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物导读】《互联网法治》2022年第1期内容集锦
《互联网法治》
2022年第1期内容集锦
通过定向约稿和社会征稿,《互联网法治》2022年第1期得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等法院系统领导专家,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高校教授、青年学者的大力支持。
本期内容简介
【本期特稿】
个人信息的分类保护
“互联网案件审判研究”课题组
摘 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呈现出从一体保护到二元保护的发展历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明确了“个人信息”与“敏感信息”的法定分类与处理原则。相比较之下,美国采取的保护方式是考察具体场域下个人信息处理风险,欧盟则以立法形式搭建基于风险的个人信息保护路径。借鉴欧美立法经验,为避免《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元分类保护模式陷入僵化,我国可将场景和风险融入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和处理规则中。在判断标准上,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基础上增加“在具体处理场景中”,同时立足历史文化背景,摒弃“种族”“宗教信仰”等规定,引入风险量化分析,判定个人信息敏感等级;在处理规则上,应平衡个人主体利益、信息处理者代表的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摒弃构成要件式的模式,采取动态系统论新思路,赋予法官在案件裁判中进行价值衡量的权力,从而实现个人信息处理的精细化。
关键词:敏感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分类保护
【数字时代企业商誉司法保护
典型案例评析专栏(上)】
【编者按】数字时代,信息传播更加广泛,技术发展更加迅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企业积累的商誉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也更容易受到侵害,商誉保护问题愈发复杂。在此背景下,企业商誉司法保护问题呈现出以下新特点:一是互联网传播具有即时性、广泛性等特点,这种特点能给企业带来营销红利,但也给司法实践带来如何明晰表达自由与商誉侵权的边界难题;二是企业之间竞争加剧,恶意诽谤竞争对手的行为在法律适用中面临着商誉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两种截然不同的审判思路。
杭州互联网法院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为回应上述司法难题,通过审理一批填补空白、确立规则的典型案件,发挥司法裁判规范引领功能,全面提升商誉司法保护水平,不断优化稳定、透明、公平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力服务与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本刊现选取该院10件已审结的典型案例予以刊发,供读者参考研究。本期编发其中5篇案例,主要涉及不正当竞争及域名权纠纷案件。
本期专栏收录以下文章:
★《网络测评中正当对比和商业氓毁的边界》(沙丽,杭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审判第二庭庭长)
★《算法设置不当侵害企业商誉的责任认定》(郭彤,杭州互联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APP商品名称、标识装演的可保护性》(叶胜男,杭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在网络平台发表误导性言论构成商业氓毁的认定规则》(江怡,杭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恶意抢注域名致企业商誉受损的责任承担》(靳林东,杭州互联网法院涉网审判研究中心法官助理)
【数字经济法治】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企业数据纠纷中的应用
张建文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司法实践倾向于将互联网平台企业对其所控制和管理的平台数据享有的权益视为竞争法意义上的财产权益,此种做法否定了适用知识产权法上的数据库或物权法上的财产所有权制度的可能性。《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新兴权利的保护方式,其优势在于即便是较为简单的带来营业收入(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标准的情况下,即可认定其为竞争法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只要采用不正当手段侵害前述合法权益,即可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救济。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所提出的对企业数据概念的构成性见解,为进一步推进对企业数据类型化的整体性认识和正确解决平台企业的数据法律保护提供了必要的裁判资料。
关键词:企业数据;基础性资源;公开数据;不正当竞争
电商平台大数据杀熟法律问题研究
冯洁语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大数据杀熟是目前大数据运用的新产物,涉及公法与私法两个层面的问题。从规制法角度来看,大数据杀熟或者区别定价本身未必会导致社会整体福利的下降,因此,大数据杀熟的现象不一定要通过垄断法或者竞争法进行规制。只有在经营者构成垄断等情况下,公法规范才需要介入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从私法角度来看,大数据杀熟仍然是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的问题。从我国《民法典》的规范配置来看,其规范的前提是消费者的意思自由、自我决定权受到侵害。因此,对于大数据杀熟的调整,重点应当在于维护消费者的自我决定权。
关键词:个性化定价;“杀熟”;电商平台;个人信息保护;合同正义
企业数据权益保护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高 翔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研究室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
摘 要:企业数据包括能识别到特定企业的数据、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企业收集处理上述数据后衍生的数据等。“企业的实质性投资”与“企业数据的经济价值”是企业数据权益的基础。原始数据生产阶段,单个数据集合到一定程度,将产生经济性价值;数据集合形成阶段,企业借助智能化高效、大量收集、记录数据,经过筛选、组合形成数据集合,具备一定的商业价值,企业收益开始出现;挖掘分析阶段,能够发现数据的规律或者趋势,进而为决策者提供参考,意味着数据产品或服务的形成,企业得到的收益将超过成本。
关键词:企业数据;数据权益;数据产权;权益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
民法典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性质研究
严佳颖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 要:区别于前信息时代的信息流转匮乏,大数据时代信息的大量收集和使用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时代趋势,海量的个人信息时刻暴露于被分析识别的风险之下,亟待法律对信息控制者们予以约束。私法层面上,为协调个人信息自由与言论自由、个人信息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在保障个人信息不违背本人意思的同时充分发挥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不可赋予个人信息等同于物权、绝对权一般的绝对排他性支配力,应将其作为人格利益予以保护,仅在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时给予信息主体以相应的积极和消极权能救济。
关键词:个人信息;人格权益;侵权责任
【人工智能法治】
智能量刑系统的司法适用困境
及其规范化研究
韩希需
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摘 要: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国家对智慧司法的大力推进,“人工智能+司法”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智能量刑辅助系统(以下简称“智能量刑系统”)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案多人少”的困局,但是,该系统在运用中却面临一系列的挑战。在实体方面,智能量刑系统存在机械量刑倾向,缺乏对法外情理因素的考量。此外,智能量刑系统无法突破证据认定的困境。在程序方面,算法“暗箱”的不透明性导致结果的确定性与可解释性受到质疑,削弱司法权威。因而,我国需要考虑智能量刑在量刑公正、量刑思维和量刑地位方面融合衔接的问题,搭建规范化、透明化的智能量刑刑事诉讼体系,保持证据标准的开放性,防止过度形式化,实现技治主义下的“交互式司法”。
关键词:人工智能;定罪量刑;证据证明标准;实质正义
人工智能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李潇潇 王琪妃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摘 要:人工智能技术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在短短几十年内发展迅速。但人工智能技术在为人类提供便利、提高效率的同时,侵权事件也时有发生,由此引发了一系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法律问题。现行法律体系对人工智能法律人格规制的缺位,导致侵权责任适用困难。为了更合理有效地对人工智能带来的侵权损害责任进行合理分配,通过赋予人工智能有限法律地位、明确人工智能侵权归责原则、建立强制保险机制等方式构建人工智能侵权民事责任体系势在必行。
关键词: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法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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