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观点】高富平 | 形成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生态
形成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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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富平
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常务副院长
华东政法大学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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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关于网络信息内容的规范,我国已经逐渐搭建起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对于平台等网络服务提供者、营销账号运营主体等相关主体权利、义务、责任进行了规定。2011 年修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7 年的《网络安全法》、2020 年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及2021年2月生效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已经共同搭建起法律框架。2020年7月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 2020“清朗”未成年人暑期网络环境专项整治的通知》,其中重点之一就是严格清查处置恶意营销等违法违规账号。
在法律日益健全、网络执法不断强化的今天,网络生态仍然令人堪忧。我们需要思考其深层的原因,在继续加大法律执法力度同时,形成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生态。营销账号治理是网络治理的一部分,维护清朗网络空间,营造积极和谐的网络竞争秩序,打造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单靠一方的力量难以实现,需要账号运营主体、网络服务平台、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部门、网络用户共同努力。
账号运营主体是该账号信息内容的首要责任人。《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此已经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网络账号运营主体应当积极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依法、文明、规范运营账号,以优质信息内容吸引公众关注订阅和互动分享,维护账号良好社会形象。
网络用户应当对自己发布的内容负责。在网络环境中,关于信息内容的责任奉行“谁发布,谁担责”原则。网络用户首先不要随意发布不实、有害、违法的信息,其次要提升自身鉴别水平,不信谣、不传谣,自觉抵制恶俗信息内容,依法行使举报权利。针对网络侵权现象,《民法典》第1194条到第1197条对权利人维护民事权益的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网络用户(包括其他账号运营主体)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网络服务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同时网络用户可以积极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不是网络信息内容的责任主体,但仍是信息内容及其公众账号的管理主体,需要负担管理责任。因此,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的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信息内容管理制度,并积极采取措施有效落实平台协议、规则。平台要管理、监测网络账号发布的信息内容,对恶意营销账号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限制账号功能、暂停信息更新、停止广告发布、关闭注销账号、列入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信办等网络监管部门是网络环境治理的公共监督管理部门,享有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权力,对网络信息内容的清晰负有监督职责。在目前,行为规范和责任主体明确的情形下,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力度,依法对恶意营销账号发布的违法、不良信息内容进行监管和处罚。各级网信部门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协作监管机制,监督指导网络服务平台和账号运营主体依法依规从事相关信息服务活动。对于恶意营销的行为,采取法律规定的约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暂停信息更新等措施。
网络治理的复杂性在于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网络行为跨地域和迅捷性,单纯依赖政府监督难以根治网络顽疾,需要营造良好生态环境。因此,行业自律组织是依法治理恶意营销账号的重要一环。首先账号运营主体要合作,采取一致规则和行动,形成行业自律组织或机制,制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建立内容审核标准细则,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其次,要在政府与用户、政府与账号运营者之间发挥桥梁作用,使用户检举或举报行为有通道,使其权益维护有通道,最终对平台、账号运营者解决不了的问题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公序良俗甚或国家安全的行为,由政府采取严厉措施绳之以法。
网络营销号出现的不良现象归根结底反映了现实社会少数人追名逐利、媚俗攀附、泄愤恶搞的心态,治理网络营销号归根结底需要不断丰富网民的精神世界,培育崇德向善的社会风气。也许,社会文化的风清气正,才是网络信息内容环境得以改善的根本。
(本文来源:社会科学报2021年4月1日第4版)