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数据权益保护及算法治理”典型案例研讨会在杭召开


为进一步加强审判标准化建设,强化类型化案件的裁判指引,有效服务数字经济发展,7月28日上午,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办、杭州互联网法院和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承办的“数据权益保护及算法治理”典型案例研讨会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召开。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和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浙江大学、东南大学、华东政法大学、阿里巴巴集团等实务界和理论界专家代表共近40人与会。


开幕仪式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冯亚景主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程建乐致辞

在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五周年之际,举办这次案例研讨活动,深入探讨数据权益保护和算法治理规则,必将对于推动数字治理法治化,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发展数字经济是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选择。近年来,浙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经济的重要论述精神,大力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加快打造数字变革高地,打造引领支撑“两个先行”的关键力量,数字经济规模实现双倍增,2021年数字经济增加值达到3.6万亿元,居全国省区第一;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达到8348.3亿元,为2016年的2.1倍,已成为浙江经济的金名片。

数据是数字经济的核心生产要素,数据产权保护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数字经济下,数据侵权成为社会痛点,隐私保护成为社会焦点,算法杀熟成为社会热点,数据安全上升为国家安全,迫切需要从法律和司法层面界定数据权属、规范数据交易、规制算法应用。浙江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深入推进互联网司法实践创新、理论创新,聚焦数字经济法治需求,不断加大数据权益司法保护力度,有力保障了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今天的研讨活动为发掘数据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提炼类案裁判规则、交流先进裁判理念提供了平台,希望大家畅所欲言、分享经验、交流思想、提供方案,为推进数字治理法治化,服务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邵景腾致辞

当前,大数据、算法、人工智能等技术加速创新,随之也出现了数据权益纠纷激增、算法歧视频发、算法黑箱遮蔽、算法霸权威胁等问题。杭州法院争当数字经济司法实践的排头兵,积极探索数据权益保护与平台算法裁判新规则,创新发布全国首例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案、全国首例涉及微信数据权益认定的不正当竞争案、全国首例对网络平台算法权力的司法审查进行规制和探索等多个重大典型案例,以期切实有效保护数据权益,厘清不同数据权益、数据主体间的权利边界、平台行使算法权力的合理边界以及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边界,力图实现数据保护与数据流通、算法发展与综合治理之间的最佳平衡。

本次研讨会,以典型案例切入,共议共商,集众智,定良策,相信必会孕育出智识的凝结、迸发出思想的火花!


第一阶段:数据权益保护案例研讨


一、案例主题发言


沙 丽

杭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审判二庭庭长

【案例】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浙江搜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1.网络运营者所控制的数据分为原始数据与衍生数据。对于单一原始数据个体,数据控制主体只能依其与用户的约定享有有限使用权;对于单一原始数据聚合而成的数据资源整体,数据控制主体享有竞争权益。

2.擅自使用他人控制的单一原始数据,只要不违反“合法、必要、用户同意”原则,一般不应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擅自使用他人数据资源开展创新竞争,应当符合“合法、适度、用户同意、有效率”原则,规模化、破坏性使用他人数据资源且竞争效能上弊大于利的,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成文娟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审委会专职委员

【案例】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杨双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1.主播通过“刷粉”、“刷人气”来虚构其直播服务的关注度,明显会误导消费者,破环了直播平台的正常信息评价机制,扰乱了主播之间的良性竞争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通过技术手段帮助主播“刷粉”、“刷人气”的行为亦属于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涉及数据造假的侵权案件,确定赔偿额时不仅要考虑侵权人获利,更要考虑假数据对整个数据库的污染从而导致平台维护成本的增加、虚假数据对平台商誉的长远不利影响等。


赵 龙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案例】

张同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在未经被害单位许可的情形下,利用编写的计算机程序,避开被害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获取并转发数据牟利,应当认定为采用其他技术手段非法获取数据,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二、与谈环节


周辉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网络与信息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目前,数字经济相关立法已取得大量里程碑式的成果。但观之数字经济全场景的各个环节,个案裁判能更好地解决具体场景下的法律规则的适用问题,具有较高的指引价值。面对商业模式的不断发展、侵权违法的不断发生,立法难以适时做出周全的设计和布局,司法可以科学、能动、及时地去识别和处理新案件、新问题,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另外,建议第一个案例可以结合后期生效的法律概念进行修改完善。


陆青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   

案例一阐释的是根据数据形成变化阶段和主体区分的数据权属分类规则,是数据权属类型化的重要尝试。案例二涉及法律规则选择适用的问题,区别于常规的规范重合情形,本案是在不同维度下(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规则重合,法官并未直接援引“互联网专条”,值得赞赏。案例三的典型意义在于两方面:一是涉及地理信息数据的非法获取,这与国家安全有极大关联;二是涉及怎么理解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数据。本案把“非法”的概念延伸至获取账号背后的目的非法性,同时也需要我们思考:如果此处的数据为普通数据,是否同样触犯本案罪名。


何琼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在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应当从三个维度去分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数据权益类型、权益受损程度、行为的不正当性。行为的不正当性是关键要件。获取行为的不正当性的典型模式是突破、规避技术保护措施,使用行为的不正当性的典型模式是获取他人数据后在同类产品或服务上进行完全同质化地使用。而在实务中,如果出现获取方式正当,但使用可能超出必要程度或不完全同质情形的,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就很可能出现争议,需要结合个案其他因素判断。


三、点评环节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李玉萍作点评


案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风向标,也是社情民意的晴雨表。典型案例能够准确反映时代的特点。好的案例应把握好以下三点:一是要有好的案件,即案件具有新颖性或者属于疑难复杂案件,对类案有参考价值;二是案件判得好,从案件整体来看,要经得起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的考验,要经得起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检验;三是案例评析写得好,包括形式要件和内容要件。形式要件的评判标准是要素齐全、结构完整、行文规范;内容要件的评判标准是典型性、针对性,说理要说透、讲深。写作中要注意做到评析内容与副标题、裁判要旨、审判环节要素、案情要素等匹配。本单元的三个案例作为数据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选题很好,写作质量很高。同时,建议第一个案例依据最新的法律概念,保证法律术语适用的规范化;第二个案例的副标题与裁判要旨、评析不完全匹配,可进一步规范;第三个案例可以就“以合法性手段实现非法目的的,是否需要进行刑事规制”等角度再进行深入探讨。



第二阶段:算法治理案例研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杨治主持


一、案例主题发言

麦应华 (线上)

广州互联网法院三级员额法官


【案例】

梁彤、广东维迅实业有限公司与企查查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征信类平台运用算法进行数据处理,应对算法运用造成的错误结果承担相应责任。以“技术中立”为由免责,不符合民法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判断算法运用者对运用行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结合平台的法律地位、算法错误的明显程度、数据所涉权益的重要程度、平台、规模、平台营利模式及获利情况等动态因素综合考量。

柯敏杰  

杭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审判一庭法官

【案例】

赵楚楚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1.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检索服务系为方便消费者在海量信息中迅速找到所需商品信息而设,是电子商务平台为了撮合交易所提供的服务,该服务有别于搜索引擎提供的检索服务。在评判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检索服务是否符合约定时,因区分平台性质,从设立目的角度出发,明确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检索服务在精准度的要求上应低于搜索引擎提供的检索服务标准。

2.在评判平台是否存在算法歧视时,应充分考虑人工智能在语义分析理解方面的发展阶段,根据技术发展程度不断调整裁判尺度。在目前机器尚无法准确理解人类语言的前提下,在个案裁判时,应将计算结果放置于“弱人工智能”这个技术发展阶段进行考量,并综合考虑平台是否设置有弥补算法软肋的措施,进而正确评判平台提供的基于关键词的模糊算法的合理性。


二、与谈环节


王禄生 (线上)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社科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这两个案例都是我打出90分以上高分的案例。我的打分依据是案例指导性、复杂性和说理性。指导性,即案例对未来司法实践有较大的指导意义;复杂性,即案例法律关系复杂;说理性,即能够让读者清晰地感受到背后的学理。这两个案例都是这三者结合的优秀案例。


董颖捷  阿里巴巴集团法务专家   

数据权益和算法应用是目前行业内热门且前沿的话题,尤其是互联网企业对此深有感触。我们希望在赋予技术充分发展空间的同时,满足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持以及平衡各方利益的要求。法院充分平衡了科技发展、企业创新和用户权益之间的关系,给我们地方企业较大的信心。我们也会不断地优化算法的积累,扬长避短。


侍孝祥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秘书长

        从技术发展史角度来看,当今的算法受益于机器学习因而具有了“智能性”,从而具有鲜明的“自适应性”和“自主性性”两大特征,这决定了法律规制的重点与难点。在侵权责任四大构成要件认定方面,涉及算法侵权的行为人主观过错的判定尤其具有挑战性。就未来法官在处理此类纠纷的原则性、方向性的考量因素,分享以下几方面思考。一是谁使用谁负责,即算法使用者是责任主体;二是在主观过错判断方面,应适用“专业人员的行为标准”,并且要跟算法的具体应用场景有关;三是注意义务的高低应跟算法应用的风险程度成比例,即风险越高的算法,使用者承担的注意义务越高;四是算法风险越高,对算法的透明性和可解释性的法律要求越高;五是对个人权利影响重大的算法场景下,是否保障了用户的算法选择退出权、错误更正权、知情权等权利也是判决过错程度的考虑因素。


三、点评环节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常务副院长高富平作点评



数字经济时代,我们总面临新问题,需要法律与时俱进,需要研究者学习,需要法官与学者长期互动交流。这两个案例都告诉我们,算法就是工具,基本规则是工具使用人对工具产生的责任负责。其中,第一个案例的争议聚焦点是侵犯了什么权益。我个人认同征信条例将董监高的履职信息排除个人信息范围之外。本案侵犯的应是董监高的信用权以及企业信用,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029条规定。同时,因个人信息权益属于一般人格权,未来涉及个人信息权益的案件中极可能涉及个人信息权益与具体人格权的重合,我倾向于优先适用具体人格权相关规定,而非优先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


总  结


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洪学军作会议小结

本次案例研讨既是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五周年系列活动之一,也是浙江高院类案研讨系列活动的一部分。本次研讨以数据权益保护及算法治理为切入点,对推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案例揭示了什么法律关系、输出什么样的规则、解决什么样的法律争点,不仅取决于案例本身,更取决于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从整场会议来看,大家为保护数据权益、强化算法规制提供了许多具有启发性的审判思路,形成许多共识:

第一,在理念上,坚持贯彻以人为本的治理原则。算法治理应特别注重保护人类尊严、公民权利以及社会公平,消减因数字技术发展带来的“数字鸿沟”,推动实现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

第二,在原则上,坚持衡平鼓励创新与权益保护的治理路径。司法要始终秉持开放包容的司法态度,厘清主体权利义务边界,既依法保障数据相关方的权益,又充分激活数据价值。

第三,在目标上,坚持以服务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作为导向。司法要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企业产权、数据权益等司法保护,激发数字经济发展活力。

第四,在治理机制上,坚持构建多元协同治理模式。推动形成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数字信用共享共治格局,构建适应大数据时代要求的全新治理模式。 

未来,我们将继续发挥互联网法院在确立规则、完善制度、网络治理等方面的规范引领作用,助力推进数字法治建设。希望大家继续加强交流,为高标准打造新时代互联网法院提供支持、帮助和指导。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