过完善相关机制,不断提升实际应用的范围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
关键词:人工智能;辅助手段;司法决策
【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
体育赛事节目在著作权法上的保护
——以独创性分析为视角
江 怡
(杭州互联网法院互二庭法官)
摘 要: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法律文义解释,应以是否具有独创性为认定标准。而该独创性之内涵,依据体系解释,应以创作的水准高低为依据。具有独创性意味着其达到一定程度的智力表达水平,而非具有个性化选择或者包含智力参与就可以认为其具有独创性。视听作品独创性应以该画面组成为讨论对象,即关注镜头的选择、安排、处理和衔接,注意区别于拍摄对象或画面内容的独创性。体育赛事节目以个案为判断,若以多机位采集、选择镜头,切换、回放,捕捉瞬间,以呈现画面的衔接和节奏的变化表达美感和思想感情的,一般认为符合视听作品要求的独创性。
关键词:体育赛事节目;视听作品;画面组成;独创性
人工智能生成物之可版权性探析
李来东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摘 要:随着人工智能及大数据应用技术的急速发展,人工智能在人类创作作品过程中的“创作辅助者”地位逐渐演变为“内容生成者”,这意味着创作领域将不再为人类所“垄断”。理论界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能获得以及如何获得版权保护进行了诸多探讨,但在许多基础性问题上至今仍未达成相对一致的共识。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保护问题的探讨应当沿着一定的逻辑路径进行,在前序性的基础问题未得出合适的结论之前,对后序性的问题进行回应将会导致论证前提崩塌的风险。许多学者在未充分探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问题的前提下便贸然进行其版权归属问题的探讨,可能会产生本末倒置的后果。因此,本文将试图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问题进行分析,唯有在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问题进行正确定性的基础上,方可探讨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权保护的后序问题。
关键词:人工智能;作品;创作物;著作权;可版权性
电子游戏规则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践与完善
沈 超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摘 要:随着电子游戏行业的迅猛发展,电子游戏同质化现象愈发严重。我国在早期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将电子游戏规则归入思想的范畴而不予保护,但是照搬热门电子游戏的玩法规则并对其他游戏元素予以替换的“换皮”行为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我国法院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开始尝试对电子游戏规则进行保护。相比于简单、概括的电子游戏规则,复杂、具体的电子游戏规则可以满足《著作权法》上对“作品”的定义。实践中对电子游戏规则的保护可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可以计算机软件作品或类电影作品予以保护,第二阶段可在立法上增设“游戏作品”这一类型以寻求全面的保护。
关键词:游戏规则;著作权;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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